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1/3]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控方法律代表:張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洪羽緁大律師
播放影片來源:蘋果日報 Live 片段
法官想清楚描述位置,建議案發地點由彌敦道九十度轉入稱為橫街,由橫街再九十度轉入稱為小巷
上午傳召控方證人:
PW1林榮發(音) 高級督察 作供
呈堂:
證物英文譯本:P8
證物中文譯本:P8A
主問及盤問 沒有覆問
PW2:楊姓沙展53956 作供
1993年加入警隊,於2019年9月升為警長,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至今
雙方同意下,控方採用65B條形式讀出PW2於2019年12月6日的證人口供
沒有主問,辯方盤問 沒有覆問
PW3:鍾姓 作供
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至今
下午再傳召PW3 作供
確認證物
主問完畢,辯方盤問未完,明天待續
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1/3]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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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洪羽緁大律師
播放影片來源:蘋果日報 Live 片段
法官想清楚描述位置,建議案發地點由彌敦道九十度轉入稱為橫街,由橫街再九十度轉入稱為小巷
上午傳召控方證人:
PW1林榮發(音) 高級督察 作供
呈堂:
證物英文譯本:P8
證物中文譯本:P8A
主問及盤問 沒有覆問
PW2:楊姓沙展53956 作供
1993年加入警隊,於2019年9月升為警長,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至今
雙方同意下,控方採用65B條形式讀出PW2於2019年12月6日的證人口供
沒有主問,辯方盤問 沒有覆問
PW3:鍾姓 作供
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至今
下午再傳召PW3 作供
確認證物
主問完畢,辯方盤問未完,明天待續
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2/3]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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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9:35 開庭
再傳召昨天證人
PW3: 鍾姓 作供
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至今
11:3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2/3]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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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9:35 開庭
再傳召昨天證人
PW3: 鍾姓 作供
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至今
11:3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裁判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郭 (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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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下午2:34開庭
續問PW3,辯方確認被告被捕時裝束和位置
控方覆問:被捕後和宣佈拘捕時間
傳召政府專家化驗師 PW4
辯方已承認一些事實,和不爭議報告。
問:是否自動會燃起,有腐蝕性
答:不會,要有火花先可以,腐蝕性唔肯定但在發泡膠就有可能;
問:該液體化學物品是否可以作為除污
答:唔肯定,罐上寫係打火機用
傳召探員(差館當值) PW5
處理被告,由警員18772接收證物, PW5 要求睇番筆記,因證物好多。
休庭商討後法庭容許PW5 翻看筆記。PW5 講25件證物,控方數到20件,辯方22件,法官見到係21件,林官決定休庭讓控辯處理此差異問題。
3:53pm 開庭。
控辯雙方修訂列表和重新點算後承認事實(最後共24件證物);影片和相片於修訂版本列出。
林官再要控辯雙方澄清,叫電油定係打火機燃料,因電油會令人產生其他想法;雙方稍後會傾;
控方問PW5 所指的25件證物和他的列表有咩唔同?
PW5 話多出嘅3樣係警方文件。林官提議PW5 在新列表和筆記列表整理釐清。
辯方盤問
證物中沒有了灰色口罩,點解?
PW5:因為唔係佢負責拍照,只負責放在地,解釋唔到點解無影到
(後來林官澄清後,PW5 推翻話唔記得幾時影相)
因時間關係,5pm都唔會完,明天9:30am繼續
(林官提醒PW5 唔好用警隊術語, 要清晰講述詳情)
(控方有點鄉音or 海歸? (頭盔讀頭“灰”), 又有點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郭 (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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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下午2:34開庭
續問PW3,辯方確認被告被捕時裝束和位置
控方覆問:被捕後和宣佈拘捕時間
傳召政府專家化驗師 PW4
辯方已承認一些事實,和不爭議報告。
問:是否自動會燃起,有腐蝕性
答:不會,要有火花先可以,腐蝕性唔肯定但在發泡膠就有可能;
問:該液體化學物品是否可以作為除污
答:唔肯定,罐上寫係打火機用
傳召探員(差館當值) PW5
處理被告,由警員18772接收證物, PW5 要求睇番筆記,因證物好多。
休庭商討後法庭容許PW5 翻看筆記。PW5 講25件證物,控方數到20件,辯方22件,法官見到係21件,林官決定休庭讓控辯處理此差異問題。
3:53pm 開庭。
控辯雙方修訂列表和重新點算後承認事實(最後共24件證物);影片和相片於修訂版本列出。
林官再要控辯雙方澄清,叫電油定係打火機燃料,因電油會令人產生其他想法;雙方稍後會傾;
控方問PW5 所指的25件證物和他的列表有咩唔同?
PW5 話多出嘅3樣係警方文件。林官提議PW5 在新列表和筆記列表整理釐清。
辯方盤問
證物中沒有了灰色口罩,點解?
PW5:因為唔係佢負責拍照,只負責放在地,解釋唔到點解無影到
(後來林官澄清後,PW5 推翻話唔記得幾時影相)
因時間關係,5pm都唔會完,明天9:30am繼續
(林官提醒PW5 唔好用警隊術語, 要清晰講述詳情)
(控方有點鄉音or 海歸? (頭盔讀頭“灰”), 又有點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3/3]
👩🏻🦱郭(18) #1118旺角 #暴動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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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PW3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 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表面成立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10:08 休庭
10:26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雙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下午4:00交予法庭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除到警署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31日 下午2:30 結案陳詞。
#林偉權法官 #審訊[3/3]
👩🏻🦱郭(18) #1118旺角 #暴動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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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PW3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 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表面成立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10:08 休庭
10:26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雙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下午4:00交予法庭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除到警署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31日 下午2:30 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