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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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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0作供完畢
(控方盤問用咗超過三個鐘,其中大半個鐘關於被告有冇睇政府新聞公報。)

📌案件管理
維持昨天安排,下星期一預留全日予D11作供,星期二傳召其辯方證人及D12其中一位證人,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按:儘管心理學知識不是司法認知範圍,控方和法庭亦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去質疑辯方證人證供,還望各位社會賢達願意多花時間認識和了解社交恐懼是什麼一回事。有勇氣獨自一人搭小巴,不等於必然有勇氣嗌有落。

按2: 樓上 #1118油麻地 手足下午有嚟旁聽支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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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D14身體不適但依然到庭

⏺️D11作供

🔸辯方主問D11

D11已婚,有一子女,任職設計工程公司東主,業務範疇包括商舖寫字樓的設計工程,工作時間不定,星期六、日也不定期工作。

11月12至16日曾到日本旅行(辯方代表呈文件冊中含D11來回機票),18日即案發當日是旅行後首日上班。當日約1500時出發,先到屯門vcity視察地盤,之後經尖沙咀送手信給客戶,打算返回荃灣與家人食飯,D11習慣出發前上網視察行程路線(文件冊中也呈交了一些工程文件、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商舖裝修工程保險,作為證物)。離開荃灣已是約1800,再到尖沙咀好時中心取油漆樣本,離開麼地道停車場約是1930,到好時中心發現商場已關門。之後到停車場取車,趕回家與家人及鄰居食飯。飯局是旅行前約的,地點在一位鄰居家中。

D11以慣常回家路線,由麼地道轉出麼地里,見最左線有警察封路,D11致電太太請他們不要等他,路面非常擠塞,
當車在紅磡殯儀館附近,突然有一名女士走近車窗對他說請他載一些人落橋,當時想法是「只是一個舉手之勞啫!」
覺得是舉手之勞的原因是,他也曾深夜在街頭接載不認識的路人(文件冊中4號截圖了D11在ig上分享此事件)去乘車,這類的事情都幾經常發生,特別在2018年,因為那年D11經常需要在夜間工作。另外他也曾在元朗公路行車線上接走因壞車而需在公路上行走的一位女士。因着這些經歷,所以感覺當日那位女士的求助都好平常。

隨後,陸續有路人從路上行過來,有一個阿叔趨前打開車門,隨即三人上了車,有一電單車由左前方橫駛過,D11當場被驚嚇到,D11問上了車的人發生甚麼事,但聽不到因為三人同一時間回應,叠了聲。

20至30秒後,便見到有警員在截停車輛,他的車輛也被截停。路面左右兩方一排排地站着不少人,其中也包括曾上他車的三位乘客及本案D12;有警員問他為什麼要接人?他便回應是路過,但警員不相信,D11又再回答他是路過的。

🎥代表播出片段,讓D11在截圖上圈起曾兩次向D11問話的調查警員。
亦圈起回應「路過」的自己。

[1100早休]
[1126開庭]

🔸辯方續主問
D11不知道上了車的人是有機會被警方拘捕的。

D11法律代表主問完畢,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D11

主控着D11看審訊文件冊19A證物警員截停車輛調查影片的謄本,然後不斷質疑D11除了講兩次「路過」之外,亦有講過其他嘢,是否曾回應過警員問他在那裏接/ 攝人?D11回應他對於與警員互動的細節沒有印象。

主控引有警員證人稱D12曾到D11車輛上取回屬於自己的白色風褸,指出D12其實是有乘坐他的車,也表示D11知道D12曾返回D11的車輛取回物品,D11不同意,並補充在調查期間,曾有警員指揮被截查人士要轉身背向他們。

主控又開始不斷質疑D11為什麼會不聯想到公路上的人與理工大學有關?路段兩旁都是理大建築物?D11回應只是一邊是理大,他沒有聯想到。

D11回應主控問題,他知理大裡有暴動,但沒有想過警方會採取甚麼行動。主控問D11有沒有預期警方會採取行動,警方會不會作拘捕?D11回應他沒有想過警方會否採取行動或行動內容是甚麼。

主控問D11在車內他曾與三人有對話,因叠聲所以聽不清楚;又問為甚麼不問隔離那位乘客,D11回應因要留意路面情況,剛才提出曾有電單車在面前橫向駛過所以要特別小心。

D11沒有問三人是否認識剛才那位女士,亦不知道三人想去哪裏,只預計落橋後到加士居道停一停讓他們下車。

法官問D11公司地址、員工人數,是兼職還是長工?D11回應當時公司在九龍灣而聘請的員工都是兼職員工。好時中心商場地盤在三樓,但門牌號碼就不肯定。

主控質疑為什麼油漆樣本不是直接送去九龍灣的公司,而是送去不是D11負責是地盤,D11表示一般不會單單送一個樣本而是跟其他傢俬一起運送到某地方,D11去取便可,是節省成本的做法。

🎥主控播放D11所架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1301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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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D11繼續作供

🔹控方續盤問

主控質疑當日是平日夜晚,非繁忙時間,有這樣嚴重的擠塞,有否覺得不尋常?D11同意當晚擠塞確實是嚴重。主控問從停車場回家那段路,有沒有上網檢查交通情況?D11回答習慣是每日出車上網檢查行程、路線安排等,不是每次開車都上網檢查交通情況。

🎥主控繼續播放D11所駕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輛在紅磡繞道向前行駛,有沒有留意前車U turn落橋走?D11回答沒有留意。再問為什麼要將車駛入影綫?D11回答因為當時前面的車行得好慢,心急回家吃飯,因已快遲到。主控質疑已經打電話回家通知,為何仍要踩影線?D11回覆,依然有些心急。切線後十多分鐘內做過什麼?回應因塞車了許久,對其中細節已沒有印象,沒有用電話聯絡其他人、沒有用WhatsApp ,兩部電話中只有一部有裝這個應用程式。

主控引導問D11不想看新聞是因為社會事件令他困難,辯方大律師立即更正是煩厭而非困擾,因全部新聞都是關於社會事件,電視長時間影着警察,影着記者。主控逐問有否看到理大附近有警方行動的新聞?D11指沒有。

主控再問那位女士有沒有向確認D11可以接人走?D11回答沒有確認,女士只是表達了一句說話「可幫手載啲人落橋?」就離開了

法官問若當時女士沒有立即離開,會否向其確認?D11答都會㗎。

主控續指D11曾在何文田路牌下方經過,期間D12曾上你車,D11不同意。主控又指出由三人上車至被警員截停是有一分鐘不是如D11所言只是20-30秒,D11不同意。

問及前面車輛被警員截停時有甚麼想法,D11回應有驚慌。至於當時有否問車上乘客警察截停車輛是否與他們有關?D11表示沒有問

主控指證物中兩部手提電話都已被警方收取,D11亦沒有提供密碼,如何取WhatsApp 對話截圖?D11指可去iCloud 取回WhatsApp 記錄再截圖。D11表示WhatsApp內沒有與同事WhatsApp及與工作有關的對話。

D11當時不知道他前車的車主是D13。

被問及橫駛過的電單車當時有沒有乘客,D11答沒有留意。

D11不同意主控稱當時有接走過D12、車上的人都來自理大、知道警方會拘捕由理大出來的人。

[1538休庭]
[1555開庭]

🔸辯方覆問D11

當主控引謄本,截車時有警員問D11「你喺邊度接/攝」時,是如何回應的?D11再看片段後確定地回答第二次講「我真係路過」。

法官問有否見到路面有雜物?D11回覆,起初不覺得,是到葵涌路牌下才見到雜物。
法官又問當聽不清楚乘車人的答覆時,有沒有想過再追問下去?D11指因前後都問過兩次,所以沒有。
法官再問知不知道D12就是站在D11隔兩個位的那位女子,而再隔籬就是兩父子?D11答當時沒留意,一字排開都是根據警員的指示。

📌案件管理
明日傳召1位D11辯方證人及1位D12辯方證人,明天只是早上開庭一節。

[160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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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2第二位辯方證人 - D12 妹妹梁小姐

🔸辯方主問

背景:證人是D12妹妹,曾就讀理大 Fashion ,2019 年做採購,表妹為D19(早前已認罪判入教導所)。證人和D12及D19關係密切。呈上證人、D12和D19的合照和理大畢業典禮相片。

證人在2019年11月17號星期日放假,全日在家。2019住大圍,和D12同住,當日下午有父母同在家, 聽到母親和D19媽媽講電話並顯得擔心,得悉表妹即D19於理大,不知道原因,並遺失了電話和銀包失去聯絡。證人有想過需不需要去找表妹。當時姐姐即D12正在行山不在家,約下午四時多回到家中,姐姐知悉後表示前往理工大學找尋表妹,姐姐用電話和朋友訊息通訊,指有朋友能夠與他一起去,於是姐姐決定出發前往理大。

證人指姐姐行山沒講明幾點鐘回家,亦沒有叫她盡快回家,無與姐姐一同前往理大因為他有朋友同行,自己則留在家陪家人,家人亦很擔心。證人11月17號知理大有阻塞情況和停課事宜。

證人認識姐姐D12早前指能陪同她前往理大的朋友(下稱朋友A),是姐姐的中學同學,有時會在證人家食飯。當時不知表妹實際位置。證人、姐姐和家人討論約30分鐘,姐姐便離開屋企。證人指姐姐乘東鐵前往理大,約六七點姐姐經Telegram message證人,使用Telegram 因為當時興,有些sticker whatsapp沒有。

姐姐告訴證人在理大兜了幾圈仍找不到表妹,想離開理大卻不能,指理大情況與她剛進去時不同,有些混亂,試圖找出口但未成功。

證人指現時telegram 訊息已經沒有了,因為姐姐電話設定為一段時間沒有登入便會刪除帳戶,而姐姐的電話被警察檢取,帳戶亦沒有訊息紀錄。證人指姐姐說出不到來,情況混亂,想找安全地方暫避,於是選擇在V座,認為還看到教職員會較安全。姐姐也是讀理大 的。觀看片段P14,地點V座裏面,可見D12, 片中見有4人,包括朋友A,證人認得畫面中姐姐及其白外套。

當日傍晚姐姐前往V座。證人夜晚看社交媒體,包括Facebook和Instagram 。證人主動去看feed,亦有foward相關資訊給姐姐,但沒有看政府資訊。證人指forward給姐姐之訊息不能fact check,因她自己也不知理大入面情況。證人指記得Facebook有資訊提及傳聞17號警察會入理工,並可能有不理想情況出現,證人有forward給姐姐,姐姐也感到害怕,因此在V座暫避。證人指姐姐17號整晚也無法離開。

18號早上約五六點,姐姐請證人代向其老闆請假,以家中房間姐姐的工作電話whatspp 老闆Joyce。文件夾見boss電話,有訊息來往紀錄。

證人指18號下午四五點之前有和姐姐斷斷續續交流,之後便失去聯絡,無覆message,電話亦唔通,證人因而感到擔心。那時證人在工作,只能message媽媽。證人有留意新聞,主要來源是Facebook。

證人放工回家後,夜晚十一點幾在電視上看見姐姐被捕的畫面,片段為有線新聞live,於是前往有線Facebook截下畫面並確認為姐姐,因為穿着白色衫和認得樣子。其後證人和父母感到擔心,該晚上去了紅磡警局找尋姐姐但不成功,於是回家等消息。至18號姐姐聯絡母親告知被捕。姐姐19號晚上有致電媽媽說可以保釋,於是證人和父母前往葵涌警局,並看見姨媽姨丈和朋友A。姨媽和姨丈因為想看看當天晚上能不能替表妹D19保釋,但結果要再等一日後才成功。證人當時有問及朋友A詳情,但朋友A並沒有多說。

證人稱姐姐品性斯文,守時,不會隨便不上班。一家人平時看見政治新聞有討論,不支持暴力,並指姐姐出發時沒有攜帶一般示威者相關裝備,家中亦沒有該些物品。證人知道姐姐自2017至2018年右手有紋身,身上亦有其他紋身。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8號晚上以手機截圖有線新聞Facebook,畫面應該是直向的,為何呈堂的截圖是橫向的?證人指因為呈堂圖片是截圖後經放大及剪輯的,令它更為清晰,手機截圖的原圖已沒有保留。
證人稱她與家人一起見到D12被捕的電視畫面,所以她毋須再向家人展示D12被捕的截圖,她刻意做截圖是想看清楚新聞片段的拍攝位置。

證人稱D12被捕後沒有通知姨姨因當時擔心D12的處境多於表妹;主控問既然兩個家庭關係密切,有沒有開家族群組?證人表示沒有,只知道是母親三姊妹有WhatsApp 群組。
主控重複地質疑為什麼表妹與證人之間沒有用WhatsApp 聯絡?證人回應她與表妹並沒有直接聯繫,得知她的狀況都是母親從姨姨聯絡所得知。

主控問證人截圖是否用不同的手機做的,證人同意截圖是另一部舊手機做的,該部機已更換。

主控問為什麼沒有跟朋友A聯絡過?證人表示當聯絡不到D12後有嘗試聯絡朋友A但不果。

主控質疑證人記得一啲又唔記得一啲,其實提出入理大找尋表妹,只是想為D12虛構一個要入理大的原因,證人不同意,亦表示她不認為在11月17號理大是個危險的地方。

法官就當時D12決定入理大的過程細節查問證人,為什麼沒有同D19哥哥一齊入去理大?證人指因為D19哥哥當時在外地讀書。
問證人有沒有嘗試聯絡表妹的朋友先
再入理大?證人表示她沒有直接與姨姨姨丈聯繫,表妹的情況是從母親那裏得知。

主控續問怎樣知道D12入理大是乘東鐵?證人稱她出門前有講到她會乘東鐵。

主控質疑證人有沒有從telegram得知關於理大的即時資訊,證人回應她主要用telegram 來與朋友聯絡。

主控又質疑理大校園截圖裡D12的面貌不是很焦急,證人都表示她看不見她是很焦急。

請假的工作電話是D12的公司提供,請假的電話截圖是D12做的。

主控播放有線新聞報道理大片段,問證人畫面上的是不是陳姓表妹?證人稱畫面模糊,她無法認出表妹。
主控再播放一段解像度低的畫面,又多次着證人承認「D12與表妹有出現在差不多場景中」,但證人多次表示因畫面模糊,實在不能肯定。

主控又質疑為何在葵涌警署見到姨姨和姨丈不覺得疑惑?證人表示他們都知道表妹已被捕及被送到葵涌警署,所以見到面不會覺得出奇。

🔸辯方覆問
對於主控質疑她有啲記得有啲唔記得,辯方代表問證人如果現請她對於三年幾前發生的事情詳細描述,她可以嗎?
證人表示三年幾,真是太久了,好多都不能具體清楚地描述出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130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D16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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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作供

🔸辯方主問
現時23歲,居鑽石山。2019年20歲,當時居住葵涌區,於專業進修學院讀中醫副學士課程,2019年11月18號案發當日不用上學,當時有兼職Food Panda。

當日九時許在紅磡繞道新橋一帶出現於
一輛被警員截停的車上,因為當日約了男子張先生見工,該職位是於WhatsApp 「炒散群組」找到的。
D16暑假前曾任職千色店倉務員,收入較佳,但九月開學因時間不配合就離職。而送外賣收入低,所以想多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工作。
「抄散群組」是17至18年間有中學同學傳給他,之前他也試過用來找工作。在家中登入該連結,見到一份安全督導員的工作,對此有興趣。因考牌前日薪$450,考牌後有$600。以連結提供的電話電話聯絡張先生了解工作內容後,向張申報自己的資料,張回應會聯絡他。

11月17號約1300張先生聯絡他,並約他11月18號晚上八點在九龍城侯王道一間日本餐廳見工。張先生當時有問讀中醫的D16為何要做工程工作,D16回應他想賺錢幫補家計,張先生於是與D16談起投資技巧,收線時約1530時,D16隨即離家去葵芳廣場買零食。約1600到葵涌運動場的籃球場打波,之後買煎釀三寶才回家,約1700時之後回家打機沒有再外出了。

11月18號晚外出赴約,離家時間約1915時左右,當時身穿黃色T恤,背斜孭袋,乘的士到九龍城。見工後,張先生決定聘請他,但由於D16未有平安卡,所以先請他負責一些文書工作,暫時只需在家工作,時薪$60。

張先生之後提出他需要到瓊林街一個地盤辦事,欲帶同D16一同前去,D16答允便上了D13陳先生的車輛,同行有本案另一名被告。張先生與車上乘客有對話,有關IT、投資的內容,並提議D16及同車出資投資,D16覺得奇怪,並回應他沒有錢可投資。

車輛之後經過紅磡繞道,在距離分叉位約50米,交通十分阻塞,有人逆線行車、有電單車、更有2男1女上了陳先生的車輛。當時附近有嘈吵聲、電單車引擎聲、爆炸聲。不久有一女孩打開後車門,稱她與車失散了,又聽到槍聲好驚,希望他們可載她離開。另外有兩名男子也開了他們的車門向們求救;張與陳似持不同意見,陳不想載他們,但張說不要緊,載他們去明愛醫院便可以繼續上路去地盤。不久副駕位的兩名男子將自己的東西丟出車窗外。
車行駛至何文田附近便被截停。

D16被警員拉出車外,着他趴在地下臉向路面,手部也貼在地上,同時感覺有其他人也被拉下車及壓在他身上,有8至10分鐘之久。站起來後,手仍感痛楚。

辯方代表播出截圖,顯示D16足部趴在地上,另一些片段就影到他的左右手掌均有紅腫甩皮和受傷,片中亦有警員搜查證件、搜袋等。

其後D16被戴上膠手銬,直至翌日被帶到葵涌警署。期間D16曾到瑪嘉烈醫院見醫生,因發現手上有水泡,手腕有瘀傷。醫生問他如何受傷,D16認為是警員拘捕他時直接或間接使他受傷,而警員當時亦都在場,他不想直指警員的不是,所以沒有答醫生的問題。醫生着護士給他簡單治療後,等了若干時間便離開。

辯方代表問有沒有參與理大暴動?D16表示沒有。

⏺️案件管理
D17選擇不作供;D18選擇作供。

法官提醒可能星期一只是上午開庭,順利的話,便可以約結案陳詞的日子,需準備書面陳詞。

早前已認罪的D9因祖母不幸身故,欲向法庭申請3月28號保釋一天,參與治喪,法官着律師必須呈上足夠文件,雖然齊文件都不一定會批,但不齊就一定不會批。

星期一早上法官會檢視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7/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早上和下午盤問內容從缺

⏺️D18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2018年大學畢業,被告從小喜愛跳舞,獲北京舞蹈學院十等級和教師証書5級資格,2016開始於非牟利組織,小學和幼稚園授教。

文件冊見中學推薦書,被告為體操校隊,有朗誦獲獎和義工證書,曾任風紀和啦啦隊。被告曾於某知名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6年至2022年有在非牟利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有教中國舞。

案發時被告和父母,哥哥同住在何文田,有教跳舞,但現時因為疫情,於2020年尋找全職文職工作至今。被告的背景或證書學歷方面均與理工大學沒有關聯。

——————

案發時期被告仼多間機構的兼職跳舞導師。被告於17號當日下午得悉政府當日發出有關翌日停課的公告,記得因為11月18號需要於一小學代課教中國舞校隊。被告11月17日當日全日留在屋企,由於18號不需要工作,所以全日在家通宵煲劇-衝上雲霄2,至18號天光才睡,1118下午2-3點起床食啲嘢後搵凌(音)姓朋友做瑜伽,彼此相識於大學,是被告的組女,相識後有一直保持聯絡。

1118當日被告前往凌姓朋友位於黃埔花園的家中做瑜伽,此並不是首次,平時都有上去做。當日約下午六時到達朋友家中,被告選擇步行方式前往,路程約30分鐘,並指出她平時相約路程也會行,如行去旺角佐敦油麻地,為習慣,當做運動。

被告在朋友家中廳跟着YouTube片段做瑜伽至七點,記得時間是因為朋友1900要放狗。朋友預備放狗在袋中時,被告剛巧如廁後出來踢到狗玩具,狗狗從袋中跌了出來並發生意外,朋友指要去看獸醫但相熟的診所已關門。

被告幫忙搜尋有沒有二十四小時診所。被告有養貓,文件冊上見被告人和貓的合照。被告不熟悉黃埔的診所,當時醒起曾瑞娜(音)(下稱娜娜)和xxx(聽唔到)。 被告和娜娜在船河認識,彼此有就寵物談天和分享照片。當時被告Snapchat 娜娜問附近有冇相熟獸醫。被告知道娜娜和xxx有養狗所以問。

被告有告知娜娜狗隻受傷,娜娜說會幫被告搵獸醫。被告及後跟進朋友狗隻情況,朋友家人說不是大件事,先睇情況,因此陪了狗隻一會兒,朋友爸爸替狗隻按摩,朋友爸爸之前也養過四五隻狗。狗狗之後行得番,因此便決定不看獸醫。

之後被告聯絡娜娜說不用再找獸醫,然後他們傾多兩句,娜娜知道被告要由黃埔回家,當時娜娜在紅磡一品雞煲吃飯,提議車被告回家。被告當時通宵煲劇和做完瑜伽後也感到疲累,所以也決定跟娜娜車。彼此相約在黃埔花園麥當勞等,一品雞煲前往麥當勞車程約3至4分鐘。被告於2015離開朋友家中,步行約3-4分鐘到達麥當勞並等了一會兒,車便到。

黎敬暐(音),即車上司機,和娜娜是夫妻,被告之前有見過黎先生。被告指車上當時有另一名女士,當時不認識她,上車時娜娜有向被告介紹她,即本案D17卓小姐。當時車上除了D17和黎氏夫婦並沒有其他人。

當時娜娜坐副駕位置,黎先生則是司機。D17卓小姐坐在後座左邊位置,被告因為上車一直和娜娜傾偈,身體向前傾,所以坐在較為中間的位置方便談天。娜娜告訴被告,D17卓小姐和他們一起吃晚飯並車她回家,被告當時知D17住香港島,估計因為D17年紀小所以車她回家。

黃埔和何文田相近,被告指車她回何文田才車D17返屋企。被告沒有車牌。被告指行車路線為由麥當勞出發往紅鸞道上公主道連接路。被告指車輛上了紅磡繞道是因為在紅鸞道之後上咗橋所以便經紅磡繞道。

被告指上了橋後和在紅磡繞道有塞車情況,行吓停吓,期間娜娜和黎先生談天, 被告則睡着了,瞓吓醒吓的狀態。期間D17 卓小姐叫被告俾佢落車,當時係紅磡繞道對出範圍,被告無細心望出面。

D17卓小姐落車後,被告問為什麼咁危險落車,得悉原來卓小姐沒有鎖匙和銀包,需要落車觀察交通情況告訴父母,因為父母在等她門口。D17卓小姐拍醒被告嗰下,被告冇為意車是行駛中或是已停下來,被告冇好留意路面情況, 認為D17危險是因為當時沒有行人路,在車路下車很危險。被告問完之後便繼續瞓,期間不能說車是行駛中或停下。

被告第二次醒來是因為感受到有人坐在她右手邊,當時被告仍坐在較中間位置,她當時以為是卓小姐落車後上返車,至於如何上車就不知道,她睡覺時感到有人坐下來並整到她所以她知道,當時以為是卓小姐D17。

之後被告聽見娜娜問黎先生「妹妹幾時上返嚟」,她才醒覺原來上車的人不是D17 卓小姐。事後知道上車的人是D19。

被告在作供時稱呼D17作妹妹,是因為認為她細個和貌似中學生,其後被捕警察查問時便得知中學生身份。

明天早上10時繼續,主問預計還需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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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審訊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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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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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開庭]
📃 辯方代表申請將呈堂文件冊列為證物;

⏺️D18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續昨天內容,當被告知道原來身旁上車的不是D17卓小姐時便擔心卓去向,因為卓落車前曾說落一落睇車睇下前面發生咩事,好快會上番車,然後被告縮一縮腳,卓小姐好快在右邊落車,無選擇左邊落。對話中被告無回應D17卓小姐,卓小姐落車後被告便問娜娜。

當時被告坐的車後座左邊是無門的。D19 陳小姐後來上車,被告無查問因由,D19上車前亦無人問被告准許或與否。被告發現D19 時,她無留意車位置,被告睡醒時,無人向她介紹D19身份。

及後好快見到D17跑回來並上番車,坐番被告左手邊,即原先早前坐的位置。上車後,娜娜 問D17 為什麼心急跑回,問前面發生咩事,D17回答指前面好多人跑,有啲電單車駛上嚟,認為情況混亂所以跑回來。

被告所指的情景是片段中D17跑回車的片段場景,並見黎先生(司機)落車安排卓小姐上車,娜娜則狀向後傾談。辯方代表引述有關影片指出有人在車左旁想拉開車門,但不果,只拉到油箱蓋!片段見車左邊有一女子拉油缸蓋,被告指記得D17 上車前有人整車身左邊,車內無人和此人有溝通。記憶中車窗戶關上。被告不知該人士做什麼,只知有人整車門位置。

相片見4名人士,被告指左邊黑色衫應不是D17, 因為D17側邊有兩執陰,相入邊的人無;而D17 背包是紫色,相中不見紫色揹帶。

及後D17上車坐好後繼續開車,後來和車輛WLxxxx相撞。被告不知撞車前司機車門開了一開,然後關上何解,估計車門無關好所致,車內無人問或講此情況。

相見車門開左小小,見有人影在下 ,被告不知是什麼。被告被捕前無在紅磡繞道下過車。在卓小姐上番車並作出解釋後,隔了約2分鐘左右便出現撞車情況。

警察及後截停車輛 WLxxxx和被告坐的車。被告無仼何行動協助理大逃離人士或參與暴動,尤其是新橋行動,亦無作出利便/協助暴動進行。被告無聽過為什麼D19 為何上車,被告亦無主動問,因為當知道上車人士,即坐被告右手邊人士不是D17卓小姐時是先擔心卓的情況,而當D17上車時,他們便討論路面情況。當初D17 是先由娜娜向被告作介紹,而D19 的身份無人主動向被告介紹,被告認為以第三者身份主動問好似不禮貌和尷尬。

被告聽到黎氏夫婦問妹妹為什麼還未回來時是睡醒但未完全清醒狀態,歷時幾耐不知,當被告知上車是D19 而不是D17 時有醒一醒,當D17 跑回來便完全醒來了。

🔸主問完結,其他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主控引出一份文件,列出五個階段車內的坐位。前方左是娜娜,右方司機是黎先生,主控問D18是否認識黎,D18回應早前船河已見過黎先生一次;D18不同意主控指整個遇見娜娜是虛構出來,只是為了解釋她為何出現在紅磡繞道。

主控質疑她要回家為何要行紅磡繞道?D18表示,她不是第一次去朋友黃埔家做瑜珈,如果不步行回家,也會搭巴士(7B),而路線便是可以不途經紅磡繞道,但這只是巴士路線,除此路線仍有其他路線;D18回應主控,當時不覺得路面交通不正常,她由右邊後面車門上車是因為車主請她由那裏上車;D18不同意主控指其實是黎及娜娜是在紅磡繞道叫她由右面車門上車而不是在黃埔麥當勞上車!

主控質疑D18即使沒有帶錶,都沒有懷疑行車時間已經很長,不是正常行車時間?D18回應因塞車,所以都明知會行車時間會比較長。

主控質疑卓小姐要求在繞道曾下車,都沒有考慮到不正常的行車時間?D18回應她沒有考慮行車時間,因為只聯想到為何要在公路上下車?

主控質疑為何不阻止卓小姐落車?D18回應未趕及問她已下車了!

主控質疑D18好似好多嘢都諗唔到?D18回應說當時都係好多嘢諗唔到。

主控指D18話有見過人在公路上下車都是作出來合理化自己的說話,主控質疑D18說自己一時瞓着咗一時醒,只是想逃避回應記得的過程;D18不同意!

主控問D18當陳小姐上車後有沒有說出要求甚麼?有沒有借電話打回家人報平安?D18回應沒有。

主控問D19有沒有焦急的表情?D18回應沒有留意。

主控質疑D18身上物品、衣著、問她黃埔上車時有沒有穿著黑色外褸?D18回應沒有印象。

🎥主控播放截圖問車後座的三人有沒有交換衣服穿著,D18回應沒有。

主控着D18確認身上物品有沒有帶水樽?D18回應沒有印象。

📍法官着主控要清晰地問問題!對方已經不同意的問題,就不用再拆到好細再問。

🎥主控播放車被截停後截圖
問下前車有沒有事發生,問車上有沒有任何對話?
D18回應有談論路面情況,同前面有車撞到本車,除剛才提到的內容並沒有其他對話!

另外就是有一位警員走近與司機對話,主控質疑D18等人是不是心知肚明,夾定好應對警察的說話先落車,D18不同意!

——————
[1140小休]
[1200開庭]

🔹主控續問
主控問D18有沒有同娜娜交換電話號碼,D18回應沒有,只用Snapchat,黎先生與娜娜已離開香港,D18除在警署見過面之外沒有再見過他們。
主控質疑D18是在被拘捕後才知道卓小姐是中學生,D18回應真的在被拘捕時才聽到卓小姐是中學生及學校的名稱。

🎥主控指出片段中黎與娜站在一起,而D17 D18 D19三人企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三人是一齊在繞道上車,D18不同意!
主控指D18是在紅磡繞道上車,上車時是穿著黑色褸,D18不同意;
引謄本指出D17向警員講的說話,D18回應她記得警員有向他們幾位調查及對話,具體內容已沒有確定記憶。

🎥主控引截圖
指該截圖裡,上車的人是D18, 回應不同意!
回應她是知道理大是有暴動發生,知道裡面有示威者,又指出D18曾在理大出現,D18回應不同意!

🔸辯方代表覆問
由於主控指D19面容焦慮?看不清楚的原因是因為車內的光線是暗的。
代表問有電單車在外週圍出現時,她在車內做緊咩?回應在車內三人都問緊卓小姐剛才下車觀察到的事物,而傾談過程中沒有留意車外交通情況。
與前面車輛碰撞後一分鐘左右便有警員到場所以被撞後沒有刻意報警。

🔎法官向D18澄清
卓小姐落車前有沒有問她為何落車?D18回答有問,而卓只答落一落車好快回來,並沒有講原因。
撞車後車內幾個人的對話是甚麼?D18回應他們主要表達奇怪前面的車輛為何要後退?另外也記得有人問有沒有人受傷,當時都是回答沒有受傷。
袋內的物品只有銀包、電話及可能有支水,沒有毛巾衣物之類,D18回應:沒有帶衣物是因為朋友家離家好近。

🔹主控覆問
主控質疑發生撞車後,車上各人樣貌都很平靜,沒有像D18說有驚訝及互相有問有沒有受傷?D18回應當時的情況是有問佢有沒有受傷,她回答沒有受傷,焦不焦急就沒有印象。
被後面的車撞到時,車內的人有甚麼反映?回應兩件事發生好近,都有覺得驚訝。

🔸辯方覆問
去朋友家做瑜珈,D18一般習慣不會帶衣物毛巾。

⏺️D18作供完畢,沒有辯方證人,D1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 法庭已與警方安排星期一處理檢視證物
- D9申請保釋出席祖父喪禮一事,法庭定在3月28號,在灣仔區域法院36庭判決,只需D9及其代表出席

[13:17]休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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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開庭]

法庭檢視證物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5月2前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6月13前
結案陳詞日子:2023年7月21日&24日,區域法院36庭

D9 保䆁申請 於3月28日 0930 處理,其他被告不用出席。各被告取消宵禁

[10:59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3 林卓廷(42) 🛑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方代表: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文浩正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03

辯方申請撤回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頒下的保釋,被告向羅官確認,法庭接納,提醒被告下次在2023年6月15日就此案進行審前覆核。被告還押。

===========
直播員按:林卓廷精神奕奕,笑容滿面,髮型剪得好靚,經常與旁聽人士打招呼。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徐 (18)
🔴已服刑逾七個月,曾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背景: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其後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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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方關注有關「單一發佈原則」的議題,指英美採納了此項原則(英國於2013年採用),即時效由該刻開始計。香港未有相關案例決定單一發報原則是否合適,尤其有關互聯網事宜,就民事/刑事案上亦無處理此原則。官關注其他案件有否採用此原則,上訴方指多數認罪,無處理此項原則。

上訴方提出4-3項處理方法予法庭:
- 請法庭聽取並處理6項上訴理由
- 只處理判刑上訴
- 把上訴理由交上訴庭處理
- 判刑上訴交上訴庭處理,為被告申請保釋

▶️答辯方關注如果現申請擔保,教導所刑期有可能不作扣減。

本案2-4控罪屬於簡易治罪,裁判法院應能處理。並指出刑期上訴不可取 ,因如接受所有案情,刑期便應該如此。官指就定罪上訴屬於法律議題爭議, 而上訴法院一案中相關爭議之案件判決未出,因此會待有裁決才處理此案定罪上訴。

就單一發布原則連同上訢理由交至上訴法院處理之議題,答辯方認為此原則來自誹謗案,刑事案無此概念,屬上訴方希望引入之概念。

至於其中一上訴原因和一上訴庭案理據重疊,答辯方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交予另一法庭處理。而該案裁決會在9個月內有結果。如會重新排期處理本案,先處理刑期上訴不理想。

▶️官指此案被告認罪,明白此定罪上訴屬法律議題上爭議。認為待上訴庭判決後再重新排期較好,屆時是否同一法官處理不重要。

上訴方重申希望法庭今日處理所有上訴理由。官指唔等上訴庭裁決不適合,因屬相同法律議題。

-小休-

上訴方重申以上說法,如法庭要待上訴庭裁決,則會為被告申請擔保。

官指由於上訴庭案件之法律議題相同,會待上級法院之裁決,今日不會處理其他部分之上訴原因,定罪和刑期上訴。命令上訴方於上訴庭有裁決後兩星期內再交文件。

上訴方指被告自拘捕後,由9月至12入教導所未曾保䆁,年紀小無經濟能力潛逃,官指上訴法院案會在9個月內有裁決,亦需觀望該案會否上終審法院,鑑於時間性為申請理由,批准被告保䆁等候上訴。

答辯方指本案控罪1為煽動罪,並提及有關一終審法院案例,續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適用於保䆁等候上訴。如被告獲保釋,答辯方請法庭加上3條額外條件:包括禁止間接/直接使用仼何社交平台,如lihkg(連登),Discord , youtube, facbook, instagram,不準接受媒體訪問。法庭同意加上此擔保條件

📌聆訊押後待上訴法院就一案之相關法律議題作出裁決,被告獲准保䆁等候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0/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0/ D11-12/ D13-16/ D17-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D3,6,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控方張專員表示,採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補充。王詩麗法官主動邀請控辯各方釐清以下兩個要點,以協助法庭:
1) 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法庭最終裁定實際沒有發生暴動,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除了蕭大律師同意控罪指稱的暴動範圍,其餘辯方立場只同意理大校園部分位置發生暴動;就暴動罪法律定義,現有案例已清楚列明。法庭更關注的是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假設被告因為不想被警方逮捕就逃走,這行為為何是妨礙司法公正?他們是否互相掩護、互相協助?

💡張專員開始回應之前,D1代表向法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6條,控方沒有權最後就證據觀察作回應(last right of reply)。王官表示:「得,紀錄在案。」並指控方是在法庭邀請協助下作補充陳詞,與各辯方律師一樣。

🔹控方陳詞

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關鍵是被告是否知道從理大逃走的人會被逮捕。

控方依賴兩則呈堂政府新聞公告(P6、P7),有關警方將會拘捕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士。有作供的被告都表示知道警方執法;按常理,知道警方會執法,從理大出來的人是否會被逮捕?假設知道,其犯罪行為就支持犯罪意念。

控罪議題是揸車接人或共同行事。逃離理大人士除了暴動,亦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本案不是單純一人或多人逃離現場,而是看似有組織、有計劃,不是零散、沒有方向的行為。由相關時段開始,他們就集中從同一出口位(新橋)以同一方法(游繩)離開理大,而且目的不止於此,不是四散逃跑;他們知道紅磡繞道天橋上有車接應。

盧建民案例確立,要身處現場才能參與暴動;本案中如果被告有意圖離開、不再參與,在新橋已有決定要逃跑、知道逃跑方向有車接,已超出案例指不能告妨礙司法公正的限制。他們逃離理大時有人掟汽油彈作掩護。控方檢控基礎是最後一刻車上的人必然有共識、共同行為,由原本在車上的人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上車的人逃離現場。

雖然就本案案情沒有直接案例作參考,但法庭不應因此受限。揸車接人,不論是否成功接到人,都可定罪;如果接到人,司機有妨礙司法公正,被接上車的人都算妨礙司法公正,因知道車輛會如此協助其逃跑,即控罪針對的實際行為。

以接受他人金錢利益而協助逃跑為例,提供金錢一方和接收金錢一方都有干犯妨礙司法公正,不會覺得其中一方沒有。離開理大的人即使沒有參與暴動,也有妨礙司法公正。

🔸綜合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辯方代表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陳詞

本案的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檢控基礎是有組識(joint enterprise)而非共謀(conspiracy)。

📌 是否知情

D1、D11及D13(涉案車輛司機)的代表律師就此議題陳詞大致上相同,主要有兩個問題:
1) 被告是否知悉登上其車輛的人是從理大離開;
2) 被告是否知悉警方要逮捕離開理大的人(若問題1已不成立,就無需考慮問題2)。

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接載的人是從理大離開,而他們也不知道離開理大的人會被警方逮捕。控方依賴的政府公告只有兩則,分別是當日1600時警方簡報會(直播長達一小時,離開理大人士會被捕的宣布只是短短幾秒的一句說話,有睇直播也可能會忽略)和2004時保安局局長的宣布;警方Facebook只是一個社交媒體,普通人是否一定要參閱警方Facebook發放的訊息?

PW8、PW9、PW13證供都帶出,他們當日執勤時也不清楚是否要逮捕從理大出來的人;普羅大眾又如何得知會作出逮捕?身為司機的被告,是否知道離開理大就要逮捕?接載那些人上車是否要妨礙逮捕?

D1
控方盤問時質疑他為何不去最近的伊利沙伯醫院;事實上,證供顯示警員本身都是去廣華醫院而伊利沙伯醫院,而且被告作供都有解釋為何選擇去廣華。根據同意事實,2002時啟業邨停車場為D1最後使用八達通卡的紀錄。第二次公布會逮捕離開理大人士的傳媒公告於2004時發出;法庭只需就D1是否知悉1600時的消息去作裁斷。警員截停其車輛時,D1是即時停低、沒有逃走,態度合作。

D11
反對控方指司機提供交通就是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立場,因沒有證據顯示各車輛或司機有組織地上紅磡繞道和他們知道離開理大的人需要車輛接載。純粹提供順風車本身並非妨礙司法公正行為,除非知道受接載的人會被逮捕、為協助其逃避逮捕而提供車輛。根據控方片段,D11在紅磡繞道上遇到有女子問他可否協助接載人,之後他才讓人上車;他在2018年已有8-9次提供順風車的經驗(審訊中不受控方挑戰),而那些經驗中都沒有發生問題。

當天他安排了很多工作,不知道警方或保安局的資訊不足為奇。控方指稱,知道理大發生罪行就必然會知道從理大出來的人會被拘捕;知道某地有人犯罪,警方就必然會執法?幾時執法?被告是否知悉警方幾時開始執法、會否拘捕人?即使知道理大發生暴動,一般常識警方針對對象最多只是干犯罪行的人,而不是所有身處理大內的人。

他的證供有解釋當時身在紅磡繞道的原因;被截查時他的車是在車龍中間,前面至少有4架車。關於登上其車輛的人之衣著,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示威者穿黑色衣著、通常有裝備……王詩麗法官表示,自己最近處理了一宗案件,全部被告都不是著黑色,但自己根據證供裁定全部暴動罪名成立💥

D13
政府17-18日的新聞公告都有提及理大校園內發生的事情,但當時理大內的人仍可以離開,至18日2004時才第一次講會以暴動罪名作拘捕。常理一般人會否經常上網睇政府公告?是否足夠推論當時晚上9點幾,被告知道警方要拘捕離開理大的人?林高級督察供稱前一晚已設防線封鎖理大,但政府公告18日1600時才公布,是否刻意不讓公眾知道?

-
📌 法律原則

D1
控方列舉的金錢利益例子並不適用,因給予金錢即明顯知道有犯罪行為。本案不是整個理大都有暴動;從理大出來是否必然有參與暴動?

D6、D14
在普通法下妨礙司法公正罪行有不同類別,本案控罪適用的是協助他人逃避逮捕。回應控方的金錢利益例子,控方立場是有協議收錢和付錢就可以入罪,是明知他人是警方通緝犯而提供協助。辯方以撞車頂包為例作反駁:撞車後司機與乘客調包,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影響警方調查;妨礙司法公正控罪的出發點是行為會影響之後的調查或司法程序,而本案D6和D14沒有positive action去影響司法程序。如果離開理大的人只是離開,沒有影響法律程序,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D10
揸車接人的人士與離開理大被接載的人士均被控告妨礙司法公正。揸車的人可能有目的;但控方沒證據指上車的人知道有組織接載人,有可能只是在逃避警方追捕,見到有車就上,沒有組織、計劃。

D13
沒有證據指司機與乘客接觸之前有溝通或通訊。揸車接人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控方也要證明另一半、犯罪意圖(mens rea)。辯方呈上多宗案例,包括澳洲的Rogerson, Nowytarger and Paltos案:案中3名被告以虛假合約誤導警方相關款項來源,原審裁定罪名成立,其後上訴庭認為控方未能列出可辨認的罪行,因而判3人上訴得直(其中2人其後被推翻無罪判決)。

辯方引述該案判詞指,警方調查並不是司法(course of justice)的一部分;當誤導或干擾行為的意圖是妨礙司法啟動或執行即屬妨礙司法公正,單純干擾調查則不是。套用於本案,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干擾警方,也要證明意圖是妨礙警方作出拘捕。控方指稱D13知道車上乘客是從理大逃出;控罪指他妨礙警方作出逮捕,以什麼罪名作逮捕?回到前述澳洲案例關於可逮捕罪行,假設本案法庭最終裁定乘客暴動罪名不成立,控方要引申當時司機知道乘客會以暴動罪被逮捕之說就更薄弱;乘客是否干犯暴動罪是重點。

D15
控方假定離開理大的人是犯罪後集中而非零散地逃走故必然是有組織,此評論有欠公平。假設他們是逃走,選擇最有機會離開的路線實屬合理;當時紅磡繞道上有遠多於本案涉及的7架車,包括貨車、旅遊巴,多車就最有機會逃走十分合理,不能作出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必然有組織、有計劃。

法庭無需臆測他上車的時間與原因;沒有證據顯示他由理大出來、在紅磡繞道上車。即使他被截停時是在車上,但他不是控制車輛的人;如法庭裁定他不是參與暴動者或從理大逃脫者、僅為車上乘客,沒有證據他有任何作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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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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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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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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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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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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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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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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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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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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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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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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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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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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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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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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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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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0/80]

上午進度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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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陳沛敏 作供

🔹控方由張卓勤主問

主要藉著「籌備電子英文版的WhatsApp 群組」在2020年5月份的對話,帶出有關問題。

問陳沛敏在群組內的角色、電子版對實體報紙運作的影響、英文版的文章會否在報紙刊登。

有美國香港人在2020年5月21日的《蘋果》頭版登廣告聲援香港,廣告由營業部負責,陳不是主管,在刊登廣告之前並不知情,只會有編輯人員(唔記得係邊個)通知某一版有廣告,就不會落新聞。

一段對話中講到試行的電子版,有新疆教育營的報導,標題為「牢獄之疆」,陳稱當時唔知報導的主題,無進入內容睇,訊息由張志偉發出,理解係向黎智英和張劍雄報告報導攞咗獎。

黎智英在另一段訊息對電子英文版作指示,陳表示會揀選適合新聞,在報紙刊登,無就黎的指示對下屬作詳細解釋,等兩組人自行溝通。

2020年5月13日,羅偉光稱電子版會在5月20~22日試行,提到工作流程,陳有向下屬轉達訊息,電子版以動畫為主,如果報紙要引用,就要重寫內容。陳詢問有無需要恆常轉載,黎回答好就登,最終陳係無作定期轉載,唔肯定有無個別轉載,因為由楊青奇負責。

小休後,話題轉到國安法。5月21日陳向黎提出會有國安法,《蘋果》有相關報導,係重要嘅新聞,有在會議討論(黎無出席),報導嘅角度係擔心影響法治、人權和新聞機構。

5月22日黎通知陳開咗Twitter個人戶口,陳確認事前係知道,《蘋果》內算係幾多人知道,但無正式公布,陳從對話中理解黎叫她每日畀新聞話題;在23日,陳畀咗一張香港電台的圖片,拍攝唐英年與一班人站在支持國安法的橫額後,認為呢個係當日熱門話題,並提出“呢班人會唔會係制裁名單?” 最終黎在Twitter 出咗 “Should they on the list? …. #MagnitskyAct”,《蘋果》有作 Magnitsky Act 相關報導。

2020年5月24日頭版「一人一信救香港」
陳稱這是黎的主意,在一日前中午得知,刻意提早返工見黎智英和張劍雄商議,因為唔認同,唔應該用《蘋果》的名義,黎可以以個人名義在頭版落廣告,意見不被接納,黎堅持要咁做,一人一信寄俾特朗普,希望引起佢關注,做啲嘢阻止呢件事,但無講詳細係乜嘢。

陳補充,24日在頭版登完之後,還有在內頁繼續,黃之鋒在網上有批評呢個做法,WhatsApp 通知黎生,他有回覆話他身邊都有人反對,但仍會繼續。

控方跟進,帶出另一段WhatsApp 訊息,是陳將黃之鋒的社交媒體的評論轉畀黎,黎回覆身邊都有人(Martin) 反對,陳理解Martin 係李柱銘。

回到5月24日的頭版,標題係「一人一信救香港」,內容係一封畀美國總統的信,據陳所知係 Mark Simon 所寫。

控方再展示5月25日的頭版,報導24日有抗議活動,陳表示24日她放假,不是她處理,當時的社會經常有示威活動,她不知道24日的頭版是刻意安排,抑或係剛巧。

案件在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裁判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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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法官宣佈全部罪名成立,休庭2小時以便代表律師閱讀並向被告解釋判詞。

12:22 再開

更正裁決書一些手民之誤,更正後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定罪紀錄:除D6 及11有刑事定罪紀錄,其他人沒有。控方交代各人背景如年紀及教育程度。D10女被告現在20歲4個月,代表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拒絕,指只會替D10取背景報告。

1245 完

案件指示4月3日 12:00前交書面求情,法官指示書面求情要用宋體字型14,撮要求情信內容,指明一些案例如梁天琦、楊嘉倫等三個案例不用呈交,口頭求情排期在4月27日 09:30進行,🛑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