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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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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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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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40/30]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3/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3]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4/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3/5]

(09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現另設 後備報料熱線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審訊 [1/3]
#答辯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安排索取感化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09:30判刑。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07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判刑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求情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其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律師已經將報告內容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內容。被告背景良好,讀書期間學業一般,但操行沒有問題。畢業後工作勤奮,受同事及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被告每月向家庭提供4000元家用,而且與家庭關係良好。被告沒有不良嗜好,沒有三合會聯繫。被告僅僅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現時工作,已經受到很大代價,感到十分後悔。被告願意在服刑後做防疫義工,為社會補償及作出貢獻。

📌刑期分析
辯方引用楊家誠及邱金龍案件 (HCMA21/2020),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至同一系列的事件,例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餐廳,而且是相同性質的控罪,因此希望控罪能夠同期執行。辯方亦引用一英國案例,指當年有父母帶一名患有天花的嬰兒到公眾地方,及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最後遭判刑三個月。辯方認為此案例雖然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但性質相約,因此辯方亦希望本案能夠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自願解鎖自己的手機,讓警方能夠查閱裏面的資訊作調查,包括安心出行紀錄,為其中6項控罪提供檢控基礎,因此辯方主張被告早已對自己行為感到悔意,主動配合警方調查,希望法庭能夠提供額外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無法接受被告行為,甚至認為被告行為卑劣。裁判官指被告更將其行蹤發佈到個人Facebook,行為會令知道其行蹤的人感到恐慌,而且行為具針對性,不是「肚餓落街食啲嘢」如此簡單,情節非常非常嚴重。因此裁判官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理。

📌判刑
每項控罪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有1/3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控罪會合拼為5組,5組控罪分期執行。分別為控罪1-2,3,4-6,7-8,9-11,每組控罪3個月,合共15個月。因被告調查時與警方態度合作,額外扣減3個月
🔴總刑期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