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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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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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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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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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法庭原訂於上星期六開庭處理申請,惟懲教署未有發出提犯令,被告當日未能出席聆訊,故押後至今天處理。控辯雙方將就被告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出陳詞,控方則計算須向被告人索取17.6萬訟費。
❗️速報:控方訟費申請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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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作口頭陳詞,援引案例指被告於審訊前被假定無罪,控方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是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而辯方這次申請終止聆訊,亦是行使憲法權利,因為控方有反覆的檢控決定。
辯方指出,終止聆訊是有需要和合理,縱使法庭最終裁定終止聆訊申請失敗,但裁決中沒有提及該申請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作為。辯方又引用案例指,不是每宗案件均要由敗訴的被告支付訟費,過去法庭曾行使酌情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是因為辯方在審訊前的申請,使控方有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另外,辯方表示法庭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能否支付訟費。被告人為全職中學生,無賺錢能力,父母無業及正領取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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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香官指出,訟費申請是控方在法庭裁定辯方終止聆諢申請失敗後作出,法庭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訟費申請。若辯方在辯護時造成不必要作為使控方有不必要支出,即為可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
香官表示,「不必要作為」沒有釋義,但過往例子包括辯方提出或追尋審前的申請,而該申請缺乏理據,便可視為不必要作為。
這次是基於控方撤回接受辯方的提議(按:即提議以守行為結案),辯方才作出終止聆訊申請,不構成不必要行為。不過,控方在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後作出了書面回應,當中詳述反對基礎,辯方在看過陳詞後仍於法庭為申請作口頭陳詞,故法庭認為此部分是缺乏理據、是不必要及不恰當行為,屬可行使酌情權,即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特殊情況。
但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無能力支付任何訟費,故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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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很多人來支持手足,散庭時旁聽人士向手足揮手道別。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法庭原訂於上星期六開庭處理申請,惟懲教署未有發出提犯令,被告當日未能出席聆訊,故押後至今天處理。控辯雙方將就被告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出陳詞,控方則計算須向被告人索取17.6萬訟費。
❗️速報:控方訟費申請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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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作口頭陳詞,援引案例指被告於審訊前被假定無罪,控方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是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而辯方這次申請終止聆訊,亦是行使憲法權利,因為控方有反覆的檢控決定。
辯方指出,終止聆訊是有需要和合理,縱使法庭最終裁定終止聆訊申請失敗,但裁決中沒有提及該申請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作為。辯方又引用案例指,不是每宗案件均要由敗訴的被告支付訟費,過去法庭曾行使酌情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是因為辯方在審訊前的申請,使控方有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另外,辯方表示法庭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能否支付訟費。被告人為全職中學生,無賺錢能力,父母無業及正領取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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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香官指出,訟費申請是控方在法庭裁定辯方終止聆諢申請失敗後作出,法庭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訟費申請。若辯方在辯護時造成不必要作為使控方有不必要支出,即為可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
香官表示,「不必要作為」沒有釋義,但過往例子包括辯方提出或追尋審前的申請,而該申請缺乏理據,便可視為不必要作為。
這次是基於控方撤回接受辯方的提議(按:即提議以守行為結案),辯方才作出終止聆訊申請,不構成不必要行為。不過,控方在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後作出了書面回應,當中詳述反對基礎,辯方在看過陳詞後仍於法庭為申請作口頭陳詞,故法庭認為此部分是缺乏理據、是不必要及不恰當行為,屬可行使酌情權,即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特殊情況。
但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無能力支付任何訟費,故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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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很多人來支持手足,散庭時旁聽人士向手足揮手道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