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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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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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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答辯

D1: 14歲手足
D2: 14歲手足

控罪:三項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D1及D2在2020年2月24日涉嫌裝修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其後被CID跟蹤至洪水橋被捕,D1另涉及兩單刑事毁壞,均涉及裝修優品360但日子不詳。

二人認罪🛑
D1保釋被拒‼️即時還押
D2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裁決
#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背景:涉案商店優品360由福建幫林子峰開設,福建幫涉多宗襲擊市民事件,惡名昭著。案發時年僅14歲的本案D1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分別於去年2月1日及2日破壞天水圍置富嘉湖二期優品360,及於同月24日破壞天耀優品360,去年11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速報: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

📌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屯門少年法庭判刑,以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裁決
#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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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無論一般事項或特別事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辯方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就特別事項,D2選擇不作供,此為其權利。辯方依賴證物D4同D5:2份醫療報告。

控方案情

PW5接獲警長通知,有2名疑犯在洪水橋洪福邨的美心MX(下稱「MX」),其身形、衣著與早前在天耀商場優品360(下稱「360」)破壞(下稱「事件」)的人士相似。警長將2人由MX帶走時,2人沒有說些甚麼。警長沒有對其進行調查,亦沒有拘捕或警誡2人。

PW5到場後,得知D2姓名、年紀,及搜出涉案證物。PW5認為有合理懷疑D2與事件有關,遂對其施行警誡,並查問D2於當日下午2時身在何處、與何人在一起。隨後,PW5宣佈拘捕D2並再次施行警誡。警誡下D2有招認。PW5認為向D2施行警誡有迫切性,若給予更多時間,D2有可能捏造口供,遂選擇在不等候D2家長到場下向D2施行警誡。

證供分析

裁判官觀察到,D2被捕時身穿藍色外套,與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犯案人士的衣著不同;D2只有身材與犯案者相似。裁判官認為,當PW5在D2背囊內搜出與犯案者相似的衣飾時,PW5有合理理由向D2查問早前身在何處及與何人一起。PW5亦供稱,如果沒有足夠證據,當時會將D2釋放。當D2向PW5招認後,PW5有合理理由拘捕D2。PW5知悉接受查問人士有權保持緘默。

PW5向D2作第2次警誡,查問其是否涉及2月1日及2日置富嘉湖二期360(下稱「嘉湖360」)遭破壞事件,D2在警誡下亦承認參與上述破壞。裁判官稱自己是專業「法官」,不會受以上與案無關的招認影響對本案的裁斷。就第2次警誡下D2的招認,除以上與本案無關的內容外,PW5未有清晰交代D2的其他招認。

裁判官謹記保安局定下就有關查問疑犯時的原則(下稱《原則》),並認為PW5有遵守《原則》。《原則》第1條訂明,當警務人員調查罪案時,可向任何人士(不論是否疑犯)作出查問,以協助偵查。對於未滿16歲的少年人,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對其查問前或查問期間,應由家長陪同。裁判官認為PW5在D2沒有家長陪同下查問2月1日及2日的破壞事件並不合理,引用PW5說法,是沒有迫切性。但裁判官認為,PW5查問D2早前身在何處及與何人一起,做法合乎《原則》,亦都合理。即使有關做法不符《原則》,有關招認亦不需從控方案情剔除,並認為PW5已公允、合理地遵守《原則》。

PW8的作供亦支持PW5的說法。因此,裁判官接納PW5的作供。至於辯方證物D4同D5:2份醫療報告,裁判官經考慮後,認為其病情不影響法庭在特別事項的裁斷。

‼️裁判官裁定D2的招認屬自願作出‼️


📌一般事項裁決

法律原則

D2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其作供較可信,犯罪傾向性較低。

辯方觀點

裁判官指,辯方代表律師提出一個新穎的觀點,指事件的破壞由A先生同B先生造成。從360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當日有第3名人士、貌似南亞裔的人士參與破壞,其後在輕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亦可見其蹤跡。從畫面可見,南亞裔人士似乎認識A同B。

證供分析

然而,裁判官認為破壞並非由A或B所造成。從360閉路電視鏡頭4在14:12:45的畫面可見,A同B只是路經360。A身穿全身黑色衣物、有白邊的黑色鞋;B身穿黑色外套、白色上衣、杏色褲、黑色鞋上有白色長條花紋。

將A同B的衣著與犯案者比較:首名進入360破壞者身穿灰色鞋,在控方證物P18第5張照片及P8第14張照片可見,與D1所穿的鞋相同。隨後,另一名男子進入360破壞,穿著的鞋為部份黑色,兩邊白色,並有淺色圖案。裁判官指,D2被捕時穿著的鞋後跟有個白色三角部份。從的士站閉路電視片段14:13:42可見,犯案者穿著白色鞋上有黑色圖案。A同B並非穿著犯案者所穿的鞋。

從拍攝到防煙門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A同B與14:15:22進入防煙門後,2名犯案者隨即於14:15:49由防煙門衝出。裁判官認為在如此短促的時間,A同B不可能在防煙門後更換衣履。從證供顯示,防煙門可通往的士站,但具體路徑並不清晰。因此,並不能確定犯案者從何到達防煙門後方,犯案者有可能預先進入商場,更換裝扮後才前往破壞。

當D1同D2被捕後,除控方證物P10在左袖印有「KEEP MOVING」白色字句的黑色外套外,沒有衣物與犯案人所身穿的相似。而第2位進入360的犯案者身穿黑色上衣,從畫面可見其左袖有白色點。D2被捕時身上的背囊有橫間條,與第2犯案者的背囊相似。總而言之,D2的背囊、鞋及外套均與第2犯案者相似。加上,D2的身形與第2犯案者同樣略顯肥胖。

從D2被捕時身上的背囊搜出灰色3M手套,與第2犯案者戴上灰色手套脗合。而背囊內搜出4個袖套及1個頸套,裁判官指屬常見遮蔽自己的用品。D2被捕時雖然身穿藍色外套,但下身穿著黑色褲。D2在庭上作供時稱自己只是替D1拿背囊,裁判官稍後會就此作分析。

PW4於15:00在洪福商場看見D1同D2正進入MX,僅在事件發生45分鐘後。而在14:40,塘坊村輕鐵站的拍攝到D1、D2同南亞裔人士下車後前往對面往屯門方向月台轉乘另一架輕鐵列車,至14:54在洪水橋輕鐵站下車,向洪福邨方向離開。PW4在MX將D1及D2帶走時,並沒有見到該南亞裔人士,裁判官認為PW4當時可能不知道有名南亞裔人士與案有關。D1被搜查時,其背囊特徵與第1犯案者相同,身穿的黑色連帽衞衣上面寫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加上搜出的灰色手套,亦與第1犯案者相似。當然,D1已坦白承認控罪。

D1的證物由PW4負責搜查同檢取。根據證人供詞,D1同D2被捕時身上的背囊都不沉重。裁判官指看不到D1如何會稱2個背囊沉重,而將其中一個交D2保管。裁判官認為此說並不可信。

裁判官認為,若D2案發時並不在場,何以在案發後短時間便與D1在一起?離案發地點最近的輕鐵站為天耀站,PW3稱由天耀站到塘坊村站約需7至8分鐘,由塘坊村站到洪水橋站約需2至3分鐘。若計算步程在內,由案發地點前往被捕地點需時20分鐘或以上。裁判官認為,如此顯示D2實際上全程與D1在一起。

辯方律師爭議證物鏈完整性,但並無任何具體基礎。辯方指控女警員8669在當日稍後時間才收取證物,證物鏈必然有問題。裁判官認為此說並不可信。PW6的證供就處理D2證物的部份並沒有引起裁判官任何關注。辯方證物D1,即D2錄影會面紀錄顯示8669出席了錄影會面並處理證物,與其證供相符。而8669亦確認證物一直在櫃內上鎖,直至交到天水圍警署證物房。裁判官裁定證物鏈完整,而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

裁判官不接納D2供詞。D2在主問下表示自己當日13:00離開自己位於天耀邨的寓所,乘輕鐵在13:30到達洪水橋食鰻魚飯。其後,D2乘輕鐵到樂湖站,前往新北江商場會合D1及南亞裔人士,一同步行到天耀站,再乘輕鐵返回洪水橋。D2同意自己就是在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穿藍色外套、身形略顯肥胖的那位。D2稱他們一行人在15:00前抵達洪水橋站,但因D1突然稱自己肚餓,於是前往MX食飯。

裁判官質疑,D2一行人何以會在接近約定打籃球的時間突然改變計劃前去食飯,但沒有通知在球場等候的朋友?既然D2早已抵達洪水橋,何以會浪費車錢搭來搭去?裁判官認為D2約了朋友15:00在球場打籃球一說純屬虛構。

D2稱自己不記得PW5在搜查時有否問自己問題,亦不記得自己的回應。D2在盤問下改變自己的說法,改稱自己在天耀邨寓所直接步行到新北江商場,並於13:30乘輕鐵到塘坊村站。而當控方使用塘坊村站閉路電視片段盤問D2時,D2同意他在14:45才抵達塘坊村站,辯稱自己記錯時間。D2稱自己不記得自己身上有沒有錢食飯,食飯食了多久,又不記得自己幾時見到D1。

D2曾稱他接過背囊後曾打開察看過箇中內容,裁判官質疑有誰幫朋友拿物品時會這樣做?D2在警員查問時從未提過背囊並不屬於自己,直到上庭作供時才首次提及。D2稱自己沒有目擊警員搜查背囊、沒有見到警員搜出甚麼物品,裁判官認為D2說法並不合理。

裁判官質疑,D2從未通知在球場等候的朋友他們前往MX食飯一事,其後稱朋友曾致電D1,但又忘記他們的對話內容。裁判官認為D2作供混亂,不可信亦不可靠。

辯方證物D4醫療報告顯示D2從2015年起接受治療,至2017年在家人要求下終止療程。辯方證物D5醫療報告顯示D2患有自閉症,但情況一直改善,亦有按時服藥。裁判官認為D2在庭上能正常對答,沒有顯示任何智力問題,屬正常表現。其作供混亂只有一個原因,是因為D2在講大話。

裁判官指,自己不會猜測為何警方沒有落案控告D2涉及2月1日及2日破壞嘉湖360,因與案無關。PW5在MX外查問D2,D2供稱自己14:00與包括D1在內的朋友在360推倒貨物同收銀機。D2向警員解釋自己一直不喜歡360,因而與D1進行破壞。考慮過D4同D5的內容後,裁判官認為D2有能力作供,沒有理由要剔除其證供。

在360的閉路電視片段無法看到犯案者的容貌,只能憑犯案者的身形同衣著,以及D2於案發不久後被捕作推斷。裁判官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同B參與破壞,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A同B似乎認識南亞裔人士,代表A同B與D1、D2至少有共同朋友,可能某程度上與案有關。裁判官裁定D2有份與D1在360破壞。因D1、D2的破壞行為導致360有財物損壞:D2將八達通機推倒,然後再推倒貨架。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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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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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代表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

第1封求情信由父母及二哥聯署
表示D2為家中幼子,一直表現乖巧,雖然未必機靈,但備受愛惜。D2因病表現內向,但為人單純。D2患有抑鬱症,幼時更還有腦癲癇,在主流學校一直無法與人相處,直至經社工轉介,進入特殊學校讀中學後,認識了新朋友,會跟朋友打籃球、踩單車。家人會一直全力支持D2。

第2封求情信由D2就讀學校訓導主任撰寫
表示D2為人單純,但平易近人、樂於助人。雖然D2身體不佳,不時需請假,但每次均主動向老師交待請假事宜。D2積極主動,上興趣班時遇上同學跟不上進度更主動幫助同學。D2曾與訓導主任傾談,表示將來希望成為咖啡師。

第3封求情信由信義會社工撰寫
社工自D2被捕後一直跟進輔導D2。社工表示D2待人有禮、孝順。在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更與社工一起在社區派發防疫物資。

賠償
D1就3宗刑事毀壞案共賠償$1,837,其中就2月24日天耀360毀壞案賠償了$526,約為涉事公司損失的一半。D2願意向涉事公司賠償$527.70。

律師懇請裁判官考慮到案發時間短、造成破壞並非最嚴重,並考慮到D2此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希望能為其索取懲教院所、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作全方位判刑考慮。


📌裁判官訓斥D2

裁判官指,許多人開舖做生意、發展自己夢想,並花了許多金錢和心血。然而,破壞卻沒有成本。D2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必須領受教訓。社會上許多人因不滿而破壞,也許有人會理解D2的所作所為,但裁判官毫不理解。裁判官特別強調,針對個別商舖進行破壞的行為更是「莫須有」。裁判官指,破壞商舖會對市民構成不便,尤其涉案的店舖更在D2居住的天耀邨,D2應感同身受。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屯門少年法庭判刑,以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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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15歲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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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18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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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2天水圍
#20200224天水圍

* (13)

控罪:
(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年2月1、2及24日,在天水圍兩間「優品360」分店,損毁店內的紅酒及收銀機等物品

本年2月5日提堂時認罪,期間還押索取感化官及感化院報告至今天判刑。

‼️判入青少年感化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