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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0/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下午內容

1415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證人多番不直接答問反而作大串解釋被法官指宣誓下需如實作答

🔸盤問
A4
-不同意調查工作排除不利控方之證據
-不同意自己幾張截圖圈出藍圈男子不是A4
-聲稱A4吊腳褲所以露出白色足踝腳眼,片段質素不肯定A4有無著白襪。梅興街CCTV截圖是側身所以看不見腳部白色部份。
- 作供指A4穿黑色長袖風褸/外套因較反光,比起其他被告冇咁黑,同意書面口供是寫長袖外套,睇片較清楚知是風褸。
-A4家中搜出及檢取了黑色cap帽及鞋,沒有檢到黑色風褸及吊腳褲,回口供時沒看過實物。同意看影片見不到鴨咀帽上面馬騮圖案,但憑長方形白邊及帽鰴相信是同一頂。A4代表庭上呈上4張不同cap帽相片D4(4)1-4均被PW8指顏色較黑,是正方形不是長方形同涉案A4帽不相同。
-不同意石水渠街CCTV片段CC42 00:46:52內A4帽只見白色一點,放大近看似是白色長方形。
-灰色短褲是否有褲頭帶截圖看不到,P12短褲相片在家中拍因光源充足所見較警方拍證物相片淺色。同意灰色褲是普通短褲
-有上案件重組案情,但沒有專家資格,同意谷歌量度距離只是約數因可能有錯但相信仍算精準。推斷路線認為合理,中間沒爬頭,越過對面線行
-排除車上有第五人
-鏡頭所見A4不同時間褲不同了,證人估計是鏡頭外換了褲,不同意不是同一人,因鞋同帽是一樣。A4對鞋是較特別、獨一無二。左腳外側有淺色圖案,認為非白色,因同白色口罩顏色有分別。
-警方A4家中搜到證物相片黑鞋上有不同顏色螢光圖案,自己認知Vans 2019年有波鞋類似設計圖案比賽,鞋背有黃色雨傘,但最後沒有圖出產。CCTV拍不到鞋上細緻圖案如格仔,但左腳明顯圖案仍可見。認為該鞋是布鞋款,因腳筒及厚度同波鞋不同。
- PW8調查報告指有替被告做背景調查,2020年4月21日及22日有查詢電訊公司一些被告電話通訊紀錄,包括A4。2020年5月26日行動簡介報告MFI 15是上司吩咐自己打,印象只有警長級以上出席,但方便行動之後找負責同事所以報告有所有人員編號。
-涉案車是Toyota Pirus, 自己非專家不知有冇改裝。辯方提供圖片之3張同款車是似本案,但自己識別會留意著燈後狀況,認為涉案車輛頂上鯊魚旗同該3張不同。認同行車路線為住宅區,不同意中途有同款車駛過因有些CCTV拍到車牌而追蹤至北角也找到該車。辨認有總區情報科協助看不同區之CCTV,但自己不單憑他人給予資料,會判斷是否合理
- 3月30日00:53:05春園街交加街截圖男子手持發光物體堅持是電話,不是平板電腦,也不同意此人並非A4,只同意此鏡頭質素分辨不到是帆布鞋及上面圖案。

1605 今日休庭

明早0930繼續,估計本證人上午可完成盤問,下午可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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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4
- CCTV CC0052 00:53:27截圖,交加街遠處圈出男子不肯定有冇戴帽,鞋上也不肯定有冇花紋,只可見是穿灰色長袖衫及灰色短褲,因有口罩不肯定是否正講電話。CC0052 00:56:41截圖 P30(53),PW8同意可見一的士經過,01:04::27同一地點截圖也有一的士經過。不同意A4可能上了的士,認為配合春園街上CCTV會知道沒有上,而直至涉事私家車到達才上車。
-憑衣物及出現時間相信在石水渠街及交加街圈出男子為A4,非假設,同意CCTV 01:01:36 後差唔多四十分鐘灰色短褲A4換上黑色束腳褲再在CCTV現身,認為是同一人因巧合出現一樣帽鰴及鞋機會很細。PW8個人意見換上黑色衣物黑暴期間可隱藏身份
-CCTV CC0052 23:39:08 一名男子手持反光物品,不同意是手機,認為是膠袋反射店舖燈光
-同意水及貓眼可反光,但堅持作供說A4在石水渠街時手中發光物體是電話,在石水渠街截圖所見同意瘦身材在香港算普遍
-不同意梅興街訪客CCTV拍到的不是A4
-作供提及以步姿辨認,同意是因行路時褲腳吊腳,沒有依賴紋身辨認A4,因所有 CCTV拍不到紋身
-由跑馬地去渣華道約12分鐘,PW8指A4上車時應坐左後因A3先上車見不到屈起腳讓A4移去右面坐位
-渣華道CCTV 辨認各人以車上坐的位置及身上衣物;跑馬地一截圖指為A4男子行路時沒有挺直,不同意是駝背
-同意多張灣仔CCTV截圖所圈出A4未能清楚見到如帽鰴,鞋上花紋,口罩等

🔹覆問
-A2 第一份辯認口供只提及A2在梅興街落車,確認另一份截圖見A2有上番車
-關於A4 盤問,D4(4)6 一頂鴨咀帽相片(帽舌直)同梅興街CCTV辨認A4截圖38 應是不同(帽舌是彎),剛才誤認帽因集中在相似帽鰴

📍法官問 PW8收看CCTV是否200小時,PW8指單是金里程CCTV已經有個半月每天24小時,拍到人和車片段有400小時以上,自己約花了200小時收看,個別有重覆看。警署觀察辨認片段約十分鐘。

-作供完畢

📌傅召   PW9 林女士 閩南話翻譯
🔹主問
-1982年起兼職法庭閩南語傳譯員,今年3月29日受警務署委任負責校對錄音訊息之文字,自己整段用耳筒再聽一次,內容清楚,印象中大部份原本翻譯譯啱,有修改了一些字,警員隨即在電腦跟住修改
-確認P69A 語音謄本 就是當日自己覆聴之文件,上有自己簽名,
9a,15a,19a, 25a為修正後段落
🔸盤問
A5代表
-庭上播放警署播放訊息紀錄P69 ,時段為11:47:10至11:47:19,PW9不肯定內容意思是「今日唔好打遊戲」
-再播11:47:20-11:47:22,PW9聽到閩南語「火水」
-11:47:22-11:47:24,PW9指火水後聴不到閩南語「罐」
A6代表
再播11:47:08-11:47:14,同意聽到「我依家舖頭有2個後生企門口,今日唔好打x」, PW9指聽不到x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控方,A4及A5 代表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A4及A5: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
,2被告須作供

A4及A5下午將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1238午休,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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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A4及A5:特別事項
📌A4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警員上門拘捕,繼父開門再入房叫醒自己,之後2警員在父帶領下進入被告房,關上門後曾以粗口駡死曱甴,暴徒。2人發現房內地上有大量急救用品。PC10998說「呢單嘢你做,唔認告暴動」。稍後沙展51817說「嗱嗱臨搞掂,咪可以快啲走」,家中沒說過「阿甘叫我出來...」。上車後被上手扣往黃大仙警署時IPhone XR未檢取,也從沒人提自己帶餅乾或衫,在家中從未簽過警察記事冊,有人警誡但沒說任何嘢

在黃大仙警署接見室時曾對10998說好凍,想去廁所及吃早餐,但未獲回應。

接見室內PC10998要求說出2部電話密碼,並補錄口供,自己有說密碼,當時PC10998沒有將覊留人士通知書PP427讀出。PP425記事冊第22起是10998自己寫,抄好連同PP427及PP428叫自己簽,唔簽驚會指責玩嘢。 PP426錄影會面騰本一些記項內答「係」是因會面前PC10998 教一陣問咩都答係。

之後A4被帶到灣仔警署,10998說簽漏了嘢要再簽PP429沒有法庭搜令下檢取電話。警員之後吩咐拍照,冇說用途及會作證,自己諗合作便可快啲走
🔹盤問
-屋內有2名同母異父弟弟,得幾歲,關係麻麻。警方逗留一小時多,沒見過2個弟弟。
-房內有一部冇sim 卡Iphone7 及一部有SIM卡iphone XR。警員冇叫開手機或問密碼
-入房後PC10998有指出涉及縱火要求查看身份證
-房內2人只問了一次認係你做,唔認告暴動」,自已沒回應或招認。之後出廳10998作警誡,自己因被檢走了急救用品仍感到驚,但因沒再指示要認所以沒有招認。
-之後拘捕被帶去黃大仙警署,10998自己寫記事冊後叫簽名。期間沙展入來對A4說「快啲搞掂」,自己理解合作便可快啲走。同意此番說話不是恐嚇。
-家中2次也不配合招認,為何到會面室卻在記事冊招認簽名?A4指因去了警署,害怕被改控暴動罪,警員要求簽名便簽。知道簽名是確認了招認縱火
-冇警員說過了早餐時間要等午餐,不記得最後有冇比食物。
-不知道第一次錄影警誡會面原因
-同意會面謄本內有文字紀錄11998提出A4涉縱火及向警署投了3枚汽油彈,招認說「阿甘叫我嚟...」
-晚上在灣仔警署拍照及打手指模,知道已被控縱火。
-10998 沒有說自己可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覆問
-兩弟是同母異父,年紀差距太多,沒交流
- 2警員在廳中沒再要求招認,所以沒有招認,自己覺得暴動罪比縱火罪嚴重,所以在記事冊簽招認。

1618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A5就特別事項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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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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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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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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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 A4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2張紋身照片與案無關,不批准呈堂
📎A5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電話whatsapp擷取文字及語音訊息在被告不清晰情況下取得,不批准呈堂

王官提到被告A5沒有說出黑色電話密碼,警員卻能使用密碼開機取得訊息,辯方提出是警員偷看到密碼,但非威迫利誘而取得,控方引述ICAC陳裘大案例.... 。法庭最後指 PW5及A5之證供包括何時、何地,及所說出的字眼均有不可磨合情形出現,會在一般事項才再處理

一般事項
09:55 雙方需就第三份承認作最後確認,申請休庭15分鐘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項P1b
1)同意化驗所專家證人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呈堂,並確認化驗A1至A4各人口腔樣本或化驗
2)A5及A6證物P69手機通訊語音內容閩南話翻譯謄本作出修訂,包括打電話改為打機,火水改為火酒,大埔改為大舖。P69aa,P69bb
3)所有證物妥善保存,沒有爭議

🔹控方一般事項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一般事項各項控罪表證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

A2、A3及A4代表已索取指示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A5及A6之前表示將會作供,另A6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律師希望利用今明兩天先向被告解釋特別事項裁決,A5及 A6作供在餘下審期7月17日至20日相信可以完成,辯方A5代表申請押後審訊,另A6作供申請閩南語翻譯。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 100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裁決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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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交替控罪(2)只是學術討論不作處理

📌簡短理由:
法庭PW2專家證人說法合理,吻合控方案情附件,榮光歌曲應用多在反修例中使用。證人PW2雖然17年前犯錯,但之後改過,法庭只作獨立考慮,不覺今次處理馬虎,法庭接納其專家身份。
被告警誡下有作脫罪解說,發佈時配以題目「榮光版本」明顯是刻意揀選配上,不會出於無知或誤會。片段初時以公開形式在Youtube發佈,PW1因此能在網上找到,後期才轉作私人片段但仍可以透過連結收看。總結控方就控罪一舉證滿足控罪所有元素。

📌求情:
被告現年27歲,法律代表指判刑沒案例或指引,希望先索取報告才作判刑。裁判官指罪名嚴重監禁在所難免,代表明白引述一類似煽動侮辱國歌案例認罪判入教導所,被告年齡並不適用,代表進一步希望法庭考慮所造成影響輕微、侮辱程度及方式並非算強烈(如沒有使用粗言穢語),控罪最高可判五級罸款及可入獄三年,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對案情沒有太多爭議,案件只因出了枝節如要重召PW2等延誤超出原定審期,就算監禁古思堯案例指出沒有爭議可作扣減,但希望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屈官指片段有十萬點擊,性質嚴重,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求情 #判刑

D1原(30)
D2:李(31)
🛑原已還押48日,李已還押28日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在4月21日(約開審前一個月)去信法庭改為認罪,D2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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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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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開庭

1126 完庭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19個月
D2: 即時監禁26個月

D1
求情信及陳詞已交法庭,控罪嚴重性視乎時間、範圍及對其他人之影響有多大。影片鏡頭見冒煙只有一分鐘,惟有一較大爆炸聲響,代表不認為涉案物品為煙冒彈。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被告有悔意承認控罪,沒有領導角色,只是追隨者,D1被捕後搜屋沒有找到涉案物品,本案程度較控方案例輕微,法官反指本案在鬧市內發生,這方面較控方案例嚴重。辯方指D1犯案原只是惡作劇,角色比D2輕,明白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不多,D1雖然已還押48天,扣減後根據監獄條例仍需至少服刑31天。除即時監禁刑罰選項,仍然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

D2
同意背景報告內容,求情信件可見對工作及家庭盡心盡力,僱住願將工作留待被告服刑完畢重回崗位是對其工作表現肯定。控方案例煽惑、串謀他人可以有很大程度差別,同意案發在市區,但在鬧市放置煙霧裝置是否影響程度一定很大?「鬧市」也可以「不鬧」,地鐵站繁忙時間同尾班車時段人流可以分別很大,呈堂片段所見當時行人不多。事件實際影響有多大不能一概而論,事件中煙霧很快消散不多於一分鐘,爆炸甚至未能將紙燒著,之後亦有人走近拍攝。引用數單上訴庭公衆妨擾案例包括引起中環大塞車及馬場混亂規模都比本案大,最後全部以緩刑處理,本案判刑應比上述案例輕。被告背景良好有心從事教育行業亦建議法庭可考慮較長時間如3年緩刑。

📌簡短理由
同意D1大部份之求情理由,但事件有可能造成恐慌,沒有途人受傷只是不幸中之大幸。法庭不同意D1只是追隨者及沒有預謀,D1是放置裝置者及有一定準備,考慮情節及求情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必須,以起阻嚇作用。D1 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5%,良好背景再扣減2個月。
D2同樣地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作2個月扣減。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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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案件管理
D2至D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明天及星期四只開上午庭,按目前資料只有D5、D6及其一名證人作供,估計2天可完辯方案情

D5 案情
📌D5 作供
🔸主問
案發時20歲,今年23歲,與母關係非常親密,同兄關係較疏離。兄在2019至2020曾獨自搬走。母在2011年起在北角經營2間金里程服飾公司,2018及19年分別在灣仔交加街6號及18號再另開2間分店。自2012年小學起間中在店協助,2018年起全職先在灣仔交加街18號店工作。呈上2019年交加街商業登記申請書,D5為申請人,兄長18年8月至10月負責6號店,後來不喜歡工作時間長沒做由自己去6號店(涉案店)頂上,自己沒注資,做登記人是母親安排,自己只負責店內補貨,收錢。所有採購,租務,製修等由母親親自處理,呈上母親所簽租約。

兄長離職時交代過6號店貨架下有些朋友借地方放下物品,自已沒打開過物品。店內亦有家人之個人物件如衣物及煮食工具。店舖鎖匙分別由母親、兄、阿姨及自己持有,每人也可獨自開鎖入內,其他人如兄平時可能開門入內如借廁所,放下或取走個人物品。記得一些貨架下紙箱曾被拿走再放下環保袋,但冇人交代是什麼物品。2020年5月24日兄長曾入6號店話休息下等朋友,自己店內打機之後走先,不清楚兄長幾時走,由他鎖門。2020年5月26日收母親電話問之前吩咐扔裝修物品處理未?自己答未扔,母親鬧自己叫熄wifi鏡頭倒咗樓梯位裝修火水先,之後有時間才再倒水泥附近其他垃圾,自己問過為何,母親指北角店外有2個後生仔似係社會運動破壞中資店的示威者恐怕會波及自己。問到母親政見指不喜歡示威者到處破壞,影響到生意,交加里18號店也因此結業。平時不會去樓梯位查看物品,見到有2罐紅色及銀色火水,於是拎去倒發現銀色罐液體是黑色,再開另一罐也是黑色相信沒倒錯是火水。母親第二次來電問倒曬未自己答末,她同時指店外2人仍未走,吩咐倒完收舖,同時叫自己不要參加遊行。由於店內不時有客人不可能倒去火水,於是通知母先關店閘去倒火水。由於母親沒講有幾多火水剩下,於是自己去貨架下拉出紙箱睇,發現有一罐白電油,知道是易燃物品於是再去其他地方找仲有冇其他,發現有其他Gas氣罐上有黑色垃圾袋及藍色Ikea袋P104遮住。代表律師指承認事實內及相冊P18有提及或見到上述物品。D5自己只知裝修剩下物品及24日見過樓梯底一個紙箱內有玻璃樽,對於大部份其他紙箱,樽或罐裝液體及2個背囊幾時放在店,誰人放均不知道亦沒打開過,法官要求D5代表利用控方草圖指出物品位置。D5作供指事後才知火水是放樓梯底較入位置,自己倒錯了。
🫂5月24日8號店內CCTV 約19:41:06 店下半閘,哥哥即D2進入店內,19:43:12 D5收工離開。20:26:33 兩名哥哥朋友各帶背囊入店內。20:36:44 2朋友背囊不見了,之後D2離店。
🫂5月24日收銀機CCTV 19:39:59 D5打機
🫂5月24日 近廁所CCTV 20:31:00 2男子進入後門位置,20:35:14矮櫃上放了物件
🫂5月24日門外CCTV 20:39:30 時D2上鎖離店

🔹盤問
D2代表
同意相片中樽內是天拿水,同意可除漆及移除膠,冇見過D2或自己用作清潔。店裝修是十個月前。
D6代表
-同母對話母親說福建話,母親當天吩咐當天倒液體及熄wifi 鏡頭。倒裝修垃圾是因母親知道業主單位已被收購得七七八八,不會再租及裝修,理解物品有潛在危險如被反修例示威者破壞燒店,倒火水恐怕被業主知道所以叫熄wifi 鏡頭。母親第一次來電母親有提及擔心因福建人,中資店及其支持修例會引致店受示威者破壞,自已不認為店是中資店。
控方盤問
-交加街6號店19年7月裝修8月開始營業。店在19年11月由自己接手,去到2020年5月案發也是。母親每一兩星期也會到6號店,母親案發前在2020年5月13日曾到過。
-自己在18號店工作時沒見過有示威者在門外
-母親最早在20年5月頭提醒掉去裝修垃圾包括火水,自己對火水不認識,母親吩咐過上網查火水如何處理但自己忘記。自己認知水泥,油漆,火水及一些罐是裝修垃圾。

1255 午休,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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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5 案情
📌D5 作供
🔹控方盤問
-P18 第25號相片拍到貨架底,有油漆,方型罐,除了IKEA袋不知誰放其他是裝修剩下物料,同意 IKEA袋是放得較突出因當日自己拉過袋出來並揭開上面黑色袋看內裡氣罐,沒有因突出阻礙取架上貨物。
-同意交加街6號店由自己打理,但不同意內裡物品自己要負責任,因店有如家居,其他家人及其朋友可放物件自已不會查究。同哥交接時他有講過朋友借位放下東西,D5自己沒有擔心過會有危險品
- D5及母在5月26日10:20及10:42時分別用電話聯絡
-在樓梯底下取銀色及紅色罐倒去液體是母指示放在樓梯底下,該位置之玻璃樽白電油當時未找到所以冇掉,事後才知當時自己倒的黑色液體非火水。
-不同意其實母親是吩咐倒去所有易燃物品
-母親第一次10:20來電D5內容包括哥哥因縱火被拉,語氣好驚及擔憂,此外母親問D5裝修物品丟棄未及拔去CCTV,拔去CCTV原因是獲釋後母親才解釋
- D5倒第二罐紅色液體時因有客人所以返舖面之後才回去再倒餘下液體
-D5不去了解兄長被捕反而去倒液體因是母親吩咐,母怕物品被示威者用作破壞店舖,其實自己不太擔心。不將銀及紅罐扔進垃圾筒因母親指示要倒落廁所,母親第二次來電D5沒問火水是否即黑色液體,當時沒想過自己會弄錯。
-不等到收店才倒因母親吩咐倒咗便可收舖,最終沒有成功拔去CCTV錄影線因不識運作拔錯CCTV連router之線
-母親同D5 whatsapp內提及刪除所有資料,但D5自已當日沒有看到。2人通訊內容亦有D5詢問母親警察檢取去咩物品,D5指是怕自己玩遊戲之電腦也被取走。王官指出即是擔心電腦多過哥哥被捕,D5答兄被捕自己做不到甚麽,而且知母親亦會跟進。
-同意20年5月24日2個兄長朋友背囊內只有防毒面具、口罩等示威用品,沒有易燃物品
-警察進入時自己正倒緊紅色罐餘下液體並說「我唔知咩嚟,阿媽叫我倒」,不同意此說話其實是縱火案件探員到達時自己講
-同意案發時知道店內有一盒兄長朋友放下之示威物品
- D5不同意保管一塊布碎,24個空樽,多個有化學品之樽等
- 20年5月13日母親到過灣仔交加街6號店但沒有想起倒了裝修剩下物品
🔸覆問
-母親指示清理火水沒提及同兄縱火有關
- 5月24日兄朋友在店內留下一箱示威物品沒有易燃物品,不擔心母知道因母到店通常忙於收拾舖面不會留意

-D5 作供完-

1610 是日完,明早0930 開始D6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判刑

鄭(27) 🔴已還押14日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被告於審訊後被裁定控(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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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代表律師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從小守法意識不錯。區域法院參考案例不認罪判4個月監禁,較遠的案例有HCMA482/13。本案侮辱程低較低希望考慮短期監禁或緩刑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三個月‼️

📌簡短理由:
背景報告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仍稱對榮光歌曲沒有認知。被告2019年有為政黨工作沒有可能對政治,社運一無所知,貼文屬公開,到去年有9萬多次觀賞,屈官引述羅敏聰案例,刑罰需具阻嚇性。審訊中被告對專家證人多番挑戰,整體而言沒有任何減刑理由,法庭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
========
按:
據審訊顯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73

法庭所認為嘅所謂專家證人,就只係個道聽途說,沒有求真的警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4/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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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適合出庭

⏺️傳召D8作供

🔹繼續盤問
當天需回校上3節網堂,分別為09-11pm, 2-4及6-8pm ,完成後打算找劉姓朋友將頭盔交她,由於校內冇儲物櫃所以頭盔要放入背囊,內有身份證、筆、錢等,因上堂會提供材料所以袋內冇書本。

同意主問指逢星期一、三及五會晨跑,是在家附近,荃灣及青衣跑不同路線,每次跑20至30分鐘。星期三約07-08時起跑,星期三上堂時間較遲通常在家附近跑完去上堂。自己出汗唔多,回校不會換衫或沖涼所以袋內冇替換衣物。

11月18日出門冇留意社交媒體,但那時知理大附近有事發生,自己跑步在海傍不清楚那裡有新聞報道,冇去找媒體是否有示威。

確認主問劃出路線,出尖東地鐵站後往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打算往海傍海濱花園路跑,因是同學帶過此跑及接近平時比賽路況所以揀在此。主控問可由冠華中心,好時中心上橋梯往海傍不是更近,D8指因要去711食早餐,所以冇咁行。再補充起跑位置近黃埔。又問地鐵站內或好時中心有711為何不去,D8答因站內不近P2出口及不知2019時好時中心有間711(現看地圖才知有)。

主問指不行南洋中心天橋解釋因從遠處見行人路及天橋樓梯有玻璃樽垃圾。呈堂P252相片同意樓梯很闊,但之前同學在此跑話樓梯污糟所以一直也冇跑上樓梯,只用麼地道樓梯上落,覺得2條路是差不多。

地鐵站行去711約5分鐘,估約0805到711買早餐,去百周年公園小路食,食了約8分鐘,期間冇聽到慘叫聲,食完在小路盡頭左轉。望見科學館廣場有人在行人路,而所見科學館廣場多車及人,有四五十人在華懋中心近科學館小路。自己出百周年小路後見到幾個防暴警察企定定,但不覺特別因那段時間成日見到。當時見不到持長槍或聞到催淚煙,也不見到人跑或急步走。因被前面幾個人阻住慢行,再前方亦有卅十人看不到警察有冇移動。該些人手上冇持有物件,亦冇叫囂,同意現場人羣中對話聲量比平時大,在百周年公園小路時見不到有十多個警察在附近經過。同意在見到幾個防暴警察時之位置可後退離開百周年公園小路。

早上8時理大附近有冇聯想到有示威,D8指冇因不知自己位置是理大附近,而人羣是可以移動。看不到警方有舉旗或聽到催淚彈聲,直到自己被截停也沒有,之後D8同其他人被帶到華懋廣場。
📎證物P159灰色防毒面具是一次看戲後在街邊有催淚氣體有個阿叔比自己,是二手,D8即時有用過,拎回家有檢查過,有一邊是沒有粉紅色濾罐, D8認為不影響功能。
📎P155 護目鏡、P161白色頭盔、P167勞工手套
除勞工手套,其他從新聞知道和防毒面具也是當時示威者常用
📎P153泳鏡
並非自己

不同意11月18日帶同搜出裝備參加科學館廣場非法集會

🔸覆問
-新聞直播可知跑步路線有事發生,但自己只看IG沒見到
-早上跑步20至30分鐘是低強度不會出汗,但晚上田徑場跑2至2個半鐘是中高強度
-跑步起點海濱公園是指近紅磡碼頭,選擇此處是那個地面質地同運動場接近,而該處回校20至30分鐘
-在MFI 1 地圖畫下覆問時答自己及30人位置(D8(11))

📌傳召DW3 劉小姐 (D8友人)

🔸主問
現在23歲.修讀大學4年級,有兼職工作。同D8由小學一年級認識至今,有15年。19年11月19日D8來電知道她被捕。兩人在17日晚上聯絡因 DW3想問D8借頭盔在踩roller用,原想借埋護膝及踭但她冇。之前D8踩單車有戴頭盔所以問她借。原本相約11月18日約2045至2100在葵芳地鐵站取,DW3正常2100才收工但那天晚上七點多早放,知D8那天要返學。

🔹盤問
-兩人約每2至了個月會見面,有事才以電話聯絡。自己通訊只用ig,有FB但只用嚟睇嘢。19年11月知道有社運,2人一向沒有討論社會事件,通常只訴說近況,談男朋友,養貓狗問題
-知道D8自中學參與跑步運動,有在IG談上相,大學也有跑。
-沒聽過D8說有一次行街遇到催淚煙,也沒提過有一個途人給予防毒面具、眼罩及泳鏡
-借頭盔因一星期前剛買roller想試踩,在旺角廸卡農買。同意運動店有頭盔買但貴同自己可能三分鐘熱度所以借住用先。Roller定頭盔貴答頭盔可以成千元,平價保護冇咁好。同意借D8的只是單車頭盔,但比運動用應該可作保護。不清楚roller頭盔款式是如何但單車速度快頭盔有足夠補護。
-自己第一次踩roller,打算放狗踩,平時是踩滑板放狗,地點在荃灣海傍,並非正式埸地但係見到有人在那邊踩過。自己踩滑板六七年,不需頭盔因用腳落地或便可煞車甚至跳起便下車,但roller不識得咁。
-不同意其實冇借頭盔一事

-D8 案情完-

🔸沒覆問

1250 今日完畢,由於有律師要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 繼續,D9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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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102 開庭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今早未能聯絡上,開庭前仍未到達,要求押後開庭。
D7代表交代今日進行第一次手術,2星期後再進行第二次,估計傷口需三個月痊愈。

1105 休庭

1142再開庭,D1代表交代已找到D1,解釋其今早發燒頭痛未能及時起身,將前往看醫生,指示可以在缺席下繼續進行審訊。

法庭押後至下午1430 等待D1 診症情況再決定是否下午繼續

1145 上午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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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29 開庭

D1 代表指D1 睇醫生後呈上病假證明書,上呼吸道感染需休息,法官指公平起見押後審訊至明天。如明天D1仍不適需在0930前通知法庭。

1430 是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如D1仍不適再押後至星期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6/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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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被告休息一天後今日到庭並戴上口罩

⏺️傳召D9作供
🔸主問
📎背景
公司從事手表銷售,只有5個人包括東主,工作地點是在葵芳寫字樓/倉庫及尖沙咀海港城專櫃,D9負責處理客戶零售及倉庫工作,每星期星期一至五工作時間由九至六點。同事日常溝通會用公司whatsapp group
📎案發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需上班要返尖沙咀專櫃處理零售事宜,但原打算只工作半天至1300,因下午請假約了家人1345油塘大本營飲茶後再在1515去將軍澳墳場出席9月8日去世三伯伯之撒灰禮。出席者除親友外有2名牧師(沒有飲茶)。自己因上午被拘捕最後沒有出席,案發當時同母親居於元朗。
案發日07:00在弟弟之黃大仙家中出發,因早一晚17日在弟弟家食生日飯過夜,預早慶祝其弟11月19號生日。D9先坐紅色小巴去旺再先達廣場,約7:20分開車,下車在旺角奶路臣街原本打算坐巴士1A, 2或6號去尖沙咀碼頭。但在彌敦道時發現所有車也不能行,並見到尖沙咀方向彌敦道馬路上佈滿磚頭。於是唯有沿彌敦道去尖沙咀新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餐才返工。約8點行至金馬倫道轉入漆咸道南去百週年紀念公園,朝新文華中心方向行至對住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門口見到一班黑色衫褲疑似示威者人士正阻擋門口,之後自己想轉去另一個位於科學館道入口。在行入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小路往科學園廣場,在小路傍華懋中心又見到有示威者,自己沒理會繼續在小路向科學館道行。行至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後見有警方設立藍色封鎖線橫跨整條馬路,發現阻擋了門口,D9自己決定原路離開並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走。行了8至10米聽到科學館道及華懋廣場有聲音,似警告聲但聽不清楚,猶豫停下朝後方科學館道四圍望觀察十多秒見到警察及自己附近有不少示威者,自己仍向前面百週年紀念公園行。瞬間數秒內有人從後方科學館衝過來,自已被一班人包括示威者逼住一齊,衆人同時也被大班警察包圍。自己嘗試離開不成功。警方其後1分鐘內用力將包圍人羣推向華懋廣場行人路方向,D9最終在此位置被捕。警察吩咐包圍人士唔好郁,擧高手,D9確認有配合。
📎辯方證物列表
D9-1照片1為尖沙咀公司專櫃見到公司名
D9-2照片為公司雷射筆購買收據,購入3支同款,其一為本案檢取證物 PI47,筆在19年7月8日大陸買,收貨人為公司東主,收貨地址在大陸。貨物形容大意為「螢光劑檢測筆、激光筆照明、電腦USB直叉,多色光,逗貓逗狗器材」
D9-3照片3及4為公司售賣之手錶,有夜光效果,用紫外光照射下可呈現明顯效果給客人看,D9平日會用圖片2雷射筆 即P147照射
D9-4截圖為公司whatsapp羣組截圖,是11月18日前某天葵方封站訊息自己通知同事交通消息而發
D9-5兩截圖分是whatsapp公司羣組訊息,老闆11月17日問D9 在18日由元朗返工有冇問題,18日0805時D9向老闆發訊息指尖沙咀封站,當時橫過漆咸道南時見到狀况再查新聞在百週公園發出。之後一圖見老闆批出11月18日半日假
D9-6 數張截圖為家人whatsapp 羣組訊息,11月10日發出訊息內容為11月18日飲茶及出席撒灰儀式安排,D9有回覆同家人會一齊出席。一張截圖見親友在11月18日下午取了13人枱(包括D9)
-代表律師要求下D9在MFI 1 劃下作供提及在尖沙咀路線圖包括見到封鎖線、被包圍位置。(D9-7)
📎衣物 參考P219相冊
P230,P231為被捕衣物相片
黑色外套上有一些間條
黑色短褲
𔯵光錄色上衣
黑色鞋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鴨舌帽及2個外科口罩,一支雷射筆
▪️D9指因親人吩咐出席撒灰儀式要求穿黑色衣物,因知道當時示威者也穿全黑所以揀了黑色但有圖案或𔯵光錄上衫以作不同區分。口罩是早前醫院探患末期癌二伯在醫院買咗之後有多沒有拿出,黑色鴨舌帽是早一天11月17日行山使用,雷射筆是公司用作向客人展示手表夜光功能

D9確認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意圖是供公司工作使用,並非打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控方盤問
-尖沙咀專櫃通常只有1個至2個員工,11月18日上午得自己一人下午由另一人接手。該職位沒有固定人員,由自己及另一同事Teddy做,甚至會安排兼職做。
-公司羣組內D9自己名字用 YT.Wong,主控逐個問其他人名負責之工作,有冇需要去尖沙咀專櫃。兼職者通常是學生下午四五點工作至6時關門。
-案發前在弟弟家中留宿,原本冇打算留會返元朗家所以答老闆18日由元朗返工冇問題
-在金馬倫道時見彌敦道地上有磚頭,D9知道是示威者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亦見到有十多廿人聚集並同移除人士對國駡。
- 11月17日晚在弟家食飯看新聞知黃大仙,油麻地及旺角封站,所以18日在先達時冇打算坐地鐵去尖沙咀。同意由先達廣埸去金馬倫道用了40分鐘,不特別慢是正常步速。彌敦道上除麥當勞冇咩餐廳開門。
-上班前冇看網上新聞,到達漆咸道南時才首次睇。在fb知道佐敦及尖沙咀地鐵站封站,有大批人由尖沙咀行去理大。
-因為自己喜歡焦糖朱古力所以去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晨,那裏回公司要15至20分鐘。同意當時唔順路,但既然有時間便去食喜歡食的早餐,是在金馬倫道時才決定去。
-自己會行尖東但對道路不算熟,知道漆咸道近寶勒巷其士大廈也有間Delifrance, 不去那間因早一星期去過新文華中心知道有開門,而寶勒巷店三四年前曾去過不肯定2019年時是否已經結業,同意該店行返公司較近。
-當時知道理大事件及聽過「圍蘶救趙」,11月18日早上打訊息比老闆前有見過相關訊息但沒仔細睇,理解是聲東擊西。D9知道百週年公園行去理工大學要行天橋但不知方向怎行
-到百週年紀念公園見到二三十黑衣人士企新文華中心門口拿傘但冇打開,似唔知等怎麼,黑衣人有交頭接耳但不知講咩。P246相片新文華中心向百週年公園入口,同意就算企二三十人仍有可能攝入去進入大廈。因假定該二三十人是示威者所以不會攝入去。當時冇諗示威是否已經發生,只係想盡量遠離
-問最佳方法是折回,況且穿黑色衣物會引起誤會,D9指因當時一心想入去食早餐所以找另一入口入去。
-同意剛才主問D9-7 地圖手劃路線劃漏了由百週年紀念公園入口之後一段
-沿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小路有雜聲但聽不清楚。在小路末見華懋廣場外有七八十名黑衣人,有聚在一起亦有散開,冇叫口號,有刺鼻氣味,似剛被拘散,因傘陣同平時電視所見過不同

1257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盤問押後至明天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冷氣夠令西裝保安甜睡至發出全世界聽到鼻鼾聲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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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內容】

1433 開庭

⏺️傳召D9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跟進去到新文華中心/科學舘廣場道時看見華懋廣場外一班疑似示威者感覺似剛被警方驅散或完成一些動作
-冇想過做完甚麼動作,只想入去快啲食早餐再返工
-似被驅散因所持雨傘不完整,同意如有警察應並非由科學館廣場道束因自己在那處冇見過,不同意有警察正追住,因那些人表現悠閑
-同意該些示威者有可能在集結,但當時冇諗到
-尖沙咀前後2次見到示威者,知道有事,一心想快些走過離開,正如彌敦道時見到有人放磚堵自己都照經過
-當時知道理大內有示威發生,但已到目的地門口所以沒原路撒退。
-主問在地圖指見到示威者只是回望𓊬間,中間有車曾阻擋視線但仍見人行來行出去,好悠閑並有打開遮。並不見好多人行去百週年紀念公園
-主控指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交界在18日0806 後有大批人聚集,D9答沒見到,只看到有封鎻線,在4至5個身位外有一個警察除下頭盔飲水。自己隨即掉頭,見到好多警察,在一較空位置加速向前但很快過百人從後迫及擁上來,自己曾向飲水警員示意能否過去但他看不見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飲水警員
-不同意此時正參與非法集會
📎辯方WhatsApp內容
-whstsapp 呈堂截圖D9~5 於11月18日同老闆通訊紀錄是完整,控有7個訊息,但被捕後冇人在whatsapp問過缺席工作?D9答上午八時被捕有同校師弟妹在直播見到自己被捕後透過朋友通知認識的同事。主控問資訊是間接知道,應該發訊息問是否被捕。
-主控再問呈堂親友whatsapp 也沒問過D9為何最終冇出現?D9答因父也從新聞知道自己被捕,可能是弟弟睇到通知而弟弟不在親友whatsapp內。有親友至今也不知自己當日被捕,不同意訊息並完整
📎雷射筆
-雷射筆除在尖沙咀店內用,在葵芳寫子樓貨倉也會用紫外光功能檢查手表來貨之夜光功能是否正常。主問冇講咁詳細只提過QC,自己認為QC包括用雷射筆檢查,是自己諗得不夠
-不同意在貨倉用雷射筆檢查手表是今天才作出來
🔸覆問
-主問提及在葵芳貨倉自己做QC工作,是指貴價表要逐售拆開,熄燈用紫外光照表面有冇麈,再照2支針是否花
-whatsapp 呈堂訊息截圖在自己電話內,可隨時由控方檢視
-盤問時指過百人從後推及迫上來,是由科學館道來,有黑衣人及警員
-D9-7 圖劃下行走路線,七八十人感覺似被驅散,當時正在行行企企
-P246 圖片新文華中心門口昨天答有示威者阻擋可以夾硬攝入去,解釋兜過喷水池從橙色衫人側邊勉強從半道玻璃門入去

-D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5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 14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於10月13日 1200或前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須於10月20日 1200或前交到法庭及控方。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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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