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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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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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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辯方D3盤問

PW5確認辯方兩份呈堂截圖冊27張截圖為他睇過的本案相關片段內容;他確定第15-24及第27張截圖中紅圈人士就是D3,其餘不確定。

📌截圖22:D3右手腋下的頭盔不是警察頭盔,因為頭盔圖案不是PW5經驗中警察頭盔有的圖案。不同部隊有不同圖案。

🔗控方覆問

辯方截圖冊第15-24張截圖來自同一閉路電視鏡頭。PW5依賴D3衣着在片段中作出身分辨認。截圖1為荷李活商業中心影住西洋菜街向山東街位置的鏡頭;截圖1和截圖15以不同角度拍攝西洋菜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15-22:57:41(截圖15-27時段)
D3手持一個頭盔,類似警察頭盔。

📌P30相冊第16號相:相中為警察頭盔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41開始)
畫面中D3手持的是警察頭盔,與剛才相片相似。

截圖1與截圖15是以不同角度拍攝相同位置。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長 8402 朱少聰(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凌晨0108時PW6知道隊員8119截停了D3。

2022年7月25日PW6應辯方要求來到西九龍法院參與認人程序,沒有被認出。

PW6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6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返到旺角警署後PW6繼續協助8119;8119負責調查,自己只是在附近、距離D3不遠處睇住。當8119與D3單獨在房內,PW6只會在門外用眼觀察。

拘捕後PW6有協助8119押解D3去搜屋,搜屋過程他所提供的協助也只是用眼觀察。他有入屋;他只記得單位細間,講不出面積,同意辯方提議單位只有庭內被告欄大約一半大小。他不同意12422和16734也在屋內;搜屋期間他不曾與D3有任何交流。他不同意在搜屋階段已檢取了D3手提電話,也不同意早在住所大廈外見到D3時已要求他交出電話--當時他並不知道電話在何處。

【以下為搜屋階段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要求D3交出電話密碼,D3拒絕後他就好惡地說,如果D3唔合作就送入新屋嶺一轉,又作勢想衝前拳打D3。D3曾要求服藥和搵律師,甚至向警員展示了藥袋,但遭拒絕要求。PW6檢查D3電話的同時,8119與D3對話。

PW6不同意曾叫D3在值日官面前乜都唔好講,不肯定自己是否聯同8119與12422押解D3見值日官,但記得自己有陪同見值日官。他不記得D3見完值日官後是否一直在會面室內,不同意自己、8119及12422曾同時與D3在會面室內。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睇完D3電話內容後衝入會面室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他又用伸長了的伸縮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帶離房間。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6表示「冇乜留意」D3曾要求搵律師--實際上D3是沒有搵過。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偵緝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2012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7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7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PW7沒有參與搜屋,因為他是司機所以當時留在車上--他留在車上只是因為要睇住架車,而不是負責安排之後的交通。

返到警署後他沒有協助8119處理D3,沒有與8119、8402一同押D3見值日官,沒有叫D3對值日官乜都唔好講。他不知道D3見完值日官就一直留在會面室內。他一直在警署地下的「大地」,當有其他警車要進出,他就要移開不是泊在固定停車位的車;出入拍卡太不方便,所以他不入去警署等同事需要出車才通知他再去移車。

他不知道不回灣仔總部調查的原因,也不知道當晚3A隊同時也拘捕了D2。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7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見完值日官至錄影會面開始前,PW7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教他當問及偷頭盔時有冇貪心要答有,問及扔頭盔位置時要答垃圾堆,問及有冇移除頭盔記認時要答有;綵排持續進行,多於一次。PW7曾拒絕D3就問題作出自己的解釋,「呢個唔得,再講過」、「我唔係要呢個版本,再講過」,直至D3講出令他滿意的版本。他曾告訴D3合作會冇事,警方只係要搵襲警人士,如他認罪就會向律政司要求不起訴,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就讓他離開。8119要求D3簽補錄警誡口供。8119對PW7說:「唔好教佢講住喇,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綵排期間PW7告訴D3,另一被捕人因不合作而被打,D3合作才可離開。

🔗控方覆問

當日行動PW7職責是司機,載8119、8402和D3返旺角警署。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48182 關建業(音)
198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PW8記憶中2020年4月27日沒有處理過本案相關人士。

PW8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任何人士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紀錄顯示PW8於2020年4月27日曾吩咐警員25065押解D3去睇醫生--因時間久遠,現在他對此已沒有印象。當天他當值時間約為0715-1600,1300-1400用膳,用膳之前一直處理內部文書工作。犯人如要求睇醫生,會由他編配人手處理。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6846 葉本宇(音)
201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9收到警長48182指示,約下午1時要押解D3去睇醫生。1325時他們坐救護車出發,約1335時到達廣華醫院。

PW9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睇完醫生後、約1521時,PW9當天職務已差不多完結,於是把犯人及解犯鏈交由下更同事負責。

🔗辯方D3盤問

警長48182是PW9上司;PW9不清楚被指示押解D3的原因。現在他已忘記押送去醫院期間D3的狀態;他沒有檢查過D3有沒有受傷,沒有留意其神智是否清醒,不記得D3有否喃喃自語。

-PW9作供完畢-

傳召PW10 警員25065 葉子俊(音)
2019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10收到通知,報案室有一名被捕人(本案D3)需要去醫院,他就做押解的準備工作。他們約1325時到達廣華醫院,約1521時交由另外兩名同事跟進處理D3。

PW10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10奉上司警長48182之命押解D3,原因是D3向報案室要求睇醫生--PW10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此說法,庭上所說為個人認知的一般原因,同意其實自己不記得實際原因。

他不記得當時D3身上有沒有傷痕;記憶中D3精神狀況可以進行一般對答--當日他從值日官提犯有向D3確認身分和問他是否需要醫療,其後就押送去醫院;記事冊同樣沒有記錄以上內容,但事隔近3年他仍記得這些細節。他沒有印象D3曾喃喃自語。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10稱睇到記事冊相關內容就憶起當時情況;若然D3有喃喃自語會加深印象,而他沒有此印象(辯方反對問題)。關於當日與D3相處的回答,是根據一般程序再加上他確實有此記憶。

-PW10作供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皆表面證供成立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亦會傳召3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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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傳召D2作供
🔸2020-04-26被截停當日日間曾到東涌踏單車,到牛頭角與朋友吃東西後回家,22:35被警員截停帶走,當時有些攰,出𘋢見一高肥警員及另外兩位警員13603及58327。警員將他帶到後樓梯,高肥警員將D2左手按在牆上,13603打了他一拳,隨即問他在2022-02-29做過啲咩?D2答同朋友食飯,另一警員叫他取出電話,58321便一手將電話搶走,並強行捉着右手將手機解鎖;後被上手扣,當時已要求打電話回家,有警員答覆要到秀茂坪警署才可打,他被安置於一房間,房內有4名警員,58327着他快點講做過啲咩,並又打了他一拳,幾分鐘後又答他同樣的答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被安排在毒品調查科一暗黑房間內,有警員搜他身,13603開燈後,另一(便裝)較年長的警員,放下cctv截圖着他認截圖入面的人,跟着,13603話要做VRI,並講出他傷人、非集等行為,繼而勸他認罪並播放新聞片段,話:「影晒喇你唔使旨意走」;但D2堅持回覆:「我都係同朋友食飯,因封路走不得,當時見有警員及記者我先過去看」。一名年輕警員用帶了硬膠手套拍枱並又催促他簽名,簽完名先讓打電話回家。

法律代表交一小筆記簿給D2,讓他示範當時警員如何用白紙遮蓋筆記簿,並催促他在簿上抄一些字句及簽名!

警員在冊上寫上一些不是他意思的字句後又催促叫他簽名;在5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寫了不是D2口述的內容及後又用手部遮蓋着並催促D2簽名,D2亦未看清楚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就被催促在文件上簽名,D2一直要求要打電話回家及感覺凍但提出後都沒有回應,所以再沒要求,搜屋也是,沒有事先問他願不願意。
有關D2在口供中清楚描述當天衣着及女朋友衣着,都是因為年長警員曾給他截圖叫他認人才會記得起,否則不會記得。

口供裡的問答明確寫咗D2當日只係見到事件發生,沒有想法,也沒有想要做任何事,D2稱口供中寫出「認有打同唔鍾意警察等」說話,都係因為有警員引導他講出;他們可寫下的說話,同時因為很攰,當時已經深夜!

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經好累及好驚、好餓好凍,唔知點算!要求了4次打電話給家人(在家附近被上手扣、被催簽名在筆記本、在秀茂坪警署及第一次錄影會面)都沒得到回應。
第二個錄影會面房間溫度就暖一些,他被捕後沒有作任何招認;補錄警戒口供內容不是正確的。
D2沒有投訴被警員打,因不知道可以投訴。

🔸其他辯方代表沒有提問

🔹控方代表盤問
D2事發當日及被捕當日22歲,中三畢業後曾接受升降機及電梯課程2015-2016,任職升降機學徒(2020年10月前)。
第一次錄影會面27/4,零晨0118-0255時,錄影會面時心情緊張、不知所措、攰及肚餓又凍!在警員的武力及利誘下唯有配合警員,第一次知道警察已獲得口頭招認是保釋離開警署之時收到副本才知道;D2亦不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亦都是保釋時才收到)內陳述的權利。
而文件上寫了副本已於同日交給D2,主控指出:都是不真實的;但D2不同意。
主控質疑D2已有幾年工作經驗,也有申請戶口,不會不明白簽名在文件上的意義?
D2不同意主控的指控他其實是個夜鬼,好夜瞓所以不是他描述2300瞓覺。主控引一幅CCTV 晚上與女朋友乘𘋢回家,當時是零晨兩點,但D2表示只是一日半日,是個別例子;平日是早瞓的。
主控質疑錄影會面時如果他不願意是可以不繼續的!
D2回應他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權利!
主控質疑D2口供有顯示他有講到他明白,但D2表示警員在錄影前曾對他說,他只答同意和明白便可以!
D2表示他口供中曾作出澄清,是冒着之後被打的風險作出的!
主控指其實警員不曾對D2作任何威嚇,D2不同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質疑D2其實是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已經作出了口頭招認,但D2不同意,他在錄影會面時答:「明白」只是以為他們要開始調查這件案件!

[1148早休]
[1218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
錄影會面前警員曾給cctv 截圖(超過20張)D2看,並着他認出4名朋友的名字;着他簽名在記錄冊上;另外,目前的口頭招認是警員虛構出來的。
主控指出:「根本沒有錄影前彩排」這個講法,D2不同意;也不同意錄影會面是可以暢所欲言!他被引導講出警察想他講嘅嘢。
主控質疑D2在錄影會面中,手部有好多動作,神情輕鬆自若,所以不存在被威嚇及誘導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D2不同意,他回答問題時是緊張、驚的!
主控不斷多次引述謄本(數十句)記項,表示警員沒有阻止D2講出自己想講的說話,但D2反駁因為警察要佢認的是「想打」,所以講其他嘢就沒有阻止!

[1303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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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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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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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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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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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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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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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裁決

蘇(2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 - - - - - - - - - - -
裁決:
控罪一罪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施官欲釐清就控罪2的基礎,問及PW3證據中有否提及直接接觸,還是舉手作勢令人感受到威脅。官指PW1雖有斷片情況出現,但不質疑整體真偽,證供和cctv片段相乎。

施官認為PW1 PW2觀察黑衣人情況不理想,黑衣人離開1分鐘後才到達,顯示有一定距離,CCTV P10 見黑衣人後有小巴亦有可能會阻礙視線。CCTV P9見有7名人士有前有後,前方有人拎長條物品,後有人拎水樽,見有市民把雪糕筒拿回, PW1 與停車場有距離,PW1看片段後才意會本身就有雪糕筒出現。

施官指PW1 供詞無詳細講及所聽到的不足為奇。片段顯示原來不是急步,亦能理解,因已事隔3年,官指庭上亦能幫助證人喚起記憶。

官指PW1口供描述被告人特徵不夠詳細能理解,認為無想到要為將來法庭審訊寫幾詳細,PW1亦無為令被告定罪而誇大證供。就三次被指罵「你咪撚走」,PW1有回望,有記憶,去到很近時也有機會辯認,環境有光。官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指PW2早前案件不可信,官認為雖顧及本案,指PW2証供無不合理之處,庭上問題亦難以估計,供詞無提及部分內容不足為奇。接納PW2誠實可靠。

法庭不接納PW3辯認證供,接納PW4為誠實証人,但辦認證供不可靠。

🔸求情:
被告為地盤工人,需要供養家人。控罪一並不是有預謀,明白案情有嚴重之處,但相隔一段時間,有延誤,由拘捕至2022年3月落案起訴,到2022年5月上庭,相隔1年4個月,期間被告每月續保,本案有其他被告,定罪的已定罪,但案件同樣有4名證人和證據相近,難以理解有1年4個月的延誤,就此希望法庭能酌情扣減。控方解釋期間有索取法律意見,並於2021年5月檢查被告電話後有再次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於4月24日下午1430 在西九法院4庭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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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判刑

蘇(2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當日裁決:
控罪(1) 罪成❗️❗️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 - - - - - - - - - - - -

藍凱欣大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給被告知道,同意內容;律師再呈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自幼爸爸身亡,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希望法庭輕判。

施官向藍大狀提出上訴庭案例CAAR14/2020,藍大狀確認是代表案中被告,亦向被告解釋該案量刑。

施官簡述本案案情和法庭的看法,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PW1 被被告發現後已經離開,並無挑釁被告,但被告是第一個出手打PW1,是領頭人,鼓動施襲者。

上訴庭案例在原審時判1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指15個月是適當量刑起點,所以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警方調查時間頗長,酌情扣減一個月,再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監禁14個月。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
______

原定自行處理案件的第一答辯人剛申請法援,因此今天法庭不處理雙方的案件呈述上訴陳詞,給予時間第一答辯人等候法援申請結果及代表律師接手處理(如有)。上訴方及第二答辯人同意押後。

第一答辯人向法庭解釋,一個月前得悉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惟當時忙於工作,未有時間尋求法律意見,而他日前入獄,處理文件程序繁複,以至今天未能如期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0:30再訊

📍按:連上月於 #0831旺角#0831太子 案件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還押至上周五被判監5年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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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裁判官向主控索取控罪英文版

⏺️裁判官宣讀口頭裁決
案情:2020年2月29日 ,一名警員在追捕行動中被提醒落單後,被一名男子將其推跌,並在百老滙戲院被襲擊,丟掉頭盔、警棍等;事後D2,D3在家附近被埋伏及拘捕;錄影會面中承認了想打警員及偷竊罪。

審訊中兩名被告提到被捕及審問中有不公,在誘導及恐嚇下招認控罪。

D2、D3提出特別事項,但被裁定特別事項不成立,因裁判官認為:

📌D2特別事項案情
D2在被捕後提出有被年輕警員打及威嚇,亦有年長警員引導被告「只認想打,唔係真打,會冇事」又被要求簽署及抄寫聲明,稱快點簽完快點回家;期間亦不回應被告想致電回家的要求;

📌D3特別事項的案情
D3表示他拾起頭盔是在混亂下而不是貪心,但裁判官認為,他相信證人6是誠實證人,沒有恐嚇D3;認為D3稱被恐嚇解他去新屋嶺,不回應要求吃藥;見值日官前亦指導他不可向值日官講詳情都是沒有根據的陳述,又指D3稱頭盔只是拾起並丟棄不是貪心;誘使他認罪被說服:合作就好快走,有警員向他揮警棍,誘使認罪,想快點錄影完快點離開;D3精精狀況不佳,需轉介精神科,有創傷後遺症及診斷抑鬱症都不能證實他的會面錄影是被指導演練下錄製的。

📌D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2的特別事項並不信納,接受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稱D2在錄影會面中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D3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裁判官對D3特別事項亦不信納,認為傳召的證人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採納他們的證供,所以不認同D3是在被誘使及威嚇下招認。

📌D2一般事項
由於D2在錄影會面表達了混合證供,一方面稱走埋警員身邊是想睇嘢(開脫性質的證供)另方面又承認想打(招認性質證供);他以十足比重信納他招認性的供詞;裁判官稱被告人不會某然招認沒有做過的行為(?)D2企圖襲擊,因片中他衝到警員身邊的速度快,已超乎了預備的行為,並接近著手實質犯罪的樣子。

📌D3一般事項
裁判官稱應與特別事項的裁決一致為由,信納D3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因貪心而將頭盔據為己有;而且信納控方證人乃誠實可靠之證人,故雖然D3已將頭盔交給他人或將之棄置也好,都裁定他有盗竊這事實。

⏺️裁決
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求情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3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
D2呈上兩封求情信,由舊同事及家姐所撰寫,指在爸爸患病期間D2每天照顧父親
D3代表呈交一份書面陳述,指被告正修讀綜合治療師證書

案件押後至6月7日1430時同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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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中
D4:何(39)🔴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陳詞。

保釋
D2保釋申請獲批准🟢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0元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早上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4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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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

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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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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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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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______

速報:
法官拒絕控方上訴,判詞稍後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3/2]
🔺非即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及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A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特別事項裁決:
就辯方反對呈堂的數十張相片,法庭裁定該些相片與案件議題相關,而法庭可以就使用相片之比重及證據價値作出適切評估,因此裁定相關證據可以接納。

📎控辯雙方簽署第二份同意事實,確認警員在錄影會面中曾向被告人展示某些相片。

📌PW2 警員x (受害人男子A) 作供完畢 ,沒有盤問

PW3及PW4 將於 星期五作供。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如大選,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是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之轉推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𨍭發過,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拾到使用,又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繼續作供,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相關,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等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有貼文介紹自己攝影興趣,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是自己寫。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華碩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用新版視窗而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及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轉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可說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應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記得自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而發現,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一定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到貼文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說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可以知有人like 及轉發帳戶貼文,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提出疑問,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相片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但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其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