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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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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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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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不在場)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由於D10身體不適,故是日未有出席,已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明。

D3申請更改報到日期 獲批
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申請豁免禁足令 被拒
D9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一次 被拒
D12申請於指定日子的宵禁時間延遲開始半小時 獲批
D15申請宵禁時間延遲開始 獲批

控方預告將為特警證人們申請身份保密令,特別通道及屏風,在此通知法庭及眾辯方律師。

首席法官向主控提出分拆案件以方便審訊,讓主控再行考慮如何分拆,例如可以爭議點相近的被告分為一案。希望主控能於下次開庭前與辯方達成共識,若未能達成共識,將可在下次提訊再處理。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以待眾被告申請法援及得到法律意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郭啟安法官
#1118理大 #提堂

D1: 陳 / D2: 盧
D3: 禤 / D4: 鄺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D9: 温 / D10: 譚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D15: 梁 / D16: 陸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法庭頒令案件日程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三星期辯方須回應控方問卷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兩天向法庭提交案件管理之建議
如辯方有任何反對,須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一天向法庭提出

D10,12,13,14,15,17,18表示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可能原因是曾轉律師,或事務律師未交妥,因控方已收齊各被告的收妥文件收據)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控方表示已收齊辯方回覆,並已於3月3日去信知會法庭,案件將分拆成2組。

第一
(D2,D4,D6,D7,D9,D12,D14,D15,D17,D18,D19)
此組別將不爭議證物連鎖性及不爭議錄影片段真確性

審前覆核日期:2023年3月10日 14:30
審訊日期:2023年4月11日 至5月23日(共30日中文審訊)

第二組

(D1,D3,D5,D8,D10,D11,D13,D16)

審前覆核日期:2023年8月11日14:30
審訊日期:2023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共30日中文審訊)

地點:灣仔區域法院

19名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當中涉及特別職務警察,故控方將為部分證人申請保密令。

D4申請修改報到日期,獲批
D5申請修改報到地點,獲批
D8申請修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D15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D18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第一組的審前覆核改於2023年2月10日進行,D19已於早前認罪,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