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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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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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謝(20) / D2:馮(15)
D3:*(14) / D4:曾(24)
D5:黃(20) / D6:劉(29)
D7:游(22) / D8:范(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D6-D8已還押逾3個月;D4已還押逾2個月;D5已還押逾4個月

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D4審訊期間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

🔥速報🔥
D1 :4年7個月
D2:教導所
D3:教導所
D4:4年1個月
D5:3年4個月
D6:3年6個月
D7:3年5個月
D8:3年6個月

————————————
[0936]開庭

D1
D1在今日前已提交所有求情信及書面報告。因得知法官會於1100宣讀判詞,然而D1大律師有案件必須出席,希望法官可批准D2大律師代為聆聽判詞。

法官回應不知道D1大律師是否會有口頭回應,協助法官理解D1的報告(書面報告法官已閱畢)如有,可能會影響D1的權益。

討論間透露D1患有ADHD,法官的著眼點在於AHAD是否與他犯罪動機有關,還是只是單純的成長背景。

D1大律師回應,兩者未必有必然關係,但D1有尋求醫療協助,相比沒有尋求醫療協助的人有較大機會重返社會,作出頁獻。希望法庭能考慮此因素作較輕的判刑。

D2
律師代表已經向D2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
D2報告良好,懲教署認為可以給予機會予D2,D2亦願意接受教導所列判。

D3
律師代表已經向D3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然而大律師提交報告後,D3的取向有所改變(由於D3有匿名令,法官禁止D3大律師詳述)

D3大律師表示D3於19年起歷經高山谷,曾因另一案判入勞教中心(該案發生時間括於本案之後),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D7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 押後至1130判刑 -

[0947]休庭
[1139]開庭

📍控罪背景
以上各人被控(1)暴動罪,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向A5-7],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認罪及定罪背景
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即審訊期間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案件背景及各人行為

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亦有人以橡筋攻擊警察,也有示威者以雷射筆射向警察。

1640時警方在政總暗門衝出拘捕各人,各人基本上都身穿深色衣服,部份人有實際暴力行動。

其中:
D1亦在此處擲物
D2在1648向政總外投擲硬物
D3向政總外花叢投擲硬物
D4在巴士站以橡筋射向警員
D5向警員擲物,手抓磚頭
D6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7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8向警方擲物

📍判刑考慮案例

(1)在同類罪行時,其他案件的指示作用不大。
(2)同意法庭必須作出具阻嚇性的判刑。
(3)對於有良好出身的被告人而言,長時間監禁對他們而言是一種傷害,但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作出合適的判刑。

CACC130/2017
有人投磚、縱火。上訴庭認為五年不算輕判,但合理。

CACC113/2018
判刑3個原則:
(1)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就被告行為考慮
(2)在干犯其他罪行下,暴動罪的嚴重性會提高
(3)暴動人數多寡,是否造成廣泛及大規模的破壞
該案有100至200人在旺角聚集,有20多人警員受傷,但沒有縱火,終判處4年6個月。

引用梁天琦案,判刑時應考慮:
(1)罪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預先計劃
(2)參與罪動罪程度的多少
(3)暴動的程度及武器數量
(4)暴動的時間、地點、數目、範圍、在警方到場驅散後的行為
(5)是否有財物損傷
(6)是否有人受傷
(7)對公眾的危險性
(8)犯案者角色
(9)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以上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不少,參與人數眾多,暴動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約1620時開始計算有30分鐘。示威者皆有佩戴口罩/頭盔,組成遮陣、投擲汽油彈及擲物等。
示威者目的明顯是為了進行違犯行為時隱瞞身份。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領導角色或投擲汽油彈。

📍量刑起點案例

同樣為 #0929金鐘 ,判刑需具阻嚇性。即使沒案底的成人,量刑起點亦應為4年以上。

本席認為,本案成人的被告在沒有刑事紀錄下,本案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有投擲物品的話加刑3個月。

📍刑期扣減決定

引用林家文案的刑期扣減原則,取決認罪答辯時間。

D2、5、8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可獲25%扣減。

D7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20%扣減。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才認罪,雖D4大律師有引用高院案例求情,但本席認為情況不同。D4在認罪前,所有指控他的證供已呈堂,亦花費大量時間處理關於D4的證供。因此本席認為D4只獲10%刑期減扣。

各大律師引用一案例,該案法官因案件延期3年而酌情扣減。然而本席看不到本案控方再故意拖延的情況,也不見有人為因素使本案延至3年後,因為本席不接納審訊延期為刑期酌情扣減的理由。

除了D3在本案後干犯一宗縱火案外,被告各人背景良好,品性優良,各人只是因一念之差而犯案,因此本席認為可酌情扣減刑期。

📍判刑

D1
患有ADHD,治療至13歲。被捕後接受精神料治療,患憂鬱症。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1有實際使用暴力,加刑至4年9個月。本席明白此刑期會使D1及D1家人失望,但憂鬱症並不是減刊理由。
本席體諒D1犯案只是一念之差,更放棄升學提早出社會賺錢養家,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年7個月。
本席宣佈D1刑期為4年7個月。


D2
任課室助理,本案對D2母親打擊沉重。鑑於年紀輕,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案發時15歲,時至今日,D2仍只有18歲。

法庭在考慮年輕被告的判刑時,除嚴重性質的案件下,須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盡量給予更生機會。法庭對於暴動罪亦有入教導所的案例,教導刑期一般為3年,再加上3年監管。

雖然D2在定下審期才認罪,但他有悔意及家人支持。

參考年輕人犯罪判刑原則:
1)不是近期唯一涉及年輕人犯罪的罪行
2)16歲以下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判處監禁會造成張力,導致年輕犯人未能更生。

參考判處教導所的案例:
1)確信案件是可處於監禁,但犯案人年輕,需考慮社會利益是否判監
2)犯事者接受非監禁刑罰符合社會利益,考慮其品性
3)若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顯得寬大處理,即使教導所報告良好,法庭亦可判處監禁。
綜合以上,本席宣佈D2判入教導所。

D3
曾干犯另一案件而判入勞教中心,法律代表呈上D3父親及自身求情信。D3不認罪表示他沒有悔意,但鑑於D3年輕。
本席宣佈D3進入教導所。

D4
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土生土長,12年考入中大計算機科學系,其後在資訊科技界工作。本性和善,孝順家人。對於犯案深感後悔,稱自己受社會氣氛及社交媒體煽動而犯罪。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4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10%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4刑期為4年1個月。

D5
學業成績優秀,浸大畢業,在中大完成碩士學位,將打算成為學者。D5是品性純良的人,受師長及同學愛戴。當時以為自己道德是對的,因而犯下大錯。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5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25%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5刑期為3年4個月。

D6(押後判刑)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5%扣減。因D6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6刑期為3年6個月。
🌟直播員註:法官無讀D6判刑理由,唔知有無加刑,嚴重懷疑可能讀錯刑期。

D7
任測量師。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0%扣減。因D7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7刑期為3年5個月,即41個月。

D8
經營髮型工作室。本性善良,敢於承擔。

量刑起點4年6個月,加刑3個月,有25%扣減。因D8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8刑期為3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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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D6: 劉(29)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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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案件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06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呈堂不用讀出

📎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會面呈堂。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及開案陳詞之通訊機訊息是傳聞證供及警察查問下招認是未經警誡,會以特別事項處理,辯方已經呈交反對招認理由。

📌PW1  警長 6105 程廣業(音)負責截停被告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PTU C連第4小隊。穿防暴制服當值,約1928 在通訊機知道屯門市中心有一百至二百名黑衣人聚集破壞,當時在警車AM7211上有十警員即前往市中心。車到達見到在屯喜路屯隆街交界有一百至二百黑衣男子,下車後見60米外有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磗塊及正在燃燒之汽油彈。PW1確認P2地圖,在上方紀錄停車位置及第一眼見到黑衣人位置(P2a)。證人下車後吩咐隊員取裝備築起防線一字排開,汽油彈扔不中警車或警察,警員全穿防暴衣戴頭盔,證人向人羣以口頭發警告但沒用揚聲器,大意是「警察唔好扔汽油彈及磗」,但人羣沒停止扔物。PW1形容黑衣人普遍穿黑衫,有人戴口罩及冰袖。其後警察慢慢推進,地上有雜物如磚及玻璃碎。推進至屯順街屯隆街時黑衣人𘍭身走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自己加速追截到屯隆街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一男子即被告。要求下在P2記下截停被告位置X。

自己第一眼直望被告時他在黑衣暴徒企第一排面戴藍色外科口罩,一副粗框黑色眼鏡,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打直有字為「香港」橫看「加油」,穿黑色冰袖,孭一個黒色背囊,冇戴帽,當時因閃避其他人扔物只見到被告主體看不到手部動作,由第一眼到截停相差約十秒。之後另一警員19755來協助一齊帶被告到錦華花園A座對出作搜身及查問,P2a地圖劃上圓圈,因原本所在位置空曠及仍有搜捕行動所以才帶到安全地方。

自己一直在旁聽到警員19755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打開背囊取時有一白色衫跌出,警員問有何用,他答逃走時作變換衣著特徵,再問為何在場?他答支援手足。19755亦有問被告住址及職業。19755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反手上手扣後帶上警車,自己沒有跟上警車,確認被告全程也戴藍色口罩,只係在對身份證時曾拉下核對,自己沒有檢取被告物品。確認證物被告相片P3,但相中被告沒穿冰袖,不知道原因。認出證物P4一號相之白色衫為背囊跌出來之白色衫、認不出2號相是否身上物品,3號相為當日所戴口罩。鄭官提問控方似乎PW1未確認被告為黑衣人前排,控方向PW1再查問證人確認截停男子為作供企第一排,因他跑得慢所以能短時間截停。
🔸盤問
-同意當日在記事冊及十月四日回口供已經作所知紀錄。
-由口頭警告到推進估計相差10分鐘
-同意被告在第一排是庭上作供首次講沒有文字紀錄
-辯方讀出PW1記事册(MFI)上英文紀錄形容at 7:40 offload, one Chinese man standing on the road,with black t shirt, wearing glasses, 證人指自己英文差,沒有形容到被告在第一排,同意今日庭上作供才首次講及。
-同意除記事冊及口供2份記錄可補充但沒有作過任何補充。
-確認推進至面對面距5至6米時,開始追截被告
- 10月4日口供提及下警車時黑衣暴徒正逃走,同庭上指百多二百人企路上, PW1解釋是有人跑有人企。
-呈上辯方相冊,證人同意個別相片可對應在P2a地圖早前作供紀錄之位置。
-不同意首次截停位置不正確,不知代表所指搜查當時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在此情況下回答問題
-不清楚有警員在辯方相片冊上美心外作第二次搜身
-截停被告時約19:51,認為錦薈坊外較安全,19755約在19:52查問被告,確認被告雙手反鎻上手扣,同意記事冊寫被告有逃跑
-唔記得當天19755有冇作警誡,只確認自己冇警誡也沒有提示19755作
-不同意被告沒有說支援手足及變換外形特徵
-同意控方相冊P3第二張相被告面上沒有口罩,自己記事冊英文紀錄也沒有寫被告有口罩,自己在場也沒有檢取其黑色手袖,沒有目睹被告上警車前自己有除下手袖
-不清楚證物口罩其實是由DPC 3891在被告背囊內取出
🔹覆問
十月一日工作至很夜筋疲力盡才休息,所以書面口供文字紀錄才在十月四日填寫。
法官澄清 P2a上長方形,雲、交叉及圓圈為警車、暴徒,截停及查問地點。確認首歌次見到被告在暴徒第一行,位置在屯隆街,書面口供沒提是自己遺漏,但印象深刻。

📌PW2 警員 19755 張威業 (音)負責搜杳及拘捕 作供
🔹主問
當日駐PTU C連,負責屯門區聚集驅散,10月1日晚上7:28從通訊機知道市中心有非法集結,於是乘警車am7211前去,車上約有13至14人。1940到達屯喜路接近屯隆街位置停車自己下車,前方50至60米外大批約二三百名黑衣人,因天黑看不到人羣做緊咩,人羣見到警察便向鄉市會路跑,下車排方陣41人共分多排一字設防線,自己排第四排負責突擊追捕,路上佈滿磚頭,之後自己同隊友推進至錦薈坊截停一人,但見PW1 警長6105一個人在附近屯隆街鄉市會路截停一男子,所以自己上前幫手,該男子為被告。2人將被告帶到屯隆街錦薈坊外作搜查。PW2在控方要求下於P2地圖劃下警車,黑衣人、第一眼見PW1及被告所在,帶到錦薈坊之位置(P2a)

查問為何出現,被告答支援手足。跟住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打開背囊見到有白色衫於再問有何用,他答作變身用,形容第一眼見到被告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短袖衫有字可從不同角度見香港或加油,穿長褲(顏色唔記得)、深色鞋,孭背囊。確認查問時沒有警誡,因當時情況沒有安全環境下不方便除裝備取記事冊,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往屯門警署。在對身份證後搜身要求被告除低口罩,他交自己𒓭再放入其背囊內。當時被告在PW1截停時手上戴有一對冰䄂也要求除下放入背囊,自己現場沒有檢取被告物品,但自己一直手持其背囊,回警署後被告物品由另外一位同事檢取並與他交收但忘記警員編號及名字,交收物品有口罩、冰袖,白色衫。確認相冊P3為被告,認得黑色上衣,相中褲不同第一眼所見,認得P4相冊內白衫,手機及口罩為被告物件。
🔸盤問
-分別在即日及10月4日作記事冊及口供紀錄。
-下車時50至60米外黑衣人見警察便跑,見到黑衣人位置非在馬路。
-自己沒有見到對峙情況,也不見有人向警方扔物件
-第一眼見被告時間不肯定,是警長截停被告時
-P2a圓圈是截停位置,辯方相4黃色店舖附近查問, 不同意是相中熱狗店附近及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但聴到被告有回答職業。不同意有警員說「謂,冇嘢噃」「唔理咁多拉咗先」
-不同意美心外有人再次向被告搜身
-查問時被告說支援手足,認知手足是示威者。確認被告有說白色衫變身用,同意沒有警誡他
-確認作供指拿裝備,仲有其他人在追捕不方便取記事冊,可以口頭警誡但沒有做
-不同意被告沒作所指招認
-有在記事冊補錄但沒給被告看
-同意被告穿黑衫、長褲(顏色不記得),深色鞋,孭背囊
-被告自己除下口罩及冰袖,自己放入其背囊,證人指記事冊有寫
,辯方要求 PW2再看記事冊副本後證人指是寫漏咗,同意書面口供也沒寫將除下物件放入背囊。
- P3相冊第二張相被告穿淺色短褲,證人同意同自己作供不同,不知原因,同意P4證物相冊沒有冰袖,不知原因。
-不同意口罩一直在背袋,見到人羣聚集沒有見暴動情況。
🔹沒有覆問

📌PW3 偵輯警長3891 容偉基(音)檢取證物作供
🔹主問
-確認本案處理背袋內檢取之P5及P6為白色衫及口罩
-是PC 19755 交自己,時間不記得,在屯門報案室提取被告時約21:06
-不記得背袋所有物件,記得有八條鎖匙,一部電話及電話卡。
🔸盤問
-晚上8時至9時在屯門警署內為被告錄取口供,內容沒提有招認,自己沒補充。
🔹沒有覆問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及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辯方要求明早才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書面陳詞但今日呈交上訴案例指就算沒有警誡下查問如對被告有懷疑法庭不一定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1516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3日 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辯方今早交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法官指需時查閱押後至10:30 再開庭。

1032 法庭考慮雙方陳述文件及案例後決定拒絕接納控方將被告招認呈堂證供。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希望今日內完成結案,可以簡短形式及口頭方式,控方指只有幾句口頭陳詞,辯方同意下午2:30可預備好。

1037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雙方作結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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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一般事項結案陳詞

🔹控方
簡單書面陳詞及案例已經呈交,本案沒有法律爭議。希望對證供有3點補充:
1)事發突然及混亂,警方到場在設防線一段時間才進行追截。(同意法官指不算即刻採取行動,路上或有途人)
2)2位證人在10月1日工作時間長,在幾日後才補錄書面口供,或因而有缺失。
3)PW1及PW2在事發3年後才上庭作供,因此可能出現庭上口供有不準確。

📍鄭官注意都2點:
1)開案陳詞有提被告被截停時喘氣但庭上在場兩位警察作供均沒提過。
【控方同意法庭此觀察】
2)被告相冊內所穿是一條淺色短褲,同PW2庭上作供指出長褲不吻合。
【控方同意PW2如此作供,而PW1作供則沒有形容被告所穿之褲是長定短】

🔸辯方
-不爭議是否有非法集結,但爭議沒有發生暴動
-爭議截停地點,同意拘捕地點
-指出控方PW1及PW2庭上作供同書面口供有不符,2人口供不可信可靠。證物處理之PW3口供可信
-爭議被告一直沒戴口罩,只帶在身放在袋內,也從沒有穿冰袖(證物也沒有),證人甚至對穿長短褲也不一致,同兩人庭上所述見到參與暴動疑人特徵不符
-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只靠環境證據推論,然而庭上主要證人證供多處缺失不符,根本未能達至豪無合理疑點。

[145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0930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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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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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

簡短理由
本案只依賴PW1 、PW2及PW3警員證供。

分析
被告曾否站在前排位置?
控方依賴PW1口供,但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沒記下,PW1解釋英文差及以point form, 法庭指口供不可靠

人羣曾否投汽油彈?
PW1說見到,但PW2則說沒有見到,法庭未能肯定當刻是否有人投汽油彈

被告口供招認?
PW2承認沒有警誡因環境不安全不方面拎記事冊寫下,法庭認為有合理懐疑可先作口頭警誡之後補寫,其解釋不作警誡理由並不可信,法庭拒絕被告招認口供呈堂。

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暴動?
兩證人均指出多人參與及路面有物品堵路。被告理應從即時新聞知悉十月一日有集結活動。PW1 及PW2對被告衣著有分歧,2人分別說穿長褲及短褲有可能記錯,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有更換褲,兩人同指有穿手袖但警署拍攝照片卻沒有,不排除可能沒有檢取。對於指當時被告戴罩法庭也不排除只帶在身,當日被告雖然身穿黑色上衣在現場出現,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途人。

綜合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0955 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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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前已認罪的D1、D5、D8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辯方今日在庭上亦有作口頭補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其餘被告則希望稍後提交求情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定罪被告須要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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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