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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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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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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就只針對A7、A8、A9和A10的承認事實已和辯方處理好,並已在法庭讀出。

PW25警員11245*已作供完畢。而下午則會傳召警員Y,即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12:45完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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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11245曾在DCCC325/2019案以臥底警員的身份作供,但證供部分被林嘉欣法官質疑為不可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163&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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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6警員Y (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和PW27警署警長52169 (案發當時駐守新屋嶺) 均已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庭繼續詢問進度。

控方表示仍有5名證人需要傳召,即偵緝警員9030、警長譚榮亮、警員6288、警員2828和警員9086,但基於後三位證人尚在強檢中,經控辯雙方商討後,下星期一(31號)先傳召警長譚榮亮;年初四(4/2)則會傳召9030、9086;而新年後再傳召剩餘兩位警員。

法庭表示下星期一(31號)為年廿九,需要考慮其他法庭使用者的情況,故會早點完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星期一需要處理另一單案件的PTR。法庭決定押後至10:30開庭。

~16:11完庭,下星期一10:3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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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警員Y健步如飛呢,看不出曾被燒傷呢~題外話,主控口誤時把CCTV說成CCTVB☺️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1/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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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開庭-

控方傳召PW28男警司譚榮亮:

📌行動:

在案發當日11:00時起,他在尖沙咀警署當值,負責指揮工作。

在16:20時,他收到要處理警署防衛工作的通知,因為警方收到消息,示威者可能有襲擊警署的行動,故此他將在外工作的同事撤回警署。

在18:30時起,他分別在警署天台、警署正門、緊急車輛出入口和控制室等不同地方觀察示威者的行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不是負責於18:30至19:30時,在尖沙咀封路的決定。

📌觀察:

他指有警員曾在警署不同地方向示威者高舉橙旗和黑旗,也曾用擴音器大聲對示威者作警告,但示威者仍未有離開。

在盤問下,他指警署正門的擴音器是放在二樓平台,示威者會聽到警告;而在緊急車輛出入口的擴音器,他指當時在現場看見有約一百多至二百多人聚集,藉片段可得知附近有近約千人聚集,因此他同意當時附近是嘈吵,人們可能聽不到警告。

在盤問下,他指警員有將橙旗和黑旗舉高至高過警署圍欄,示威者會清晰看見橙旗和黑旗,但同意也要視乎他們當時的位置是否能看到旗幟。

他指有示威者向警署投細石,汽油彈及照射鐳射筆,然後警方有發射催淚煙和布袋彈。經最後統計,共有2枚汽油彈投入警署,使圍欄被勳黑;此外有名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即在片段下見步如飛的PW26警員Y)。

在盤問下,他指不知道有沒有同事因示威者向他們照射雷射光和投擲細石而受傷。

在盤問下,他同意案發時古蹟辦事處附近應該有極少路人,但不知道樓上店舖有沒有營業。

📌觀看片段:

在盤問下,他指在19:24時,不知道警員也沒有在緊急車輛出入口舉旗,但知道正門有少女中彈受傷,亦有從新聞觀看相關片段,但不知道這位少女如何受傷。

🎬播放片段P250 Now新聞片段:

時間:19:24:26
片段顯示有少女中彈受傷的情況,但同意不知道此時在緊急車輛出入口有沒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細石。

-11:04休庭-

案件會於2022年2月4日09:00續審,當天休庭時間為13: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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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曾需強檢的2名警員,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目前未有消息😐會在假期後向法庭匯報進度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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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9男偵緝警員9035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7和A10證物。

有關A7證物:

📌主問:

在主問下,他指在2019年8月16日約17:00時,處理A7部分證物,當中包括黑衫、黑褲和紅色鞋。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而這些證物是裝在膠袋內,膠袋表面寫有A7的名。

在接收證物後,他將證物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內,只有他有打開櫃桶的鎖匙。

在2019年8月17日17:30時,他將證物交予10760 (下稱PW12),當中有用膠袋裝上證物,膠袋表面有A7的名。

他指至此之後,他沒再接觸上述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在交收過程中,自己沒有作即時紀錄;也沒有在記事冊紀錄。他同意上述情況是直到在2021年12月13日的口供才首次提及,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要做新的口供。

在盤問下, 他同意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口供沒有提及A7的證物,因為忘記了,但自己一向都記得。

在盤問下,他否認在錄口供時曾與10760和8568討論,但不能解釋為何他與10760和8568會恰巧地寫錯交收的時地。

在盤問下,他指在2021年12月13日寫口供後的1至2星期後發現口供有錯誤,因他在收到通知要上庭作供,故重新翻查資料。雖然他知道口供有誤,但沒有通知案件主管,這是因為他相信上述口供已給予辯方,及可以上庭解釋。

A10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1:00時,他處理A10證物。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710取得,而這些證物當時裝在膠袋,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在接收證物後,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並鎖上,只有他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他指在2019年8月19日,將證物交回警員8710。同樣地,這些證物裝在膠袋,而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至此後,他沒再接觸這些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內列出證物,何時何地將證物交回8710,及保管方式。

他指在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供詞,是有參考調查報告,及一張在交收時作紀錄的白紙 (但他在完成口供後將那張紙碎了)。

他指在 2021年12月13日下新證供時,若發現有就舊口供內容上有修改及增加內容的需要,會在新證供交代。

在盤問下,他指眼罩也可說是護目鏡,兩者一樣。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紀錄警員8710給他一”包”各白色和黑色索帶,他同意一”條”索帶並非正確描述,是寫錯量詞。

在盤問下,他同意當時曾處理A10的VRI程序,期間證物交由在監控室的警長2828看管,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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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0男偵緝警員9086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9的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4:30至14:45時,他指與A9進行錄影會面記錄,過程中有向A9展示證物,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背包、八達通、電話、雨傘、生理鹽水、口罩、面罩、太陽眼鏡、眼罩、和頭套。

他指上述證物是在14:30時左右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當時上述證物用膠袋裝着,膠袋表面寫有A9名及其AP編號。

他指約15:00(現實是15:07)時,將A9證物交回PW24,之後他沒有再接觸A9證物,也沒有非法干擾證物。

他指不太知道PW24工作的詳情。在晚上時,因為PW24需要處理另一名被告的VRI,故PW24將A9證物交予他,其後他再將A9證物交予PW24。

他指在交收過程中,A9證物是放在袋中,他有拿出A9證物,以告訴PW24物品的性質。

📌盤問:

他同意他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證物交收程序,內容欠奉。

他指當時已在14:08時提取A9,那時他未交收A9證物,證物是在會面房間外與PW24交收。

他指在15:23時,帶A9從邊境警署乘車返回新屋嶺,之後他沒有接觸被告,也不知道PW24在後續如何處理證物。雖然他在返回新屋嶺時的車程時,他與PW24同在車上,但沒有留意PW24當時有沒有保管A9證物。

他指在15:24至20:32時,雖然沒有公務在身,但仍需不停來回邊境警署和新屋嶺。

他不同意在2019年8月19日時,沒有交主碟予PW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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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休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3/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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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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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警長2828 (幫忙看守A7、A8、A10的證物) 和警員6288 (於現場看守A9) 均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傳召完畢,唯希望法庭給予半至一小時讓她整理文件。

辯方表示不如明天繼續審訊,法庭同意。

法庭詢問辯方案情,辯方表示會有中段陳詞,但相信半小時能完結。

-11:30完庭,案件押後至2月8日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4/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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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由於A7代表大律師的所屬律師樓有秘書曾出入過確診的大廈,整個律師樓決定進行檢測,故向法庭申請自己先行離席進行檢測,或等待法庭決定其他方案。

法庭詢問控辯雙方進度後,決定今日不進行聆訊,打算押後至明天14:30再繼續。唯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指自己明天16:00有一單721白衣人上訴案件需代表上訴人;A8代表大律師亦表示自己明天14:30也有另一單裁決案件(於西九龍法院) 處理。

-09:35完庭,法庭決定押後至星期四(10/2) 09:00續審,期間等待A7代表大律師的檢測結果,也給予時間A7、8、9和10代表大律師處理有關證物鏈爭議的書面陳詞-

*各被告在侯審期間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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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羅(19) / A9: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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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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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議題:

法庭指已閱讀完畢A7、A8、A9、A10辯方大律師就證物鏈的書面陳詞和控方的回應陳詞,並表示無需在這一刻作出裁決。

關於臨時證物是否能夠呈上的議題,法庭表示不認為需要在此刻作出決定,因即使不作為證物也是控方證據的一部分,而各控方證人(不論是新屋嶺的警員還是在現場的警員)作供時亦已講述了當時的情況,故是否呈上為正式證物也只是看其比重問題而已。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A2、A3、A4、A7、A8、A10、A11辯方大律師表示沒有中段陳詞,A9辯方大律師指中段書面陳詞已呈交予法庭,沒有其他內容補充,只是強調A9在現場已表達了自己社工的身分和背景等。

法庭休庭15分鐘後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答辯:

辯方大律師表示:A2、A3、A4、A7、A8、A10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唯A4和A8對醫療報告有一份新的承認事實需要讀出,A7有一份品格證明書需要處理,將於明天或下星期一再處理);A9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A11選擇作供,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A9辯方大律師表示,因以為今天只會處理法律議題,故辯方證人明天才能出庭作供;A11辯方大律師表示,希望能按照次序傳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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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完庭,明天(11/2) 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6/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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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針對A4和A8的新承認事實(醫療報告)已在庭上讀出;而有關A7的品格證明書還需要在下星期一處理。

A9辯方證人高先生 (A9的上司)已作供完畢,他的證供主要是解釋A9在現場的原因是A9所屬的機構安排的。

A11法律代表表示現時進度良好,希望星期一才傳召A11,法庭批准。

~10:14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2)10:00續審,期間各被告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7/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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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由於有被告居住的大廈有確診個案,需要進行2次強制檢測,法庭將審訊押後至星期三(16/2)上午繼續,以等待該被告的第1次檢測結果。

A7法律代表以65B形式讀出5份有關被告的品格證明書(是關於不同機構的活動等)。

法庭提議控辯雙方待辯方案情完結後,商量一下何時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而法庭則甚麼時間都可以,包括星期六。

~10:36完庭,案件會在2022年2月16日09: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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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祝各位情人節快樂,身體健康~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8/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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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A11已作供完畢,他的證供主要指他出現在現場的原因是拍攝微電影。

辯方案情已完結。

📌下次聆訊概要:

經控辯雙方商討後,結案陳詞暫定於2022年4月3日(星期六) 09:30 進行。控方需於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和辯方,辯方則需於2022年3月25日(星期五)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和控方。

📌保釋條件:

考慮到近期的情況變化,辯方為各被告申請在下次聆訊前豁免報到。

一向重視防疫的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反對這申請,但不反對減少報到次數。

法庭考慮陳詞後只批准各被告由1星期報到1次減少為2星期報到1次,其他條件不變。

(13:51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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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辛苦各位被告多日來的審訊,也辛苦各位律師團隊,願各位身體健康,好好休息呢~另外,控方後面的警員們沒有今日在法庭出現,難道是身體因素~~~~~~好人一生平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