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郭(18)
控罪:
(1) 暴動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不成立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裁決理由
========
法庭認為控罪2和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和15個月,由於本案涉及暴動的背景,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2個月和20個月。
法庭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進一步考慮被害人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故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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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18)
控罪:
(1) 暴動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不成立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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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控罪2和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和15個月,由於本案涉及暴動的背景,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2個月和20個月。
法庭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進一步考慮被害人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故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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