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3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申請

D4: 梁 (19)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D5: 周 (20)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4、D5與同案D8-10於今年9月2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當時已表示會申請上訴。


辯方不服刑罰,向法庭申請上訴。

D4代表律師指,在如此控罪中,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是過長、不合比例的。在終審法院就Wong Ching-sheung案判決中,指出雖然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有助定罪人士更生,但法庭仍須考慮有關刑罰會否過長;如判處短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就不應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律師又舉出另一案例,指出法庭要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刑罰長度,來決定判處有關刑罰是否合適。律師又指,由於更生中心的刑期亦不相稱,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短時間的監禁。

D5代表律師採納D4代表律師的大部份陳詞,但懇請法庭考慮,如果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的話,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律師舉出黃國健、陳家樹等案支持論點,指出被告已有充足的職業訓練及家庭支援,不適合教導所的更生計劃。再者,判處教導所嚴重打亂D5的就學計劃,被告因判刑而連續兩個學期不能上學,但院校有良好的升學計劃,可讓被告銜接至大學,並有良好的就業機會。

控方認為,由於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服刑,因此判刑並非不合比例。法庭駁斥,這並非代表教導所的刑期不會不合比例的長。控方指出,判刑應顯示出更生元素,又遭法庭駁斥,指辯方已陳詞指勞教中心亦有足夠的更生元素。

D4代表律師補充陳詞,指並不認為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

法庭指需時考慮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頒下不服刑罰上訴申請許可的決定

‼️期間繼續還押教導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申請

周(6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可能造成阻礙。

被告上月承認控罪,法庭於5月24日判處他3星期即時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7

辯方於5月25日向法庭入紙就刑期上訴,因此今日申請保釋得候上訴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10000(人事擔保)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 居住在報稱住址,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羅德泉強調保釋唯一原因是刑期只有3星期,並不是覺得自已的判決有問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
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
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法庭原訂於上星期六開庭處理申請,惟懲教署未有發出提犯令,被告當日未能出席聆訊,故押後至今天處理。控辯雙方將就被告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出陳詞,控方則計算須向被告人索取17.6萬訟費。

❗️速報:控方訟費申請不獲批
======================
辯方進一步作口頭陳詞,援引案例指被告於審訊前被假定無罪,控方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是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而辯方這次申請終止聆訊,亦是行使憲法權利,因為控方有反覆的檢控決定。

辯方指出,終止聆訊是有需要和合理,縱使法庭最終裁定終止聆訊申請失敗,但裁決中沒有提及該申請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作為。辯方又引用案例指,不是每宗案件均要由敗訴的被告支付訟費,過去法庭曾行使酌情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是因為辯方在審訊前的申請,使控方有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另外,辯方表示法庭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能否支付訟費。被告人為全職中學生,無賺錢能力,父母無業及正領取綜援。

======================
裁決理由:
香官指出,訟費申請是控方在法庭裁定辯方終止聆諢申請失敗後作出,法庭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訟費申請。若辯方在辯護時造成不必要作為使控方有不必要支出,即為可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

香官表示,「不必要作為」沒有釋義,但過往例子包括辯方提出或追尋審前的申請,而該申請缺乏理據,便可視為不必要作為。

這次是基於控方撤回接受辯方的提議(按:即提議以守行為結案),辯方才作出終止聆訊申請,不構成不必要行為。不過,控方在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後作出了書面回應,當中詳述反對基礎,辯方在看過陳詞後仍於法庭為申請作口頭陳詞,故法庭認為此部分是缺乏理據、是不必要及不恰當行為,屬可行使酌情權,即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特殊情況。

但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無能力支付任何訟費,故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支付訟費。

======================
直播員按:很多人來支持手足,散庭時旁聽人士向手足揮手道別。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15屯門 #申請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謝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謝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由於證物丟失,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今作口頭陳辭,概述如下:

本案的部分背景不受爭議:被告於19年被捕,每月到警署報到1次。2020年3月,他被告知律政司不提告、不必再報到,並在5月拿回雷射筆,隨後將其銷毀。2021年3月,被告卻再次被捕,這才知道控方已就雷射筆作有專家報告。辯方指出,若繼續法律程序,將是濫用法律資源,亦會造成不公。

辯方呈上朱錦濤案作案例。兩案有2點相似:
📎證物遺失——朱錦濤案中,作為證物的毒品遺失,無法呈堂。
📎辯方無法檢驗證物——控方已先行聘請專家檢驗證物,但證物在到辯方手前已丟失,後者沒有實際基礎挑戰控方的報告。

在本案中,辯方將爭議被告是否管有雷射筆,亦會爭議檢取過程,故證物遺失影響重大,令辯方沒有機會完全準備答辯。

==============

📌關於尋找替代物檢驗

控方在書面陳辭中指,警方曾為證物拍照,控方已將照片及專家報告交予辯方,辯方大可以為參照,買1支替代的雷射筆,自行檢驗。庭上,控方呈上相片簿,(14)-(19)號相片記錄了2支雷射筆的外貌和電池式樣;但主控未能辨認照片中的部件分別屬於哪支雷射筆。

辯方認為控方的提議不可行,而主控不能分辨照片,更印證了缺乏實物下的檢驗困難。辯方能從市面上找到看似一樣的雷射筆,但跟本案沒有相關性:案發時,核心證物雷射筆是否真的能發揮控方報告上的功率、造成報告所言的傷害?要釐清這些,只能檢驗原本的雷射筆,找替代品沒有意思。

水官質疑此情況「好似返大陸噉?說明係A,實際上係B?」辯方則指,由於沒有實物,根本無從得知涉案雷射筆與報告上的說明關係如何。

==============

📌關於辯方聘請專家

水官提出,辯方試圖挑戰控方的專家報告,質疑辯方為何不聘請專家,對控方報告作出回應和批評。

辯方解釋,專家只能批評控方報告的方法論,但無證物在手,沒法就測量結果評論。

水官轉而問,「點解係由你(辯方法律代表)決定控方嘅專家報告係批評唔到?」若辯方單憑一己認為「無法挑戰」控方報告,而未曾嘗試聘請專家,則是按個人意見下判斷

被告的代表律師此時補充,辯方在2020年1月18日收到第一份報告,只載有測量結果;第二份詳細的專家報告,辯方在2021年10月19日才收到,對聘請專家來說已太遲。

*5月27日的提訊中,被告已明言不認罪;7月22日的審前覆核中,辯方確認會挑戰控方的專家報告,水官對控方遲遲未交出報告感不解。

==============

辯方強調,本案爭議點主要為:
📎身分(被告並不是向警員發射雷射光的人);及
📎證物鏈(從檢取到轉交專家的過程)。
當然,辯方仍會挑戰專家報告;若只憑相片及數據尋找替代的雷射筆,只可找到「看似一樣」的,是否真與涉案雷射筆一樣,便未可知。

📌水官押後20分鐘後作出決定,簡單引述如下:

就辯方的申請,本席不在此詳細回顧案例,但要簡單指出一點:法庭作出這種命令(即永久擱置法律程序)是極少數,只在因某些理由,法庭無法確保公平、也無法補救挽回時才會(作出)。

本案涉及的2支雷射筆,在審訊時不能呈堂。辯方依賴朱錦濤案,但朱案與本案有2點重要的區分:第一,朱案的證明為毒品,控方指明上訴人曾在貴重財物袋上簽名,證明毒品從自己身上檢取;但整個貴重財物袋在審訊前失蹤,令控辯雙方不能檢視袋上有無簽名,本案並非這種情況。第二,朱案的毒品在警局中遺失,本案的雷射筆則是在歸還被告後,被告聲稱丟失。本席認為,朱錦濤案對是次申請沒有幫助。

本席理解辯方在較早前已決定不聘請專家,將希望寄託在申請上。但辯方所謂的「無法挑戰專家報告」,似乎只是法律代表的個人意見,沒有經過專家評估。本席不明白為何法律意見凌駕了專家意見。

因此,辯方「不能有意義或有效地挑戰控方,而導致辯護程序有困難」的說法沒有基礎;本席的感覺,是辯方從被告丟失證物(的事件中)坐享其成。本席不清楚為何辯方不聘專家挑戰控方報告,也看不到在市場上購買雷射筆作檢驗有何困難,不認為辯方有受任何不可挽回的虧損,只覺辯方無意處理(涉及證物的)技術問題。故此,本席

🔴駁回申請。

==============

本案重新排期至2022年1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辯方須於12月17日之前,向控方提交專家報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1]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蕭(28) #不服定罪上訴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何俊仁(69)🛑已被警方扣留1日 #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5/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5/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9/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5:0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7個月 #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海外證人的證據。)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許浩誠(31) 盜竊 #酒店偷背囊
【10月2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

D4:鄒幸彤(36)🛑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鄒獨自申請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海外證人的證據。

[15:03] 開庭

李官指已經收到雙方書面陳詞,知悉沒有其他被告加入申請。

🔸申請人陳詞主要有3點:
1)23條立法時修訂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9I,剝奪法庭在國安案件可酌情批准視象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解釋,引致不同案件被告人有差別待遇,因而違憲。

2)就23條而修訂79I的時序上看,鄒在1月申請視象證人,23條在3月8日首讀及二讀前公眾完全沒有機會看過條文,似乎修訂79i 是針對自己,律政司代表也未能出示時序文件反駁。

3)質疑國安委判斷文件(不是公開文件)法律地方,國安委判斷根據條文只是不受司法覆核,不是規定法庭必須遵重。如接受一些國安委文件去立法比人大釋法更危險。

🔹答辯方陳詞
強調23條修訂79i 不是針對鄒。至於差別待遇應該是相對同一人才可作比較,起點同鄒陳述不同,相信修訂條例滿足憲法測試。

國安委文件因為性質及在支持國安法下不作公開是合理。李官問從資料上見23條立法一讀及二讀前冇人見過國安委文件意見書,代表同意。陳官插問似乎立法委員會也沒有照單全收,仍有就草擬條例作修訂,代表同意。

[16:28] 休庭

[16:45] 再開庭

[16:57] 完

📌宣佈拒絕視象證人作供申請,書面理由容後頒佈。

鄒表示明白專家證人不可能親身來港,需考慮其他安排。

直播員不材對鄒爭議條文之法律概念不熟悉,未能盡錄內容。案件已排期明年5月6日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