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X指拘捕A2時的狀態為第二張一樣,不確定是否跟第三及五張相情況一樣。牠記得當時D2揹住背囊,牠指第三相片的棍狀物應是網球拍,但沒有在現場拿出來確認。牠確認第七相片中灰白手套是現場見到A2持有的手套。
📺播放片段P87 NowTV (實時19:48-20:16)
辯方指出片段中所指的時間,X應在遊樂會,應只作辦認位置之用。
X認出片段位置為紅磡道德安街交界,黃埔號附近。X確認於片段中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見到一白衣人。控方指將依賴片段來指認片中白衣人為某被告,片中見到白衣人摀低身執嘢。
X先生指出片段其後拍攝位置為德安街吉野家,而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距吉野家約250米。人群走的方向為船景街。
(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3,X先生指在片中在街上的人是牠及A2。
辯方邀請法庭續播片段至20:18,觀看街上情況。
📺播放片段P88 香港電台,截圖77-101
X指片中位置為德安街,並指片段見比大量蒙面人由紅磡道德安街交界向德豐
街及船景街前進,地下有大量磚頭,相信應該曾有堵路。辯方反對,因為證人不在現場,認為控方可以此作陳詞但不應由證人指出。控方指只是邀請X作描述。
其後人群向吉野家方向前行。(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1,辯方指片段可見街外有許多人、男男女女。
片中人群由德安街向船景街走動,X指2022時身穿深色衫褲的是牠。20:14截停A2,而他伏在地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6
片段中郁緊期間中有一舊嘢掉在地下,X當時無留意。控方邀請法律留意物體掉下時有聲,應為重物。
(及有癡X線拖行被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5 亞新社 (實時20:16-20:17)
辯方不爭議片段20:16右手中為戴口罩人士是A1;舉高手為A3。辯方指出上載者曾作剪接。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X指片段為德安街船景街交界,畫面左邊為吉野家。辯方指出片中屢次見到有一些不知名人士亦是穿淺色衫、戴帽及有背囊。
控方指出片段00:07:19中,可見一名疑似A2白衣人士。
X認出馬路中間,身穿深色衫褲並奔跑中的人是自己。
— 1306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原庭續審。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X指拘捕A2時的狀態為第二張一樣,不確定是否跟第三及五張相情況一樣。牠記得當時D2揹住背囊,牠指第三相片的棍狀物應是網球拍,但沒有在現場拿出來確認。牠確認第七相片中灰白手套是現場見到A2持有的手套。
📺播放片段P87 NowTV (實時19:48-20:16)
辯方指出片段中所指的時間,X應在遊樂會,應只作辦認位置之用。
X認出片段位置為紅磡道德安街交界,黃埔號附近。X確認於片段中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見到一白衣人。控方指將依賴片段來指認片中白衣人為某被告,片中見到白衣人摀低身執嘢。
X先生指出片段其後拍攝位置為德安街吉野家,而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距吉野家約250米。人群走的方向為船景街。
(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3,X先生指在片中在街上的人是牠及A2。
辯方邀請法庭續播片段至20:18,觀看街上情況。
📺播放片段P88 香港電台,截圖77-101
X指片中位置為德安街,並指片段見比大量蒙面人由紅磡道德安街交界向德豐
街及船景街前進,地下有大量磚頭,相信應該曾有堵路。辯方反對,因為證人不在現場,認為控方可以此作陳詞但不應由證人指出。控方指只是邀請X作描述。
其後人群向吉野家方向前行。(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1,辯方指片段可見街外有許多人、男男女女。
片中人群由德安街向船景街走動,X指2022時身穿深色衫褲的是牠。20:14截停A2,而他伏在地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6
片段中郁緊期間中有一舊嘢掉在地下,X當時無留意。控方邀請法律留意物體掉下時有聲,應為重物。
(及有癡X線拖行被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5 亞新社 (實時20:16-20:17)
辯方不爭議片段20:16右手中為戴口罩人士是A1;舉高手為A3。辯方指出上載者曾作剪接。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X指片段為德安街船景街交界,畫面左邊為吉野家。辯方指出片中屢次見到有一些不知名人士亦是穿淺色衫、戴帽及有背囊。
控方指出片段00:07:19中,可見一名疑似A2白衣人士。
X認出馬路中間,身穿深色衫褲並奔跑中的人是自己。
— 1306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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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上午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 描述控方片段內事件的實際發生時間
應辯方要求,先傳召三名警員作盤問。
🔺傳召PW3 DPC11712 羅X軒
🔸D1代表律師盤問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亦參與西九龍應變部隊CRT的行動。同車隊員有六人,連同多於20人的機動部隊於2015到達黃埔。下車後前往德康街和船景街交界的警方防線。
(在地圖上標示下車位置和警察防線的位置)
到達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2015開始一直在防線,約一分鐘後收到總督察指示,前往警察小巴AM7085的位置協助拘捕。
(在地圖上標示警察小巴的位置)
沿船景街行去小巴的位置,街上已有不少警察,同意該街道已被警方控制。期間沒有見到有20名黑衣人由德康街跑至船景街。
辯方就現場環境作出了一些截圖,為證物D1-2。1-18 德康街至船景街 19-27 船景街至麥當勞的位置 28-最後 由麥當勞走回德康街。PW3同意。
由2015到登上警察小巴約一分幾鐘。之後在車上逗留了三至四分鐘,車就離開了現場。在車上亦沒有見到外面有黑衣人跑向船景街方向。
🔸D2代表律師盤問
第16張截圖見到有元氣壽司、譚仔米線、冒險樂園。冒險樂園的招牌下有個出入口,辯方問該出入口是否通往停車場,PW3說不知道,不知道該出入口通往何處。
第22張截圖右前方是麥當勞,後方是吉野家。PW3說不能肯定後面是不是吉野家。
2019年12月15日PW3做了一份口供,口供內指PW3在2019年12月1日2016時首次處理D2,D2身穿白色風褸、卡其色長褲,PW3確認。
🔹控方覆問
覆問下PW3指由下車前往防線期間,沿途有零星示威者,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口罩、護目鏡,有人向警方叫罵,但冇留意佢哋做緊咩。之後行去警察小巴時,沿途有幾個行人。上車後, 警長交代拘捕了一些人,沒有留意車外的情況。
🔺傳召PW4 PC12518(?) 陳國賓(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是處理D2衣物的警員。辯方將P65 D2的鞋給PW4看。似乎是全黑色。PW4口供內形容D2被捕時穿深藍色鞋,PW4確認。
🔺傳召PW5 陳俊威(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5曾觀看現場片段作調查。口供內形容在片段中D2穿杏色褲。辯方指如PW5是看黑白的片段就不會知道褲的顏色,只能說是深色或淺色。PW5同意。
🔺傳召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
🔹主問
以65b呈上兩份口供。
第一份口供大意如下:
2019年12月1日擔任九龍城警區第三梯隊傳令員。因接報有人在黃埔元氣壽司及吉野家進行破壞,灑水裝置已被破壞,於是前往現場。
2016 在紅磡道下車,轉入德康街後見到有約20名黑衣人距離我約30米分散前行。之後見到D1和D3大叫「有差人,快啲走」,當時她們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距離我約十米。我前往截停D1 D3作調查,她們沒有回應。我以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罪名向她們宣佈拘捕。
在D1的背囊內搜到防毒面罩、索帶、手套等物品。
在D3的背囊內搜到護目鏡、面巾、濾嘴、雷射筆。
2028 我將D1交給警員15349,將D3交給警員13599,並告知她們案情。
2039 我離開拘捕現場,繼續傳令員工作。
第二份口供大意如下:
在西九龍總部,警員向我播放五段現場片段。我確認第四段片段拍攝到本人執法情況,因為看到我在停車場出入口下車,在行車線急步前往急野家,截停兩名女子,身材容貌及衣著特徵 和2019年12月1日當天的情況脗合。
控方指示PW6在地圖上標示以下要點
-PW6下車的位置
-跑往吉野家的路線
-20名黑衣人的位置
-第一眼看見D1 D3時,PW6、D1、D3的位置
📹播放eyepress的零碎現場片段
聽到有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人群四散,人聲嘈吵。防暴狗衝,用手阻礙鏡頭拍攝。D1 D3站在一旁被防暴包圍。片段中看不到D1 D3逃跑及最初被截停的情況。PW6指在狗衝的防暴中見到自己。
回到主問。
D1 D3身邊雖然有其他人,但PW6肯定是他們兩人大叫,因在她視線範圍是有兩把女聲於同一位置發出,該位置只有兩名女子站在一起。她們頭部向前郁, 明顯是大叫的動作。她們亦轉頭望向聚寶坊門口外的黑衣人,黑衣人之後轉身跑向船景街。
PW6是沿行車路跑向吉野家。由聽到她們的叫聲到繞過圍欄截停他們過程約10--20秒。最後冇留意其他黑衣人跑咗去邊,因為追截時有條柱遮住黑衣人逃跑的方向,及注意力只在D1 D3身上。
主問完成,1430續審。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上午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 描述控方片段內事件的實際發生時間
應辯方要求,先傳召三名警員作盤問。
🔺傳召PW3 DPC11712 羅X軒
🔸D1代表律師盤問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亦參與西九龍應變部隊CRT的行動。同車隊員有六人,連同多於20人的機動部隊於2015到達黃埔。下車後前往德康街和船景街交界的警方防線。
(在地圖上標示下車位置和警察防線的位置)
到達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2015開始一直在防線,約一分鐘後收到總督察指示,前往警察小巴AM7085的位置協助拘捕。
(在地圖上標示警察小巴的位置)
沿船景街行去小巴的位置,街上已有不少警察,同意該街道已被警方控制。期間沒有見到有20名黑衣人由德康街跑至船景街。
辯方就現場環境作出了一些截圖,為證物D1-2。1-18 德康街至船景街 19-27 船景街至麥當勞的位置 28-最後 由麥當勞走回德康街。PW3同意。
由2015到登上警察小巴約一分幾鐘。之後在車上逗留了三至四分鐘,車就離開了現場。在車上亦沒有見到外面有黑衣人跑向船景街方向。
🔸D2代表律師盤問
第16張截圖見到有元氣壽司、譚仔米線、冒險樂園。冒險樂園的招牌下有個出入口,辯方問該出入口是否通往停車場,PW3說不知道,不知道該出入口通往何處。
第22張截圖右前方是麥當勞,後方是吉野家。PW3說不能肯定後面是不是吉野家。
2019年12月15日PW3做了一份口供,口供內指PW3在2019年12月1日2016時首次處理D2,D2身穿白色風褸、卡其色長褲,PW3確認。
🔹控方覆問
覆問下PW3指由下車前往防線期間,沿途有零星示威者,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口罩、護目鏡,有人向警方叫罵,但冇留意佢哋做緊咩。之後行去警察小巴時,沿途有幾個行人。上車後, 警長交代拘捕了一些人,沒有留意車外的情況。
🔺傳召PW4 PC12518(?) 陳國賓(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是處理D2衣物的警員。辯方將P65 D2的鞋給PW4看。似乎是全黑色。PW4口供內形容D2被捕時穿深藍色鞋,PW4確認。
🔺傳召PW5 陳俊威(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5曾觀看現場片段作調查。口供內形容在片段中D2穿杏色褲。辯方指如PW5是看黑白的片段就不會知道褲的顏色,只能說是深色或淺色。PW5同意。
🔺傳召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
🔹主問
以65b呈上兩份口供。
第一份口供大意如下:
2019年12月1日擔任九龍城警區第三梯隊傳令員。因接報有人在黃埔元氣壽司及吉野家進行破壞,灑水裝置已被破壞,於是前往現場。
2016 在紅磡道下車,轉入德康街後見到有約20名黑衣人距離我約30米分散前行。之後見到D1和D3大叫「有差人,快啲走」,當時她們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距離我約十米。我前往截停D1 D3作調查,她們沒有回應。我以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罪名向她們宣佈拘捕。
在D1的背囊內搜到防毒面罩、索帶、手套等物品。
在D3的背囊內搜到護目鏡、面巾、濾嘴、雷射筆。
2028 我將D1交給警員15349,將D3交給警員13599,並告知她們案情。
2039 我離開拘捕現場,繼續傳令員工作。
第二份口供大意如下:
在西九龍總部,警員向我播放五段現場片段。我確認第四段片段拍攝到本人執法情況,因為看到我在停車場出入口下車,在行車線急步前往急野家,截停兩名女子,身材容貌及衣著特徵 和2019年12月1日當天的情況脗合。
控方指示PW6在地圖上標示以下要點
-PW6下車的位置
-跑往吉野家的路線
-20名黑衣人的位置
-第一眼看見D1 D3時,PW6、D1、D3的位置
📹播放eyepress的零碎現場片段
聽到有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人群四散,人聲嘈吵。防暴狗衝,用手阻礙鏡頭拍攝。D1 D3站在一旁被防暴包圍。片段中看不到D1 D3逃跑及最初被截停的情況。PW6指在狗衝的防暴中見到自己。
回到主問。
D1 D3身邊雖然有其他人,但PW6肯定是他們兩人大叫,因在她視線範圍是有兩把女聲於同一位置發出,該位置只有兩名女子站在一起。她們頭部向前郁, 明顯是大叫的動作。她們亦轉頭望向聚寶坊門口外的黑衣人,黑衣人之後轉身跑向船景街。
PW6是沿行車路跑向吉野家。由聽到她們的叫聲到繞過圍欄截停他們過程約10--20秒。最後冇留意其他黑衣人跑咗去邊,因為追截時有條柱遮住黑衣人逃跑的方向,及注意力只在D1 D3身上。
主問完成,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下午審訊
🔺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繼續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現場拍攝的第16張相片,冒險樂園招牌下有梯級及灰門,灰門是通向停車場,樓梯是通向黃埔花園平台,平台上有天橋可通向其他地方,如黃埔花園八期和港鐵站。PW6回答唔知和唔肯定。辯方問黑衣人是否跑得很快,PW6回答係,亦同意她和同事沒有去追。
🔸D1代表律師盤問(撮要)
辯:根據控方片段,D1 D3兩個都冇跑,而你話20個黑衣人有跑,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
PW6:當時注意力只放喺呢兩個人身上
辯:但你目的係拘捕破壞嘅人嘛,呢20個黑衣人應該會更加引起你注意力
PW6:係,但當時係要根據上級指示而行動
辯:上級冇指示你去追嗰20人
PW6:係
辯:上級有冇指示你拘捕D1 D3?
PW6:冇
辯:咁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而去拉冇跑嘅人?
PW6:當時D1 D3都有可疑
辯:因為佢哋有嗌同埋衣著係黑衫黑褲?
PW6:係
辯:逃跑嗰啲人冇呢啲衣著咩?
PW6:都有
辯:你點樣睇到D1 D3有大嗌?你喺佢地背後追上去架喎
PW6:見到佢地側面。
辯:你到達現場當時已經有警員在場
PW6:唔知
辯:但你話當時已經有三至四架警車在場
PW6:係
辯:傳令員係做啲咩㗎
PW6:主要係傳令,但而家有通信機,都唔使真係大叫出聲咁傳令㗎喇
辯:咁即係傳令員已經冇用喇
PW6:(長篇大論但1999直播員冇抄)
辯:即係協調啦
PW6:係
辯:當日九龍城警區有幾多人去到黃埔?
PW6:至少30人
辯:你唔係第一個落車
PW6:唔記得係唔係 但都跑得幾前
辯:你唔知當時已經有速龍同防暴在場?
PW6:唔知
辯:你前面冇警務人員
PW6:我睇唔到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成條街都係狗都話睇唔到)
辯:睇返片段,首先有速龍跑過,跟住冇爭議你喺片段中見到自己。睇返你哋嘅步速唔快,唔似係想追捕人嘅狀態。
PW6:同速龍比就慢啲嘅,唔肯定。
辯:即係你追捕人嘅時候都係咁嘅速度
PW6:係
辯方指出D1的衣著,播放另一片段,有一名貌似D1的女子在人群中閒逛。PW6指七至八成相似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人。
辯:你到達現場時,其實吉野家經理亦在附近。
PW6:唔知道
辯:你冇向店員作調查
PW6:冇
辯:向你指出,根本冇二十個黑衣人出現過,D1都冇講過「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只見到人群中有街坊、記者,有一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應該是因為有蓄龍衝向人群。下個鏡頭已是D1 D3站在一旁被狗包圍)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你說有20名黑衣人分散在吉野家外,當中有男有女。
PW6:係
辯:你見唔到佢哋有破壞
PW6:當時見唔到
辯:你講唔出嗰20人嘅衣著打扮,只可以籠統形容為黑衣人
PW6:係,冇辦法短時間內一一觀察咁多人,只可以話大部分係黑色衫褲
辯:你講唔到二十人嘅詳細衣著,都講唔到佢哋嘅裝備例如頭盔眼罩豬嘴,如果有嘅話你都會寫落口供啦
PW6:佢哋大部分都冇裝備,如果有我應該會寫
辯:你當時知唔知其實吉野家員工制服都係黑色
PW6:唔知
辯:你到場後,聚寶坊出入口都冇封鎖,市民可以出入
PW6:唔知
辯:看控方片段截圖,截停D1 D3後,鏡頭左手邊有名淺色衫深色褲的人坐喺度食緊嘢,右手邊有一名深色衫的人路過,遠處有三個黑衣人落電梯進入聚寶坊。佢地應該都唔係暴徒啦,否則警員會追截。
PW6:相信係
辯:你唔知該20名黑衣人之前做過乜嘢、唔知佢哋喺邊度走出嚟、佢哋幾時開始喺嗰度
PW6:係
辯:你冇留意在場其他女士,大嗌嗰個可能唔係D3。
PW6:係
辯:向你指出D3冇講過「有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辯:現場的雷射筆光束只是射向死物
PW6:係
PW6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1430續審。
(直播員按: 本案PW6亦曾經在 #1027黃埔 案件中作供,為該案D2 D3的拘捕警員,審訊後法庭裁定D2 D3罪名不成立。處理訟費申請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直指她的證供和控方片段所顯示的完全不符,最後批准她們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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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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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繼續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現場拍攝的第16張相片,冒險樂園招牌下有梯級及灰門,灰門是通向停車場,樓梯是通向黃埔花園平台,平台上有天橋可通向其他地方,如黃埔花園八期和港鐵站。PW6回答唔知和唔肯定。辯方問黑衣人是否跑得很快,PW6回答係,亦同意她和同事沒有去追。
🔸D1代表律師盤問(撮要)
辯:根據控方片段,D1 D3兩個都冇跑,而你話20個黑衣人有跑,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
PW6:當時注意力只放喺呢兩個人身上
辯:但你目的係拘捕破壞嘅人嘛,呢20個黑衣人應該會更加引起你注意力
PW6:係,但當時係要根據上級指示而行動
辯:上級冇指示你去追嗰20人
PW6:係
辯:上級有冇指示你拘捕D1 D3?
PW6:冇
辯:咁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而去拉冇跑嘅人?
PW6:當時D1 D3都有可疑
辯:因為佢哋有嗌同埋衣著係黑衫黑褲?
PW6:係
辯:逃跑嗰啲人冇呢啲衣著咩?
PW6:都有
辯:你點樣睇到D1 D3有大嗌?你喺佢地背後追上去架喎
PW6:見到佢地側面。
辯:你到達現場當時已經有警員在場
PW6:唔知
辯:但你話當時已經有三至四架警車在場
PW6:係
辯:傳令員係做啲咩㗎
PW6:主要係傳令,但而家有通信機,都唔使真係大叫出聲咁傳令㗎喇
辯:咁即係傳令員已經冇用喇
PW6:(長篇大論但1999直播員冇抄)
辯:即係協調啦
PW6:係
辯:當日九龍城警區有幾多人去到黃埔?
PW6:至少30人
辯:你唔係第一個落車
PW6:唔記得係唔係 但都跑得幾前
辯:你唔知當時已經有速龍同防暴在場?
PW6:唔知
辯:你前面冇警務人員
PW6:我睇唔到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成條街都係狗都話睇唔到)
辯:睇返片段,首先有速龍跑過,跟住冇爭議你喺片段中見到自己。睇返你哋嘅步速唔快,唔似係想追捕人嘅狀態。
PW6:同速龍比就慢啲嘅,唔肯定。
辯:即係你追捕人嘅時候都係咁嘅速度
PW6:係
辯方指出D1的衣著,播放另一片段,有一名貌似D1的女子在人群中閒逛。PW6指七至八成相似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人。
辯:你到達現場時,其實吉野家經理亦在附近。
PW6:唔知道
辯:你冇向店員作調查
PW6:冇
辯:向你指出,根本冇二十個黑衣人出現過,D1都冇講過「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只見到人群中有街坊、記者,有一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應該是因為有蓄龍衝向人群。下個鏡頭已是D1 D3站在一旁被狗包圍)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你說有20名黑衣人分散在吉野家外,當中有男有女。
PW6:係
辯:你見唔到佢哋有破壞
PW6:當時見唔到
辯:你講唔出嗰20人嘅衣著打扮,只可以籠統形容為黑衣人
PW6:係,冇辦法短時間內一一觀察咁多人,只可以話大部分係黑色衫褲
辯:你講唔到二十人嘅詳細衣著,都講唔到佢哋嘅裝備例如頭盔眼罩豬嘴,如果有嘅話你都會寫落口供啦
PW6:佢哋大部分都冇裝備,如果有我應該會寫
辯:你當時知唔知其實吉野家員工制服都係黑色
PW6:唔知
辯:你到場後,聚寶坊出入口都冇封鎖,市民可以出入
PW6:唔知
辯:看控方片段截圖,截停D1 D3後,鏡頭左手邊有名淺色衫深色褲的人坐喺度食緊嘢,右手邊有一名深色衫的人路過,遠處有三個黑衣人落電梯進入聚寶坊。佢地應該都唔係暴徒啦,否則警員會追截。
PW6:相信係
辯:你唔知該20名黑衣人之前做過乜嘢、唔知佢哋喺邊度走出嚟、佢哋幾時開始喺嗰度
PW6:係
辯:你冇留意在場其他女士,大嗌嗰個可能唔係D3。
PW6:係
辯:向你指出D3冇講過「有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辯:現場的雷射筆光束只是射向死物
PW6:係
PW6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1430續審。
(直播員按: 本案PW6亦曾經在 #1027黃埔 案件中作供,為該案D2 D3的拘捕警員,審訊後法庭裁定D2 D3罪名不成立。處理訟費申請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直指她的證供和控方片段所顯示的完全不符,最後批准她們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控方呈上新截圖冊P126
前面部分來自P80的截圖,第29-39張截圖則來自辯方證物D1-1
🖇第29張-可認出D2
🖇第32-36張-反映元氣壽司被破壞後,有黑衣人入商場
🖇第37張-女PW指認出D1,當時為2013時
🖇第38張-D1和D3出現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當時為2009時,而同時黑衣人在嘗試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
控方結案陳詞時將會準備一個整齊清楚的時序表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218 劉廣明(音)
負責為A2拍攝P111相片
🔹主問
PW7案發時駐守深水埗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為D2影了10幅相,確認證物P111相冊中的是該10幅相。當日PW7先找負責警誡D2的警員了解案情,隨後對方把相關證物及D2交由他處理。PW7要求D2將原本身穿裝備著上身拍照。
相3是D2的背部,背上有一個黑色袋,主控形容為「打斜咁孭,唔係好似有啲人打直咁孭」。PW7供稱,沒有特別指示過D2如此孭法。
🔸D2代表盤問
PW7確認,他在口供紙上形容D2的鞋為深藍色,現時亦沒有修改。他叫D2孭袋,沒有將對話記錄在口供紙,現不記得當刻確實措詞,大意為叫他「著返嗰啲裝備」。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專家證人 #盧永楷 (「我唔係博士」)
以英文撰寫的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以65B呈堂,分別為P127及P127a
證人的專家身分不受辯方爭議,主控在庭上讀出P127a內容:
📌證物Q1為一枝雷射筆連電池,物理檢查確認沒有損毀
📌按IEC 60825號標準進行測試,所得數值將本案證物分級為3B級別雷射筆: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內直視光束通常有危險,觀看其漫反射則一般安全
📌本案雷射筆的NOHD介乎40-60米
🔹主問
測試所用的直徑7毫米光圈,是根據人類(兒童)瞳孔大小取值 。證人沒有成人數據,但一般會較兒童小。
🔸D3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本案雷射筆上沒有任何標籤或字眼,一般人不會知道其輸出功率。
報告指NOHD是40-60米之間其中一點,冇講係40-60米之間邊一點,而報告結論是「40米內會造成眼睛受損」,沒有誇大。
證人用全新3A電做測試,因為要測出雷射筆的最大輸出量。辯方將IEC 60825標準部分內容呈堂為D3(5),指出標準列明「Class 3B or 4 can still be [直播員聽唔清楚] in such a way it can be considered safe...」證物原有電池為1.3watt,電壓較新電低。證人有用原電試開雷射筆,檢驗功能正常,但沒用來測試輸出功率。
證人形容本案證物為「中等」的3B雷射筆。
辯方指出,IEC標準提醒測試要考慮error與不確定情況,不見報告有提及相關考慮。證人表示,他做測試只是要知道本案雷射筆級別,不是要測電池當時實際情況。對於辯方質疑他無法指出雷射筆配以原有電池的輸出功率,證人估算「大概有一半」。
🔹覆問
證人確認,本案雷射筆在距離20-30米內會傷害眼睛。
-PW8作供完畢-
D1代表表示今天才收到控方的P126截圖冊,需時詳閱內容;另外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完成上述各項後,控方案情將完結。
1521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在條件保釋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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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新截圖冊P126
前面部分來自P80的截圖,第29-39張截圖則來自辯方證物D1-1
🖇第29張-可認出D2
🖇第32-36張-反映元氣壽司被破壞後,有黑衣人入商場
🖇第37張-女PW指認出D1,當時為2013時
🖇第38張-D1和D3出現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當時為2009時,而同時黑衣人在嘗試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
控方結案陳詞時將會準備一個整齊清楚的時序表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218 劉廣明(音)
負責為A2拍攝P111相片
🔹主問
PW7案發時駐守深水埗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為D2影了10幅相,確認證物P111相冊中的是該10幅相。當日PW7先找負責警誡D2的警員了解案情,隨後對方把相關證物及D2交由他處理。PW7要求D2將原本身穿裝備著上身拍照。
相3是D2的背部,背上有一個黑色袋,主控形容為「打斜咁孭,唔係好似有啲人打直咁孭」。PW7供稱,沒有特別指示過D2如此孭法。
🔸D2代表盤問
PW7確認,他在口供紙上形容D2的鞋為深藍色,現時亦沒有修改。他叫D2孭袋,沒有將對話記錄在口供紙,現不記得當刻確實措詞,大意為叫他「著返嗰啲裝備」。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專家證人 #盧永楷 (「我唔係博士」)
以英文撰寫的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以65B呈堂,分別為P127及P127a
證人的專家身分不受辯方爭議,主控在庭上讀出P127a內容:
📌證物Q1為一枝雷射筆連電池,物理檢查確認沒有損毀
📌按IEC 60825號標準進行測試,所得數值將本案證物分級為3B級別雷射筆: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內直視光束通常有危險,觀看其漫反射則一般安全
📌本案雷射筆的NOHD介乎40-60米
🔹主問
測試所用的直徑7毫米光圈,是根據人類(兒童)瞳孔大小取值 。證人沒有成人數據,但一般會較兒童小。
🔸D3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本案雷射筆上沒有任何標籤或字眼,一般人不會知道其輸出功率。
報告指NOHD是40-60米之間其中一點,冇講係40-60米之間邊一點,而報告結論是「40米內會造成眼睛受損」,沒有誇大。
證人用全新3A電做測試,因為要測出雷射筆的最大輸出量。辯方將IEC 60825標準部分內容呈堂為D3(5),指出標準列明「Class 3B or 4 can still be [直播員聽唔清楚] in such a way it can be considered safe...」證物原有電池為1.3watt,電壓較新電低。證人有用原電試開雷射筆,檢驗功能正常,但沒用來測試輸出功率。
證人形容本案證物為「中等」的3B雷射筆。
辯方指出,IEC標準提醒測試要考慮error與不確定情況,不見報告有提及相關考慮。證人表示,他做測試只是要知道本案雷射筆級別,不是要測電池當時實際情況。對於辯方質疑他無法指出雷射筆配以原有電池的輸出功率,證人估算「大概有一半」。
🔹覆問
證人確認,本案雷射筆在距離20-30米內會傷害眼睛。
-PW8作供完畢-
D1代表表示今天才收到控方的P126截圖冊,需時詳閱內容;另外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完成上述各項後,控方案情將完結。
1521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在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6/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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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已就修訂影片時間事宜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並在庭上播放。
📌播放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主控指影片中有人大叫「手足,仲有兩分鐘」。
🔸D1 辯方大律師 回應及中段陳詞
指主控認為D1在折返破壞吉野家的人群中此一指控毫無根據,雖然承認事實指2009時D1在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1當時作出的行為,2013時有速龍到場D1亦沒有逃跑,而且向船景街跑的人必然會出現在CCTV中,另外吉野家經理(PW1)證供指其案發時一直身處在店鋪外亦見不到有另一批人出現及破壞,因此認為女警的證供完全不可靠。
🔸D3 辯方大律師 回應
強調控方立場同意現場環境是「四通八達」,「離開現場後回到黃埔天地入面」、「有多個入口可以返回黃埔天地」、「離開只有後退回黃埔天地」,同時認為D2在案中的角色身份重要,將在最後陳詞中陳述。
就D3的控罪2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D1 辯方代表表示 D1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辯方代表表示 D2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3 辯方代表會遞上一份已與控方相討後的新同意案情,並表示D3不會作供,但會考慮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2 辯方代表傳召 DW1 鍾小姐
🔸D2 辯方大律師 主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以下部份內容,敬希見諒。)
鍾小姐為D2親妹妹,現時為大學生。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下午身處尖沙咀,約6點到達黃埔。
📌呈上 D2-8 對話截圖 及 D2-9 案發當天DW1在黃埔用膳的收據
當時DW1正在黃埔用膳,因黃埔當時交通受阻,因此向哥哥(D2)發短訊「我塞咗喺黃埔」。
當日D2收到DW1的短訊後即回覆指會駕車前往黃埔接妹妹回家,並告知DW1於黃埔聚寶坊附近麥當勞會合。其後DW1在現場見到很多人離開,亦因希望及早回家處理學業而隨人群離開,於2023再傳短訊予D2告知自己已回家。
- 主問完畢 -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盤問
指1957時曾打電話予D2。
同意1957-2023此期間沒有聯絡D2。
指當天由尖沙咀步行到黃埔,形容當時黃埔「好似星期日咁人來人往」。
指當天沒有留意到地面有滿佈磚頭。
🌟姚官問DW1最後身處在黃埔的位置及時間。
DW1指約晚上7點50分左右即隨人群於聚寶坊附近離開。
沒有印象當天有經過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亦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警察。
不清楚現場有沒有示威者。
不清楚D2此前有沒有參與過遊行。
🔸辯方沒有覆問
- 1110 休庭予D3律師團隊相討會否傳召證人作供 -
🔸D3 辯方大律師表示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並在庭上宣讀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法官指會因應結案陳詞的進度而決定裁決日子,現暫定於12月30日中午12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100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12月30日12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審訊 [6/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主控表示已就修訂影片時間事宜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並在庭上播放。
📌播放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主控指影片中有人大叫「手足,仲有兩分鐘」。
🔸D1 辯方大律師 回應及中段陳詞
指主控認為D1在折返破壞吉野家的人群中此一指控毫無根據,雖然承認事實指2009時D1在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1當時作出的行為,2013時有速龍到場D1亦沒有逃跑,而且向船景街跑的人必然會出現在CCTV中,另外吉野家經理(PW1)證供指其案發時一直身處在店鋪外亦見不到有另一批人出現及破壞,因此認為女警的證供完全不可靠。
🔸D3 辯方大律師 回應
強調控方立場同意現場環境是「四通八達」,「離開現場後回到黃埔天地入面」、「有多個入口可以返回黃埔天地」、「離開只有後退回黃埔天地」,同時認為D2在案中的角色身份重要,將在最後陳詞中陳述。
就D3的控罪2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D1 辯方代表表示 D1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辯方代表表示 D2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3 辯方代表會遞上一份已與控方相討後的新同意案情,並表示D3不會作供,但會考慮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2 辯方代表傳召 DW1 鍾小姐
🔸D2 辯方大律師 主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以下部份內容,敬希見諒。)
鍾小姐為D2親妹妹,現時為大學生。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下午身處尖沙咀,約6點到達黃埔。
📌呈上 D2-8 對話截圖 及 D2-9 案發當天DW1在黃埔用膳的收據
當時DW1正在黃埔用膳,因黃埔當時交通受阻,因此向哥哥(D2)發短訊「我塞咗喺黃埔」。
當日D2收到DW1的短訊後即回覆指會駕車前往黃埔接妹妹回家,並告知DW1於黃埔聚寶坊附近麥當勞會合。其後DW1在現場見到很多人離開,亦因希望及早回家處理學業而隨人群離開,於2023再傳短訊予D2告知自己已回家。
- 主問完畢 -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盤問
指1957時曾打電話予D2。
同意1957-2023此期間沒有聯絡D2。
指當天由尖沙咀步行到黃埔,形容當時黃埔「好似星期日咁人來人往」。
指當天沒有留意到地面有滿佈磚頭。
🌟姚官問DW1最後身處在黃埔的位置及時間。
DW1指約晚上7點50分左右即隨人群於聚寶坊附近離開。
沒有印象當天有經過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亦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警察。
不清楚現場有沒有示威者。
不清楚D2此前有沒有參與過遊行。
🔸辯方沒有覆問
- 1110 休庭予D3律師團隊相討會否傳召證人作供 -
🔸D3 辯方大律師表示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並在庭上宣讀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法官指會因應結案陳詞的進度而決定裁決日子,現暫定於12月30日中午12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100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12月30日12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7/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現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同意D1出現時間為20:10:09,修訂在控方陳詞相應部分。沒有其他補充。
📌D1代表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
女警說法與事實及其他控方證人皆不符。若法庭裁定女警證供存疑,D1當時衣著與防毒面具等物品亦不足以證明她有參與暴動。
📌D2代表陳詞
D2身分不能被辨認;現場四通八達,D2行走路線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亦有可能是旁觀者,而且沒有作出暴動行徑。對於其被指手持磚頭,律師指物件看來不似是磚頭,警方亦沒有檢取為證物,實際上無法證明到。單憑衣著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另外,律師反對控方姍姍來遲的交替控罪立場。
📌D3代表陳詞
D3管有雷射筆,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有意圖用以傷人。
姚官問現場有否出現過雷射光,控方確認雷射光只曾在一個情況出現過,為綠色光,截圖冊內有提供相關畫面。辯方大律師指,該刻並非兩方對峙中,只是有人行過時「閃一閃」。
對於控方倚賴其中兩段影片,分別是有一對男女叫人走,以及平台有黑衣人,律師指叫人走的男女非黑衫黑褲,而平台黑衣人不是示威者。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日1200作出裁決,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另外D1宵禁時間更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姚勳智法官 #審訊 [7/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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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現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同意D1出現時間為20:10:09,修訂在控方陳詞相應部分。沒有其他補充。
📌D1代表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
女警說法與事實及其他控方證人皆不符。若法庭裁定女警證供存疑,D1當時衣著與防毒面具等物品亦不足以證明她有參與暴動。
📌D2代表陳詞
D2身分不能被辨認;現場四通八達,D2行走路線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亦有可能是旁觀者,而且沒有作出暴動行徑。對於其被指手持磚頭,律師指物件看來不似是磚頭,警方亦沒有檢取為證物,實際上無法證明到。單憑衣著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另外,律師反對控方姍姍來遲的交替控罪立場。
📌D3代表陳詞
D3管有雷射筆,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有意圖用以傷人。
姚官問現場有否出現過雷射光,控方確認雷射光只曾在一個情況出現過,為綠色光,截圖冊內有提供相關畫面。辯方大律師指,該刻並非兩方對峙中,只是有人行過時「閃一閃」。
對於控方倚賴其中兩段影片,分別是有一對男女叫人走,以及平台有黑衣人,律師指叫人走的男女非黑衫黑褲,而平台黑衣人不是示威者。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日1200作出裁決,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另外D1宵禁時間更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理由簡要:
所有被吿否認控罪受審。
法庭裁定A2在案發時出現在店舖中,更是投擲磚塊落地,然後警員成功追截A2,他暴動罪名成立。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證供,她證供與片段不符;現場環境吵雜,不能肯定A1和A3在現場叫喊,她們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不能肯定A3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他人,沒有證據指她曾使用雷射筆,她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21&currpage=T
================
A2會於2022年1月13日10:00判刑,期間需還押,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理由簡要:
所有被吿否認控罪受審。
法庭裁定A2在案發時出現在店舖中,更是投擲磚塊落地,然後警員成功追截A2,他暴動罪名成立。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證供,她證供與片段不符;現場環境吵雜,不能肯定A1和A3在現場叫喊,她們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不能肯定A3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他人,沒有證據指她曾使用雷射筆,她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2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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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會於2022年1月13日10:00判刑,期間需還押,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0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5/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鍾(25)🛑已還押15日 🔥#判刑 (#1201黃埔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參與暴動)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婆婆(65) #新案件 (#0811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6/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1/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鄒家成(24) #違反保釋條件(#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44 更新)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0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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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5/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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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鍾(25)🛑已還押15日 🔥#判刑 (#1201黃埔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參與暴動)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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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婆婆(65) #新案件 (#0811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6/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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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1/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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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鄒家成(24) #違反保釋條件(#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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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44 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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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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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