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03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1/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9/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1:35小休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休庭期間控辯雙方未能就案情相關的八達通紀錄達成共識,張專員大發雷霆。稍後維持一貫厭世態度處理證供時,張專員再向辯方大律師發脾氣:「你唔好再講嘢喇」「得喇,唔使你施捨喇,唔該」😟😟

📌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 作供完畢

[12:09午休]
[14:56開庭]

#王詩麗法官 首先希望記錄在案:午休前係講押後到兩點半,但現在接近三點才開庭是因為收到書記通知控辯雙方尚未處理完文件。王官認為有需要向公眾人士交代,公共資源、納稅人嘅錢沒有因為押後而浪費。

📌更新版承認事實P305
-涉案37人的八達通紀錄、年齡、居住地區、職業、出入境紀錄、手提電話內容(部分電話受密碼保護而未能提取數據);
-警方防線分布;
-涉案7部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承認事實P306 (只關D1)

📌控方以65B方式將一份證人(涉案車輛的車主)書面供詞呈堂為P499

D12特別事項(指稱與警員的對答)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2明白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已準好書面結案陳詞綱要並附上案例
🔹控方沒有陳詞,只呈上相關案例作回應

辯方立場是D12從來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招認;警員供稱與被告之間的對答並沒有發生過。即法庭裁定該指稱對答存在,也是未經警誡下發生;警員庭上作供時確認了他沒有以任何方式記錄過指稱招認,之後亦沒有向被告確認內容。現在辯方不是指被告於「打嚇𐱁」情況下作出招認,所以控方提交的部分案例並不適用。

根據上訴庭陳育玲案[CACC102/2012],招認無論是在警誡之前或之後,都需要清晰記錄;控方要倚賴指稱招認,法庭需小心處理。

案件管理
法庭押後至明天作出特別事項裁決,然後處理一般事項;若然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將隨即展開。

[15: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6/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5]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0/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1/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2/2]

🕚11:00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3/25]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7開庭]

⏺️D1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D1表示當時想將上車的人送去醫院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當時有林、歐陽兩位傷者上車,D1當時想了解多些他們的傷勢,跟著不久陳也上車,主控問他打算讓幾多位傷者上車,要不要將車坐滿?D1回應沒有想過要讓幾多人上車,只想送傷者到醫院。
歐陽上車後便決定轉右去廣華醫院,主控質疑伊利沙伯醫院不是近啲嗎?
但D1因中學階段在窩打老道附近學校就讀,對廣華醫院路段熟悉,故雖然都知道附近的伊利沙伯醫院可能比廣華更近理大,但都決定去熟悉的廣華醫院;D1到達分叉路口,見左邊的塞車情況已好轉,便決定轉左。
主控質疑D1見到有車輛逆線行車都不理會?亦質疑他見到車輛左方有人在馬路上跑,D1回應在司機位未必看見所有左邊的情形。
D1同意其後有李姓父子想上車(當時不知他們是父子)聽到車內有聲音說:「滿左」他就離開了。
主控質疑D1沒有問最後上車的二人有沒有受傷?而又不考慮到可能會沾染違法的事?D1回應,二人上車時已經打量過他們的裝扮,不是穿黑衣的人。
之後有警員截停他的車輛,D1已與軍裝警員表示車內部份人受傷,故沒有向便裝警察再陳述多一次。
主控又質疑D1為何不懷疑同一時間有多人受傷?亦不問他們傷勢何來?有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從理大出來?D1回應,因為他不懂醫療知識,所以沒有問。而之前第一位上車時已問過他是從佐敦油麻地來的。
主控質疑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為何他會向她招手請求幫忙?D1回應附近有堵路事故,所以有穿反光衣人在現場出現,而他印像中穿反光衣的人是不會計較立場都會幫忙的!
D1不同意主控稱他關注傷者想幫傷者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他在警戒口供所言:以人道立場,將傷者送往醫院的內容不是事實。D1不同意!
主控質疑D1在警戒口控內沒有提及在路上的人可能是清理路障的人,D1回應當時沒有寫下這內容,是想先概括寫上事件,相信如果有需要更多資料,警方會再問他。

主控提出庭上曾播出片段確認陳朗軒是在理大入面,問D1知唔知?辯方律師提出主控的問題有問題!最後D1簡單回應不知道!
主控提出在片段清楚見到對面線有著燈及響號的警車經過,D1都不能聯想到理大的情況?D1回應只見到有著燈,沒有響警號!而他當時他沒有留意對面行車線的路面!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提問
有沒有想過有傷者需要召喚救護車?
D1回應有想過,但因路面塞車嚴重,最後都決定自己車他去醫院
與歐陽朗軒對話的時序,先是他表示自己受傷,後來D1才主動問歐陽他從那裏來?對方就答他是佐敦油麻地
🔸辯方沒有覆問
🔹主控覆問
對最後兩名上車人士不知道有沒有受傷,所以供詞是有不準確地方?
D1回應是有不準確的地方
主控質疑為何D1不打999是因為D1是因為他恐怕醫護人員會揭露他們的身份,D1不同意!

D1作供完畢
D1案情完畢

⏺️傳召D3作供
D3, 2016-2018就理大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實習一年,
2019-2021就讀於理大同科學士學位課程2021畢業
案發時在住在理大紅磡宿舍,2019年9月參與屬於黑區迎新活動
,也認識黑區學生會的幹事,包括余冠廷,隨後幫手主辦一些活動,余是工程系二年級,余沒有住宿舍。
他有份負責迎新夜宣傳,佈置等工作
,迎新夜是在十月尾十一月初舉行
🎥辯方大律師播出片段截圖,有D1在VA307出現的情況,當時20191111,零晨(D3解釋因10/11舉辦活動後,曾到串當當宵夜)
之後便返回VA307做活動的善後工作,所以他與余出現在截圖畫面,余約他是想詢問D3想不想明年擔任黑區學生會的幹事職位?D3後來都有擔任學生會黑區幹事。
會面之後就返回黑區幹事房間睡一會
,因明早有早堂,所以就不返回宿舍,清晨聽到嘈吵聲便過去北橋(近紅磡站)觀察,目睹有人聚集及有人向馬路投擲雜物,之後目睹示威者跑回校園而隨後有警員追趕他們。

🎥辯方大律師播放片段顯示D1出現於北橋附近,衣著與之前一晚一樣,與同學并排而行並與示威者及警員擦身而過。

也播放了之後D3也有於校園內出現過的片段,因為返回宿舍是要經過北橋或經過Y core 所以要返回北橋及Y core觀察,發現兩邊都有示威情況,故捷返VA307休息,直至中午才經北橋返回宿舍。11/11期間只外出一次到紅磡麥當勞晚餐,其他時間除逢星期二舞蹈班外,都在宿舍溫習準備中期考試。18/11仍然是在宿舍,三點起床後就到星光行與其他學員練舞(非恒常因要應付聖誕節表演要加操)
有關D1學舞之經過,D1是在fb專業找到的跳舞班,導師是一位名叫阿Ling的導師,上課就只靠在fb群組裏約見,18/11的加操,導師不會出席,七點前他跑步去尖沙咀,他因為跑步到場地,所以沒有帶錢包,當晚出席有約8人,練舞後約2030,一齊練習的學員Jo 提議車他回宿舍,便一齊出發,Jo係做侍應的,對社會運動立場較為積極,Jo也有問他社會運動中理大的情況。
Jo提出都去理大附近兜下,D1同意。
D1表示對理大附近的行車路段並不熟悉。

[12:45午休]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434開庭]

⏺️D3繼續作供
🔸辯方繼續主問
D3對尖沙咀一帶的行車路線都不熟悉;當日Jo 與D3經開紅磡繞道時行車緩慢,要不斷切線才可前行;
到分叉路時見有些車輛停在路面兩旁,左邊分叉路口有電單車停泊,路面上也有人行來行去,D3當時未知道原因。
Jo向左方分差路口新橋方向駛去,打算觀察情況,落地觀察時除下頭盔觀察了約五分鐘,見有人從新橋游繩下來,有些電單車將游繩的人接走,約觀察了兩三分鐘就已經有約10人游下來被接離開,Jo當刻就表示想去幫手接人,D3其實不太情願,但都下車及放下頭盔,並在原地等Jo 回來接他,但Jo 離開前沒有明確表示幾時才回來接他;
不久有摧淚彈射向新橋,D3開始驚,考慮或跑或上其他私家車離開現場。
隨後聽到有人叫他的花名:「細粒!」並用頭部向左移動兩下示意他上車。他上車後就坐在中排,未到半分鐘也未及與其他人溝通,便有警員截查車輛及將他拘捕;
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什麼在那裏出現,並告之該警員他是路經那地方,
但警員說了一個粗口並回應:「個個都話係路過㗎啦!」便離開,不睬理他。
被截查拘捕時,他的身份證是在宿舍。在19/11打電話給哥哥到宿舍取回身份證,並由律師帶到葵涌警署交給他。
D1在事發前也曾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包括:9/6反修例遊行及光復屯門遊行,他心底是支持示威者的,但由於之後示威行動變得激進,加上家人對他有機會入大學,對他頗為緊張,不想他做影響前途的事情。另外,入大學之後對大學文化活動十分感興趣,而活動時間與社會抗爭時間相撞,他都會選擇參加大學活動。
19/11當天及之後約一個星期,Jo 也有聯絡他,他沒有被被。及至2021年中,案件開始提訴,想邀請他幫忙作證,對方起初表示要思考一下,及後便不能聯繫他了;
D3已忘記當晚在星光行那一樓層尸練習,想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也不果(管理處稱閉路電視片段只保存30日)
辯方出示有關D3在ig 賬戶上的限時動態的3幅截圖分別是:
20191112上載的麥當勞照片
20191116,0119紅荔道宿舍健身室
20191118,在宿舍上載”save poly, they are dying “的貼文
D1被警方截查拘捕時,身上沒有傷勢!
D3法律代表主問完畢

🌟D1法律代表申請十分鐘小休,#王詩麗法官 好悔氣咁話「你次次都係要小休呀吓!十分鐘!」跟住氣沖沖咁走入去!

[1530小休]
[1544開庭]

D3法律代表請D3在庭上開啟電話並顯示出ig賬戶並截圖(剛才出示的3限照片)作為證物呈堂

🔸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控方重申D3是被控第1及第9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他先指出承認事實:D3 曾登上TY9061;控方指出D3稱沒有在警方封鎖理大前曾返回理大,不是事實。
D3回應:Jo的電單車是體積較大的電單車款,應該不是綿羊仔有尾箱;頭盔是有面罩的款式,
主控質疑D3陳述的名Jo 這個人物
及星光行有一間練舞的房間,都不是事實,D3不同意!
控方質疑D3跑步都不帶上身份證?是恐怕警方認出他的身份!更指即使不帶錢包也可以單單帶身份證?D3回應單帶身份證會更容易遺失!
控方質疑返宿舍,入門需要拍卡,但D3稱是要拍卡,但一般他都會追門尾。
控方質疑辯方提供ig 賬戶的3張相片都不能證實他在18/11是不在理大內,即使D3, ig 賬戶用”they”不一定不包括自己,D3表示不同意;
控方再引出幾張在理大校園的其他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控方表示他承認圖中人是他,

🎥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片中出現身穿類似D3穿著的人士扶着一名似似受傷的人士進入AV大樓,控方指出D3在20191111已經作出利便,鼓勵或者同意示威者的行為!
D3表示不同意。

[1642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7/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2/4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6/40]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3/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0作供完畢
(控方盤問用咗超過三個鐘,其中大半個鐘關於被告有冇睇政府新聞公報。)

📌案件管理
維持昨天安排,下星期一預留全日予D11作供,星期二傳召其辯方證人及D12其中一位證人,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按:儘管心理學知識不是司法認知範圍,控方和法庭亦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去質疑辯方證人證供,還望各位社會賢達願意多花時間認識和了解社交恐懼是什麼一回事。有勇氣獨自一人搭小巴,不等於必然有勇氣嗌有落。

按2: 樓上 #1118油麻地 手足下午有嚟旁聽支持🤍
【03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4/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40開庭]
D14身體不適但依然到庭

⏺️D11作供

🔸辯方主問D11

D11已婚,有一子女,任職設計工程公司東主,業務範疇包括商舖寫字樓的設計工程,工作時間不定,星期六、日也不定期工作。

11月12至16日曾到日本旅行(辯方代表呈文件冊中含D11來回機票),18日即案發當日是旅行後首日上班。當日約1500時出發,先到屯門vcity視察地盤,之後經尖沙咀送手信給客戶,打算返回荃灣與家人食飯,D11習慣出發前上網視察行程路線(文件冊中也呈交了一些工程文件、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商舖裝修工程保險,作為證物)。離開荃灣已是約1800,再到尖沙咀好時中心取油漆樣本,離開麼地道停車場約是1930,到好時中心發現商場已關門。之後到停車場取車,趕回家與家人及鄰居食飯。飯局是旅行前約的,地點在一位鄰居家中。

D11以慣常回家路線,由麼地道轉出麼地里,見最左線有警察封路,D11致電太太請他們不要等他,路面非常擠塞,
當車在紅磡殯儀館附近,突然有一名女士走近車窗對他說請他載一些人落橋,當時想法是「只是一個舉手之勞啫!」
覺得是舉手之勞的原因是,他也曾深夜在街頭接載不認識的路人(文件冊中4號截圖了D11在ig上分享此事件)去乘車,這類的事情都幾經常發生,特別在2018年,因為那年D11經常需要在夜間工作。另外他也曾在元朗公路行車線上接走因壞車而需在公路上行走的一位女士。因着這些經歷,所以感覺當日那位女士的求助都好平常。

隨後,陸續有路人從路上行過來,有一個阿叔趨前打開車門,隨即三人上了車,有一電單車由左前方橫駛過,D11當場被驚嚇到,D11問上了車的人發生甚麼事,但聽不到因為三人同一時間回應,叠了聲。

20至30秒後,便見到有警員在截停車輛,他的車輛也被截停。路面左右兩方一排排地站着不少人,其中也包括曾上他車的三位乘客及本案D12;有警員問他為什麼要接人?他便回應是路過,但警員不相信,D11又再回答他是路過的。

🎥代表播出片段,讓D11在截圖上圈起曾兩次向D11問話的調查警員。
亦圈起回應「路過」的自己。

[1100早休]
[1126開庭]

🔸辯方續主問
D11不知道上了車的人是有機會被警方拘捕的。

D11法律代表主問完畢,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D11

主控着D11看審訊文件冊19A證物警員截停車輛調查影片的謄本,然後不斷質疑D11除了講兩次「路過」之外,亦有講過其他嘢,是否曾回應過警員問他在那裏接/ 攝人?D11回應他對於與警員互動的細節沒有印象。

主控引有警員證人稱D12曾到D11車輛上取回屬於自己的白色風褸,指出D12其實是有乘坐他的車,也表示D11知道D12曾返回D11的車輛取回物品,D11不同意,並補充在調查期間,曾有警員指揮被截查人士要轉身背向他們。

主控又開始不斷質疑D11為什麼會不聯想到公路上的人與理工大學有關?路段兩旁都是理大建築物?D11回應只是一邊是理大,他沒有聯想到。

D11回應主控問題,他知理大裡有暴動,但沒有想過警方會採取甚麼行動。主控問D11有沒有預期警方會採取行動,警方會不會作拘捕?D11回應他沒有想過警方會否採取行動或行動內容是甚麼。

主控問D11在車內他曾與三人有對話,因叠聲所以聽不清楚;又問為甚麼不問隔離那位乘客,D11回應因要留意路面情況,剛才提出曾有電單車在面前橫向駛過所以要特別小心。

D11沒有問三人是否認識剛才那位女士,亦不知道三人想去哪裏,只預計落橋後到加士居道停一停讓他們下車。

法官問D11公司地址、員工人數,是兼職還是長工?D11回應當時公司在九龍灣而聘請的員工都是兼職員工。好時中心商場地盤在三樓,但門牌號碼就不肯定。

主控質疑為什麼油漆樣本不是直接送去九龍灣的公司,而是送去不是D11負責是地盤,D11表示一般不會單單送一個樣本而是跟其他傢俬一起運送到某地方,D11去取便可,是節省成本的做法。

🎥主控播放D11所架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1301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435開庭]

⏺️D11繼續作供

🔹控方續盤問

主控質疑當日是平日夜晚,非繁忙時間,有這樣嚴重的擠塞,有否覺得不尋常?D11同意當晚擠塞確實是嚴重。主控問從停車場回家那段路,有沒有上網檢查交通情況?D11回答習慣是每日出車上網檢查行程、路線安排等,不是每次開車都上網檢查交通情況。

🎥主控繼續播放D11所駕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輛在紅磡繞道向前行駛,有沒有留意前車U turn落橋走?D11回答沒有留意。再問為什麼要將車駛入影綫?D11回答因為當時前面的車行得好慢,心急回家吃飯,因已快遲到。主控質疑已經打電話回家通知,為何仍要踩影線?D11回覆,依然有些心急。切線後十多分鐘內做過什麼?回應因塞車了許久,對其中細節已沒有印象,沒有用電話聯絡其他人、沒有用WhatsApp ,兩部電話中只有一部有裝這個應用程式。

主控引導問D11不想看新聞是因為社會事件令他困難,辯方大律師立即更正是煩厭而非困擾,因全部新聞都是關於社會事件,電視長時間影着警察,影着記者。主控逐問有否看到理大附近有警方行動的新聞?D11指沒有。

主控再問那位女士有沒有向確認D11可以接人走?D11回答沒有確認,女士只是表達了一句說話「可幫手載啲人落橋?」就離開了

法官問若當時女士沒有立即離開,會否向其確認?D11答都會㗎。

主控續指D11曾在何文田路牌下方經過,期間D12曾上你車,D11不同意。主控又指出由三人上車至被警員截停是有一分鐘不是如D11所言只是20-30秒,D11不同意。

問及前面車輛被警員截停時有甚麼想法,D11回應有驚慌。至於當時有否問車上乘客警察截停車輛是否與他們有關?D11表示沒有問

主控指證物中兩部手提電話都已被警方收取,D11亦沒有提供密碼,如何取WhatsApp 對話截圖?D11指可去iCloud 取回WhatsApp 記錄再截圖。D11表示WhatsApp內沒有與同事WhatsApp及與工作有關的對話。

D11當時不知道他前車的車主是D13。

被問及橫駛過的電單車當時有沒有乘客,D11答沒有留意。

D11不同意主控稱當時有接走過D12、車上的人都來自理大、知道警方會拘捕由理大出來的人。

[1538休庭]
[1555開庭]

🔸辯方覆問D11

當主控引謄本,截車時有警員問D11「你喺邊度接/攝」時,是如何回應的?D11再看片段後確定地回答第二次講「我真係路過」。

法官問有否見到路面有雜物?D11回覆,起初不覺得,是到葵涌路牌下才見到雜物。
法官又問當聽不清楚乘車人的答覆時,有沒有想過再追問下去?D11指因前後都問過兩次,所以沒有。
法官再問知不知道D12就是站在D11隔兩個位的那位女子,而再隔籬就是兩父子?D11答當時沒留意,一字排開都是根據警員的指示。

📌案件管理
明日傳召1位D11辯方證人及1位D12辯方證人,明天只是早上開庭一節。

[160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5/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0/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5/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6/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傳召D12第二位辯方證人 - D12 妹妹梁小姐

🔸辯方主問

背景:證人是D12妹妹,曾就讀理大 Fashion ,2019 年做採購,表妹為D19(早前已認罪判入教導所)。證人和D12及D19關係密切。呈上證人、D12和D19的合照和理大畢業典禮相片。

證人在2019年11月17號星期日放假,全日在家。2019住大圍,和D12同住,當日下午有父母同在家, 聽到母親和D19媽媽講電話並顯得擔心,得悉表妹即D19於理大,不知道原因,並遺失了電話和銀包失去聯絡。證人有想過需不需要去找表妹。當時姐姐即D12正在行山不在家,約下午四時多回到家中,姐姐知悉後表示前往理工大學找尋表妹,姐姐用電話和朋友訊息通訊,指有朋友能夠與他一起去,於是姐姐決定出發前往理大。

證人指姐姐行山沒講明幾點鐘回家,亦沒有叫她盡快回家,無與姐姐一同前往理大因為他有朋友同行,自己則留在家陪家人,家人亦很擔心。證人11月17號知理大有阻塞情況和停課事宜。

證人認識姐姐D12早前指能陪同她前往理大的朋友(下稱朋友A),是姐姐的中學同學,有時會在證人家食飯。當時不知表妹實際位置。證人、姐姐和家人討論約30分鐘,姐姐便離開屋企。證人指姐姐乘東鐵前往理大,約六七點姐姐經Telegram message證人,使用Telegram 因為當時興,有些sticker whatsapp沒有。

姐姐告訴證人在理大兜了幾圈仍找不到表妹,想離開理大卻不能,指理大情況與她剛進去時不同,有些混亂,試圖找出口但未成功。

證人指現時telegram 訊息已經沒有了,因為姐姐電話設定為一段時間沒有登入便會刪除帳戶,而姐姐的電話被警察檢取,帳戶亦沒有訊息紀錄。證人指姐姐說出不到來,情況混亂,想找安全地方暫避,於是選擇在V座,認為還看到教職員會較安全。姐姐也是讀理大 的。觀看片段P14,地點V座裏面,可見D12, 片中見有4人,包括朋友A,證人認得畫面中姐姐及其白外套。

當日傍晚姐姐前往V座。證人夜晚看社交媒體,包括Facebook和Instagram 。證人主動去看feed,亦有foward相關資訊給姐姐,但沒有看政府資訊。證人指forward給姐姐之訊息不能fact check,因她自己也不知理大入面情況。證人指記得Facebook有資訊提及傳聞17號警察會入理工,並可能有不理想情況出現,證人有forward給姐姐,姐姐也感到害怕,因此在V座暫避。證人指姐姐17號整晚也無法離開。

18號早上約五六點,姐姐請證人代向其老闆請假,以家中房間姐姐的工作電話whatspp 老闆Joyce。文件夾見boss電話,有訊息來往紀錄。

證人指18號下午四五點之前有和姐姐斷斷續續交流,之後便失去聯絡,無覆message,電話亦唔通,證人因而感到擔心。那時證人在工作,只能message媽媽。證人有留意新聞,主要來源是Facebook。

證人放工回家後,夜晚十一點幾在電視上看見姐姐被捕的畫面,片段為有線新聞live,於是前往有線Facebook截下畫面並確認為姐姐,因為穿着白色衫和認得樣子。其後證人和父母感到擔心,該晚上去了紅磡警局找尋姐姐但不成功,於是回家等消息。至18號姐姐聯絡母親告知被捕。姐姐19號晚上有致電媽媽說可以保釋,於是證人和父母前往葵涌警局,並看見姨媽姨丈和朋友A。姨媽和姨丈因為想看看當天晚上能不能替表妹D19保釋,但結果要再等一日後才成功。證人當時有問及朋友A詳情,但朋友A並沒有多說。

證人稱姐姐品性斯文,守時,不會隨便不上班。一家人平時看見政治新聞有討論,不支持暴力,並指姐姐出發時沒有攜帶一般示威者相關裝備,家中亦沒有該些物品。證人知道姐姐自2017至2018年右手有紋身,身上亦有其他紋身。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8號晚上以手機截圖有線新聞Facebook,畫面應該是直向的,為何呈堂的截圖是橫向的?證人指因為呈堂圖片是截圖後經放大及剪輯的,令它更為清晰,手機截圖的原圖已沒有保留。
證人稱她與家人一起見到D12被捕的電視畫面,所以她毋須再向家人展示D12被捕的截圖,她刻意做截圖是想看清楚新聞片段的拍攝位置。

證人稱D12被捕後沒有通知姨姨因當時擔心D12的處境多於表妹;主控問既然兩個家庭關係密切,有沒有開家族群組?證人表示沒有,只知道是母親三姊妹有WhatsApp 群組。
主控重複地質疑為什麼表妹與證人之間沒有用WhatsApp 聯絡?證人回應她與表妹並沒有直接聯繫,得知她的狀況都是母親從姨姨聯絡所得知。

主控問證人截圖是否用不同的手機做的,證人同意截圖是另一部舊手機做的,該部機已更換。

主控問為什麼沒有跟朋友A聯絡過?證人表示當聯絡不到D12後有嘗試聯絡朋友A但不果。

主控質疑證人記得一啲又唔記得一啲,其實提出入理大找尋表妹,只是想為D12虛構一個要入理大的原因,證人不同意,亦表示她不認為在11月17號理大是個危險的地方。

法官就當時D12決定入理大的過程細節查問證人,為什麼沒有同D19哥哥一齊入去理大?證人指因為D19哥哥當時在外地讀書。
問證人有沒有嘗試聯絡表妹的朋友先
再入理大?證人表示她沒有直接與姨姨姨丈聯繫,表妹的情況是從母親那裏得知。

主控續問怎樣知道D12入理大是乘東鐵?證人稱她出門前有講到她會乘東鐵。

主控質疑證人有沒有從telegram得知關於理大的即時資訊,證人回應她主要用telegram 來與朋友聯絡。

主控又質疑理大校園截圖裡D12的面貌不是很焦急,證人都表示她看不見她是很焦急。

請假的工作電話是D12的公司提供,請假的電話截圖是D12做的。

主控播放有線新聞報道理大片段,問證人畫面上的是不是陳姓表妹?證人稱畫面模糊,她無法認出表妹。
主控再播放一段解像度低的畫面,又多次着證人承認「D12與表妹有出現在差不多場景中」,但證人多次表示因畫面模糊,實在不能肯定。

主控又質疑為何在葵涌警署見到姨姨和姨丈不覺得疑惑?證人表示他們都知道表妹已被捕及被送到葵涌警署,所以見到面不會覺得出奇。

🔸辯方覆問
對於主控質疑她有啲記得有啲唔記得,辯方代表問證人如果現請她對於三年幾前發生的事情詳細描述,她可以嗎?
證人表示三年幾,真是太久了,好多都不能具體清楚地描述出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130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D16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作供

🔸辯方主問
現時23歲,居鑽石山。2019年20歲,當時居住葵涌區,於專業進修學院讀中醫副學士課程,2019年11月18號案發當日不用上學,當時有兼職Food Panda。

當日九時許在紅磡繞道新橋一帶出現於
一輛被警員截停的車上,因為當日約了男子張先生見工,該職位是於WhatsApp 「炒散群組」找到的。
D16暑假前曾任職千色店倉務員,收入較佳,但九月開學因時間不配合就離職。而送外賣收入低,所以想多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工作。
「抄散群組」是17至18年間有中學同學傳給他,之前他也試過用來找工作。在家中登入該連結,見到一份安全督導員的工作,對此有興趣。因考牌前日薪$450,考牌後有$600。以連結提供的電話電話聯絡張先生了解工作內容後,向張申報自己的資料,張回應會聯絡他。

11月17號約1300張先生聯絡他,並約他11月18號晚上八點在九龍城侯王道一間日本餐廳見工。張先生當時有問讀中醫的D16為何要做工程工作,D16回應他想賺錢幫補家計,張先生於是與D16談起投資技巧,收線時約1530時,D16隨即離家去葵芳廣場買零食。約1600到葵涌運動場的籃球場打波,之後買煎釀三寶才回家,約1700時之後回家打機沒有再外出了。

11月18號晚外出赴約,離家時間約1915時左右,當時身穿黃色T恤,背斜孭袋,乘的士到九龍城。見工後,張先生決定聘請他,但由於D16未有平安卡,所以先請他負責一些文書工作,暫時只需在家工作,時薪$60。

張先生之後提出他需要到瓊林街一個地盤辦事,欲帶同D16一同前去,D16答允便上了D13陳先生的車輛,同行有本案另一名被告。張先生與車上乘客有對話,有關IT、投資的內容,並提議D16及同車出資投資,D16覺得奇怪,並回應他沒有錢可投資。

車輛之後經過紅磡繞道,在距離分叉位約50米,交通十分阻塞,有人逆線行車、有電單車、更有2男1女上了陳先生的車輛。當時附近有嘈吵聲、電單車引擎聲、爆炸聲。不久有一女孩打開後車門,稱她與車失散了,又聽到槍聲好驚,希望他們可載她離開。另外有兩名男子也開了他們的車門向們求救;張與陳似持不同意見,陳不想載他們,但張說不要緊,載他們去明愛醫院便可以繼續上路去地盤。不久副駕位的兩名男子將自己的東西丟出車窗外。
車行駛至何文田附近便被截停。

D16被警員拉出車外,着他趴在地下臉向路面,手部也貼在地上,同時感覺有其他人也被拉下車及壓在他身上,有8至10分鐘之久。站起來後,手仍感痛楚。

辯方代表播出截圖,顯示D16足部趴在地上,另一些片段就影到他的左右手掌均有紅腫甩皮和受傷,片中亦有警員搜查證件、搜袋等。

其後D16被戴上膠手銬,直至翌日被帶到葵涌警署。期間D16曾到瑪嘉烈醫院見醫生,因發現手上有水泡,手腕有瘀傷。醫生問他如何受傷,D16認為是警員拘捕他時直接或間接使他受傷,而警員當時亦都在場,他不想直指警員的不是,所以沒有答醫生的問題。醫生着護士給他簡單治療後,等了若干時間便離開。

辯方代表問有沒有參與理大暴動?D16表示沒有。

⏺️案件管理
D17選擇不作供;D18選擇作供。

法官提醒可能星期一只是上午開庭,順利的話,便可以約結案陳詞的日子,需準備書面陳詞。

早前已認罪的D9因祖母不幸身故,欲向法庭申請3月28號保釋一天,參與治喪,法官着律師必須呈上足夠文件,雖然齊文件都不一定會批,但不齊就一定不會批。

星期一早上法官會檢視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7/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7/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早上和下午盤問內容從缺

⏺️D18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2018年大學畢業,被告從小喜愛跳舞,獲北京舞蹈學院十等級和教師証書5級資格,2016開始於非牟利組織,小學和幼稚園授教。

文件冊見中學推薦書,被告為體操校隊,有朗誦獲獎和義工證書,曾任風紀和啦啦隊。被告曾於某知名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6年至2022年有在非牟利合唱團任兼職導師。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有教中國舞。

案發時被告和父母,哥哥同住在何文田,有教跳舞,但現時因為疫情,於2020年尋找全職文職工作至今。被告的背景或證書學歷方面均與理工大學沒有關聯。

——————

案發時期被告仼多間機構的兼職跳舞導師。被告於17號當日下午得悉政府當日發出有關翌日停課的公告,記得因為11月18號需要於一小學代課教中國舞校隊。被告11月17日當日全日留在屋企,由於18號不需要工作,所以全日在家通宵煲劇-衝上雲霄2,至18號天光才睡,1118下午2-3點起床食啲嘢後搵凌(音)姓朋友做瑜伽,彼此相識於大學,是被告的組女,相識後有一直保持聯絡。

1118當日被告前往凌姓朋友位於黃埔花園的家中做瑜伽,此並不是首次,平時都有上去做。當日約下午六時到達朋友家中,被告選擇步行方式前往,路程約30分鐘,並指出她平時相約路程也會行,如行去旺角佐敦油麻地,為習慣,當做運動。

被告在朋友家中廳跟着YouTube片段做瑜伽至七點,記得時間是因為朋友1900要放狗。朋友預備放狗在袋中時,被告剛巧如廁後出來踢到狗玩具,狗狗從袋中跌了出來並發生意外,朋友指要去看獸醫但相熟的診所已關門。

被告幫忙搜尋有沒有二十四小時診所。被告有養貓,文件冊上見被告人和貓的合照。被告不熟悉黃埔的診所,當時醒起曾瑞娜(音)(下稱娜娜)和xxx(聽唔到)。 被告和娜娜在船河認識,彼此有就寵物談天和分享照片。當時被告Snapchat 娜娜問附近有冇相熟獸醫。被告知道娜娜和xxx有養狗所以問。

被告有告知娜娜狗隻受傷,娜娜說會幫被告搵獸醫。被告及後跟進朋友狗隻情況,朋友家人說不是大件事,先睇情況,因此陪了狗隻一會兒,朋友爸爸替狗隻按摩,朋友爸爸之前也養過四五隻狗。狗狗之後行得番,因此便決定不看獸醫。

之後被告聯絡娜娜說不用再找獸醫,然後他們傾多兩句,娜娜知道被告要由黃埔回家,當時娜娜在紅磡一品雞煲吃飯,提議車被告回家。被告當時通宵煲劇和做完瑜伽後也感到疲累,所以也決定跟娜娜車。彼此相約在黃埔花園麥當勞等,一品雞煲前往麥當勞車程約3至4分鐘。被告於2015離開朋友家中,步行約3-4分鐘到達麥當勞並等了一會兒,車便到。

黎敬暐(音),即車上司機,和娜娜是夫妻,被告之前有見過黎先生。被告指車上當時有另一名女士,當時不認識她,上車時娜娜有向被告介紹她,即本案D17卓小姐。當時車上除了D17和黎氏夫婦並沒有其他人。

當時娜娜坐副駕位置,黎先生則是司機。D17卓小姐坐在後座左邊位置,被告因為上車一直和娜娜傾偈,身體向前傾,所以坐在較為中間的位置方便談天。娜娜告訴被告,D17卓小姐和他們一起吃晚飯並車她回家,被告當時知D17住香港島,估計因為D17年紀小所以車她回家。

黃埔和何文田相近,被告指車她回何文田才車D17返屋企。被告沒有車牌。被告指行車路線為由麥當勞出發往紅鸞道上公主道連接路。被告指車輛上了紅磡繞道是因為在紅鸞道之後上咗橋所以便經紅磡繞道。

被告指上了橋後和在紅磡繞道有塞車情況,行吓停吓,期間娜娜和黎先生談天, 被告則睡着了,瞓吓醒吓的狀態。期間D17 卓小姐叫被告俾佢落車,當時係紅磡繞道對出範圍,被告無細心望出面。

D17卓小姐落車後,被告問為什麼咁危險落車,得悉原來卓小姐沒有鎖匙和銀包,需要落車觀察交通情況告訴父母,因為父母在等她門口。D17卓小姐拍醒被告嗰下,被告冇為意車是行駛中或是已停下來,被告冇好留意路面情況, 認為D17危險是因為當時沒有行人路,在車路下車很危險。被告問完之後便繼續瞓,期間不能說車是行駛中或停下。

被告第二次醒來是因為感受到有人坐在她右手邊,當時被告仍坐在較中間位置,她當時以為是卓小姐落車後上返車,至於如何上車就不知道,她睡覺時感到有人坐下來並整到她所以她知道,當時以為是卓小姐D17。

之後被告聽見娜娜問黎先生「妹妹幾時上返嚟」,她才醒覺原來上車的人不是D17 卓小姐。事後知道上車的人是D19。

被告在作供時稱呼D17作妹妹,是因為認為她細個和貌似中學生,其後被捕警察查問時便得知中學生身份。

明天早上10時繼續,主問預計還需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