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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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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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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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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各被判監41-45個月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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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各方對早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

法官因年尾多長case寫唔切判詞,訂於2024年5月24日14:3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維持現有擔保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謝官忙到年頭其他案件裁決已經咁講,真係年頭忙到年尾都仲忙緊,反正糧照出,嘢就慢慢做,對佢冇乜影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下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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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繼續傳召PW14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D7代表盤問(續)

🎥播放金水Facebook片段P0195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A2出口附近的碧街小巷一帶情況。畫面見到A2出口外有3位消防員,中間手持紅色滅火筒的那一位是證人本人。

🔹控方覆問

證人於主問曾提及,身處A2出口時見到有警務人員由碧街東跑過,進入彌敦道——正是剛剛辯方播放金水片段之事件。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 時任高級消防隊長(現為助理消防區長)溫建良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2332時證人收到控制中心指示,需要旺角升降台(有雲梯的消防車)到碧街處理一宗大量傷者事故。證人於2357時到達上海街及登打士街,由於路面堵路嚴重,消防車無法抵達港鐵站出口,他吩咐隊員從消防車上取出急救工具,步行前往油麻地站近碧街的A1出口,至凌晨零時抵達。

他見到馬頭涌升降台主管、高級消防隊長黃琪,在封鎖線外——A1出口對出約10米、向碧街西的位置——向其了解現場情況。其後他與在場警員溝通後,獲准許消防員進入封鎖區,但如需移動任何被捕人士,須得到警員同意。初時他見到被捕人在A1出口兩邊巷,後來發現彌敦道上也有被捕人士。

他向每位被捕人了解有沒有受傷,進行即時急救後分流,最後送院,期間一直有警員睇住。當晚共有26男7女被送往不同醫院,稍後錄口供時他才被警員告知,26男7女當中有3名警員。

當晚共動用了42位消防員、122位救護員、11輛消防車、36輛救護車。

-PW15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天安排的4名證人至下午約3時已全部作供完畢,法官對控方時間管理表示關注。主控表示,目前只有3名證人確定明天可到庭,現正努力安排更多證人明天接續作供,亦可處理65B證人供詞。有匿名令保護、出入需要特別通道的證人,已安排好下星期一、二出庭,不希望改動。

1513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上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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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匿名速龍S大隊主管 A? 警司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成,速龍成員頭頂或身上有紅、綠或藍燈,證人講述到場由碧街東面衝出後情況,自己拘捕非本案兩名人士,小隊作出截停拘捕後將各人移交在場警員處理。

-PW26 作供完畢-

⏺️傳召PW27 匿名速龍S小隊A20警長 作供 (制服非本案被告)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為速龍小隊成員,乘坐第二輛小巴2322時在廣華醫院停下。證人之車在碧街逆線向彌敦道行,2325 收命令在碧街近東方街下車作拘捕行動。當時見到過百黑色衫褲示威者在彌敦道馬路上向北跑於是上前追截,自己是第一人衝出,PW27走出彌敦道南行線轉右向北追截,跨過路中央到北行線,度見到有一班人在逃所以再進入咸美頓街西8米停下再回身阻止人從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其後見不少人仍向彌敦道北面逃走,有2隊員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自己發現一名灰色頭盔戴豬咀及護目鏡姓郭男子(非本案被告)正向北跑於是將其制服,手持打火機被丟地上,之後2329時自己將他帶去九龍行外,最後11月19日00:34時自己將疑犯帶去寶寧大廈外THA交其他人員看管,未有看到有同事從北面押解拘捕人士,之後自己亦跟速龍小隊離開現場。要求下在地圖劃上自己追截路線、制服敦姓人士(非本案)及封鎖線位置。

🔸盤問
D7代表
-主問在地圖上之下車後追截路線,同意自己乘第二輛車,下車時-有同事已落車在前。
-制服敦姓人士時該人丟下火機,不知手持火機打算作甚麽用途,因他想逃走所以有使用武力
-同意彌敦道562號是一商場,冇留意示威者有否也在用卡板做防線
-控制姓郭人士估計約2分鐘,因只有自己一人怕有危險所以帶去九龍行
-P0183 截圖中 控制疑人位置在右手邊看不到之位置,曾見到有人跌低,不知是消防員定其他人士。
🔹沒覆問

-PW27 作供完畢-

⏺️傳召PW28 匿名速龍S小隊成員A8 警長 作供 (拘捕非本案被告)
🔹主問
18日2322時到廣華醫院,2325下車沿碧街行人路跑去彌敦道,路上有人縱火及扔磚,自己在碧街路口旺角大樓見有二三百人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面,自己見一名肥胖黑衫褲戴豬咀眼罩男子在南行線跑向A2出口側巷仔, PW28上前截停被雙手推開,糾纏中2人跌地,最後成功制服,疑人頭部流血意識昏迷,於是召救護人員幫手,最後2346押送該疑人上救護車去伊利莎伯醫院,事後知道有設立醫療區及拘留區。證人在地圖上指出制服疑人位置。
🔸沒有盤問

1326完庭,今天由於雙方律師下午另有案件,今日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餘下2名匿名證人估計半天可完成,之後可傳召非匿名證人,主控知道明天下午法官會處理另一案件,盡量會配合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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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9開庭

📌控方3名速龍證人作供完畢
-隊員A5
-隊員A26
-隊員A33

1336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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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09:52開庭]

📌傳警長3273謝文毅(音)
🔹控方盤問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 D3小隊。頭後燈為藍色。案發18號當晚跟隨D3隊於紅磡體育館待命,後前往加士居道推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收到指示往北推進,23:45左右收到高級督察 梁嘉進(音) 指示,需在油麻地A1 出口帶人往THA(臨時羈留區),當時THA尚未成立。01:05-03:15,有78 人分9批從A1帶往THA,78人當中包括D6, D7。

23:45-01:05時,證人和D3隊於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A1地鐵站後工作,證人指自己工作為防止有人衝擊防線,或被制服人士逃走,自己睇到A1位置被制服人士。

控問此階段有否知悉/看見有人干擾被控制人士之衣物。答自己無,唔知其他人。續指是在A1 出口北+南+西面提取人士到THA。控問01:05前有無見仼何人干擾被制服人士 — 答不清楚。

控問押解過程有無見有人干擾押解人士衣服/物品 — 答自己和隊員負責押,無受干擾,指被捕人坐在地,證人叫他們企起身列隊,並叫他們拿回個人物品,後往THA。

THA有刑偵同事負責登記,證人指自己看到登記程序。進入THA 後,證人把押解人士交給刑偵同事然後自己進行另一轉押解。有登記押解人士身份。

控方問被押解人士之身外物品如何處理 — 回答叫他們列隊之前有叫拎返自己物品,自己無幫手拎。

03:15後,證人指Delta team 及後仍然有做保安工作 ,防止有人衝擊。至凌晨05:xx離開。

🔸D7辯方盤問
01:57-02:04 階段,證人同意押D7 時,對D7 由那一位警員帶往A1出口附近無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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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警長5132 陳智偉(音)

🔹控方盤問
11月18日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3小隊成員。在紅磡體育館侯命,後在加士居道往北推進, 23:26收到指令從彌敦道往北面推。11月19日01:00收到小隊指揮官指示,需從油麻地出口帶人往THA,期間要確保中途無人數加/減,續指各人自己保管財物。

證人指分8-10 人一組入THA,每位警員看管一至兩名人士。由凌晨1點零幾分開始押解至凌晨三點頭。提取地方:A1 出口之北+西+南面,續指東面都有有小部份。會問該處負責警員誰需要提取至THA。此階段證人押了約50名人士到THA,指無人干擾他們的衣物或物品

THA入口手續:交人到入口登記處並拍片,有目擊到過程。控問如有身外之物,如背囊會如何處理 — 回答帶他們到THA前會叫他們拎返物品,無見到其他警員幫佢哋拎嘢,自己都無。

由01:0幾分開始押解前一小時,證人指他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近匯豐銀行黃格仔位置,和隊員截停了幾名人士,並交給刑偵警署警長,及後重整小隊。續指01:00 前在匯豐銀行,之後先去A出口一帶。

證人指被押解人士皆來自C區(早前提到油麻地A出口提取人士之地方)。押送後有登記翻個50人資料,包括D5, D8。

證人指凌晨三時頭,返回附近車上做其他duty。

🔸D8辯方盤問
證人拘捕後重整小隊至01:00收到指示前往A出口,同意收到指示時是在日本城。辯方問01:00前A出口兩條巷發生什麼事是否不知,證人回答知道有暴動。

就證人早前所指,提取時會問警員是否要帶該人前往THA。證人指不知道此警員早前有否和在該處之人士交流,也不知再之後有無警察和該些人士交流。同意不知道該些人士從哪兒被帶來此處(即油麻地出口附近)。

辯方指接管時,人們是被反手狀態,證人回答大部份都是。辯方指D8被反手,在THA拍片時以口告知警員身份證在那,證人同意。辯方指如果該些人有口罩或帽跌下,需要由警方替他們戴上。證人回答辯方是假設性問題,並指出自己無見到,亦有人自己踎低執返。辯方問會唔會有情況有警察幫佢哋帶返,證人回答見唔到。辯方問如果意外掉落有無見到警察施予協助,回答見唔到。

📌傳偵緝警長34974

🔹控方主問


案發1118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及應變大隊成員。當日在加士居道推進至彌敦道,原彌敦道往北面推進, 23:26在窩打老道推向窩打老道以北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23:35收到曾廷賓(音)指令,要設立THA,證人為THA主管。證人及後在寶寧大廈外以橙帶設立THA。由警員7443協助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58334和13282(呢個聽唔清楚是否13282)則在THA內維持秩序。

23:51 開始登記入THA程序,證人在入口登記處。就對各人被提取位置,證人答在彌敦道行人路排隊等候,隊尾向北方向,不清楚各人再之前的位置。

證人指出在內人士會有THA編號,除非被帶往警局或醫療區才能夠離開THA。有兩次集體拘捕(宣布拘捕?),於01:xx為首次,送走此批人士往警署後,第二批人士進入THA,時間大約01:52。

而23:51後是第一批人士進入THA,有92人。THA編號係順住入既次序,證人解釋在THA編號93旁寫上92的原因,是因為余世強警長(音)在窩打老道拘捕了14名人士,並想把該些人交給證人。所以行政安排上,證人叫7443留了14個位。但此14名人士在23:51時不能夠以第一批身份進入,而是在中途進入THA。14名人士當中,鐘景濤(音)不適,沒有進入THA。

THA編號82為D5 ,是第一批進入的。控問第一批人士中間有否進出THA,證人回答有人感到不適,在伍曼華(音)宣布拘捕前,兩名人士需要離開接受治療,後再被送往警署。亦有兩名人士在宣佈拘捕後離開THA接受治療,因此第一批92名人士當中直至01:xx有四名人士被送離THA接受治療。

01:52有第二批人士進入THA,與第一批人士採用相同登記程序。有99人,當中THA編號無跳編號的情況,有四人被轉移走接受治療。此批人士於03:xx被宣布拘捕。D8 的THA編號為102, D7為111,D6 為105。

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士,即92+99人進入THA時,證人回答他在THA附近,能看見其運作。證人05:33離開現場。

11月18日 23:51 第一批人士進入THA 至第二批人士於11月19日05:20全離開時,控方問有無見到任何人干預進入THA人士之衣物和物品,回答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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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95 片段看見速龍在碧街東入彌敦道,控指此片段和P044警方拍攝片段有情境重疊。播出並作對比。

控方指出看見消防員在A2出口,及後橫過彌敦道,亦見警察追捕和制服行動
(按:片中有男子聲音指警方開左好多下槍),續指出片中看見A2出口警察出現之情況,片中見警察白色小巴。

播出對比片段後,控方以片中消防員,路人和速龍作兩條片段的共通點,並指出P044見警察在彌敦道以南推進。續指出對比片段顯示碧街東和彌敦道以南情況與控方第10證人梁頌文(音)吻合,當時證人指出看見碧街有行動,認為是速龍引起的,於是下指令彌敦道以南機動部隊進行推進,因此是碧街東的速龍首先行動,及後機動部隊才推進的情況。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今日完庭,明天會移至11庭14:30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屆時會知悉是否作供/傳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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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證人列表

D5將於星期一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6將於星期二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7會於星期三出庭作證,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皆是市民證人
D8會出庭作證,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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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3年12月11日0930第八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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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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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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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上午加下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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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5歲。讀土木工程和形象設計。案發至現在和母親+姐姐同住

▶️相約朋友出旺角食放題+足療

2019 1117晚上,D5以電腦通訊軟件discord &Skype 同朋友打機傾計。續指因18 19號不用番工(海洋公園兼職)/返學,自己提議去旺角食放題。有一朋友應約。並在OpenRice確認開放時間。周姓朋友建議食完嘢去足療按摩,D5 認為建議不錯,並指因工作關係需長期站立,2017年-2019 都有翻職。

▶️出發途中肚痛+朋友爽約+旺角公廁下車

11月18 日約2130梳洗,有化妝帶頸鏈耳環,穿白色nike波鞋。2215-20 從住所出門口,樓下答的士,告知司機兆萬中心落。的士由程翔道至亞皆老街窩打老道交界時,D5感肚痛。到黑布街時周朋友約2235 message 自己告知其家中有突發事件,自己嬲有話對方幾句。因早前肚痛,所以左轉入黑布街時D5有叫司機在洗衣街花園公廁放底自己,證人指收到短訊和落車時間相若,當時收到訊息時間為約22:35 所以推算相若時間落車。

▶️聽到叫囂聲好奇查看
D5 指花園街附近環境平靜,有商鋪開燈,但無深究有無開鋪,有街燈開,有不同人從大廈進出。自己入了公廁,去完約23:00。

自己有諗住回家,但有在意好奇到早前去廁所前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便沿花園街向登打士街方向行,欲上前睇咩事,想去登打士花園街交界位。及後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行人路有不同衣着人士,如恤衫+中年漢等,也望向窩打老道方向。

D5見到彌敦道馬路上有人戴豬咀+蒙面在徘徊。自己邊觀察邊行向彌敦道方向。行至登打士街休憩處,入了恆隆和富大廈和休憩處中間的巷,後去南面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觀察到行人路有零聲不同衣着人士。

d5 面向彌敦道望向左邊觀察到窩打老道多人聚集,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之街燈無開,現場較昏暗。留意到窩打老道個排人密集,碧街以北則人群鬆散。

▶️ 街燈昏暗 視力不佳+欲獲得更好視野+想拍低示威者行為 - 於是行去A1出口

D5指自己有近視散光,望唔清窩打老道方向嘅地方。D5指見到禁多人,知道窩打老道方向係示威現場。由於自己視力不好,燈光昏暗,自己對示威者抱有厭惡態度,便想上前得到更好視野+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 。

厭惡因工作上同事為政見吵架致工作風氣差,也加深香港仇恨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因認為可以轉發俾朋友+發佈上網令更多人知示威者的行為。

被告在咸美頓街原行人路橫過馬路去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南行到達九龍行簷篷位時,見到A1附近有很多人在行人路聚集,包括記者,他們望向窩打老道方向,被告指出A1後面的燈光充足,當時自己認為該位置能夠得到更好視野。

被告再向南方(行幾步?)至A1出口後方的牆。當時望向窩打老道能見得清黃格仔發生的情況,見到有很多火光和煙,見到示威者向佐敦方向,也見到警方防線。

▶️見情況激烈 + 希望離開現場 + 唯被人群壓住不能移動  + 被捕

D5續指當時示威者行為越來越激烈,與以往在社交媒體看到的新聞情況不同,當時無諗住再拍攝,知道朗豪坊有一酒店有紅色小巴站有專車可到梨木樹村,即自己住所,於是計劃首先離開彌敦道入xx(聽唔清)和上海街。

當時自己面向窩打老道,右邊是A1出口和廣豐找換店的窄巷,d5想右轉入窄巷往上海街並向北行往朗豪坊。當想右轉時候,行車線的示威者高速向北面,自己與他們有兩至三米距離。當時還未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在原地企了大約5秒,d5然後想右轉入窄巷。而黃格仔示威者高速向後面(北面)推,被告被人群夾在牆。

d5入咗窄巷一兩步之後,有大批人一同轉去窄巷, 自己便被夾在a1牆不能郁,當回神後想角力時發覺雙腳已被人群壓住。D5指自己是面向住碧街西和A1出口最前排被困人士, 過了5分鐘後開始見到消防員到場,指自己是首先被他們救起。救起時有穿戴頭盔和藍色衣服的警察命令自己跪在A1出口商舖鐵閘位, 面向寶寧大廈。及後陸續有人被救起作同樣安排。

被告指自己有向一警察解釋自己不是示威者只是路過,但不獲理會。有警員拎棍敲打被告前面鐵閘叫安靜,於是被告感到害怕便沒有再作解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希望開始盤問前可有20分鐘小休,但希望「又」休前可以問一條問題。

控方問及旺角放題餐廳名字。D5回答冇特別,喺OpenRice見到有幾間,如兆萬中心之帝王極尚海鮮+家樂坊之「㷫烚烚」。控問有冇預約餐廳。被告回答冇因夜晚食唔使等位。

- 小休 -

被告2019年是學生,於11月18和19日不需返學。同意11月17日已經知道Poly被佔據,附近一帶有示威者及堵路。

周朋友是中學認識的,在馬鞍山和xx (聽唔到)居住。於11月17日和朋友在通訊軟件時有提議係去旺角食,並相約於11月18日夜晚10:30。控方質疑為什麼早一日約第二日夜晚10:30才食,d5解釋兩人皆是學生,而自己零用不多會節儉,夜啲食會有折

控方質疑點解唔約九點。被告回答係即興約22:30。控方質疑17號約定都唔算好即興。被告指22:30較少人唔使等位。

控方問有冇睇OpenRice所選擇的餐廳幾點關門。被告答有,並指部份凌晨兩點關門部份11點。控方問有冇睇「㷫烚烚」餐廳的關門時間,被告回答有睇Instagram講12點閂門,控方問其他店呢 - 回答忘記

控方問被告提及會去按摩的地點何在。被告回答周朋友提議並會帶自己去,自己不知確實地點。控方質疑22:30先食嘢有冇諗過唔夠時間,被告回答周朋友話按摩地方廿四小時開門。控方問11月18日前有冇試過同周朋友食放題和按摩 - 回答有食放題,但冇按摩,回答控方指周朋友想按摩,因為提及之前試過。

控方質疑點解17號要商討去旺角,葵涌同馬鞍山冇放題咩 - 回答旺角更多選擇而且難得同朋友夾到假,葵涌的商場10點會關門而且沒有優惠,馬鞍山則不清楚。

控方質疑去之前有冇打電話俾㷫烚烚或者其他店,指預約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冇咁打算,並指出2200後小人唔使等位。控方問有冇諗過因為旺角堵路和社會事件影響餐廳會早收。被告回答沒有,不知道延伸到旺角區域。

控方問17號有冇睇新聞,被告指在Instagram睇,小睇電視。控方問17號有冇睇到提及17號或之前有此些活動在彌敦道,被告回答冇印象。

控方問搭的士到旺角幾錢,點解唔早啲出門口。被告指的士搭了10分鐘,60至$70。控方質疑17號已經約18號,為何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被告回答原本想,但2130裝扮完後意識到會遲到。控方質疑被告指自己是學生,搭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知會遲到才要搭的士。

控方問的士司機話要經窩打老道去亞皆老街,有冇問過對方點解/對方有冇講原因。被告回答沒有,認同窩打老道去的路程會遠少少。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沒有提及有堵路情況或示威。被告回答當司機告知要行此路時,自己認為理工大學紅隧有事然後司機驚。被告解釋司機講之前冇咁樣諗是因為自己多數睇Instagram,主要講理工大學點樣被摧毁和紅隧阻塞,所以自己只意識到poly相關事件,並認為司機會去遠啲。控方問的士幾錢,被告回答無印象。被告不同意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是因為知道當日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旺角一說。被告同意屋企樓下有紅色小巴往朗豪坊。控方質疑被告唔答呢架小巴係因為知道嗰日唔可以答,被告解釋自己搭的士係因為遲到。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在意要節儉,加上前一日已經相約,當天唔使咁匆忙 。被告回答自己支整 ,2100先開始打扮。控方問的士行經窩打老道時自己有否看見阻塞和路面的雜物 -  回答冇印象

被告2300去完廁所,去廁所前已聽到叫囂聲,同意35至40分落車時聽到。2300時聽到很多叫囂聲,同意聽到時意會到是示威者。控方質疑既然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何不立即離開。被告回答因為好奇心想查看。控方質疑為什麼11月會好奇,被告回答平時靠睇轉載消息,只是文字或相片。控方問被告既然對示威者厭惡點解要睇,被告回答冇抵觸,並回答冇打俾警方,因為認為警方應該處理中。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相信此情況,立即離開屬恰當的。被告解釋自己留意到窩打老道有很多人,認為該處有對峙防線,而自己在碧街與黃格仔距離有80米屬遠距離。控方問點解去完廁所後知道有示威何不離開。被告回答有好奇心,同意自己講有聽到聲音和提及彌敦道有對峙

就花園(街?公廁?)往南行到登打士街轉右邊,恆隆轉左往一條無名巷,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好奇,何不在恆隆時往彌敦道。被告解釋行Pop corn 和562大廈會成日經過,冇特別。同意控方所指恆隆唔轉左,去彌敦道可以快啲睇到彌敦道情況。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去人群處,而不是八卦一說 。控方問右轉咸美頓街,何時在咸美頓街。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問花園街去咸美頓街幾耐,被告回答無印象大概五至10(分鐘?米?)。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可見彌敦道以南情況。被告回答不是太清晰見到,並指出自己18號冇戴眼鏡,因為日常時間唔會帶,返學會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