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2019年9月15日PW1唔記得是否星期日。雙方不爭議控方拍攝片段。🫂播放片段00002由3分25秒開始至5分35秒。呈上13張截圖,確認片段是警員拍,4分06秒見到自己片段中出現。片中波斯富街駱克道交界,左前方是銅鑼灣廣場一期。警方行動由灣仔行去銅鑼灣,,唔記得銅鑼灣廣塲一期有冇關門,麥當勞正營業,不記得麥當勞是否冇關門。片段去到5分35秒已形成防線,是去到果個位行唔到,行最後同事自然排開保護我嘅後方。
不同意辯方指照片3其實有防線平衡於駱克道過路處。自己受襲位置是麥當勞對出藍色箱(應是報檔)。確認辯方所指今早作供提及男子A是照片5綠公仔下穿白色上衣孭灰色背囊深色長褲人士。同意在藍色箱右邊截停該人。
警方到達駱克道行人過路處時,根據照片2同意現場其實有很多人,包括有路人/行人,警員,記者及示威者。2019年6至9月社會示威有流動性, PW1不同意出現「無預告示威」,指通常在社交媒體吹雞,所以喺預知。他不排除有不打算參與示威人士從媒體預知A地點示威,但可能去到B地點也遇上示威。
照片2對比照片4,2張也見老鳳祥店,同意照片2階段未有示威者,約1分多鐘後照片4見到威者並包住警方。Ok便到店向海皮方向沒被封,有人可以行入。但老鳳祥位置行人沒可能沿駱克道往中環方向。PW1同意照片5米奇老鼠衫是男子A。相片6白包上衣有個5字,戴白色口罩戴眼鏡男子是被告,企在老鳳祥,同意是多人但並非辯方指肩貼肩。
鄧官問PW1片段男子A行人路突轉身逃跑知不知原因,證人答不知。作供指男子A衝過警方防線,看到是圖片8、9經過藍色箱時,較早前圖片4、5男子A企行人路當時沒看到。
1640今日休庭,PW1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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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2019年9月15日PW1唔記得是否星期日。雙方不爭議控方拍攝片段。🫂播放片段00002由3分25秒開始至5分35秒。呈上13張截圖,確認片段是警員拍,4分06秒見到自己片段中出現。片中波斯富街駱克道交界,左前方是銅鑼灣廣場一期。警方行動由灣仔行去銅鑼灣,,唔記得銅鑼灣廣塲一期有冇關門,麥當勞正營業,不記得麥當勞是否冇關門。片段去到5分35秒已形成防線,是去到果個位行唔到,行最後同事自然排開保護我嘅後方。
不同意辯方指照片3其實有防線平衡於駱克道過路處。自己受襲位置是麥當勞對出藍色箱(應是報檔)。確認辯方所指今早作供提及男子A是照片5綠公仔下穿白色上衣孭灰色背囊深色長褲人士。同意在藍色箱右邊截停該人。
警方到達駱克道行人過路處時,根據照片2同意現場其實有很多人,包括有路人/行人,警員,記者及示威者。2019年6至9月社會示威有流動性, PW1不同意出現「無預告示威」,指通常在社交媒體吹雞,所以喺預知。他不排除有不打算參與示威人士從媒體預知A地點示威,但可能去到B地點也遇上示威。
照片2對比照片4,2張也見老鳳祥店,同意照片2階段未有示威者,約1分多鐘後照片4見到威者並包住警方。Ok便到店向海皮方向沒被封,有人可以行入。但老鳳祥位置行人沒可能沿駱克道往中環方向。PW1同意照片5米奇老鼠衫是男子A。相片6白包上衣有個5字,戴白色口罩戴眼鏡男子是被告,企在老鳳祥,同意是多人但並非辯方指肩貼肩。
鄧官問PW1片段男子A行人路突轉身逃跑知不知原因,證人答不知。作供指男子A衝過警方防線,看到是圖片8、9經過藍色箱時,較早前圖片4、5男子A企行人路當時沒看到。
1640今日休庭,PW1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2/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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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今日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辯方相冊P2A相片第9張嘅位置,同意男子A在報檔行往銅鑼灣方向,近商場入口黃色燈果度。確認Google街道地圖見到老鳳祥、麥當勞、美心、一郎等店。由行人路去到店位約2.5米,法例規定報檔收合不大於一米,即行人路只餘1.5米。
同意男子A由本來企果個位到圖片9位置約7米,圖片9同10相差8秒。
同意相片10是昨天作供指混亂,有人起哄、叫囂、推撞階段及圖片10有2個人拿相機影緊相。不能確定2人是由老鳳祥走過來,要睇片才確認。
確認相片11駱克道行人路上有非警務人員,記得當時冇路人被碰撞。不同意有人衝上去影相會撞到人,但同意相片9駱克道上有無心參與示威之途人。
問到受襲位置有冇人用警棍,PW1指受襲後有警員使用警棍,是為救PW1。
🫂再播放片段5分28秒到5分35秒,證人指被告在報紙檔右邊開始接觸,拉扯其本人。自己當時不知有警員使用警棍,事後看片才知。同意接觸一刻距離必然肩貼肩有啲推推撞撞。
主問提及個人之傷勢,同意傷口及膝蓋擦傷非由被告人直接打、刮造成,是因落地同地面摩擦。不同意被告接觸楜椒噴劑時,其前後左右冇得郁動彈不得,不同意是意外碰撞,絕對是被告特登搶噴劑。
第一份口供2019年9月16日填寫,距今3年8個月。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揸住其手中楜椒噴劑雙雙跌地,也沒提用左手撥開被告手指。代表指上一次審訊謄本紀錄由接觸到雙方倒地只2秒,昨天作供卻說20秒。PW1指昨天是說整個過程時間。而為何上次完全沒提撥開被告手指,回答是因應不同問題比唔同答案。
受傷後同身傍17025(PW2)談及受傷情況。當時17025同隊便裝執勤,交待時在跌低位置,當時不知其編號因不是自己直屬之下屬。P2證物相片PP2B在C出口認到自己,但不知相中便衣是誰,只肯定是應變大隊。
辯方打算播放一段公開視訊Youtube (大紀元)片段,標題及字幕不會依賴,只依賴影像及聲音。法庭押後十分鐘讓控方先看片段,如有陳詞可作出,鄧官亦要求在法庭先看片段考慮同案件相關性。
控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法庭批准片段CD(D2)呈堂。
🫂播放大紀元 Youtube 視頻D2
片段開始在波斯富街駱克道C出口過路處。不同意警察在過路處一字排開做防線,呢刻仍慢行向C出口等候開閘進入,被誤為停止咗做防線。辯方代表讀出上回審訊作供謄本,PW1指此時去到波斯富街近駱克道交界停下設立防線,主控指沒基礎是指鏡頭所拍到地點。 PW1不同意今次及上次作供對防線嘅講法有出入。
記憶中當日拘捕2人,一是被告,另一為姓鄺男子,非男子A。是片段中灰白色間條衫,辯方代表指照片12中被告十點、十一點位置那位。P2片段5分40秒可見到。
🔹覆問
問PW1警方防線位置說法同第一次審訊作供不同,初審時答「當時去到波斯富街駱克道,由於唔想人進入範圍,我叫墊後同事設立防線」,補充防線是移動,如見則𤯵幕上由左邊行咗去
-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傳召 PW2同特別事項有關(被告口供自願性),控方代表抱歉匯報依賴之補錄口頭招認,覊留人士通知書及另一相關文件正本此刻仍未交回警方保管,同辯方商量後現在只能交上副本,控方打算先傳召PW2,相信結束控方案情時可交上正本。
鄧官指上次審訊完結文件應留在法庭,主控同意,但如遺失正本控方會依賴副本。明白即使法庭批准副本呈堂辯方會反對,基於沒有一個正本。
📌辯方大律師讀出反對頭招認及據稱會面書面紀錄呈堂反對理由:
-被告嚴重失聰,聽力有助聽也不及常人,當日被DPC17025拘捕後據稱1912時在C出口梯間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頭先打咗阿sir一下」。之前在駱克道曾被歐打,也曾被楜椒噴劑噴射。在指招認時其沒有配戴助聽器,聽不到作出拘捕或警誡
-書面會面紀錄沒有正確紀錄,也沒記下在C出口所作所有對答,會面在不公平或自願下進行,也沒告知有權先去看醫生。而覊留人士通知書上時間也不正確。DPC17025誘騙被告簽署時稱不是供,稍後才寫可更改,也訛稱招判刑可以扣減,而且不會判監禁。
1620今日休庭,5月11日星期四0930繼續。
裁判官提醒雙方趁明天沒有庭討論如找不到文件正本如何處理理。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2/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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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今日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辯方相冊P2A相片第9張嘅位置,同意男子A在報檔行往銅鑼灣方向,近商場入口黃色燈果度。確認Google街道地圖見到老鳳祥、麥當勞、美心、一郎等店。由行人路去到店位約2.5米,法例規定報檔收合不大於一米,即行人路只餘1.5米。
同意男子A由本來企果個位到圖片9位置約7米,圖片9同10相差8秒。
同意相片10是昨天作供指混亂,有人起哄、叫囂、推撞階段及圖片10有2個人拿相機影緊相。不能確定2人是由老鳳祥走過來,要睇片才確認。
確認相片11駱克道行人路上有非警務人員,記得當時冇路人被碰撞。不同意有人衝上去影相會撞到人,但同意相片9駱克道上有無心參與示威之途人。
問到受襲位置有冇人用警棍,PW1指受襲後有警員使用警棍,是為救PW1。
🫂再播放片段5分28秒到5分35秒,證人指被告在報紙檔右邊開始接觸,拉扯其本人。自己當時不知有警員使用警棍,事後看片才知。同意接觸一刻距離必然肩貼肩有啲推推撞撞。
主問提及個人之傷勢,同意傷口及膝蓋擦傷非由被告人直接打、刮造成,是因落地同地面摩擦。不同意被告接觸楜椒噴劑時,其前後左右冇得郁動彈不得,不同意是意外碰撞,絕對是被告特登搶噴劑。
第一份口供2019年9月16日填寫,距今3年8個月。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揸住其手中楜椒噴劑雙雙跌地,也沒提用左手撥開被告手指。代表指上一次審訊謄本紀錄由接觸到雙方倒地只2秒,昨天作供卻說20秒。PW1指昨天是說整個過程時間。而為何上次完全沒提撥開被告手指,回答是因應不同問題比唔同答案。
受傷後同身傍17025(PW2)談及受傷情況。當時17025同隊便裝執勤,交待時在跌低位置,當時不知其編號因不是自己直屬之下屬。P2證物相片PP2B在C出口認到自己,但不知相中便衣是誰,只肯定是應變大隊。
辯方打算播放一段公開視訊Youtube (大紀元)片段,標題及字幕不會依賴,只依賴影像及聲音。法庭押後十分鐘讓控方先看片段,如有陳詞可作出,鄧官亦要求在法庭先看片段考慮同案件相關性。
控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法庭批准片段CD(D2)呈堂。
🫂播放大紀元 Youtube 視頻D2
片段開始在波斯富街駱克道C出口過路處。不同意警察在過路處一字排開做防線,呢刻仍慢行向C出口等候開閘進入,被誤為停止咗做防線。辯方代表讀出上回審訊作供謄本,PW1指此時去到波斯富街近駱克道交界停下設立防線,主控指沒基礎是指鏡頭所拍到地點。 PW1不同意今次及上次作供對防線嘅講法有出入。
記憶中當日拘捕2人,一是被告,另一為姓鄺男子,非男子A。是片段中灰白色間條衫,辯方代表指照片12中被告十點、十一點位置那位。P2片段5分40秒可見到。
🔹覆問
問PW1警方防線位置說法同第一次審訊作供不同,初審時答「當時去到波斯富街駱克道,由於唔想人進入範圍,我叫墊後同事設立防線」,補充防線是移動,如見則𤯵幕上由左邊行咗去
-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傳召 PW2同特別事項有關(被告口供自願性),控方代表抱歉匯報依賴之補錄口頭招認,覊留人士通知書及另一相關文件正本此刻仍未交回警方保管,同辯方商量後現在只能交上副本,控方打算先傳召PW2,相信結束控方案情時可交上正本。
鄧官指上次審訊完結文件應留在法庭,主控同意,但如遺失正本控方會依賴副本。明白即使法庭批准副本呈堂辯方會反對,基於沒有一個正本。
📌辯方大律師讀出反對頭招認及據稱會面書面紀錄呈堂反對理由:
-被告嚴重失聰,聽力有助聽也不及常人,當日被DPC17025拘捕後據稱1912時在C出口梯間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頭先打咗阿sir一下」。之前在駱克道曾被歐打,也曾被楜椒噴劑噴射。在指招認時其沒有配戴助聽器,聽不到作出拘捕或警誡
-書面會面紀錄沒有正確紀錄,也沒記下在C出口所作所有對答,會面在不公平或自願下進行,也沒告知有權先去看醫生。而覊留人士通知書上時間也不正確。DPC17025誘騙被告簽署時稱不是供,稍後才寫可更改,也訛稱招判刑可以扣減,而且不會判監禁。
1620今日休庭,5月11日星期四0930繼續。
裁判官提醒雙方趁明天沒有庭討論如找不到文件正本如何處理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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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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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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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09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繼續盤問
📎PP10會面紀錄
所有紀錄時間是睇表、鐘?PW2稱唔記得。是否跟同一物品因隔數年只能說應該係,即紀錄時間是對同一標準。
開始時間為21:40,去到第3頁6行10時15分(晚上)。完成後根據作供是覆讀,然後比被告及母親自行閱讀。
跟住再寫「喺2019年」...「晚上」最後填10時31分。然後被告抄2段聲明,最後時間2242。簡單來說紀錄由晚上9:40至10:15,相隔35分鐘,3頁內容共有25行,一行約12個字,計算後約平均8秒一個字。代表指其中一句「我一時衝動..」,即「一」「衝」字平均用8秒。10時31分開始那一段,11分鐘但寫到7行再加上3人每頁簽名,PW2指最初三頁是案情,要諗下相對花較多時間。不同意因錄寫途中母親才到,所以花咗白啲時間,即母親來鬧仔,你帶母到另一房叫她簽合適成人通知書PP9,PW2不同意。
簽收文件書PP11沒有PP8及9,原因是報本沒有將副本給被告及母親,代表進一步指沒給予PP8及9副本原因是因會面時間漏空方便因應調整,PW2全部不同意。問沒即場用記事冊記下,證人指9月夏天當時身上文具及記事冊濕晒,形容成個人濕曬,所以沒有即場寫下招認。同意仍可用電話內note紀錄但冇咁做。PW2同意即由晚上7:12 招認,8:30到達北角警署,再去到9:40分都冇做紀錄招認。
📎被捕前遭警施暴力
不知被告在駱克道地上被一堆警員用警棍打。第一眼見被告於地上時有同事手持警棍,不肯定是打。辯方再指其實拉起被告時,雙眼有楜椒噴劑,證人指不清楚。代表律師引述上次2020年審訊時盤問時 PW2答「用水簡單幫被告清洗楜椒噴霧」,PW2指時隔太耐已經唔記得,改答「有機會喺囉」,PW2同意自己2019年9月16日所寫口供內沒有提過楜椒噴霧。
📎警誡環境
PW2帶被告去銅鑼灣C出口時,站內有警員,地鐵員工及被捕人士,有機會約二三十人,會有人聲及冷氣機聲等,嘈吵中等,但不同意站外幾百人示威好多人對住閘大嗌。播放P2 0003 ,時間01:30拍攝站內情況見到恒生櫃員機,晝前最左邊向上樓梯, PW2記得當時曾有汽油彈扔入,仍保持嘈吵程度中等
📎發還耳機、警誡,調查
同意被告扣上手扣,助聽器及眼鏡在PW2手上,吩咐被告坐下替他戴上左耳,證人指不記得戴助聽器同清洗眼睛邊樣做先。幫被告戴助聽器時沒留意耳窿較入有冇特別組件。不同意辯方指銅鑼灣站內其實沒有幫被告戴,是在北角警署時發還眼鏡才一併發還,所以講不出細節。
如坐地下時幫他戴, PW2應望向被告耳仔,被告看不到咀型,也沒有可能比到指示點戴。就算有警誡,其耳機有冇失效證人不知,不同意可能聽不到警誡。
拘捕後有進行簡單調查,不同意有問番參與同事收集資料,只有向PW1問資料。
📎對故仔,誣告招認
律師代表指截圖P(SI)2B,一便衣同PW1傾,P2片段 00:34時有爆玻璃樽,之後有便衣在鏡頭前出現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PW2不同意故仔意思是講緊啲假嘅野。(📍裁判官提醒證人如發現之後問題涉及可能被刑事檢控可選擇不回答)。
蘇大律師指PW2從PW1口中得知被襲擊,就誣告被告人,話佢招認打警察。就如片段中另一便衣說對埋故仔先嘅精神一樣,PW2選擇不回答。PW2指不知區警司PW1作供沒有說過被告打他。證人唔同意被告招認只是純粹想喺被告口中聽到招認,同上司PW1投訴吻合。
不同意 要求簽PP10時被告及母親表示唔想簽,自己也沒有對2人說「大個仔,承認責任,男大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喇,肯認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喇」。
📎聽錯被告說話
PW2不記得2019年被告招認時發音會歪歪地,講嘢速道不平均。對比2020年審訊時膽本,庭上較安靜也出現裁判官、律師等聽不清楚被告說話或者不明意思,但被告不同意可能聽錯被告人講話。
裁判官強調今次為重審,不會看上次審訊謄本。
1250午休,1430 繼續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今日完成案中案證供,由於距離下次續審5月29日有2星期,雙方可趁此機會完成特別事項中段書面陳詞。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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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09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繼續盤問
📎PP10會面紀錄
所有紀錄時間是睇表、鐘?PW2稱唔記得。是否跟同一物品因隔數年只能說應該係,即紀錄時間是對同一標準。
開始時間為21:40,去到第3頁6行10時15分(晚上)。完成後根據作供是覆讀,然後比被告及母親自行閱讀。
跟住再寫「喺2019年」...「晚上」最後填10時31分。然後被告抄2段聲明,最後時間2242。簡單來說紀錄由晚上9:40至10:15,相隔35分鐘,3頁內容共有25行,一行約12個字,計算後約平均8秒一個字。代表指其中一句「我一時衝動..」,即「一」「衝」字平均用8秒。10時31分開始那一段,11分鐘但寫到7行再加上3人每頁簽名,PW2指最初三頁是案情,要諗下相對花較多時間。不同意因錄寫途中母親才到,所以花咗白啲時間,即母親來鬧仔,你帶母到另一房叫她簽合適成人通知書PP9,PW2不同意。
簽收文件書PP11沒有PP8及9,原因是報本沒有將副本給被告及母親,代表進一步指沒給予PP8及9副本原因是因會面時間漏空方便因應調整,PW2全部不同意。問沒即場用記事冊記下,證人指9月夏天當時身上文具及記事冊濕晒,形容成個人濕曬,所以沒有即場寫下招認。同意仍可用電話內note紀錄但冇咁做。PW2同意即由晚上7:12 招認,8:30到達北角警署,再去到9:40分都冇做紀錄招認。
📎被捕前遭警施暴力
不知被告在駱克道地上被一堆警員用警棍打。第一眼見被告於地上時有同事手持警棍,不肯定是打。辯方再指其實拉起被告時,雙眼有楜椒噴劑,證人指不清楚。代表律師引述上次2020年審訊時盤問時 PW2答「用水簡單幫被告清洗楜椒噴霧」,PW2指時隔太耐已經唔記得,改答「有機會喺囉」,PW2同意自己2019年9月16日所寫口供內沒有提過楜椒噴霧。
📎警誡環境
PW2帶被告去銅鑼灣C出口時,站內有警員,地鐵員工及被捕人士,有機會約二三十人,會有人聲及冷氣機聲等,嘈吵中等,但不同意站外幾百人示威好多人對住閘大嗌。播放P2 0003 ,時間01:30拍攝站內情況見到恒生櫃員機,晝前最左邊向上樓梯, PW2記得當時曾有汽油彈扔入,仍保持嘈吵程度中等
📎發還耳機、警誡,調查
同意被告扣上手扣,助聽器及眼鏡在PW2手上,吩咐被告坐下替他戴上左耳,證人指不記得戴助聽器同清洗眼睛邊樣做先。幫被告戴助聽器時沒留意耳窿較入有冇特別組件。不同意辯方指銅鑼灣站內其實沒有幫被告戴,是在北角警署時發還眼鏡才一併發還,所以講不出細節。
如坐地下時幫他戴, PW2應望向被告耳仔,被告看不到咀型,也沒有可能比到指示點戴。就算有警誡,其耳機有冇失效證人不知,不同意可能聽不到警誡。
拘捕後有進行簡單調查,不同意有問番參與同事收集資料,只有向PW1問資料。
📎對故仔,誣告招認
律師代表指截圖P(SI)2B,一便衣同PW1傾,P2片段 00:34時有爆玻璃樽,之後有便衣在鏡頭前出現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PW2不同意故仔意思是講緊啲假嘅野。(📍裁判官提醒證人如發現之後問題涉及可能被刑事檢控可選擇不回答)。
蘇大律師指PW2從PW1口中得知被襲擊,就誣告被告人,話佢招認打警察。就如片段中另一便衣說對埋故仔先嘅精神一樣,PW2選擇不回答。PW2指不知區警司PW1作供沒有說過被告打他。證人唔同意被告招認只是純粹想喺被告口中聽到招認,同上司PW1投訴吻合。
不同意 要求簽PP10時被告及母親表示唔想簽,自己也沒有對2人說「大個仔,承認責任,男大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喇,肯認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喇」。
📎聽錯被告說話
PW2不記得2019年被告招認時發音會歪歪地,講嘢速道不平均。對比2020年審訊時膽本,庭上較安靜也出現裁判官、律師等聽不清楚被告說話或者不明意思,但被告不同意可能聽錯被告人講話。
裁判官強調今次為重審,不會看上次審訊謄本。
1250午休,1430 繼續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今日完成案中案證供,由於距離下次續審5月29日有2星期,雙方可趁此機會完成特別事項中段書面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1432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覆問
📎合適成人通知書PP9
盤問答有讀出內容予被告母親聽,被告在場,答當時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在手上,有將其比被告母親睇。回答母親沒在 PP9上面簽名,因為比覊留人士通知書PP8時閒喺2043至2102時,其月2108才到,所以就在pp9刪左上面亦沒母親簽名。
📎覊留人士通知書PP8
口供紙沒寫有解釋權利比被告知, PP9上第二點,被告在場,簡述pp 8時母在場,母報有在pp9上簽名。
📎會面口供PP11
同意上面沒有寫將pp8及9副本交被告母親,但PW2指pp8及 PP9實物末頁有字句簽收副本並有簽名確認。
📎地鐵站內招認
解釋沒有即時在手掌作紀錄,首先全身濕咗包括手掌,而筆也濕了,所以冇寫低任何地方。而沒用電話寫下是因要被告簽名確認,不可能用自己電話記下再交出做證物。至於到北角警署唔用新記事冊紀錄,因規例只有用完或呈堂才用新記事冊,而拎新的也要在駐守區內取即秀茂坪警署,非北角警署。
- PW2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指案情除特別事項可以係話完結,承認事實裡已將約12分鐘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呈堂,可算是同特別事項有關,交由法庭決定是否今日庭上播放。裁判官指為證物之一,除非有人反對否則應該庭上公開播放。
🫂播放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
2019年9月16日1553至1604分於灣仔警署進行,內容謄本為P3A。
在律師陪同下對大部份警員提問均不記得,包括招認。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陳詞
已經準備好,今日交法庭及控方,庭上作口頭簡述,引用Souter及R v Galbraith案例
控方依賴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控方證據強差人意。被告有聽障缺陷,被捕翌日檢驗肋骨有傷勢。 PW2案發不知被告聽障有問題,作供中有關鍵變化。被捕後被告得不到公平處理,未必屬惡意,不清楚同聾人溝通要點,兩位辯方專家證人對被告呈上誓章可供參考。雖然警方事後才更新聴障人士處理守則要求提供手語傳譯對本案不適用,但可見同意溝通會出現問題。希望法庭剔除被告招認。
本案指控打PW1,一般理解用手打、腳踢,但 PW1作供卻指是搶楜椒噴霧,引致跌地。依賴被告招認供卻是話打警察,非搶楜椒噴霧。
PW2之作供更有多項矛盾或不符常理,被告受傷如獲知可去診治那會不要求。沒有即時記下招認,幾份文件時間性及簽名處理多處疑點,昨天作供曾說被告(聽障人士)可以打電話致電母親,其作供不可信。在知到回答可能會引至刑事檢控,盤問有否對故仔招認誣告也不肯說「沒有」,反而拒絕作答。
🔹控方中段陳詞回應
對辯方陳詞引用 R v Galbraith 係正確原則,必須要將控方案情提高最高點基礎下,關鍵是證人證供會被法庭接納。辯方引用大篇幅指PW2證供零碎致冇一個被合理引導陪審團會定罪標準,但法庭要認為當時情況不公平,以至一啲有價值證供被剔除。
辯方所述《規則及指引》,即舊指引根據理解字面上是針對聾啞人士,並非失聰人士,
辯方力陳PW2承認有其他方法記下招認內容,覆問已經作解釋。再者PW2在法官警告下可選擇不回答不應被批評,這是他的權利,也是一個證據的考慮,交由法庭決定。
🔸辯方回應
Galbraith案推到最高點不是只選取對控方有利證供,不是只考慮控方證人主問口供,是要整體考慮。
16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作特別事項表證裁決/繼續審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1432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覆問
📎合適成人通知書PP9
盤問答有讀出內容予被告母親聽,被告在場,答當時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在手上,有將其比被告母親睇。回答母親沒在 PP9上面簽名,因為比覊留人士通知書PP8時閒喺2043至2102時,其月2108才到,所以就在pp9刪左上面亦沒母親簽名。
📎覊留人士通知書PP8
口供紙沒寫有解釋權利比被告知, PP9上第二點,被告在場,簡述pp 8時母在場,母報有在pp9上簽名。
📎會面口供PP11
同意上面沒有寫將pp8及9副本交被告母親,但PW2指pp8及 PP9實物末頁有字句簽收副本並有簽名確認。
📎地鐵站內招認
解釋沒有即時在手掌作紀錄,首先全身濕咗包括手掌,而筆也濕了,所以冇寫低任何地方。而沒用電話寫下是因要被告簽名確認,不可能用自己電話記下再交出做證物。至於到北角警署唔用新記事冊紀錄,因規例只有用完或呈堂才用新記事冊,而拎新的也要在駐守區內取即秀茂坪警署,非北角警署。
- PW2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指案情除特別事項可以係話完結,承認事實裡已將約12分鐘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呈堂,可算是同特別事項有關,交由法庭決定是否今日庭上播放。裁判官指為證物之一,除非有人反對否則應該庭上公開播放。
🫂播放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
2019年9月16日1553至1604分於灣仔警署進行,內容謄本為P3A。
在律師陪同下對大部份警員提問均不記得,包括招認。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陳詞
已經準備好,今日交法庭及控方,庭上作口頭簡述,引用Souter及R v Galbraith案例
控方依賴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控方證據強差人意。被告有聽障缺陷,被捕翌日檢驗肋骨有傷勢。 PW2案發不知被告聽障有問題,作供中有關鍵變化。被捕後被告得不到公平處理,未必屬惡意,不清楚同聾人溝通要點,兩位辯方專家證人對被告呈上誓章可供參考。雖然警方事後才更新聴障人士處理守則要求提供手語傳譯對本案不適用,但可見同意溝通會出現問題。希望法庭剔除被告招認。
本案指控打PW1,一般理解用手打、腳踢,但 PW1作供卻指是搶楜椒噴霧,引致跌地。依賴被告招認供卻是話打警察,非搶楜椒噴霧。
PW2之作供更有多項矛盾或不符常理,被告受傷如獲知可去診治那會不要求。沒有即時記下招認,幾份文件時間性及簽名處理多處疑點,昨天作供曾說被告(聽障人士)可以打電話致電母親,其作供不可信。在知到回答可能會引至刑事檢控,盤問有否對故仔招認誣告也不肯說「沒有」,反而拒絕作答。
🔹控方中段陳詞回應
對辯方陳詞引用 R v Galbraith 係正確原則,必須要將控方案情提高最高點基礎下,關鍵是證人證供會被法庭接納。辯方引用大篇幅指PW2證供零碎致冇一個被合理引導陪審團會定罪標準,但法庭要認為當時情況不公平,以至一啲有價值證供被剔除。
辯方所述《規則及指引》,即舊指引根據理解字面上是針對聾啞人士,並非失聰人士,
辯方力陳PW2承認有其他方法記下招認內容,覆問已經作解釋。再者PW2在法官警告下可選擇不回答不應被批評,這是他的權利,也是一個證據的考慮,交由法庭決定。
🔸辯方回應
Galbraith案推到最高點不是只選取對控方有利證供,不是只考慮控方證人主問口供,是要整體考慮。
16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作特別事項表證裁決/繼續審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慬慬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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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慬慬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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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1132開庭
控方於表證裁決前申請更改控罪詳情中不受爭議但不一致的街道名稱,即將軒尼詩道 改為駱克道。
控罪詳細更正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按:其實幾年前睇條控罪都已覺得R頭…)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控罪。
📌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再次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一般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方面,辯方採納所有口述及書面陳詞,唯一補充係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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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特別事項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特別事項案情完結。
辯方採納早前的中段陳詞作為特別事項結果陳詞,只有一句補充。現在控方需達毫無合理疑點。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法庭會剔除PP8,9,10 ,11證供,相關證物會剔除及歸還控方。
控方確認一般事項案情完結。
雙方其後再就一段事項作最後陳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30。
1132開庭
控方於表證裁決前申請更改控罪詳情中不受爭議但不一致的街道名稱,即將軒尼詩道 改為駱克道。
控罪詳細更正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按:其實幾年前睇條控罪都已覺得R頭…)
被告重新答辯否認控罪。
📌表證裁決: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陳詞,再次裁定被告僅僅需要答辯。
就一般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方面,辯方採納所有口述及書面陳詞,唯一補充係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 駱克道 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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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5/9] 下午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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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裁決:
被告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修訂後為,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永久終止聆訊
根據案例,考慮是否永久終止聆訊,法庭需考慮
1.綜使有不同的補救措施,但被告沒有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堅持檢控會導致濫用權利。
2.在非常有的情況,即使公平的審訊是可能的,但因為涉及到濫用程序,令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及適當性受到侵犯,使整個控行動被污染及被濫用。
概括而言,即使重審都沒有以上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否決了辯方申請。
📌特別事項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需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依賴的指稱被告所作的招認,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而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眼睛被噴胡椒噴霧不久。錄取口供亦前無手語專家在場,PW2當時已知被要使用助聽器。
根據P4顯示,被告被捕後於9月16日被警方羈留下送醫院,驗出額頭、頸部、兩邊肩膊邊、左手及右手食均有擦傷傷勢。
X光片顯示左邊第7及第8節骼骨有骨裂,右邊第10節輕度移位。
本席認為不論受傷原因為何,不論是被合法還是非法毆打、錄取口供前是否知被告骨裂及移位情況,事後看來也是不適合的。
根據案情,當時情況並沒有迫切性要短時間錄取口供。本席認為警方應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才為被告錄取口供,當然現在已經有新的指引。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指稱招認於公平情況下錄取,因此會剔除相關口供。
📌一般事項
錄影片段所見,案發的時間地點有大量人群集。現場混亂,警方執勤時受到巨大壓力。
辯方所指的情況,即因男子A突發逃跑,而導致在場人士擁向男子A,引致被告失平衡而跌向正伸出胡椒噴霧的PW1,令到PW1 誤以為被告想搶胡椒噴霧是有機會發生的。
PW2指,被告向它作出口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當中提到「打警察」。而控方案情是,被告搶PW1的胡椒噴霧。「毆打 」、「襲擊」等在法律上是復雜的法律觀念,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門外漢未必能夠掌握。而案發時被告是位16歲的學生,沒刑事紀錄,非常不可能會將搶胡椒噴霧說成「打警察 」,本席不接納這方面證據。
根據警方拍攝片段所見,一名不知名便警員,在事發不久於只有警察在場的銅鑼灣港鐵站內向PW1講「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
在理解任何文字,需要先知前因後果、語境等,控方對此無提相關警員資料。
考慮到案發不久PW1仍未錄取口供,而地點是只有警員在場的室內空間。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還是另有別情,都是令人不安。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現正處理辯方的訟費申請 。
法庭最終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如有需要安排開庭處理,法庭會另行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
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
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案件2020年於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其後被告向高等法院上訴獲判決發還由鄧少雄裁判官重審,最後裁決罪名不成立,辯方有提出訟費申請,法庭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今天安排開庭處理。
雖然被告為嚴重弱聽人士,辯方法律代表確認今天不用即場打字服務。
🔹控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進補充
🔸辯方陳詞
只補充2點
1)一般及特別事項只是僅僅表面證供成立
2)招認裁決也指非公平情況下錄取
法庭明白辯方訟費分為3部份:
1)重新審訊超越時限
2)終止聆訊申請
3)正式審訊
辯方代表同意鄧官提問第2部份理由只是重複第一部份,法庭亦指高等法院有指示不同環節可作不同比重。
📌訟費裁決:
檢視雙方陳詞及審訊程序後,法庭批准辯方第一及第三部份之訟費申請,然而數目超出裁判法院之權限,如雙方最後未能達成協議,須再交高等法院訟費聆訊官處理。(庭上沒有讀出數目)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案件2020年於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其後被告向高等法院上訴獲判決發還由鄧少雄裁判官重審,最後裁決罪名不成立,辯方有提出訟費申請,法庭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今天安排開庭處理。
雖然被告為嚴重弱聽人士,辯方法律代表確認今天不用即場打字服務。
🔹控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進補充
🔸辯方陳詞
只補充2點
1)一般及特別事項只是僅僅表面證供成立
2)招認裁決也指非公平情況下錄取
法庭明白辯方訟費分為3部份:
1)重新審訊超越時限
2)終止聆訊申請
3)正式審訊
辯方代表同意鄧官提問第2部份理由只是重複第一部份,法庭亦指高等法院有指示不同環節可作不同比重。
📌訟費裁決:
檢視雙方陳詞及審訊程序後,法庭批准辯方第一及第三部份之訟費申請,然而數目超出裁判法院之權限,如雙方最後未能達成協議,須再交高等法院訟費聆訊官處理。(庭上沒有讀出數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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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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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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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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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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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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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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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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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