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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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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表示係鍾意返工嘅香港人,未試過罷工,知道三罷名稱,但唔知詳情。

重温上週口供,當日約於13:50到皇后像廣場,在干諾道中巴士站落車,經過德輔道中行人路、雪廠街、皇后大道中向上環方向行,經過Mark & Spencer,用Google Maps去搵位於威靈頓街15B的咖啡店,約14:15去到,經過戲院里去德輔道中,再去環球大廈,過斑馬線去到干諾道中,約於14:45時被CCTV影到。

🎥MFI-6 #5項,P143(2),干諾道中行人路一帶,14:44:37~14:45:58 片段中見D3,但PW9 警員15010睇漏咗。

🎥P143(1) 14:49:52,D3在觀望,睇吓干諾道中有無車行,見到仲有車行,路面有不同衣着人士企出馬路,咩年齡都有,有人企,有人行來行去,唔見有人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唔識得畫面中穿着套裝的女士,唔知佢點解影相。

🎥MFI-6 #6項,P143(4),15:16:55時,中間約20多分鐘影唔到,期間去咗畢打街行人路散步,食零食,飲嘢,在附近行人路繼續等女朋友。睇#377相,紅圈係D3,着黑色風褸,戴頭巾和手套,風褸係在約三點時在畢打街行人路著,頭巾係大概在15:10時戴,有人話警察會發射催淚煙,因為擔心所以戴着,遮住口鼻,保護呼吸。片中頭巾遮住咀鼻,見唔到樣,15:17:24,之後去咗遮打道行人路。

睇地圖P151,在遮打大廈與聖佐治大廈附近,有其他行人行來行去,遮打道對出馬路無特別,無堵路無傘陣,唔見有人掘磚、掟磚、破壞交通工具、或破壞交通燈。無參與上述行為,無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交流。

截圖#378,紅圈係D3,在巴士後邊經過行入德輔道中行人路,15:25:34時,中間有約10分鐘企在遮打道行人路,無去其他地方,無出過馬路。

當日 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在15:17時,在龍和道近大會堂落車,轉入民耀街,D3當時唔知呢件事,PW2 向南推進,針對佔領馬路人士,15:25警方舉黑旗,發射催淚彈,D3無見過黑旗,15:25時在德輔道中,13:50~15:25期間無聽過警方警告非法集結。關於在巴士尾的截圖,當時諗住行去金鐘,因為車嚟唔到,經德輔道中行去金鐘。

走嘅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跑向雪廠街,因為聽到有槍聲,好驚,周圍好混亂,唔知咩事,跟住人向雪廠街跑,唔識身邊嘅人,無交流。
第二階段,掉頭,因為當時見到在雪廠街有警察持長槍,衝過嚟呢邊,又驚,前邊人群跑轉頭,諗住搵個安全地方,因此跑轉頭。
第三階段,跑轉頭,控方指出D3在跑到凹位時手部有動作,D3解釋當時係除手套,因為跑緊嘅時候見到身邊有人裝束同自己有啲相似,唔想俾人誤會,所以除手套,控方指在入凹位之前,手部揸住黑色嘢,就係手套,情況好混亂,隨手掉埋一邊,估計係德輔道中路邊,除咗頭巾進入凹位,主要係怕人誤會,同埋吸咗催淚煙,唔舒服,想唞氣。

🎥P141(9) 15:25:50,有位白衣男子左手揞鼻;在逃生口個位,頭巾和口罩一齊掉落地。

證物P84 ,偵緝警員12691在緊急出口位置,搵到有兩條頭巾,其中一條係D3嘅;P82 六個灰色口罩和一個黑色口罩,其中一個灰色口罩係D3嘅。

D3解釋因為驚俾人誤會,所以除頭巾口罩,較早之前有戴着係因為嗰時在行人路上等女朋友,唔覺得係一份子,15:15時無人跑,無持長槍嘅警員。

到凹位,拉低背囊嘅動作,因為聞到催淚煙,跑咗一陣,想攞水樽飲水,最後拎唔到,因為地方比較窄,背囊在前邊先拎到。

🎥P123搜身片段,15:48:09,回答同女朋友去食飯,夜晚去太古城打拳。

當日無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以任何形式支持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無意圖通過出現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嘅聲勢。

其他律師無盤問。

[10:57~11:34] 休庭

🔹控方盤問
D3在11月13日生日,但放唔到假,改在12日,約女友去Cafe Crepe,女友在2019年年頭識,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在8月生日,有去staycation 慶祝。

11月13日第一次與女友過生日,約咗在中環等,去Cafe Crepe食嘢,去堅尼地城西環行街,預計行到六點,7:00去打拳,與女朋友平時有收工食飯,當日無諗過食晚飯。打拳係7~8點,有時會即興做健身,會再耐啲,無諗過叫女朋友睇打拳,無諗過八點後食飯,因為佢住得遠交通唔方便。女友當日唔係放假要攞假。主控質疑點解約咁晏,點解咁快走,唔想見佢耐啲咩…?

有聽過三罷,詳情唔熟,知道關於罷工嘅事,6~11月大部份時間在香港,有留意示威活動,知道五大訴求,同示威有關,唔知有和lunch,有聽過,知係集會示威,唔知詳情,字面上係同食晏有關,唔知在邊度發生,唔知道中環有和你lunch,等女友時無睇新聞,無用手機睇,平時係用電腦在公司睇,有用手機睇過交通,睇交通app,有報突發事件,無理中環以外嘅事。控方指出有用手機睇新聞,在中環一帶,警方有行動(唔同意)。

D3職業係做小型酒店嘅櫃檯員工,有接觸遊客,講及香港嘅示威活動,主要係講交通,提遊客邊度塞車,控方指工作有需要了解將會發生示威嘅地點(唔同意)。

當晚7點打拳,大概係三日前約,唔記得係約女友先定約打拳先,打拳係駱先生用WhatsApp預約,自己好少約。

返工時間係08:00~20:00,11月11日一樣,女友返13:00~1900,無諗過當日早啲見面。12:30起身,13:20出門,需要執背囊,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短褲,外套,黑色圍巾兩條,一個口罩放在褲袋;13:15女友打電話畀D3,話佢就嚟上車,由粉嶺出發,聽電話時無留意手機有無電;搭巴士由柴灣去中環,用咗25分鐘,途中無打電話俾女友。主控又質疑點解在車上唔傾電話,唔關心女友?

落巴士想打電話俾女朋友,發覺電話無電,即時攞叉電器叉電,部機由熄機到著機,需約10分鐘,控方指無可能咁耐(唔同意),由干諾道行去皇后像廣場,在遮打道過斑馬線,到太子大廈地鐵站出口,控方用D3-7相,指相中左邊喺地鐵站,右邊係太子大廈,有PCCW電話亭,點解唔用嗰個電話亭?D3解釋係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唔係一落車就用電話。

指在主問時講未去過餐廳,要用Google Map,正常一落車就用,D3解釋有睇過大概位置,行經電話亭,但未需要用,去到德輔道中先知電話無電;控方睇P141(11),13:57時,片段見D3在置地廣場外,#372相,見到有電話亭,D3解釋當時未知無電。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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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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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D3表示當日落巴士後,發覺電話無電要去搵電話亭打電話給女友,控方睇相 #372,見D3沿德輔道中向上環行,旁邊有電話亭,主問播出片段P141(10),置地迪生珠寶外有兩個電話亭,點解唔用,D3解釋行到此電話亭之前無需要,所以無留意電話亭。,大概係行到街尾時先知無電。主控叫D3在#378相中,畫出發現電話無電嘅位置,大約係在LV店轉角位,詳細唔記得。

🎥P141(8) 13:57:15,D3在LV店轉左向皇后大道中。

約13:50落巴士,當時唔知Café Crêpe嘅準確位置,大概知在蘭桂坊,行路約7分鐘,來回約14分鐘,返到嚟遲過兩點,但佢都可能遲。巴士站行到#372相嘅位置約4分鐘,行到交叉位置(發覺無電)約1分鐘,去到電話亭約14:05。

打電話俾女友,佢話塞車,在吐露港大埔公路,唔知佢幾時到,佢話希望三點半到;主控質疑主問時無講(講得唔夠詳細),指係作出嚟(唔同意),去到大概雪廠街嘉軒廣場,唔係刻意㨂邊條路行,無片段影到,所以作話去雪廠街(唔同意)。

14:15到Café Crêpe,當時無影相,無打電話畀女友,佢亦無揾D3。

🎥MFI 1 #18, 14:47開始Now新聞,見有巴士停咗,唔知有無被破壞,無諗過轉去第二度匯合女友,D3在行人路,唔覺得有影響,唔覺得唔安全。

🎥MFI 6 #6, P143(4), 見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傘陣,時間約15:14~15:15,無打電話,無改地點。

控方指15:14時有人掟汽油彈(睇唔到),無印象有傘陣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有望過吓,但唔記得見唔見到,在遮打道聖佐治大廈嗰度停咗約10分鐘,期間無打電話改地點。指出14:15~15:30在示威地點出現,以示支持(唔同意)。

14:50~15:20沒有閉路電視拍攝到D3的行蹤,質疑去咗邊,D3解釋在畢打街散步,有另一邊行人路,20分鐘行來行去,食零食,飲嘢,約15:00穿風褸,約15:05除背囊。約15:10聽到有位40~50歲阿姐講,警察會用催淚煙,驅散馬路上嘅人,所以戴頭巾。當時見唔到警察,警察約在15:23~15:25到。

D3有吸過催淚煙,唔好受,戴手套係怕催淚煙嘅碎片打到手,唔知催淚煙會射去邊,雖然有機會受傷,同意主控講仍然留低。

🎥MFI 6 #6,同意控方形容包到黑衣人咁。

[16:50] 休庭,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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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3

當日15:10 D3 在畢打街聽到一位女士講警察可能射催淚彈,同意可能係驅散人群,唔知在馬路聚集嘅人係屬於合法/非法集結,感覺有危險;行去遮打道聖佐治大廈睇吓干諾道中嘅交通情況,同意控方講應去皇后像廣場,嗰度清楚啲,表示唔會企定等,會周圍行。

因應14:50見到的交通情況,在15:15估計干諾道中行唔到車,想行去金鐘,因為唔熟路,所以無特別原因選擇行德輔中,而唔行遮打道,唔同意因為見到警察從畢打街上嚟,否認講大話。

沿德輔道中向雪廠街跑,見到持槍警察,情況好混亂好驚,跟一大班人跑回頭,控方質疑唔使驚呀,企埋一邊咪得囉?D3就係企埋一邊凹位而被捕。

跑回頭時感覺身邊有人裝束相似,D3同意在15:10當時的衣著似黑衣人,唔想被人誤會係犯法嘅人,所以除口罩等服裝,去到凹位因為好熱,人多好焗,聞咗催淚煙,想抖多啲氣,所以拉低外套拉鏈,拉背囊套係因為想飲水,唔同意係掉咗證據和掩飾身份。

從凹位被叫出搜身,同意無要求飲水,亦無喘氣。
官:點解恤衫濕咗?
D3:因為跑完,被截停之後出汗。

控方向D3指出:當日手機無電、揾電話亭、去Café Crêpe 係講大話(唔同意),13:58~15:30 在畢打街一帶出現,係支持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表達立場(唔同意),作黑衣人打扮,就係咁情況(唔同意)。

[10:20] 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原本另一辯方證人要在下午才到庭,律師希望作最後努力,申請小休。

[10:40] 律師表示證人鄭小姐最快可以在11:45 到庭,申請押後,法庭批准。

[11:49]開庭

🔸DW3鄭小姐作供,由辯方主問。

D3是DW3男友,於2019年初認識,2019年5月開始拍拖。

2019年11月12日,DW3不用上班,約了D3去中環下午茶,預祝他生日,因D3正日要上班。

他們是幾日前計劃行程---吃東西→逛西環海濱→D3往太古打拳(DW3冇無打算陪伴)。

DW3於幾日前提出去威靈頓街Café  Crêpe 吃法式薄餅,原因是有朋友介紹,Open Rice 亦有好評,而且價錢不貴。

D3對吃什麼沒有所謂,所以決定前去。之前朋友給DW3一張menu,見到有DW3喜歡的奶昔及薄餅。

DW3家住粉嶺,D3住柴灣。他們相約下午2:00左右於中環皇后像廣場等。

D3由柴灣家出發,而自己由粉嶺家出發。DW3搭673號巴士出中環,她之前間中有搭,車程大概一小時。

當日DW3於下午1:15上了巴士。上車前致電D3告知他剛要上車。

巴士駛至大埔公路附近塞車。與此同時,D3致電DW3(大概2:05pm)說手機冇電,需要charge電,並且他到了中環。DW3也告知D3自己塞車中,未知幾時會到,希望於3:30pm會到中環。

DW3於巴士上聽歌打發時間。巴士大概於3:40pm到分域街。因為路面交通擠塞,DW3想早些於海富中心下車,再看Google map行去皇后像廣場巴士站。

DW3於大概3:50pm致電D3,但電話飛了去留言信箱。其後才接到朋友電話,說D3被捕。她當時不知D3為何被捕,感到愕然及不開心。DW3當天未有見到D3,是兩日後在法庭見到他。

辯方向DW3展示相片,是2019年7月5日拍攝。相中是D3,他戴了頭巾,DW3說他有此習慣,原因是吸汗。

另一張相是DW3及D3的合照,拍攝於2019年10月3日,於城門水塘,當時遠足。D3戴了頭巾,也是為了吸汗。

再另一張相,拍攝於2022年1月4日油麻地,準備吃飯中。D3上衣為黑色,因為無咁易整污糟。D3的頭巾綁住頭髮以防止留海阻礙視線。由2019年初認識D3至今,他的頭髮都是及肩的。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DW3

控方問及DW3與D3的感情事:妳喜歡他嗎?妳愛他嗎?你們有機會結婚嗎?他是妳的結婚對象嗎?

控方之後問DW3幾時約D3去Café Crêpe,點樣約。又問是否認識後第一次生日慶祝。約的時候有無講幾時見?地點在皇后像廣場?食完後做些什麼、去西環散步散到幾點?

又問第一次同男友慶祝,為什麼只吃下午茶?為什麼不正正經經吃個午餐或者晚餐?DW3稱午餐(12pm左右)她還在瞓覺,控方質疑如果大家約了12pm午餐,就會起到身。

控方再質疑:第一次生日喎,點解唔約晚餐?打拳後可以約8pm啊。DW3稱D3要分配些時間比朋友,控方又問:分配比朋友都唔一齊(指與DW3)?你會唔會唔開心?由粉嶺咁遠嚟到,只可以食個下午茶?就算D3分配時間陪朋友,亦可以約8:30pm太古城等啊。DW3表示自己不是二十四小時要痴住男朋友的人,希望他有自己的生活空間,有時間陪家人朋友。

控方再問:妳是女朋友,慶祝生日不是一般日子啊,妳不想陪他吃晚餐嗎?生日不需要陪男友多些嗎?妳生日同D3在酒店staycation,當時又需要陪?DW3稱因當時無約家人,只約了男友。

控方質疑為何不買生日蛋糕。有蛋糕影相留念好平常,為何不買?大可陪D3打拳一小時,再去吃晚飯。DW3稱無此打算。

控方質疑DW3。明知約2pm在中環,但1:15pm才上車,根本會遲到。DW3稱自己習慣夜瞓,控方質疑難道與D3第一次慶祝生日不重要?明知會遲到,為何不早些致電通知D3?由他等?

DW3稱坐巴士會頭暈,所以會聽歌,會瞓覺,因此塞車塞了多久都不知道,亦沒有致電D3。控方質疑頭暈為何不坐MTR?又奇怪為何不用手機查下交通擠塞的情況?是什麼原因引致塞車?特別當時有三罷;而由6月至11月,幾乎每幾天就有堵路;又問DW3當時中環嚴重塞車,難道不擔心D3的情況?也不擔心他等了自己那麼久仍未到嗎?亦沒有想過致電D3改會合地點?

控方盤問未完。

[1:05pm] 休庭午膳,下午2: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7/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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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報告,詳情後補

🔹由控方盤問DW3 鄭小姐

🔸傳召D4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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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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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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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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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9/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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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控方盤問
背囊中的白色口罩係外科醫用口罩,當日無用,係用嚟探祖母用嘅,唔算好普通,要去搵,屋企人買嘅,已經唔係全黑,黑色口罩無問題,唔同意白色比黑色避免俾人誤會。

知道要經過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去到畢打街轉左時才見到行人路上情況,知道有蒙面法,穿過示威區,自己唔係參與,有保持距離,唔同意驚誤會為示威者,參與係有機會受影響,被誤會對個人有影響,有機會影響機構,所以唔係全黑,保持距離距離,唔同意無理由唔用白色口罩,唔同意係特登帶黑色口罩去參與示威,無諗過除口罩,當刻諗住戴咗先,唔會戴吓除吓,無諗過其他方法避免被user認到,出門口去到電車路位置先有諗住戴口罩,出門之前無咁諗過,社工唔俾有機會干犯蒙面法。

有同秋姑娘講去中環搵user,佢需要情緒輔導,同傾偈唔同,相信有急切性,無問秋姑娘點處理,相信自己可以處理,先了解事情,無要求專業人士支援,無講user 在示威區,講唔講係無影響,唔同意user 是否在示威區有唔同支援。唔需要得到上司同意,D4同意去示威區,對機構可能有影響,唔係去參與示威,會保持距離,唔係全黑去現場,當時無諗過要問上司,絕對唔會逗留長時間,如果搵到女仔B,可以去安全地方先,當時係關心女仔B在何處,無諗過通知上司,並非故意唔講,被捕後機構有發出支援指引,係秋姑娘與同事討論後得出嘅結果,唔同意如果事先講未必批准。

未遇過被拘捕,同事無諗過要保留群組訊息,唔同意係無呢啲訊息。

14:30收到訊息,14:50出門,10多分鐘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當時心急,緊張女仔B嘅情況,因為得佢一個在場,擔心佢安全,途中無聯絡女仔B,未去到無咁嘅需要,主控問行走路線圖,D4話已經畫咗D4-10,主控又要畫點樣由路口行去天橋底的精準路線(官:有咩關係?)。

🎥MFI 7 #1,畫面係Armani對出,D4出現在行人路,平常步速,周圍望,佢哋可能在馬路,要搵。

🎥MFI 7 #3,畫面係遮打大廈干諾道中向上環,D4步速唔快,唔見四圍望,行埋欄杆,有向前望文華東方和大會堂,唔同意無搵人,@15:22:27 D4 傳訊息俾女仔B,搵咗7~8分鐘,估計會唔會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或者有其他事無聯絡我,所以先再傳訊息俾女仔B,一直都打唔到TG call,試過六七次,所以先傳訊息,主問時有講打俾佢,只係無講幾多次,六七次都係打唔通,現場打係接通嘅聲都無。主控質疑唔見D4好心急,解釋了考慮自己安全,在橋底有搵個女仔B,唔係好似片段中只係見到兩次打電話,唔同意無打俾女仔B,一直等信息等call。

D44 7號相,立場新聞截圖,D4睇緊大會堂有無警察,同意係可以向前行,但因為等緊女仔B,唔想離開太遠。

[11:00~11:26] 休庭

在場留咗幾分鐘,唔同意唔需要留低,當時係掙扎緊、衡量緊留低等還是離開。

🎥MFI 7 #5,畫面係遮打大廈向金鐘,@15:25:37 見到D4行向金鐘,急步轉入小巷,同意當時主要視線唔係搵人,係留意緊警方行動,和顧及自己安全,唔同意望向警察同搵女子B不一置,唔同意出現嘅目的係作為示威者哨兵,唔同意傳訊息係通知有警察到。

D4轉咗入聖佐治大廈小巷,離開前無去另一邊天橋底搵女仔B,D4解釋係有離遠望過去,因為要保持距離,如果見到就會過去叫佢離開,有人群,視線可能受阻,女仔B有機會被遮住,無兜路行過去,同意行出馬路會清楚啲,但唔想咁做,分別不大,唔同意目的唔係搵女仔B。

去到遮打道後有傳訊息俾女仔B,無傳俾女仔A,無TG Call 女仔A,唔同意無擔心女仔A嘅安全。有猜想過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點解唔揾女仔A?之前提過私隱問題和擔心女仔B多啲,約女仔B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嗰度安全啲,係半個鐘前嘅資訊,唔同意文華東方相對安全,因為警方在大會堂嚟緊,皇后大道中無示威者,離開都方便,唔同意搵目測安全嘅地方,當時只係諗皇后大道中,無考慮其他,無約實喺邊度,所以叫佢到咗聯絡我,同意聯絡唔到。經遮打道去德輔道中,目的係要去皇后大道中,到德輔道中,開始係行,過咗巴士站開始跑。

MFI 6 見D4跑,原因係路上多人由畢打街行向雪廠街擁緊過嚟,身後亦多人擁過嚟,當時無留意凹位無諗過企埋一邊無諗過棋在電車站,因為想去皇后大道中,掉頭係因為見到警員持盾和槍,警被唔會係示威者,警察跑向自己,反應就係驚,唔同意唔需要驚,唔知警察會唔會衝埋嚟,當時未諗除口罩,掉頭之前無同其他人交談,轉身之後都無同任何人交流。

🎥P141(2) @15:22:03,見到D4出現,D4稱當時見到警察大叫咗一聲,畫面見到嘅動作係指咗兩下,唔同意主控講見唔到警察,唔同意雪廠街視線被遮擋,唔同意越跑得快越更加易被唔會,唔同意無諗過行埋一邊去避免嫌疑,走出馬路係想望清楚前邊嘅情況,唔同意係刻意去睇吓有無警察。

🎥MFI 7 #13片段,畫面係德輔道向雪廠街,@15:26:14 D4 出現,@15:26:17 見到警察就掉頭,唔同意警察唔跑埋嚟屌頭先有諗過除口罩同意當時嘅裝束足夠嘅俾警察辨認到唔係示威者唔同意唔需要除口罩當時諗係除咗更加好。唔同意除口罩原因係想掩飾身份,掩飾曾經參與示威。

同意在聖佐治大廈轉左可以去雪廠街,唔同意咁樣係更遠離示威區,當時無咁諗,印象中雪廠街係無示威者,當時無咁考慮,唔清楚經雪廠街上皇后大道中會更近,唔同意會有更多時間聯絡女仔B,現在諗同意行雪廠街,當時無考慮。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被告回應)
- 當日出現係參與非法集結與暴動(唔同意)
- 係有備而來,藉着出現,同其他示威者壯大聲勢(唔同意)
- 協助、教唆其他示威者表達立場,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
- 以哨兵嘅身份出現(唔同意)
- 戴黑色口罩係掩飾身份(唔同意)
- 到咗警署有警員叫畀黑色口罩佢哋處理(同意)
- 唔知處理係咩意思(同意)
- 指出根本唔會有警員攞走不利嘅黑色口罩(唔同意)
- 有警員處理黑口罩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12:54] 🔸辯方覆問
D4 係2017年畢業,2018年9月~11月在老人院工作。

當日約咗女仔B在Armani 出少少橋底,無講邊一個橋底。

處理user傾偈,做情緒支援,係關心和了解情緒,例如之前有搞打沙包活動,發洩情緒,做輔導係有分別,見心理輔導,係由專業做輔導嘅人,user做簡單輔導,唔需要專業輔導。面對user,會同佢哋傾偈、關心和明白佢哋,同佢哋分析做嘅決定會帶來咩後果,如果見到佢哋要支援以外嘅事,係能力範圍以外,會同上司講情況,有可能佢會同D4一齊見年青人,同D4一齊見,因為關係係建立在D4 同user 之間,D4在場會信任多啲,唔會貿貿然轉介,而自己不在場。

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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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辯方繼續覆問
當日聽到警察在大會堂呢個消息,有行咗去近大會堂位置,望向嗰邊,睇吓係唔係真係有警察,然後傳訊息俾女仔B,叫佢離開,搵個安全地方。

控方指無着黑衫,唔怕被誤會為示威者,仲要保持距離?係需要嘅,因為在場等女仔B。

盤問時問到點解見到警察會驚,怕被誤會係示威者,要跑?驚主要係因為見到警察揸盾和棍,衝緊過嚟,驚會受傷,自都係年青人,驚警察唔知會對自己做咩。

P141(2) 控方指D4在巴士站有動作,右手指向外,左手揞住口;D4當時嚇親,呱咗一聲,左手揞口一刻係15:26:09,呈上截圖為D4-15A & B。

當日無行經過太子大廈或者皇后像廣場,嗰度係安全嘅。

在現場打電話俾女仔B係打唔通,打得通時聲音都斷下斷。

傳訊息俾秋姑娘,問俾唔俾去,佢批准,交代唔等如批准,當日無計劃要先問准先去,要交代因為是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講聲,佢回應係唔會阻礙去現場嘅決定。

雖然當時好緊張、好焦急,但肢體唔會有大動作。

[14:56] 覆問完

⚔️控方表示早前以為辯方可以隨時提供女仔A & B 的姓名,現在知道辯方唔願意透露身份。
⚔️辯方:在主問和盤問都無問到,法庭無命令,畀唔畀係證供比重問題,係證據問題,可信性和可靠性問題。

傳召DW4燂小姐

🔸辯方主問
燂小姐是D4在YWCA的同事,2018年11月識佢,屬青少年社區團隊服務幹事,同D4同一小組,2019年6月小組攪打沙包活動,DW4有參與,有用TG group,與D4有5~6個group,有工作上嘅,有私下約食飯嘅group,工作group有 set auto delete ,打沙包活動之後,對青少年嘅情緒應對有共識,氣氛負面,接觸時多留意情緒,了解佢哋對事件睇法,分析,同user 有用TG聯絡,11月12日因病假無返工,收到D4訊息,講佢會去中環見user,做情緒支援,印象深刻因為佢係放假,之後被捕更加深刻,DW4無回應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人回應,知道有「和你lunch」,睇直播留言現場情況,之後收到同事cap圖D4被捕,喺蘋果即時新聞cap圖,係收到訊息後約半個鐘頭就收到cap圖,第二日D4無返工,返工之後無交代發生咩事,中心有提醒,同事見user時留在安全地方,DW4在2022年9月離職,無保留 TG group message 。

D4有戴背囊習慣,睇D4-4 #3相,相片在籃球場影,認到相中D4,係孭同一個背囊,知道佢有帶遮嘅習慣,落雨時問過佢攞遮。認識D4 嘅工作和行動節奏比較慢,情緒唔會表達出嚟。

[15:50] 🔹控方盤問
DW4 在2017年9月在YMCA工作,中心因應社會運動,氣氛負面,達成協助青少年共識,社工出外接觸user,唔使等批准,但要報備,在TG group講低,如果唔批,上司會個別聯絡同事,通常唔會唔批。DW4都有出外見user,報備簡單資料,唔使交代邊一個user,地點就要,唔使有人陪,無規定。

11月12日收到D4在TG group嘅訊息,有講去中環,無話去示威區,知道中環有示威活動,個人選擇唔會喺示威現場見面,如果無選擇,會報備去示威現場,唔同意唔需要戴口罩,因為會射催淚煙,帶口罩係保護,屋企有乜嘢就戴咩口罩。

D4 在兩日後返工,知道佢被捕,會關心佢,第一次遇到咁情況,唔知要做啲乜嘢,唔知道TG group message 幫到佢,無討論點樣幫佢,有問佢嘅情緒,D4無問攞訊息,約2~3星期前知道要做證人,訊息已自動刪除,無記錄,三年前嘅訊息,唔同意係因為唔記得。

[16:19] 🔸辯方覆問
外出工作時會在工作群組向上司報備,會講去邊區,但不會講去揾何人,因為私隱問題。

[16:25] DW4作供完畢。
彭官提出就D4作供時提到女子A & B,法庭不會下命令如何處理,控方此時提出以為辯方可以提供B的名字,但得知辯方不願意,對控方不公。

辯方稱日前D4在作供時提出,法庭可以下命令叫D4提供名稱,但沒有,基於社工守則D4選擇以A & B稱,已作供完畢,盤問過程中,控方完全沒有問及關於兩人身份的課題,在沒有提供名字的情況下,D4可能講多咗關於兩名女子的私人資料,現在才要提供,對辯方更加不公。

雙方爭議一論之後,彭官退庭考慮。

[17:00] 彭官指理解控方對辯方的誤會,法庭本不應作出命令,辯方不可以因為沒有在D4作供當刻,指示透露姓名,而在整個審訊過程不提供,因刑事案件中沒有私隱,裁定D4要再作供,就A&B的身份回答控方,議題明天處理。
彭官再次提出擔心進度,希望控辯雙方的問題要精準,原以為今日下午可以休庭,但要攪到17:10。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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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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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繼續D7主問
呈上公司單據,11月11日發出,送四樣貨品去IFC city‘super,(控:傳聞證供;辯:稍後有證人處理,PD7-5),其中一項係翡翠螺有city’super 收貨印,證明收咗貨,稍後收到投訴,螺殼爛咗,要去睇。

去到中環被拘捕,被檢取嘅物品有八支生理鹽水P61,四支一排,D7指係洗con 水,指係同一樣嘢,D7用生理鹽水洗con,從工作嘅醫院拎返嚟,唔記得幾時拎,上司係批准嘅,生理鹽水在醫院有好多用途,D7嘅部門用作打顯影劑,因為當時買咗新儀器,唔會再用細支裝嘅生理鹽水,上司講有需要嘅話可以拎,用作嚟洗Con,因為同藥房買嘅成份一樣,有買過,呈上一盒在藥房買嘅生理鹽水,和證物的包裝盒的影印本,證物P61盒面印有0.9% sodium chloride,藥房嘅生理鹽水印有 “0.9g sodium chloride,ideal for all contact lens”,D7指成份一樣,濃度一樣,包裝一樣,只係形容唔同。

🎥P124 拍攝D7被拘捕,播放器時間09:00~09:09,D7被搜身,@09:15在背囊搜出藥袋,呈上@10:04的截圖P7-7,有生理鹽水和白色膠藥物袋。

約15:00出門,去旺角搭地鐵去中環站,去到聽到地鐵廣播,大概內容係因為有公眾活動某啲出口封咗,想去Tiffany,在G出口,封咗,於是去咗D1出口,當時聽到G出口封咗,同意承認事實中不包括G出口封咗,可能當時聽錯,當時睇Google Maps,G封咗,最近就D1。

睇地圖P151,D1出口在匯德豐大廈,對面係置地廣場,德輔道中有入口去到,上到地面喺畢打街,見到有人企在畢打街馬路,干諾道中方向比較多人,見佢哋行吓企吓,遠啲就睇唔到,因為有人遮住,沿着行人路行到交通銀行轉角位,見到馬路上嘅人都係行吓企吓,無大改變,D7然後轉右過馬路去到Tiffany行人路,經過畢打街,附近有人開遮,多咗人在附近,無理佢哋,照行過去,到置地LV店外行人路,放慢腳步,望兩眼畢打街,左右後方都有望,見到畢打街馬路上嘅人,開始行去皇后大道中方向,無理佢哋,繼續向前行走向雪廠街方向,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吓聲音來源方向,來自左後邊,望唔到發生咩事,因為有巴士阻住視線,繼續向前行,覺得澎一聲係放咗催淚煙,在遠嘅後方,之後見到銀色金屬大閘,知道係Tiffany門口封咗,呈上相片D7-8,事後影嘅Tiffany門口,同當時一樣。片段P123(2)係另一被告在Tiffany門口搜身,見到門口閂咗,當時環境有啲混亂,剛上行人路,留意到畢打街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行,又見到有啲人在德輔道中馬路上的巴士後面行上行人路,再聽到另一吓澎一聲,聲音近咗,覺得佢哋係避催淚煙而行上行人路,當時好混亂,心神已經唔係買嘢,想遠離畢打街行去雪廠街,一開頭聽到澎一聲,再有澎一聲,越嚟越近,後期比較混亂,想遠離馬路啲人,當過咗電話亭燈柱左右,好多人在身邊跑過,又再聽到澎一聲,再近咗,於是跟住一齊跑。

[16:00~16:10] 休庭

跑緊時頂帽甩吓甩吓,於是除咗頂cap帽,呼吸唔暢順,於是除口罩,之後跑咗一陣去到巴士站附近位置,減速行埋一邊,因為跑咗一陣覺得無乜危險,除咗半邊背囊,想“養”吓件衫,之後見到前面有人掉頭跑向自己,覺得嗰面都係放咗催淚煙,於是亦都跟住掉頭跑,跑回向畢打街方向,跑咗幾步,附近有人講有警察,身邊有兩個着深色衫,攞住長遮、示威者打扮嘅人高速跑過,當時擔心被警察誤會為示威者,將手上口罩和帽掉落地,繼續向前跑,好快見到置地廣場中庭凹位,有路人行埋去企喺度,於是跟住行埋去企埋一邊,見到佢哋個做法幾好,於是跟着做,唔使喺條行人路跑來跑去,見到警察追緊一個女仔,全身黑色,當時見警察追佢,同一時間有一位女士行緊去中庭凹位,警察在追女仔過程中撞跌女士,後面趕來嘅警員圍住兩人,隔離有一個男士同警察講,個女士唔關事㗎,D7亦有跟住講,當警察控制場面,有一警員行出嚟用警棍示意,在中庭凹位嘅人可以離開,就跟着離開行向雪廠街,行在前邊嘅人就離開咗,後邊嘅人包括D7,有另一名警員留低佢哋,佢用警棍指住講「唔夠人,全部唔走得」。

🎥P141(2) Landmark CCTV,畫面影向雪廠街見到巴士站,@15:26:10 D7在巴士站附近,全程在行人路上跑,@15:26:12 D7過咗巴士站,左前方有電車站,有兩三個黑影跑入畫面,當時無留意黑影啲人,諗住無乜危險,想企埋一邊,無為意雪廠街有警察嚟緊,見人掉頭走,跟住掉頭,都無乜為意有警察,第一次見到警察係企在凹位之後,除口罩係因為擔心被誤會為示威者,當時未見到有警察,覺得有警察在附近,所以除帽除口罩。

11月12日去中環係想去Tiffany買鏈,之後去IFC city’super 睇翡翠螺,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帶備嘅物品唔係用嚟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戴帽和戴口罩唔係掩飾身份,去到中環D1出口,見到馬路嘅情況無即興參與,亦唔係透過逗留去壯大聲勢、鼓勵或者協助,無加入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亦唔係做哨兵。

[16:45] D7證供大至完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9/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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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D7繼續作供

🔸辯方有補充問題
P16 關於D7嘅相部,1-4號相係裝束,5-6號想喺背囊,7-9號相喺手機,手機在褲袋內,11-12號相係衫褲鞋襪,係藍色牛仔布鞋,13-19號想喺背囊內嘅物品,20號相係長者八達通卡,係食飯時媽媽比俾嘅,叫D7去增值,遲啲公公嚟香港,俾公公用,21號相係D7嘅八達通,在銀包內。

[09:45]🔹控方盤問
指出D7曾經在2019年做過4次舞台劇,又引述當時的廣告內容,D7有印象。

重複D7在2019年11月11日返工途中感到不適,查問幾點落車,行咗幾遠,當日有無落雨,搭咩車返屋企,點解唔即時去睇醫生,同醫生講咩?12日好返點解唔返工?(內容無謂,下删三百字)

11月14日係拍拖紀念日,會送禮物,但女朋友在正日要上堂到22:00,改在星期六慶祝,11號覺得第二日會好返,所以諗住去買禮物,12號晚送咗先,印象中中環有Tiffany,唔肯定準確位置,12號去到中環站,有用Google map揾邊個出口,唔知IFC都有Tiffany。

2019年6~11月間有去旅行,有用Facebook ,知道香港發生咩事,有聽過三罷。11月12日07:00起身,感覺差唔多好返,七點至10點期間,有留意堵塞地鐵,睇新聞嗰時已經正常返,冇留意有「和你lunch」,知道有三罷,但唔知係邊一日。食早餐時冇開電視冇睇新聞,好少睇手機,當時上緊碩士課程,食完早餐做功課,唔同意知道有「和你lunch」,冇乜關心社會事件,希望盡快平息,出入一直無受交通影響,會避開。

D7爸爸的食品公司做咗13至14年,又去荃灣嘅凍庫幫手,有相D7-4A,着住羽絨,係每人一套嘅衣物裝備,仲有其他保暖衣物,自己冇戴帽,唔知爸爸媽媽有冇。

當日食晏時爸爸叫去IFC、處理關於投訴事件,有講要做啲咩,略略睇吓有幾多爛,影相俾佢,當時唔知關於幾多貨,現在睇D7-5單據,有兩箱,共30kg翡翠螺。爸爸叫D7睇完螺之後同IFC city’super 魚部主管say sorry,講兩句好說話,預計有需要在凍庫逗留一段時間,估計一兩分鐘。這部份無在主問時講,唔同意係作故仔,幾句講完。

D7不是食品公司員工,工作返醫院,讀緊碩士課程,唔係經常去荃灣凍庫,除D7之外,有外判嘅送貨司機,佢都會入凍庫執貨,如果有客投訴,要去客戶嘅凍庫檢查,平時係由爸爸做,司機唔會做。

本案嘅護眼罩、手袖、頭套,係爸爸嘅,D7屋企冇,護眼罩係free size,D7合用,第一次處理投訴,去過客人嘅凍庫幫手,正常來講送貨係送到入凍庫,D7未入過city‘super 嘅凍庫,知道有公家羽絨,冇試過着,唔知適唔適合大細,知道羽絨有帽,知道非常寒冷。唔同意city‘super嘅羽絨只係員工用,唔記得資訊係點嚟,但知道係公家用,同意冇着過。

12號離開屋企,冇帶冷帽,D7-4B相中爸爸有戴冷帽,P56薄黑色手袖,同意從新聞中見到示威者係用黑色頭套和手袖,唔同意出門口時係諗住去示威地點,因此帶呢啲物件會有危險,示威者周圍都有,好難避免,要如常生活,物品在背囊,冇着住,同意被警方截查會有危險,所以現在在法庭,當時天真,以為在袋內就與我無關。

唔同意最簡單直接方法,係由家中大羽絨去city’super。

有讀過化學和生物科,唔記得有冇讀過sulphur dioxide,唔識對人嘅皮膚和眼睛有影響,唔知道催淚煙有sulphur dioxide,知道好難聞,P57防風眼罩上嘅膠布唔係D7貼嘅,同意可以防止氣體進入眼罩,可以放催淚煙。

以D7認知,當日city‘super會供應薄嘅膠手套,係食物安全用嗰啲,唔係保暖嘅,唔同意主控講唔俾帶手套,唔同意因為當日冇帶保暖手套,所以咁講,唔記得點樣知道,city‘super唔俾帶自己手套入去。

[11:11~11:35] 小休

12號14:30~14:50食飯,15:00出門,執嘢包括手就頭痛惡夢驚五至20分鐘做以上嘅嘢,city’super喺公司其中一個重要客戶,爸爸好緊張,要D7去,無冇需要盡快去,六點前去到就得,估計係11號晚投訴,唔知準確時間;D7唔知爸爸有無打過電話,有講過搵主管,知道係邊個,因為送過貨,唔同意如果真係有投訴就先去city‘super,唔知IFC都有Tiffany,無從網上搵Tiffany,只係去中環嗰間,唔同意去IFC係作出嚟。

女朋友住住何文田,12號好返,唔怕見佢,11號晚諗住12號送禮物,同意唔係一定要12號送,約咗佢朋友在當日下午見面,冇詳細計劃,唔係慶祝紀念日,13號由女朋友屋企返工,女朋友家冇睡衣褲, 同意可以擺定,但係冇,所以帶P59 & P60 黑色短袖衫褲,唔同意因為13號會帶Con,所以有生理鹽水,因為con 水一直放在背囊,唔係嗰日特登放入去。生理鹽水係在醫院攞嘅,因為買咗新儀器,唔使用細樽裝水,上司指有需要就可以拎,唔記得嗰時有幾多,微不足道嘅事,唔同意上司無講可以攞。

唔同意P59 & P60 唔係用作睡衣,唔同意生理鹽水係用嚟戴con,係另有目的。

12號獨自去中環Tiffany,在中環任何時段冇認識任何人,在地鐵聽到廣播G出口封咗。無在置地廣場行街買嘢,知道G出口可以去到畢打街,唔知道有通道直接由地鐵去置地廣場,Google Maps睇到就係G出口,搜尋中環Tiffany在邊個出口,當時以為Tiffany係地舖,唔知道可以由置地裏面行入Tiffany。

約15:20~15:25到D出口,知道有社會事件,知道背囊內有手袖、護目鏡、生理鹽水,唔會想在示威現場逗留,上到地面轉左去畢打街德輔道中,過馬路去到對面LV店舖,中間冇停過,過咗馬路放慢腳步,望返畢打街左後方,唔係停低,有繼續向前行去雪廠街,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向聲音方向,應該係繼續行緊,冇停低,行過見到Tiffany閂咗門,聽到第二下槍聲,想遠離畢打街,向前行。

🎥MFI 6 (1), @15:25:30,🎥P141(8) 15:25:28~15:23:36,辯方反對,指控方在案情指控時無指出,無播片。控方指係已呈堂證物,在盤問階段作出測試,指出D7當時在片段中出現。控方倒後播片,@15:25:10 見到D7,指唔係所有嘢播晒出嚟,測試過程,可以用未播過片段,MFI 6 只係協助法庭專注,唔等於其他無用。

控方向D7指出,留待法庭處理。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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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控方繼續播片,由15:25:28開始倒帶,直至@15:25:10見到D7,@14:50 見到D8,D7唔認識。

聽到第二吓澎一聲,想遠離畢打街,行過電話亭燈柱,見人跑跟住跑,頂帽甩吓甩吓,所以除咗,呼吸唔暢順,所以除口罩,一開始跑就唔暢順,唔係跑咗一陣。

🎥MFI 6(3) @15:25:43 & @15:25:50 過電話亭燈柱開始跑;MFI 6(4) P141(12)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金鐘,15:25:50 D7除帽;MFI 6(5) P141(15)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上理,15:25:50 D7除帽,兩步後除口罩;D7唔同意頂帽唔係甩吓甩吓,唔同意跑幾步之後呼吸唔會唔暢順;走到巴士站附近,想“楊”下件衫,跑咗一陣覺得冇乜危險,有掉頭向畢打街,聽到附近有警察。

🎥MFI 6(7) 閉路電視影向雪廠街,見到大個Rolex logo,@15:26:12 D7在巴士站與馬路之間,當時在行人路行,見唔到警察,15:26:13~15:26:14 在巴士站與店舖之間,@15:25:15 開始掉頭,未聽到有警察,@15:25:16 掉晒頭,@15:25:18 唔記得邊個講警察,@15:25:20 掉帽,@15:25:25 掉口罩,怕被誤會為示威者,唔同意唔擔心,因為當時行人路混雜咗示威者,聽到有警察,所以擔心;唔同意一早在畢打街德輔道中要擔心,因為示威者在馬路,過馬路時見唔到警察,冇考慮其他人會誤會,唔同意掉口罩掉帽係想掩飾示威者身份。

15:26:25~15:26:27 見到D7右手接觸過D8嘅背囊,有女士被撞低,當警方控制場面後,有警員示意可以離開,但另一警員示意留低,講「唔夠人,唔准走」。@15:26:38開始走,@15:31:35 有一男子走咗。

11號晚諗住去中環Tiffany,當時未知要去city’super,有去過其他商場,冇留意有冇Tiffany,當時只知道中環有,冇搵其他,方便啲,之後要去北角,唔同意冇搵係諗住去示威。

[15:40~15:50] 小休

11號晚諗住去金鐘或銅鑼灣Tiffany,唔同意藉着出現在示威現場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15:53] 🔸辯方覆問
11號唔舒服,返到醫院都唔去醫院睇醫生,係因為入職時有師兄講,唔使諗住喺醫院睇醫生,只要醫生知道係職員,就算再病,都要返工,所以大家建議唔好在醫院睇醫生,一定冇得休息。

當日爸爸舒服,點解唔搵司機幫手,因為司機唔係做呢啲嘢,佢只係負責送貨,投訴係爸爸做開,私人事務,司機會幫手做呢啲嘢。

出門時有帶手袖,知道點用,用嚟隔住隻手和公家羽絨,避免直接接觸,爸爸一樣咁做,好耐之前入city‘super凍庫做嘢已經有帶手袖,冇帶自己嘅羽絨去city’super,冇見過佢帶,冇聽過話要自備,當日亦無叫D7帶羽絨。

D7-4B 相中爸爸帶着冷帽,D7在荃灣凍庫執嘢會戴冷帽,去city’super 嗰套嘢冇冷帽,因為入一陣,時間唔長,睇翡翠螺,只係一兩分鐘,冇需要帶冷帽。

手套係用嚟保暖和搬貨,唔係食物安全手套,荃灣倉有手套,入去執倉搬貨就會帶手套,當日套裝備冇手套,因為city‘super 唔俾戴非食物安全手套,雙手要保暖,唯有放入羽絨衫袋。

代爸爸處理投訴,預算可以在六點前完成,想去Tiffany先,想女朋友再見完面試收到禮物,就算買耐咗,都可以接完女朋友先,送完鏈,再去IFC。

當日帶咗衫褲,冇帶襪和底褲,因為覺得着多一日好平常,冇必要帶,瞓上床就想乾淨衫褲,返工着制服,唔需要着得隆重。

除口罩,跑步導致呼吸唔暢順,環境比較混亂、緊張,亦可能未完全康復,引起氣促,即時反應就係除口罩,冇詳細思考。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7右手在D8嘅背囊後邊,睇完有啲印象,當時唔識D8,見到做呢個動作,右手提一提高,諗返起當時情況,知道有人跑在後邊,推一推前邊個袋,唔使比後邊跑埋嚟嘅人撞到,即使有咁做,都係俾身後嘅人撞咗一下。

[16:36]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是D7的爸爸,做海產批發生意,冇請員工,請咗外判工人送貨,佢唔係員工。

D7在2013年考完DSE,間中有幫手入凍庫執倉,聖誕節跟車送貨,至2019年都係咁情況,凍庫在荃灣,溫度係 -20度,有羽絨、冷帽、頭套、手套、護目鏡,戴冷帽保暖,戴完頭套再帶冷帽,手套可以保暖,亦放污糟,保護雙手搬貨,護目鏡係保護唔好畀冷風直接吹眼,D7-4A 影D7在凍庫,2018年影,凍風出口在左上角,D7-4B 影DW6在凍庫出面,DW6着住羽絨外套,帶冷帽,黑色頭套遮住口鼻,無戴護目鏡,因為帶着唔舒服,習慣一離開就除,影相時無戴,2017年影嘅,嗰日整爛咗頭套,覺得得意,影俾太太睇。

工作會去顧客嘅凍庫,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唔會帶羽絨,客會有公家羽絨,2019年基本上得city’super一個客,所有分店都做,所有city‘super凍庫都有羽絨,手袖係個人衛生,唔會帶羽絨去,冇帶冷帽,因為唔會長時間,city’super 規定唔可以帶我哋嘅手套,要帶食物專用手套,搬運手套污糟,保唔到暖都冇辦法,檢查食物過程只係幾分鐘。

[17:05] 主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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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作供,是D7的爸爸

🔸繼續由辯方主問

簡單重複昨日證供,陳先生做急凍海產生意15年,有機會去city‘super檢查貨物,凍倉有公家羽絨,15年來都有,一定要用食物安全手套,夏天着短袖衫褲,避免直接接觸公家羽絨,會戴手袖保護個人衛生,律師問昨日有無講手䄂?DW6修正昨日講漏咗。
❗️彭官嚴正指責律師「提水」

如果由屋企出發,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家中只得一套,平時係證人自己用,公司有三套,一套係自己,一套係D7,一套係外判工人。

2019年11月11日,送咗兩箱翡翠螺去IFC city‘super,主管阿龍打電話俾DW,話畀佢聽其中一箱螺有好多爛咗殼,要退貨,DW叫佢原箱放入凍庫,第二朝會落去睇。

送貨嘅過程係會先打電話去四間舖頭,睇吓攞幾多貨,跟住叫運輸跟單執貨派貨,上到去舖頭,入貨倉之前會檢查溫度,檢查完就送去部門放低,搵主管簽名確認,單據一式三份,最底嗰份留俾收貨人,面單和第二份會攞去俾倉務員蓋印,面單留俾倉務員,第二份攞返公司,11號同樣流程,PD7係invoice 副本,第一項係兩箱翡翠螺,倉務員有蓋印,有簽名,呈堂為D7-5。

11號晚10點幾收到投訴電話,諗住點樣退貨,成晚瞓唔着,第二朝起身唔舒服,頭痛、心口翳住、腰骨痛復發,食咗兩粒止痛藥,打電話俾四間舖頭接order,照常開單俾運輸執貨送貨,之後返房休息,唔記得瞓到幾點,太太打電話問有無好啲?太太話買外賣返嚟食,1430起身食飯,同D7 和太太一齊食,D7放病假在家,D7話一陣會過海去接女朋友買禮物,唔返嚟食飯,去女朋友家中過夜,知道之後,見佢精神幾好,叫佢順便去中環睇翡翠螺,叫佢去city‘super搵阿龍,話係陳生嗰仔,阿龍會帶佢去睇,叫佢着保暖衣物,戴頭套、護目鏡、手袖,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帶食物專用手套,入凍庫打開個箱,睇一睇,影張相俾DW,出返嚟代DW同阿龍say sorry,會盡快換貨俾佢,叫D7在六點前去到就得喇,其他事DW會安排,因為尊重city’super,要面對面道歉,俾人感覺我哋好重視品質。

D7約3點出門,DW WhatsApp 阿龍,通知佢阿仔去睇,D7最終無去到,無心情處理,叫運輸補返一箱,外判司機唔係員工,唔可以代表公司去同city’super道歉。

[10:30~10:48] 小休

D7出門時有帶頭套、護目鏡、手袖,護目鏡有膠紙,係DW黐嘅,防寒風。辯方主動申報DW曾有案底,多年前的事,與本案無關。

[11:00]🔹控方盤問

照例質疑每一個環節:
CitySuper多唔多投訴?(平均一年一兩次,有時無)
除咗D7送貨有無做其他?(有入凍庫執貨,19年11月讀緊碩士課程,好忙)
知唔知有三罷、和你lunch,有無留意示威影響交通、影響送貨?(從來無送唔到貨)
案發當日DW太太出咗街,唔怕影響佢安全?(佢咁大個人自己識啦)
點解腰痛唔去睇醫生,D7唔關心你?(睇醫生都係食止痛藥,可以咁做,但當日無諗,只係諗住上床休息)
D7病咗,點解唔問吓佢咩病,唔關心佢?點解叫病咗嘅D7入凍庫?(見佢第二日打機唱歌,好似平時咁,感覺佢精神幾好,自己腰骨痛去唔到,著晒保暖衣物,入去時間好短)

[11:40~12:05] 小休

點解要入凍庫影相,而不直接換貨?(在凍庫睇貨、影相係慣常做法,另一目的係面對面say sorry)
點解唔叫阿龍影相?(佢哋無責任做呢樣嘢,叫佢影相好唔尊重,要當面講對唔住)
點解唔自己帶羽絨去CitySuper?(咁樣好唔方便)
主控質疑昨日庭上著羽絨?(因為早兩日有鼻水,所以有帶,唔會着住周街走)

主控稱去過CitySuper的凍庫,想提出問題叫證人確認; #田奇睿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係從未收過控方在這方面的資料,懷疑控方有幾多資料未披露。
❗️彭官又好認真的表示不明白辯方反對理由,駁回申請
控方指出city’super有兩個凍庫,其中一個長方形,存放翡翠螺,風唔係咁大,不需要護目鏡保護,DW不同意不大風,頭五年幾乎日日去,風扇在長方形盡頭,city’super凍過公司凍庫,温度係-20度。

相片D7-4a,D7在相中戴上護目鏡,係公司三套中其中一套,唔記得咩牌子,時間太耐,2013年買,無爛過,係在屋企樓下war game鋪買嘅。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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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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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質問有關護目鏡的細節。證人稱在2017年睇中醫,中醫叫保護雙眼,所以去war game 舖頭買護目鏡,老闆介紹,買咗四個,三個在公司,一個在家,當時購買無詳細睇,攞返公司試用,發覺護目鏡有吼唔防風,所以證人黐上膠紙,四個都黐咗,黐膠紙後功能一樣,無諗過要攞返去換,唔知道控方指出的改裝情況(護目鏡上下內側似乎貼上橡膠條),無其他改裝。

不同意控方指護目鏡是屬於D7,亦不同意為咗令D7脫罪,而在庭上講大話。

[14:55] 🔸辯方覆問
- 不同意控方指在不足夠保護衣物的情況下,叫D7入凍庫,因為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入去時間好短。
- 雖然控方提出好多唔同嘅方法可以更換貨物,但十多年來嘅處理方法,都無被CitySuper投訴遲更換貨物。
- 關於護目鏡的上下內側有甩甩哋嘅橡膠條,購買時唔係咁嘅。

[15:01]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提出曾經揾Tiffany & CitySuper 做證供,證明在2019年有幾多間分店,需要與辯方處理;D8亦表示有事情要與控方商議,申請押後至明日續審,但彭官表示要知道進度,休庭給雙方商議。

[15:40] 商議後控方呈上Tiffany經理的供詞,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無需在庭上讀出內容。D7案情完結。

關於D8,商議後控方有兩項事情要跟進,係關於WhatsApp 內容和一條片段,控方需時處理。

[15: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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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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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與D8達成本案第四份承認事實,以65b呈上,內容係同意「港大同學會書院」陳校長的證明書。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 在1995年出生,住中環西摩道,2017年大學畢業,2018年獲教育文憑,2019年11月做港大同學會書院老師,任期由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教綜合科學和生物科,2021年辭職。

學校對老師要求高,要準備筆記功課畀學生,非傳統中學,用活動教學,學校唔用教科書,老師因應學生程度,由零開始出課堂內容,每堂兩至三個環節,有遊戲和實驗,教中四班,要求老師準備好多好多練習筆記,要設計活動、實驗吸引佢哋對生物科興趣;未過試用期,希望在Band one學校教到好成績。

有關注社會事件,D8表示中立,學校指引中立,習慣睇Facebook新聞,有like明報。教學期間無同學生討論社會事件,在學校,老師和家長係用WhatsApp和電郵聯絡,有不同群組。11月無停課,無受影響,學校在黃竹坑,返學由屋企行去中環地鐵站,坐車去金鐘,轉車去海洋公園站,再行5分鐘,工作無受社會事件影響,海洋公園站無封過站,中環無封過路,11號無停課,嗰日學校提早放學,晚上約22:30,學校用WhatsApp傳訊息俾全體老師,大概內容:學校因應交通情況,11月12日停課一天,期間學校照常開放,高層老師必須回校,學生如有需要都可以返學校,停課期間不停學,老師要根據12號嘅課堂,準備相對嘅網上教材畀學生自行學習,12號因工作安排,要準備網上教材,打算朝早在家完成網上教材,但有兩件事一定要在學校做,打算晏晝食完飯返學校做,出小測卷和準備實驗,小測卷學校有指引,不能重複過往三年考試卷,考試卷一定要用學校電腦睇,所以一定要返學校參考試卷;因為book咗實驗室準備中四實驗,實驗室好難book,所以決定返工。

案發當日08:30起身,等上司學科主任畀指示,09:45收到WhatsApp和電郵,指示科組要準備咩網上教材,包括筆記、功課,用咩渠道通知學生,因為電郵寫ASAP,就開始做,一直做到食飯,大約13:00,工作已經做晒,上載至網上平台,通知學生,食飯食到約兩點,睇WhatsApp 和電郵,無新指示,走去小睡,瞓到約14:45起身,執USB、實驗用手套,換衫出門。

出門時無留意交通,因為沿着平時路線行去中環站,未試過封路,無諗過要特別去睇,朝早工作時,睇Facebook,見到明報新聞有講三罷,多區示威,睇唔到講中上環,食飯後出門之前無睇Facebook,無從其他途徑睇即時新聞,無約其他人。

當日嘅衣着,相片P117(1~4),上身係藍色恤衫P66,黑色長褲P67。灰色鞋P68,本身係白色,2018年去完柬埔寨變咗灰色,一件黑色T恤底衫,相片睇唔到,影片見到戴cap帽,因為啱啱瞓醒,求其戴帽唔使梳頭,出門時已經帶咗頸套,只係包頸,無遮口鼻,因為嗰日天氣凍大風,戴嚟保暖,係平時返工嘅衣着,上課日子唔會戴帽,凍就會戴頸套,睇情況,大風就會戴,夏天唔使,秋冬會帶嚟防身;黑色背囊係返學用,出街都用,裝隨身物品,例如䄛、叉電器,無執背囊,多數係太重先執,承認事實中有講背囊內揾到嘅物品,有啡色外套P187,冷氣房保暖用,一對黑色手套P72,準備實驗用,係關於生物科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植物的營養和氣體交換,放葉落水,葉有氣孔,有空氣經過氣孔在水中排出,比較唔同品種植物嘅葉氣吼分布、密度,要準備不同品種嘅樹葉,學校有自然徑,可以揀不同品種樹葉,試吓邊種適合,平時處理植物都會帶手套,保護雙手,學校有手套,但在STEM房,普通手套唔係防割,保護唔到,D8入唔到STEM房攞手套,自己嘅乾淨啲,呢種手套在大學開始用,field trip野外考察用,好多時間會用,爆林保護雙手,工作時仍然有與同學去,生物科老師都會自組或者跟機構做野外考察,習慣戴手套,手套用咗幾個月。

黑色口罩P73,在警署在背囊內搵到,係保暖口罩,同外科口罩有分別,較為厚啲,形狀唔同,包裝係咁寫,呈上同款口罩相片,寫住“舒適保暖口罩”,出門口時攞咗入袋。

黑色手肘P74,都係在背囊搵到,平時出field trip 用,防曬、皮膚會涼啲,之前考察過,放在袋內無執出嚟,對上一次在10月尾夜行時用過,大學開始已經戴手袖。

一隻375G USB P78,在背囊搵到,帶返學校工作用,因為要出小測卷,打算大致出完之後,就擺晒入USB入邊,帶返屋企再做修改。

粉紅色iPhone P76,當時扲住在手,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手中係揸住手機和充電器。

[11:20~11:49] 小休

D8在地圖畫出由屋企行去中環嘅路線,15:00出門,沿着半山電梯落去、嚤囉廟街、堅道、士丹頓街、荷李活道、擺花街、到電梯最底,過馬路去德輔道中,再過馬路去到C出口,成為D8-6。

同平時一樣去到德輔道中,見到馬路上無車行,行人路一樣,正常人來人往,在德輔道中南邊行人路行,繼續向C出口步行,無特別,直到C出口,見到封咗拉閘,繼續向前行去Landmark,搵其他出入口,邊度可以入,見到G出口無封,去到近Citibank,有途人攞手機影相,D8拉高頸套遮住口鼻,因為係老師,唔想俾人影到,好難入Band one中學,試用期未過,唔想俾人影到放上網,被學生見到亂咁評論,Citibank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位,見到德輔道中有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行企企,無做任何嘢,畢打街近皇后大道中嘅馬路上少啲人,近德輔道交介位多啲人,着返工衫,有著便服,在交界位嘅馬路,黑衣人同着返工衫嘅人一樣行行企企,因為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好多人,睇唔清楚畢打街與干諾道中嗰度發生咩事,過馬路去Landmark嘅G出口,因為環境好奇怪,想知發生咩事,望向干諾道中方向,注意力集中在干諾道中,行咗出馬路,都係睇唔清實際發生咩事,覺得所有嘢嘅源頭喺嗰度,但因為德輔道中啲人遮住,所以睇唔到,但好想知發生咩事,當時無特別留意行人路情況,唔記得望咗幾耐,留意到馬路上嘅人上返行人路,都係望向干諾道中,好好奇,直至離開都唔知發生咩事,因為人多,上咗行人路,有人遮住視線,唔係企定定,有移動,從人群之中睇,唔記得睇咗幾耐,突然間見馬路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行,見到越來越多舉雨傘嘅人在馬路上向皇后大道中行,當時唔知點解咁做,有啲擔心,向右邊移動,同馬路上嘅人保持距離,舉遮嘅人來自干諾道中方向,唔見有人破壞,無人拆欄杆,無人破壞交通裝置,無敲打物件,無人掟汽油彈,有人聲,但無人叫囂,無辱罵警察,無舉旗,無警告,無嗌咪,無指示。

移動之後,見途人向雪廠街行,唔知有咩危險,所以見到佢哋行就跟住行,突然間有人開始跑,跑之前留意到在馬路有黑衣人行上行人路,見到同行嘅人望向干諾道中方向,D8又望,但睇唔到發生咩事,有巴士遮住視線,跟住,身邊嘅人開始跑,唔知係唔係有危險,所以跟住跑向雪廠街,因為起跑時驚頂帽會甩,所以除帽,同時拉低頸套方便呼吸,一直跑,諗返起剛才在馬路上上返行人路嘅蒙面人,當時諗唔想被誤會喺馬路上嘅人,早前蒙面,係無諗過會被誤會為示威者,因為離開好遠。

跟住見到前邊嘅人跑轉頭,唔知係咪雪廠街嗰邊都有危險,所以掉頭跑向畢打街,見到前面嘅人轉入置地中庭凹位,跟住轉入去。

片段中見唔到D8有帽和手頸套,手拎住手機和充電器,因為情況混亂,唔知幾時跌咗頂帽和頸套,見到前邊啲人停在凹位,就跟住停,當時見到有上班嘅女士被後面跑上嚟嘅警察撞到跌在地上,警察扶起佢俾佢離開,同時間有一位警察揮棍指示D8和其他人離開,話唔關事嘅人離開,聽佢咁講就離開,打算轉右,有人離開咗,之後聽到另一警察講唔准走,所以停低,被截停問話、搜袋。

主問到尾聲,未完,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