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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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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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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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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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會傳召四名證人,而D1、D2各有一名辯方證人,皆為事實證人。因雙方對呈堂片段有爭議,需要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14:30同庭再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關,何,蔡(19-26)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4位被告與*(15)*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裁判官莫子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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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現在涉及4名被告,即D1李(24)、D2關(24)、D3何(19)和D4蔡(26)。他們在早前表明否認上述控罪受審,法庭亦已將本案排在2023年1月4,5,6和9日進行審訊。

但是,控方和法庭都得悉本案在今日不能在13庭開審,故法庭在今日特意開庭提訊,嘗試再縮窄審訊時間。

控方表示審訊時間(4天)已經很難再進一步縮窄。經過控辯雙方商討後,本案現時的情況如下:

1:現時證人數目減少至4名,但有新增1名警員,即警員12955,她的證供與從片段辨認被告 (特別是D1和D3) 和事前telegram的訊息,即號召市民參與案發當天的活動有關。

2:控方會呈堂的片段包括HK01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麗晶賓館和榮華大樓的閉路電視,共長約1小時35分鐘;辯方亦會呈堂1條長約1分鐘30秒的有線電視新聞片段。

3:本案不涉會面紀錄。

進一步顧及到辯方的爭議點、被告的作供意向、和法庭日誌後,法庭決定本案暫時維持於明天(1月5日) 09:30開審。若13庭在明天仍未能開庭,則回到1庭再作商討和處理。在侯訊其間,被告們獲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月4日19:00更新:根據司法網的資訊,法庭已將案件押後到後日 (1月6日) 09:30開審。)
(1月5日20:45更新:根據司法網的資訊,法庭已將案件押後到下星期一 (1月9日) 09:30開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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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非法集結 #0908旺角

D1:陳(18) / D2:鍾(29) / D3:黃(25)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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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申請押後,因今天才收到由控方提供約100GB片段,辯方需時處理片段及有關文件,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案件申請押後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3日下午2:30同庭提堂

D1有報到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期間D1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控罪(1)(2)‼️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自己、父親、前雇主及朋友所撰寫。
被告稱當時是一時衝動而參與本案罪行,事後已感到非常後悔,事件亦已經經歷了三年,望法庭輕判,亦能夠早日完成法律責任,能夠照顧年邁體弱的嫲嫲。
父親形容被告人是一位盡責及孝,當時兒子只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望法官輕判,能夠照顧年邁的嫲嫲。
前雇主形容被告人是一個工作盡責態度認真的員工,當被告人完成法律責任後,願意再次聘請。

被告現年29歲大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事電腦程式工作,每月有將部份收入作為家用。

[3:40] 休庭

控方形容事發當日最高峯期人數約200人;雙方確認當日是沒有示威者用雜物搗路,只有示威者行出馬路搗塞交通。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用雷射筆直接照射警署建築物或警員。控方亦確認當日沒有任何傷亡及財物損失。

控方沒有反對繼續保釋,但D2希望儘快完成法律責任,因此主動申請撤銷擔保。

先為D2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押後至2月1日下午2:30同庭聽取控方修訂控罪及有些事項的商議及進行判刑。

[4:23]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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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0908太子
#判刑

D2:鍾(29) 🔴已還押21日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2於答辯時承認控罪(1),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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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D1:符(37)
D2:呂(42)

控罪:
兩人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於20年2月29日有網民發起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紀念活動,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逾兩年,再有三男一女分別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男一女是今天兩名被告人),及暴動罪。於22年5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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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表示會有3名警員及1名市民證人,播放片段約10分鐘。

D1:爭議點係佢有冇指稱罪行,冇爭議係喺現場被拘捕

D2:與較早時呈上問卷一致,今天冇補充。

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5-7及9日於九龍城法庭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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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有關證物的化學檢驗已完成,內含高濃度氯酸鉀(可作為爆炸品)、硝酸鉀等,並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辨方不反對押後及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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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表示於2023年3月1日才接受被告的委託,現在取文件需時,故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3年4月27日,並承諾將會是最後一次押後的申請。

黃官認為被告已多次申請押後,情況並不理想,辯方表示被告只是大學生,在處理聘用律師的經費有一定困難,懇請法庭體諒。

D3同樣申請押後八星期,因為辯方到2月才發現警方所提供的CCTV片段不齊全,且涉及的CCTV片段數量比較多,故申請押後。

控方指得悉D3所得資料有不吻合之處,取回資料後需花時間核對片段的檔案名稱,故不反對D3申請押後;控方同意黃官指D1的情況是不理想的,但鑒於案件需一併處理,故請求法庭記錄在案,希望是次押後是最後一次申請。

黃官表示本身想向D1下訟費命令,考慮到D1只是是學生,才酌情處理,並表示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法庭最後批准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2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米(23) #0829深水埗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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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件於今日在法庭作轉介至區域法院的程序。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詳情見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被告明白修訂控罪,並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日14:30,以讓區域法院聆取被告對控罪的回答。法庭批准。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因此,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文(31) #20220902紅磡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93
=============
這宗案件於今日在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已收到化驗報告。報告內容說涉案化學品為可製造黑火藥、閃光彈、和煙火的原材料。此外,在案發現場被搜出的武器中被驗出含有被告DNA。因此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以等侯警方計算火藥的殺傷力和可被製造出的潛在數目,若時間充俗亦會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申請。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再作提訊。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說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因此,被告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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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有人應網上召集,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群眾散開,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證物由PW3檢取,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香港讀書,案發時15歲,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D1有使用鐳射筆,但不是長時間使用,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犯案時比較年輕,年少無知,渴望得到他人認同,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沒有深思熟慮,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便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孝順父母的人,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D3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陳(18) #0908旺角
🛑已還押1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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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這宗案件於早前訂在今日作判刑,並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在進一步求情中,辯方說被告已明白和同意相關報告內的內容。簡單而言,相關報告正面,指被告的心理和身體狀況都適合更生中心和教導所,當中較建議更生中心。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案發時15歲,本案案情較輕微,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是本案第一被告,她於早前選擇承認控罪,以下是法庭的判刑考慮:

涉案非法集結的背景:

在2019年9月8日傍晚,有人應網上召集,到旺角警署附近、西洋菜南街及彌敦道一帶悼念「831」事件。

在當日20:55時,PW1對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不理會,他們仍然不停叫口號,並用鐳射光束照向警署及警員。其後,即使警員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群眾散開,但聚集人士仍然沒有散去。

在當日22:30時,現場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至大概100人,並開始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這使到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

在當日23:30時,警方的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當他們到場時仍見到有群眾聚集,當中大部分穿黑衣及佩戴口罩。

被告被捕和她在現場的作為:

在當日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被告,當時被告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其後,被告被發現她的腰包內有鐳射筆,該鐳射筆後來由PW3檢取。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根據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曾在當日的23:00時至23:13時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最後,該閉路電視片段由PW8索取並列為證物。

非法集結的影響和涉案鐳射筆的級別:

在整個示威過程中,警方沒有收到報告指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

經檢驗為,被告管有的鐳射筆的功率為7.05mW,為3B級的鐳射產品。

本案判刑:

綜合辯方求情和相關報告的內容,被告現時18歲,案發時15歲,現時擔任兼職以幫補家計,她過往沒有案底。辯方強調本案情節較輕微,她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低,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即使以往曾受情緒問題影響,但現時亦已平復。

上訴法庭已在CAAR4/2016案指出了考慮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

1: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暴力行為維持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9: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罪,負責判刑的法庭會考慮犯案者的情況,但就懲罰及阻嚇之目的而言,犯案者的個人福祉相比公眾利益,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換言之,當法庭對何為適當刑罰作整體考慮時,犯案者的個人情況及更生這個判刑元素,只會給予很少的比重,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10: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生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11: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就本案而言,有人在網上號召人群參與非法集會,而在案發時,非法集結歷時約3小時,高峯時有約100人參與,他們在場挑戰執法人員,亦使現場車輛受阻礙,但是涉及的範圍較小,暴力和阻礙的程度較低,亦沒有人受傷和財產損失。

此外,被告當時距離旺角警署較遠,故即使她曾將雷射光照向警署,仍對警署內的人受傷風險較低,還有亦沒有證據指她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事實上,被告在案發後仍然積極面對其人生,亦有未來的目標,現時亦選擇認罪。

基於以上,法庭頒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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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早前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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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47出庭

仍在等侯專家報告,控方指需時準備。

辯方不反對押後,但有一反映指查詢為何仍未收到報告,得悉警方指天氣落雨未能做爆炸品報告,因此想叮囑控方把握嚟緊天晴時間以盡快完成報告。

被告無保釋申請,押後6星期至7月6日09:30 於一庭再提堂。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新案件

16名被告
( 非法禁錮 刑事損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

消息指16名被告將於今天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正庭籌(應為39張)會於14:15時在五樓大堂派發,另設電視轉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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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30,以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法庭另批准D6在稍後特定時間短期離港,並下令D6在返港後須在特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馬,蔡(27-29) #0831油麻地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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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4:30,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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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6日14:30。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