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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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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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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
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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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後補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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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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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案件管理
D1大律師為三位被告申請使用電子裝置,紀錄截圖等等,方便為大律師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法官詢問為何不使用傳統做法,因為唔知被告會唔會打機、上網及錄音。

大律師承諾三位被告只會紀錄相關資料,不會打機或上網等,因為真的非常需要截圖以向大律師作出清晰的指示。

法官表示他從嚴處理,批准在與本案審訊有關時可以使用,但需要由懲罰人員紀錄被告使用手機的時間、即使給予指示及大律師需要紀錄收到提示的時間。

D1大律師接受
D3大律師表示需向當事人索取提示,但法官不批准
D4大律師接受

法官再次表示三名被告可以使用電子裝置,但不能打機上網(按:知啦知啦🙃),希望各被告專心聽取聆訊,用紙筆紀錄更好。(直播員按:點解會覺得申請使用手機就一定係為咗打機呢🙃,後知係懲教同書記講,三個被告打機,隻書記同官講,搞到官出聲)

D4大律師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因為大律師明天1000在區院有案件進行裁決,牽涉8名被告不認罪,估計起碼需時2小時。而根據本案目前進度,明天星期五可能會輪到自己盤問,以及協助D4大律師的莊律師正在懷孕,醫學上不適宜出席法庭聆訊,所以申請押後。

目前只剩D4的特別事項,只有口頭陳詞及書面陳詞,D4不會作供,控方案情將會完結。因此D4大律師認為押後至星期一不會影響本案進度。其他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立場中立。

特別事項屬表面證供,假設3名被告表證成立,便只餘下辯方案情。D1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D3及D4沒有辯方證人。

另外控方大膽提議今天可以讓D4大律師先盤問,確保他能夠進行盤問。D1及D3大律師沒有反對。

法官批准D4大律師先盤問,是否押後至星期一則留待下午再作定奪

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記得昨天所說的11個特徵的來源。D4使用影片辨認的比重不多。大概2020年頭已經確認D4身份。拘捕人員資料來自口供紙。2020年頭口供紙只有兩份,一件係講案件點發生,書面紀錄。第二份係畫地圖,第三份先指認D4。

證人印象中是他先認到D4,及後拘捕人員才認出。證人認為拘捕人員認出的比重不大,知道拘捕人員有指認出D4,對自己的的結論沒有影響。因為辨認不斷進行中,會有新的資料。1646-1648 警方速龍小隊衝出來前的幾分鐘,影到D4被制服。

播GoPro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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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發現,請證人先離開法庭

影片影住巴士站,左邊有一位人士明顯有背包,背包有特徵顯示。法官發現此畫面,但此畫面並不是控方的證供,開案陳詞沒有提及。若果現在加入作控方證供,會對辦方造成不公。

控方表示在警員的呈堂口供P59 D小段,有提及此影片目前時段。雖然控方沒有使用此截圖,但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控方會依賴此警員的證供(65B)舉證。控方認為可以要求證人當庭再指明。

D1大律師詢問法官的用意為何?法官見到背包特徵係相似,因為呢條片有見到控方指出的白波鞋男子。法官表示自己的困難是不肯定控方的指控是否包括此畫面。D1大律師表示已經知道警員口供紙的指認片段包括此畫面。

完成討論,證人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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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D1的情況

口供紙D小段提到PP036E的截圖來源紙上提到的兩段時間段。目前討論片段000312-000321。PW10同意000313前鏡頭曾被手遮蓋,指在000313認出,綠遮下面,滑鼠指住的人士是D1。

PW10表示在000316(剛才討論的畫面) 見到D1,綠遮入面右邊是D1,左邊是白色波鞋男子。D1沒有離開過鏡頭,認出D1的主要原因是外觀特徵、綠遮及白衣男子的組合、以及移動路線都是吻合的。同意左邊見到一位人士的背包,背包看起來與D1的背包類似,同意自己提過背囊比較容易認,之後再搵其他特徵。

如何排除呢位人士係D1嘅可能性
👉首先呢位人士嘅防毒面具濾嘴同D1嘅防毒面具濾嘴顏色不同,而且呢位人士有腰包。其次他穿長袖衫,D1則是短袖衫。雖然兩位都是穿黑褲,但D1的黑褲在腳踝位置有橡筋束腳,呢位人士沒有。鞋雖然都是黑色波鞋,但D1的黑波鞋在底部同腳踝位都有白色的橫線,還有一條打直的白線。

影片停在000321,D1離開鏡頭。證人認為圖7及8中的移動路線一致。

——————————
回到D4(按:呢條GoPro片害死好多人呀🤬🤬🤬

確認在GoPro片確認出D4,證人指000341畫面最右邊,灰衫笠頭的是D4。000357 畫面有D4,在畫面中央灰衫笠頭,左膝單膝跪地。同意D4曾離開畫面,後來回到畫面。證人做截圖標記。

000427 D4出現在畫面,左手接觸濾嘴。附近有藍衫藍褲男子。拍攝者伸手捉住黃色橡筋。證人做截圖標記。

由截圖4起,D4沒有離開過畫面。截圖1、2影到D4,然後D4曾離開過畫面。截圖3、4 & 5影到D4,認出D4是因為外觀。

因為此片段D4有爭議,所以控方申請5張截圖為臨時證物。

D4表示無收到截圖,處理咗一陣,後收到。

控方提供放大截圖予證人,此截圖沒有遮蓋眼及眼鏡,PW10指的外觀辨認包括眼睛,身型吻合。證人在截圖中標記昨日提及的11個特徵(如有),關於身型的特徵1不用標記。

法官表示趁證人在進行標記,自己想睇證物灰色T裇,剪袋睇證物。

放大版截圖睇到
特徵5:灰色T裇蒙頭 & 有米奇老鼠圖案
特微9:雙手戴灰色污跡,手上有藍色污跡
特微10:黑色背囊外有藍色套上有白色標誌(這張截圖沒有特徵10)

PP42(5),D4左下半身,兩隻腳都見到,在鏡頭左下身。呢度留意到他是的黑背囊,有藍色套白色標記及特徵11:縮骨遮。

[1111] 早休半小時

繼續GoPro片🤬

000429 認出D4 ,在場人士遭警方驅散,其後鏡頭移動,就沒有再拍攝到D4,證人認為三條指認出D4的影片入面,GoPro將事件影得非常清晰,而且外觀同D4都吻合。睇到D4跪地,在其他人士協作下用黃色橡筋帶彈嘢

[1147] 法官、各辯方大律師及被告查看證人作標記的截圖,臨時直播員發白日夢中💤

[1158] 繼續主問

睇片片 PP026,證人認出此片段為其中一段認出D4,一開始000000已見到D4,此片段與另一條片段PP036E有重疊。

需要證人處理7張截圖,確認第1張截圖見到D4,D4亦一直在畫面中。向證人出示PP422(1) & (5) 截圖,以了解時序,證人在此截圖指出D4。此截圖上D4握有白色物品。

回到片片 PP026 第2張截圍,畫面中跪低的人士為D4,D4沒有離開過鏡頭,D4將手上物件彈出去。證人認為與上一條片標記的D4跪地的截圖為不同事件。

第3張截圖,D4彈嘢失敗,情景與證人此前標記的PP422(3) 一樣

按時序排截圖:
1)PP422(1)(PW10)
2)PP422(2)(PW10) 地面沒有控方要求證人留意的石頭和白色物件
3)PP422(2)(-1)(PW10)
4)PP422(2)(-2)(PW10)
5)PP422(2)(-3)(PW10) 片段是連貫的,地下有白色物品。
6)PP422(3)(PW10) D4行近,手碰到濾嘴,見到白色物品

PP036的標記2號截圖後,D4曾離開畫面,隔20幾秒後,D4才重新入境。

回到片片處理餘下截圖,PP026 - 000019~000026,D4身上的藍色背囊套有白色標誌,D4曾離開畫面,離開時間短。
沒有影響對D4的辨認,因為外觀都係一致,其次離開鏡頭的剎那,再出現返都係同一個位置。000021 D4未離開及離開畫面,橙色背囊的人曾遮住D4身處的位置,警務人員出現的位置與其他片段一樣。

一位著軍裝的警員(A3)跑向D4,證人認為A3對D4的接觸是連貫的。A3接觸D4,D4瞓在地下,橙色背囊人士在畫面內。4張截圖申請編號為PP422(6A~D)(PW10)。以上為警員在此片段辨認D4的情況。

[1230] 傳閱標記截圖,臨時直播員再次發白日夢中💤

[1233] 處理D片,總長30分鐘的蘋果新聞直播
證人認得此片段,與辨認D4有關。002543 D4在畫面正中靠左,頭部灰色,黑衫,藍背囊袋的人。002553 D4離開鏡頭,因鏡頭放大。D4此前靠近黃色橡筋帶,跪地,進行一個發射的動作。確立D4曾兩次跪低,不管是哪一次,都是與上述一樣的事件。D4背向政總。外觀、位置及時間都是辨認D4的因素。證人標記截圖。

002606 見到D4,在右下角紅色句子從左上方角落。控方在此截圖。002620 見到D4,在畫面左下角寫住「金鐘」,上方有兩把藍色遮,再上方係D4,後面有警務人員向D4伸手。庭上有見過呢個畫面,只是角度不同,確認自前向D4伸手的警員為上述的A3警員。橙色背囊人士與之前的片段為同一人,只是角度不同。002622 見到D4,中間杆的右邊。與另一段影片P028D的截圖是連貫的。見到橙色背囊人士。

截圖證物編號為:P422 (8B)(PW10), P422 (8C)(PW10), P422 (8D)(PW10)

證人作供未完畢,先行離開

法官認為由於主問尚未完成,D4大律師今天可能無法完成盤問。法官建議今天完成主問後便休庭,押後至星期一再一口氣進行盤問。法官在午休後聽取辯方大律師的答覆

[1258] 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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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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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PW10 繼續作供

睇最後一段片 - 政總CCTV,影向夏愨道,臨時證物PP002B,***此片段為有爭議片段,與辨認D4有關,證人供稱D4大約1646-1648被捕。

向證人提供此片段的4張截圖:
第1張截圖,指出D4,見到人堆,證人進行標記。
第2張截圖,證人標記D4
第3張截圖,見到D4。011414至011458,D4有離開過畫面,因為鏡頭有1秒的移動,但之後D4仍然在同一個畫面。

向證人出示截圖PP422(10B),續播片。
第4張截圖 - 標記橙色背囊人士。

確認辨認D4的影片全部播完,給予警員一張地圖,標記D4第一次出現的位置、黃色橡筋至最後被拘捕的位置。傳閱探員的標記圖

主問完畢

因應D4大律師明天的裁決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會有押後的情況。法官希望D4大律師申請該案件押後至9月頭,不要與本案的審訊時間有衝突。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8日星期一 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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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上午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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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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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
後補詳情按此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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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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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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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物主)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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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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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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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3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