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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9)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案件背景:
控方案情指PW1發現被告跳閘離開後,被告更出言侮辱及掌摑PW1。
辯方聲稱PW1其後說要「打鑊你」被告感到奇怪難以置信所以停下。並表示被告的手放了在PW1的臉上純粹巧合。

審訊期間雖然只有PW3認出被告,但控辯雙方一致認為被告身分不具爭議。


以下為裁判官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此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稍後補充。


裁判官表示根據辯方陳詞,事發時只有被告和PW1在場,會小心考慮證供。


就著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以及不合理,裁判官表示其實PW1其後有作出詳細解釋。


1.針對辯方指控PW1的現場反應不合理。

裁判官表示PW1當時的工作對乘客做出聆聽,PW1亦表示雖然跳閘是違規行為,但可考慮乘客或有合理解釋而作出酌情處理。當時PW1一而再問被告為何跳閘,被告不但沒有回答,其後更出手襲擊他。

裁判官表示PW1作為職員,不還手只是以免事情惡化,使其背後沒有退路。更指PW1因為責任心重,故此不退縮;PW1亦表示被告掌摑他的力度不大,認為不需要即時求助。裁判官表示PW1當時要處理職務及應變,不應因怕事而不執勤。

2.針對辯方指控PW1未有即時求助。

PW1表示事發很快,過程短暫。裁判官表示PW1所說的「20秒」只是約數。表示被告當時對PW1出言侮辱以及出手,PW1需要全神貫注應付突發事件;PW1其後亦表示當下心情很亂,裁判官認為PW1未有記住實則時長很合理。

3.針對辯方指控PW1的傷勢與其案情有出入。

辯方指控PW1表示被打了8下,但證人口供以及客觀證據都未有顯示出PW1臉上有明顯傷勢。

裁判官反駁指,PW1早已表示當時被告施襲的力度不大;PW2其後亦有為其提供冰包冰敷,因此證人口供表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實屬合理。PW1在事發後一個多小時才被送院治理,認為醫療報告指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亦屬合理。

4.針對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不可信。

PW2的證供指出PW1與其在案發現場逗留一到兩分鐘,在警崗亦只逗留四分鐘;裁判官表示PW1在有限的時間內能提供的詳情是有限的。 表示PW1當下只有說被告跳閘以及自己被打,後來冷靜後再次作供,內容會更詳細,認為兩者的內容有出入實屬合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PART1 👈🏿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第一部分)


此部分為裁判官對被告證供的判詞、辯方求情等資訊。(此為第二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

1.PW1為何只針對被告

被告表示在跳閘時看到前面也有很多人跳閘,裁判官質疑若然屬真,為何PW1只會針對被告?故此認為被告此部分的證供不合理。


2.PW1向其步步進逼 為何當時會回頭?

被告表示自己聽到PW1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停了下來,PW1其後向其步步進逼。被告的證供表示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裁判官質疑若然被告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不利,為何還要回頭;被告證供表示其於PW1一開始向其大叫「做乜跳閘」沒有予以理會,當時已經決議離開,後期聽到PW1再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卻停下,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


3.被告表示不知道PW1有沒有同僚及武器一說不合理
被告表示當時擔心PW1對其不利,指不知道PW1當時有沒有同僚同行、亦不知道PW1有否手持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工具。裁判官反駁指,PW1一直都在A出口大堂執勤,被告在跳閘前已在遠處看到PW1,當時已經看到PW1正在獨身一人執勤,亦看到PW1手上只是拿著一個對講機;表示被告證供不合理。


4.被告的意圖以及反應不合理

被告表示PW1向其步步進逼,唯有伸出手阻止其前進;由於身高差關係,被告伸出手後剛好落到PW1的臉上。裁判官表示被告「把雙手手掌放在PW1的雙頰上是為了阻止PW1向其進逼」的意圖令人難以置信、匪夷所思。

被告表示自己把左手掌放在PW1的臉上後,PW1揮動右手的對講機使其大力地撞至被告的手3、4下,被告其後表示「有感覺」;裁判官質疑被告沒有因為被PW1用對講機撞擊他的手3、4下而感到痛楚,質疑其中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綜合以上所述,裁判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認為其有一致性、合情合理,並沒有任何捏造的成分。
反觀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故此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這次的襲擊事件並沒有造成PW1的嚴重或長久的傷勢,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亦沒有預謀,形容其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對比起短期監禁,辯方建議法庭判處長期的緩刑令,認為長期的緩刑令比起短期監禁更能起到阻嚇作用。(被告早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認為被告犯規在先,被PW1抓到的時候更出言侮辱及出手襲擊PW1;雖然PW1的傷勢並不嚴重,但整個過程是對PW1人格的貶低和嘲弄,表示這是一宗嚴重的案件。

裁判官表示任何蔑視或侮辱執法及公職人員的行為均不能接受,這些人員(包括港鐵職員在內)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認為這類案件的被告應被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例如監禁,初犯者也不例外。

裁判官表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缺乏守法意識,故此判其罪名成立,並傾向處以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判刑


譚(38)🛑已還押逾十天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辯方陳詞:
根據背景報告,經過裁判官與被告經過幾次會面後,裁判官對他的印象正面;在幾次的會面的對話後,裁判官接受被告對今次的過失感到蒙羞、願意更新自己一說。又指裁判官認為被告就著案件有深刻反省及真誠悔意。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

表示信件透露被告為人有責任心、顧及別人感受;工作上亦表現得不拘小節、不斤斤計較。替其撰寫求情信的友人有部分原先更是被告的客人。

辯方表示還押的十四天為被告留下很深刻的惡夢,亦令其清楚知道自由的可貴。


辯方表示此案是個別單一的事情,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PW1也沒有受到嚴重、永久性的傷害。亦考慮被告被還押了兩個星期,希望案件可以以緩刑的方式處理。


裁判官判詞:
引用一宗相關案例:
該案被告被海關關員要求檢查車輛,海關關員員要求其把車輛停泊得好一點,被告就打了他一巴掌。
該案被告的背景、甚至案件細節都跟本案相似,甚至吻合。認同這兩宗案件不是最差的一種案件;但同時間,公職人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應該要受到保障。一般情況下,這類型的案件應該要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該案例的被告被處以十四天監禁,他其後提出上訴,惟最後亦維持原判。

裁判官表示PW1正當執行職務時,被告不但沒有聽取,更還以八巴掌。綜上所述,裁判官認為十四天監禁是恰當的刑罰。

‼️被告被判處十四天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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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2.12.10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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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審訊 [1/2] (#1001屯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何已還押17日;宋已還押19日;其餘被告已還押20日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10: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歐陽(29)🛑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1111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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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答辯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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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4/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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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卓進燊(47-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周永林(4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答辯

吳(28)

控罪:
1)非法集結
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背景:《摘自獨立媒體新聞》
2019年10月14日,有團體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為《禁蒙面法》實施後首個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及後有示威者堵路、設路障,並與警方起衝突。28歲乒乓球教練事隔三年後遭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三項拒捕罪於9月26日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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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11月18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徐官指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答辯,批准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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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2.02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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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黃(17)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葉,黃,陳,吳,羅,李,陳,袁,葉(20-3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30
👥郭,馬,嚴(24-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1118理大 4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陳,朱,梁,梁(18-31)🛑四人已還押14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1: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5/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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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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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唐(26) #續審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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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八庭 👤陳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案件管理會議 (#20200131太子 陳指當在案發當天途經旺角道近彌敦道時,遭警方非法毆打及拘捕。其後,他分別在警車和旺角警署後兩度被毆打,且被拒絕送醫治理。最後,陳指警方非法羈押他46至47小時後,批准他保釋。隔一段時間後,警方無條件釋放陳。陳指其在事件中受傷及出現精神問題,亦指警方毆打他的行為構成酷刑、非法拘捕、非法毆打、和非法禁錮等。)

(22:04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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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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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3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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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鄧(29)🛑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10228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於2023年2月2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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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黃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4/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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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6/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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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5/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6/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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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麥(18)🛑已還押14日 🔥#判刑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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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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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2)❗️控方撤回控罪(3)(4)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4日2140時,約500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於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參與集會的示威者在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置路障,堵塞兩條行車線。2145時警方到場,於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立防線。PW1、PW2見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了500名示威者。黑衣示威者辱罵警方「死黑警」等口號,又以綠色雷射激光射向警方,並投擲物品阻塞交通。

2223時警方以揚聲器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必須停止犯法行為和有秩序散去。移除雜物期間,證人見到戴黑色面罩、穿深色衫的被告身處民耀街行人路,站在4-5名黑衣示威者旁邊。被告朝警員揮動雨傘,並用手勢指示其他示威者逃離現場。有示威者以綠激光射向警員。警員警告示威者除下面罩,示威者無視,並沿龍和道東逃走。

警員追截被告的過程少於一分鐘。在郵政總局外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與PW3雙雙倒地。PW4協助PW3制服被告,PW3用警棍打被告,PW4嘗試為被告上膠手扣時被告極力掙扎,面罩掉落,由PW2執起。

媒體片段拍攝到集會期間堵路情況,控方有幾段影片要播,總共長約17分鐘。

🌟法庭先問控方,本案非法集結歷時多長,主控一開始稱兩個多小時,其後改稱約兩小時,後再改為一個多小時;最終法庭指出,2140-2228時甚至不足一個小時。

開始播片,被告親自向法庭表示畫面太細(按:播片畫面佔螢幕不足一半空間),自己睇唔清楚,於是獲安排坐律師位睇電腦畫面。(按:然而沒有人考慮到也要讓坐最遠的被告家屬與公眾人士了解案情。說好的open court、open justice?)

控方指稱影到幾秒被告掙扎過程,惟相關片段重複播放幾次也不明顯,法庭亦疑惑「你意思係佢隻腳有郁呀?」控方立場是被告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時身體郁動即是掙扎。

播畢所有片段,控方確認庭上播放片段未必反映所有案情;法庭指出被告同意的案情較片段情節嚴重,被告確認同意相關案情。

📌求情

控方呈上袁志成案例[CAAR6/2020]並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及一系列求情信。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被告有基督教家庭背景,案發日先在醫院探望外婆,晚上獨自一人去中環參加原本有不反對通知書的人權集會,惟集會意外地提早結束。

被告明白犯下本案將接受監禁式刑罰,前途盡毁,對此非常後悔。他職業是乒乓球教練,亦有返母校以至到海外教波。案發至今已逾3年,辯方不是指控方延誤檢控,但這3年間被告自己與家人都承受巨大壓力。被告患有濕疹。

與6.12、7.1等事件相比,本案不是最大規模、暴力的集會事件。辯方呈上了兩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分別為庾家駒案[CAAR4/2020]及鍾嘉豪案[CAAR5/2020],上訴庭在鍾案認為量刑基準為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沒有暴力傾向,亦沒有極端政治思想,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承諾,服畢刑期會繼續用心教波、服務社會。

被告在控罪(2)的反抗程度較低,自己亦有受傷。辯方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控方向法庭確認,被告當時除了身穿黑衣及戴口罩,沒有豬嘴或其他裝備,辯方亦指出被告沒有攜帶武器。

📌判刑理由

本案堵路位置是中環的主要道路,非法集結歷時約45分鐘,有約500人奉網上號召集結,而被告當時有戴口罩蒙面,掩飾身分並鼓勵其他集結者。片段顯示當時雙層巴士無法行駛,影響市民;示威者叫煽動仇警口號。本案案情大部分與鍾案相似。

法庭看了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甘願為一時衝動犯案負上刑責。

🔥判刑🔥
控罪(1)非法集結: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4個月監禁
控罪(2)拒捕: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2個月監禁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