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感謝]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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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03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2/9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轉介文件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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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2/9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轉介文件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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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堂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時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堂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時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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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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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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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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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答辯
👤鄒(4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意圖煽動的作為
被告於2023年3月21日至9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
被告被指在案發時期裡在「連登」網上討論區以《掘金掘鷄骨》帳戶發布合共49則訊息,當中內容包括「打倒中國共產黨」、「揭竿起義」、「習近平條扑街冚家剷」、「中南海大爆炸」、制裁律政司人員,家屬亦難幸免、用無人機殺中共官員及國家領導人習近平等。警方調查後於9月18日在街上截停被告作拘捕。警誡下提供手提電話及桌上電腦密碼,但保持緘默。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信及陳詞,被告沒有案底,因家庭問題沉醉網上世界而犯案,被囚禁期間深感後悔及已作反省,已經打算報讀課程增值自己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人6個月內發佈四十多段訊息,屢次宣揚暴力,要求制裁官員及中央政府及領導人,考慮一切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此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答辯
👤鄒(4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意圖煽動的作為
被告於2023年3月21日至9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
被告被指在案發時期裡在「連登」網上討論區以《掘金掘鷄骨》帳戶發布合共49則訊息,當中內容包括「打倒中國共產黨」、「揭竿起義」、「習近平條扑街冚家剷」、「中南海大爆炸」、制裁律政司人員,家屬亦難幸免、用無人機殺中共官員及國家領導人習近平等。警方調查後於9月18日在街上截停被告作拘捕。警誡下提供手提電話及桌上電腦密碼,但保持緘默。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信及陳詞,被告沒有案底,因家庭問題沉醉網上世界而犯案,被囚禁期間深感後悔及已作反省,已經打算報讀課程增值自己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人6個月內發佈四十多段訊息,屢次宣揚暴力,要求制裁官員及中央政府及領導人,考慮一切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此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449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並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訊,以檢驗被告人電話和其社交網站。因罪行涉及港獨成分,危害國家安全,控方以國安法第42條原則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9庭提訊,期間被告人須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保釋權利,12月6日0930同庭再訊
150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449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並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訊,以檢驗被告人電話和其社交網站。因罪行涉及港獨成分,危害國家安全,控方以國安法第42條原則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9庭提訊,期間被告人須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保釋權利,12月6日0930同庭再訊
150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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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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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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