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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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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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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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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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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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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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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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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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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4/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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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開始辯方案情

📌DW1 (D2作供)
D2有一隻耳聽力只有30%,需用耳機協助作供
主問
現在25歲大學畢業任職電影製作工作至今,2019年同另一人合夥公司,辨公室Studo設在大角嘴,租約副本呈堂D2(10)。工作性質有戶外工作及時間不固定,星期一至日也可能工作。根據律師七張相片D2(13)回答辨公室有浴室及梳化床。2019年9月30日在柴灣工業城工作超時至10月1日凌晨01:00後返大角嘴辨公室office過夜,翌日中午飯後需往通洲街視察拍攝場地,包括拍攝角度,器材擺放位置。Google map不可取代因有能現場有時會有改變如裝修等影響,因要配合平台發放時間不可更改視察日期。庭上提供導演、拍攝,燈光人員等名稱,片段為劇情短片,正式拍攝在10月12及13日,正式播放在2019年尾。
劇本D2(14)內容埸景出現社區中心及天橋底,10月1日為首日視察,選擇場地是導演搜集資料後決定。片末見到D2名字出現為燈光助理
主問下證人指當日共四人(A2、合夥人譚先生、溫導演及燈光師)去了四地點包括1.通洲街足球場,2.櫻桃街足球場,3.油麻地電影中心及4.加士居道循道中學斜路,片段D2(15)最後出街只用通洲街場景。
當日知道不同地點有示威,因需留意會否影響拍攝,衡量後認為不受影響,因見示威活動常有施放催淚彈,以防萬一有將眼罩口罩放背囊,兩物品放辨公室,眼罩拍攝時會使用,口罩及眼罩當日沒戴過,只係在警署內被要求戴上拍照。背囊內仲有銀包、保鮮紙及菲林相機。問及知有示威仍外出工作主因工作有deadline,自己亦非主導製作可控制工作安排。

背囊內保鮮紙是9月30日拍攝食物廣告曾使用,用完打算翌日放回家。呈上工作表call sheet D2(17)見到0800工作至0900,地點分佈在西九公園到柴灣,廣告片段D2(18)見到食物,保鮮紙是轉鏡頭時遮住食物保持衞生,10月1日沒有使用。9月30日曾在柴灣預約貨車運送拍攝器材到西九,電郵D2(20)訂單約貨車呈堂。

10月1日頭3個工作地點沒特別遇上示威集結,行程先由辦公室步行往景點一,最後同3工作人員由油麻地電影中心沿眾坊街彌敦道往循道中學,時間為自己被捕前一小時(即4時)。在彌敦道見沒有車,有百人穿深色衫人行往尖沙咀方向,亦有人在逸東酒店外聚集。由於往循道中學路程短,橫過彌敦道沿加士居道前往,路上有十多行人。相片D2(22)見循道中學現場,該位置在山上見不到加士居道情況,視察完下斜路沿加士居道回彌敦道。因逸東酒店外有數輛雙層巴士停加士居道阻擋彌敦道視線,確認D2(23) Google截圖為巴士停下加士居道紅綠燈位置。自己在加士居道行人路時對出有高欄桿阻住望對面視線(見相片D2(24))。前往油麻地ICAC前見到有白色小巴快速經過,行到行人過路處後停下望見白色小巴停下,途人走避,於是轉身急步跟住燈光師反方向急步走。DW1不同意PW7作供指自己路上逃跑。之後走了十步被一人從後壓在地上,附近有一界石。該人一直壓住直至上手扣後。期間自己有說過做嘢路過及回應旁人問自己名字。認出庭上播放兩片段是自己被捕後制服地上。確認D2(9)內有警員掛委任證隱約見到名字Leung ChinPang並非制服自己之警員,主問指PW8女警從沒有將口罩眼罩除下放入背囊。她有從袋取出物品展示,但沒有提問。當天穿黑衣是office僅有作更換,背囊內另一件黑衣是早一天穿著,打算取回家清洗,平時多黑色衣服是方便拍攝短片,對畫面影響最細。因工作室沒有內衣褲,所以沒有更換。

盤問
-同意案發現場相片是事後拍攝,工作室洗手間相片見可有沖涼設施供沐浴更衣
-租約非本人及合夥人(譚先生),租客為紀小姐同自己相熟及分擔使用,不清楚自己公司有冇用作報稅,工作性質未必須要比人知有冇實體辦公室
-曾討論過過是否需轉租客名
-同意案發日視察拍攝片段D2(15)出現為燈光助理,並非製作人,亦沒有出現自己公司名字
-不同意指非參加呈堂短片「再見xxx」之製作
-上述燈光助理名字是同音王,非黃
-10月1日是視察環境所以沒有call list,不同9月30日之拍攝工作
-因為是燈光助理,只有劇本最終版本
-不同意眼罩口罩保鮮紙是用作保護參與暴動
-不同意加士居道雙層巴士阻視線是虛構
-不同意彌敦道好嘈,一定知有事發生
-同意菲林相機蓋現在見有破損,但當時沒有。現在有膠布貼電池位但當日沒貼並有電池,已入菲林並拍過照片但非當日拍
-同意10月1日前自己曾參與社會運動集會,有拍過照

🔸下午進度

盤問DW1 (D2)
-控方午飯時找到網上類似影片A2(15),劇名有一丁目xxxx,發現鳴謝工作人員燈光助理上名字之王及首名字同D2名字同音不同寫法。D2指片段是有份製作,自己有見過此片,解釋該片是不同版本,見印錯字期後向製作人説出更改為辯方呈堂之最後版本。不同意控方所指D2呈堂非最後版本,只是借網上片段扮作自己有份參與。
-同意現在找不到official 發放頻道「一丁目」,因已解散
-控方指一丁目是黃色政治傳媒,D2指只知道是蘋果傳媒子公司
-自己讀影片製作沒有做過壹傳媒、立場新聞等公司,同意作品同社會議題可能有關
-合夥人譚仔先生在畢業前二年已經認識,二人崗位不同
-公司租約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有續約,但2021起紀小姐沒有使用辦公室,故沒再分擔租金。控方根據呈堂辦公室相片問有何傢俬是自己買,D2指辦公室桌,電腦係。不同意沒短片拷本因根本沒有份製作。
-如預知會留辦公室過夜D2會帶一套衣服替換,9月30日是預計之外
-10月1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同譚先生午餐食飯約花一小時,飯前知道控方所說六區開花但不肯定邊6區。飯後直接去第一個景點通州街同溫姓導演,燈光師見面
-通州街曾討論過當日示威活動,逗留45分鐘左右,之後去其他景點沒留意手機其後景點是否仍安全
-不知道下午二點太子深水埗已經有示威活動,不同意控方指其實沒去過四個景點考察
-不知道四個景點是否一定使用,景點有危險程度至迴避才不前往
-拍攝片段是該平台首拍,但非當時唯一開拍片段
-當日工作提供燈光建議數目,種類,位置擺放及是否要發電機及租借預算。同意各人沒有帶燈具,靠幻想,庭上片段是晚上拍但劇本寫日間或晚上也可,不同意視察一個場地不需45分鐘。
-不同意因自己戴口罩眼罩而被警察拘捕
-主問指視察收入1000是自己收,不知拍檔收多少,工作是譚接洽告知,沒有用公司名義收費。亦可能不止一次視察。
-公司名必在片段出現不是行業常規
-不知菲林相機是在1997生產,維修貴不貴也不知因沒修理過。出門時知相機在袋,當日沒有用也沒打算用,平時帶住遇上合適環境便用
-作供指如拍攝撞到正示威會迴避,個人在19年6月後没再參與
-控方指庭上片段三時許彌敦道已經有混亂,D2指當時不知道
-同意前往加士居道路上見到有示威者但不多,在中華書局時見逸東外人羣來回走動。但不是要前往那處所以不覺危險,照前往循道中學。
-見到警方小巴停下至回頭走約一分鐘
-當日行過界石但未到ICAC,在行人過路處燈光師叫走便回頭折返,最後在界石位被撳在地上
-被捕時相信同行3人仍在場,庭上片段見遠方人士衣服及身型相似
-回答名字及「我做嘢路過,係無辜」是向警察講

1635 是日完畢

案件管理:
D2盤問及覆問明天上午一定可完成,D3傳召證人之口供未必可以65B完成,而D12代表有可能傳召警員證人但要星期三上午才可前來,本案辯方案情預計星期三完成

明天10:00 同庭繼續D2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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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3
[2022.05.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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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4)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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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6/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7日,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 🛑方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鍾(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5:00
👥莫,楊,李(20-33)🛑三人已還押29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5/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1日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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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蔡,丁(39-54)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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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7-90)🛑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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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裁決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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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判刑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5/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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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W1 D2
盤問:
-有用力氣激動叫了名字2次,但記不起說「我做野經過,無辜」時情緒,看過辯方片段前自己叫過咩已忘記了,而呈堂片段只拍到叫名字拍不到較早前講「我做嘢經過,無辜」
-因被壓住透不到氣再沒講其他句子,不同意因合作只是細力地壓住
-眼罩口罩在office放入背囊,已看資訊知道所去景點安全,帶備在身是以防萬一,十月一日前試過離很遠聞過催淚煙
-除了通州街回office較近,其他景點要半個鐘,所以遇上催淚煙會用眼罩口罩而不返去公司
-當時口罩沒疫情非必需,也是以防萬一遇上催淚煙,不同意預期會近距離去接觸催淚煙
-橫過眾坊街去循道中學知冇車因已經被人佔路,沒有跟同行3人詳盡討論,沒有即時危險性令停下或改地方或時間
-播放20a 立場新聞約15:50:00,控指:
逸東酒店外不止作供所提一百人
馬路上放上雜物堵路
-播放ICAC CCTV 15:49
遠方一大群人(多過作供廿三十人)由旺角行馬路向尖沙咀,不同意指自己位置看不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
-自己有經此行人路但應該是之後所以拍不到,控方指D2此說法是因知此CCTV之後被噴黑而講
-最後控方指立場截圖1649時其實D2在iCAC遠方紅圈內由眾坊街逃避警員走向加士居道,證人不同意。

覆問:
-主控問「再見xxx」是一黃公司製作,其實只是蘋果集團子公司,D2指公司客戶包括不同背景,今年有製作政府廣告(呈上截圖D2(27,28)),另外也接過西九M+工作(製作,剪接)截圖D2(30)
-D2本人除燈光也負責其他崗位,可見上述政府廣告是製作經理
-拍攝片段謝幕鳴謝一般是寫個人名字及崗位,不會寫上公司名義
-拍攝工作不會局限社會議題
-不知非租約上租客也可將支出報稅因本人不負責稅務
-認得D2(31)是租office 時2019睇樓照片,自己在相中。有用office地址購物,呈上自己名字網購收據D2(32)
-控方找到FB片段 「一丁目(再見xxx) 」非正式發行片段,2019年導演將一片段鳴謝過目後發現出錯更正後就是D2(15)片段,但現因平台已經結業網上找不到片段,控方找到FB片段是其他人將錯誤版本放上網。
-作供指視察時仍有十人開拍,但要很多工序預備,時間緊迫
-折返是在過路處見眾坊街白色小巴停下附近有警察走動,燈光師叫走便掉頭
-早已忘記被捕壓在地上說過甚麽,D2是在拘捕警員重召作供看過播放片段後才喚起
-被捕後警察有說唔好嘈
-橫過彌敦道時不認為迫切危險至停低

官:
-帶口罩眼罩以防萬一,指拍檔也在office帶眼罩口罩外出,是雙方有討論後
-office查看資料查邊區有示威,現在不記得邊區
-望不到制服後同行朋友有冇返轉頭

1242 D2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D3 及D12 代表有提出一些作供事項,由於想法較新,今日要同律政處商討。建議今日下午休庭明早再繼續。

另外結案陳詞雙方各需3星期,理論上法庭7月可收齊,暫時各方日誌可能要在9月作口頭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律師趁空檔先磋商可行時間。

12:5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同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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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2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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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4
2022.05.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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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3/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6/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2日 #續審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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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4/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10:30
👥梁,何(25)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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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馬安琪暫委裁判官
🕝14:30
👤麥(23) #進度報告 (#20200302何文田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6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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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5:15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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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27)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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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李桂芳(57-58) 誤殺 #搶泊位誤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6/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D3
代表指同控方商討後有一書面陳述書會以65b呈堂,庭上讀出大意為一張姓建築顧問於本年5月23所寫,張於5月前往油麻地永星里一帶及後巷現場尋找閉路電視,一共發現20支鏡頭並為每支拍攝了3張相片合共60張,張亦在Google歷史地圖實景圖見於2019年10月時鏡頭12號、16號及19號仍可見到。

D11及D12
控方呈堂一新承認事實四(P209C),只有控方、D11及D12簽署,大意為案發日2019年10月1日下午3:40時有警車於窩打道路彌敦道被大量示威者圍攻,有一警員曾向天開槍。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商討後法庭作出以下安排:
書面陳詞要求font14以上,有見個別被告爭議有沒有暴動發生,而控方定義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至長樂街,所有被告均在暴動範圍外拘捕,希望控方詳細總結時間地點,法庭同時要求辯方就證人作供做撮要。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於6月20日1200前存檔法庭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於7月18日1200前存檔法庭,控方如有回應需在8月22日1200前存檔
雙方口頭結案陳詞定於9月17日 星期六0930(庭上多位大律師均表示未能出席,改由事務律師代表)

案件裁決定於12月16日 0930同一法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辛苦12位面對冗長審訊,尚要繼續等待餘下程序,努力加油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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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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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7/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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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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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續審 [3/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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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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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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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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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3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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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陳,彭(16-26)🛑戴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裁決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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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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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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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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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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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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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7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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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林(16)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0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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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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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6/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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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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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求情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D7:彭(29)
D8:張(17)/ D9:韋(22)/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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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A8
採納書面陳詞,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

法庭表示,會否簡略講講被告的求情信?
辯方表示,被告表示自己年紀小並沒有一技之長,成績原本良好,慢慢下跌,有社交恐懼症。當初因為好奇,沒有仔細思考,出現在油麻地,三年內留下了不少磨練,也有小心反思,認為自己的理想與當時的黑衣人並不同。他表示自己會接觸中國文化,現在希望案情盡快了結,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希望可以重新出發。

法庭表示
他特別提及到自己當時出於好奇,但根據第八被告的承認事實,他都有一些與示威遊行相關的物品。他沒有考慮過自己帶來了龐大及沈重的代價,所有經審訊定罪的被告們,不是單指你們自己,還有你們的親友,他們的支持,無奈的他們要陪你們一起面對。

A1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今天有一封新的被告求情信,不重新讀出內容。

法庭表示
除了第一被告,很多由被告還是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都是非常後悔參與暴動,特別見到年老的家人擔心自己而感到非常抱歉。法庭認為,當日你們有備而去參與暴動時,就應該三思,有否想過當你罪成時,家人失去經濟支柱,也會擔心,有否想過後果?而不是現在才來寫求情,表示痛楚。應該犯案之前考慮清楚。

第五段,終審法院盧建民一案,判詞早於2021年頒布,所以法律爭議,法律基礎已經好清楚,第一被告不會不知道;辯方表示,第一被告只是想表達案發時候;法庭表示,案發時候,由6月開始,日日都有新聞報導,參與就會有機會被捕。明知道會被捕,仍然10月1日去參與,是否代表無辜?若然覺得自己不會被捕,是否有僥倖的心態?法庭認為,即使你沒有拋擲汽油彈,控方也沒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實際做了甚麼,但你的出現已經證明你們支持暴動。

A2
呈交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不覆述內容。被告有良好背景,初犯,明白法庭不一定會接納這些做求情理由。被告品學兼優,文憑試的成績很好,其後從事自己興趣,影片製作,用自己的專長回饋社會。中學也有參與義工服務。案發後,被告投身社會工作,薪金雖然不多,但會定期捐錢給社會。被告畢業後開了製作公司,期間都不忘社會,為非牟利機構拍攝片段。法庭質疑,這些工作接回來本來就有薪金的。辯方回應,酬金低過成本製作,當時被告選擇拍攝這些片段,因為背後有意義,可以帶出訊息。

辯方舉出3單案例:
1.DCCC 410/2020,10.01尖沙嘴,張潔宜法官,案情比本案嚴重;
2.陳廣池法官案例;
3.DCCC377/2020,8.11尖沙嘴,王詩麗法官,比本案嚴重,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更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法庭表示
8月11和10月1是不同的,日子上刻意選擇10月1,上訴庭表示有些特別日子都要納入考慮範圍,當然除了日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A3
採納書面陳詞,2019年之前被告是一個正直良善的人,有幫助探訪長者,傷殘人士,去海灘收拾垃圾等。被捕後,他有參與生命熱線,勸解自殺的人士。

最後一封求情信由補習學生的媽媽所撰寫,她最近才知道被告被控暴動,形容被告為瑩火蟲默默照亮身邊人;被告寫了一封新求情信呈交法庭,內容與書面陳詞大同小異。

控辯雙方都列了不少區域法院案例,去到最後也要看梁天琦一案所講的12項暴動元素,頭10個是共同參與,一個人做了甚麼其他人也要全部承擔;後兩個為個人參與程度。張法官一案,有做出事實裁決,裁斷有過千人參與。本案片段中,大概參與人數為200人左右,張法官可能看了其他片段有成千人,但控方也只是表示過百人參與而已。因為人數多少會影響規模,引用控方所述,都是數以百計。因此,張法官案例,看到的畫面不同,認為參考價值不大。

此外,關於延誤的陳詞,不是表示控方有錯,拘捕為10月1號,其後被告踢保,4月才重新拘捕。之後有延誤,因為法庭檔期、各大律師的時間,不是任何一方的錯誤。但延誤的結果,影響了被告的壓力,也會打斷她的未來,希望可以酌情減刑(法庭表示,如果她一早答辯的話,扣除三分一,已經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出獄。)。辯方有一點補充,關於義工證書,被告有9項證書,稍後交予法庭。

A4、5
兩位被告都有新的求情信呈上法庭。

第四被告講及家庭狀況,自己好學上進,喜歡小朋友,一心想成為幼稚園教師。被告承諾在獄中會好好反省,希望盡快服刑完畢,能盡快陪伴年長的家人,不會再犯錯。

第五被告表示事件令家人感到傷心十分抱歉,獄中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服刑完畢會服務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2人。

法庭詢問第四被告有參與義工,是否有證明?辯方呈上,大學幼稚園義工感謝狀,社會福利署的幼兒義工證明。法庭認為這些是她的工作,定期參與義工工作,有幾定期?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就是這樣,圍繞教導小朋友的義工服務。辯方再補充,義工方面,第二封求情信由某機構陳主席,提及被告有幫忙做義工,雖然沒有證書但希望可以依賴這封信件證明被告一直以來有做義工服務。

A7
由事務律師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呈上5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被告品格溫和謙厚,工作態度認真,一直希望幫補家庭經濟。求情理由,事件與被告本人平時行為不符,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令家人擔心後悔深感悔意,承諾不會再犯,會在服刑期間繼續進修,希望服刑完畢後服務社會。工作收入主要支撐家庭經濟,是次罪成,因為入獄自己感到很大的情緒問題,見到家人痛哭也很難過,不斷反省自己的行為,十分魯莽,非常衝動,明白這些破壞也對社會造成影響,承諾會不會再犯,也會承擔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

A9
採納求情陳詞大綱,呈上一封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相信法庭會察覺到被告如何細心整齊書寫。信中講述被告過往的人生生路歷程點點滴滴,交代了她對今次事件的懊悔和歉意,其實家人最難過,她也很懊悔難過。

法庭表示
最慘是家人,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他們的家人都感到心疼,但無可奈何他們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尼泊爾人士,自小想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希望做社工,也報讀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較早前收到書函會錄取她。被告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別人,做了很多義工活動,例如在融樂會幫助少數族裔,也得到獎狀。候審期間,她也曾在戒毒會擔任義工及繼續完成大學課程。畢業後,她也在工作上幫助戒毒人士,尤其是少數族裔人士。

求情信中,有一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致遠幫忙撰寫求情信,狄議員雖然不認識被告但看過被告的證書後,嘉許被告過去的表現,希望法庭可以給予適當減刑的機會。

辯方列出DCCC238/2021一案,列出陳廣池法官關於被告的義工表現而做出額外的減刑,希望法庭可以同樣地因為被告努力服務社會,沒有放棄自己,可以格外開恩,給予被告鼓勵,服刑後繼續服務社會。

另外,求情信中,有兩封由家人所撰寫,今天早上才呈交;社福機構、戒毒會的同事於信中也力挺被告,盡量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希望特別扣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此外,被告的參與程度,簡單而言,沒有實際證據支持或者指稱被告積極參與或鼓勵他人,只是離開時被捕。判刑希望採納其他學友。

A10
採納求情陳詞,呈上11封求情信和兩張證書,被告不是壞人,為勤奮的年輕人。為何出色的年輕人犯案?被告家庭原因卻沒有放棄過自己,擔任咖啡師工作,現階段無法參與咖啡師的比賽。被告在本案中不是積極角色,只是一時衝動,三年來,被告沒有任何投訴,心理壓力大,卻沒有放棄自己,依然學習咖啡拉花課程。另一方面,家人年紀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服務社會,陪伴家人。

A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8封求情信,三年來被告一直有反思,有歉意,最辛苦是媽媽。他影樓的東主撰寫求情信,被告2015畢業後從事攝影師,對攝影有觸覺,干犯本案東主覺得十分可惜;中學老師也覺得可惜,中學同學表示被告經常幫助人士,求情信十分正面;被告努力,積極上進,願意幫助他人,本質並不壞。

辯方列出兩個案例,認為法庭無需跟隨其他案件判刑,只需要判處適合的刑期,不需要參考張法官的案例。若然有落差,只是事實的裁斷不同;DCCC408/2020一案,為同一日發生,拘捕時間比本案再早一個小時,地點發生在彌敦道。李慶年法官陳詞中表示是本案的延續。辯方明白所有區域法院的案例都只是法庭的參考,相信法庭會有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考慮個人因素,例如被告並沒有挑戰案情,主要盤問都是一位證人,用的時間不多,希望有酌情減刑。關於案件延誤,對於一個本質不壞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個人因素,有些少扣減。

A12
採納書面陳詞,今日沒有新的信補充,案例也有引用李慶年法官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判刑不多餘於年2個月。此外,被告的家庭苦楚,希望法庭可以再下調3個月,他的家庭情況非常值得同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求情。

法庭表示
各位被告大律師出盡心力為你們說好,不斷強調你們本性善良,各人有各自的表現,希望判刑不要過高,甚至有律師表示不要判處摧毀性的判刑,我不明白甚麼為摧毀性的判刑?我只知道審訊期間聽到的證供就是摧毀性。現在你們的難過也不是一個原因,你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你們當日的行為就是摧毀社會,摧毀身邊的人。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不在場直播員按:假設人地真係實行了摧毀性行為,你對其施以摧毀性判刑,此為以暴易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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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0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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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3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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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判刑 (#1001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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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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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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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支聯會成員(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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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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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法官 #判刑
👥11位被告(17-31) #1001佐敦
🛑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A1袁(31)/ A2黃(23)/ A3黎(23)
A4吳(18)/ A5甄(17)/ A7彭(29)
A8張(17)/ A9韋(22)/ A10梅(24)
A11林(26)/ A12鄭(27)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香港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暴動罪的量刑時,法庭須顧及到阻嚇性和被告協助的人在參與暴動時的所作所為。

法庭亦不能忽略有被告在案發時曾帶備裝備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帶備後備衣服作更換,和身穿深色衣服和戴上蒙面物品以遮掩身份。

本案發生在10月1日國慶日,位處彌敦道。這會對原本使用彌敦道的市民和公共交通受影響。此外,公眾假期亦可能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

據證言和呈堂片段顯示,本案暴動有約數百名示威者參與暴動,時長約60分鐘,牽涉的範圍包括的尖沙咀,佐敦區,及後油麻地,可說是暴動範圍大,時間不短。

示威者曾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向警署,在傘陣掩護下用腳踢開正燃燒的催淚彈,把數個樽裝物品擲向警署,多次向警署投擲正燃燒的汽油彈,亦在馬路上組成傘陣並築起防線以霸佔馬路。這些行為的暴力程度高,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亦令警署內的警員或途人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風險,事實上示威者的行為是案發現場附近受破壞。此外,示威者亦多次漠視警方的警告。

就A8,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種,故如此對A8頒令❗️

就其他被告,法庭就本案予以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7個月,考慮過他們的正面背景和曾對社區作貢獻後,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4個月。這是他們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A_2020.docx&mobile=N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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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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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郭(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袁,黃(23-31)🛑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佐敦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雷(41) #宣佈判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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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廖,杜(21-27)🛑兩人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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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諸(36) #審前覆核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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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卓堅 與 特首,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宣布決定 (#2023區議會選舉 郭要求法庭頒令三會提名機制因違反《基本法》而違憲。原訟法庭於2023年12月1日拒絕申請。)
#高等法院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0339&QS=%2B%7C%28Dccc409%2F2020%29&TP=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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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申請方補充陳詞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彭官即指原審判詞寫得非常詳細,再引述其身上物品有3M手套,眼罩,護目鏡、手袖、黑傘等。法官反問被告沒有作供,舉例子2班人分別穿白及黑衣參與羣毆,警方在附近拉到人,身上有牛肉刀、手套,穿黑衣,是壓倒性證據,幾十年法庭這情況下是有足夠基礎作唯一合理推論。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彭官指客貨車單據可隨意印製不明為何審訊時可呈堂,引述裁決書指D2作供逗留危險現場卻也沒聽到槍聲及因視線受阻見不到有危險場面,再者被告看過片段才說拘捕當時記者問叫咩名即時回答,是當時參與示威者常見行為。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彭官指判詞提及D2作供出發前十分緊張個人安全,帶備眼罩及豬咀,卻在到達危險地方時沒用手機檢查附近是否安全。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答辯方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判決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