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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上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6 開庭]

[D3 佘大狀主問]

D3現年28歲,中六程度,單身未婚,與父母同住黃大仙區單位,無任何刑事紀錄。自18歲起開始從事不同工作,主要做舞台和幕後工作。2019年11月18日做舞台相關的技術員,月入大概三萬,當日應該是在港島東上班,約21:30下班。首先揸電單車返公司處觀塘的倉工作,然後到油麻地和朋友共赴晚飯。選址油麻地因為收工時間不定,所以要約去開得夜的食肆,而油麻地有好多。

揸電單車去到廣華醫院附近泊車,大概11點1左右泊車。接著行出登打士街時見到路上有磚頭、雜物。如夜晚的旺角般不適特別多人,有人行來行去。沿著巷仔一路行過去,途經碧街,穿過東方街,就去到見到最多示威者聚集的地方,大概窩打老道東邊。當時位置前面全部都是示威者,看不見警察。

後來有班身穿黑衣、戴頭盔、手持棍的人衝過來,D3感到驚怕就向後走。跑入了示威者人群後被推跌兩三次,起身就去到小巷一但被警察封鎖了。有警員持棍,指向D3著他進去,沒有制服他。現在知道是D連大隊的防暴警察。

D3隨示威者撤退期間有跌倒,形容當時事態發展好急。當時身上揹背囊和有電單車頭盔。確認小巷一堆出精品酒店位置有警察圍封。D3入去後發現水泄不通,行不到,而人群爭前恐後、互相推撞。

[播放P0306]

畫面可見D3右腳有包紮,行路一拐一拐的。

D3指這個包紮應該是第一次被推跌時受傷,坐在地上時右腳尚未包紮,是事後有救護員為其包紮。

D3前面有條好長的繩子吊著頭盔,雙手有索帶綁在身後,右手拿著背囊。不爭議身上所有物品最終都有帶去警署作記錄,部份是呈堂證物。

證物中有反光背心,是公司免費派的,與記者背心完全無關。

D3指沒有參與案發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3M口罩、3M手套、豬咀(沒有配戴完扔掉)、生理鹽水、望遠鏡、電單車手套、藥水膠布、噴漆。當日因工作需要而身穿黑衫、深色底衫、深色鞋。

[11:10 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方要求剔除有關八達通證供,因為之前未送達予辯方,故不要有不必要證據。D3明白。

郭官再解釋底線是:若控方在結案前未送達辯方,有關證據則不能用。現在好像有ambush(埋伏突襲)的情況出現,恰當的做法是法庭剔除有關問題。

D10 潘大狀詢問已送達的文件會否有將213人有關的都一併送達,剛剛才得悉有些記錄與當事人有關,而控方若將依賴用的要先與辯方提出。最低限度應該透露會否依賴與當時人有關的八達通和電話紀錄。控方回應指D10沒有電話記錄,因為「爆唔到電話」;而八達通則有一項好早的記錄。 D10重申希望結案之前不要再發生。

D9 郭大狀指採納剛才提議,透露剛剛收到的八達通記錄對辯方案情有利,若接著是D9便需要時間索取指示。

D17 姚大狀希望控方確認當事人有沒有電話紀錄,控方回覆沒有。D17指出電話仍然由警方保管,會影響辯方案情。控方指D17與D10情況相似,因為是iPhone,所以「爆唔到」。D17續問「即係你哋試過爆,但爆唔到係唔係?」控方答因為是iPhone。

[14:40 控方向D3致歉後繼續盤問]

D3當晚約了一位友人吃飯,任職電梯維修員。(描述赴約路線)

(描述在案發現場的觀察)

[15:32 小休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4/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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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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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開庭]

[D4案情處理]

D4 藍大狀講述向D4解釋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但一個事項控辯雙方會以65C方式處理,獲承認事實三現呈堂列為D0402,並在庭上讀出。

[處理D9呈堂證供]

D9郭大狀交代D9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與控方簽署一份獲承認事實二現列為P00B,包括有關當晚送院的醫生報告重點。另外呈上P0903(2月28日的醫生報告)和D0904(3月4日的醫生報告)。

[09:46 D9主問]
D9出生年份1996,2019年案發時23歲,報有兩個住址分別共母親和女朋友同住。

根據控方昨日提供的八達通記錄,2019年11月18日使用個人八達通,在天水圍某商場增值$100,接下來的交易使用了$22.7乘搭城巴969號巴士往返天水圍銅鑼灣,第三宗交易是在家維邨OK便利店進行$9交易。

上述八達通交易記錄有誓章,呈堂列為D0906。

D9從事運輸,11月18日應該早上7時在灣仔上班,但睡過頭遲到,所以約9時許才乘搭969。一般穿便服上班,公司提供制服。

[播放P0012A - 拉斐特CCTV]
D9當時沒有留意街上行人情況便過馬路,當時大約21:45。

[11:30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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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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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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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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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9]

根據MFI(87) Google Map 講述黃埔一帶,當晚飯後去OK便利店位置和友人泊車位置大概相距兩分鐘路程,但對當晚具體記憶模糊。

2019年11月18日當日知道2019年中後香港不同區域都有示威行動會演變成暴力事件,而好多時候警方和示威者起衝突。衝突期間示威者會掟磚頭、雜物、汽油彈等,警方會向示威者發放催淚彈驅散,現場是極級危險。知道一般示威者裝扮和會使用的裝備。

[15:25 休庭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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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

2019年11月19日03:50時,D9在將軍澳警署被安排見值日官。在主問時有個說法是值日官上司當時亦在場,因示威者關係超時工作而憤怒。

稍後警員24458對D9進行搜身和處理證物,當時有些證物被放入貴重財物帶內,而此警員稱簽署過的物品並不需要屬於D9。警員處理過3項證物,分別是:一部iPhone電話、一張八達通、和一個望遠鏡;當中iPhone和八達通均屬於D9所以在貴袋簽名,但望遠鏡並不屬於D9而有機會是與示威者有關係的物品。因為警員有解釋過,所以無論貴袋內物品是否屬於D9自己,都有在貴袋上簽名。稍後時間有位警員和D9處理拘留人士財物收據,即Pol. 39,分別列為P09-10(1)至(3),一式三份,共六頁紙。三份文件內容大致上相同,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存檔副本。當時有和負責警員講過貴袋內有部分物品並不屬於自己,警員回覆著他:「唔好搞事」,簽署後就「搞掂」因為這些物品不是證物。

當時有機會見到或聽到袋內有13樣物品,只有頭一項:香港身份證是屬於D9,其他(2)手錶、(6)耳機、(7)鑰匙、(13)黑色背囊等等都不屬於D9。

當時在警署落的會面記錄共7頁,最後一頁右下角有D9簽名。縱使口供文件副本確收書記錄有D9簽署,之後沒有收回會面記錄文件,去醫院的時候沒有此文件跟身。

2019年11月23日星期六第一次(所謂)過堂,當時有律師代表,但當日和律師都沒有向法庭人員表示過包頭內大部份物品都不屬於自己。

後來取回包頭都沒有細看內裏物品,同意控方指若內裏有白粉便不會拿。當時沒有逐一細看,亦沒有想過入面可能有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沒有退回警方就扔掉,控方質疑D9有否有機會干犯盜竊罪。

D9不同意:
→講大話誣衊警察,是因為他根本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當日會有這些裝備
→而這些裝備是參與暴動時使用的
→有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是用作減低警方催淚煙的威力
→望遠鏡是與警方對峙期間用作觀察警方行動
→黑色頭套和黑色鴨咀帽是用作遮蓋容貌
→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隻手
→警方當日根本冇強行除鞋,D9隻鞋是逃跑期間意外失
→而警方都冇迫過D9踩過地上玻璃,因此腳板都沒有受傷

[控方盤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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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2/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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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D15 黃大狀透露嘗試就D15證人作出查詢,但明天出庭作供有困難,本身預計、下週一二。

[繼續主問]

覆述上午指D10回宿舍執拾東西和扔垃圾。

當中帶走的證物(14)一卷白色膠布,是平時練習跆拳道時包紮關節需要用的;證物(15)一個黑色膠粒,即一個黑色彈彈波,是平時教跆拳道時訓練學生反應。

約下午五時去深水埗黃金電腦商場睇電腦,因為做功課時發現電腦「壞壞地」,而11月24日有有關宏觀經濟的功課要交。逗留約兩小時後去了奧海城。大概晚上十時許離開等不到巴士便有打算截的士回家,然後計劃行去先達廣場搭紅van。

去到碧街附近見到人群聚集,後來見到咸美頓街有人跑出來,身穿黑衣戴有裝備,場面混亂。D10向西面跑走,之後有人從後撲倒D10後講「差人咪郁」,望到是速龍警員撲跌他,隨後為他鎖上索帶。D10嘗試解釋,得到回應是:「有咩留返同個官講」。

清晨約3時被警長 5132 帶去臨時羈留區。被帶往警署之前沒有任何警員問他為何在現場出現。

當日去到現場被截停的位置,並非是想參與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也並不是想以任何形式鼓勵或者支持現場示威者。身上任何物品,並不打算帶去暴動地點,為暴動而使用。

[15:35 主問完畢,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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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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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0]

案發當日去過深水埗黃金商場和奧海城睇手提電腦,因為自己的電腦會lag機和久不久自動重新開機,當日沒有去又一城Apple Store或其他電器舖。

D10於2019年11月18日當日已經知道2019年6月開始在不同區域都有不同社會活動,這些示威行動好多時候都會演變成暴力行為,有些會發展成警方與示威之間的衝突,而場面可以好混亂好危險。

當晚最後等不到的士,沒有嘗試用的士app或call Uber。反而由大角咀富榮花園步行至先達廣場搭紅van,當時有想過搭地鐵但因為要轉線轉車。大約23:20分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見到30至40人在彌敦道聚集。D10說法是當日並非示威者,指示路過,甚麼都沒有做過。

控:所講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到達時間、行走路線和被制服的位置,全部都是捏造的
D10:不同意
控:當日根本有意圖,亦都確實參與了本案暴動
D10:不同意
控:從身上檢取的裝備是你參與暴動期間使用
D10:不同意
控:隻黑色手袖是用以減低警方催淚煙威力
D10:不同意
控:對防火手套和防割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雙手
D10:不同意
控:黑色口罩是用作遮蓋容貌
D10:不同意
控:多出的T-shirt,是需要時更換以躲避警方
D10: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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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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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開庭]

D10 因需遵守隔離令而需要缺席聆訊,預計最早下週一可以回來。D10 潘大狀透露D10已接種三針疫苗、快測呈陰性,而律師團隊快測也呈陰性,已向D10索取指示:同意審訊在他缺席下繼續進行。
→郭官關注若當事人不再法庭,而無法即時給予指示的作法不太恰當。

控方向法庭致歉並更新情況:過去週末件事過所有控辯雙方證據,最終決定不需要傳召反駁證據,即毋需傳召特別戰術隊成員作供。
→郭官得悉控方新立場後認為餘下部份與D10無太大關係,故其缺席並不構成太大關注。D10 潘大狀同意說法。

郭官說明明天沒有聆訊,預計週三會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D11 馬大狀交代今日會宣讀一共三份證供(一份65C及兩份65B)和傳召一位證人,當事人選擇不作供。

[09:45 宣讀獲承認事實四]

呈上獲承認事實四,列為P00C。

D11 同意一經承認就會成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呈上D11醫生於2022年9月14日所撰的報告的英文原文及中文譯文,分別列為D11-01及D11-01A。

呈上D11家人於2022年10月14日所撰的書面供詞及書面供詞附件,分別列為D11-02及D11-02A。

控方確認無需盤問上述醫生和D11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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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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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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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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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