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1]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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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上訴庭批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6日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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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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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3/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1]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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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上訴庭批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6日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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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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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3/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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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9沈(23)
控罪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A9申請撤銷保釋,即時還押看管。法官批准。
💛感謝報料💛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9沈(23)
控罪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A9申請撤銷保釋,即時還押看管。法官批准。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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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7)🛑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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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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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陳,姜,鄒,黃 #裁決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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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21:23 更新)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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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7)🛑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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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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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陳,姜,鄒,黃 #裁決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21:23 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暴動
----------------------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
辯方代表:#陳世傑大律師
📌答辯: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並認罪
控方指出有11小時精華片段, 已在審訊時播出, 辯方同意無須再播。只有一張電視取得的截圖,有人在主席枱撕爛基本法小册子,主要册子上套取多個被告手指紋印。
📌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 2024年2月1日待同案審訊被告裁決及已經認罪被告一併作出求情。
💛感謝報料💛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暴動
----------------------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
辯方代表:#陳世傑大律師
📌答辯: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並認罪
控方指出有11小時精華片段, 已在審訊時播出, 辯方同意無須再播。只有一張電視取得的截圖,有人在主席枱撕爛基本法小册子,主要册子上套取多個被告手指紋印。
📌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 2024年2月1日待同案審訊被告裁決及已經認罪被告一併作出求情。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1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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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郭(18-24)🛑郭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8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6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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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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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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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郭(18-24)🛑郭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17)🛑已還押逾28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已還押逾6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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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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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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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訂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約兩小時討論主要圍繞特權法控罪[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D3及D7不認罪;D8和D11認罪但案情有爭議,需要紐頓聆訊]之法律原則——本控罪是否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是否需要知悉有關指令[即所有人須撤離立法會],即有犯罪意圖(mens rea)?法庭認為,不遵從命令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不明部分辯方陳詞中視之為犯罪意圖的原因。
【按:討論以Hin Lin Yee一案*為基礎——終審法院在該案確認確立法律責任的5個可能基準(今天聆訊統稱為”five alternatives”),由須證明全部的犯罪意圖(full mens rea)至施加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不等,中間還有3個可能性。 】
👨🏻⚖️
法庭初步認為,紅色警示之立法原意似乎沒有halfway house(若犯罪意圖推定被排除,控罪就是絕對法律責任)。
🔹控方立場
控方指出,相關控罪來自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行政指令是382A章之附屬法例的第11條[*遵守秩序的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控方立場是,如果被告人不知道第11條行政指令存在,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行政指令有兩項元素,分別是(1)遵守秩序,及(2)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要證明被告人當日知道警示已發出及其內容,如果知悉仍不根據內容做即是犯罪行為。
沒有遵從指示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根據Hin Lin Yee、Kulemesin案例,如需證明犯罪意圖,蓄意不遵守指示已是意圖,不需證明被告人刻意挑戰或罔顧指示;若其不遵從指示的理由合理就成立(普通法答辯common law defence適用)。至於不遵守秩序,只需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該行為,被告人不需要知道該行為會否被視為不遵守秩序。
控方重申,符合不遵守秩序不需要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也不需知道警方將會清場,只需當時有不遵守秩序行為,但不需知道該行為是不守秩序或刻意做該動作去破壞秩序;行為是否構成不守秩序,由法庭裁決,不需考慮五大基準。
🔸辯方立場
D3與D7立場一致,主張控罪的兩個部分均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需要知情、懷有意圖或罔顧。
👤D7
被告人沒有不遵守秩序,而即使被裁定有作出此為,其抗辯理由就是真誠錯誤相信(honest and mistaken belief)之普通法答辯。如果他知道有紅色警示並適用於記者仍做出行為,就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不需考慮五大基準;他必須知情而有意圖地做出行為。
👤D1
法理上紅色警示與撤離令不同——證人都說警示是勸喻式,而陳維安向秘書處同事唯一指示是他已向立法會主席取得指示要發出紅色警示(非強制性);所有「必須撤離」指示是由秘書處發出,而秘書處不是立法會人員。即使確實有指示所有人必須撤離——假設是由陳維安發出—— 被告人誠實及合理地相信,撤離指令不包括記者,因而不適用於自己。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有出示記者證及其採訪內容,已滿足其提證責任。若然根據full mens rea基準裁定被告人有罪,就要證明他當時一定不是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
控方回應:
不依賴在大樓內的保安叫人離開之指示,只針對由秘書長所發出指令。控方亦澄清,針對D1的檢控基礎不只是他在紅色警示下兩度進入立法會;在當時環境下,其舉止行為「明顯不恰當、不遵守秩序」。
辯方指,應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情況,被告人見到其他記者都進入立法會於是也一同入內;在立法會內的全部行為都是以記者身分作出,包括接觸《基本法》拍攝(附近的警察沒有阻止)、坐議員席飲水、叉電,因此沒有不遵守秩序。
如果撤離指示是法例,這個情況就不能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而控方接受指示是事實。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悉所有人——包括記者——必須離開而故意逗留,不知情則未能證明控罪元素。
控方回應:
有證據會議廳不准記者進入,而被告人以記者身分進入,已是不遵守秩序行為。
辯方指,無線等其他新聞機構都有記者入內;如果入內採訪不犯法,被告人在內所作之行為都是採訪,沒有犯法。
👤D3
法庭詢問控方,關於D3沒有遵從指令之反證責任有何取態;控方依賴「一個人知唔知自己做咩」之推定,同意辯方需在相對可能性下提證(有evidential burden)以否定此推定。
控方依賴呈堂片段,從事實證明D3的犯罪意圖。關於以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抗辯理由,上訴庭案例裁定辯方肩負提證責任;本案辯方爭議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影響其作出犯罪行為,而就暴動罪控方需證明其犯罪意圖。被告人沒有在庭上作供,於錄影會面亦能清楚講出事發經過;就此控罪辯方沒有提證責任,但如果能夠提出合理疑點(raise reasonable doubt),被告人就可獲判無罪。控方立場是,沒有任何證供證明當日被告人有幻聽。
⏺其他
👤D8
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進入立法會交充電器的說法。應考慮其個人性格、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取態;控方沒有證據他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動涉及暴動,只有拍膊頭等正常合理反應,並非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純屬友善表示。
🔸沒有爭議立法會內外於相關時段有發生暴動。
就今天聆訊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需要再提交書面陳詞,暫定12月29日1400再開庭處理,若法庭閱畢書面陳詞認為無需開庭,則取消該天聆訊。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
——————
延伸閱讀:Hin Lin Yee一案[FACC7/2009] 列出排除犯罪意圖推定的5個基準
(i) 犯罪意圖的推定依然存在,控方必須就罪行各項元素證明被告人知情、懷有意 圖或罔顧後果(“第一項選擇”);
(ii) 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若然有可提出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不會涉及法律責任,則他必會獲判無罪釋放,除非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沒有此等可開脫罪責的信念或並無合理理由存此信念,則作別論(“第二項選擇”);
(iii)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因此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被控人在下述情況下有充分的免責辯護理由:被控人能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證明,他的作為或不作為乃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他不會觸犯有關罪行(“第三項 選擇”);
(i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被控人只能依據法例明訂的免責辯護理由,而此等免責辯護理由的存在抵觸上文所述的第二及第三項選擇(“第四項選擇”);
(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有關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若證明被控人 的違禁行為或不作為成立,則會勝訴,不論被控人對罪行相關元素存何意圖亦然(“第五項選擇”)。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今天聆訊訂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約兩小時討論主要圍繞特權法控罪[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D3及D7不認罪;D8和D11認罪但案情有爭議,需要紐頓聆訊]之法律原則——本控罪是否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是否需要知悉有關指令[即所有人須撤離立法會],即有犯罪意圖(mens rea)?法庭認為,不遵從命令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不明部分辯方陳詞中視之為犯罪意圖的原因。
【按:討論以Hin Lin Yee一案*為基礎——終審法院在該案確認確立法律責任的5個可能基準(今天聆訊統稱為”five alternatives”),由須證明全部的犯罪意圖(full mens rea)至施加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不等,中間還有3個可能性。 】
👨🏻⚖️
法庭初步認為,紅色警示之立法原意似乎沒有halfway house(若犯罪意圖推定被排除,控罪就是絕對法律責任)。
🔹控方立場
控方指出,相關控罪來自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行政指令是382A章之附屬法例的第11條[*遵守秩序的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控方立場是,如果被告人不知道第11條行政指令存在,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行政指令有兩項元素,分別是(1)遵守秩序,及(2)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要證明被告人當日知道警示已發出及其內容,如果知悉仍不根據內容做即是犯罪行為。
沒有遵從指示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根據Hin Lin Yee、Kulemesin案例,如需證明犯罪意圖,蓄意不遵守指示已是意圖,不需證明被告人刻意挑戰或罔顧指示;若其不遵從指示的理由合理就成立(普通法答辯common law defence適用)。至於不遵守秩序,只需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該行為,被告人不需要知道該行為會否被視為不遵守秩序。
控方重申,符合不遵守秩序不需要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也不需知道警方將會清場,只需當時有不遵守秩序行為,但不需知道該行為是不守秩序或刻意做該動作去破壞秩序;行為是否構成不守秩序,由法庭裁決,不需考慮五大基準。
🔸辯方立場
D3與D7立場一致,主張控罪的兩個部分均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需要知情、懷有意圖或罔顧。
👤D7
被告人沒有不遵守秩序,而即使被裁定有作出此為,其抗辯理由就是真誠錯誤相信(honest and mistaken belief)之普通法答辯。如果他知道有紅色警示並適用於記者仍做出行為,就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不需考慮五大基準;他必須知情而有意圖地做出行為。
👤D1
法理上紅色警示與撤離令不同——證人都說警示是勸喻式,而陳維安向秘書處同事唯一指示是他已向立法會主席取得指示要發出紅色警示(非強制性);所有「必須撤離」指示是由秘書處發出,而秘書處不是立法會人員。即使確實有指示所有人必須撤離——假設是由陳維安發出—— 被告人誠實及合理地相信,撤離指令不包括記者,因而不適用於自己。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有出示記者證及其採訪內容,已滿足其提證責任。若然根據full mens rea基準裁定被告人有罪,就要證明他當時一定不是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
控方回應:
不依賴在大樓內的保安叫人離開之指示,只針對由秘書長所發出指令。控方亦澄清,針對D1的檢控基礎不只是他在紅色警示下兩度進入立法會;在當時環境下,其舉止行為「明顯不恰當、不遵守秩序」。
辯方指,應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情況,被告人見到其他記者都進入立法會於是也一同入內;在立法會內的全部行為都是以記者身分作出,包括接觸《基本法》拍攝(附近的警察沒有阻止)、坐議員席飲水、叉電,因此沒有不遵守秩序。
如果撤離指示是法例,這個情況就不能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而控方接受指示是事實。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悉所有人——包括記者——必須離開而故意逗留,不知情則未能證明控罪元素。
控方回應:
有證據會議廳不准記者進入,而被告人以記者身分進入,已是不遵守秩序行為。
辯方指,無線等其他新聞機構都有記者入內;如果入內採訪不犯法,被告人在內所作之行為都是採訪,沒有犯法。
👤D3
法庭詢問控方,關於D3沒有遵從指令之反證責任有何取態;控方依賴「一個人知唔知自己做咩」之推定,同意辯方需在相對可能性下提證(有evidential burden)以否定此推定。
控方依賴呈堂片段,從事實證明D3的犯罪意圖。關於以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抗辯理由,上訴庭案例裁定辯方肩負提證責任;本案辯方爭議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影響其作出犯罪行為,而就暴動罪控方需證明其犯罪意圖。被告人沒有在庭上作供,於錄影會面亦能清楚講出事發經過;就此控罪辯方沒有提證責任,但如果能夠提出合理疑點(raise reasonable doubt),被告人就可獲判無罪。控方立場是,沒有任何證供證明當日被告人有幻聽。
⏺其他
👤D8
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進入立法會交充電器的說法。應考慮其個人性格、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取態;控方沒有證據他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動涉及暴動,只有拍膊頭等正常合理反應,並非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純屬友善表示。
🔸沒有爭議立法會內外於相關時段有發生暴動。
就今天聆訊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需要再提交書面陳詞,暫定12月29日1400再開庭處理,若法庭閱畢書面陳詞認為無需開庭,則取消該天聆訊。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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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Hin Lin Yee一案[FACC7/2009] 列出排除犯罪意圖推定的5個基準
(i) 犯罪意圖的推定依然存在,控方必須就罪行各項元素證明被告人知情、懷有意 圖或罔顧後果(“第一項選擇”);
(ii) 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若然有可提出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不會涉及法律責任,則他必會獲判無罪釋放,除非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沒有此等可開脫罪責的信念或並無合理理由存此信念,則作別論(“第二項選擇”);
(iii)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因此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被控人在下述情況下有充分的免責辯護理由:被控人能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證明,他的作為或不作為乃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他不會觸犯有關罪行(“第三項 選擇”);
(i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被控人只能依據法例明訂的免責辯護理由,而此等免責辯護理由的存在抵觸上文所述的第二及第三項選擇(“第四項選擇”);
(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有關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若證明被控人 的違禁行為或不作為成立,則會勝訴,不論被控人對罪行相關元素存何意圖亦然(“第五項選擇”)。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14:03] 開庭
承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87
就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開庭處理,
李官已經睇咗各方的文件,控方對“遵守秩序”有新說法,辯方無回應,無嘢補充。
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09:30。
[14:08] 休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14:03] 開庭
承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87
就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開庭處理,
李官已經睇咗各方的文件,控方對“遵守秩序”有新說法,辯方無回應,無嘢補充。
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09:30。
[14:08] 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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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潘,羅(28-44) #審訊前覆核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裁決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1) #審前覆核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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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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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潘,羅(28-44) #審訊前覆核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裁決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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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1) #審前覆核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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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