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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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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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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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下午他與記者相約在中信大廈的一間coffee shop做訪問,結束後他自己去了政總外影相。

🌄2019年7月21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有前,有後,有肥媽」
其中一張圖片中他手持「全面撤回送中惡法」標語。

🌄2019年8月14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Teamwork」
其中一張圖片為「致香港人」海報,寫有「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等字句;他支持與其他發聲人士有不同表達,而這張海報裡自己著重點是 「只提點」。另一張圖寫有「核爆都唔割蓆」,而圖中示威者有索帶、頭盔、豬咀等,上衣更寫有「勇武」;他上載這張圖片的意思是不希望和理非太過責備。

🌄2019年9月17日發布:
圖片顯示斑馬線寫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他解釋,這張圖片是記錄遊行情況。

💥駱資深大律師指出,控方引用的部分帖文是在本案發生之後發布;譚專員稱早前已問及他整個2019年的政治取態,而他答了沒有轉變。

🌄2019年9月28日發布:
圖片為他參加集會時現場情況,包括有一支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他解釋拍下照片出post是想引起迴響,當時他認為香港需要有改變。

🌄2020年2月16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
//8months.. #StandWithHongKong
#200萬加1//
意指遊行已過了8個月。

🌄2023年5月16日發布:
帖文caption為:
//形勢再壞
總要信
#負咗一日
#灰咗一日
#仍要前行//

他去買充電器是從金鐘徒步返銅鑼灣攞車,期間邊行邊和朋友交談,並嘗試尋找賣充電器的店舖。由於時間較夜,他們嘗試搵九龍的舖,而印象中之前在葵涌附近拍戲見過有間雜貨舖開得較夜;他相信灣仔電腦場當日沒有開,記憶中當日亦搵過旺角區的五金舖都沒有開。上網搵到資訊後他都會致電店舖求證。

攞車後他負責駕駛,由朋友上網搜尋「充電器」、「雜貨店」之類的關鍵字,最終就找到超宜五金家居用品。(控方庭上即席google搜尋⋯⋯辯方駱資深大律師質疑今天搜尋結果並不能反映案發當日實際情況,譚專員表示「只係generally試試」。)他被捕後電話被檢取了,沒有嘗試問警方取回電話去擷取訊息,他亦不清楚可以這樣做。女友只傳了那張相片截圖給他,他也沒有問她要文字對話(當時二人已分開)。他找回相關資料是想做回顧、勾起當日記憶。

他買完充電器不是立即去轉交記者,因當時知悉立法會情況混亂,自己不想be a part of it。在朋友的花舖裡,他有與一同參加遊行的朋友留意新聞轉播,當時約9時半;他當時清楚發生什麼事,亦一路有關注事態發展。根據辯方文件紀錄,他在2054時過西隧;立法會大樓的捲閘就是在差不多時候被破壞,而他在駕駛途中就知道消息。他在花舖時已留意立法會情況約一小時,見到大肆破壞,知道當時暴動正在發生。

他最初得知記者群組求助訊息時,認為充電器緊急,之後立法會一帶情況混亂,記者群組亦沒有更新消息,他就認為可能記者已有充電器,不需要他再提供。去石塘咀時他沒有打算去立法會;該段車程只有他自己和住西環的朋友,而該朋友不在演員群組裡,但他在石塘咀時有收到早前一同前往買充電器的朋友傳來訊息,指記者仍需充電器。他買完充電器就放了在車上,所以無需再特地折返銅鑼灣攞完再帶去金鐘。當時他並不知道需要充電器的記者身分、位置,甚至是在立法會大樓內或外也不知;他認為記者之間會共用器材,故他只需把充電器交給任何記者就可以。

🎥控方播放Euronews片段顯示,大約2346時、即他進入立法會之時,林卓廷正在「煲底」接受訪問,有十多名記者圍住林。他記憶中當日在該處沒有見到記者,因當時只聽到示威者聚集的聲音而沒有為意有記者採訪;他直覺最直接交收就是入去大樓。

回應主控指他「深入虎穴」去到最核心的會議廳範圍交充電器,他表示睇新聞轉播見到會議廳內大部分是記者朋友,場面較平靜、安全,亦沒有留意已發出紅色警示;他知道謝振中宣布警方將會清場,但當時見情況相對平靜,亦擔心記者器材無電會影響傳媒做報道,當刻他只是純粹認為記者需要充電器,想盡力協助,沒有介意會否被誤以為是示威者。他知道現場有機會被定性為暴動;為了交充電器,他不惜身赴暴動現場。

主控問他是否明知而選擇去暴動現場?他指以自己當時理解,現場相對平靜。他清楚自己是公眾人物,但他只是以普通市民身分參與遊行,沒有召集、帶領他人,只是加入。他確認社會不同人有顏色之分,有「黃絲」、「藍絲」;被問到他是否黃絲,他表示自己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政見人士。

譚專員讀出他接受訪問的內容,要求他解釋當中意思(駱資深大律師強調文字不是由他本人所寫):
//多次站在前線的男神王宗堯亦有現身//
——事實上他並沒有站在前線。他同意曾多次參與遊行;
//政府未必聆聽市民意見,但不會放棄,「自己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每樣嘢都試!」//
——用自己方法發聲是他的做法,例如參與遊行、收到訊息就嘗試協助記者。

他同意自己演藝生涯中有支持者;但遊行是每個個體去一齊參與,並不是因為他而去參與。他知道,自己以公眾人物身分站出來,無論是正或負面都會有影響。他不同意自己支持當時發生的事件,不同意因知道會被拍到自己在場於是刻意到會議廳以鼓勵或便利他人去支持在立法會發生的罪行。他有娛樂版記者的聯絡方法,但他認識的娛記在遊行結束時已離開;他沒有透過娛記去聯絡在立法會採訪的記者。

(控方盤問未完,因需要就辯方今天呈遞的影片及公司文件作查核,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