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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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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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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但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限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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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5]
2022.08.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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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吳政亨(42)🛑已還押逾18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吳(29) #不服定罪上訴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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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1/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簡,連,卓(19-24) #審訊前覆核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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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5/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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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45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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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5:00
👤李(62) #覆核聆訊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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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08 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覆核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5/19]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覆核聆訊

李(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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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開庭 (有普通話翻譯員)

談官表示是本席提出裁決覆核。今天提出覆核決定係因為上次中段裁決,判表證不成立及撤銷訟費。

本席留意到本案,當中要考慮到94A傳票,任何人無合理解釋在奏任何樂器,當時本席著眼點係"條件”呢二個字,因此本席就要求控方提出舉證,但無考慮"條件"在哪裡來?所以辯方都要提出舉證。

被告:首先非常多謝法官,在本月22日法官判我無罪,今日希望法官都判我無罪。香港每日都有很多街頭表演,你哋判咗邊個人?如果真係要講我就搬出國際公約對街頭表演係有保護的。

有警員同我講去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我去過申請兩次,第一次係一位女警接待我,呢位女警無法答我,就找來姓岳的男警來,他話因為疫情,所以停止辦理。我今天要求警務處處長來作供,我要和控方對戰。

談官:今日只係覆核聆訊,如果審訊今日就無時間。
本席現在撤銷之前裁定表證不成立和$500訟費。現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被告可考慮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天審訊 。

16:25 今日覆核聆訊完畢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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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6]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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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不服定罪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4:15
👤韋(41) #宣布判決 (#1129九龍灣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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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周,胡(20-21) #裁決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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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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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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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7/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審訊 [1/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未知案發日期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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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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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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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2022年9月29日更新,宣判時間改為2022年10月6日15: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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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5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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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30
👤董(3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06屯門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9月27日被判處9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2年9月14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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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裁決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3/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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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2/1]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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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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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馮志達 (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求情 #判刑 #強迫幼子自慰
【10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4/30]

🕒15: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覆核聆訊 [2/1]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3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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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王(4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29-56)🛑范,岑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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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4/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唐,譽,鄭,*(15-31)🛑四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裁決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4/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前覆核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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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裁決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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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郭(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0825荃灣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6日被判處1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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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梁,梁(23-26) #審前覆核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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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覆核聆訊
👤郭(21) #0825荃灣 (本案D4)
🛑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申請人與D1何(23),D2符(23),D3牛(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申請人被控上述控罪,她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她罪成,並處以她監禁11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2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簡單理由:

法庭在處理是次定罪覆核申請時已重新審視過原有的裁決、答辯方和申請方的陳詞。

首先,法庭並沒有指出PW7是制服D4的警員,法庭是指出PW7有處理過D4,並在稍後時間將D4交予PW8處理。而在考慮PW7的證供時,法庭已可得悉D4在現場時的裝備等。

在進一步考慮本案的環境證據和控方證據後,法庭肯定D4是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D4不會忽然從天而降。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覆核申請。

訟費申請:

控方引用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B條*,作出$8140訟費申請。法庭認為是次定罪覆核與上訴的性質分別不大,上訴本是被告(申請人)的權利,故不會頒下訟費命令。

*條文全文:在裁判官根據該條例第104條應被告人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後,確認將被告人定罪的決定,或確認應申訴而就被告人作出命令的決定,則該裁判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1011金鐘
#覆核聆訊 #定額罰款通知書

曾健成

控罪: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

背景
社民連4名成員去年10月11日到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撤銷限聚令等措施。社民連片段顯示,請願結束後成員曾健成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要求政府接收。在場警員指無人接收,並稱已多次要求曾健成自行清理不果,最終向曾健成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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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早前才收到通知書,今日申請覆核。

2022年10月發出之定額罰款作供稱在2023年2月才收到手中,庭上確認紀錄住址為自己向警方提供,是與前妻同住之前居所,當時2022年兩人已經不同住,沒有信箱鎖匙,也不清楚前妻通常收信後處理方法,承認可能是自己疏忽沒留意,但不同意警方所作之檢控。

📌裁決
定額罰款地址是被告提供,卻不是當時自住住址也沒有途徑收信,是被告人疏忽所致,法庭拒絕覆核申請

被告明白但表示反對票控,問裁判官可以點做?何官指收到十天內要作反對申請,現已超越時刻。

📌判刑
維持罸款,附加罰款及堂費一共$3300,須今日內繳交。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