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4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襲警(涉襲擊警長A)
未準備好答辯
辯方1月9日傳真發信同律政司溝通,律政司表示昨天才收到,需至少4星期處理,辯方考慮回覆需2星期
法庭表示下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4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襲警(涉襲擊警長A)
未準備好答辯
辯方1月9日傳真發信同律政司溝通,律政司表示昨天才收到,需至少4星期處理,辯方考慮回覆需2星期
法庭表示下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提堂(#1104將軍澳 唐明街尚德巴士總站 襲警:涉襲擊警長A)
辯方指可答辯,控方指是日有控罪修訂。
被告不認罪,控方指有3位控方證人及數段短片2-3分鐘,來源控方指稱為 Stand News。
辯方陳詞指負責大律師於6-7月有其他較高級法院案件審訊,要求審期安排於8月,除被告外辯方沒有證人需傳召。
案件審期定於8月3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提堂(#1104將軍澳 唐明街尚德巴士總站 襲警:涉襲擊警長A)
辯方指可答辯,控方指是日有控罪修訂。
被告不認罪,控方指有3位控方證人及數段短片2-3分鐘,來源控方指稱為 Stand News。
辯方陳詞指負責大律師於6-7月有其他較高級法院案件審訊,要求審期安排於8月,除被告外辯方沒有證人需傳召。
案件審期定於8月3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0932 開庭。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63條。
案情:被告於2019年11月4日,在將軍澳尚德巴士總站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被告不認罪❌
因控方需時處理證物錄影帶,休庭10分鐘。
0935 休庭。
#1104將軍澳 #審訊
0932 開庭。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63條。
案情:被告於2019年11月4日,在將軍澳尚德巴士總站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被告不認罪❌
因控方需時處理證物錄影帶,休庭10分鐘。
0935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1057 再開庭。
方才控方證人警員A作供完畢(供詞後補),現法庭就控罪裁定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辯方透過互聯網取得1條iCable片段,燒錄至USB呈堂為證物,期間無干擾或修改。
2 同上,證物為RTHK片段。
辯方證物
DP1 iCable直播片段
DP2 RTHK直播片段
DP3 承認事實
辯方請求休庭10分鐘,予被告觀看證物片段。
1100 休庭。
#1104將軍澳 #審訊
1057 再開庭。
方才控方證人警員A作供完畢(供詞後補),現法庭就控罪裁定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辯方透過互聯網取得1條iCable片段,燒錄至USB呈堂為證物,期間無干擾或修改。
2 同上,證物為RTHK片段。
辯方證物
DP1 iCable直播片段
DP2 RTHK直播片段
DP3 承認事實
辯方請求休庭10分鐘,予被告觀看證物片段。
1100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吳(30) #1104將軍澳
以下補回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供詞。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4日00:57,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包括警員A(警長),因應唐賢街有示威者設置路障,到附近設置封鎖線
2) 於2019年11月4日01:07,PW1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並以襲警罪拘捕被告。01:20警員17344向被告施行警誡。在警誡下,被告說出: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空氣啫
3) 控方取得1條《立場新聞》錄影片段,該錄影帶編為證物P1,期間沒有修改,呈堂性不受爭議。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P2 承認事實
辯方代被告要求,申請證人警員A作供時脫下口罩。法庭批准。
==============
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A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執行特別行動更分,為1300直至任務結束。在11月4日00:18左右,他收到指令前往唐德街唐俊街一帶,協助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00:40左右,他與全隊41人到達位置,並在唐俊街駐守車隊後方。0053左右,上級命令PW1前往寶康路入尚德邨支援;0057時,PW1到達,在尚德巴士總站外聯同東九龍第三隊設置防線。當時,在防線100米外即唐寧街與唐俊街交界,有超過50人集結;左、後方停車場亦有人,故警員作全面戒備。
約01時,警員發現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與牛仔褲,從尚德邨巴士總站行近防線,一邊大叫「射死我吖,射死我吖」。距PW1 15米時,他撿起地上的消防喉及開啟水掣,射向PW1方向。PW1不住著他「停止,行開」,但被告沒有理會。PW1遂持胡椒噴劑上前,但遭射水柱,被告同時大叫:「死黑警」。
PW1於是向被告射出1發胡椒噴劑。被告放下水喉、轉身離開;PW1喝止不果,便再射1發噴劑,並與其他警員將被告制服。0108,PW1對被告宣佈拘捕,警員3800用塑膠手銬反扣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影片27:34,指水花鋪天蓋地,在場警員「個個都濕晒」,而警務人員在制服男子後,沒能力將水喉關掉;又指PW1在20米外,因天色昏暗,沒可能見到被告開啟水掣。辯方就此提出,水喉是一直開著。(辯方曾質疑PW1為何警員不關掉水喉,PW1稱:「每個人對呢啲機關結構嘅認知唔同」。)
PW1確認,當時,100米外的50人、巴士站及停車場的人,都和被告「無關」。辯方於是詢問,被告射水方向「又天又地」,是什麼讓PW1覺得要警告他。PW1指水柱方向朝向防線,且被告一直行近警員集結位置。
辯方重播影片26:48-49,提出被告即使水柱向警察,在警員衝向自己時,已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到PW1;又指,PW1噴胡椒噴霧後,被告拋開水喉,使PW1覺得水柱噴向自己。PW1不同意上述說法,辯方即道:「噉睇吓我哋條片,睇完你就知我點解會噉講。」
辯方播放iCable的1條直播片段,提出在PW1所稱「勸喻不遂」的期間,被告不能確定PW1是警務人員、不能分辨「行開」是在喝止誰,也不一定能聽到警告。PW1同意。
PW1確認,水柱一開始偏上,是在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垂低向下。辯方隨即反駁PW1「被告特意用水柱噴自己」的說法,指:一,被告行向防線時水柱一直射向水平偏上,非射向警員A;二,被告遭胡椒噴劑襲擊,水柱垂下乃自然反應,非故意;三,被告受襲後眼睛受傷,水柱射向警員是意外,PW1其實知道、亦可分辨。
針對被告試圖離開現場,辯方播放RTHK的1條直播片段,指「在片段中看見的,是一個人被襲擊後離開被襲地點,而非逃走」,認為PW1證供抹黑被告;又質疑水花不具殺傷力,問PW1除了認為被告打算離開,有何第二次使用胡椒噴劑的基礎。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制服後有傷,自己無傷。
PW1作供完畢。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吳(30) #1104將軍澳
以下補回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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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4日00:57,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包括警員A(警長),因應唐賢街有示威者設置路障,到附近設置封鎖線
2) 於2019年11月4日01:07,PW1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並以襲警罪拘捕被告。01:20警員17344向被告施行警誡。在警誡下,被告說出: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空氣啫
3) 控方取得1條《立場新聞》錄影片段,該錄影帶編為證物P1,期間沒有修改,呈堂性不受爭議。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P2 承認事實
辯方代被告要求,申請證人警員A作供時脫下口罩。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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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A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執行特別行動更分,為1300直至任務結束。在11月4日00:18左右,他收到指令前往唐德街唐俊街一帶,協助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00:40左右,他與全隊41人到達位置,並在唐俊街駐守車隊後方。0053左右,上級命令PW1前往寶康路入尚德邨支援;0057時,PW1到達,在尚德巴士總站外聯同東九龍第三隊設置防線。當時,在防線100米外即唐寧街與唐俊街交界,有超過50人集結;左、後方停車場亦有人,故警員作全面戒備。
約01時,警員發現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與牛仔褲,從尚德邨巴士總站行近防線,一邊大叫「射死我吖,射死我吖」。距PW1 15米時,他撿起地上的消防喉及開啟水掣,射向PW1方向。PW1不住著他「停止,行開」,但被告沒有理會。PW1遂持胡椒噴劑上前,但遭射水柱,被告同時大叫:「死黑警」。
PW1於是向被告射出1發胡椒噴劑。被告放下水喉、轉身離開;PW1喝止不果,便再射1發噴劑,並與其他警員將被告制服。0108,PW1對被告宣佈拘捕,警員3800用塑膠手銬反扣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影片27:34,指水花鋪天蓋地,在場警員「個個都濕晒」,而警務人員在制服男子後,沒能力將水喉關掉;又指PW1在20米外,因天色昏暗,沒可能見到被告開啟水掣。辯方就此提出,水喉是一直開著。(辯方曾質疑PW1為何警員不關掉水喉,PW1稱:「每個人對呢啲機關結構嘅認知唔同」。)
PW1確認,當時,100米外的50人、巴士站及停車場的人,都和被告「無關」。辯方於是詢問,被告射水方向「又天又地」,是什麼讓PW1覺得要警告他。PW1指水柱方向朝向防線,且被告一直行近警員集結位置。
辯方重播影片26:48-49,提出被告即使水柱向警察,在警員衝向自己時,已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到PW1;又指,PW1噴胡椒噴霧後,被告拋開水喉,使PW1覺得水柱噴向自己。PW1不同意上述說法,辯方即道:「噉睇吓我哋條片,睇完你就知我點解會噉講。」
辯方播放iCable的1條直播片段,提出在PW1所稱「勸喻不遂」的期間,被告不能確定PW1是警務人員、不能分辨「行開」是在喝止誰,也不一定能聽到警告。PW1同意。
PW1確認,水柱一開始偏上,是在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垂低向下。辯方隨即反駁PW1「被告特意用水柱噴自己」的說法,指:一,被告行向防線時水柱一直射向水平偏上,非射向警員A;二,被告遭胡椒噴劑襲擊,水柱垂下乃自然反應,非故意;三,被告受襲後眼睛受傷,水柱射向警員是意外,PW1其實知道、亦可分辨。
針對被告試圖離開現場,辯方播放RTHK的1條直播片段,指「在片段中看見的,是一個人被襲擊後離開被襲地點,而非逃走」,認為PW1證供抹黑被告;又質疑水花不具殺傷力,問PW1除了認為被告打算離開,有何第二次使用胡椒噴劑的基礎。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制服後有傷,自己無傷。
PW1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04將軍澳
1157 開庭。
辯方補充:被告非在心態輕率(reckless)下傷人,因其行為不是罔顧在場警務人員安全,亦沒意圖使動作具危險性。
本案押後至8月13日150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裁決。
1203 退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04將軍澳
1157 開庭。
辯方補充:被告非在心態輕率(reckless)下傷人,因其行為不是罔顧在場警務人員安全,亦沒意圖使動作具危險性。
本案押後至8月13日150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裁決。
1203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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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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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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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