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A1 張(23)
A2 胡(21)
A3 陳(21)
A4 蘇(25)
A5 李(17)
A6 沈(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於2月19日裁決,此為後補內容~
A1-6罪名均不成立(包括交替控罪)。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極其冗長的精要;0),亦可詳閱完整判決書(連結見目錄)。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判決書只有援引部分關鍵證人的相關證供,並非全部證人的證供。
~此為第一部分,共四部分~
#伍家聰大律師 及 #譚諾霆大律師 代表控方;#李國威大律師 、#馮振華大律師 、#趙嘉銘大律師 、#黃錦娟大律師 、#林國輝大律師 及 #方富樂大律師 則分別代表六名被告。
控方傳召了12名證人。所有被告均沒有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小小的背景補充🌟
案發單位同層還有兩個單位(合共三個單位),案發單位內則再細分開出兩個獨立出租房間。單位內即有一庭兩房。
🌟控方案情🌟
於2019年10月1日凌晨04:50左右,一隊警員帶備破門工具到達灣仔軒尼詩道某大廈某單位外,並以破門方式入內。本案涉及六名被告,當時第一至第五被告正在單位內睡覺,而第六被告則不在場。及後,警員在單位內找到一批物品,其中絕大部份與抗爭示威有關,而在單位內更找到可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包括白電油、布條及空樽等物品。至於第六被告,其當時並不在場,控方則指出他是租用案發單位的人。
🌟修訂控罪🌟
六名被告原被控告一項「串謀縱火」,惟在首日審訊,控方突把控罪修訂成「串謀參與暴動」及「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及後,各被告維持原有答辯意向。
🌟控罪分析🌟
⭐️串謀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為「以上六名被告人約於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的案情只需在文末更改為「串謀參與非法集結」即可。
當中的「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指從電梯CCTV拍攝到看似前往案發單位同一樓層的不知名人士。
控方的立場是指控六名被告與上述不知名人士在9月28日至10月1日內,達成一個協議,計劃在往後的日期參與未發生的示威,並同意示威期間他們當中會有人投擲汽油彈,因此構成串謀暴動。換句話說,若然法庭不接納上述協議存有使用實際暴力的情節(即投擲汽油彈),至少亦達成了協議,要在示威期間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何為串謀罪行?⭐️
串謀即指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的協議。若協議中大家同意作出犯法的行為,協議達成那刻便構成了串謀罪行,則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
⭐️控方的舉證責任⭐️
控方需要證明:
1.有一個協議存在,而該協議則是參與暴動
2.各被告有參與協議
3.各被告有意達成協議
4.各人會執行協議
🌟關於控罪中協議成立的標準(只擇錄其中一點)🌟
協議內容中包含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的環節
本案控罪為「串謀參與暴動/非法集結」,而「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均有一個共同的控罪元素———「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換言而之,協議中必定要包括「三人集結」的內容方能成立。如果當中有三名被告協議參與暴動則不成問題,如果只有兩名被告參與協議,本席傾向認為其內容必須包含一名第三者(例如兩名被告同意會找多一個人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在判案書中另外用了些許篇幅強調串謀罪行的構成標準,但似乎與案情沒有太大關係,所以作省略處理。其餘可見判案書第11至19段。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A1 張(23)
A2 胡(21)
A3 陳(21)
A4 蘇(25)
A5 李(17)
A6 沈(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於2月19日裁決,此為後補內容~
A1-6罪名均不成立(包括交替控罪)。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極其冗長的精要;0),亦可詳閱完整判決書(連結見目錄)。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判決書只有援引部分關鍵證人的相關證供,並非全部證人的證供。
~此為第一部分,共四部分~
#伍家聰大律師 及 #譚諾霆大律師 代表控方;#李國威大律師 、#馮振華大律師 、#趙嘉銘大律師 、#黃錦娟大律師 、#林國輝大律師 及 #方富樂大律師 則分別代表六名被告。
控方傳召了12名證人。所有被告均沒有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小小的背景補充🌟
案發單位同層還有兩個單位(合共三個單位),案發單位內則再細分開出兩個獨立出租房間。單位內即有一庭兩房。
🌟控方案情🌟
於2019年10月1日凌晨04:50左右,一隊警員帶備破門工具到達灣仔軒尼詩道某大廈某單位外,並以破門方式入內。本案涉及六名被告,當時第一至第五被告正在單位內睡覺,而第六被告則不在場。及後,警員在單位內找到一批物品,其中絕大部份與抗爭示威有關,而在單位內更找到可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包括白電油、布條及空樽等物品。至於第六被告,其當時並不在場,控方則指出他是租用案發單位的人。
🌟修訂控罪🌟
六名被告原被控告一項「串謀縱火」,惟在首日審訊,控方突把控罪修訂成「串謀參與暴動」及「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及後,各被告維持原有答辯意向。
🌟控罪分析🌟
⭐️串謀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為「以上六名被告人約於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的案情只需在文末更改為「串謀參與非法集結」即可。
當中的「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指從電梯CCTV拍攝到看似前往案發單位同一樓層的不知名人士。
控方的立場是指控六名被告與上述不知名人士在9月28日至10月1日內,達成一個協議,計劃在往後的日期參與未發生的示威,並同意示威期間他們當中會有人投擲汽油彈,因此構成串謀暴動。換句話說,若然法庭不接納上述協議存有使用實際暴力的情節(即投擲汽油彈),至少亦達成了協議,要在示威期間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何為串謀罪行?⭐️
串謀即指兩人或多於兩人之間的協議。若協議中大家同意作出犯法的行為,協議達成那刻便構成了串謀罪行,則不用等待執行協議的行為出現。
⭐️控方的舉證責任⭐️
控方需要證明:
1.有一個協議存在,而該協議則是參與暴動
2.各被告有參與協議
3.各被告有意達成協議
4.各人會執行協議
🌟關於控罪中協議成立的標準(只擇錄其中一點)🌟
協議內容中包含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的環節
本案控罪為「串謀參與暴動/非法集結」,而「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均有一個共同的控罪元素———「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換言而之,協議中必定要包括「三人集結」的內容方能成立。如果當中有三名被告協議參與暴動則不成問題,如果只有兩名被告參與協議,本席傾向認為其內容必須包含一名第三者(例如兩名被告同意會找多一個人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在判案書中另外用了些許篇幅強調串謀罪行的構成標準,但似乎與案情沒有太大關係,所以作省略處理。其餘可見判案書第11至19段。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13粉嶺 #判刑
D1: 陳(17) 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D2: *
D3: *
D4: 鄭(15) 法律代表 #趙嘉銘大律師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和裁決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9
D1律師呈上六封求情信,包括:母親、契媽、老師、僱主等撰寫,被告的讀書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良好,教導所亦同意,目標係成為高爾夫球教練,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事發後做兼職幫補家計,獲僱主讚賞,年青人不嫌棄厭惡性清潔工作。
呈上高等法院Wong Hong Kin 2010年案例,編號283,和另一單終審法院判處教導所嘅案例原則,指出裁判法院有量刑空間,可以以短期監禁形式代替教導所,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
D4律師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感化中送報告給被告知,被告同意內容。採納上次求情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45 再訊。
判刑速報:
D1判入教導所
D4判入勞教中心
判辭總結(抱歉,案例有啲甩漏):
因為兩名被告的年齡,為D1索取了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為D4索取了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不打算詳細重複裁決內容,裁決書已經上載知司法機構網頁。
D1案發時1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就讀中四,曾在青年學院讀了一年文憑課程,現職廚房工作,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1在報告中堅持清白,只係被人懷疑;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
D4案發時1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就讀中五,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4在報告中表示用雷射筆只係分散警方注意力,指勞教和更生都可以,勞教更加適合。
D1帶領80人去花都中心中國銀行,在他指示下,有人把閉路電視鏡頭噴黑,有五名黑衣人拉起鐵閘,有人打玻璃門,直至有一人打爛咗玻璃門為止,跟住去咗粉嶺中心中銀,幸好防暴警察趕到,制止事件,並拘捕D1。事件係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針對中資機構,表面上係刑事毁壞,稱之為「裝修」,其實係對不同背景嘅機構「私了」,係惡意嘅行為,法庭會嚴重處理,即使有人出於正義感,損害社會嘅行為,不能代替法律,只會令不同立場嘅人互相攻擊。
相比D1律師呈遞的兩宗案例,D1擔任領導者角色案情嚴重,如果嚴律師咁鍾意東拉西扯,下次不妨考慮呈上小販阻街的案例;相反裁判官引用袁志成在上訴庭的案例(2020年第六號),指要考慮四個原則:
1. 判處非法集結的案件,要針對公害,是否黐住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
2. 非法集結的案件,要制止在萌芽階段,要考慮:計劃、人數、地點、範圍、時間、角色
3. 個人角色、安排、帶領、煽動
4. 蒙面隱藏身份人,無顧忌,有暴力行為或升級暴力
以上四點可適用於本案。
D1帶領80人,持住人數眾多而達成目的,損壞他人財物,如果被告超過21歲,非法集結罪會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點。被告無半點悔意,相信判入教導所,除讓他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外,亦學習守法的重要性,對社會及其個人也是好事。
++++++++
D4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33(2)(b)(i)條,如年齡介乎14至17歲,須判處不超過三年監禁,可以由勞教、教導、更生代替,辯方呈上七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讚揚他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及同情心,但D4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行為十分惡毒,與這些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與其在犯案後歌頌他,倒不如教導他分別善惡,假如有教導,而被告不聽,就不值得求情,假如無教導,就無資格求情。
對於信中指,本案對D4帶來很大困擾,並為他須承擔法律後果感心痛,裁判官指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而非姑息罪犯的地方,D4身處80人當中,本來警員不會注意,但用鐳射筆分散警方注意力,反而會引起警方注意,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仲堅稱自己無辜,係自欺欺人。
++++++++
兩被告律師隨即就判罪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認為無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不批准兩被告保釋。
================
直播員按:聽呢個所謂事實裁斷者嘅裁決/判刑特別憤怒,用詞加入不少個人意見,加鹽加醋;已經不是第一次批評、挖苦律師,今日更奚落撰寫求情信的人;判辭經常話不是活在象牙塔之內,點解睇唔制度暴力?今日又話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公義還存在嗎?
D4的同學仔,多謝你哋嚟支持同學
#陳炳宙裁判官
#1013粉嶺 #判刑
D1: 陳(17) 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D2: *
D3: *
D4: 鄭(15) 法律代表 #趙嘉銘大律師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和裁決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9
D1律師呈上六封求情信,包括:母親、契媽、老師、僱主等撰寫,被告的讀書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良好,教導所亦同意,目標係成為高爾夫球教練,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事發後做兼職幫補家計,獲僱主讚賞,年青人不嫌棄厭惡性清潔工作。
呈上高等法院Wong Hong Kin 2010年案例,編號283,和另一單終審法院判處教導所嘅案例原則,指出裁判法院有量刑空間,可以以短期監禁形式代替教導所,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
D4律師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感化中送報告給被告知,被告同意內容。採納上次求情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45 再訊。
判刑速報:
D1判入教導所
D4判入勞教中心
判辭總結(抱歉,案例有啲甩漏):
因為兩名被告的年齡,為D1索取了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為D4索取了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不打算詳細重複裁決內容,裁決書已經上載知司法機構網頁。
D1案發時1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就讀中四,曾在青年學院讀了一年文憑課程,現職廚房工作,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1在報告中堅持清白,只係被人懷疑;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
D4案發時1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就讀中五,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4在報告中表示用雷射筆只係分散警方注意力,指勞教和更生都可以,勞教更加適合。
D1帶領80人去花都中心中國銀行,在他指示下,有人把閉路電視鏡頭噴黑,有五名黑衣人拉起鐵閘,有人打玻璃門,直至有一人打爛咗玻璃門為止,跟住去咗粉嶺中心中銀,幸好防暴警察趕到,制止事件,並拘捕D1。事件係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針對中資機構,表面上係刑事毁壞,稱之為「裝修」,其實係對不同背景嘅機構「私了」,係惡意嘅行為,法庭會嚴重處理,即使有人出於正義感,損害社會嘅行為,不能代替法律,只會令不同立場嘅人互相攻擊。
相比D1律師呈遞的兩宗案例,D1擔任領導者角色案情嚴重,如果嚴律師咁鍾意東拉西扯,下次不妨考慮呈上小販阻街的案例;相反裁判官引用袁志成在上訴庭的案例(2020年第六號),指要考慮四個原則:
1. 判處非法集結的案件,要針對公害,是否黐住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
2. 非法集結的案件,要制止在萌芽階段,要考慮:計劃、人數、地點、範圍、時間、角色
3. 個人角色、安排、帶領、煽動
4. 蒙面隱藏身份人,無顧忌,有暴力行為或升級暴力
以上四點可適用於本案。
D1帶領80人,持住人數眾多而達成目的,損壞他人財物,如果被告超過21歲,非法集結罪會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點。被告無半點悔意,相信判入教導所,除讓他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外,亦學習守法的重要性,對社會及其個人也是好事。
++++++++
D4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33(2)(b)(i)條,如年齡介乎14至17歲,須判處不超過三年監禁,可以由勞教、教導、更生代替,辯方呈上七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讚揚他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及同情心,但D4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行為十分惡毒,與這些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與其在犯案後歌頌他,倒不如教導他分別善惡,假如有教導,而被告不聽,就不值得求情,假如無教導,就無資格求情。
對於信中指,本案對D4帶來很大困擾,並為他須承擔法律後果感心痛,裁判官指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而非姑息罪犯的地方,D4身處80人當中,本來警員不會注意,但用鐳射筆分散警方注意力,反而會引起警方注意,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仲堅稱自己無辜,係自欺欺人。
++++++++
兩被告律師隨即就判罪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認為無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不批准兩被告保釋。
================
直播員按:聽呢個所謂事實裁斷者嘅裁決/判刑特別憤怒,用詞加入不少個人意見,加鹽加醋;已經不是第一次批評、挖苦律師,今日更奚落撰寫求情信的人;判辭經常話不是活在象牙塔之內,點解睇唔制度暴力?今日又話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公義還存在嗎?
D4的同學仔,多謝你哋嚟支持同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1辯方案情-
⏺ D1作供
⏺ 醫療報告
辯方與控方已達成共識,以65B方式呈遞D1的醫療報告為證物D1(11)。
⏏️ 警方片段(非控方證物)
辯方指出,有警方現場拍攝片段沒有被控方引用為本案證物,而這段片段可以反映警員在現場搜查被捕人隨身物品的情況,希望列為呈堂證物。不過這片段不是拍攝D1被搜背囊的過程;根據其證供,有警員搜查她的背囊,但當時警方沒有拍片記錄。(與辯方來回幾番後,嚴官失去耐性。)主控補充,辯方不曾指稱警方插贓。最後,田大律師表示不再要求處理此事項。
⏏️ 截圖男子
辯方指出,截圖D1(3)中位處A1出口上方的男子為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有關這個情況,嚴官問控辯雙方應如何處理有人跳落嚟?當時連警方都要企高先睇到現場情況;嚴官觀察到有木梯,但只知有木梯被掉去火堆。暫時已睇過的片段睇唔到該名男子之前是如何上去。田大律師坦言,如果要特地傳召人出庭作供實在「好無謂」;主控認為可留待結案陳詞處理。
-D1辯方案情完結-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D4將會作供,惟其法律代表葉大律師周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未能出席本案審訊,擔心明天是否足夠完成D4證供--D1代表田大律師明天需於1530離席,為保障D1利益希望提早休庭。最終嚴官宣布,視乎明天實際進度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1辯方案情-
⏺ D1作供
⏺ 醫療報告
辯方與控方已達成共識,以65B方式呈遞D1的醫療報告為證物D1(11)。
⏏️ 警方片段(非控方證物)
辯方指出,有警方現場拍攝片段沒有被控方引用為本案證物,而這段片段可以反映警員在現場搜查被捕人隨身物品的情況,希望列為呈堂證物。不過這片段不是拍攝D1被搜背囊的過程;根據其證供,有警員搜查她的背囊,但當時警方沒有拍片記錄。(與辯方來回幾番後,嚴官失去耐性。)主控補充,辯方不曾指稱警方插贓。最後,田大律師表示不再要求處理此事項。
⏏️ 截圖男子
辯方指出,截圖D1(3)中位處A1出口上方的男子為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有關這個情況,嚴官問控辯雙方應如何處理有人跳落嚟?當時連警方都要企高先睇到現場情況;嚴官觀察到有木梯,但只知有木梯被掉去火堆。暫時已睇過的片段睇唔到該名男子之前是如何上去。田大律師坦言,如果要特地傳召人出庭作供實在「好無謂」;主控認為可留待結案陳詞處理。
-D1辯方案情完結-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D4將會作供,惟其法律代表葉大律師周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未能出席本案審訊,擔心明天是否足夠完成D4證供--D1代表田大律師明天需於1530離席,為保障D1利益希望提早休庭。最終嚴官宣布,視乎明天實際進度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嚴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嚴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案件管理
-D6D10辯方律師將在伊利沙伯醫院病房所拍的照片列印副本作證物呈堂
-D8辯方律師因交通事故未到庭,由D2辯方律師暫代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9辯方證人 曾女士(D9母親)
🔸D9代表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D9同住天水圍。當時證人於荃灣上班,一般上班都會乘地鐵並轉輕鐵返家,若由西鐵站步行回家約需要10-15分鐘,期間會經過天水圍警署;2019年間因輕鐵常誤班,故她有一半時間會選擇步行返家。
警方在D9背囊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是由證人通過淘寶於2019年8月購買;因證人有長期病患,故一直都有購買口罩備用。(辯方將淘寶購物單據列為呈堂證物)該4個口罩是由證人放入D9背囊備用的。家中也有屬於D9的其他深色風褸;cap帽則沒有特定情形會帶或不帶。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準備,要求休庭5分鐘。
[0936休庭]
[0948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淘寶購物單上的口罩不是獨立包裝的,而背囊內的3個藍色口罩是獨立包裝的;在淘寶購買的的口罩不是這3個?證人指她一直有買開口罩,該3個應該是舊的、從前買入的。
證人有印象D9擁有一個印有理工大學標誌的背囊。
🔸D9代表覆問
證人確認D9背囊內的獨立包裝口罩是她放入D9背囊內,原因是為免她的子女吸入區內警署附近的催淚煙。
-證人作供完畢,D9案情完結-
D10選擇作供及傳召1名證人,但證人明早才能出庭。辯方要求休庭一會才開始主問。
[0958小休]
[1023開庭]
⏺️傳召D10
🔸D6D10代表主問
(辯方將文件冊呈堂)
D10現年23歲,父親在地盤工作,母親任職侍應,29歲的兄長任職地盤判頭,家住沙田區某屋邨。2019年他就讀沙田專業進修學院的電腦遊戲設計文憑課程,於2020年完成,後於同校進修多媒體高級文憑,2022年畢業。原本他有機會升讀學位課程,但因需應付本案而放棄,現擔任兼職工作。
案發當日下午他在家收到學校通知,將會轉為網課,便打算剪髮見工,同日致電預約,晚上2000左右到旺角砵蘭街德榮樓的獨立髮型師阿褀(音)那裏剪髮。他約1930離家,發現火車已停駛,遂乘的士去上址,在砵蘭街下車,2030到達,約於2200剪完髮,但髮型師建議他先留低一會,因附近有警民衝突事故,他遂留下來休息傾談。約2315阿褀需要收舖,故D10先離開,打算乘的士回家,但發現街上沒有的士,便在網上找到富榮花園有等候的士的地方,打算前往乘車。因身上現金不足,他先到銀行櫃員機提款後才去乘車,卻發現櫃員機服務中心已關門。(D10應辯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晚路線、曾停留之處、目的地及經過的地方。)
不久D10發現身上皮膚出現對刺激性物質過敏的反應,並嗅到刺激性氣味,隨即取口罩、帽並戴上,保護自己。他欲找個隱蔽地方在皮膚敏感部位塗抹藥膏,便走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附近窄巷,突然見一群人迎面向他走過來,將他撞倒在地上,面部貼地,感到有人在他背部之上使他不能動彈,不能翻側,直至有消防員將他救出。
之後有警員將他拘捕,一位警員問他,身旁的一個防毒面具包裝膠袋是不是屬於他;他沒有回應,但之後聽到拉鍊聲,估計有人將膠袋放進他背囊內。
(辯方將D10的敏感濕疹病歷報告呈堂為證物)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時準備,要求休庭。
[1103休庭]
[1132開庭]
🔹控方盤問
有關3幅截圖,第一幅截圖中有找換店等地方(D10被捕後被安置的位置);主控問3張照片呈堂之目的?D10表示期望陳明當時街上很多雜物。
他被困在窄巷15分鐘左右,獲消防員救出後便立即被警方拘捕,之後身處找換店附近的燈下。
他由砵蘭街南行到A1出口約用了15分鐘,期間在恒威商業中心的行人路上停頓過一次,原因是嗅到刺激性氣體,便從背囊取帽、口罩並戴上。他行經登打士街、碧街附近都有市民在街上行走,黑衣人也有,比例約七三之比。(D10應控方要求,在街道平面圖上畫出7-11便利店的位置、站住準備塗藥膏的位置、被捕後被安排等候的位置,還有當時行經兩個地點的路線。)
👩🏻⚖️嚴官着D10在一段商戶向街外閉路電視片段中找出自己經過,惟片播放至2327時左右仍未見到D10;嚴官建議下午才繼續看下去。
1211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午休後下午審訊內容冇人報,抱歉】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案件管理
-D6D10辯方律師將在伊利沙伯醫院病房所拍的照片列印副本作證物呈堂
-D8辯方律師因交通事故未到庭,由D2辯方律師暫代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9辯方證人 曾女士(D9母親)
🔸D9代表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D9同住天水圍。當時證人於荃灣上班,一般上班都會乘地鐵並轉輕鐵返家,若由西鐵站步行回家約需要10-15分鐘,期間會經過天水圍警署;2019年間因輕鐵常誤班,故她有一半時間會選擇步行返家。
警方在D9背囊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是由證人通過淘寶於2019年8月購買;因證人有長期病患,故一直都有購買口罩備用。(辯方將淘寶購物單據列為呈堂證物)該4個口罩是由證人放入D9背囊備用的。家中也有屬於D9的其他深色風褸;cap帽則沒有特定情形會帶或不帶。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準備,要求休庭5分鐘。
[0936休庭]
[0948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淘寶購物單上的口罩不是獨立包裝的,而背囊內的3個藍色口罩是獨立包裝的;在淘寶購買的的口罩不是這3個?證人指她一直有買開口罩,該3個應該是舊的、從前買入的。
證人有印象D9擁有一個印有理工大學標誌的背囊。
🔸D9代表覆問
證人確認D9背囊內的獨立包裝口罩是她放入D9背囊內,原因是為免她的子女吸入區內警署附近的催淚煙。
-證人作供完畢,D9案情完結-
D10選擇作供及傳召1名證人,但證人明早才能出庭。辯方要求休庭一會才開始主問。
[0958小休]
[1023開庭]
⏺️傳召D10
🔸D6D10代表主問
(辯方將文件冊呈堂)
D10現年23歲,父親在地盤工作,母親任職侍應,29歲的兄長任職地盤判頭,家住沙田區某屋邨。2019年他就讀沙田專業進修學院的電腦遊戲設計文憑課程,於2020年完成,後於同校進修多媒體高級文憑,2022年畢業。原本他有機會升讀學位課程,但因需應付本案而放棄,現擔任兼職工作。
案發當日下午他在家收到學校通知,將會轉為網課,便打算剪髮見工,同日致電預約,晚上2000左右到旺角砵蘭街德榮樓的獨立髮型師阿褀(音)那裏剪髮。他約1930離家,發現火車已停駛,遂乘的士去上址,在砵蘭街下車,2030到達,約於2200剪完髮,但髮型師建議他先留低一會,因附近有警民衝突事故,他遂留下來休息傾談。約2315阿褀需要收舖,故D10先離開,打算乘的士回家,但發現街上沒有的士,便在網上找到富榮花園有等候的士的地方,打算前往乘車。因身上現金不足,他先到銀行櫃員機提款後才去乘車,卻發現櫃員機服務中心已關門。(D10應辯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晚路線、曾停留之處、目的地及經過的地方。)
不久D10發現身上皮膚出現對刺激性物質過敏的反應,並嗅到刺激性氣味,隨即取口罩、帽並戴上,保護自己。他欲找個隱蔽地方在皮膚敏感部位塗抹藥膏,便走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附近窄巷,突然見一群人迎面向他走過來,將他撞倒在地上,面部貼地,感到有人在他背部之上使他不能動彈,不能翻側,直至有消防員將他救出。
之後有警員將他拘捕,一位警員問他,身旁的一個防毒面具包裝膠袋是不是屬於他;他沒有回應,但之後聽到拉鍊聲,估計有人將膠袋放進他背囊內。
(辯方將D10的敏感濕疹病歷報告呈堂為證物)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時準備,要求休庭。
[1103休庭]
[1132開庭]
🔹控方盤問
有關3幅截圖,第一幅截圖中有找換店等地方(D10被捕後被安置的位置);主控問3張照片呈堂之目的?D10表示期望陳明當時街上很多雜物。
他被困在窄巷15分鐘左右,獲消防員救出後便立即被警方拘捕,之後身處找換店附近的燈下。
他由砵蘭街南行到A1出口約用了15分鐘,期間在恒威商業中心的行人路上停頓過一次,原因是嗅到刺激性氣體,便從背囊取帽、口罩並戴上。他行經登打士街、碧街附近都有市民在街上行走,黑衣人也有,比例約七三之比。(D10應控方要求,在街道平面圖上畫出7-11便利店的位置、站住準備塗藥膏的位置、被捕後被安排等候的位置,還有當時行經兩個地點的路線。)
👩🏻⚖️嚴官着D10在一段商戶向街外閉路電視片段中找出自己經過,惟片播放至2327時左右仍未見到D10;嚴官建議下午才繼續看下去。
1211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午休後下午審訊內容冇人報,抱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午休前D11主問已完成,原定下午展開控方盤問。休庭前嚴官向主控提出:「我休庭前提出嘅觀察你唔打算跟進?」
1406開庭
主控向法庭滙報,根據今天較早時D11的證供,需要考慮會否牽涉不在場證據,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處理其案情。
D11代表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指出控罪指稱暴動範圍是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需要證供帶出「一帶」。2326時是警方「gogogo」起動的時間,是否即是指之後的時間已不是暴動範圍?控方需要釐清暴動範圍是否不包括咸美頓街、2326之後的時間。
⏺案件管理
嚴官表示,按照審訊一路以來進度,若沒出現枝節,預計應可在下星期完成辯方案情,並要求各方在3月31日之前備妥書面陳詞。
📌不在場證供議題
關於辯方案情中可能出現不在場證供,嚴官表示唔知辯方立場係乜,但「大家都知乜嘢係不在場證供」。
退庭前嚴官再三提醒D11,已上證人台就不能與任何人討論證供,亦不能與法律代表就證供進行溝通。
141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午休前D11主問已完成,原定下午展開控方盤問。休庭前嚴官向主控提出:「我休庭前提出嘅觀察你唔打算跟進?」
1406開庭
主控向法庭滙報,根據今天較早時D11的證供,需要考慮會否牽涉不在場證據,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處理其案情。
D11代表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指出控罪指稱暴動範圍是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需要證供帶出「一帶」。2326時是警方「gogogo」起動的時間,是否即是指之後的時間已不是暴動範圍?控方需要釐清暴動範圍是否不包括咸美頓街、2326之後的時間。
⏺案件管理
嚴官表示,按照審訊一路以來進度,若沒出現枝節,預計應可在下星期完成辯方案情,並要求各方在3月31日之前備妥書面陳詞。
📌不在場證供議題
關於辯方案情中可能出現不在場證供,嚴官表示唔知辯方立場係乜,但「大家都知乜嘢係不在場證供」。
退庭前嚴官再三提醒D11,已上證人台就不能與任何人討論證供,亦不能與法律代表就證供進行溝通。
141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繼續D11辯方案情-
⏺傳召D11辯方證人 蔡小姐
全職鋼琴技師
🔸辯方主問
證人的鋼琴技師工作包括上門調音、維修、清潔。證人碩士畢業,主修Piano technology。她不認識D11本人,只知是同行。
鋼琴技師要為鋼琴調音,如鋼琴操作不正常就要維修。鋼琴會惹到昆蟲、老鼠生蛋所以需要清潔,要使用吸塵機和掃,亦有特別工具去清理堆積多時的塵埃。因應昆蟲、老鼠傳播病毒風險,清潔時需要戴面罩保護自己。
📌文件夾
證人確認文仔夾內有她進行清潔工作的相片。她工作時會戴有濾罐的過濾式面罩;戴手套除了衛生考慮,亦有情況是會接觸到鋼琴內的鉛,需要保護。通常她會穿深色、方便活動的衣服工作。
🔹控方盤問
工作衣服的顏色是個人選擇;文件夾相片裡證人著淺色短袖恤衫。證人工作完成後不會特別更換衣服,只是「掃一掃」,回家才洗衫。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1辯方證人 周先生
D11父親
🔸辯方主問
周先生職業為鋼琴技師、調音師和維修師,亦有涉足鋼琴製造。他好早已入行,2004年正式獲取專業資格。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周先生的公司咭片。因疫情影響,葵涌店於2020年已停止營運,但觀塘仍有店鋪連琴倉。
兒子自15、16歲起入行;他自小已精通多種樂器,周先生會教導他進行鋼琴清潔、調音等工作,有時更會直接交由他自己處理。
清潔鋼琴需要戴面罩,因為吸入噴油會傷肺,鋼琴亦累積十多年沒有清潔的塵;戴手套、著深色衣服都是因為清潔時易污糟。周先生表示,平日會隨身帶工具,因隨時收到客人通知要上門工作。
案發當日上午店鋪入了一部高級鋼琴,於是周先生安排兒子下午到觀塘店處理鋼琴;約傍晚時分完成工作後兒子有通知他,亦有告知他自己會去和朋友玩。
當晚周先生收到消息兒子被捕,後來在將軍澳警署搵到他。
兒子當晚相約去玩的兩名友人他都認識,因二人經常上他家玩。
🔹控方盤問
周先生忘記當日處理完觀塘鋪鋼琴後有沒有再指示兒子去做其他工作,因經常臨時有客。他只知兒子去旺角與朋友聚會,會過夜,沒有管太多。
周先生自己平時都會隨身攜帶鋼琴工作工具,但今天要上庭就沒有帶;如臨時收到call就會搭的士返去攞工具。
🔸辯方覆問
澄清控方盤問時指D11當日去觀塘「上門」工作,他不是去客人的家,只是去琴倉。
👩🏻⚖️法官澄清問題
鋪頭有工具,琴倉未必有。
⏺傳召D11辯方證人 黃/王先生
訂房慶祝生日朋友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3歲,2021年Mechanical engineering學士畢業,現時自己開公司做生意。證人與D11是小學同學,但畢業後仍會聯絡、敍舊,維持好朋友關係。
證人11月17日生日;2019年11月17日他與D11及另一朋友相約18日晚上去酒店staycation慶祝,打算一起玩boardgame、打機、吹水和去酒店泳池玩。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證人當日預訂酒店房的確認電郵及收據
3人相約案發當日晚上大概7點在朗豪坊等,證人最早到,稍等一陣D11就到,另一朋友未到,他和D11兩人就先上酒店房等。人齊後大家都肚餓,所以去登打士街食譚仔,邊食邊傾,直到譚仔阿姐執拾才埋單離開,打算返酒店慶祝。
他們行到去朗豪坊附近一間7-11便利店,證人和另一朋友買零食,D11就負責去買酒。二人在便利店等好耐,想問D11幾時買完酒返來,但打幾次電話都打唔通,所以就返酒店房玩住先。玩了半小時後他們再打電話仍找不到D11,到早上還是聯絡不到他;稍後時間他們才收到消息D11被捕。
🔹控方盤問
證人生日正日和女友慶祝,所以翌日才與朋友慶祝。案發當日是星期一,星期二他不需要上堂。案發前一日他們相約聚會,至案發當日才訂房。證人生日,所以自己一手籌辦聚會,包括訂房,錢亦是自己出(之前大家有夾返錢)。
在酒店check in時沒有登記D11資料,因為沒有需要;登記完兩人就一齊搭𘋢上房。酒店房卡有2-3張,D11有拎一張。
證人唔記得,兩人在酒店房內有沒有開電視或上網接收資訊。他知道該段時期理大有事件發生,但不知道牽涉到旺角咁遠,只知周末會在旺區發生零星事件。
兩人等朋友到的期間沒有先去游水,因為人多要排隊等候,預計實際可以游水的時間不多。
食米線不需要一個多小時,但他們在譚仔逗留了個多小時,因為他們不常見面,吹水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個多小時。
他們沒有事先買蛋糕或其他準備,因他們聚會一貫是隨興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飲品,這次亦是打算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酒就夠,冇諗過會買唔到。但D11當時話想買靚酒,所以由他自己去買;分工合作會較快,所以不是3人一起去買酒。
離開譚仔時證人望到彌敦道路上有雜物、沒有車行過,有零星黑衣人。他們經隧道穿過彌敦道而沒有行路面,因唔知會發生咩事,所以盡量避開。
他對check in前街上情況沒有特別記憶,無法與晚上食完譚仔後的情況比較,只能說食完譚仔後沒有車行過。
證人確認,他不能肯定D11是不是真的去買酒。
與D11失聯後他和另一朋友照常繼續玩,因為當時已用盡辦法都聯絡不到D11;雖然擔心都只能等待他自己出現。證人知悉外面有示威活動發生,可能有危險。
證人的泳褲和泳鏡都放在背囊,唔記得有冇帶去譚仔。
案發4-5日後D11出現返,告知證人要他就本案為自己作證。證人確認,今天是出於幫朋友心態而出庭作供。當晚11點前他已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事件發生;返酒店後沒有再出去找尋D11,原因不是早已知道他是去參與示威。
-證人作供完畢-
-D1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接下來輪到D12作供,惟他今天身體不適,申請下午去睇醫生,今天不繼續進行審訊。其餘被告傳召證供意向如下:D14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D16傾向不作供亦不傳證人,D17傾向不作供但傳證人,D18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若然D12明天仍然不適,會跳過其部分,先處理14案情。
現階段控方可能有Rebuttal evidence,但需時處理。
11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繼續D11辯方案情-
⏺傳召D11辯方證人 蔡小姐
全職鋼琴技師
🔸辯方主問
證人的鋼琴技師工作包括上門調音、維修、清潔。證人碩士畢業,主修Piano technology。她不認識D11本人,只知是同行。
鋼琴技師要為鋼琴調音,如鋼琴操作不正常就要維修。鋼琴會惹到昆蟲、老鼠生蛋所以需要清潔,要使用吸塵機和掃,亦有特別工具去清理堆積多時的塵埃。因應昆蟲、老鼠傳播病毒風險,清潔時需要戴面罩保護自己。
📌文件夾
證人確認文仔夾內有她進行清潔工作的相片。她工作時會戴有濾罐的過濾式面罩;戴手套除了衛生考慮,亦有情況是會接觸到鋼琴內的鉛,需要保護。通常她會穿深色、方便活動的衣服工作。
🔹控方盤問
工作衣服的顏色是個人選擇;文件夾相片裡證人著淺色短袖恤衫。證人工作完成後不會特別更換衣服,只是「掃一掃」,回家才洗衫。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1辯方證人 周先生
D11父親
🔸辯方主問
周先生職業為鋼琴技師、調音師和維修師,亦有涉足鋼琴製造。他好早已入行,2004年正式獲取專業資格。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周先生的公司咭片。因疫情影響,葵涌店於2020年已停止營運,但觀塘仍有店鋪連琴倉。
兒子自15、16歲起入行;他自小已精通多種樂器,周先生會教導他進行鋼琴清潔、調音等工作,有時更會直接交由他自己處理。
清潔鋼琴需要戴面罩,因為吸入噴油會傷肺,鋼琴亦累積十多年沒有清潔的塵;戴手套、著深色衣服都是因為清潔時易污糟。周先生表示,平日會隨身帶工具,因隨時收到客人通知要上門工作。
案發當日上午店鋪入了一部高級鋼琴,於是周先生安排兒子下午到觀塘店處理鋼琴;約傍晚時分完成工作後兒子有通知他,亦有告知他自己會去和朋友玩。
當晚周先生收到消息兒子被捕,後來在將軍澳警署搵到他。
兒子當晚相約去玩的兩名友人他都認識,因二人經常上他家玩。
🔹控方盤問
周先生忘記當日處理完觀塘鋪鋼琴後有沒有再指示兒子去做其他工作,因經常臨時有客。他只知兒子去旺角與朋友聚會,會過夜,沒有管太多。
周先生自己平時都會隨身攜帶鋼琴工作工具,但今天要上庭就沒有帶;如臨時收到call就會搭的士返去攞工具。
🔸辯方覆問
澄清控方盤問時指D11當日去觀塘「上門」工作,他不是去客人的家,只是去琴倉。
👩🏻⚖️法官澄清問題
鋪頭有工具,琴倉未必有。
⏺傳召D11辯方證人 黃/王先生
訂房慶祝生日朋友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3歲,2021年Mechanical engineering學士畢業,現時自己開公司做生意。證人與D11是小學同學,但畢業後仍會聯絡、敍舊,維持好朋友關係。
證人11月17日生日;2019年11月17日他與D11及另一朋友相約18日晚上去酒店staycation慶祝,打算一起玩boardgame、打機、吹水和去酒店泳池玩。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證人當日預訂酒店房的確認電郵及收據
3人相約案發當日晚上大概7點在朗豪坊等,證人最早到,稍等一陣D11就到,另一朋友未到,他和D11兩人就先上酒店房等。人齊後大家都肚餓,所以去登打士街食譚仔,邊食邊傾,直到譚仔阿姐執拾才埋單離開,打算返酒店慶祝。
他們行到去朗豪坊附近一間7-11便利店,證人和另一朋友買零食,D11就負責去買酒。二人在便利店等好耐,想問D11幾時買完酒返來,但打幾次電話都打唔通,所以就返酒店房玩住先。玩了半小時後他們再打電話仍找不到D11,到早上還是聯絡不到他;稍後時間他們才收到消息D11被捕。
🔹控方盤問
證人生日正日和女友慶祝,所以翌日才與朋友慶祝。案發當日是星期一,星期二他不需要上堂。案發前一日他們相約聚會,至案發當日才訂房。證人生日,所以自己一手籌辦聚會,包括訂房,錢亦是自己出(之前大家有夾返錢)。
在酒店check in時沒有登記D11資料,因為沒有需要;登記完兩人就一齊搭𘋢上房。酒店房卡有2-3張,D11有拎一張。
證人唔記得,兩人在酒店房內有沒有開電視或上網接收資訊。他知道該段時期理大有事件發生,但不知道牽涉到旺角咁遠,只知周末會在旺區發生零星事件。
兩人等朋友到的期間沒有先去游水,因為人多要排隊等候,預計實際可以游水的時間不多。
食米線不需要一個多小時,但他們在譚仔逗留了個多小時,因為他們不常見面,吹水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個多小時。
他們沒有事先買蛋糕或其他準備,因他們聚會一貫是隨興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飲品,這次亦是打算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酒就夠,冇諗過會買唔到。但D11當時話想買靚酒,所以由他自己去買;分工合作會較快,所以不是3人一起去買酒。
離開譚仔時證人望到彌敦道路上有雜物、沒有車行過,有零星黑衣人。他們經隧道穿過彌敦道而沒有行路面,因唔知會發生咩事,所以盡量避開。
他對check in前街上情況沒有特別記憶,無法與晚上食完譚仔後的情況比較,只能說食完譚仔後沒有車行過。
證人確認,他不能肯定D11是不是真的去買酒。
與D11失聯後他和另一朋友照常繼續玩,因為當時已用盡辦法都聯絡不到D11;雖然擔心都只能等待他自己出現。證人知悉外面有示威活動發生,可能有危險。
證人的泳褲和泳鏡都放在背囊,唔記得有冇帶去譚仔。
案發4-5日後D11出現返,告知證人要他就本案為自己作證。證人確認,今天是出於幫朋友心態而出庭作供。當晚11點前他已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事件發生;返酒店後沒有再出去找尋D11,原因不是早已知道他是去參與示威。
-證人作供完畢-
-D1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接下來輪到D12作供,惟他今天身體不適,申請下午去睇醫生,今天不繼續進行審訊。其餘被告傳召證供意向如下:D14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D16傾向不作供亦不傳證人,D17傾向不作供但傳證人,D18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若然D12明天仍然不適,會跳過其部分,先處理14案情。
現階段控方可能有Rebuttal evidence,但需時處理。
11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1身體不適,法庭批准她今天缺席審訊。
-D12辯方案情-
⏺ D12證供
-D12辯方案情完結-
-D14辯方案情-
⏺傳召D14
-主問完成,明天開始盤問-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D14主問完成後,連日來多番表明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的嚴官表示:「兜咗個圈,都係咁上下啦。」與早前其他作供被告情況一樣,控方亦需時考慮今天D14的證供,明天再答覆法庭。
⏺案件管理
D16預計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故此D14辯方案情完結後將到D17,惟D17代表伍大律師明天下午要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而D17的辯方證人亦已安排周四早上才到庭。視乎D14案情進展,明天可能跳過D17部分,先處理D18的案情。
160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1身體不適,法庭批准她今天缺席審訊。
-D12辯方案情-
⏺ D12證供
-D12辯方案情完結-
-D14辯方案情-
⏺傳召D14
-主問完成,明天開始盤問-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D14主問完成後,連日來多番表明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的嚴官表示:「兜咗個圈,都係咁上下啦。」與早前其他作供被告情況一樣,控方亦需時考慮今天D14的證供,明天再答覆法庭。
⏺案件管理
D16預計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故此D14辯方案情完結後將到D17,惟D17代表伍大律師明天下午要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而D17的辯方證人亦已安排周四早上才到庭。視乎D14案情進展,明天可能跳過D17部分,先處理D18的案情。
160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