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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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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7位被告 #20200516將軍澳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李(56)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黃(50)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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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背景:

在2020年5月16日,網民發起「四區和你shop」的活動。在當天約14:00時,包括本案被告的100名人士在東港城聚集,他們被指曾/帶領他人叫喊政治口號和挑釁警員,而D6和D7亦被指在被截查時襲擊警長58855(PW7)和阻礙警長58855執行職務,即協助D6逃走。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的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除D4外的被告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推論。

📌控方是否不能在最後作陳詞:

就此議題,D3和D5方提出反對。法庭認為D3和D5雖沒有作供,但有律師代表。再者,本案審訊歷時10天、多達100份證物、亦有共9名證人出庭出供,故案情有其複雜性。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可以作出陳詞,就事實和法律議題協助法庭。

📌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片段顯示有約100名人士在人群多和商鋪多的案發地點叫喊一些具威嚇性和挑釁警察的口號,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黑警死全家」和「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等。

法庭認為這約100名人士有共同目的,而他們的行為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亦令其他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况可能會惡化,這些人會繼續做出惡劣或粗暴的行為,而惡劣或粗暴的程度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甚至使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飛非法集結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故這是非法集結。

📌D1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若綜合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對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如令商戶落閘、叫口號和「上嚟拉我」)有矛盾。法庭認為PW1和PW2即使因觀察專注點有不同致口供有分歧是可理解,但他們在案發時身處的位置相近,不應就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出現這大矛盾。

撇除PW1和PW2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片段顯示D1向警員握拳頭高舉雙手。法庭認為這行為意味含糊,不代表D1有參與非法集結。

📌D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不爭的是PW3在庭上將D1錯認為D2,但PW3指D2在案發時沒有戴口罩,他亦是截停D2的警員,PW3不能就這情況作出解釋,後來亦在庭上承認現時對案發時的事的記憶模糊。再者,當PW3截停D2時,PW3並不知道D2在此前身在何方和做了甚麽,他截停D2是因D2當時跑向他。

進一步考慮,現場人流多,群眾與示威者的衣著分別不大,D2身上亦沒有裝備,東港城與D2的居所相近。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2有參與非法集結。

📌D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指他有專注觀察D3,他指D3有叫口號和作出手勢,和沒有走到百老匯。法庭指片段與他所述不符,D3並沒有做手勢,甚至曾走到PW4身後和走到百老匯,PW4的觀察有疑點。關於叫口號,PW4指D3的口罩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

撇除PW4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D3身在現場,這不代表甚麼。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3有參與非法集結。

📌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5指D4在CSL附近與約20人叫口號、拍攝和歡呼。關於叫口號,PW5指D4當時的口罩和身體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事實上,PW5後來在庭上承認他不肯定D4有叫口號。

D4的案情是她在案發時正做外賣工作,「等接單」,同時亦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她亦有工作紀錄,當時她左耳亦有戴耳機,身上也有foodpanda保溫袋。法庭認為D4當時理應知道現場情況,但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她也沒有裝備,她的證供並非不合理,控方也不能反駁D4正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4有參與非法集結。

📌D5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6 指D5在CSL附近有叫口號,且有到處移動,但PW6後來承認他只是估D5 有叫口號。再者,根據片段,PW6當時大部分時間是背對CSL,他如何觀察D5的正面存有疑點,和在現場有不少人叫口號的情況下分辨出D5的聲音。

法庭另指出D4和D5的控方案情存有不尋常之處,PW1指D4和D5在現場帶頭叫口號,但PW5和PW6均沒有此說法,然而PW5和PW6是處理D4和D5的警員,PW1是現場指揮官。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5有參與非法集結。

📌D6和D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PW7警員58855指他見到D6在場叫「黑警死全家」,而D7則叫口號。其後他們走往豐澤的方向,並在見到警察後離開,因此PW7見狀即上前表露身份並阻止他們離開。在過程中,PW7指D6打他的右上臂;而D7則推他並拉著D6的手。最後,PW7向D6噴射胡椒噴霧並在最後制服D6。

PW7指D6曾舉頭帶領他人叫口號。法庭指片段沒有顯示到情況,在場的PW3亦沒有留意到。DW2的證供指她與D6和D7逛街。法庭考慮過她們一行人在商場的路線後,不能排除DW2的說法。

有關D6打PW7的右上臂,不爭的是PW7在案發後第二天寫的記事冊寫D6打他的左上臂,法庭認為事發時PW7和D6面對面,PW7亦理應清楚記事冊內容的重要性,但出現這重大矛盾是事實。有關D7阻差辦公,法庭指照片不能顯示D7有攬/拉著D6。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6和D7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總結:

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裁定控方不能就所有控罪舉證,所有控罪撤銷

訟費申請:

D1,3,6,7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庭認為D1在當時曾在警員向人群警告時向警員作出動作,這是自招嫌疑,拒絕D1的訟費申請。至於D3,6,7,由於他們並非技術性脫罪,亦非自招嫌疑,故批准他們的訟費申請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宣讀判詞
👤鄭(54) #1103大埔 (原案D2)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襲警
上訴人與同案2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駁回定罪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現休庭20分鐘,讓上訴和答辯雙方細閱判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何,張,李(23-28) #0825荃灣
🛑3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3位被告與D2符(23)、D3牛(21)、D4郭(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襲警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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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向被告解釋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有關勞教中心報告,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有關背景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提及被告由15歲起開始工作,每個月會給予家人家用,非常孝順和關心家庭,他自己也是一個勤奮工作的人,希望能夠改善家庭經濟狀況。

媽媽、朋友和社工撰寫了共4封求情信。媽媽表示擔心被告,也知悉被告有作出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被告早日與家人團聚;朋友表示被告參與了一個課程,會煮西餐予低收入家庭。此外,被告是有責任感和會投入義工服務;社工表示自己已由2016年起已認識被告,認為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本性善良和有責任心。

辯方指被告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表現良好。此外,希望法庭考慮到兩項控罪為同一事件,可以輕判和同期執行。

就著襲警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8/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所謂的裝備與其他被告相比為最少,至少沒有頭盔和口罩等,也沒有手持任何武器,而最重要的一點是雖然當日有激烈的行為出現,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堵路等行為。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他們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辯方指他們所呈上的求情文件夾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求情信,另一部分為被告在不同階段所拿到的獎項。

雖然被告的成績一般,但他熱情服務社會,例如他在不同階段都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並在某組織的義工活動中擔任一個小組領導,此外他也曾獲得獎項。

社工的求情信指,即使被告出身於單親家庭,但很熱心參與義工活動,並由2017年開始都獲得政府派發的嘉許狀。

除此之外,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有關案件延誤的扣減。

D7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經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做了甚麼,看來他的參與度似乎極之輕微。此外,雖然他的裝束為黑衣黑褲,但沒有蒙面。至於其他物品,這些都是被告回到警署後才被搜出。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有關案件延誤的情況。此外,被告自被捕以來,他面對身體上的不同問題和失眠,亦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的身體情況。此外,家人也承諾日後會督促被告改過。

就著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4/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李志豪裁判官打斷並表示本案的人數規模及暴力程度比這案更嚴重,所以不會考慮。辯方表示這案可反映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比較低。

控方的補充:

控方同意本案延誤並非被告們的責任。此外,律政司第一次給予法律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10月。

口頭判刑理由:

3位被告都是經審訊後定罪,所以沒有甚麼悔意可言,他們的個人背景也沒有甚麼求情扣減因素。D1和D6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會酌情考慮;即使法庭應就D7身體狀況作扣減,但因他有刑事紀錄,所以互相抵銷。此外,法庭亦會考慮案件延誤的情況。

本案非法集結的示威人數眾多,但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

針對控罪1,法庭同樣以1年監禁作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以8星期監禁作起點。考慮到延誤因素,法庭就兩罪刑期皆下調至11個月監禁和7星期監禁。

基於以上,D6張(24)和D7何(28)的刑期為11個月監禁

有關D1何(23),他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判處D1的刑期為11個月4星期監禁。為達致這刑期,法庭下令控罪2當中的4星期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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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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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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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7]開庭

PW1 繼續作供,盤方未完成盤問

[4:35]完畢

押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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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10:20]開庭

PW1 19597 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9147 女偵緝警員作供,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執勤至晚上行動結束,被委派到旺角區與警員19597 (PW1)巡邏;現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三隊。

PW2 作供未完

[12:53]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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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3]開庭

PW2 作供完畢

[4:1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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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10879  陳智忠PW3 作供
現駐守紅磡警署助理值日官,當日駐守旺角重案組第一隊,加入警隊約十年。
當日以便裝執勤,遠望見到一班男子PW1已經在地上被一班男子襲擊於是PW2上前推開施襲班人,有拔出及揮動伸縮警棍和表露警員身份,(其間PW2拘捕另案D1:李(19)姓男子,經審訊後脫罪)。
其後本案4名證人一同參與認人程序。證人作供完畢

證人被辯方筆師盤問其中一小橫節
辯:點解回幾次口供有些疑人描述是完全都沒有…,但兩年後嘅今天在庭上,當主控問你時你又記得又或者有描述?
證:有人問咪講囉、冇人問咪唔講囉…冇寫咪冇寫…冇解釋…唔通連我有呼吸吖有帶配槍都要寫咩…

下午將會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4,預計今天雙方會成案情。

[12:50]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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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 PW4
總督察 周嘉文
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辨方證人

[4:17]完畢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3月7日早上9:30
於第十五庭進行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裁決

蘇(2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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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一罪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施官欲釐清就控罪2的基礎,問及PW3證據中有否提及直接接觸,還是舉手作勢令人感受到威脅。官指PW1雖有斷片情況出現,但不質疑整體真偽,證供和cctv片段相乎。

施官認為PW1 PW2觀察黑衣人情況不理想,黑衣人離開1分鐘後才到達,顯示有一定距離,CCTV P10 見黑衣人後有小巴亦有可能會阻礙視線。CCTV P9見有7名人士有前有後,前方有人拎長條物品,後有人拎水樽,見有市民把雪糕筒拿回, PW1 與停車場有距離,PW1看片段後才意會本身就有雪糕筒出現。

施官指PW1 供詞無詳細講及所聽到的不足為奇。片段顯示原來不是急步,亦能理解,因已事隔3年,官指庭上亦能幫助證人喚起記憶。

官指PW1口供描述被告人特徵不夠詳細能理解,認為無想到要為將來法庭審訊寫幾詳細,PW1亦無為令被告定罪而誇大證供。就三次被指罵「你咪撚走」,PW1有回望,有記憶,去到很近時也有機會辯認,環境有光。官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指PW2早前案件不可信,官認為雖顧及本案,指PW2証供無不合理之處,庭上問題亦難以估計,供詞無提及部分內容不足為奇。接納PW2誠實可靠。

法庭不接納PW3辯認證供,接納PW4為誠實証人,但辦認證供不可靠。

🔸求情:
被告為地盤工人,需要供養家人。控罪一並不是有預謀,明白案情有嚴重之處,但相隔一段時間,有延誤,由拘捕至2022年3月落案起訴,到2022年5月上庭,相隔1年4個月,期間被告每月續保,本案有其他被告,定罪的已定罪,但案件同樣有4名證人和證據相近,難以理解有1年4個月的延誤,就此希望法庭能酌情扣減。控方解釋期間有索取法律意見,並於2021年5月檢查被告電話後有再次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於4月24日下午1430 在西九法院4庭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判刑

蘇(2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當日裁決:
控罪(1) 罪成❗️❗️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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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凱欣大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給被告知道,同意內容;律師再呈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自幼爸爸身亡,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希望法庭輕判。

施官向藍大狀提出上訴庭案例CAAR14/2020,藍大狀確認是代表案中被告,亦向被告解釋該案量刑。

施官簡述本案案情和法庭的看法,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PW1 被被告發現後已經離開,並無挑釁被告,但被告是第一個出手打PW1,是領頭人,鼓動施襲者。

上訴庭案例在原審時判12個月監禁,但上訴庭指15個月是適當量刑起點,所以本案以15個月為起點,因警方調查時間頗長,酌情扣減一個月,再無其他扣減理由,判處監禁14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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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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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