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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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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2/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法庭今早先處理兩單雜案判刑,本案預計約1000才開庭。

1011開庭

被告確認不作供,只傳召女友作為辯方證人。

傳召DW1 梁小姐

🔸辯方主問

DW1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她於2015年9月認識被告,二人為中三同班同學,同年11月10日起正式成為情侶。她中學畢業後修讀文憑課程,期間在葵興某超市任兼職,周末會返工。

她於2019年11月10日當晚約7時得悉被告被捕。她在11月4日已向他提及打算在拍拖紀念日共晉晚餐,二人透過WhatsApp傾;她事後有翻閱紀錄所以記得討論的日子。她們傾好當晚打邊爐,但再過幾日後才約實10日晚上8時見。

當日DW1需要返工,計劃好晚上7點收工後搭車去荃灣,因為早前已約好到大鴻輝中心食台式火鍋。由於她家住大窩口而返工地點是葵興--二人慣常都會去荃灣、葵芳等地方拍拖--所以紀念日就相約在荃灣打邊爐。

DW1當晚收工後知道被告被捕的消息,所以最終沒有去荃灣,亦不清楚

📌DW1與被告約打邊爐的WhatsApp紀錄(共5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3(1)-(5)

📌相冊 (睇本案證物相)
🔗背囊:DW1確認被告高中時返學已用此背囊
🔗口罩:DW1中學時已不時會扁桃腺發炎、發燒,被告會在背囊擺定口罩,以給她作不時之需
🔗DW1沒有見過被告有相冊裡的頸巾、護目鏡

她知道被告在社運早期有參加過大遊行,但之後沒有再參加。二人只知該段時期經常有遊行,但不清楚案發當日荃灣會有集會。

🔹控方盤問

以DW1所知,被告於案發時期不是修讀電工課程,亦沒有在地盤工作。

📌相冊 (再睇證物相)
DW1不知道被告管有證物護目鏡、手套的原因。

🔗圍巾
主控形容圍巾後邀請DW1親自檢示實物。她確認之前未見過被告戴類似物品。她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有什麼活動,只是估計他會去買禮物給她。她不知道為何被告當天背囊內會有相冊內的物品。主控問及當天氣溫,無論如何都不需要攜帶這種圍巾出街?DW1唔清楚被告返學是否有需要用到圍巾,但估計是他冇執袋所以當天有帶。

🔗獨立未開封口罩
2019年她仍有出現扁桃腺發炎情況,所以相信案發當日被告攜帶口罩是為她而準備。

🔗雨傘
她唔知他當天帶雨傘的原因,自己就沒有見過相冊裡的那一把。

🔗長者八達通
她在案發前十多天左右聽他提過要為婆婆買八達通。她不知道為何當天他仍然管有長者八達通。

DW1承認,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5-6時被告做什麼。主控追問,她是否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相冊中有沒有見到任何物品會令她相信是被告買來送給她的禮物?

🔸辯方覆問

DW1接受控方盤問時提到約好8點食飯,而被告提早去買禮物⋯⋯她估計他去買禮物,而事後被告亦有告訴她自己真的去買禮物。

關於相冊內各件證物的用途,實際上她不清楚該些物品有何用途。

-DW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雖然本案案情相對簡單,法庭仍希望控辯雙方會有書面結案陳詞。控方需於明年1月3日前呈交陳詞,辯方則要在1月30日前呈交。#李志豪裁判官 表示 已有一大堆相關案例box files,亦可以上網睇,陳詞不需再附上案例。

📌控方應法庭要求釐清本案檢控基礎:被告有份參與本案指涉非法集結,但若證供不足以支持,亦可推論他憑藉身處現場去支持、鼓勵他人。

110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2/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承認事實P46、P47
-偵緝警員14008從6段呈堂影片截圖,對比3名被告相片作身分辨認
-D1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傳召PW2 警員16692 許仲恆(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2320時PW2在旺角警署內等待進一步指示,2329在警司帶領下從側門出發,到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進行拘捕;好短時間他就到達上址,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示威者,示威者見到警方就沿西洋菜南街往旺角方向逃走。

示威者逃走期間,PW2見到其中一人外型特徵與較早前警方描述的一名示威者吻合:黑衫、黑褲、綠背囊、瘦身材。由於根據早前描述該名示威者曾用雷射光攻擊警署及警員,所以PW2上前連同19442合力制服該人(不爭議為D1)。當時D1正往西洋菜南街逃走。制服地點為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PW2與19442把D1制服在地上,D1有移動身體掙扎。

PW2在D1的右前褲袋搜出一枝黑色雷射筆,又從其背囊搜出透明魚絲,兩件物品都有檢取。2331時PW2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1,之後帶回旺角警署。

由於現場十分混亂(當時警方前方50-100米有大量示威者,亦有30-40名衣著相近的記者)PW2想給予D1合理時間解釋發生什麼事,所以未有即時警誡。

約2335他們回到警署。由於當晚拘捕了大量示威者,所以安排連同D1在內的被捕人士去一間大型briefing room,由大量警員看守,PW2則親自看守D1。等到翌日約0040見值日官,當時PW2在場,D1沒有向值日官提出要求或投訴。之後PW2帶D1去搜身房,0046-0049在19442見證下進行搜身。

搜完身PW2與同事帶D1去會見室,之後PW2與D1獨處,進行調查。0105他向D1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完通知書後有向D1提供副本,之後才簽署。通知書上PW2與D1二人的簽名中間有一劃--該位置是預留給翻譯或法律代表或其他保障被捕人權益的陪同人士,由於D1是講本地話的成年人,亦冇講過需要律師,所以通知書上該位置沒有簽名。

D1的會面紀錄是書寫,沒有錄影;寫到去「警誡」部分PW2才向D1作出警誡。警誡下D1答:「雷射筆同魚絲係用嚟圍警署時用嘅,下次唔敢嘞,俾次機會。」會面紀錄中的兩段聲明(內容準確、沒有需要修改)由D1親手寫。

0236-0241警長6789(當時職級為警員)為D1拍攝4張照片,當時PW2在場協助拍攝。

相冊P19
相4為D1正面相,PW2在案發現場見到D1的衣著打扮與相中相近。

完成所有程序後,PW2於0307將D1交給報案室同事。由制服一刻起直至交去報案室,他沒有向D1打嚇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對D1打嚇𠱁。

🔗D1盤問

PW2當晚防暴裝當值。D1被制服時掙扎是指他郁動身體,並曾用腳向後踢;於是PW2用腳壓住D1的腳。

播放P35
PW2確認畫面見到D1正被防暴警制服。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1被制服期間從來沒有掙扎。

警署briefing room在底層,當時房內有其他警員,包括便衣警;他們在房內等見值日官時,PW2一直在D1身旁。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一名著恤衫、深色牛仔褲、約30-40歲的男便衣警接觸D1,對D1破口大罵,指責D1用雷射光照射其身體,並用雷射筆近距離照射D1雙眼,又掌摑D1臉部和用警棍打D1背部及左大脾。PW2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曾對D1說「人哋叫你去就去,又跑得唔夠人快,以後唔好參加呢啲活動嘞。」

直至錄取會面紀錄之前,PW2與D1已共處逾一小時,但見唔到D1有傷勢;帶回警署之前也見不到他有任何傷勢。

錄警誡口供前PW2有和D1交談過,能有效溝通,認為D1是正常人,唔似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他承認有問過D1是否「白卡」持有人,但當時D1答冇。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D1其實答係,PW2叫佢拎出嚟,而D1話嗰日冇帶。之後繼續錄取會面紀錄。

PW2解釋自己問D1有冇白卡的原因:他遇過好多被捕人都有精神問題,想保障權益要告知權利,所以先要澄清。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如此向D1提問是因為他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他有問過D1是否需要聯絡家人;由於D1是正常成年人而且答唔需要,所以PW2之後冇通知D1家人。錄口供前他有問過D1需唔需要律師。他清楚警方盤問疑犯指引,知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疑人需要成年人陪同;他否認辯方所指,當時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但沒有為他安排家人或合適成年人陪同。

🔗 D4盤問

就他較早前形容當晚見到現場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按其個人判斷大部分示威者都是如此穿著。

🔗控方覆問

由帶到briefing room到見值日官期間,房內同時有其他同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被捕的示威者、其他警員。

📌第六份承認事實P50
偵緝警員14240沒有檢取D4被捕時穿的褲

傳召PW3 偵緝警員13425
拘捕D3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3便裝當值,2300連同包括偵緝警員14240在內的同僚到旺角道進行掃蕩。2329他身處旺角道、彌敦道,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曾發出警告,收到上級指示沿彌敦道往旺角警署方向掃蕩。

推進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他見到兩名女子:女子本身正沿彌敦道迎面向他的方向行,雙方相距約15米,他留意到兩名女子都著黑衫、戴黑口罩、著黑長褲,其中一個戴鴨舌帽,另一個戴漁夫帽。鴨舌帽女子突然跨過右方欄杆,漁夫帽女子則向左移,於是PW3立即上前截停漁夫帽女子,同時留意到同事去截停鴨舌帽女子。PW3看守住自己截停的漁夫帽女子,14240亦有幫手;隨即就有女警長把鴨舌帽女子帶過來。PW3與同事初步查問兩名女子,之後就按警長指示向二人宣布拘捕。不爭議事實:鴨舌帽女子為本案D3。漁夫帽女子由14240拘捕,之後被帶到警署。

🔗D3盤問

PW3截停及看守漁夫帽女子;14240先處理完鴨舌帽女子(D3),之後過來協助他處理漁夫帽女子,過程相隔不超過20秒。

主問時PW3形容D3當時是「跨」過欄杆,現澄清為「挨住跳過」。他同意D3身高約1.6米,而欄杆及腰,但唔同意D3不可能挨住欄杆然後跳過,亦唔同意辯方所指D3根本冇跳欄。他同意,D3被截停後被帶到始創中心外並被指示踎低,期間她一直合作。

辯方展示一張在彌敦道拍攝的相片,PW3應要求在相中圈出指稱D3跳欄的位置(相片呈堂為P51)

PW3 在2019年10月31日、事發後一個月才就本案錄口供,該份口供內沒有提及D3曾跨過或跳過欄杆;他在2022年12月22日新錄取的補充口供才有寫D3有跨欄。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當時有挨欄杆但冇跳或跨過。

🔗D4盤問

PW3認為,由旺角警署對出的太子港鐵站B2出口行到始創中心截停女子位置需時超過2分鐘,但可以快過3分鐘;他同意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與始創中心相距約200米。

辯方指出,漁夫帽女子(不爭議為本案D4)不是著黑色褲;PW3堅稱,印象中見到係黑色褲。

相片(列為MFI-2)
辯方指D4被捕時穿的長褲是圖中近銀色("silvery");PW3不同意。他肯定自己沒有因為夜色昏暗而影響顏色判斷,因為當時位置近商場有光。

相冊P26
警署拍攝的相片顯示D4當時不是穿黑色褲。PW3現稱他記得係長褲,但顏色可能有不同。

🔗控方覆問

D4著長褲,但照片顯示顏色與PW3的證供有出入;現在他只能講係深色褲。

他的第一份口供冇寫D3跳欄,但新口供有寫;第一份口供他有寫其中一人向左移,但混淆了為另一人。

傳召PW4 偵緝警員14240
拘捕D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便裝當值,2300收到指示去旺角進行掃蕩,同行隊員包括警員13425。2329他透過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就警署外的非法集結發出警告,2330他們就沿旺角道、彌敦道南行線向北(往太子道西方向)掃蕩,西九龍衝鋒隊則沿彌敦道反方向掃蕩。

掃蕩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PW4在人群中看到兩個人(不爭議為D3及D4),D3爬過彌敦道的欄杆,因為當時有車行駛,PW4衝上去拉住D3,成功把她拉回行人路;15-20秒內衝鋒隊女警長55978及其隊員就趕到來提供協助。因有足夠人手,PW4擰轉頭睇13425情況,見到他正在處理D3,於是上前協助。

當D3跨欄時PW4冇留意D4在做什麼,應該只是企喺度。PW4現場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4,D3則由13425拘捕。

PW4 於0050檢取屬於D4的證物,包括漁夫帽、黑口罩、八達通、電話。6789在旺角警署內為D4拍照,當時PW4在場協助。

相冊P33
警署拍攝的相片反映PW4在案發現場見到D4的衣著打扮。

PW4於D4父親在場的情況下為其錄取會面紀錄。

🔗D3盤問

PW4最初見到D3與D4是在彌敦道行人路上行,但唔記得係路中間定靠牆定靠欄杆而行。就他對二人的觀察,「電光火石間好緊急」,PW4只見到D3跳出欄杆就上前制止。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由路中間右移到近欄杆位置但冇爬過;他現在唔記得D3點跳,總之拉她返來時D3身體仍在行人路外那邊。D3一落地PW4就扯住她;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只是挨住欄杆就被截停。

📌第七份承認事實
D4醫療報告呈堂為D4(1)。

📌案件管理
應辯方要求,明天將傳召兩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控方證人。就D1的特別事項,目前他傾向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傳召PW5 女警長55978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特別事項作供概要:

他被截停及拘捕時沒有受傷,其後被帶到旺角警署內地下的大房,由拘捕警員16692(PW2)陪同。大房內好多防暴、便衣警及文員,PW2指示他坐低等見值日官。期間有一名便衣警員前來鬧D1「做咩嚟攪事」,又鬧他「用雷射筆射佢啲同事」。該便衣警年約30-40歲,男,著恤衫、深色牛仔褲。

便衣警鬧完D1之後,在一個身位左右的距離(約1米)用屬於D1的綠光雷射筆照射其眼睛,又大力掌摑其左邊臉,令D1感到痛楚。便衣警又用警棍大力打D1左大脾和背脊幾下,邊打邊話D1「成日嚟攪事」,指責他照射其同事。過程有其他便衣及防暴警在場,PW2亦在場,沒有任何人介入;由於D1 當晚最早被捕,最先入到警署大房,他被打時房內沒有其他被捕人在場。當時他感覺好驚、身體好痛,見完值日官、錄完口供後就申請去睇醫生。醫生指其左邊臉紅腫,背脊、左大脾紅腫及有瘀傷;他有告訴醫生自己被警察打。他的眼睛被照射後沒有不適,最痛都係左大脾、背脊同臉。

PW2與他錄口供之前有問過他有冇揸白卡,他答有,但當晚冇帶喺身。揸白卡證明他輕度智障;他讀小學時得到此醫學診斷。(白卡副本呈堂為辯方證物D1(1)。)他當時有同PW2講冇帶白卡;PW2冇問他要唔要搵屋企人,亦冇問要唔要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他因為「驚得滯」,驚再被警員打,所以向警員承認「雷射筆同魚絲圍警署用嘅,下次唔敢嘞。」

他確認未錄口供前已在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P48上簽署,而會面紀錄PP49第二頁最底兩段聲明為自己所抄寫,亦有簽名。他當時「驚得滯,驚咪順佢[警員]意,佢叫我做乜咪做乜囉。」他確認PW2沒有向他打嚇𠱁;PW2制服他時有用腳壓他的腳,但他並沒有掙扎,被認為踢腳其實只是他因為太驚而手震。

案發時D1年約28、29歲,教育程度至中五(不是主流學校的程度),在壽司店工作,懂得閱讀中文、聽本地話,錄口供前能清楚向PW2交代家庭情況。他明白本案控罪、審訊過程、控方證供,「一半半」能夠向法律團隊給予指示。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警員即使打罵他但都冇叫佢招認,亦不同意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簽名與會面紀錄的招認都是其自由意志所作出;他當時並不清楚自己身為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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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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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裁決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速報

D6 控罪(1)非法集結罪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成立
D2、D3、D4及D5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D2-5
總括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得知Telegram上的訊息而到現場集結,而控方證據難以證實D2-D5於被捕前的行為。儘管有被告身穿黑衣物或口罩,法庭不能單單以其衣着裝備及身處現場這兩點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四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即使D4曾於被捕後大叫「死黑警」,但仍然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2-D5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

D2被制服時現場十分混亂、電光火石,辯方曾批評證人PW2作供與PW1有所不同,如到達時D2是已被制服或曾有反抗,有機會誇大說法。法庭不接立PW2就有關情況的供詞,裁定D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有關D3被控的抗拒警務人員,閉路電視沒有顯示出PW4作供所指D3的反抗行為。辯方亦指出PW4當時沒有出事委任證或展示身份,即使他曾作出反抗,亦不知道當時的便衣人士是警察。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出D3曾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裁定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D6
惟針對D6的情況不同,控方證據足以顯示D6曾參與非法集結,使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之證人,然而控方主問並沒有就D6「劇烈反抗」而仔細盤問,辯方盤問後亦沒有足夠證據指出被告行為、警員行動、何謂激烈反抗或D6曾作出什麼激烈行動抗拒而警員需要使用到警棍等。因此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D6求情】
D6現年20歲,為學生。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件,為被告、被告家人及老師撰寫。#李志豪裁判官 打算押後兩星期以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D2、D5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辯方的申請,原因為兩位當時身處地方及有關行為自招嫌疑。D2口供被法庭拒絕接納;D5身穿黑色長袖、綠色上衣及黑長褲。法庭指看不出D2及D5行為自招嫌疑,批出訟費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法庭為D6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D6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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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6:麥(18)🛑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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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裁決:
法庭早前已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已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律師表示報告指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尤其令母親失望和擔心感後悔。他有機會由副學士升讀大學學位課程,但或因此案而延誤,自己衝動犯事是不對的,願意致歉。

📌判刑
法庭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沒特別求情因素,但沒直接證據指他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對警方有直接衝擊行為,故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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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
______
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1626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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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1/1]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0:09] 開庭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原本有八名證人,但與辯方簽署承認事實後,不需傳召證人,只需播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和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母親會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作供。

承認事實:
為慶祝2022年國慶,深水埗區議員劉佩玉的職員PW1在南昌街休憩處(地點1)掛上國旗,南昌關愛社的職員PW4在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地點2),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地點3),分別掛上區旗;2022年10月1日17:35時PW2發覺地點1的旗桿被屈曲,報警處理,DPC14127檢取了證物,DPC16051在地點1對面的桑拿店索取CCTV,拍攝到被告在17:28屈曲證物P1;在10月2日,PW5警員22046在汝洲街附近採取行動,見到一名衣著與CCTV中可疑人吻合,作出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見到滿街國旗感覺唔舒服。

在10/2 23:45~ 10/3 00:24 PW6 警員18769與被告做錄影會面,被告母親在場,PW6向被告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在錄影會面過程,PW6向被告展示CCTV截圖,被告確認係其本人。
在10/3 22:05,PW6 & PW7 帶被告到地點2 和地點3,並拍攝照片,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稱無需播出錄影會面,會在內庭睇。

裁判官問承認事實中無描述國旗和區旗有無損毀,旗桿如何被損毀,如果無爭議,希望加到承認事實中,指示休庭。

[10:35~11:37] 休庭

控方修改承認事實中三段內容,在地點1有一支旗捍被屈曲,地點2 & 3有旗捍被壓扁,各處的國旗和區旗均無受損。

在裁判官檢視完被損毀的旗桿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療報告。

[11:48]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0歲,就讀電子工程高級文憑課程,與母親同住,父親在2021年過身;2~3歲起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不爭議在警誡下的說話,表示突然有一日環境轉變,周街都係旗桿,感覺被包圍住,心裏面唔舒服,唔舒服係來自旗杆,唔係旗幟嘅象徵意義,唔係侮辱國旗區旗。

[11:54] 控方盤問
主控問點樣唔舒服?被告表示旗幟色鮮艷對他好「刺激」,咁樣做可以減低刺激嘅感覺。點解唔返屋企?在屋企窗口都望到街外,當日係打算去姨媽屋企,事發時係剛出門口。
主控質疑被告扯低咗五支旗桿,相對於現場幾十支係好少量!被告表示係幫助唔大,但會舒服少少,一年前無掛得咁多。
主控呈上錄影會面謄本,質疑當時回答警員扯「佢」落嚟係包括旗幟和旗桿,被稱當時未攪清楚,同意主控指稱:紅色旗幟令被告唔舒服,所以扯低旗桿,紅色旗幟就會降低,就會減少唔舒服;唔同意下半旗,旗幟無損壞,知道損壞係犯法;唔覺得扯咗落嚟,象徵意義上有影響,雖然屈曲咗,仍然掛在旗杆上,無唔尊重,唔同意玷污旗幟,但同意尊重係唔好攪、令到變形。

傳召被告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兩歲患有嚴重自閉症,在2018年曾有類似事情發生,被告路過南昌街,見到多咗兩個「易拉架」遮住條路,覺得好唔舒服,就放低咗個易拉架,物主話佢偷嘢,有警察捉住佢,亦上埋《蘋果日報》;辯方呈上影印副本,法庭接納有件咁嘅事,不依賴相關內容。
案發前幾日,被告向母親話環境變咗,好多旗幟圍住佢,好密嘛嘛,好唔舒服,母親叫佢兜路行,被告想去姨媽在大埔的家中住幾日,母親阻止,話去一日好喇。

控方盤問
被告患有自閉症控制唔到自己,2021年國慶冇咁多旗幟,2022年好多,佢話被旗桿圍住;唔覺得被告會受顏色刺激,但環境改變就會好敏感;2018年事件,當時父親有疏導情緒,但2021年過身後就無,母親亦有抑鬱,無乜理佢(情緒一度激動)。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35] 完庭

2023年4月14日更新:法庭改在2023年5月31日15: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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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41)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 (12)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即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
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

裁決:🛑當中9項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3-6以4個月量刑
控罪7-8以2個半月量刑
控罪9以1個月量刑

3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7個半月。
由於被告在另一案件服刑中,考慮整體總刑期原則後,下令其中6個月另案分期執行。❗️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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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5:40] 開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雙方都無口頭補充。

裁判官簡述案情後,作證供分析,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無定罪紀錄。裁判官突然講不打算給予保釋,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按)

[16:22] 轉到第八庭
裁判官稱因被告情緒不穩,未能進行聆訊,詢問辯方律師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聆訊有無異議,律師無異議,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母親、班主任、老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背景報告;知道案情嚴重,無保釋申請;因被告情緒問題,向法庭申請縮短索取報告的日期,至7~10日,裁判官稱睇唔到有咩理由給予優待,指示律師在下次出庭時,好好穩定被告情緒。

案件押後兩個星期至6月14日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不排除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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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聞判後即時精神崩潰,被告母親本來非常傷心,卻要強忍眼淚勸被告冷靜,旁聽人士無不心酸;裁判官卻瞬間消失❗️責任不在我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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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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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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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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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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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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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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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庭有大量雜案,10:45才到周。

今日無律師代表,官問2次,都話想押後揾律師,問打算怎樣,被告答:我只係飲醉酒踢爛度門,我有錯,我認罪,我唔知點選擇,今日仍想押後揾律師,官話還押,休庭,被告情緒激動,大叫:咪住!咪住!

休庭5分鐘再開庭,做雜案至11:55,已有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步履不穩行至陳詠恩議員辦事處,踢門至門鎖掉地。官判刑毁罪成,賠償房署$500,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又問上一次定罪是何案件,答是縱火,酒醉燒垃圾桶。又問被告精神有無問題,律師答沒有。

官提醒願全數賠償,在下庭前辦妥是減刑因素,准許保釋,押後至2024年4月12日09:30同庭判刑。
完庭後被告痛哭,情緒十數分鐘才平服。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提堂

李(70)

控罪: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辯方代表:#黃立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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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上一庭法官指示,控方呈上本案12張傳票的時序表。再呈上對籌款罪的修定控罪字眼。表示可以答辯。

辯方有申請,辯方曾去信DoJ 作協商,6月28日收到回覆不獲接受,需時向被告解釋;希望再寫信申請,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至8月6日提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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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開庭]

📌上訴方表示現階段有新增證供,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上訴方表樂意接受盤問,但誓章內容亦足夠。

🗣️姚官讀出上訴方陳詞大概內容,如下:
(極細聲…內容或有不足)

- 上訴方指原審無考慮被告自閉證等情況,需然裁決指無忽略此方面,但無進一步解釋
- 無考慮個人情況
- 原審時被告之代表律師未有詳細解釋被告情況
- 被告無機會接受公平審訊
- 意圖方面問題
- 誓章提到被告理解及語言能力只有小學4年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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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官決定押後處理裁決,因要先睇誓章內容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姚官予答辯方兩星期就intent情況補充陳詞及提供相關例(上訴方指為basic intent , 答辯方指為specific intent)。一星期後上訴方可再作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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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希望於庭上作一些口頭陳詞,唯姚官指已睇哂陳詞,反問仲有咩補充。

姚官表示會於2-3個月內作書面裁決,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