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
📌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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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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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1)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裁決理由
-----------------------------------
判刑理由:
📏勞教中心的適合性
由於被告體能問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羈留在勞教中心,辯方引述黃智佳及陳柏洋案例,認為2至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刑期。
📏案情嚴重
葉啓亮裁判官提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陳以晉,雖然該案沒有就刑期上訴,但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而案情與本案類似。辯方指該案曾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及試圖搶奪警棍,與本案有明顯分別。
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以確保他們順暢地執行職責。
就本案而言,警員A爬上被告的背後,試圖阻止被告逃跑,但被告用力把警員A甩開,甚至把警員A撞到牆上,需要警員B及C協助,被告在過程中仍然奮力掙扎。被告的行為令警員A前額受傷,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警員B左手無名指折斷,導致他需要夾附夾板、警員C姆指腫脹。
📏判刑
葉啓亮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被告在案中亦有受傷,過程不足1分鐘,事件源於被告向中庭拋下紙張,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抗拒程度。
控罪1: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2: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考慮到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故及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現金擔保:10000
人事擔保:10000(哥哥)
報到:每週1次
宵禁:22至06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離港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1)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裁決理由
-----------------------------------
判刑理由:
📏勞教中心的適合性
由於被告體能問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羈留在勞教中心,辯方引述黃智佳及陳柏洋案例,認為2至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刑期。
📏案情嚴重
葉啓亮裁判官提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陳以晉,雖然該案沒有就刑期上訴,但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而案情與本案類似。辯方指該案曾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及試圖搶奪警棍,與本案有明顯分別。
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以確保他們順暢地執行職責。
就本案而言,警員A爬上被告的背後,試圖阻止被告逃跑,但被告用力把警員A甩開,甚至把警員A撞到牆上,需要警員B及C協助,被告在過程中仍然奮力掙扎。被告的行為令警員A前額受傷,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警員B左手無名指折斷,導致他需要夾附夾板、警員C姆指腫脹。
📏判刑
葉啓亮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被告在案中亦有受傷,過程不足1分鐘,事件源於被告向中庭拋下紙張,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抗拒程度。
控罪1: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2: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考慮到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故及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現金擔保:10000
人事擔保:10000(哥哥)
報到:每週1次
宵禁:22至06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離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1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代表律師
上訴方:#陳永豪大律師|#吳珞珩大律師|余大律師
答辯方:#羅天瑋高級檢控官
1049 開庭
📌 駁回刑罰上訴
上訴方陳大律師先進行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將放棄判刑上訴,並集中申請定罪上訴。法官指,由於被告入稟放棄刑罰上訴,因此法庭駁回刑罰上訴。
📌 保釋方面相關爭議
當日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過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星期,後來發現原來被告曾經還柙30天。因此被告於裁決當日理應經已完成服刑,然而當時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即被告的身份仍然為受擔保人,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當中的問題就是被告經已完成服刑,但是他仍需要遵守保釋條件等候上訴。而裁判官未有處理這個爭議,即未有除去被告人受擔保人的身份。
因此早前被告到高等法院時任原訟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作申請,申請取消作為受擔保人的身份,亦獲批。
📌 上訴理由
#陳永豪大律師 先作出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就本案提出了7個上訴理據。
第一個及第二個理據為法律相關,而第二個理據跟第六個及第七個理據有直接關連,第三個及第四個理據為控方證據可能出錯。
註:當時直播員亦未能聽到所有七個上訴理由,因此直播內亦未能詳細列出所有上訴理由,請見諒。
📌 敵對意圖 / 敵對態度
上訴方舉出 HKSAR V. SHEK KWOK NGAI (HCMA261/2016) 的案例,指出 HOSTILE INTENT (敵對意圖)不是「襲擊控罪」的元素之一。而於 HKSAR V. NG MAN YUEN (FAMC15/2019,即吳文遠向時任特區首長梁振英擲三文治一案) 中,判詞中的HOSTILE MANNER(敵對態度)或與本案的法律爭議有關。本案中,「襲擊」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元素為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意圖,而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態度並非本控罪的入罪元素,但對於考慮被告有否犯罪而言仍有重要性。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指,本案的重中之重在於 MISTAKEN BELIEF(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下稱MB)。
註: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套用都本案的意思,就是被告以為PW1不會介意他將文宣貼到他背部(真誠相信信念),然而PW1卻非常介意(被告錯誤的信念),因而成了「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認為 MB 一詞代表着兩個重點,而原審裁判官有機會只是處理了這個詞語的其中一個重點,而忽略了另一個重點,繼而未能作出準確裁決。若法庭要就MB 一點判以上訴得直,則需要說明被告是否知道便衣警員(下稱PW1)的身份,以及PW1是否同意要將文宣貼在他身上。
法官認為,當時環境大家互相都是「三唔識七」,因此除非PW1同意了要將文宣貼在他背部,否則這就是對PW1的人身侵犯。即使被告是在參與和你SHOP 的活動,但是被告都未有上前查問PW1意願,便將文宣貼在PW1背上。
上訴方希望作出解釋,被告當時的行為或是先將文宣貼在PW1背部,再事後詢問他的意願,而被告當時懷著以為對方會同意他的這個行為的觀念。若PW1表達了他的抗拒,被告則會拿回背部的文宣。因此被告未有忽略PW1的意願。上訴方舉例,比如有一隻蚊於 #張慧玲法官 的臉附近,那麼當 #陳永豪大律師 為了殺死那隻蚊,則需要拍打法官的臉部,然而事前他並未有得到法官的同意,但他可能會以為法官不介意這個行為。法官質疑此例子跟本案中的情況不能相題並論,首先本案並非純粹「𨋢入面嘅碰撞」,眾人是在響應和你SHOP活動,而非兩人之間的交談,其次大家都是不相識的,兩者不能相比。
上訴方回應,指出兩者正正就是不能相題並論。於本案中,若PW1介意這行為的話,則可以拿走(口語:搣走),而被告所作出的行為亦未有令PW1受嚴重傷害。
上訴方再舉例,假若 #陳永豪大律師 跟余大律師一同去觀看某歌星的演唱會,大家都穿着同一件衣服,大家都拿着應援捧支持着歌星,在企位上「你打我我打你」。然後若果之後陳大律師於身旁看見另一個不相識的人,他也會以為那人是有類似想法的人,同樣跟他「你打我我打你」,誰知他不喜歡別人對他做這個行為。這也有可能發生的。因此放到本案,被告以為PW1會不介意他的行為,正正就是被告的MB(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法官則問道,一般人派傳單,都是會交到別人的手上,難道那些派傳單的又將傳單貼到別人的背上嗎?上訴方指,他曾經有將文宣貼在小提琴盒上,雖然並非每個路人,但他會將文宣張貼在與自己有同樣想法的人上。這是被告的真誠相信,之後才會有張貼文宣到PW1背後的行為。法官表示,她需要知道當時的環境及情況,及被告當時張貼文宣情況,並需要得知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若被告明知PW1是警員,卻仍然主動張貼文宣到他背部,這就不是MB,而是挑戰他人。法官要求播放呈堂片段。在準備播放片段途中,上訴方則繼續陳詞。
上訴方表示,即使被告知道該名人士為警察也好,他所作的行為亦不等於有襲警,此舉可作是MB TO IDENTITY(對某種身份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即被告知道他在貼該文宣到警察背面,但既然該文宣又並非侮辱字眼,又不是粗口,而只是簡單字句及標語。被告可能以為,就算他張貼了文宣到PW1背部,他也不會介意,這亦是一種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續指出,MB有兩部分,分別為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真誠地誤信同意),而裁判官只是有處理到前者,並未有在判詞中處理後者。法官反問,裁判官可能都有處理到這個問題,即使她在判詞當中未有用到這些字眼,然而透過她的分析,是否可以詮譯為她有作過解釋呢?上訴方認為法庭不能夠假設裁判官有解決這些問題。
法官指出,以重審的角度而言,就着被告是否知悉PW1是警員,即使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的,然而若法庭觀閱證據後不同意,她是可以指出的。同樣裁判官判詞的對錯並非法庭最需要著重的,然而若她見到判詞中有不公平的地方,她都可以指出,上訴方認同。法官續指,認為本案的重點是在於「襲擊」的定義;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以及被告有沒有MISTAKEN BELIEF。
註:在兩人的討論當中,有引述到 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的案例,指出「就案件的事實而言,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受制約的,他們有權並確實有責任就所涉事宜作出裁決。」(引述自香港刑事檢控2011)。因此,若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有不妥當的地方,法官是可以並有責任指出的。
📌 觀看片段
P1(港大學苑片段)
https://fb.watch/6p7tL034Qo/
(由1:55 起,「襲擊」一刻為2:01)
拍攝人:DW2(學生記者)
簡單而言,爭議在於被告張貼文宣到PW1背部的力度。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是「柔」的動作(可理解作非拍打的動作,而是輕摸背部的感覺)。法官則指,她看見被告是拍打PW1的背部,然後舉高手並向PW1揮手。上訴方指他們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拍落PW1的背部,他的行為「唔係唔想俾你知」。
註:於討論較後部份,#張慧玲法官 有觀看截圖簿,並表示截圖簿能更清楚看見被告的行為。
按:#張慧玲法官 於庭上有拍一下手掌,以示範她所見到被告的力度。
📌 裁判官判詞問題
裁判官於她的判詞當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寶珍(HCMA179/2016)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章(HCMA741/2014,時任財政司曾俊華中蛋案)兩個案例,以證被告是在「襲擊」PW1,然而上訴方認為這些都未足以證明被告當發時候的HOSTILE INTENT,而裁判官的思路不完全。判詞中的某些關連位置有些不正常的地方,亦無從自身(PER SE)的角度出發。而第五個上訴理據,則是裁判官使用了客觀標準來了解本案案情,並未有理解當時的身份及案發時的動態等事宜,亦證明了第一個上訴理據的重要性。總結而言,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判詞有些內在衝突,亦未有處理一些被告的主觀意念。
📌 小結
於 #陳永豪大律師 陳詞的最後部份,他再次強調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無論如何,都是兩個不同的焦點。以上是 #陳永豪大律師 的陳詞。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1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代表律師
上訴方:#陳永豪大律師|#吳珞珩大律師|余大律師
答辯方:#羅天瑋高級檢控官
1049 開庭
📌 駁回刑罰上訴
上訴方陳大律師先進行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將放棄判刑上訴,並集中申請定罪上訴。法官指,由於被告入稟放棄刑罰上訴,因此法庭駁回刑罰上訴。
📌 保釋方面相關爭議
當日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過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星期,後來發現原來被告曾經還柙30天。因此被告於裁決當日理應經已完成服刑,然而當時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即被告的身份仍然為受擔保人,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當中的問題就是被告經已完成服刑,但是他仍需要遵守保釋條件等候上訴。而裁判官未有處理這個爭議,即未有除去被告人受擔保人的身份。
因此早前被告到高等法院時任原訟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作申請,申請取消作為受擔保人的身份,亦獲批。
📌 上訴理由
#陳永豪大律師 先作出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就本案提出了7個上訴理據。
第一個及第二個理據為法律相關,而第二個理據跟第六個及第七個理據有直接關連,第三個及第四個理據為控方證據可能出錯。
註:當時直播員亦未能聽到所有七個上訴理由,因此直播內亦未能詳細列出所有上訴理由,請見諒。
📌 敵對意圖 / 敵對態度
上訴方舉出 HKSAR V. SHEK KWOK NGAI (HCMA261/2016) 的案例,指出 HOSTILE INTENT (敵對意圖)不是「襲擊控罪」的元素之一。而於 HKSAR V. NG MAN YUEN (FAMC15/2019,即吳文遠向時任特區首長梁振英擲三文治一案) 中,判詞中的HOSTILE MANNER(敵對態度)或與本案的法律爭議有關。本案中,「襲擊」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元素為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意圖,而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態度並非本控罪的入罪元素,但對於考慮被告有否犯罪而言仍有重要性。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指,本案的重中之重在於 MISTAKEN BELIEF(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下稱MB)。
註: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套用都本案的意思,就是被告以為PW1不會介意他將文宣貼到他背部(真誠相信信念),然而PW1卻非常介意(被告錯誤的信念),因而成了「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認為 MB 一詞代表着兩個重點,而原審裁判官有機會只是處理了這個詞語的其中一個重點,而忽略了另一個重點,繼而未能作出準確裁決。若法庭要就MB 一點判以上訴得直,則需要說明被告是否知道便衣警員(下稱PW1)的身份,以及PW1是否同意要將文宣貼在他身上。
法官認為,當時環境大家互相都是「三唔識七」,因此除非PW1同意了要將文宣貼在他背部,否則這就是對PW1的人身侵犯。即使被告是在參與和你SHOP 的活動,但是被告都未有上前查問PW1意願,便將文宣貼在PW1背上。
上訴方希望作出解釋,被告當時的行為或是先將文宣貼在PW1背部,再事後詢問他的意願,而被告當時懷著以為對方會同意他的這個行為的觀念。若PW1表達了他的抗拒,被告則會拿回背部的文宣。因此被告未有忽略PW1的意願。上訴方舉例,比如有一隻蚊於 #張慧玲法官 的臉附近,那麼當 #陳永豪大律師 為了殺死那隻蚊,則需要拍打法官的臉部,然而事前他並未有得到法官的同意,但他可能會以為法官不介意這個行為。法官質疑此例子跟本案中的情況不能相題並論,首先本案並非純粹「𨋢入面嘅碰撞」,眾人是在響應和你SHOP活動,而非兩人之間的交談,其次大家都是不相識的,兩者不能相比。
上訴方回應,指出兩者正正就是不能相題並論。於本案中,若PW1介意這行為的話,則可以拿走(口語:搣走),而被告所作出的行為亦未有令PW1受嚴重傷害。
上訴方再舉例,假若 #陳永豪大律師 跟余大律師一同去觀看某歌星的演唱會,大家都穿着同一件衣服,大家都拿着應援捧支持着歌星,在企位上「你打我我打你」。然後若果之後陳大律師於身旁看見另一個不相識的人,他也會以為那人是有類似想法的人,同樣跟他「你打我我打你」,誰知他不喜歡別人對他做這個行為。這也有可能發生的。因此放到本案,被告以為PW1會不介意他的行為,正正就是被告的MB(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法官則問道,一般人派傳單,都是會交到別人的手上,難道那些派傳單的又將傳單貼到別人的背上嗎?上訴方指,他曾經有將文宣貼在小提琴盒上,雖然並非每個路人,但他會將文宣張貼在與自己有同樣想法的人上。這是被告的真誠相信,之後才會有張貼文宣到PW1背後的行為。法官表示,她需要知道當時的環境及情況,及被告當時張貼文宣情況,並需要得知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若被告明知PW1是警員,卻仍然主動張貼文宣到他背部,這就不是MB,而是挑戰他人。法官要求播放呈堂片段。在準備播放片段途中,上訴方則繼續陳詞。
上訴方表示,即使被告知道該名人士為警察也好,他所作的行為亦不等於有襲警,此舉可作是MB TO IDENTITY(對某種身份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即被告知道他在貼該文宣到警察背面,但既然該文宣又並非侮辱字眼,又不是粗口,而只是簡單字句及標語。被告可能以為,就算他張貼了文宣到PW1背部,他也不會介意,這亦是一種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續指出,MB有兩部分,分別為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真誠地誤信同意),而裁判官只是有處理到前者,並未有在判詞中處理後者。法官反問,裁判官可能都有處理到這個問題,即使她在判詞當中未有用到這些字眼,然而透過她的分析,是否可以詮譯為她有作過解釋呢?上訴方認為法庭不能夠假設裁判官有解決這些問題。
法官指出,以重審的角度而言,就着被告是否知悉PW1是警員,即使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的,然而若法庭觀閱證據後不同意,她是可以指出的。同樣裁判官判詞的對錯並非法庭最需要著重的,然而若她見到判詞中有不公平的地方,她都可以指出,上訴方認同。法官續指,認為本案的重點是在於「襲擊」的定義;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以及被告有沒有MISTAKEN BELIEF。
註:在兩人的討論當中,有引述到 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的案例,指出「就案件的事實而言,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受制約的,他們有權並確實有責任就所涉事宜作出裁決。」(引述自香港刑事檢控2011)。因此,若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有不妥當的地方,法官是可以並有責任指出的。
📌 觀看片段
P1(港大學苑片段)
https://fb.watch/6p7tL034Qo/
(由1:55 起,「襲擊」一刻為2:01)
拍攝人:DW2(學生記者)
簡單而言,爭議在於被告張貼文宣到PW1背部的力度。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是「柔」的動作(可理解作非拍打的動作,而是輕摸背部的感覺)。法官則指,她看見被告是拍打PW1的背部,然後舉高手並向PW1揮手。上訴方指他們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拍落PW1的背部,他的行為「唔係唔想俾你知」。
註:於討論較後部份,#張慧玲法官 有觀看截圖簿,並表示截圖簿能更清楚看見被告的行為。
按:#張慧玲法官 於庭上有拍一下手掌,以示範她所見到被告的力度。
📌 裁判官判詞問題
裁判官於她的判詞當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寶珍(HCMA179/2016)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章(HCMA741/2014,時任財政司曾俊華中蛋案)兩個案例,以證被告是在「襲擊」PW1,然而上訴方認為這些都未足以證明被告當發時候的HOSTILE INTENT,而裁判官的思路不完全。判詞中的某些關連位置有些不正常的地方,亦無從自身(PER SE)的角度出發。而第五個上訴理據,則是裁判官使用了客觀標準來了解本案案情,並未有理解當時的身份及案發時的動態等事宜,亦證明了第一個上訴理據的重要性。總結而言,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判詞有些內在衝突,亦未有處理一些被告的主觀意念。
📌 小結
於 #陳永豪大律師 陳詞的最後部份,他再次強調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無論如何,都是兩個不同的焦點。以上是 #陳永豪大律師 的陳詞。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2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審訊過程
#吳珞珩大律師 接着進行陳詞。她指出控方於案件審訊時有詢問過被告所作的行為,而被告經已說明自己吸收了以前貼文宣到其他人背部的經驗,並指「我相信佢(PW1)會同意」。同時,可能被告人沒有想過於商場內有便衣警察,當PW1也是黑罩黑衫,他才會作出這樣的行為。
法官則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是受該名女子影響,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得知PW1不介意被告的行為,被告只是說自己相信PW1是示威人士。
📌 審訊處理問題(上訴理由四)
上訴方指辯方有陳述時,裁判官應該給予機會辯方解釋。上訴方引用案例(按:直播員聽不到詳情),指若果法院及辯方於法院內觀看影片過後有不同的結論,而辯方不獲許機會作結論,那麼這對被告也是不公平的。上訴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HCMA179/2019)的判案書的第72段中, #李運騰法官 指出,「關於上述《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上訴方無論是在書面上或在庭上的陳詞,都沒有指出該些段落中有任何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由於本上訴案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先後兩次向陳大律師發出邀請,倘若他認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就各相關片段中的描述有任何失準或錯誤,或在排序上有錯,可以向本席陳詞,但陳大律師沒有接受本席的邀請。」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若果於審訊時有叫辯方律師作一些說法,她會表達。然而,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邀請辯方律師就錄影片段作出說法。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最後,上訴方指出於和你SHOP活動中,被告用創新方法顯示文宣,他不只是貼在小提琴盒上,更會將文宣貼在穿着深色或黑色衣著的響應者背上,亦有獲得他們認可,而在跟他們聊天及解說的過程中,知道他們是同路人,因此有這個真誠相信,而被告亦都有將海報貼在商場的不同角落。法官則回應,上訴方只可以話在商場不同角落有相同海報,並不代表是被告張貼的,因為在影片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做過這些行為。
#吳珞珩大律師 完成陳詞。
📌 答辯方回應
就着理據四而言,答辯方認為整條影片當中,很清晰見到被告的行為對PW1帶來挑戰。片段中的影像已經拍攝得十分清晰,而裁判官亦無須毋須每格暫停去作解釋被告所作的行為。另外,辯方亦有為P1做截圖。#李運騰法官 的判詞經已回應了上訴方的理據四,可見理據四並不成立。
而就被告當時的動作及手勢(即「襲擊」的動作),他的行為必為故意的,而需要考慮的是究竟被告使用的是否非法武力。就力度而言,裁判官已接納PW1的證供,證明PW1被「印」的一刻感到有痛楚。而就方式而言,於呈堂片段P1中可以見到被告將文宣「印」在PW1背部的這個動作,對PW1有侵犯性,因而符合非法武力的元素,所以是可以演繹作「非法武力」。最後,有關敵對方式。答辯方認為就算被告是有輕微的觸碰,若PW1不同意這觸碰,那麼被告已是有使用非法武力。被告表示他未能辦認PW1,但裁判官已於判詞中已表示,她不選擇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因此,被告是明知警員身份而對警員作出挑戰。
答辯方表示,除以上所述之外,若法庭未有其他特別關注的地方,他會依賴書面陳詞作答辯。
答辯方陳詞完畢。
📌 上訴方回應答辯方的回應
就着答辯方指被告的力度及方式都是非法的,上訴方認為性質上客觀來說是非法的,然而即使性質上是非法,法庭亦需理解被告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MISTAKEN BELIEF)」。即使被告拍打PW1的力度十分大,亦為PW1帶來痛楚,這亦不代表被告的信念是錯的。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案件中的主觀成分,例如被告的年紀及容貌。本案更重要的是被告當時的心態是否有沒有MB,多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於性質上,被告的行為很容易被演釋成為非法,但是法官應加上主觀成分及被告當時有否MB,再作考慮。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於判詞中給自己定了前設,就是必定是年輕的示威者才會參與和你SHOP活動。裁判官亦未有於審訊期間向被告或PW1查問這個看法,而是在最終裁決(最後陳詞)時才表達了這個看法,上訴方認為這樣是對被告不公的。最後,上訴方指如果法庭最後將重點放於MISTAKEN BELIEF上,則需要解釋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的目的,而法庭亦需考慮「襲擊」元素跟HOSTILE INTENT的關係。
📌 上訴結果
法官表示由於需時考慮,本案上訴結果將會擇日由法官親自宣佈,而相關判詞會透過司法機構公佈。
約1255休庭
按:感謝你閱讀到這裡。直播員已盡最大努力嘗試理解當中的法律爭議,因此有部分討論內容被省略了。若直播中有誤解或錯處請告知。🙇♂️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2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審訊過程
#吳珞珩大律師 接着進行陳詞。她指出控方於案件審訊時有詢問過被告所作的行為,而被告經已說明自己吸收了以前貼文宣到其他人背部的經驗,並指「我相信佢(PW1)會同意」。同時,可能被告人沒有想過於商場內有便衣警察,當PW1也是黑罩黑衫,他才會作出這樣的行為。
法官則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是受該名女子影響,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得知PW1不介意被告的行為,被告只是說自己相信PW1是示威人士。
📌 審訊處理問題(上訴理由四)
上訴方指辯方有陳述時,裁判官應該給予機會辯方解釋。上訴方引用案例(按:直播員聽不到詳情),指若果法院及辯方於法院內觀看影片過後有不同的結論,而辯方不獲許機會作結論,那麼這對被告也是不公平的。上訴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HCMA179/2019)的判案書的第72段中, #李運騰法官 指出,「關於上述《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上訴方無論是在書面上或在庭上的陳詞,都沒有指出該些段落中有任何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由於本上訴案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先後兩次向陳大律師發出邀請,倘若他認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就各相關片段中的描述有任何失準或錯誤,或在排序上有錯,可以向本席陳詞,但陳大律師沒有接受本席的邀請。」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若果於審訊時有叫辯方律師作一些說法,她會表達。然而,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邀請辯方律師就錄影片段作出說法。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最後,上訴方指出於和你SHOP活動中,被告用創新方法顯示文宣,他不只是貼在小提琴盒上,更會將文宣貼在穿着深色或黑色衣著的響應者背上,亦有獲得他們認可,而在跟他們聊天及解說的過程中,知道他們是同路人,因此有這個真誠相信,而被告亦都有將海報貼在商場的不同角落。法官則回應,上訴方只可以話在商場不同角落有相同海報,並不代表是被告張貼的,因為在影片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做過這些行為。
#吳珞珩大律師 完成陳詞。
📌 答辯方回應
就着理據四而言,答辯方認為整條影片當中,很清晰見到被告的行為對PW1帶來挑戰。片段中的影像已經拍攝得十分清晰,而裁判官亦無須毋須每格暫停去作解釋被告所作的行為。另外,辯方亦有為P1做截圖。#李運騰法官 的判詞經已回應了上訴方的理據四,可見理據四並不成立。
而就被告當時的動作及手勢(即「襲擊」的動作),他的行為必為故意的,而需要考慮的是究竟被告使用的是否非法武力。就力度而言,裁判官已接納PW1的證供,證明PW1被「印」的一刻感到有痛楚。而就方式而言,於呈堂片段P1中可以見到被告將文宣「印」在PW1背部的這個動作,對PW1有侵犯性,因而符合非法武力的元素,所以是可以演繹作「非法武力」。最後,有關敵對方式。答辯方認為就算被告是有輕微的觸碰,若PW1不同意這觸碰,那麼被告已是有使用非法武力。被告表示他未能辦認PW1,但裁判官已於判詞中已表示,她不選擇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因此,被告是明知警員身份而對警員作出挑戰。
答辯方表示,除以上所述之外,若法庭未有其他特別關注的地方,他會依賴書面陳詞作答辯。
答辯方陳詞完畢。
📌 上訴方回應答辯方的回應
就着答辯方指被告的力度及方式都是非法的,上訴方認為性質上客觀來說是非法的,然而即使性質上是非法,法庭亦需理解被告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MISTAKEN BELIEF)」。即使被告拍打PW1的力度十分大,亦為PW1帶來痛楚,這亦不代表被告的信念是錯的。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案件中的主觀成分,例如被告的年紀及容貌。本案更重要的是被告當時的心態是否有沒有MB,多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於性質上,被告的行為很容易被演釋成為非法,但是法官應加上主觀成分及被告當時有否MB,再作考慮。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於判詞中給自己定了前設,就是必定是年輕的示威者才會參與和你SHOP活動。裁判官亦未有於審訊期間向被告或PW1查問這個看法,而是在最終裁決(最後陳詞)時才表達了這個看法,上訴方認為這樣是對被告不公的。最後,上訴方指如果法庭最後將重點放於MISTAKEN BELIEF上,則需要解釋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的目的,而法庭亦需考慮「襲擊」元素跟HOSTILE INTENT的關係。
📌 上訴結果
法官表示由於需時考慮,本案上訴結果將會擇日由法官親自宣佈,而相關判詞會透過司法機構公佈。
約1255休庭
按:感謝你閱讀到這裡。直播員已盡最大努力嘗試理解當中的法律爭議,因此有部分討論內容被省略了。若直播中有誤解或錯處請告知。🙇♂️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4尖沙咀 #宣讀判詞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原審裁判官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法官將於今天宣讀上訴結果。
上訴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35
==================
1533 開庭
關姓事務律師到場。上訴人到場。
法官駁回定罪上訴,並頒下34頁判詞。
*上訴人早前已完成服刑
1535 休庭
HCMA202/2020 [2021] HKCFI 2245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731&QS=%2B&TP=JU&currpage=T
以下為判決書較重要的節錄
[ 段83至段86 ]
「83. 上訴人是否大力拍打PW1背部並非關鍵之處。無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將海報貼在PW1背部,PW1不同意上訴人的做法......上訴人不可能有該真誠但錯誤的信念。而上訴人在將海報貼在PW1背上時,明顯是懷著敵意及敵對態度。
84. 本席裁定上訴人蓄意向PW1施加非法武力,因此干犯了毆打罪。
85. 本席裁定控方...已證明上訴人並非真誠相信PW1會同意被施加非法武力。
86. 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粗體及部分橫線後加,部分內容被省略)
#張慧玲法官
#1224尖沙咀 #宣讀判詞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原審裁判官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法官將於今天宣讀上訴結果。
上訴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35
==================
1533 開庭
關姓事務律師到場。上訴人到場。
法官駁回定罪上訴,並頒下34頁判詞。
*上訴人早前已完成服刑
1535 休庭
HCMA202/2020 [2021] HKCFI 2245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731&QS=%2B&TP=JU&currpage=T
以下為判決書較重要的節錄
[ 段83至段86 ]
「83. 上訴人是否大力拍打PW1背部並非關鍵之處。無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將海報貼在PW1背部,PW1不同意上訴人的做法......上訴人不可能有該真誠但錯誤的信念。而上訴人在將海報貼在PW1背上時,明顯是懷著敵意及敵對態度。
84. 本席裁定上訴人蓄意向PW1施加非法武力,因此干犯了毆打罪。
85. 本席裁定控方...已證明上訴人並非真誠相信PW1會同意被施加非法武力。
86. 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粗體及部分橫線後加,部分內容被省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6.01]
[2022.06.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宣讀判詞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勞(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方(43) #審訊 [4/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4) #提訊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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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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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 張(26) #裁決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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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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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6.01]
[2022.06.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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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9) #宣讀判詞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勞(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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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方(43) #審訊 [4/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4) #提訊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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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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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 張(26) #裁決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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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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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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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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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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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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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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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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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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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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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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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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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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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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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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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