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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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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6/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11名被告(15-49)

09:40開庭
控方打算傳召PC6194作供,角色是就CCTV片段辯證被告身份
D1,2,3,5,6,7,8,9,11及D4,10分別就PC6194辯認証供呈堂提出書面反對。
法庭裁定辯方反對PC6194辨認証供呈堂會以交替程序形式進行。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打鼓嶺巡邏小隊,案發時屬大埔警區重案組

於2019年9月8日獲指派調查一宗案件,於9月11日從粉嶺法院取得搜查令向港鐵公司取得大埔墟火車站2019年9月7日21:00至9月8日03:00的CCTV片段,之後收到本案各被捕人士被截查時的片段,再將片段截圖,與CCTV的片段所拍到的現場人士的衣著,外貌,身型作對比,目的是辨認片段所拍到的人有無犯案。

PW5聲稱用3天共超過10小時觀看CCTV,並將觀察打入口供

📌身份辨認證供

P5(相片册)第5張截圖,C82鏡頭CCTV見D7背面,D7身穿白色有11字樣球衣,揹斜揹袋),與P3第21及24號相作對比;另外又見D10, 與P3第31及32號相作對比。

P5第6張截圖,C82 CCTV中見到D11, 戴黑色cap帽,黑T恤,黑色短波褲,黑長波襪,黑波鞋,與P3第33至36號相片作對比

P5第7張截圖,見D11背面

P5第8張截圖,C98 cctv中見到D11出現

P5第9張截圖,C82 中見到D11出現,基於衣着及身型辨認D11,當時D11在行走

P5第10張截圖,只看見人群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因為照片質素差

P5 第11張截圖,也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

P5第12張截圖,C83 中見到D7和D4

控方播放相關截圖的CCTV
第10張截圖,21:43:58,C82 中見到D3穿格仔衫藍色牛仔褲短髮,及D6

第11張截圖,21:47:30,C83中見到D7,D4,D10,D9。於21:47:22中左下方見到白衫男子斜揹袋為D7,背上有11號,泥黃色衫女士為D10, 21:47:23 左下角D7背後為綠色衫的D9,其後為D10,
21:47:26 下方中間,D4面向鏡頭,白色T恤,心口有熊貓圖案,身形瘦削,頭帶cap帽,黑色口罩,背囊

第13張截圖 播放21:55:52,C83中見到D10,D7,D4,D9,D4為左下角白衫黑背囊,D4正前方為D10,穿泥黃色衫女裝背囊,D10前為D7,背後有11號字樣,D7前為D9

第14張截圖,22:16:23,C82中見到D7

第15張截圖,22:31:40,C82中見到D1,穿白Tee和三色間條運動褲

第16張截圖,22:45:00,C82中見到D3和D6於左下角

第17張截圖,22:54:07,C82中右下方見到D7,D10,D4,D9, D7背後有11號字樣,22:54:17中D7左邊為D4,黑色背囊白色Tee同cap帽。
22:54:27 C82左下方綠色衫長髮女子為D9,D9右邊為D10,長髮並穿泥黃色衫,D10正伸手拉D9,左下角穿格仔衫為D3

第19張截圖,22:55:58,C96中見到D5穿黑短袖T恤,左胸口有logo,黑色口罩,D5身後白衫男子為D1

15:45 由於法庭另有會議,今天審訊至此。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6/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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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PC6194 盧勁文(音)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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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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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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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9/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早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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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但應D8代表律師要求,現傳召其拘捕警員作供。在簡短的辯方盤問下,警員完成作供。

📌特別事項1-2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舉證,因此接納港鐵CCTV片段呈堂,並接納PW5出庭作供。

就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所指出的第一種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片段並非絕對清晰,但其清晰度足以協助法庭或陪審團辯認出各被告。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法庭認為PW5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比對有關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法庭或陪審團所沒有的,因此接納其出庭作供。

最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證物的呈堂會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法庭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證物或證供剔除。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及控方案情均已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答辯意向
就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方面,律師指需要時間向各被告索取指示,同時法庭留意到時間接近午休,因此宣佈休庭。

⭐️因D2代表律師下午未能出庭,且案件審訊進度良好,是日審訊完結,下午時段將不會進行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0/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各被告答辯意向
所有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唯部分被告將會傳召證人或有證物需要呈堂,詳情如下(如有)。
D1:呈堂一張其黑色外套的截圖。
D4:呈堂兩封品格證明信件。
D6: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呈堂該證人的書面陳述書。
D7: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9: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10: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結案陳詞
法庭並不要求控辯雙方呈遞書面陳詞,但由於辯方律師均需要時間作陳詞的整理及準備,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而是日的下午時段將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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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廣播,庭內坐滿人

控方呈交上一份《第五證人證供撮要》。

除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外,各被告代表律師皆在庭上呈交書面陳詞。

D6代表律師 提出控方所交的《第五證人證供撮要》表中「描述」一欄的內容超出其證供範圍,似是控方指控而非證人供詞。

D8 及D11代表律師同意上述觀察,並各指出該文件中關於D8, D11的部份內容是控方指控而不是PW5證供。

香淑嫻快看過文件後,提出PW5在庭上作供時有指出各被告何時在畫面出現,惟沒有指出各被告做過相關畫面動作。控方回應如果有所爭議,可將《證供撮要》文件中「描述」 一欄改返「陳詞」,釐清此欄不是來自PW5證供。

香淑嫻稱閱讀書面陳詞需時,故提早休庭。將在本日下午14:30聽取各代表律師口頭補充,及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的口頭陳詞。

💫(此庭公眾飛已在上午派畢,下午請用同一張飛入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
14:28 廣播,庭內已滿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

各辯方代表律師主要就1.身份議題;2.該晚是否存在非法集結;3.各被告有否參與定型行為,此三點作出口頭補充。

👁‍🗨D1 代表律師:
🔸回應《撮要》列表,3個地方關於D1有錯漏:1.P5a15號相片,時間應是22:31:41;該項描述「人群塞滿a出口」,辯方律師認為「滿」並不準確,是有程度之分,截圖見留有通度予人離開。
2.P5a19號相,「滿」的問題同上。
3.P5a38號相,關於辨認D1,Pw5供詞指認到D1,2,7,及指他們一同折返,但辯方律師指「折返」此指控不準確,看相關截圖時,D7同另外兩人行相反方向。「一同」此詞亦值得商榷,3人當中應該冇協議。

🔸PW3站長同意該黨鐵B出口距離D1報稱居所路程僅10分鐘,故即使法庭肯定D1身份,該晚他亦有可能在回家途上。

👁‍🗨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口頭陳詞
🔸身份議題
4個指稱畫面中人士是否d2,代表律師質疑其影像濛糊,接納其他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反對PC6194證供呈堂。因佢沒有同各被告相處過,理應辯認不到D2.

截圖P7(3)(4)畫面起格,衣飾相似但不一定代表是D2,不代表是P5A(32)、P3(5-7)被捕後的D2衣飾。

🔸不足以干犯非法集結
D2由頭到尾獨自一人,在21:15時單獨出入中銀,沒有同他人共同行事。雖然控方指D2有離開過黨鐵,在23:39:16時再次折返,但正如D1律師所說,D2同D1行去同一方向,而同時畫面中亦有其他朝同一方向行走的人士沒有被捕。代表律師指出整個集結D2不在現場,惟23:40時因警方掃蕩而被捕。

呈交 cash1/2020 案例,78-80段中指上訴庭對旁觀者的考慮,即使旁觀者身處非集現場也不代表干犯非集元素。而D2連bystander 身分亦稱不上,因為他沒有同現場其他人一起交流及溝通,所以理應沒有干犯妨礙秩序等行為。

👁‍🗨D3 代表律師
回應《撮要》,不同意D3同集會人士聚集及作出動作。

🔸爭議點1:何時定型/令人害怕
代表律師指辱警歌不足以令在場人士害怕及破壞安寧。PW1在盤問指若發現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會執法,但在事發當晚沒有即時執法,所以其即時判斷現場應當不存在破壞安寧之事。

🔸爭議點2:身份辯認
PW5作供時指依據外貌、身形、衣著及後來所指的步姿辨認被告。但代表律師質疑PW5沒有慢鏡播放及逐格細看,其比對非專專性,故無法幫助法庭。D3亦沒有特色可給法庭作用辨認,而格仔恤衫只是常見衣飾。

🔸爭議點3:有否參與
D3當晚對人群的所作所為,如叫囂時沒有反應,亦沒有同人群互動,故沒有共同目的。

👁‍🗨D4代表律師
🔸是否屬於非法集結
強調此案背景同過去非法集結案件不同,之前的都是群眾set防線,但這次的群眾都是雜亂無章,沒有組織性。他又指出當晚沒有連續集結,兩邊出入口不斷有人群聚散,所以整個時段有多個非法集結點,在指證個別人士時宜清晰區分出。黨鐵在案發期間如常運作,Pw3站長亦沒有打算/企圖關站。

邀請法庭要個別考慮各被告即使出現但有否逗留或集結,沒有證據顯示d4有做出定型行為。

🔸辨認議題
採納D8律師所講,Pw5聲稱認到D8的衣飾特點有出入。在辨認D4時,PW5未能認出其T shirt上有沒有熊貓耳,D4被截停時身上沒有戴純色的帽,pw5誤認片中人士有帽及帽上有花紋等,可見PW5比對粗疏。

👁‍🗨D5代表律師
🔸身份辨認
質疑pw5的辨認基礎,所指稱的D5在CCTV中只出現一瞬間,片中人物身穿短筒襪,黑色有標記t shirt ,但這些衣飾同d5被捕時的不同。

🔸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D5居住在黨鐵站附近,PW3站長亦同意該居位地點位於站的50米以外,D5一直身處在通道內,其出現亦可能在回家途中。

👁‍🗨D6代表律師
🔸身份辨認
主要採納特別事項陳詞。PW5的辨認基礎:衣著身型及同行者。代表律師指出其衣著身型都是常見,而PW5作供亦朝令夕改,庭上作供指其白色波鞋上有間條花紋,但口供紙沒有指出,律師指或許Pw5看完P3證物才指稱在片中見到此特點。

影片截圖P5a(6,16,30)偏黃,角度由高至低,多過10秒時有殘影,所以PW5可能因殘影而誤以為鞋上有花。另一組截圖則只見疑似D6的肩膀,難以做有效辨認。

D9(1)(2)辯方證物中,有數位衣著相似的人出現在畫面,代表律師指這些打扮都不是獨特的事。

🔸非集何時出現及有否參與
PW2警長庭上證供中無講過現場有非法集結,他指同現場代表協商下撤走,可見最高指揮官並沒有認為有非法集結及立即執法。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拘捕時D6距離集結人士多少米,D6出現在3個截圖中,每個互相相距1個鐘,無足夠證據顯示期間他有參與舉手/叫囂同停留等行為,三組鏡頭都只見到他走過。

👁‍🗨D7代表律師
🔸衣飾辨認
D7 衣飾同疑似11號字樣是一辨認特點,但衫上除11以外的其他特徵都皆見不到。

🔸有否參與集結
(此段內容同樣適作在D9身上)D7/9的身影在影片中不是連續出現,但cctv橫跨範圍大,是能夠追蹤到D7/9到,但D7/9的身影斷續,所以此二人不是整套時間爻出現及參與在集結中。而該地點範圍沒有封鎖,他們在片中走來走去,似是路過或旁觀,沒有參與定型行為。

👁‍🗨D8代表律師
🔸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代表律師指21:15時不算是發生非法集結,約11時有人開始破壞黨鐵才算有非集。

🔸身分辨認及有否參與
現場不依賴目擊證人指控D8有參與其中,僅依賴P4 cctv 辨認D8. 代表筱師同批評影片質素差,難以分析,影片亦沒法拍到D8臉容,控方無法指出除D8外無其他人有相近衣飾。D8被捕時的衣著同P4影片不一致。PW5無形容過其衣著身型同隨身物品。

不能排除他是旁觀者,D8頂多在現場出現但控方沒有指證在現場截停D8時他在做甚麼舉動。更甚,在D8背包中搜到有幾份功課

👁‍🗨D9代表律師
D9的打扮非常普通,所呈交的辯方截圖中有4個女子有相似打扮。

👁‍🗨D10代表律師
🔸辨認證據
Pw5 觀看影片時快播,只用衣物辯認,認不到花邊及衣飾上的招牌,同時PW5庭上時存在看錯人/事物/店鋪,在不同時間觀看時會有新的辨認,其辨認並不可靠。另外,影片亦存在燈光/畫質問題。

🔸是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
代表律師指出21:15的集會是和平,有人正常進出,聚會有聚有散。沒有人向警方求助,旁觀者沒有害怕。片中被指稱的只是在人群中出現及走過,沒有做過任何舉動鼓勵他人。

👁‍🗨D11 代表律師
🔸未能定義作非法集姞
(1)Pw2在2115-2315 期間沒有使用大聲公,庭上作供時亦不肯定有否同現場民眾宣稱再留下就會干犯法例。
(2)Pw1指人群進迫,但從cctv證據中看不到。
(3)眾人在b 出口離開,但回來破壞閘機的不一定是同一批人。
(4)站長返放工沒有呼籲人離開,所以在閘機被破壞前,理應沒有非法集結,即使有當時亦只存在閘機附近。

🔸身份辨認:
Pw5有不停改變辨認基礎,引一案例,內容約指被捕後的衣飾即使同cctv相似,但無法排除其他人有相近衣飾而沒有被拘捕。辯方提供的截圖中有數位人士同此被告有相似衣飾,所以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在21:36-21:37 一分鐘,可見D11獨自一人,沒有任何犯罪行動,他在此時出現但不代表之後有參與非法集結。另外,在一段23:00 不多於7分鐘的c85鏡頭中,D11身處遠方,亦沒有做任何事。

代表律師指Pw1盤問下同意有較八掛旁觀者會行得近點,故不能排除D11只是旁觀身份。另控方指稱D8/11有動作似是指揮人群[p5a(23)],但pw1盤問下有提過此動作似是叫後面人群不要做某些動作,代表律師指黃角色充其量是傳聲筒,應該同人群分開作考慮。

(陳詞22:38更新完畢)

本案將於本星期五7月23日下午不早於15:30同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審訊

十一名被告(15-4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審訊詳情傳送門:
Day1】【Day2
Day3】【Day4
Day5】【Day6
Day7】【Day8
Day9】【Day10
Day11

*直播員按:希望聽日咁多位手足平安步出法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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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PW1-4是誠實可靠證人。
當時首先有人作出挑釁性、破壞行為,辱警言語會挑起民眾仇警情緒,在場普通乘客、職員、警員都會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被告是否參與其中,沒人目擊到被告何時去到、到達時間、位置、行為,唯一證據是cctv。
被告在車站大堂被捕後,警員翻看 cctv,查看各被告於事發時的行為。
控方從不爭議未能清楚看見被告,
要求法庭的法做是,根據警察拍攝被告的衣飾外貌及cctv拍到的人作對比,確定是否各被告人、在現場做甚麼。沒證據指任何一件衣著獨一無二,無獨特處。
被捕後,警方拍攝被告外貌,有截圖作確認,被告沒特徵,法庭只可從事發時的配搭對比,例如衣著顏色、圖案、款式。
遺憾cctv質素欠佳,顏色不清晰,移動時會起格帶影,沒法看清楚。

PW5的證供幫不了忙。
只能說是認為與被告相似,但未能說為何確認。也沒基礎證據作肯定 ,Cctv太糢糊,因此PW5的辨認證供不能作比重。
最近的鏡頭拍到多人,不排除有其他人衣著相似。

被告的被捕時間地點羅列在承認事實中,沒證供指被告於被捕時的行為、狀態,沒法推論。
被告人與片中的人有一點相似,而相似的人有份參與非集,被捕時距離PW3站長所指的車站關閉時間,相距一段時間,被告身處大堂的行為可疑。
可是,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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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