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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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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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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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2/2]
👧🏻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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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在於該螺絲批是否由被告管有?被告有否合法辯解管有螺絲批?被告有否控罪所指的意圖,即用螺絲批損壞欄杆及路磚?


🔵控方陳詞大綱
①被告遭截停前,在聯合道馬路上的確有示威者出現。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而且堵路物被警方清理後不久又被搬出馬路。

② 即使希望了解示威現場情況亦不必深入險境、以身犯險,大可以透過網上媒體收看現場直播。

③ 過往被告的創作以錄像、聲音、映像記錄後再加以發揮,但今次卻沒有拍照或任何記錄。

④ 被告明知示威現場危險,因此才攜帶豬嘴及護目鏡、約朋友互相照應。而當日08:00左右被告曾到示威現場後因混亂感到危險而回,可見被告有注意安全。但被告在10:00左右卻再次冒險出去示威現場,可見她明顯有意參與示威。

⑤ 若非想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毋須攜帶護目鏡及豬嘴,一但遇催淚煙大可即時離開。

⑥ 被告管有的螺絲批放在斜孭袋中,可輕易取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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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大綱
① 控方就被告管有的一字螺絲批如何損壞欄杆與路磚,未有提出任何說法;行人路磚被放在馬路上亦不能與被告扯上關係,正如控方證人所講,在被告到埸前聯合道已經遍地路磚,路磚如何出現在馬路上,不得而知。

② 控方證人沒有目睹被告在幾十名黑衣人中搬欄、掘磚,無證據顯示黑衣人與被告一夥。

③ 控方證人作供對案發細節表示「唔記得」、「唔清楚」,偏偏卻在事隔年半修改控罪前2日(2021年4月12日) 在補錄證人供詞中忽然記起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這並不合理亦不可信。

④ 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經常迴避問題。所謂的「不清楚」、「唔記得」,只是拒絕回應辯方對牠不利的問題及挑戰。

⑤ 即使被告被捕時戴住手套,並不代表她有意參與示威、撬磚拆欄,更何況若有打算參與示威根本不會用尺寸不合的手套。

⑥被告作供無矛盾亦無迴避問題,坦白指出其他示威者急步走。此外,無任何證據證被告全速逃走,被告下巴唇角受傷與被告急步離開現場時遭警員撲跌的傷勢脗合。而逃走與離開,兩者有很大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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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結案陳詞按此



📌📌速報:罪名成立‼️

(梁官讀裁判理由好細聲⋯⋯)

梁官再總結案情,可參考先前審訊內容。

法庭指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螺絲批,爭議為控方證人口供及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證人口供
辯方指PW1對案發細節只表示「不清楚」或「記不清」,但法庭認為這是因為辯方大律師的多個問題亦是向同一個方向發問,因此PW1多次回答「不清楚」並無不合理。另外,雖然PW1年隔年半才於2021年4月12日補錄證人供詞中提及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但辯方案情中亦同意案發時路有雜物(路磚等),法庭難以理解辯方批評PW1修改供詞的意圖。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本案螺絲批、螺絲及手套
被告作供指她到示威現場是希望以當日經歷作素材,就社會議題作藝術創作。案發當日被告拾起地下螺絲批(P5)、兩顆螺絲(P6),法庭指被告受過高等教育,應知道地上物品實屬他人財物,無必要拿走作日後創作之用,此解䆁不合情理。

控辯不爭議被告管有螺絲批。
被告曾供稱能使用螺絲批作扑開石膏模,亦將螺絲批放在容易取出的斜孭袋,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此物品作損壞財產之用。

被告當時佩戴眼罩、豬嘴及深色衣物,意圖隱藏身份。雖然被告拾起的手套比她的手大,法庭依然有理由相信被告佩戴手套作搬運物件或雜物時用以保護雙手。被告當時不使用電話聯絡同行朋友的理由亦是牽強。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推論,當時喺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示威活動、路上有障礙物如欄杆及磚頭、防暴警員亦不只一次意圖驅散在場示威人士、社會情況不穩定、控方證人及被告的作供等,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螺絲批)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初犯,案發時19歲,現時21歲。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成績單,求情信包括學科教授、老師、上司及朋友,他們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他們信中均表示被告有熱誠、友善、積極、有責任心、做事認真、成績優異。

是次案件涉及的破壞程度較低,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曾使用/叫他人使用/參與示威,而此案案情也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之一。辯方指法被告有悔意、有良好家庭背景,此案的發生亦是因為被告關注社會事件、愛香港,她自案發至今仍積極增值自己、做義工等。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讓她可盡早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上次裁決

📌求情
上次裁判官為被告索取了背景報告,她在3兄弟姊妹排行第2。她的所有家人及2名教授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她的父母出身於勞動階層,但被告沒有因此而灰心,反而努力學習,在外參加很多課程及獲得不少獎狀。

她的小學教師指出,她是個有夢想及有人生目標的人,而這些態度在中學也繼續維持。在中六畢業時,她在全級獲得很前的名次,亦獲得A-級的操行,當時的校長指出她是個有禮貌及對學習有興趣的人。她在畢業後參加了很多與藝術相關的校外比賽,她又在浸會大學修讀課程,後來修讀學士學位。儘管她的家人有給予零用錢,但她亦經常努力工作支持家庭洗費。又申請政府的資助學習,減輕家庭負擔。

在上次亦有提及被告很喜歡日本文化及有學習日語,她原計劃在今年7月應考日語能力試N3及IELTS,她已經有一個很正向的人生規劃。她對於本次事件感到很後悔,亦抱歉令家人承受壓力,家人本來並不知道這單案件,希望法官能考慮到她品行兼優而輕判。

辯方再呈上求情信11-17,分別由被告、她的母親、姐姐及教授撰寫。在被告的求情信中能看出她對本次事件十分後悔,亦很懊惱為家人帶來的壓力。在母親的求情信中指出她很愛女兒,認為她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她亦很常幫忙照顧弟弟,她不告訴此案件予家人實為不想家人擔心。從姐姐的求情信中可見,她是個認真及温柔的人,又經常照顧母親及弟弟,亦協助姐姐任職的幼稚園進行美化。及後的求情信均來自她的教授,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對學習有興趣,她對同學亦有正面的影響,是他們的榜樣及受愛戴。

背景報告很正面,她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同案的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固然他們管有的工具不同,D1選擇認罪,但希望法庭能以此作參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跟據案例,判刑時須考慮到案發時的背景。當時是有示威在發生,亦有路障阻塞馬路,導致社會混亂,被告明知當時的社會情況仍選擇犯案。辯方在求情時指出本案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所管有的物品不同,D1又選擇認罪,本席並不同意被告人有悔意,故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她的年齡,本應可以緩刑,但考慮到本案背景,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刑罰須達至能阻嚇其他人的效果,她剛滿21歲,案發時19歲,法庭並不接納她是一時衝動犯案,故判處🛑9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