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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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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D1:吳(24)🛑審訊前起缺席聆訊
D2:謝(23)🛑服刑中
D3:周(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D2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背景:
D1吳(24)於2020年9月15日提訊起缺席聆訊。
D2謝(23)於2021年9月13日審訊首天認罪,同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
D3周(26)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向法庭提出訟費申請,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42
————————————

🔅法庭今日就D3周(26)提出訟費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控方指被告屬「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i)    案發時,被告人並非身處合法遊行路線;
(ii)   當時他除了穿著黑色衣物,更是戴著防毒面罩。防毒面罩自然不是合法遊行人士會戴的;
(iii)  他的褲袋內有兩隻手套,雖然不是戴在手上,也是放在垂手可得的位置,而現場東西行車線均有由示威人士築起的路障;
(iv)  他跟隨人群逃跑。

法庭認同辯方回應:被告人在被捕後行使緘默權,並非未能在較早及合適的時間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

亦認同控方指:參與合法和平遊行的人士理應不會戴上防毒面罩。又引述被告人證供,他所作的解釋是該防毒面罩是一名陌生人交予他作不時之需。他接過後於是試戴,但當時被告人已從旁人得知警方已開始驅趕行動,已接近他身處的地方,他跟隨其他人逃走時依然戴著該防毒口罩。

單憑上述一點已是自招嫌疑的行為。因此,拒絕被告人的訟費申請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2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25項控罪,當中有18項是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被 裁定全部罪成

量刑原則:

CAAR16/2020 案中,上訴庭針對「煽惑」罪作出了些解讀,在本案亦是適用:

33.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見R v Curr)。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見R v Higgins)。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法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摘出一些在本案是適用的內容:

35: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已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36: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38:第一,根據一般的量刑原則,犯案的處境和罪行的嚴重性和犯案者的罪責有關.....在本案中,答辯人犯案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當中更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和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答辯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39:.....答辯人以該警方設施為目標,不僅有意阻礙警方在該處的工作,更是正面挑戰警方執法,特別是警方因應當時香港所面對治安重大威脅的執法。

40:.....答辯人的用詞和指控,極容易引起帖文讀者極度不滿或甚至憎恨警方的情緒,會令讀者特別是某些本來已對警方懷疑或不滿的人更不信任警方,甚至仇視警方;這會打擊警方的公信力,繼而影響其執法。

41:.....眾所週知,在互聯網發放信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答辯人選擇以這種方式煽惑他人,即使沒有標明時間,其用意明顯是想盡快煽惑多人到新屋嶺扣留中心作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其所為使其刑責更重
.....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間發佈了157則帖文,煽惑他人針對「藍店」、公共設施及交通公具,即巴士和港鐵站等、及警車和警察宿舍作出破壞。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4,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發佈了多則帖文,林林總總,煽惑他人燃燒路障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製造混亂來支援大學、向警署,警察宿舍和商舖縱火、和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彈等。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參考 CACC96/2020 案後,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0,被告在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8日發佈了多則帖文,借煽惑他人堵塞機場,主要幹道,參與「三罷」和使列車停駛以癱瘓交通和社會。例如「破曉行動」、「聖誕攬炒」、「封印高鐵」、「和你Lunch」、「反國安法大遊行」、「七一大遊行」等。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參考 CACC128/2019 案後,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0,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發佈了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物品等以破壞警車,但考慮到專家都懷疑透過這些帖文製造出的物品的威力,甚至不會爆炸。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3,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發佈了1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化學品、和制造武器傷害警員。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4,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間發佈了多於90則帖文,煽惑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發動「圍魏救趙」和「破曉行動」。法庭認為從帖文可見這是有計劃,號召他人帶同物資例如火水、石油、士巴拿和剪鉗等支援中大,加上參考 CACC184/2018DCCC362/2020 案後,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5,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和18日發佈了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並警署、警察宿舍、地鐵等作屠殺。進一步考慮專家意見後(即嚴重的情況可引致他人休克死亡;輕則可致咳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基於各控罪的發生時間大部分重疊,法庭採納6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事實上辯方也沒有提出求情因素),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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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481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5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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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8/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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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劉(36)🛑已還押16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入更生中心。於2021年1月6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同年9月20日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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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彭(28)🛑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2/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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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3/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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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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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7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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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45
👤趙(19)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上訴後刑期獲減至3個月。)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陳(24)🛑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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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潘,區(19-61)🛑區已還押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0/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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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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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關(20) #提堂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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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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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1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3]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3: 何(19)🛑曾還押10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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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本案9名被告經審訊後於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何於12月2日因家事緊急申請保釋獲批。)

被告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因有另案要處理,今天暫由指示律師代表。

被告申請延長保釋至下星期一(12月12日)判刑日,張官聽取陳詞後不批准保釋 被告需即時還押🛑

[09:45] 手足與親友及旁聽支持者揮手道別後,由被告欄步入房仔。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7/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9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2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3/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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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505將軍澳 #判刑

D1:賴(19)
D3:陳(18)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入屋犯法罪🔴審訊後罪成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

📌求情陳詞

勞教中心報告指D1及D3的體格均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判處160-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1代表大律師請求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如未能則考慮更生中心作刑罰。D1因本案未能於原校完成中學課程,需要就讀夜校,現時有兼職工作,與家人關係融洽。D1患有過度活躍症,他指自己是在驚慌的情況下才向警員揮拳,現已深感後悔,請求法庭輕判,好讓D1能夠儘早入讀大學。

D3於2022年中學畢業,現就讀經濟學副學士課程。D3代表大律師就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有任何陳詞,但邀請法庭考慮更生中心作為刑罰。

📌量刑

本案涉及四人夥同犯案,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但法庭亦同時考慮了本案沒有造成任何財物損失,降低了本案的嚴重性。另外,法庭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由於D1年齡不足20歲,法庭應該對控罪2優先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但因控罪1屬例外罪行,故不受上述條例約束。總括而言,法庭認為D1及D3仍然視自己的行為是貪玩、驚慌下而作出的行為,對罪行沒有悔意,故需要接受具紀律性的監管,讓他們反省自己的行為。

🔥判刑
二人同被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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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3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9:曾(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求情:
第二次教導所報告同樣顯示被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負責填寫報告主任在報告最後一段表示,看不出被告進入教導所對其個人有什麼益處。

但辯方再指出法庭是擁有酌情權,可以不參考報告內容,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控方書面陳詞亦中肯地表達出相同想法。因此判處教導所與否,最後是歸於法庭決定。

然而,若果法庭決定不判處教導所,必然是監禁式刑罰。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輕,案發時年僅16歲。同時被告從小已經患上精神疾病,需要定期往政府精神科複診,同時呈遞上醫生的精神科報告,詳細記錄被告的病況,醫生亦認為被告案發的行為有機會受到其情緒問題所影響。最後亦希望法庭考慮其於開審之前承認暴動罪,希望刑期獲得酌情扣減。

一個關於第九被告嘅截圖冊(其實得兩張紙) ,控方表示法庭只要根據截圖冊內容作參考就可以了,不需要考慮其他片段/相片。法庭最後要求控方於9月5日1100之前上傳截圖冊電子版至法庭。

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西九龍法院8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