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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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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 #6樓1庭

陳xx (岳巴)#0915北角
- 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

押後到2020年2月4日再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不是聲援
香淑嫻裁判官
👤傅仰金/45 答辯 (#0915北角 普通襲擊:福建幫;襲擊外籍記者)

藍絲part time直播員今日幫大家直擊福建佬答辯😊
庭內滿人 滿人 滿人😊
而家邊個少數派🤷‍♂
你哋以為出幾張圖就會自動有人去🤷‍♂
就唔使早起身 自動有人幫你報新聞咁報
今日我就食住花生睇吓你哋班蠢豬有幾「團結」
#講完揼心口
#多謝堅持早醒嘅聲援手足
#說好的不離不棄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不是聲援
香淑嫻裁判官

傅仰金/45 答辯 (#0915北角 普通襲擊:福建幫;襲擊外籍記者)
ESCC2671/2019

普通襲擊 #0915英皇道 襲擊南華早報記者
新增控罪 普通襲擊 #0915英皇道 襲擊一名不知名人士

認罪兼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求情指有1仔1女,皆為讀書中。現時為日薪裝修工人,日收1200元。辯方亦指被黑衣人推撞過,離開時亦被不知名男士以粗口追罵,被告情緒失控以「不合比例武力」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亦指使用暴力並非被告本性,更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襲擊、亦有坦白承認控罪,希望以非監禁形式處理

押後至 6/2 9:30 東區法院第五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於社會服務令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北角 #答辯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答辯意向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控罪3 - 不認罪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1-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審訊控罪2,3。控罪1之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44),報稱廚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於北角明園西街17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壘球棍。

被告認罪,判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3個月即時入獄。另外,被告年邁母親將由社署跟進。

🚹不是聲援🚹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1015 休庭30分鍾以便雙方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被告將承認首兩項控罪後是否還要堅持第三項控罪的起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被告之前就就控罪1認罪,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10:08 開庭
由於法庭在今日開庭前才收到控方修訂了部份案情撮要中的部份字眼(如攻擊性武器的描述、案發地點的準確位置等。
裁判官指知悉被告對第二項控罪有認罪意向,而被告亦已在早前承認第一條控罪,裁判官認為第三項控罪其實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因此詢問是否繼續控告被告的第三項控罪。

辯方表示其實早已找辯方作溝通,但控方堅持需要看被告是否承認特定案情才考慮撤控。

由於本案原定審訊2日,現在或只需審理一條控罪,有充足時間處理。因此裁判官給予雙方30分鍾整理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是否繼續需要就被告的第三項控罪起訴。

10:15 休庭30分鍾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