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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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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天繼續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內容主要圍繞控方反證片段P0147。(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昨天與嚴官討論的部分連同今天內容一併刊出。)

🔸D4D12D18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控方基本上沒有就D4衣著作出盤問。

D4證供與P0147完全吻合:他講得出碧街東的OK便利店營業中、地上磚頭分布、有消防員⋯⋯🌟嚴官多番強調:「我唔會去猜度佢係點知道。」葉大律師表示,D4有上庭作供,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信性較高;主控則指,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使用圖片,顯示便利店營業中和地上有磚。

👩🏻‍⚖️嚴官指出片段內容與相關被告證供不能磨合之處:D4供稱見到油麻地站A2出口有消防員、聽到人嗌「快啲走」,但視線範圍見唔到警察;P0147見到一排速龍已在路口,同時對面人群仍走緊,窄巷未塞。D14供稱制服他的警員帶他過馬路,但當時連消防員都過唔到,警員又有何急切理由要帶D14過馬路?

窄巷環境可從MFI資料睇到,兩邊都有被捕人坐低;根據高級消防隊長黃琪證供,窄巷長約10米,本人推論闊度可坐4-5人,而完全人疊人的情況不會是一刻即發生。D4供稱自己差不多是最早一批跌低,而黃隊長見到人疊人大概去到其身高即1.7米高,有約三十多人,另有警員甚至稱有約一百人。

黃隊長供稱一行5位消防員先到A2出口,後來指派兩名隊員去A1出口;P007G會先見到兩位消防員嘗試在A1出口開門,但見到旁邊有火,所以先撲火,而黃隊長證供指收到隊員通知有火,後來就由A2出口行去A1出口。先到A1的兩位消防員滅火不果之際見到窄巷塞了人。片段見到消防員時仍未有人群於50秒內衝出;50秒後消防員走去窄巷。

👩🏻‍⚖️嚴官:要滿足D4證供情況有以下關鍵條件:1.到碧街時見到消防員;2.過彌敦道時見唔到警員;3.入到窄巷但出唔到去。黃隊長證供時間係2320時(應該與片段不一致);如果用個別證人描述的時間,睇唔到發生咩事。客觀片段見到兩位消防員約2321時,要預他們行過去要大約1分鐘。黃隊長話過到去時速龍已經到。P0147片段只見到3位消防員;如果沒有此片段,法庭會給予被告2320-2324時的寬容時間,但片段已見到速龍,如果D4在較早時已走過這位置,好難會塞喺窄巷。

有兩位消防員首先到A1出口——根據黃隊員證供早過警察到。P0147見到3位消防員嘗試橫過彌敦道,即是當時有兩位已過去A1出口。

👩🏻‍⚖️嚴官:最後兩位消防員過彌敦道中途被人群淹沒,唔知幾耐;只知最終到A1出口時間為23:25:10。

這個時間與窄巷塞人的時間相差2分鐘至2分10秒。估算兩位消防員由南北行分隔線中間過到A1出口要5-10秒。

👩🏻‍⚖️嚴官:假設黃隊長係最後一個由A2去A1的消防員,23:25:10去到已見窄巷完全堵塞。

P007G片段見到由23:23:10起已沒有人從窄巷走出,即與黃隊長到達相差2分鐘;當中時間點發生咩事?P0147片段見唔到D4和D12,可能係影像太模糊,亦可能係他們已塞在窄巷。

👩🏻‍⚖️嚴官:如果2325時先去,根本入唔到巷;要2323時去到先會矺喺底。

P0147的00:10時間即是P007G畫面時間23:23:10左右,當時窄巷已塞,實時可能是2322-2324時;唔知黃隊長需要幾多時間行到過去,最短攞10秒。

👩🏻‍⚖️嚴官:無論片段幾時開始都唔影響窄巷發生嘅事。署任警長A5在天仁茗茶望過去時可以望通窄巷,制服一人後再望就見到人疊人;D4證供指他過去時唔見警員,即是早過A5的觀察。一個人不顧一切咁跑要幾多時間?

D4係講「冇留意到」有警察,不是睇完整個環境沒有警察;他跑時見到黑色裝束人士,亦有非黑色裝束人士,而有人比他跑得快,跑過了他。

👩🏻‍⚖️嚴官:片段見到大量人跑出窄巷,當時大隊似乎未開始推進,點解突然咁多人跑?可以考慮埋A5證供,當時速龍小隊到達。

唔知A5話見到窄巷通的時候觀察了多長時間,還是只望一眼,亦唔知他與D4之間的距離。

👩🏻‍⚖️嚴官:有客觀證據碧街有警員出現——疑點利益畀被告留意唔到——A5證供與片段吻合,當係巷尾跑出就係見到A5或其他速龍隊員。

唔得。

就A5講在天仁位置見到窄巷情況,假設A5當時在D4後方,二人同步望向窄巷見到窄巷暢通,不是不能磨合的分歧。

👩🏻‍⚖️嚴官:A5見到窄巷通,而人群是見到速龍到才開始轉入窄巷;不接納A5的證供才可抹走那50秒。

不應假設所有轉入窄巷的人都是因為警方大隊開始推進或者是速龍到達;可能有人見到警察小巴或收到消息有警察小巴就開始走。

👩🏻‍⚖️嚴官:A5證供有先後次序——他先見到窄巷暢通,人群之後才轉入去。理解辯方立場是指證人證供不準確。

以上關於D4案情與控方影片如何配合同樣適用於D12案情。就D18辯方沒有任何補充。
_

🔸D14代表 #張志雄大律師 陳詞

同意控方指P0147由2322時開始拍攝。

D14接受控方盤問時供稱,自己由x4點[登打士街通往碧街東的後巷巷口]被帶到彌敦道的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 ,時間短,而他的頭一直向地,所以不清楚是如何被帶到彌敦道。片段拍攝約10秒出到碧街,見到有速龍正跑向彌敦道,可推論速龍隊員早於2322時已到,與被告執耳機時被截停然後被帶到彌敦道的說法吻合。

P0147片段時間1:17見到彌敦道群眾由窩打老道跑向咸美頓街之時才是一大班人跑;片段已有一分幾鐘,有可能當時被告已被帶到彌敦道。片段開始拍攝了50秒才開始警方大隊推進。

👩🏻‍⚖️嚴官指辯方意即警方未開始推進D14就已被速龍帶去彌敦道——大隊未推進就有警員截停人並穿過彌敦道,如此不配合大隊行動是否合情理?

張大律師澄清,辯方立場是大隊開始推進但未到碧街交界時,被告被速龍帶過去。

關於被告沒有保留Pokémon Go路線紀錄,控方盤問時他已解釋過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考慮要留紀錄,此回答沒有任何不合理。此外,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後巷被截停之說,控方仍有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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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200930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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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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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8: 鄧(39) / D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D18代表:#黃錦娟大律師代 #葉青菁大律師
D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本案合共23位被告,21人已經認罪還押候判。

====================

甫開庭,練官宣佈裁決2人罪名成立,即時派發書面理由予代表,休庭30分鐘讓律師向被告解釋。

詳細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3A_2021.docx

📌裁決速報
2人暴動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D18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也沒向2名控方證人PW1及2作盤問,兩證人口供合理可信,更與現場情況、錄影及截圖相符,法庭接納2人證供。D18當時穿上差不多成為製服的衣着和裝備、混在示威者群中,更與之共同逃往灣仔。唯一可能的推論,是D18是示威者其中一員並參與暴動
D23
辯方對PW3及4的證供中的基本事實並無任何質疑,D23有作供,他解釋現場是因為不想有人受傷,所以到場奉勸參與者離去。他撞到PW3,是他看不清前路所致,並非故意。D23聲稱在金鐘徘徊了半小時,祗見到其他示威者漫無目的地徘徊。事實上,根據被告𠄘認的案情,示威者已在金鐘道一帶與警方發生衝突,示威者用木板及雨傘組成路障,向警方投擲雜物及多枚汽油彈,而警方亦多次口頭及用旗幟向之警告,更發放了多枚催淚氣體,法官認為其說法不可能是事實。更甚者D23以一個普通市民的身份,無論其出發點如何高尚無私,亦非違反警方勸龥及指令、冒着防碍警方執行職務的危險,在發生衝突之處流連。因此不接納D23的解釋,亦不接納其證供中與PW3及PW4的說法𣎴同的部份。法庭裁定D23當時撞向PW3是故意以圖“救人”的行為;即幫助被PW3所箝制的黑衣示威者逃走。再加上當D23身處的環境、其衣著以及其企圖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逃向灣仔,法庭認為唯一可能的引伸,是D23是示威者中的一員,他與其他示威者有同樣的意圖集合在一起參與暴動。

📌認證口供
A18過往2007年有一項非同類定罪紀錄,2018年另有一控罪判處簽保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
A23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000 於區域法院第49庭與已認罪21人同時判刑,法庭命辯方需於9月22日 1000 前交求情文件。🔴期間取消2人保釋還押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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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下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38開庭

⏺️繼續傳召PW14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D7代表盤問(續)

🎥播放金水Facebook片段P0195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A2出口附近的碧街小巷一帶情況。畫面見到A2出口外有3位消防員,中間手持紅色滅火筒的那一位是證人本人。

🔹控方覆問

證人於主問曾提及,身處A2出口時見到有警務人員由碧街東跑過,進入彌敦道——正是剛剛辯方播放金水片段之事件。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 時任高級消防隊長(現為助理消防區長)溫建良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332時證人收到控制中心指示,需要旺角升降台(有雲梯的消防車)到碧街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證人於2357時到達上海街及登打士街,由於路面堵路嚴重,消防車無法抵達港鐵站出口,他吩咐隊員從消防車上取出急救工具,步行前往油麻地站近碧街的A1出口,至凌晨零時抵達。

他見到馬頭涌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黃琪,在封鎖線外——A1出口對出約10米、向碧街西的位置——向其了解現場情況。其後他與在場警員溝通後,獲准許消防員進入封鎖區,但如需移動任何被捕人士,須得到警員同意。初時他見到被捕人在A1出口兩邊巷,後來發現彌敦道上也有被捕人士。

他向每位被捕人了解有沒有受傷,進行即時急救後分流,最後送院,期間一直有警員睇住。當晚共有26男7女被送往不同醫院,稍後錄口供時他才被警員告知,26男7女當中有3名警員。

當晚共動用了42位消防員、122位救護員、11輛消防車、36輛救護車。

-PW15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天安排的4名證人至下午約3時已全部作供完畢,法官對控方時間管理表示關注。主控表示,目前只有3名證人確定明天可到庭,現正努力安排更多證人明天接續作供,亦可處理65B證人供詞。有匿名令保護、出入需要特別通道的證人,已安排好下星期一、二出庭,不希望改動。

1513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上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召PW26 匿名速龍S大隊主管 A? 警司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成,速龍成員頭頂或身上有紅、綠或藍燈,證人講述到場由碧街東面衝出後情況,自己拘捕非本案兩名人士,小隊作出截停拘捕後將各人移交在場警員處理。

-PW26 作供完畢-

⏺️傳召PW27 匿名速龍S小隊A20警長 作供 (制服非本案被告)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為速龍小隊成員,乘坐第二輛小巴2322時在廣華醫院停下。證人之車在碧街逆線向彌敦道行,2325 收命令在碧街近東方街下車作拘捕行動。當時見到過百黑色衫褲示威者在彌敦道馬路上向北跑於是上前追截,自己是第一人衝出,PW27走出彌敦道南行線轉右向北追截,跨過路中央到北行線,度見到有一班人在逃所以再進入咸美頓街西8米停下再回身阻止人從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其後見不少人仍向彌敦道北面逃走,有2隊員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自己發現一名灰色頭盔戴豬咀及護目鏡姓郭男子(非本案被告)正向北跑於是將其制服,手持打火機被丟地上,之後2329時自己將他帶去九龍行外,最後11月19日00:34時自己將疑犯帶去寶寧大廈外THA交其他人員看管,未有看到有同事從北面押解拘捕人士,之後自己亦跟速龍小隊離開現場。要求下在地圖劃上自己追截路線、制服敦姓人士(非本案)及封鎖線位置。

🔸盤問
D7代表
-主問在地圖上之下車後追截路線,同意自己乘第二輛車,下車時-有同事已落車在前。
-制服敦姓人士時該人丟下火機,不知手持火機打算作甚麽用途,因他想逃走所以有使用武力
-同意彌敦道562號是一商場,冇留意示威者有否也在用卡板做防線
-控制姓郭人士估計約2分鐘,因只有自己一人怕有危險所以帶去九龍行
-P0183 截圖中 控制疑人位置在右手邊看不到之位置,曾見到有人跌低,不知是消防員定其他人士。
🔹沒覆問

-PW27 作供完畢-

⏺️傳召PW28 匿名速龍S小隊成員A8 警長 作供 (拘捕非本案被告)
🔹主問
18日2322時到廣華醫院,2325下車沿碧街行人路跑去彌敦道,路上有人縱火及扔磚,自己在碧街路口旺角大樓見有二三百人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面,自己見一名肥胖黑衫褲戴豬咀眼罩男子在南行線跑向A2出口側巷仔, PW28上前截停被雙手推開,糾纏中2人跌地,最後成功制服,疑人頭部流血意識昏迷,於是召救護人員幫手,最後2346押送該疑人上救護車去伊利莎伯醫院,事後知道有設立醫療區及拘留區。證人在地圖上指出制服疑人位置。
🔸沒有盤問

1326完庭,今天由於雙方律師下午另有案件,今日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餘下2名匿名證人估計半天可完成,之後可傳召非匿名證人,主控知道明天下午法官會處理另一案件,盡量會配合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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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9開庭

📌控方3名速龍證人作供完畢
-隊員A5
-隊員A26
-隊員A33

1336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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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09:52開庭]

📌傳警長3273謝文毅(音)
🔹控方盤問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 D3小隊。頭後燈為藍色。案發18號當晚跟隨D3隊於紅磡體育館待命,後前往加士居道推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收到指示往北推進,23:45左右收到高級督察 梁嘉進(音) 指示,需在油麻地A1 出口帶人往THA(臨時羈留區),當時THA尚未成立。01:05-03:15,有78 人分9批從A1帶往THA,78人當中包括D6, D7。

23:45-01:05時,證人和D3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A1地鐵站後工作,證人指自己工作為防止有人衝擊防線,或被制服人士逃走,自己睇到A1位置被制服人士。

控問此階段有否知悉/看見有人干擾被控制人士之衣物。答自己無,唔知其他人。續指是在A1 出口北+南+西面提取人士到THA。控問01:05前有無見仼何人干擾被制服人士 — 答不清楚。

控問押解過程有無見有人干擾押解人士衣服/物品 — 答自己和隊員負責押,無受干擾,指被捕人坐在地,證人叫他們企起身列隊,並叫他們拿回個人物品,後往THA。

THA有刑偵同事負責登記,證人指自己看到登記程序。進入THA 後,證人把押解人士交給刑偵同事然後自己進行另一轉押解。有登記押解人士身份。

控方問被押解人士之身外物品如何處理 — 回答叫他們列隊之前有叫拎返自己物品,自己無幫手拎。

03:15後,證人指Delta team 及後仍然有做保安工作 ,防止有人衝擊。至凌晨05:xx離開。

🔸D7辯方盤問
01:57-02:04 階段,證人同意押D7 時,對D7 由那一位警員帶往A1出口附近無認知。

———————
📌傳警長5132 陳智偉(音)

🔹控方盤問
11月18日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3小隊成員。在紅磡體育館侯命,後在加士居道往北推進, 23:26收到指令從彌敦道往北面推。11月19日01:00收到小隊指揮官指示,需從油麻地出口帶人往THA,期間要確保中途無人數加/減,續指各人自己保管財物。

證人指分8-10 人一組入THA,每位警員看管一至兩名人士。由凌晨1點零幾分開始押解至凌晨三點頭。提取地方:A1 出口之北+西+南面,續指東面都有有小部份。會問該處負責警員誰需要提取至THA。此階段證人押了約50名人士到THA,指無人干擾他們的衣物或物品

THA入口手續:交人到入口登記處並拍片,有目擊到過程。控問如有身外之物,如背囊會如何處理 — 回答帶他們到THA前會叫他們拎返物品,無見到其他警員幫佢哋拎嘢,自己都無。

由01:0幾分開始押解前一小時,證人指他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近匯豐銀行黃格仔位置,和隊員截停了幾名人士,並交給刑偵警署警長,及後重整小隊。續指01:00 前在匯豐銀行,之後先去A出口一帶。

證人指被押解人士皆來自C區(早前提到油麻地A出口提取人士之地方)。押送後有登記翻個50人資料,包括D5, D8。

證人指凌晨三時頭,返回附近車上做其他duty。

🔸D8辯方盤問
證人拘捕後重整小隊至01:00收到指示前往A出口,同意收到指示時是在日本城。辯方問01:00前A出口兩條巷發生什麼事是否不知,證人回答知道有暴動。

就證人早前所指,提取時會問警員是否要帶該人前往THA。證人指不知道此警員早前有否和在該處之人士交流,也不知再之後有無警察和該些人士交流。同意不知道該些人士從哪兒被帶來此處(即油麻地出口附近)。

辯方指接管時,人們是被反手狀態,證人回答大部份都是。辯方指D8被反手,在THA拍片時以口告知警員身份證在那,證人同意。辯方指如果該些人有口罩或帽跌下,需要由警方替他們戴上。證人回答辯方是假設性問題,並指出自己無見到,亦有人自己踎低執返。辯方問會唔會有情況有警察幫佢哋帶返,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如果意外掉落有無見到警察施予協助,回答見唔到。

📌傳偵緝警長34974

🔹控方主問


案發1118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及應變大隊成員。當日在加士居道推進至彌敦道,原彌敦道往北面推進, 23:26在窩打老道推向窩打老道以北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23:35收到曾廷賓(音)指令,要設立THA,證人為THA主管。證人及後在寶寧大廈外以橙帶設立THA。由警員7443協助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58334和13282(呢個聽唔清楚是否13282)則在THA內維持秩序。

23:51 開始登記入THA程序,證人在入口登記處。就對各人被提取位置,證人答在彌敦道行人路排隊等候,隊尾向北方向,不清楚各人再之前的位置。

證人指出在內人士會有THA編號,除非被帶往警局或醫療區才能夠離開THA。有兩次集體拘捕(宣布拘捕?),於01:xx為首次,送走此批人士往警署後,第二批人士進入THA,時間大約01:52。

而23:51後是第一批人士進入THA,有92人。THA編號係順住入既次序,證人解釋在THA編號93旁寫上92的原因,是因為余世強警長(音)在窩打老道拘捕了14名人士,並想把該些人交給證人。所以行政安排上,證人叫7443留了14個位。但此14名人士在23:51時不能夠以第一批身份進入,而是在中途進入THA。14名人士當中,鐘景濤(音)不適,沒有進入THA。

THA編號82為D5 ,是第一批進入的。控問第一批人士中間有否進出THA,證人回答有人感到不適,在伍曼華(音)宣布拘捕前,兩名人士需要離開接受治療,後再被送往警署。亦有兩名人士在宣佈拘捕後離開THA接受治療,因此第一批92名人士當中直至01:xx有四名人士被送離THA接受治療。

01:52有第二批人士進入THA,與第一批人士採用相同登記程序。有99人,當中THA編號無跳編號的情況,有四人被轉移走接受治療。此批人士於03:xx被宣布拘捕。D8 的THA編號為102, D7為111,D6 為105。

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士,即92+99人進入THA時,證人回答他在THA附近,能看見其運作。證人05:33離開現場。

11月18日 23:51 第一批人士進入THA 至第二批人士於11月19日05:20全離開時,控方問有無見到任何人干預進入THA人士之衣物和物品,回答沒有。

———————
P0195 片段看見速龍在碧街東入彌敦道,控指此片段和P044警方拍攝片段有情境重疊。播出並作對比。

控方指出看見消防員在A2出口,及後橫過彌敦道,亦見警察追捕和制服行動
(按:片中有男子聲音指警方開左好多下槍),續指出片中看見A2出口警察出現之情況,片中見警察白色小巴。

播出對比片段後,控方以片中消防員,路人和速龍作兩條片段的共通點,並指出P044見警察在彌敦道以南推進。續指出對比片段顯示碧街東和彌敦道以南情況與控方第10證人梁頌文(音)吻合,當時證人指出看見碧街有行動,認為是速龍引起的,於是下指令彌敦道以南機動部隊進行推進,因此是碧街東的速龍首先行動,及後機動部隊才推進的情況。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今日完庭,明天會移至11庭14:30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屆時會知悉是否作供/傳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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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證人列表

D5將於星期一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6將於星期二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7會於星期三出庭作證,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皆是市民證人
D8會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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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3年12月11日0930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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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上午加下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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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5歲。讀土木工程和形象設計。案發至現在和母親+姐姐同住

▶️相約朋友出旺角食放題+足療

2019 1117晚上,D5以電腦通訊軟件discord &Skype 同朋友打機傾計。續指因18 19號不用番工(海洋公園兼職)/返學,自己提議去旺角食放題。有一朋友應約。並在OpenRice確認開放時間。周姓朋友建議食完嘢去足療按摩,D5 認為建議不錯,並指因工作關係需長期站立,2017年-2019 都有翻職。

▶️出發途中肚痛+朋友爽約+旺角公廁下車

11月18 日約2130梳洗,有化妝帶頸鏈耳環,穿白色nike波鞋。2215-20 從住所出門口,樓下答的士,告知司機兆萬中心落。的士由程翔道至亞皆老街窩打老道交界時,D5感肚痛。到黑布街時周朋友約2235 message 自己告知其家中有突發事件,自己嬲有話對方幾句。因早前肚痛,所以左轉入黑布街時D5有叫司機在洗衣街花園公廁放底自己,證人指收到短訊和落車時間相若,當時收到訊息時間為約22:35 所以推算相若時間落車。

▶️聽到叫囂聲好奇查看
D5 指花園街附近環境平靜,有商鋪開燈,但無深究有無開鋪,有街燈開,有不同人從大廈進出。自己入了公廁,去完約23:00。

自己有諗住回家,但有在意好奇到早前去廁所前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便沿花園街向登打士街方向行,欲上前睇咩事,想去登打士花園街交界位。及後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行人路有不同衣着人士,如恤衫+中年漢等,也望向窩打老道方向。

D5見到彌敦道馬路上有人戴豬咀+蒙面在徘徊。自己邊觀察邊行向彌敦道方向。行至登打士街休憩處,入了恆隆和富大廈和休憩處中間的巷,後去南面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觀察到行人路有零聲不同衣着人士。

d5 面向彌敦道望向左邊觀察到窩打老道多人聚集,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之街燈無開,現場較昏暗。留意到窩打老道個排人密集,碧街以北則人群鬆散。

▶️ 街燈昏暗 視力不佳+欲獲得更好視野+想拍低示威者行為 - 於是行去A1出口

D5指自己有近視散光,望唔清窩打老道方向嘅地方。D5指見到禁多人,知道窩打老道方向係示威現場。由於自己視力不好,燈光昏暗,自己對示威者抱有厭惡態度,便想上前得到更好視野+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 。

厭惡因工作上同事為政見吵架致工作風氣差,也加深香港仇恨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因認為可以轉發俾朋友+發佈上網令更多人知示威者的行為。

被告在咸美頓街原行人路橫過馬路去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南行到達九龍行簷篷位時,見到A1附近有很多人在行人路聚集,包括記者,他們望向窩打老道方向,被告指出A1後面的燈光充足,當時自己認為該位置能夠得到更好視野。

被告再向南方(行幾步?)至A1出口後方的牆。當時望向窩打老道能見得清黃格仔發生的情況,見到有很多火光和煙,見到示威者向佐敦方向,也見到警方防線。

▶️見情況激烈 + 希望離開現場 + 唯被人群壓住不能移動  + 被捕

D5續指當時示威者行為越來越激烈,與以往在社交媒體看到的新聞情況不同,當時無諗住再拍攝,知道朗豪坊有一酒店有紅色小巴站有專車可到梨木樹村,即自己住所,於是計劃首先離開彌敦道入xx(聽唔清)和上海街。

當時自己面向窩打老道,右邊是A1出口和廣豐找換店的窄巷,d5想右轉入窄巷往上海街並向北行往朗豪坊。當想右轉時候,行車線的示威者高速向北面,自己與他們有兩至三米距離。當時還未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在原地企了大約5秒,d5然後想右轉入窄巷。而黃格仔示威者高速向後面(北面)推,被告被人群夾在牆。

d5入咗窄巷一兩步之後,有大批人一同轉去窄巷, 自己便被夾在a1牆不能郁,當回神後想角力時發覺雙腳已被人群壓住。D5指自己是面向住碧街西和A1出口最前排被困人士, 過了5分鐘後開始見到消防員到場,指自己是首先被他們救起。救起時有穿戴頭盔和藍色衣服的警察命令自己跪在A1出口商舖鐵閘位, 面向寶寧大廈。及後陸續有人被救起作同樣安排。

被告指自己有向一警察解釋自己不是示威者只是路過,但不獲理會。有警員拎棍敲打被告前面鐵閘叫安靜,於是被告感到害怕便沒有再作解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希望開始盤問前可有20分鐘小休,但希望「又」休前可以問一條問題。

控方問及旺角放題餐廳名字。D5回答冇特別,喺OpenRice見到有幾間,如兆萬中心之帝王極尚海鮮+家樂坊之「㷫烚烚」。控問有冇預約餐廳。被告回答冇因夜晚食唔使等位。

- 小休 -

被告2019年是學生,於11月18和19日不需返學。同意11月17日已經知道Poly被佔據,附近一帶有示威者及堵路。

周朋友是中學認識的,在馬鞍山和xx (聽唔到)居住。於11月17日和朋友在通訊軟件時有提議係去旺角食,並相約於11月18日夜晚10:30。控方質疑為什麼早一日約第二日夜晚10:30才食,d5解釋兩人皆是學生,而自己零用不多會節儉,夜啲食會有折

控方質疑點解唔約九點。被告回答係即興約22:30。控方質疑17號約定都唔算好即興。被告指22:30較少人唔使等位。

控方問有冇睇OpenRice所選擇的餐廳幾點關門。被告答有,並指部份凌晨兩點關門部份11點。控方問有冇睇「㷫烚烚」餐廳的關門時間,被告回答有睇Instagram講12點閂門,控方問其他店呢 - 回答忘記

控方問被告提及會去按摩的地點何在。被告回答周朋友提議並會帶自己去,自己不知確實地點。控方質疑22:30先食嘢有冇諗過唔夠時間,被告回答周朋友話按摩地方廿四小時開門。控方問11月18日前有冇試過同周朋友食放題和按摩 - 回答有食放題,但冇按摩,回答控方指周朋友想按摩,因為提及之前試過。

控方質疑點解17號要商討去旺角,葵涌同馬鞍山冇放題咩 - 回答旺角更多選擇而且難得同朋友夾到假,葵涌的商場10點會關門而且沒有優惠,馬鞍山則不清楚。

控方質疑去之前有冇打電話俾㷫烚烚或者其他店,指預約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冇咁打算,並指出2200後小人唔使等位。控方問有冇諗過因為旺角堵路和社會事件影響餐廳會早收。被告回答沒有,不知道延伸到旺角區域。

控方問17號有冇睇新聞,被告指在Instagram睇,小睇電視。控方問17號有冇睇到提及17號或之前有此些活動在彌敦道,被告回答冇印象。

控方問搭的士到旺角幾錢,點解唔早啲出門口。被告指的士搭了10分鐘,60至$70。控方質疑17號已經約18號,為何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被告回答原本想,但2130裝扮完後意識到會遲到。控方質疑被告指自己是學生,搭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知會遲到才要搭的士。

控方問的士司機話要經窩打老道去亞皆老街,有冇問過對方點解/對方有冇講原因。被告回答沒有,認同窩打老道去的路程會遠少少。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沒有提及有堵路情況或示威。被告回答當司機告知要行此路時,自己認為理工大學紅隧有事然後司機驚。被告解釋司機講之前冇咁樣諗是因為自己多數睇Instagram,主要講理工大學點樣被摧毁和紅隧阻塞,所以自己只意識到poly相關事件,並認為司機會去遠啲。控方問的士幾錢,被告回答無印象。被告不同意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是因為知道當日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旺角一說。被告同意屋企樓下有紅色小巴往朗豪坊。控方質疑被告唔答呢架小巴係因為知道嗰日唔可以答,被告解釋自己搭的士係因為遲到。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在意要節儉,加上前一日已經相約,當天唔使咁匆忙 。被告回答自己支整 ,2100先開始打扮。控方問的士行經窩打老道時自己有否看見阻塞和路面的雜物 -  回答冇印象

被告2300去完廁所,去廁所前已聽到叫囂聲,同意35至40分落車時聽到。2300時聽到很多叫囂聲,同意聽到時意會到是示威者。控方質疑既然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何不立即離開。被告回答因為好奇心想查看。控方質疑為什麼11月會好奇,被告回答平時靠睇轉載消息,只是文字或相片。控方問被告既然對示威者厭惡點解要睇,被告回答冇抵觸,並回答冇打俾警方,因為認為警方應該處理中。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相信此情況,立即離開屬恰當的。被告解釋自己留意到窩打老道有很多人,認為該處有對峙防線,而自己在碧街與黃格仔距離有80米屬遠距離。控方問點解去完廁所後知道有示威何不離開。被告回答有好奇心,同意自己講有聽到聲音和提及彌敦道有對峙

就花園(街?公廁?)往南行到登打士街轉右邊,恆隆轉左往一條無名巷,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好奇,何不在恆隆時往彌敦道。被告解釋行Pop corn 和562大廈會成日經過,冇特別。同意控方所指恆隆唔轉左,去彌敦道可以快啲睇到彌敦道情況。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去人群處,而不是八卦一說 。控方問右轉咸美頓街,何時在咸美頓街。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問花園街去咸美頓街幾耐,被告回答無印象大概五至10(分鐘?米?)。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可見彌敦道以南情況。被告回答不是太清晰見到,並指出自己18號冇戴眼鏡,因為日常時間唔會帶,返學會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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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傳D6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受社會事件影響 - 產生反感 + 曾有腳傷行動不便 之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2021 修畢職業訓練並從事餐飲,審訊前仼職廚師。2019對示威者非常反感,因影響工作生活。當時做餐飲,但公司失業,有兩個月只能做part time ,主要為餐飲。

2019 年9月底被告無工作,因腳傷前2日公司指受就社會事件影響不用工作。腳傷是因為打藍球足踝骨折。呈上出院紙+病假紙,病假紙日期:9月底-(聽唔清10.31 定12.31)。被告指受傷後行動不便,大部分時間在家。至11月頭才可慢行,唯不能久站/跑。

▶️搭的士欲到廟街按摩 + 中途阻塞落車 + 行至A1出口

被告居住黃大仙。11月18日在黃大仙「醉和里」食完晚飯後10點幾去了油尖旺區。被告晚餐後在旁搭的士欲往佐敦廟街近西貢街按摩。

的士路程暢通,唯到旺角有點阻塞。在內街有兜路和停頓,被告看見車標不停跳便在登打士街附近落車,希望行彌敦道往彌敦道西後街再上的士往目的地。

被告經過登打士街一小公園旁的巷往西行到彌敦道以東的咸美頓街,及後橫過馬路並順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到碧街a1 窄巷附近。

落的士至行到A1出口出途中。登打士街的巷冇乜人但有路人來往。而在咸美頓街望出去有黑衣人聚集叫囂,被告冇理會該群人並經過馬路,沿彌敦道北行線前行,當時有路人行同一方向,自己跟着他們。被告想去前面碧街轉過去彌敦道內街

被告行到闊看見到有記者和途人,地鐵站A1出入口建築物(頂部?)有4-5途人。被告在闊巷停下並望向砵蘭街見到黑衣人聚集,而彌敦道前方窩打老道有很多黑衣人,去到尾見到有火光,彌敦道馬路有人遞野。

被告續指咸美頓街至到碧街之間彌敦道的黑衣人分布疏落,但碧街後至窩打老道之示威者就非常多。被告在闊巷望向砵蘭街見很多黑衣人叫囂,自己知道不能穿過,所以停在闊巷的記者旁。當時該些記者狀似休息,除下防毒面具有飲水,自己有睇記者電話顯示在前方黃格仔之直播。

被告斜望是彌敦道,亦可向後望見到示威者做乜。被告指自己當時附近有記者也有相信係途人的企喺度望,如啊姐,有穿恤衫,有時尚打扮人士。

▶️突然有人衝向窄巷 + 被告於寶寧大廈暫避

被告指自己原本在闊巷近彌敦道行人路嗰邊位置,當時已行入闊巷大概3-4 步。馬路上的黑衣人突然向窩打老道方向衝,記者有跟上一同衝上去到窄巷。被告和幾名途人也一齊去了窄巷位置,解釋因為原本睇緊該些記者直播。

被告指A1出口有年輕途人爬上地鐵出口之建築物,自己進入了窄巷三至四步在邊陲位置面向彌敦道,左係a1 右係寶寧大廈。當時停左1-2分鐘,馬路上有疏落的黑衣人。及後突然有一班黑衣人衝向窄巷,推開自己埋a1出口建築物之牆,該人群高速往砵蘭街,大概十幾人。被告指見到彌敦道有很多人衝去窄巷,自己便一個箭步去左寶寧大廈出入口。

▶️目睹人疊人事發一刻

被告在該處看到很多黑衣人從彌敦道往砵蘭街逃走。A1出口建築物上的人跳下來,估計是早前提及在上面睇嘢嘅人。跳下的人和衝來的黑衣人相撞,二人一齊跌下。後面走避不及,出現人疊人情況。

▶️被告解釋沒有離開的原因

證人指自己冇一同跑,並指出想走都走唔到 。出現人疊人情況之前被告前往寶寧大廈出入口處唔離開是因為該處是唯一有燈的地方,並且見到仍然有很多人跑緊,自己不知道該些人是否被警察追,認為冇理由一齊跑,加上自己腳傷跑唔到,自己轉站寶寧大廈已經是能力所做到的。

出現人疊人情況後被告指不能離開,因為需要爬過該些人,而且疊得好高。自己(冇?有?聽唔清)諗過離開,唔知發生咩事。被告指之後自己企喺嗰度等,因冇路可走,黑衣人亦都走唔到上嚟,其中有一個黑衣人踩過啲人走,重申自己位置被封住了。

▶️被告多次向警員解釋

過了一會有警察+消防,拉人出嚟,前面人清理後自己有向警察招手表示不關自己事,警察帶走了被告到警察防線後面交由另一警員帶自己到闊巷,途中被告有向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警察回覆指查清楚就會放人

去到闊巷時,警員叫被告舉高手面向牆in n out 方向踎低,當時除了警員附近未有很多其他人。直至被告見到身旁有黑衣人雙手上了索帶在自己身旁踎低,被告感到不安,並告知警員唔關自己事。被告面向牆不清楚那一位警員在身後面有聲音講等陣睇你點樣解釋。同時有警員拉起自己,自己有告知對方不是示威者,對方問禁你係咪記者,被告答不是,然後對方叫自己雙手放身後上索帶和痞返原先痞的位。後被帶往THA拘捕。

🔸D8辯方盤問

被告同意被人群推向A1出口牆壁時,很多人仍然逃跑入窄巷。並解釋自己見到一大批人便去寶寧大廈出入口。辯方問寶寧大廈有幾多人和其容貌。被告回答該處有人暫避,沒有於巷中所跑的人數,唔清楚暫避人士容貌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案發當日對11月11日開始理工大學被佔領的新聞和附近有示威堵路情況有認知。你個回答當日自己在黃大仙食晚飯,不同意廟街鄰近poly

控方問被告出發時有冇考慮廟街交通或按摩場所會受示威影響。被告回答認為受影響是在紅磡理工大學尖沙咀附近,因為睇電視會顯示幾個格仔表示受影響區分。控方接問係咪有睇新聞。被告回答有睇過吓,認為和自己想去的地方有距離,夜晚九點幾食飯時有睇電視直播。

控方隨即播港台片段問被告有無睇過。片段為11.18 日1939實時,見佐敦裕華國貨情況,被告同意行入去係近廟街,同意控指片段顯示裕華外彌敦道有示威。控再播20:21實時,畫面顯示佐敦現場。被告同意片段顯示有示威。控方問食飯時有冇睇到此情況,被告回答自己在餐廳睇TVB。

控方問被告出發前有冇網上搜查廟街是否安全。被告回答冇因為去的時間正常有示威活動都會散去了,已經10點幾唔使考慮呢啲嘢,自己去嘅地方同示威係兩樣嘢唔會抵觸。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冇提及堵路。被告答冇,不同意所指往旺角的目的是按摩,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重申自己是被迫落車,本身目的地是往佐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控問的士兜路停頓是否因為受示威影響 - 回答唔知。控問點解唔問司機為何兜路 - 回答認為情況正常因為香港持續示威,一定會有嘢留在馬路上,認為如果兜路不太遠能夠理解

控方問有否向司機查詢廟街有冇示威會否危險 - 回答只是搭車唔會問呢啲嘢。控質疑被告是否不理會廟街的安全 - 回答認為和示威沒有抵觸,香港島有示威蘭桂坊都會開門,同樣道理。

被告解釋落車是因為又去唔到目的地,又跳錶要俾多啲錢浪費時間,冇諗過控方所指擔心路面情況,如再前進不安全一說。被告繼續回答沒有諗過擇日再去,指出當時自己都係需要走㗎,冇諗過返轉頭亦都返唔到轉頭。

控方指被告如果想離開可以右轉在窩打老道搭車。被告解釋自己從窩打老道嗰頭附近來的,所以嗰度冇車搭。控方指出被告曾稱想再搭的士前往目的地  -  在登打士街行去西邊到巷右轉咸美頓街,質疑為何需要進入巷找的士。被告回答自己係行入去冇原因。

控方質疑巷不能搭的士。被告解釋自己去對面登打士街亦都搭唔到的士,並且是搵佐敦方向的的士,所以自己向南行。控方認為巷不是車路,應該在車路尋找的士,問被告能否在恆隆去登打士街去西面。被告回答控方的路徑可以但不是自己的選擇因為自己去佐敦方向。

控方指如果被告想搭的士去廟街,在登打士街落車並往西行至上海街可以直行去廟街。被告同意,亦同意此路徑是車路可以搵的士,但不選擇此路徑,因為冇其他嘢諗,認為過了巷便是馬路,加上條巷好短。

被告橫跨彌敦道北行線,指出南和北行線被黑衣人佔據,有裝備,有啲遞緊嘢, 有啲行前,有啲去旺角方向,有啲坐低有啲用雷射筆射向窩打老道方向。控方問橫跨時能否見到窩打老道交界情況。被告回答太遠而且很多人在盡頭,見到有火從人群中飛出去,續答橫跨的時間起碼超過11點。

控方問橫跨時見到此情況應該知道彌敦道起碼有非法集結情況。被告回答認為是。前方窩打老道有暴動因為見到有火,同意廟街比自己身處位置更近窩打老道。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曾講過唔知道暴動會波及至什麼地方地方。

控方問有冇諗過會受影響。被告回答自己係想去廟街近住西貢街,如果要波及到嗰度係好遠距離,所以冇諗過呢個憂慮。控方質疑被告經過彌敦道時候知道窩打老道有暴動,為何不在咸美頓街向西走。被告解釋因為有路人,亦同自己衣着相近 - 自己着白色衫,他們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去闊巷並轉入,所以自己跟着,不認為自己需要擔憂會有嫌疑,因為自己着白色。同意唔知道該些人做過咩。控方質疑不需要跟隨,被告回答只是知道咁樣能夠顯示轉入闊巷冇問題。

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街向西行經過彌敦道時,繼續行去咸美頓街以西,直至到達和上海街之交界可以望清楚廟街情況。被告不同意並表示咁樣行冇分別。控方質疑被告不關心廟街不安全。被告回答冇諗過會波及到廟街的按摩場所,亦冇諗過示威者會破壞該些場所

被告不同意九龍行出彌敦道和咸美頓街,如果行咸美頓街的話便不會需要接近黑衣人。並指出自己冇諗過要接近他們亦不能夠阻止他們接近自己,自己行去邊認為是安全便可以 。控方質疑見到窩打老道情況點會安全。被告回答自己行去闊巷,後因為見到砵蘭街有人聚集,自己便休息和看記者的直播,自己亦冇工作不需趕時間回家,所以好奇一下,加上闊巷有高的建築物,認為站在該處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