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2/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承認事實P46、P47
-偵緝警員14008從6段呈堂影片截圖,對比3名被告相片作身分辨認
-D1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傳召PW2 警員16692 許仲恆(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2320時PW2在旺角警署內等待進一步指示,2329在警司帶領下從側門出發,到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進行拘捕;好短時間他就到達上址,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示威者,示威者見到警方就沿西洋菜南街往旺角方向逃走。

示威者逃走期間,PW2見到其中一人外型特徵與較早前警方描述的一名示威者吻合:黑衫、黑褲、綠背囊、瘦身材。由於根據早前描述該名示威者曾用雷射光攻擊警署及警員,所以PW2上前連同19442合力制服該人(不爭議為D1)。當時D1正往西洋菜南街逃走。制服地點為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PW2與19442把D1制服在地上,D1有移動身體掙扎。

PW2在D1的右前褲袋搜出一枝黑色雷射筆,又從其背囊搜出透明魚絲,兩件物品都有檢取。2331時PW2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1,之後帶回旺角警署。

由於現場十分混亂(當時警方前方50-100米有大量示威者,亦有30-40名衣著相近的記者)PW2想給予D1合理時間解釋發生什麼事,所以未有即時警誡。

約2335他們回到警署。由於當晚拘捕了大量示威者,所以安排連同D1在內的被捕人士去一間大型briefing room,由大量警員看守,PW2則親自看守D1。等到翌日約0040見值日官,當時PW2在場,D1沒有向值日官提出要求或投訴。之後PW2帶D1去搜身房,0046-0049在19442見證下進行搜身。

搜完身PW2與同事帶D1去會見室,之後PW2與D1獨處,進行調查。0105他向D1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完通知書後有向D1提供副本,之後才簽署。通知書上PW2與D1二人的簽名中間有一劃--該位置是預留給翻譯或法律代表或其他保障被捕人權益的陪同人士,由於D1是講本地話的成年人,亦冇講過需要律師,所以通知書上該位置沒有簽名。

D1的會面紀錄是書寫,沒有錄影;寫到去「警誡」部分PW2才向D1作出警誡。警誡下D1答:「雷射筆同魚絲係用嚟圍警署時用嘅,下次唔敢嘞,俾次機會。」會面紀錄中的兩段聲明(內容準確、沒有需要修改)由D1親手寫。

0236-0241警長6789(當時職級為警員)為D1拍攝4張照片,當時PW2在場協助拍攝。

相冊P19
相4為D1正面相,PW2在案發現場見到D1的衣著打扮與相中相近。

完成所有程序後,PW2於0307將D1交給報案室同事。由制服一刻起直至交去報案室,他沒有向D1打嚇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對D1打嚇𠱁。

🔗D1盤問

PW2當晚防暴裝當值。D1被制服時掙扎是指他郁動身體,並曾用腳向後踢;於是PW2用腳壓住D1的腳。

播放P35
PW2確認畫面見到D1正被防暴警制服。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1被制服期間從來沒有掙扎。

警署briefing room在底層,當時房內有其他警員,包括便衣警;他們在房內等見值日官時,PW2一直在D1身旁。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一名著恤衫、深色牛仔褲、約30-40歲的男便衣警接觸D1,對D1破口大罵,指責D1用雷射光照射其身體,並用雷射筆近距離照射D1雙眼,又掌摑D1臉部和用警棍打D1背部及左大脾。PW2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曾對D1說「人哋叫你去就去,又跑得唔夠人快,以後唔好參加呢啲活動嘞。」

直至錄取會面紀錄之前,PW2與D1已共處逾一小時,但見唔到D1有傷勢;帶回警署之前也見不到他有任何傷勢。

錄警誡口供前PW2有和D1交談過,能有效溝通,認為D1是正常人,唔似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他承認有問過D1是否「白卡」持有人,但當時D1答冇。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D1其實答係,PW2叫佢拎出嚟,而D1話嗰日冇帶。之後繼續錄取會面紀錄。

PW2解釋自己問D1有冇白卡的原因:他遇過好多被捕人都有精神問題,想保障權益要告知權利,所以先要澄清。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如此向D1提問是因為他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他有問過D1是否需要聯絡家人;由於D1是正常成年人而且答唔需要,所以PW2之後冇通知D1家人。錄口供前他有問過D1需唔需要律師。他清楚警方盤問疑犯指引,知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疑人需要成年人陪同;他否認辯方所指,當時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但沒有為他安排家人或合適成年人陪同。

🔗 D4盤問

就他較早前形容當晚見到現場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按其個人判斷大部分示威者都是如此穿著。

🔗控方覆問

由帶到briefing room到見值日官期間,房內同時有其他同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被捕的示威者、其他警員。

📌第六份承認事實P50
偵緝警員14240沒有檢取D4被捕時穿的褲

傳召PW3 偵緝警員13425
拘捕D3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3便裝當值,2300連同包括偵緝警員14240在內的同僚到旺角道進行掃蕩。2329他身處旺角道、彌敦道,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曾發出警告,收到上級指示沿彌敦道往旺角警署方向掃蕩。

推進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他見到兩名女子:女子本身正沿彌敦道迎面向他的方向行,雙方相距約15米,他留意到兩名女子都著黑衫、戴黑口罩、著黑長褲,其中一個戴鴨舌帽,另一個戴漁夫帽。鴨舌帽女子突然跨過右方欄杆,漁夫帽女子則向左移,於是PW3立即上前截停漁夫帽女子,同時留意到同事去截停鴨舌帽女子。PW3看守住自己截停的漁夫帽女子,14240亦有幫手;隨即就有女警長把鴨舌帽女子帶過來。PW3與同事初步查問兩名女子,之後就按警長指示向二人宣布拘捕。不爭議事實:鴨舌帽女子為本案D3。漁夫帽女子由14240拘捕,之後被帶到警署。

🔗D3盤問

PW3截停及看守漁夫帽女子;14240先處理完鴨舌帽女子(D3),之後過來協助他處理漁夫帽女子,過程相隔不超過20秒。

主問時PW3形容D3當時是「跨」過欄杆,現澄清為「挨住跳過」。他同意D3身高約1.6米,而欄杆及腰,但唔同意D3不可能挨住欄杆然後跳過,亦唔同意辯方所指D3根本冇跳欄。他同意,D3被截停後被帶到始創中心外並被指示踎低,期間她一直合作。

辯方展示一張在彌敦道拍攝的相片,PW3應要求在相中圈出指稱D3跳欄的位置(相片呈堂為P51)

PW3 在2019年10月31日、事發後一個月才就本案錄口供,該份口供內沒有提及D3曾跨過或跳過欄杆;他在2022年12月22日新錄取的補充口供才有寫D3有跨欄。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當時有挨欄杆但冇跳或跨過。

🔗D4盤問

PW3認為,由旺角警署對出的太子港鐵站B2出口行到始創中心截停女子位置需時超過2分鐘,但可以快過3分鐘;他同意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與始創中心相距約200米。

辯方指出,漁夫帽女子(不爭議為本案D4)不是著黑色褲;PW3堅稱,印象中見到係黑色褲。

相片(列為MFI-2)
辯方指D4被捕時穿的長褲是圖中近銀色("silvery");PW3不同意。他肯定自己沒有因為夜色昏暗而影響顏色判斷,因為當時位置近商場有光。

相冊P26
警署拍攝的相片顯示D4當時不是穿黑色褲。PW3現稱他記得係長褲,但顏色可能有不同。

🔗控方覆問

D4著長褲,但照片顯示顏色與PW3的證供有出入;現在他只能講係深色褲。

他的第一份口供冇寫D3跳欄,但新口供有寫;第一份口供他有寫其中一人向左移,但混淆了為另一人。

傳召PW4 偵緝警員14240
拘捕D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便裝當值,2300收到指示去旺角進行掃蕩,同行隊員包括警員13425。2329他透過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就警署外的非法集結發出警告,2330他們就沿旺角道、彌敦道南行線向北(往太子道西方向)掃蕩,西九龍衝鋒隊則沿彌敦道反方向掃蕩。

掃蕩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PW4在人群中看到兩個人(不爭議為D3及D4),D3爬過彌敦道的欄杆,因為當時有車行駛,PW4衝上去拉住D3,成功把她拉回行人路;15-20秒內衝鋒隊女警長55978及其隊員就趕到來提供協助。因有足夠人手,PW4擰轉頭睇13425情況,見到他正在處理D3,於是上前協助。

當D3跨欄時PW4冇留意D4在做什麼,應該只是企喺度。PW4現場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4,D3則由13425拘捕。

PW4 於0050檢取屬於D4的證物,包括漁夫帽、黑口罩、八達通、電話。6789在旺角警署內為D4拍照,當時PW4在場協助。

相冊P33
警署拍攝的相片反映PW4在案發現場見到D4的衣著打扮。

PW4於D4父親在場的情況下為其錄取會面紀錄。

🔗D3盤問

PW4最初見到D3與D4是在彌敦道行人路上行,但唔記得係路中間定靠牆定靠欄杆而行。就他對二人的觀察,「電光火石間好緊急」,PW4只見到D3跳出欄杆就上前制止。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由路中間右移到近欄杆位置但冇爬過;他現在唔記得D3點跳,總之拉她返來時D3身體仍在行人路外那邊。D3一落地PW4就扯住她;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只是挨住欄杆就被截停。

📌第七份承認事實
D4醫療報告呈堂為D4(1)。

📌案件管理
應辯方要求,明天將傳召兩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控方證人。就D1的特別事項,目前他傾向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傳召PW5 女警長55978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特別事項作供概要:

他被截停及拘捕時沒有受傷,其後被帶到旺角警署內地下的大房,由拘捕警員16692(PW2)陪同。大房內好多防暴、便衣警及文員,PW2指示他坐低等見值日官。期間有一名便衣警員前來鬧D1「做咩嚟攪事」,又鬧他「用雷射筆射佢啲同事」。該便衣警年約30-40歲,男,著恤衫、深色牛仔褲。

便衣警鬧完D1之後,在一個身位左右的距離(約1米)用屬於D1的綠光雷射筆照射其眼睛,又大力掌摑其左邊臉,令D1感到痛楚。便衣警又用警棍大力打D1左大脾和背脊幾下,邊打邊話D1「成日嚟攪事」,指責他照射其同事。過程有其他便衣及防暴警在場,PW2亦在場,沒有任何人介入;由於D1 當晚最早被捕,最先入到警署大房,他被打時房內沒有其他被捕人在場。當時他感覺好驚、身體好痛,見完值日官、錄完口供後就申請去睇醫生。醫生指其左邊臉紅腫,背脊、左大脾紅腫及有瘀傷;他有告訴醫生自己被警察打。他的眼睛被照射後沒有不適,最痛都係左大脾、背脊同臉。

PW2與他錄口供之前有問過他有冇揸白卡,他答有,但當晚冇帶喺身。揸白卡證明他輕度智障;他讀小學時得到此醫學診斷。(白卡副本呈堂為辯方證物D1(1)。)他當時有同PW2講冇帶白卡;PW2冇問他要唔要搵屋企人,亦冇問要唔要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他因為「驚得滯」,驚再被警員打,所以向警員承認「雷射筆同魚絲圍警署用嘅,下次唔敢嘞。」

他確認未錄口供前已在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P48上簽署,而會面紀錄PP49第二頁最底兩段聲明為自己所抄寫,亦有簽名。他當時「驚得滯,驚咪順佢[警員]意,佢叫我做乜咪做乜囉。」他確認PW2沒有向他打嚇𠱁;PW2制服他時有用腳壓他的腳,但他並沒有掙扎,被認為踢腳其實只是他因為太驚而手震。

案發時D1年約28、29歲,教育程度至中五(不是主流學校的程度),在壽司店工作,懂得閱讀中文、聽本地話,錄口供前能清楚向PW2交代家庭情況。他明白本案控罪、審訊過程、控方證供,「一半半」能夠向法律團隊給予指示。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警員即使打罵他但都冇叫佢招認,亦不同意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簽名與會面紀錄的招認都是其自由意志所作出;他當時並不清楚自己身為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
【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
【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
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
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2019年11月家住深水埗區
📎行程
案發一星期前約了朋友鄭小姐11月2日見面及食飯。同鄭小姐相識10年是兼職工作時認識。11月1日晚上聯絡知2號有候選區議員在維園集會及中環有「和你摺紙鶴」活動,2人商討打算先去銅鑼灣,有時間再去中環集會才食飯。知道2個集會也有不反對通知書才會去。二人約了3點在天后地鐵站等,當日鄭小姐妹妹也出席,三人去了電器道買外賣在維園長櫈上食,1530到集會場地但1555警方宣佈集會非法,三人在1600前離開。由於下一個中環集會在1700開始,鄭小姐指行去中環少於一小時建議行去。在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於電子地圖劃上路線:京士頓街 -百德新街-在名店街聽到人話 Sogo有水炮車,為免多人混亂即掉頭去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左轉入謝斐道。見路面平靜直行去馬師道時見到一組5至6名警員候命,沒有對話或查問三人,繼續前行見前面一男子行在馬路,有另一組警員從後跑出追趕該人,3人到駱克道時見男子在對面街被警員截停,三人再行去中環方向。2組警員沒有就自已衣著提問,也冇提及有地方不可去。之後再一直行去史釗域道Novotel century酒店外停低,由於當日出門有咳喇及凍便在此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自己工作平日要對客戶,集慣不舒服便戴避免影響客人同同事,隨身袋日常必備口罩,是非外科款,貼身及較滑款。由於咳便想去茂蘿街茶飲店買飲料,去到發現店下半閘買不到,掉頭回莊士敦道,沿路去到菲林明道交界大有商場紅綠燈位見到2男子用魚絲縛在2枝紅綠橙柱,似乎是設路障,地上有小量物品但沒留意因想盡快離開,不想同非法活動扯上關係,路上見不到有車經過。沿路經過修頓球場,莊士敦道過咗盧押道在右面行人路聽到有人叫「水炮車」。1649 時有人在春園街跑出,片段柯布連道相同時間也有人跑出,D6當時沒有見到。片段1705汕頭街廈門街中間莊士敦道地面上有堆火,D6沒見到。聽到有人說水炮車打算行快啲離開,但沒親眼見到水炮車。過咗譚臣道發現同行2人失散。嘗試搵二人但現場好迫,見到前面路口少人便行前轉右在分域街想打電話聯絡二人,如果找到會商量離開,失散咗時心情好緊張,週圍的人也很慌張。由譚臣道去分域街是急步,分域街上冇人聚集,人羣是急步離開。沒有聽到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出警告或叫囂、不其有人堵路或扔物。印象中莊士敦道有見過手推車但冇著火,也冇見過有人扔汽油彈,D6確認從沒有行出馬路、也冇堵路。
📎拘捕
轉入分域街時有人從後推低落地,想起身但被人㩒住,並問是男定女,答完使比坐起身說被捕及上膠手扣,位置在分域街髪型屋外。警員宣佈拘捕並問地上電話是否她,隨後拾起放入自己背囊。自已之前不知發射過催淚彈,坐起身才知,口罩也不是因催淚煙或參與示威而戴上。沒有見到當時有人作挑釁警方行為,從沒打算參與非法活動或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衣著物品
當日一直手持長傘,因維園集會是戶外打算作遮䕃,只在維園打開過。行走期間有酒店外加穿黑色外套,即被捕時身上那件。

📌案件管理
D6案情預計明天十一點可完成。剩下只有D8案情,除D8作供另有3名品格證人(1小時可完成),D8代表明天星期三下午由於在其他庭要處理另一案件申請下午休庭獲批。明天或星期四上午可開始D8作供,星期四D8之3名證人可在一小時內完亦會考慮或以65b呈堂。按進度本案星期四會完成辯方所有案情。

1622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只開半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24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4 1430作裁決

====================

⭕️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1003 開庭

A3及A5因需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要求先處理2人陳詞。

法官表示已䦧畢所有書面陳詞,今日口頭只作補充或更正等,明白大部份人有爭議拘捕時情況如有冇逃跑或招認說話,各方同意呈堂現場影片只拍到被捕後情形,各被告代表對暴動範圍不同意如主控所指分開4個地方及有多次暴動。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法官指陳詞暴動範圍交替為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包括陳詞所指4個範圍,而暴動時間由約1657即警員由機利臣街驅散至1708左右,但各人截停時間有些分別,立場是發生多次暴動,如法庭認為暴動範圍只集中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也希望考慮流動性。控方注意有辯方用圍捕、夾擊代替追捕而爭論被濫捕,也希望法庭不作考慮,因分域街髪型屋外有無辜截停人士最後沒有檢控。

🔸辯方
-A1
沒有補充
-A2
沒有補充
-A3及A5
沒有補充
-A4
控方指1657時暴動開始,代表認為只是集結時間,希望法庭審視PW2之作供,暴動應該是扔汽油彈開始,而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指定時段,地點知悉發生暴動
-A6
控方指出1657時發生暴動,立場新聞片段P136正正拍到此時段即1636至1657莊士敦道情況, A6立場是此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希望法庭留意,亦採納A4代表所指關鍵時刻並不知悉發生暴動,
-A7
沒有補充
-A8
同意控方指被告及證人在證供上沒提過回收行為是習慣,是文字描述不好,但證人是回收大使是事實。

1058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5日 0930 作裁決,除🛑D3繼續還押外,其他8人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