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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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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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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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約1個月🛑

控罪2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求情理由及處理刑期扣減的問題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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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而報告內容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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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指被告在犯案前數小時想到這犯案行為,在犯案時只帶有報紙及天拿水,沒有打火機,加上會面紀錄已引證被告沒有縱火意圖。即使如此,被告也不應因對警方不滿而對他們使用威嚇使他們在執勤時受壓。以本案案情而言,法庭以10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在開審時認罪獲1/5刑罰扣減至8星期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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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2575&QS=%2B&TP=RS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楊(21) #網上言論
🛑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上訴人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在2021年11月8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11月24日被判處上訴人7.5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72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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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上訴方針對刑罰上訴提出了兩項理由,可概括為: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和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
2: 判刑明顯過重

針對理由1:

1:針對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法庭同意答辯方(律政司)所指:本案PW2及PW3在作供時已表示當時因本案圖片而受驚,而PW4亦因認為事件嚴重因而通知了上級及學院;加上PW2在與自己親身和同學就本案圖片的商討中能得悉同學的感受並與他本人的感受作出比較,這並不是傳聞證供。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

2:針對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犯案手法是經過思量、計劃」的結論是可從他在拍攝涉案貨單時採取的手法,和後來加上的字句 (「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中得出;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為了在短時間內讓該數目眾多的粉絲見到,達致威脅訊息於短時間內被傳送到學警之目的」是基於上訴人偏要使用他的IG公開帳戶 (他有私人帳戶) 發佈有關之圖片以達到目的;原審裁判官並不是以上訴人的IG公開帳戶是他追蹤者或朋友數目「數目最多」的基礎作量刑,而是以「數目眾多」的基礎作量刑。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

3:針對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是就上訴人刑事恐嚇行為所會帶來的影響作判斷。由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在公開帳戶發放本案圖片,有機會被其他人閱讀,因此可以考慮本案在公眾層面上的影響。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上訴人面對控罪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針對理由2:

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

1:上訴方引用的HCMA1060/2007案和HCMA126/2015案的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嚴重。這是因為上訴人威脅的對象是案發時正在受訓的學警,是整個類別的人士,並非個別和單一人士。此外,本案案發時的背景適逢出現多項大型社會運動事件,上訴人亦在錄影會面時亦曾表明自己當時是對警員不滿,認為警員濫捕。因此上訴人的作為並不是因為在現場受其他人激發而作出,而是有目的地向學警作出。

2:法庭是普遍認為此控罪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是以即時監禁懲處;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在判刑前亦已小心考慮過控罪、案情、書面求情陳詞和文件、及背景報告內容;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需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案情之嚴重性和收阻嚇作用,以9個月監禁作起點沒有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例外情況可判處緩刑,這沒有出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年輕、初犯,他向學警致歉以示其悔意,他重犯機會不算高下,酌情扣減1.5個月監禁的刑罰,做法寬容。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刑罰的上訴申請,上訴人需完成7.5個月(7個月15天)監禁的刑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92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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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原定在2022年3月4日開庭處理上訴,唯因疫情關係改以書面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