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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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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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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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紐頓研訊

郭永健/工黨主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藐視
2.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控罪二)
——————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7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需繼續就另案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紐頓研訊

郭永健/工黨主席 (3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藐視罪
(2) 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進行紐頓研訊原因:
上一次提堂時,辯方透露郭永健欲承認兩項控罪,但對承認事實有爭議,需要再與控方商討相關事宜;似乎不成功,所以進行研訊。

辯方代表: #陳曉姸大律師
———————

09:40 開庭

進行答辯:
控方表示因為有爭議,宣讀控罪時會抽起有爭議的句子「在拉扯其間被告左手向前伸直,導致PW9 跣倒」,留待紐頓研訊。

控方宣讀控罪:
原案控罪(14) 藐視罪;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
被告認罪

原案控罪(15) 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簡廣榮。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
被告認罪

宣讀案情撮要,關於被告的:
第十四段,在當日16:30 D6 張超雄的助理 D8 郭永健,在公眾席從高處掉下一疊文件,PW2 陸頌雄被擲中,導致會議中斷或可能中斷。

第十五段,PW9 簡廣榮(音)受傷送院,檢查後發現背部和後腦有觸痛,電腦掃描發現後腦有1 cm x 1 cm的高密度損傷,即日出院,醫療至2021年4月,期間有32日病假。

10:00 傳召原案PW9 立法會保安助理 簡廣榮(基督徒喎)

控方主問
先播放四段片段:#14 講真傳媒(TMHK),#15 立法會CCTV cam 331,#17 CCTVB新聞,和 #18 橙新聞,總長約兩分半鐘。

控辯雙方無爭議片段中男子為第八被告郭永健,證人和另一女保安在被告左右,被告雙手拉住欄杆,兩人試圖拉開佢,掹開被告雙手後,證人跌倒,指是因為被告用左手推證人,不是證人自己失平衡。

辯方盤問
辯方不爭議證人跌倒受傷,只爭議係唔係被告推跌證人。

雖然事件過程好短,辯方張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證人和女保安都在被告右邊,證人用全力掹開被告雙手,但不成功。

第二階段,證人轉到被告左邊,先以左手攬住被告胸前近頸位置,試圖拉開佢離開欄杆,但不成功,轉為用雙手捉住被告雙手,同意律師指大家在鬥力,但不同意自己重心後移。

第三階段,證人和女保安成功掹開被告雙手,證人指稱是拉佢左手埋自己胸前,當被告甩手後的一刻,證人向後跌,證人指有一股力推佢,但不是因為拉開佢,無咗支撐點而失平衡,同意當時場面混亂。

播出 #14 講真傳媒 片段,由15:30:04開始,15:30:08第一階段,15:30:15第二階段,15:30:18第三階段,證人開始跌低,律師指出當時被告的左手還未伸直【證人同意】;主控即時彈起,指畫面睇唔到,辯方和裁判官指應在覆問時提出。

當時被告講:「你自己跌低」,【唔記得】。

控方覆問
再播片段#14,主控問啲與盤問不相關嘅問題,又被官制止;證人只重複講到拉被告左手時,感覺有好大力推佢。片段在15:30:20 一刻,被告左手伸直咗。

10:44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當時被男女保安阻止,最後成功令被告雙手離開欄杆,證人左手捉住被告左手,當證人開始跌低時,被告感覺到會向佢傾則,意識到可能會跌低,於是用右手捉住欄杆,左手係被佢拉直,整個階段無主動推跌亦無意圖推佢。

10:49 控方盤問
播出片段 #14,停在15:30:19,被告雙手離開咗欄杆,被告和證人都是站著,推撞緊,@15:30:21 被告左手伸直咗,但唔同意推佢,被告身體傾斜,係因為推證人【唔同意】,因為推佢而導致身體失平衡,要用右手扶着欄杆【唔同意】。

播出CCTVB新聞片段,力指係被告推跌證人【唔同意,係被佢拉直隻手】。

11:00 控辯雙方作解短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

休庭前控方申請播出所有控方片段,總長約20分鐘。

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終於明白半杯水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