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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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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方第一證人X作供完畢
(詳細後補)


上午審訊完結
14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2) 呈堂片段不爭議
3) 2名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主問 第一證人X
控方第一證人X在屏風後作供,X交代了當天在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一群約6-7名黑衣人破壞港鐵設施後逃走,X指追問眾黑衣人做乜打欄啲嘢期間受襲,之後黑衣人離開港鐵,他一直追到案發天橋,但也追不到四散的黑衣人。
X表示在天橋被20至30名唔知咩人包圍他,向他指罵,向他講粗口,更指有人拉和踢他。
十多分鐘後,有人從人群後方即X的正面方向伸出手向X淋易燃液體,X表示唔知發生咩事自已就著火了。

X指聽到有男有女向他講粗口,亦聽到有女聲叫他「返大灣區」,被鬧後感到「驚同憤怒」,驚會被打。
著火後他立即除衫,在男途人幫助下把火撲息,送院醫院後4成皮膚燒傷,今年2月出院。現時手腳無力,亦未能工作,要依賴老婆照顧日常生活。

📺庭上播放幾段分別由網罪科從網上搜尋及控方第四證人提供的現場拍攝片段。

PW1指當時成班人講嘢,未能確認粗口或「返大灣區」是由誰講,只知「返大灣區」係女人講,但不知是否出自女被告(D1), 同時認得該女聲從港鐵時已出現 ,PW1聽到有男人講粗口,但同樣未能確認是否出自男被告(D2)

辯方盤問 控方第一證人X
辯方問X是否知道剛在主問尾段提到嘅從港鐵到天橋的女聲咩樣?X回答不知,只知係同一把聲。
被問到其中一段片段一開首就影到X於橋尾(近馬鞍山公園方向) 拉扯一位灰衫男子衣領,X就表示只係互相拉扯。
在盤問下X承認有人如片中所見嘗試上前分隔及叫冷静,同時承認事件事隔多月印像已蒙糊,要靠剛才睇返片先記得返。

X確認當時天橋上男女途人都不只1人。
X在盤問中承認如片中所見,如X轉身走係離開到及無人阻止佢離開,以及當時聽到有男有女嘅聲音人叫「走啦,走啦」。
X解釋當時驚走會更危險,覺得留係度仲有人幫手拗下交,走咗就無人理。X有預計過會比人打,但想不到會被燒。
辯方問X有否因在場有人正拍攝拎佢更安心?X回答沒有,因為只會影到自已打人,黑衣人打佢果啲就一張都無。(按:無影到?咁你岩岩睇果條咩片黎?)

辯方指出X因頭都流緊血,但在場人士卻不信及指無人見到自已被打而感到不忿,因此一度轉身想走嘅X,又再轉身留下理論。X不同意。

X表示當時報唔到警,可能係出於見義勇為,又或者而家諗返係傻,當時只一心係想捉返個交比差佬,又話當時只知到痛,不知自已流緊血。
被問到片中有人叫「冷静啲」其實係對X講嘅。X話不知
被問到X當時都好激動,有使用粗口。X同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審訊

D1陳
D2鄺

控辯雙方完成盤問PW1-3,控方讀出PW4的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09:36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以上為辯方案情。控辯雙方須於7月15日12:00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本案押後至7月16日聽取雙方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林官看畢雙方書面陳詞後,在庭上給予雙方補充及作出提問 。

案件將押後至8月17日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陳(33)
D2:鄺(39)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讀出裁決前林官先提示在坐各位
1.法庭裁決只考慮法律問題,不會考慮政治問題,不希望有關判決會挑起任何政治爭端。亦不希望事後聽到有人話「講句粗口都定罪」或「有人點火都無事」之類嘅說話,並重申法庭只會處理法律問題。
2.本案部分對話夾雜粗口,經考慮後應為有必要於上如實讀出,因此先提醒各位。

簡單口頭裁決
兩名被告被控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17b (2)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控方案情
控發前X身處馬鞍山港鐵站內見到黑衣人破壞設施,於上前阻止繼而被打傷頭部。其後黑衣人逃離,X追去至站外的涉案天橋。
呈堂片段所見X拉扯一名男子衣領,而該男子亦有踢X,過程由橋尾直到橋中間。橋上有多人指罵X,當中有男有女,對話中夾雜粗口。

雙方不爭議D1曾講「返大陸啦」及 D2曾講「你走啦,中國人,DLLM」。其後有人從後走近X及點火,X全身著火,X在其他人幫助下把火撲熄。

辯方抗辯理由
(一) 辯方兩名只承認講過上述提及兩句說話,否認有講過其他從片段中聽到但未可確認由誰人講出的說話
(二) 兩名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喧嘩
(三) 兩名被告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四) 兩名被告沒有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舉證指引
1.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
2.兩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
3.任何人如參與共同犯罪行動,須負上從犯的法律責任。而犯罪協議可以是一下點頭/眨眼等,當然兩名被告在場並不足以證明有共同犯罪的協議
4.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有三個控罪元素(1)在公眾地方(辯方不爭議這點)
(2)做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3)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方需就上述三項元素作出舉證


證供分析
三名控方證人證供清晰,三人在盤問間沒有動搖,法庭應為三名證人已對事件所知準確回答,但法庭亦留意到三名證人在庭上作供時不時以主觀感覺而非當時所見所聞回答,需要法庭作出提醒。而第4控方證人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65B 即書面陳述方式作供。


就辯方抗辯理由的回應
(一)辯方只承認兩名被告分別講過「返大灣區啦」及「你走啦,中國人,DLLM」,辯方認為法庭有權為片段中的的聲音作出比對,但欠缺專家證人之下未必準確。以聲確認疑犯的難度比畫面更高,但法庭只是已確認由被告說出的兩句說話聲音作為模版,從中找出同一人所講的其他說話。

林官在不斷翻看片段後有以下六點觀察
1) 片段中有多人說話,有男有女
2) P10,P12片段聲音最為清晰
3) 拍片者有移動,有時較近有時較遠,有時大聲有時細聲,令人難確定是否同一人
4) 1分鐘內的對話有多次停頓及重疊
5) P12片段中「返大灣區」和隨後的女聲「走啦」極為相似,如不如控方文件有標明,本席都會以為同一人
6) 聲調、語速...(sorry, 聽漏咗啲...) D1和一女聲甚至多把女聲類似,因此不能毫無合理疑點
相信片段中其餘對話出自兩名被告。裁決亦只能依靠確認由被告二人講出的二句說話作為參考。

(二) 兩名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喧嘩
裁判官認為何人在任何地方喧譁都可以是擾亂秩序,只是無個地方有不同秩序,裁判官認為兩位被告在天橋上的喧譁行為的確有擾亂秩序,因此認為這方面控方控方舉證成功。

(三) 兩名被告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四) 兩名被告沒有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根據終審法院採納英國案例R v Howell的解釋為
(1)令人身受到實質傷害或相當可能令人身到傷害
(2)令財物受損或相當可能受損
(3)令人害怕在襲撃、抗議、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干擾中受傷或財產受破壞

(1)
X受黑衣人襲擊,其後追至涉案天橋與非黑衣人拉扯,再到走橋中間,在場圍觀的並不是黑衣人,有人為他抹頭,有人為他送上紙巾,對罵其間有人叫X跳落橋(直播員:其實係X話「我賠條命俾佢啦」,其後先有人答佢「好吖,跳落去」,其後X要求人同佢一齊跳...)
但對罵者並無實際行動,只係出於言語上威協,片見所見佢地有克制,「動口不動手」。
兩被告當時只係想利用群眾壓力令X面目無光咁離開,而非意圖傷害X。
之後黑衣人從後出現並向X點火,從控方多名證人證供都指出黑衣人此舉係意料之外,因此本席不能因X被點火嘅結果反證被告的行為的目的係想傷害X。

(3)
X在庭上表示當時喺天橋係驚同嬲,但亦承認不忿才留低對罵,同時表示無人阻止佢離開,甚至認為留低比走更為安全,因此法庭認為X並無因被告說話而驚。
X有嘗試離開,其間無人阻止X離開,但其後X又返轉頭。X如果真係驚被告大可以離開,因此X更有可能係驚離開會遇上之前襲擊佢嘅黑衣人。
而且中片段顯示X在對罵間用詞同樣夾雜粗口,粗鄙程度甚至比其他人有過之而無不及,可見X只係不忿而唔係驚,因此認為被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到害怕受傷。

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就兩名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判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及陳詞後休庭考慮,最終申請不獲批。

證物處理
P1 法庭存檔 , P2-7歸還被告 , 其他交由控方處理,但14日內需交副本比法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6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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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陳,鄺(33-39)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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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謝(19)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1/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3/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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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2/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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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涉案地盤工非「講還講,唔會郁手」的人,當時他情緒激動,有人勸他不要動手。他相當可能會因2被告的說話,而使用暴力,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

律政司代表再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兩名被告的行為,會維持,甚至加劇相關受害人同相反見人士衝突,而當時受害人被多人指罵,是敵眾我寡。原審裁判官郤疏忽以上因素,未有考慮因兩被告的說話,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持相反意見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代表認為案件應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惟2人代表律師反對指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律師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原審裁判官已根據現場人士的反應,認為他們屬一班「動口不動手」的人

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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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8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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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陳,鄺(33-39) #宣讀判詞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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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鄭(16)🛑已還押11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翁,周,鍾,蘇,孫,曾,黃,黃子悅,王,甄(16-45)🛑甄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倪,區,黃,倪,丁(18-44) #法律爭議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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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黃(48)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9項煽動他人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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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呂(37-42) #續審 [4/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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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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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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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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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0/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5/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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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提堂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原訟法庭於2023年6月9日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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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黃(25) #審前覆核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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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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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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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張,胡,陳,蘇,李(17-25) #宣布判決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劉(27) #不服定罪上訴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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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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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續審 [4/2]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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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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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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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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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2/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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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林希維裁判官
🕞15:30
👥陳,鄺(33-39) #裁決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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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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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50)和另一人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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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