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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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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2/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承認事實P46、P47
-偵緝警員14008從6段呈堂影片截圖,對比3名被告相片作身分辨認
-D1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傳召PW2 警員16692 許仲恆(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2320時PW2在旺角警署內等待進一步指示,2329在警司帶領下從側門出發,到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進行拘捕;好短時間他就到達上址,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示威者,示威者見到警方就沿西洋菜南街往旺角方向逃走。

示威者逃走期間,PW2見到其中一人外型特徵與較早前警方描述的一名示威者吻合:黑衫、黑褲、綠背囊、瘦身材。由於根據早前描述該名示威者曾用雷射光攻擊警署及警員,所以PW2上前連同19442合力制服該人(不爭議為D1)。當時D1正往西洋菜南街逃走。制服地點為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PW2與19442把D1制服在地上,D1有移動身體掙扎。

PW2在D1的右前褲袋搜出一枝黑色雷射筆,又從其背囊搜出透明魚絲,兩件物品都有檢取。2331時PW2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1,之後帶回旺角警署。

由於現場十分混亂(當時警方前方50-100米有大量示威者,亦有30-40名衣著相近的記者)PW2想給予D1合理時間解釋發生什麼事,所以未有即時警誡。

約2335他們回到警署。由於當晚拘捕了大量示威者,所以安排連同D1在內的被捕人士去一間大型briefing room,由大量警員看守,PW2則親自看守D1。等到翌日約0040見值日官,當時PW2在場,D1沒有向值日官提出要求或投訴。之後PW2帶D1去搜身房,0046-0049在19442見證下進行搜身。

搜完身PW2與同事帶D1去會見室,之後PW2與D1獨處,進行調查。0105他向D1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完通知書後有向D1提供副本,之後才簽署。通知書上PW2與D1二人的簽名中間有一劃--該位置是預留給翻譯或法律代表或其他保障被捕人權益的陪同人士,由於D1是講本地話的成年人,亦冇講過需要律師,所以通知書上該位置沒有簽名。

D1的會面紀錄是書寫,沒有錄影;寫到去「警誡」部分PW2才向D1作出警誡。警誡下D1答:「雷射筆同魚絲係用嚟圍警署時用嘅,下次唔敢嘞,俾次機會。」會面紀錄中的兩段聲明(內容準確、沒有需要修改)由D1親手寫。

0236-0241警長6789(當時職級為警員)為D1拍攝4張照片,當時PW2在場協助拍攝。

相冊P19
相4為D1正面相,PW2在案發現場見到D1的衣著打扮與相中相近。

完成所有程序後,PW2於0307將D1交給報案室同事。由制服一刻起直至交去報案室,他沒有向D1打嚇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對D1打嚇𠱁。

🔗D1盤問

PW2當晚防暴裝當值。D1被制服時掙扎是指他郁動身體,並曾用腳向後踢;於是PW2用腳壓住D1的腳。

播放P35
PW2確認畫面見到D1正被防暴警制服。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1被制服期間從來沒有掙扎。

警署briefing room在底層,當時房內有其他警員,包括便衣警;他們在房內等見值日官時,PW2一直在D1身旁。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一名著恤衫、深色牛仔褲、約30-40歲的男便衣警接觸D1,對D1破口大罵,指責D1用雷射光照射其身體,並用雷射筆近距離照射D1雙眼,又掌摑D1臉部和用警棍打D1背部及左大脾。PW2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曾對D1說「人哋叫你去就去,又跑得唔夠人快,以後唔好參加呢啲活動嘞。」

直至錄取會面紀錄之前,PW2與D1已共處逾一小時,但見唔到D1有傷勢;帶回警署之前也見不到他有任何傷勢。

錄警誡口供前PW2有和D1交談過,能有效溝通,認為D1是正常人,唔似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他承認有問過D1是否「白卡」持有人,但當時D1答冇。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D1其實答係,PW2叫佢拎出嚟,而D1話嗰日冇帶。之後繼續錄取會面紀錄。

PW2解釋自己問D1有冇白卡的原因:他遇過好多被捕人都有精神問題,想保障權益要告知權利,所以先要澄清。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如此向D1提問是因為他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他有問過D1是否需要聯絡家人;由於D1是正常成年人而且答唔需要,所以PW2之後冇通知D1家人。錄口供前他有問過D1需唔需要律師。他清楚警方盤問疑犯指引,知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疑人需要成年人陪同;他否認辯方所指,當時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但沒有為他安排家人或合適成年人陪同。

🔗 D4盤問

就他較早前形容當晚見到現場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按其個人判斷大部分示威者都是如此穿著。

🔗控方覆問

由帶到briefing room到見值日官期間,房內同時有其他同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被捕的示威者、其他警員。

📌第六份承認事實P50
偵緝警員14240沒有檢取D4被捕時穿的褲

傳召PW3 偵緝警員13425
拘捕D3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3便裝當值,2300連同包括偵緝警員14240在內的同僚到旺角道進行掃蕩。2329他身處旺角道、彌敦道,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曾發出警告,收到上級指示沿彌敦道往旺角警署方向掃蕩。

推進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他見到兩名女子:女子本身正沿彌敦道迎面向他的方向行,雙方相距約15米,他留意到兩名女子都著黑衫、戴黑口罩、著黑長褲,其中一個戴鴨舌帽,另一個戴漁夫帽。鴨舌帽女子突然跨過右方欄杆,漁夫帽女子則向左移,於是PW3立即上前截停漁夫帽女子,同時留意到同事去截停鴨舌帽女子。PW3看守住自己截停的漁夫帽女子,14240亦有幫手;隨即就有女警長把鴨舌帽女子帶過來。PW3與同事初步查問兩名女子,之後就按警長指示向二人宣布拘捕。不爭議事實:鴨舌帽女子為本案D3。漁夫帽女子由14240拘捕,之後被帶到警署。

🔗D3盤問

PW3截停及看守漁夫帽女子;14240先處理完鴨舌帽女子(D3),之後過來協助他處理漁夫帽女子,過程相隔不超過20秒。

主問時PW3形容D3當時是「跨」過欄杆,現澄清為「挨住跳過」。他同意D3身高約1.6米,而欄杆及腰,但唔同意D3不可能挨住欄杆然後跳過,亦唔同意辯方所指D3根本冇跳欄。他同意,D3被截停後被帶到始創中心外並被指示踎低,期間她一直合作。

辯方展示一張在彌敦道拍攝的相片,PW3應要求在相中圈出指稱D3跳欄的位置(相片呈堂為P51)

PW3 在2019年10月31日、事發後一個月才就本案錄口供,該份口供內沒有提及D3曾跨過或跳過欄杆;他在2022年12月22日新錄取的補充口供才有寫D3有跨欄。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當時有挨欄杆但冇跳或跨過。

🔗D4盤問

PW3認為,由旺角警署對出的太子港鐵站B2出口行到始創中心截停女子位置需時超過2分鐘,但可以快過3分鐘;他同意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與始創中心相距約200米。

辯方指出,漁夫帽女子(不爭議為本案D4)不是著黑色褲;PW3堅稱,印象中見到係黑色褲。

相片(列為MFI-2)
辯方指D4被捕時穿的長褲是圖中近銀色("silvery");PW3不同意。他肯定自己沒有因為夜色昏暗而影響顏色判斷,因為當時位置近商場有光。

相冊P26
警署拍攝的相片顯示D4當時不是穿黑色褲。PW3現稱他記得係長褲,但顏色可能有不同。

🔗控方覆問

D4著長褲,但照片顯示顏色與PW3的證供有出入;現在他只能講係深色褲。

他的第一份口供冇寫D3跳欄,但新口供有寫;第一份口供他有寫其中一人向左移,但混淆了為另一人。

傳召PW4 偵緝警員14240
拘捕D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便裝當值,2300收到指示去旺角進行掃蕩,同行隊員包括警員13425。2329他透過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就警署外的非法集結發出警告,2330他們就沿旺角道、彌敦道南行線向北(往太子道西方向)掃蕩,西九龍衝鋒隊則沿彌敦道反方向掃蕩。

掃蕩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PW4在人群中看到兩個人(不爭議為D3及D4),D3爬過彌敦道的欄杆,因為當時有車行駛,PW4衝上去拉住D3,成功把她拉回行人路;15-20秒內衝鋒隊女警長55978及其隊員就趕到來提供協助。因有足夠人手,PW4擰轉頭睇13425情況,見到他正在處理D3,於是上前協助。

當D3跨欄時PW4冇留意D4在做什麼,應該只是企喺度。PW4現場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4,D3則由13425拘捕。

PW4 於0050檢取屬於D4的證物,包括漁夫帽、黑口罩、八達通、電話。6789在旺角警署內為D4拍照,當時PW4在場協助。

相冊P33
警署拍攝的相片反映PW4在案發現場見到D4的衣著打扮。

PW4於D4父親在場的情況下為其錄取會面紀錄。

🔗D3盤問

PW4最初見到D3與D4是在彌敦道行人路上行,但唔記得係路中間定靠牆定靠欄杆而行。就他對二人的觀察,「電光火石間好緊急」,PW4只見到D3跳出欄杆就上前制止。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由路中間右移到近欄杆位置但冇爬過;他現在唔記得D3點跳,總之拉她返來時D3身體仍在行人路外那邊。D3一落地PW4就扯住她;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只是挨住欄杆就被截停。

📌第七份承認事實
D4醫療報告呈堂為D4(1)。

📌案件管理
應辯方要求,明天將傳召兩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控方證人。就D1的特別事項,目前他傾向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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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 女警長55978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特別事項作供概要:

他被截停及拘捕時沒有受傷,其後被帶到旺角警署內地下的大房,由拘捕警員16692(PW2)陪同。大房內好多防暴、便衣警及文員,PW2指示他坐低等見值日官。期間有一名便衣警員前來鬧D1「做咩嚟攪事」,又鬧他「用雷射筆射佢啲同事」。該便衣警年約30-40歲,男,著恤衫、深色牛仔褲。

便衣警鬧完D1之後,在一個身位左右的距離(約1米)用屬於D1的綠光雷射筆照射其眼睛,又大力掌摑其左邊臉,令D1感到痛楚。便衣警又用警棍大力打D1左大脾和背脊幾下,邊打邊話D1「成日嚟攪事」,指責他照射其同事。過程有其他便衣及防暴警在場,PW2亦在場,沒有任何人介入;由於D1 當晚最早被捕,最先入到警署大房,他被打時房內沒有其他被捕人在場。當時他感覺好驚、身體好痛,見完值日官、錄完口供後就申請去睇醫生。醫生指其左邊臉紅腫,背脊、左大脾紅腫及有瘀傷;他有告訴醫生自己被警察打。他的眼睛被照射後沒有不適,最痛都係左大脾、背脊同臉。

PW2與他錄口供之前有問過他有冇揸白卡,他答有,但當晚冇帶喺身。揸白卡證明他輕度智障;他讀小學時得到此醫學診斷。(白卡副本呈堂為辯方證物D1(1)。)他當時有同PW2講冇帶白卡;PW2冇問他要唔要搵屋企人,亦冇問要唔要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他因為「驚得滯」,驚再被警員打,所以向警員承認「雷射筆同魚絲圍警署用嘅,下次唔敢嘞。」

他確認未錄口供前已在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P48上簽署,而會面紀錄PP49第二頁最底兩段聲明為自己所抄寫,亦有簽名。他當時「驚得滯,驚咪順佢[警員]意,佢叫我做乜咪做乜囉。」他確認PW2沒有向他打嚇𠱁;PW2制服他時有用腳壓他的腳,但他並沒有掙扎,被認為踢腳其實只是他因為太驚而手震。

案發時D1年約28、29歲,教育程度至中五(不是主流學校的程度),在壽司店工作,懂得閱讀中文、聽本地話,錄口供前能清楚向PW2交代家庭情況。他明白本案控罪、審訊過程、控方證供,「一半半」能夠向法律團隊給予指示。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警員即使打罵他但都冇叫佢招認,亦不同意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簽名與會面紀錄的招認都是其自由意志所作出;他當時並不清楚自己身為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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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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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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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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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0938開庭]

📌傳召PW3 PC19622 陳振輝(音)
🔹主問
2015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時於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軍裝當值。2019年9月14日1515 時收到通知隊伍需前往淘大商場協助處理超過四百人之集結,小隊在1522時到達,觀察到在場人多穿黑色或深色衫褲。一名女子後知名叫吳雅思向警方投訴在商場內被人撞傷,於是帶其到鴻福堂外,當時附近有多人聚集及叫囂,自己向其女子進行調查及登記,其時發現身邊6米外一男子(後知名字為馮xx) 同PC17128 糾纏,自己衝上前協助制服。完成制服後附近有不少街坊記者等在週圍.此刻發現6米外PC20921亦同一男子(後知為朱xx,本案被告)糾纏,於是上前協助,朱男背著我,自己上前抱腰加壓但不成功,朱男雙手不停掙扎,雙腳想逃跑,自己再扶起其左腳令朱男失平衡跌倒地上,自己再用膝跪他身上控制,其仍繼續掙扎,PC 20921用手扣反扣朱男後成功控制,將其扶起身帶到鴻福堂對面等候及戒備。庭上認出被告但指當時他沒有戴眼鏡。
🫂播放P4a 淘大商場CCTV
由15:28:30開始,約長3分鐘,片段是360度全景高清鏡頭所拍,畫面放大數十倍至15:29:15時,見到有警員17128同一人糾纏地上。PW3在截圖P4 a(1a)圈出自己。在片段15:29:21時指自己仍在剛才位置,但片段模糊不可清楚見到,要求倒帶後在截圖 P4a(2a)圈出自己。主控要求在15:29:22截圖找出自己,PW3指太模糊不可找出。之後再要求證人在不同時段之截圖內圈出自己並呈堂。圈出截圖未段PW3向法官指剛才一張圖因自己同另一些警員重疊,可能圈出位置不準確但不打算重新圈過。主控問片段15:28:21 有黑衫褲男子戴住白色口罩,手掛一傘,另一手持物件, 當場有冇印象?PW3指當時自己沒有留意此人。
🔸盤問
-制服馮姓男時,有3警員包括自己,自己是負責㩒住,同意當刻不受到其他人阻住制服該人。
-同意另一警員PC20921同被告糾纏時附近混亂及嘈吵,沒印象被告有冇大聲叫駡。沒留意PC20921糾纏時有冇大叫,自己沒見到PC20921有被人襲擊。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控方所有舉證完畢-

📌沒有中段陣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打算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沒有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交詳細書面陳詞,由於涉及片段及多張圖片要求法庭給予數星期時間預備。

[1057]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 1430續審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需在2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控方,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裁決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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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6 控罪(1)非法集結罪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成立
D2、D3、D4及D5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D2-5
總括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得知Telegram上的訊息而到現場集結,而控方證據難以證實D2-D5於被捕前的行為。儘管有被告身穿黑衣物或口罩,法庭不能單單以其衣着裝備及身處現場這兩點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四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即使D4曾於被捕後大叫「死黑警」,但仍然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2-D5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

D2被制服時現場十分混亂、電光火石,辯方曾批評證人PW2作供與PW1有所不同,如到達時D2是已被制服或曾有反抗,有機會誇大說法。法庭不接立PW2就有關情況的供詞,裁定D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有關D3被控的抗拒警務人員,閉路電視沒有顯示出PW4作供所指D3的反抗行為。辯方亦指出PW4當時沒有出事委任證或展示身份,即使他曾作出反抗,亦不知道當時的便衣人士是警察。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出D3曾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裁定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D6
惟針對D6的情況不同,控方證據足以顯示D6曾參與非法集結,使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之證人,然而控方主問並沒有就D6「劇烈反抗」而仔細盤問,辯方盤問後亦沒有足夠證據指出被告行為、警員行動、何謂激烈反抗或D6曾作出什麼激烈行動抗拒而警員需要使用到警棍等。因此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D6求情】
D6現年20歲,為學生。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件,為被告、被告家人及老師撰寫。#李志豪裁判官 打算押後兩星期以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D2、D5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辯方的申請,原因為兩位當時身處地方及有關行為自招嫌疑。D2口供被法庭拒絕接納;D5身穿黑色長袖、綠色上衣及黑長褲。法庭指看不出D2及D5行為自招嫌疑,批出訟費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法庭為D6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D6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審訊 [3/1]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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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陣詞,無在庭上宣讀。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希望被告要珍惜這兩個多月,考好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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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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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口頭簡單裁決:
3位控方證人口供簡單直接,供詞同相關CCTV片段吻合。PW1主問指被告用手肘批向自己手臂心口一下,盤問下同意不止一次,不肯定總數多少次。事件發展時間迅速,PW1忙於制服被捕者,說不出次數屬合理。片段雖然沒有拍到批肘動作及何時丟出水樽,不代表不存在。法庭裁定3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未有提供辯方案情,法庭裁定控方舉證三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被告今年27歲,今年為大學四年級學生。本案最大求情為檢控延誤,控方同意案發2星期即9月尾時已取得CCTV,但直至2022年5月才提出檢控,案發時被告為一年級生,整個大學生涯活在陰霾之下。而被襲擊警員接受簡單治療後不用留院,傷勢不算嚴重。希望法庭可作寬大處理。

法庭指辯方所指延誤指每單案件並不相同,要求控方提供案件發生時序予法庭及辯方協助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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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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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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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