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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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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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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開庭
D12法律代表向法庭報告,原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的 D12,將會新增一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由於是上星期六簽收法庭傳票,所以今天才能在庭上正式提出證人申請。

傳召D3作供

🔸D3 法律代表主問

📎個人背景
D3今年26歲,在香港出生。他於2014年完成DSE,2015年修讀基礎文憑,2018年開始就讀為期兩年的高級文憑課程。因為2019年被捕,他決定暫時休學。由2014年起至今,他一直在荔枝角一間家電公司工作,而工作由同樣在該間公司任職的媽媽介紹。2019年期間,他與哥哥一同住在石硤尾,媽媽則與伴侶居於油麻地。D3過往都會到媽媽的油麻地住所食飯、過夜,一星期大概有3-4次。

📎工作
D3主要負責文書、倉務、送貨、安裝及派傳單工作,文書工作包括準備員工合約、修改貨品價錢牌等,而修改價錢牌需要用到𠝹刀及鉸剪來修圓邊。送貨他則需要用到扳手及螺絲十字批。至於安裝工作,會由安裝師傅負責,但他會在旁以學徒身分學習;有時他需要用到鎚,用來幫師傅先安裝膠質物料,以便師傅之後安裝家電。

📎案發當日
2019年11月18日,D3早上約1100-1200由深水埗坐地鐵到荔枝角公司工作,當天他的衣著是深色打扮,並攜帶背包。深色打扮是他的個人習慣,亦方便他在家電公司工作。他的背包內有1-2件上衣供他工作時替換,亦有兩把遮—一把自用,另一把是在案發前數月向中學同學借用,本打算在案發星期期間歸還給對方,以及搬倉時用以保護自己的護腕、工作要用的扳手、鎚和鉸剪。當日下午他先處理送電視及安裝洗衣機的工作,之後被安排到蘇屋村派傳單,大概1800回到荔枝角公司休息。休息一會後他就落樓下門市工作,最後去查看下一天的送貨工作。

休庭至1156再開庭

🔸D3主問(續)

D3向法庭展示公司貨品單據,解釋公司的買賣流程及送貨運作模式。案發當日他查看到下一天(19日)有洗衣機安裝工作,需要用到扳手。當晚他工作到2230,之後由公司步行到油麻地媽媽的住所吃晚飯—平日他都是習慣以步行方式由公司到油麻地住所。

📎被捕過程
當晚荔枝角至深水埗路段與平常無分別,旺角警署附近則有人聚集。到朗豪坊附近,有行人及人群聚集,氣氛平靜。再前行至豉油街創興廣場附近,人流及地上雜物較多,氣氛仍然平靜。創興門口附近,他遇上一對男女,示意叫他過去。男子向他表示,現場有催淚煙,隨後給予他一個豬咀,並問他有否需要戴上或掛頸,以備不時之需。其後D3將豬咀掛在頸上,女子隨後給予他一個新的濾器及面罩。D3認為兩件物品沒什麼作用,便放入褲袋中。

之後他繼續步行到九龍行,見到彌敦道有人聚集,氣氛仍然平靜,所以繼續,想轉入碧街到油麻地住址,隨即見到有一群人由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跑向A1出口。於是他轉向A1出口,嘗試離開現場,之後見到有黑衣人持槍並大叫「唔好埋嚟」,他就隨即擰轉頭面向彌敦道,嘗試找其他路綫離開。

他看見有人轉入寶寧大廈,便跟隨人群一同轉入去。轉入去之後,已經有一大班人塞在該位置。他本想掉轉頭再離開,但後面仍有大批人湧入,同時他認為防暴警察已到場,所以不能離開。當時他因為受驚過度及被塞了好一段時間,所以有作嘔的感覺,救護員之後就為為戴上白色嘔吐袋。

📎被捕後
D3當晚被送到警署,警員先為他解開膠手扣,要求他將身上物品(過濾器、面巾)拿出來。警員之後把他背包內的所有東西取出,記錄過後便將他身上及背包的東西一次過放回背包內,再用大證物袋袋好。

D3當時並沒有任何政治立場。

1303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D3表示,工作不論是要剪什麼,都可以用同一把鉸剪。鉸剪是他自己擁有的,會較順手。公司雖然也有鉸剪,但經常唔見,所以通常他都會自備一把。至於安裝洗衣機工作,會一舊換一新,他用扳手便可以完成安裝。控方追問安裝洗衣機相關資料, D3表示水喉是附屬的,不能改動,而水位大部分都是自動水位,不需設置。被問及如何利用一個不能調校大小的扳手去安裝不同的牌子洗衣機,D3指洗衣機的避震開口都是標準的,使用正常扳手便可。

關於螺絲批,如果要用螺絲批來安裝電視,D3會向公司借。控方問道,為什麼背包只有用來安裝膠質物料和螺絲釘的鎚,卻沒有他主問所提及的膠質物料和螺絲批, D3表示這兩件材料是由師傅負責購買的。D3在案發前兩三個月左右開始成為學徒,所以上班都會帶背包,入面有扳手和鎚。

D3當時只知道理工大學、紅磡和尖沙咀附近有社會事件,沒有留意地鐵站有沒有封閉,而且公司大廈沒有天線,即使公司電視有開,都只能播放展示短片,不能播放新聞。他有考慮到,回家途中會有催淚煙,又認為路上遇見的男女是出於好意, 所以不知道如何拒絕對方,便接受了二人的好意。當時現場情況大致平靜,所以他認為可以繼續以平時的路線經彌敦道回家。控方追問D3,面對客人時懂得拒絕嗎?D3表示,面對客人時大多是由公司老闆或師傅主導。

D3沿途只見有人群聚集,未見有火光和警察,途中亦沒有留意到爆炸聲或者示威者在做甚麼。

1409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因為D4的辯方證人明天有事,所以明天會先由D11出庭作供。星期四(26/5)本案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0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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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開庭

傳召D11作供

-D11作供完畢-

傳召吳先生(消防處救護員)作供
負責陪同在現場不省人事的D12到醫院急症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D4辯方證人。星期四(26/5)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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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6/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1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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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傳召梁先生(D4同事) 作供

(詳情後補)

1220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所有辯方案情已完結。明天不會開庭,星期五(27/5)1100才再開庭,作最後文件及程序處理。

就本案結案陳詞先訂時間表:
-6月24日先由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7月8日到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7月23日090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如6月17日終審法院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上訴聆訊對本案有任何影響,有機會更改以上安排。

案例處理:
由D6辯方大律師負責整合辯方所有案例,以便法庭參考。

📌D9保釋申請
因出席聆訊時曾經遲到而遭還押3星期的D9,今天再次申請保釋,終獲香官批准😊擔保金為$30,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五(5月27日)1100同庭續審,除D9更改擔保金額,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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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各位呀仔辛苦啦🥹 星期五最尾一日唔好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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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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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日前暫訂時間表更改如下:

7月23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8月13日: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9月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0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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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1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
=================
10:17 由於D5家屬因針卡問題未能進庭,控方請法官批准。先休庭一會兒。

10:38 重新開庭。
D13律師代表指出D13有另一單案件尚未判刑(案件為十二港人棄保潛逃案件),而該案件的答辯定於本年7月14至15日。因此十二港人案判刑將會是本案判刑考慮之一。
D13律師指香官可以選擇其一方案:
1. 十二港人案件的法官同時就暴動案及十二港人案判刑
2. 分兩個法官作判刑,而後者判刑需要以前者的判刑作為其中的考慮因素。

D5律師指因D5心理因素欠佳及未有在囚經驗,所以希望早判。

法庭指出若判刑日子定於較早,其餘同案被告會就刑期上有影響,甚至爭議。而且法庭未曾處理這種情況,先休庭作考慮。
—————————
D5於休庭期間給予新指示,D5可以接受待所有被告完結口頭結案再作一併處理。法庭表示雖然D5現時為21歲8個月,但因案件嚴重性高,所以並不會考慮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而D13的另一單案件涉及9名被告,以及法庭未有相關資料,對案件缺乏了解。就此,法庭決定待整件案件的被告完成口頭結案後一併處理,並選擇先待十二港人案件判刑,並在本次暴動案件中作判刑參考。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9日0930同庭再作求情,🛑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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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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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控方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今天只有少許補充:

第一,就第2、4 、6 、7、10和12項控罪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因應終審法院判詞,而將控罪基礎收窄至「傷人」意圖。

第二,回應D1陳詞:暴動時間是22:30至23:26,而D1被告在22:30已經開始暴動。控方說法是任何時間參與都可以,不一定要指定22:30這個時間。

第三,回應有關暴動地點:起碼D3被告有提及暴動於彌敦道窩打老道街口發生。當時PW14警司目睹的暴動情況是示威者一層一層排到碧街,暴動是一個範圍而非一點。

D11作口頭補充時提及需要依賴共長約1小時16分鐘的片段,被香官質疑為何結案陳詞才補證據。

[10:45至11:00休庭以預備播片]

法庭就此記錄所有有在庭上播放的片段才會依賴,否則代表雙方都不會依賴而法庭則無需考慮。

[12:21休庭]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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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6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
=================

📌求情前討論

香官詢問D13已監禁的日子。

辯方指D13於2021年3月22日回港,另一舊案妨礙司法公正判刑10個月監禁。
(該案判刑 按此 )

辯方續指依懲教署計算,D13於2022年1月 21號後已服刑完畢,為還押身份。因該案的刑期已經服畢,故做不到舊案與本案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

假設香官考慮本案有部份刑期與舊案同期執行,希望法庭由本案扣減同執行的刑期。

D5求情陳詞

D5一共有十八封分別由本人、家人及牧師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心感後侮,指當初無顧後果、在求情信中表達內疚及後侮。辯方指出其在還柙的半年多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在獄中培養閱讀習慣。被告的學業成績雖然並非名列前茅,但為人善良,沒有刑事案底。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加上本案為初次犯案。被告日後希望投身社工工作幫助其他年青人。

辯方指被告對於令家人一同受罪一事感到內疚。他為家中唯一兒子,與家人不多溝通,故不善於表達自己。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明家人對他的愛護。被告正積極裝備自己,期望在接受應有刑罰後,再回饋社會。

被告有三位中學老師為其撰寫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並非善於表達的學生,但在同學之間有良好聲譽。

被告中學時期朋友的求情信指出其為一個重情重義的人,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本質不是壞學生,是社會氛圍影響。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可以輕判。

🌟香官上次提及不會為被告索取報告,辯方希望法庭會考慮為被告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香官回應指案發暴動規模十分大,依被告當時的參與程度、其在審前覆核才認罪,法庭認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D13 求情陳詞

被告小時有些遭遇導致成績一落千丈,但在中學成績一步步進步。校長在求情信中指被告由中一成績最尾的一群、到中四已升至全級首40名、到中六已進步成首批成績好的學生。

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的幫助、愛護。被告曾在香港大學攻讀心理學課程。其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其在大學有相當正面的評價,擁有良好品德及行為。此外,教授亦有探訪被告,被告希望日後再進修。

被告本人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對未來如夢如幻、未能掌握,但也不會放棄自己。其明白罪責不是一個輕的罪責,也坦白承認。

辯方指暴動事件在案發時間一兩年也牽涉該十幾個因素,不同法官對於判刑有不同比重。希望法庭考慮一個適當量刑,辯方將提供案例考慮被告舊案已服刑,希望本案部份刑期可以獲得扣減。

辯方續指政府指出社會現已由亂變靜,希望法庭在權限範圍下給予機會。被告希望可以於2023年9月返回大學讀書。辯方指如要返回大學需要接受校方聆訊。

香官指重點為被告是否已經可以返回大學。辯方指被告應該已讀完一年級,稍後可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等同本案其他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本案其他被告預定12月3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裁決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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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技術上問題, 現正列印判詞, 押後至1130。

控罪1, 3, 5, 11, 13罪名成立。
控罪2, 4, 6, 7, 10, 12罪名不成立。

控方呈上背景口供, D9有一個不相同的案底, 屬違反感化令。其他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判詞現發給辯方, 給予20分鐘時間各代表在庭內解釋給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同庭求情, 12月14日前需呈交求情陳詞及案例, 12月31日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所有被告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D1:李(23)/ D2:陳(24)/
D4:鄭(30)/ D6:廖(21)/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上述各位已還柙15日。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據法庭日誌所示,同案 D3:劉(23)/D7:馬(24)/D12:張(28)安排於2022年12月22日 14:30進行求情。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裁決詳情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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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香官更正裁決書上的多項手民之誤:包括錯誤引用被告編號、控罪編號、證物編號、截圖編號、證人供詞、日期。以及部份文法文字錯漏。
更新裁決書將於今日稍後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各被告法律代表求情陳詞:
(部份求情內容隱去)

🔸D1
呈上多封由家人、中學教師、退休大學教授、教會朋友、體育活動朋友、同業撰寫的求情信。
其中家人信中指被告品行端正,為人細心,對被告品格行為均有正面評價,為一位善良青年。母親求情信望法庭有一個寬容的判決。
家人以外信件亦有相同評價,指被告事事以他人感受行先。
最後指出被告參與程度低,另望控罪三能同期執行。

🔸D2
1)背景及求情
被告現年28歲,為工程公司東主,育有兩名1歲及2歲的幼兒。為人顧家,每月將收入一半作為家用。另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以自身專業義務服務社會。例如為老人院,幼兒機構義務提供光觸媒清毒服務。
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香官批準呈上。明白犯下該案對家人並不好受,令家人承受更重負擔,指案件對工作及家庭有影響。還柙期間亦有深刻反思,感慨以前與家人相處可貴之處。

2)減刑陳詞
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直接參與與畜意留守在量刑起點上存在分別。被告為後者,最多只是留在現場壯大聲勢,應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亦同意管有物品,由此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優良品格且沒有案底,望法庭輕判及控罪五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D4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證書。其他背景、求情信與陳詞早前亦呈交予法庭,今日不再重覆。
被告現年33歲,現已訂婚,為專業攝影師。被告樂於助人,具幫助人的熱心,今次因社會風氣而留在現場。強調案發時,被告在場沒有作出攻擊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鼓勵他人。
望盡早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6
呈上被告、父母、同學、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前僱主提及被告盡心工作,曾奮不顧身處理工作的突發事而受傷。
被告即使有本案在身,亦努力增值自已,包括考獲專業攀樹師、巴士及其他車輛駕駛牌照。被告希望服刑後以不同合法的形式繼續服務社會。
強調案發時,被告只是留守現場,最多作鼓勵用途,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呈上一單1118理大事件的案件,案情較本案嚴重,但被告仍因過往品格良好獲4個月的刑期扣減。

🔸D8
新增兩封由被告、一眾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柙期間反思,自覺對家人朋友深感愧疚,望盡快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9 & D10
1)減刑陳詞
指出兩位被告參與程度極低,除個人物品外沒有其他裝備,亦同意絕大部份案情,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兩位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2)D9求情
被告本來為家庭經濟之柱,現因此案,母親需重投職場工作。
呈上兩封由被告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3)D10 求情
新增兩封由被告母親及姑媽撰寫的求情信。

🔸D11
1)背景及求情
被告出身小康之家,父母為專業人士。即使有案件在身,仍努力繼續學業。呈上由被告、單車隊朋友及教練、同學、講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誠懇有悔意,為當時被傷害的人致歉。

2)少年罪犯議題及被告角色
強調被告案發時未發21歲,現判刑當刻也剛滿21歲,望法庭衡量少年罪犯更新的重要性,考慮109A是否適合本案。
呈上兩區院案例,一單為王詩麗法官席前判處4年3個月(#0921屯門 DCCC210/2020),該案被告案發時全幅武裝,一手拿盾一手拿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
另一單為練錦鴻法官席前(#1118佐敦 DCCC636/2020),該案被告亦是經審訊後定罪,最後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最終亦被判處勞教中心。
而本案案情較上述案例輕微,被告攜帶裝備亦只作防御用途,沒有攻擊性,在場只是留守。
再者被告為年輕人,此案非為個人利益,明白「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香官即時拒絕,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
法律代表補充,被告仍屬青少年罪犯類別,望法庭酌情扣減。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星期六) 09:30 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
🛑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劉,馬,張(23-28)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3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於2022年12月3日裁定3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3人的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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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背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3位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A12:

代表A12張(28)的大律師指A12因檢測事項而不能在今天出席聆訊,故希望法庭將A12的求情聆訊押後至2022年12月28日14:30。法庭批准,並暫訂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1庭處理。

A3:

代表A3劉(23)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A3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3的家庭史,A3對自己在案發當天所作的行為的分析和懊悔。此外,A3在還押其間感到悲痛,亦對身邊至親感到抱歉;

·A3僱主的信件可顯示A3是個上進、重視家庭、和樂於助人的人;和

·希望法庭考慮到A3是初犯、善良、和在涉案暴動中的參與程度低,可以予以輕判。

法庭將A3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A7:

代表A7馬(24)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 A7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7的家庭和出生背景。扼要而言,A7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環境都不是好,但一直肩負照顧母親的責任。即使自己因經濟問題不能進修,但一直默默耕耘,沒有走捷徑改變現況。在還押其間,A7經歷過母親的探訪,可謂當頭棒喝,令他印象深刻,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A7的重犯機會低。此外,A7在現在已有更生計劃,希望在未來習得一技之長,避免浪費更生機會;和

·大律師指A7因這事而失去數年光陰可說是婉惜,希望法庭給予希望予A7,讓他知道他的家人仍會等待他,亦讓他在未來可以繼續樂觀生活下去。

法庭將A7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