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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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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一女子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一女子

D2 第二控罪不認罪
D1 第三控罪認罪

由於裁判官拒絕給矛受襲女子匿名令,因而修定控罪以公開受襲女子的姓名。

P1 大約七至八分鐘,警方已將片段消音,與第一被告拘捕有關連性
P2 長度45秒,字幕亦已被遮閉,與第二被告的拘捕有關連性
P3 長度28秒,與第二被告的拘捕有關連性

相關片段已給予兩人法律代表

第二被告律師投訴認為P2 及P3並非連串性,而是由剪接而成的。最初交給辯方的片段也比現時版本長。

辯方不是爭議下載過程,而是爭議影片本來已經被剪接,以及影不到第二被告的一連串動作。

裁判官認為需要思考此動作有否影響visibility,她認為片段經剪接問題不大,即仍然能夠見到被告的動作。

不爭議
被告身於現場
被告有動作(打開雨傘)

爭議點
被告是否在一起集結
傷勢於甚麼時候造成
口頭招認爭議性

有醫療報告,控方會因應辯方傳召醫生
有口頭聲明及筆記

PW1 (受襲人)不是於受傷後即日看醫生。
下載相關證物影片的警員也有口供,即PW5及PW6。

裁判官認為承認事實可以作更多補充,於審訊前七日再提交。

案件押後至九月九日作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一女子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一女子


D1 就第一控罪不認罪
D1 就第三控罪認罪
D2 就第二控罪不認罪

控方六名證人


PW1 受害人何潤芝 (就D1)
PW2 PC12308 (就D2口頭招認 特別爭議事項 )
PW3 廣華醫院醫生受害人驗身報告 65B同意呈堂(專家身分作供無爭議)

PW4-6 另3名警員按辯方要求接受盤問,就D2 有無口頭招認的特別爭議事項

控方呈堂4條片段,辯2不爭議辯面真確性,包括影到被告2有開傘,爭議有無joint enterprise,共謀犯罪。辯1也無爭議片段見到第一被告,同意有集結,但是否定名非法集結,被告是個別行為還是集體行為?被告是否參與在內?是否有擾亂秩序存在爭議。

傳召第一名控方證人何潤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1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

1645左右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匯豐對面,搬走在行人斑馬線的阻礙交通的雜物。兩邊馬路都站滿了人,估計100-200人,現場未有警察。雜物有竹枝、鐵欄、垃圾桶、雪糕筒等。PW1一個人去搬走以上雜物到行人路,搬了幾分鐘左右。旁邊有一班人出聲,用粗口指罵叫PW1不要搬。期間有人將飲品倒往地上,濺到我衣服,但PW1沒理會,繼續搬。

之後防暴警察來了,PW1準備去街市買水果,沿路亞皆老街上海街有很多阻塞物,有熱心途人和PW1一起搬開。聽到有人大叫,PW1望轉頭,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方向恆生銀行對出又有堵塞物,PW1再去搬走。很快有十幾人圍住我,很有默契,年輕著黑色衫,戴口罩或周布巾蒙面。他們拉PW1到周大福外,聽見有人叫開遮,就有五六把傘開了,拉PW1進去。隨即背部尾龍骨被踢五六腳;有人抓住膊頭鎖骨位置,打心口兩鎚,整個過程20秒左右。之後有黑衫黑口罩的高大男性用黑色噴漆噴我臉,又有人扯衫,PW1跌了袋子,被推倒在地。見現場不適合留下,於是離開到彌敦道旺角道附近。

走到了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人扯PW1頭髮向後拖行了三四米,扯頭髮那個人放手時,又有人從後踢了一腳。見不到扯頭髮的人,但踢的是另一個人。本來想沿太子道走回家,沒有報警。之後有記者訪問,又有幾個黑衫人跟著,PW1很驚,因此報警。

被襲擊後沒有即日看醫生,因為覺得被踢兩下無大礙 ,而且14-17日PW1要上課,看醫生會影響上課時間。到了16日警察打給PW1叫她照X光做紀錄。17日凌晨睡覺不能平臥,睡得不好,於是早上去浸會醫院看醫生照X光。之後去番學,放學大概六點左右再去廣華醫院看醫生。

相簿P4於事發當日在旺角警署拍攝,拍到PW1顎骨鎖骨中間有黑色,背脊的膊頭位置看到紅痕,聲稱被人用手抓傷。
不依賴浸會醫院的X光片報告(P6),但廣華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7。主要診斷腰砥柱骨裂,背部挫傷。以PW1的醫學知識,骨裂可能是第一次開遮被踢時造成。

播放控方片段:
片段一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是防暴警察來到之前的情況)
PW1當日穿紅裙,背袋子;左下角,淺色衫黑色袋的女子,控辯雙方無爭議為本案D1。
片段中D1按著竹枝不讓PW1搬走,亦有其他人阻止PW1搬鐵欄。
疑似D1向PW1方向倒飲料。

片段二、三 (傘下打人)
和PW1口供所說開遮被人襲擊同一時間,但完全認不到開遮和襲擊的人。

片段四(疑似D1扯PW1頭髮)
PW1面部已被噴黑,這個片段是在片段二、三之後發生。

早休十分鐘後開始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當日1940錄了一份口供說你打算清理馬路路障但被示威者包圍、被踢尾龍骨很痛、被抓傷、被人用黑漆噴,只是這些事項,並有一份副本帶回家。
10月25日落了另一份兩頁口供,是警方主動聯繫。
13-25日間有傳媒聯繫你,你知道有網上片段拍到你,但25日這份口供又說,遇襲後處於緊張狀態很多細節未能講出,旨在補充13日口供,所以是網上片段協助了你回憶事情。
搬竹枝的過程有可能撞到人。PW1表示認同。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四點半去到現場撿雜物到之後,都有兩班人跟你講話,一班阻住你;另一班怕你被人打、被人鬧而勸你離開的。作為一個女性應對於男人打女人很反感,如果你見到一個女性在你身邊就快被襲擊你會用盡方法保護該女性,包括用身體或其他物件阻擋或者勸阻。PW1同意。

當你去到周大福外你與馬路中間很多記者,記者遮擋了你望過對面馬路上海商業銀行方面的情況,當時如果有人從上海商業銀行方向衝過來你見不到。PW1同意。主問時你說聽見人喊開遮,五六把傘打開了,但未有人喊開遮已經有人開了把遮。其實當時有人開遮幫你擋住右邊衝過來的人。PW1不清楚。

差不多所有襲擊你的人都是男人,大部分都蒙面,絕大部分黑衫,甚至有人有保護裝備和頭盔。PW1同意。

未去到扯頭髮之前,有個人在面前衝過來踢你心口, 令你成個人坐落地下,這時一直有一班人在你身邊勸你走。去到扯頭髮哪裡,有人將扯頭髮那隻手和你頭髮分開,有一個人在你身後說快走,相信是勸你走,一直保護你的那一個人。PW1相信是。

查看片段截圖,片段一尾聲有見到馬路上有最少兩位女性,黑白上衣紅色裙是你,左手邊另一女性,粉橙色衫女性與你擦身而過,相信你當時無留意。
片段2截圖,帶著口罩和手套的孖辮女子是其中一個勸你走的人,見到你背部,前面兩位男士向你拍攝,左邊黑衫女人也有勸你走。而孖辮女和黑衫女之間有位粉橙衫女士沒有戴口罩,是較早時與你擦身而過的女子。PW1同意。
到你被扯頭髮階段,粉橙色衫女士在你後面出現,
叫扯你頭髮的人:比佢走啦。PW1同意。

你去浸會醫院照X光,梁醫生看了X光片寫的信,說你骨裂並不是看完片作出的診斷,而是你的投訴。信中用的字眼是she complains。而根據P6,影像診斷科羅醫生的報告內容亦不能確實你有骨折,建議你去照CT scan,但你最後沒有去照。你帶住浸會醫院照X光片去廣華醫院,但廣華醫院的急症室醫生並非影像診斷家。羅醫生在這方面才是最專業。PW1回應,照常理所有醫生都會識睇。

覆問撮要
盤問提到有兩班人,一班阻住你;另一班怕你被人打、被人鬧而勸你離開的。其實後者只有兩至三人,而PW1看片前沒有獨立記憶,只聽到聲音。

PW1作供完畢,控辯商討之後需傳召哪些證人,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D2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並要求就此傳召兩名警員:拘捕警員PC12308及偵緝警長50102。事項為反對D2的招認,原因是D2被警員毆打臉部,並遭口頭威嚇要「招呼」她,意即毆打。

PW2盤問中,明天0930同庭繼續。
之後控方仍需傳召一名警長和一位醫生作供,而辯方有一名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謝(30)🛑已還押逾37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D1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D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D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保釋事宜:
D2宵禁由1200-0600改為撤銷宵禁令

D1無保釋申請
D2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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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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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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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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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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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