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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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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8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8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8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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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說有被告的法援申請未處理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4日14:30作提訊。辯方沒有反對。

A1,2,3和5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4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阮民安(4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欺詐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XX,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 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 「A」將由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 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XX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被告及/或黃XX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
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1和2❗️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10:00作正式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20:00更新)

控罪2將會修訂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盧(21) #1112大老山隧道 (原案A3)

控罪:暴動
被告與A1范(23)和A2杜(23)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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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

在候訊其間,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鄭(25) #1103太古 (原案A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 18 號太古城中心 2 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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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被告將承認控罪1❗️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作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8位被告(17-37) #0701金鐘

A1周(37)/ A3陳(20)/ A4陳(20)
A5戴(17)/ A6戴(17)/ A7袁(31)
A8黃(29)/ A9何(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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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控罪1的被告包括A3,4,8和9。他們的答辯聆訊會在2023年3月23日09:30處理。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1,5,6和7。他們會在2024年3月11日09:30起接受為期25天的審訊。審訊前覆核則會訂在2024年1月5日14:30。

控方說本案審訊涉及A1和7的會面紀錄(共34分鐘),最多30名證人,和共長約28小時的片段(包括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和閉路電視)。

在候訊其間,所有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李,袁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根據本台資訊,此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牽涉9項控罪,唯由於不知道其餘8項控罪的內容及詳情,故不在聲援表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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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說A1李否認所有控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09:30作15天審訊,審訊前覆核則訂為2023年12月19日14:30。

辯方說A2袁將承認控罪9,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09:30作答辯。

控方說本案涉及最多18名證人(正審時會有所減少),不涉警誡供詞。

在候訊其間,所有被告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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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D2 (DCCC801/2021中的D4)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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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2: 5年3個月
D5: 5年

庭上讀出DCCC985/2021及DCCC801/2021的控罪及案情。

法庭同意D2代表就國安法5年最低刑罰的立場, 法庭有酌情權判處任何的懲罰。但只要案情顯示被告已干犯實質控罪, 即使控罪是串謀, 也應判處與實質控罪同樣的懲罰。兩名被告在本案已干犯實質罪行, 他們的演講, 單張及記者會散播的訊息都是實質行為, 罪行的嚴重性應等同第23條的懲罰。法庭已裁定本案整體屬案情嚴重, 早前對其他被告提出的裁決理由現時依然有效。被告等已根據非法協議作出犯罪行為。他們鼓吹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 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 不相信和理非的行為。他們向公眾宣揚如果他們想要民主, 就必須跟隨他們發起武裝革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成功煽動任何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但不排除會有心智不成熟的人被他們煽動, 對社會造成傷害。案發時雖然大型暴動不再出現, 現時仍有很多人不接受香港屬於中國, 不接受回歸後的憲制秩序。被告選擇人流多的位置擺街站, 就是希望接觸更多的人。本案沒有涉及採購或販賣武器, 是因為本案沒有鼓吹即時使用武力。

法庭考慮其他被告的年紀小, 容易受人唆擺, 但D2約19歲開始犯案, 較其他被告年長, 而且是組織的創辦人, 可見無底線流血革命的主張來自D2。D2是社交媒體帳號的管理人, 可向大量的人發放訊息, 他出席記者會回答問題, 是積極達成與其他人的犯罪協議, 犯案情節屬嚴重。D5已超過24歲, 而且曾於外國生活多年, 是成熟的成年人, 法庭不相信他是受人唆擺, 而是認同組織的理念。即使實質的觀眾不多, 但D5嘗試向國外的人宣揚理念, 屬情節嚴重。

如D2在案發時已滿21歲, 法庭會以6年監禁作起點。由於他案發時未滿21歲, 調低6個月至5年半。考慮D5沒有領導角色, 但有提供英語翻譯及派發單張3次之多, 量刑起點為5年半。法庭考慮國安法第23條的規定, 認罪減刑6個月, 兩人就控罪一的刑期為5年。就D2的控罪4, 判處監禁6個月, 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2總刑期為5年3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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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引導鍾沛權講出當年《立場》協助籌備選舉論壇的角色,首要係做直播,其次是與其他傳媒協調,訂立論壇的討論規則。衛生服務界無論壇,訪問了四位候選人,各人有不同政治光譜,有人反對攬炒。

因應控方對文章A1的推論,嘗試探討文章作者的行文的出發點、思路,鍾沛權作為總編輯,對文章的評價是並無支持/推薦何桂藍,只是提出問題質疑她,和拋出問題給讀者思考。

鐘指出《立場》多年無收到政府的訊息,感覺控方不是因為某一編文章而控告《立場》,而是在《蘋果日報》之後,警方收到情報話《立場》會把文章下架,才把文章備份,再找文章控告。

同樣因應控方對文章A2的推論作回應,但因為《立場》在初選後才訪問鄒家成,於是借用《眾新聞》和《端傳媒》對鄒家成的訪問。指出鄒的政治立場與傳統泛民不同,甚至乎對立。

[12:55] 休庭

14:00 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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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2 【専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繼續就文章A2作回應,當日在盤問時,控方曾提出與文章內容無關的間題,問鄒家成只得23歲,97年未出世,問鍾沛權點解他會反共,鍾當時回應可能有好多原因:自由行、反國教、銅鑼灣書店、李旺陽,話唔好考記憶,可以睇民意調查;今日呈上香港民意研究所多年來就香港人對中央政府的滿意度調查資料,由2003年開始,到2008年升至最高26.1分,之後一路下跌,2021年反國教,李旺陽事件,2014年佔中 -8.2分,同年831落閘,2015政改方案,2016魚蛋革命,銅鑼灣書店,人大釋法,立法會議員被DQ,2019上半年 -15.1分,下半年 -39.9分,2020年頭 -43分,國安法生效,下半年 -29.4分,2021年頭 -3.9分,2022年頭 21.1分;兒童房嘅講法,案發期間,社會不穩定,政府係弱勢,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但民調支持唔到控方說法。

回到月A2文章內容,余大狀稱不是評論文章內容,是想探討有什麼字眼會引起煽動?引述多段內容請鍾解釋,其中一組字眼引起法官注意「大中華膠」,問「膠」代表甚麼意義;之後,鍾評價鄒家成如實交代自己信念政治主張,但無具體手段,只係話入立法會否決議案,係實行唔到,內容空泛,反而會引起質疑,如果傳媒訪問等於賣廣告支持某人,呢個係太簡單嘅邏輯,鄒針對傳統民主派,睇唔到文章有實質嘅威脅,有咩風險做到出嚟。

控方指控文章主張違法,不應報導,辯方呈上一篇戴耀廷在信報發表的文章,內容講公民抗命係違法嘅行為,唔係秘密武器,要事先張揚,當時亦可以報導。

文章A3 【専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控方在主問時曾經指出不會只因講「光復香港」四個字就會被拘捕,辯方引述多編新聞報導,指鍾回答主問係有事實根據;其中一編文匯報「據了解」嘅報導,明顯係警方放風,內容直指「唔好以為現場無拉就無事」;第二編2020年7月2日的政府新聞稿,內容指「光復香港」係有將香港分裂出去的含意,叫市民勿以身試法;第三編2020年7月3日明報,報導警方在7月1日拘捕咗10人,9人舉終牌,一名青年被搜出有數十張「光時」文宣,身穿「光時」T 恤被檢取作證物;第四編在2020年7月22日,昨日元朗721一週年,警方用胡椒球槍作驅散,葵青區議員周偉雄他手持「光時」紙牌被捕,第五編2020年11月19日中大畢業禮,有人拉橫額,有人被拘捕煽動分裂國家;⋯還有多編其他報導。

當日主控有問:「如果你可以訪問拉登,會唔會訪問?」。鐘回答:「如果要訪問,就要唔好畀佢操控,聯合國教科文有指引」。辯方呈上有關聯合國教科文的指引,證明鍾的回答係有根據。鍾再講述美國911事件,CNN曾經訪問拉登,被批評為叛國,幫助恐怖分子洗脫,但呢啲情況只係在民間討論,美國有出書講恐怖主義,提供論述,作者會短暫受抨擊,甚至受到死亡威脅,評論可能偏頗,但一段時間之後,可以評論思考。

A3文章講DQ,講香港新語「區官穿身袍戴假髮」,被控方指DQ係依足法例,批評和質疑就係詆毁。鍾當日回應依法唔等於合理,係政治問題,係咪無得議論,無批評空間,呢啲唔係法治rule of law,緬甸軍政府係rule by law。

辯方呈上2015年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在法律開啟年度時的演詞,講到評論文章,只要唔涉及即時風險,都應容許可以討論。另一編由林鄭月娥的選舉主任,三十會召集人李律仁在信報發表的文章《沉默就愧對社會》。

依法DQ係政治審查,剝奪參選權,剝奪選民嘅權利,呢幾年嘅DQ制度,交比選舉主任用經常變動嘅紅線作審查,文章喺引起關注和討論,意見係要表達,但不等於詆毁政府,市民希望討論,係希望改變嘅議題。

8月12日政府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梁晃維已經知道無得選,在2019年選到中西區區議員,理性嘅人都唔會參選,梁23歲,愛香港、有歸屬感、身份認同,佢主張撕破假象,即使被DQ,要令香港人無幻想。鍾唔認為文章構成實際風險,點樣危害國家,梁晃維係年青候選人,佢哋受到好嘅教育,選擇參與政治,作為媒體,好希望記錄佢哋嘅思想,精英嘅心路歷程,介紹政治思想,睇唔到有乜嘢實際風險,相信國家強大,科技發達,唔容易構成實質風險。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作者:陳沛敏
文章提及三件事件,「以下那一件事會引起你憎恨政府?」,控方指對事件嘅事實鋪排唔夠。

第一件快必煽動文字案,余若薇資深大律師引述《立場》的法庭新聞,鍾稱由於係網上媒體,篇幅唔受限制,法庭嘅報導可以盡量仔細交代事件,控方證據資料,辯方抗辯理據,判決理據如實報導,講咗事件在何時何地發生,嗌咗幾多次都已經報導咗。文章指「政權殺快必,嚇香港人,殺一儆百」係作者判斷,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今時今日仲有人可以同意,有呢個懷疑有好多原因,希望消除懷疑,政府要持續解釋。

第二件係12歲女孩被圍捕,與721事件雙提並論,無隱瞞事實,無煽動讀者,各方反應有充分報道,有警方回應,有女孩母親回應,無詆毁無抺黑警方,在被控告之前,無收到投訴話失實,需要更正;12歲女童因為形跡可疑,所以拘捕,被多名防暴警察圍捕,被壓倒在地,被膝頭哥壓住,721白衣人手持棍棒,兩個問題明顯有事實基礎,女孩遭遇與721並列,以總編輯身分覺得類比係有意思,警方標準不一,執法不公,今時今日警方都要解答,係有意義,呼應到香港人,想得到嘅解答。

第三件係巴士司機,《立場》無隱瞞事實,係評論文章,風格五光十色,相比昨日提出嘅文章,叫政府死開,無實質構成風險。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4) 09:00再訊。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表示辯方預計5日覆問,至今問咗三日半,餘下時間應該足夠。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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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作出澄清,因為有新媒體報導此案時有不清晰之處,在上星期討論A1~A3文章時,無意扁低作者或受訪者。

余大狀再稱有大律師向她表示,審訊踏入第51日,仍不知道審訊係針對那17編文章。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
因應控方就A4提出唔係單單嗌口號就會拉,辯方繼續提出反證,呈上一份區域法院判辭摘要,內容指出嗌「光時」就被拘捕。

文章A5【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奶何反抗和思考
標題係作者自己起嘅,表達最主要訊息,如果可以接受,絕大部份都唔會改,作者提出在互相監察之下,要正面思考,呼籲組織非政治護題的民間組織,維持社會聯繫,民間組織存在落去係對社會有利;唔覺得有危害國家安全嘅風險,無收過任何投訴、批評,指責文章有風險。

辯方對以下三編文章作回應
文章A6【倫敦專訪】羅冠聰-個流亡者,帶著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文章A7【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
低谷、幽暗與希冀
文章A8【事訪】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詳情候補

下午14:00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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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9【專訪】流亡美國 誓爭取金融制裁、救生艇
計劃 梁頌恆:盼重返屬於港人的香港
控方對文章嘅指控係:內容稱一國兩制唔work,記者幫梁頌恆自圓其說,無追問你係唔係鬼,睇唔到記者趕時間,梁稱有愧疚感係無事實根據,只係帶風向。
鍾:內容只係講述梁頌恆嘅意見,唔係記者或者《立場》嘅睇法,專訪與評論文章唔同,受訪者無講嘅,唔可以幫佢製造答案,受訪人物嘅內心感情係傳媒報道嘅焦點,唔一定係主張,但係一定會處理嘅事。

文章在2020年12月15日發表,辯方舉例在該日子前後,其他傳媒都有多次報導梁頌恆嘅事,如:明報、信報、星島、有線新聞、香港電台、文匯報、HK01,文匯報引述梁頌恆說話如救生艇、制裁,但無講係非法,依控方說法係唔應該報導;HK01嘅報導有影片,片中出現「光時」旗,同樣係唔應該報導。
鍾:A9文章描述梁頌恆內心有愧疚感,倡議金融制裁,爭取救生艇,同其他傳媒報道嘅內容大同小異,在10號和12號明報和信報呢啲主流媒體已經有報導,《立場》在14號先約到,當時係直播訪問,記者趕住寫完稿出街,但被控方質疑點解要凌晨出街?因為係追落後。文章引述梁頌恆自己說法,唔認同有實質構成危害國家風險,文章已經出咗一段好長時間,警方都睇唔到有實質風險?仲有,其他媒體嘅文章都未下架。控方執着記者嘅鋪排,呢個係普遍嘅做法,舉例《立場》記者訪問建制派嘅謝偉荃,記者基於謝偉荃嘅說法,幫佢整理焦點,向佢提問方便回答,政治人物係唔會畀記者擺佈或安排,唔係控方咁講,幫佢塑造形象。

文章A10【博客文章】 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不留白 真理永在人世間,發佈日期時間:2020-12-18 22:39,作者:張崑陽
控方在盤問時質疑為何《立場》在同日21:59時,已經發佈咗一編有關張崑陽文章,為何又再在稍後時間發佈博客文章A10,較早前的文章內容話係引述張的Facebook ,但用詞「污名花」與貼文「抺黑」不同。

辯方調查張的facebook ,發現原來曾作修改,改之前係用「污名花」一詞,呈上張的Facebook 截圖以作紀錄。
鍾:通常政治人物在媒體上有聲名,有新聞價值,傳媒多數會原文報道,能夠反映該人物嘅思想和學術水平,文章有文獻作用,如果加咗入平台,就能夠減少消失嘅機會。
辯方例舉其他媒體對張崑陽Facebook 的報導,有HK01、東方、文匯、港人港地、信報,結論就係好多傳媒都有報導張與家人斷絕來往,和他在海外的工作。
鍾:認為A10文章作者只係真誠交代事件,讀者要被知悉,文章發表左長時間無被針對,文章在社交媒體仍然存在,無客觀證據指有構成煽動。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鍾:區家麟說法2020年係「二次回歸」,大變動,管治權回歸北京。
辯方呈上其他人仕的文章,證明「二次回歸」唔係只有區家麟講,有:吳秋北、譚惠珠。
辯方另解釋以下新詞嘅意思:
「武肺」- 疫情初期,報導指係在武漢華南海鮮市場爆發。
「新冷戰」- BBC中文網站,和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均講過這詞。
「限聚」- 封殺集會,但可以吃喝玩樂,封關錯漏百出,警務處長鄧炳強,聲稱在疫情之下,無法出過不反對通知書,不同意係因為國安法,原因係因為防疫。HK01有報導12歲女孩事件,她與兄長在西洋菜街買顏料,遭到警方武力對待,已經解釋咗出現嘅原因,警方強行拉一名不相識嘅男子過嚟,跟住告限聚,後來得撒銷咗兩人限聚令嘅告票。對於限聚令,屈穎妍、張寶華都批評政府,唔係只有區家麟先有呢個睇法。
「流氓」- 與香港人連上關係,許智峯話唔係移民,係流氓。
「難民」- 不同走難,苛政猛於武肺,因為當時倫敦風城香港人走去疫情嚴重嘅倫敦,所以形容為苛政猛於武肺,立法會嘅答問大會,議員容海恩詢問流失咗14萬人嘅問題,曾玉成在HK01専訪,有講到移民潮從何以來,中央要挽救民心。
「國安」- 係橫空出世,將法律武器化,前運輸局長張炳良提到國安法,慎防武器化,國安法應該警惡懲奸,張炳良指應用在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之上,但遭到林鄭月娥批評。
「白色恐怖」- 《眾新聞》報導國安法實施一年,教協解散,公民社會支離破碎,《立場》亦有報導和跟進組織人士的情況。

舊詞新意「送中」- 香港警方同內地一齊合謀,信報在2020年9月亦有用12港人送中作標題。
「DQ常態化」- 控方質疑點解係關人大常委事?HK01有人大DQ懶人包,解釋在何種情況可以DQ,政府可以直接頒布,人大解釋五種情況,人大在11月11號決定,政府隨即DQ公民黨四人,開創DQ立法會議員嘅先河;關於DQ嘅討論,陳文敏在明報新聞網指係在基本法上僭建;中大馬嶽教授指政府處理政治唔啱嘅人,法官判黃之鋒和肥佬禮無罪,係咪違反國安法?蔡子強指行政霸權。
辯方提出資料不是要討論誰對誰錯,只係指出依法唔等於無爭議,係有討論嘅空間,繼而再有考試題目被DQ。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00再訊。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表示會盡量在明早完成覆問。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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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辯方繼續解釋新詞嘅意義:
「DQ」- 延伸至出版界,呈上新聞報導,印刷業因國安法而自我審查,令楊子俊出版受阻。
「宣誓」- 變成生活化、武器化,人大常委會解釋之後,林鄭政府表示要修例,所有法官和公務員要重新宣誓,若有為誓詞則會被DQ。
「洗黑錢」- 法網無邊,倒爛神主牌,凍結資產,留島不留人。
辯方提供這些背景資料,係要證明文章有事實基礎,讀者可以理解文章如鋪排,詞語係2020年出現,唔認為文章係煽動,公道講包括部份人想法,反映到香港人心聲。

文章A12【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發表日期:2021-02-22,作者:區家麟
原本係《蘋果》嘅評論文章,《立場》轉載,文章提到國安法取消陪審團,作者搵唔到相關法例,遭控方指無事實根據。
辯方呈上《眾新聞》相關報道,記者在法例條文中揾到一個“等”字,估計律政司將法例延伸,法例中還有“其他”一詞。大律師公會在法例生效之前(6月19日)發出聲明,提出全國性嘅國安法要跟香港嘅普通法演繹;但遭鄭若驊指不合理;大律師公會在7月1日再指出,見到有人因為言論而被拘捕,傳媒刋登他人言論會否犯法?
鍾:國安法引起關注、質疑、擔憂,政府應多作解釋,現在禁制、告煽動,同反過來說,係咪證實咗擔憂係真實嘅?

文章A13【博客文章】 香港一美麗島,發表日期:2021-03-02,作者:羅冠聰
文章被控方質疑:1. 無足夠事實;2. 據資料不全,過分演繹;3. 文不對題,誤導失實。引起對司法界嘅憎恨。
辯方認為文章把香港與美麗島比較,指香港的嚴重程度較美麗到低,但規模相距不遠。
鍾:作者係基於見到嘅客觀事實,有依據,佢嘅批評可以討論,即使是依法唔等於合理,國安法由制定到執行,香港人好多懷疑和擔憂係事實。

文章A14【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發表日期:2021-06-21,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5【博客文章】災難現場,發表日期:2021-06-22,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6【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歩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發表日期:2021-11-11,受訪者:聲稱中大校友

[詳情候補]


下午14:15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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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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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說他們仍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早前曾與控方就控罪商討,但控方的答覆對被告而言並不利,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_____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提訊

黃(4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已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新辯方代表律師指剛收到法援文件,律師需時研究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被告也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 1430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A3: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弩及3支箭。

(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3被控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3擬承認控罪,沒有保釋申請 🔴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與同案一同聽取答辯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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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申請法援,今天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表示收不到申請法援的通知,而被告表示已交所有所需文件。

控方表示有一封信是法援署指被告已申請了法援,但未知申請的結果。法庭終接納被告正在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