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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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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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依令緝捕歸案

👥D1王(19)
*案發時年齡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中環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3)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2.72克草本形態大麻,及內含大麻酚的0.01克固體。


背景:
王及同案D2-D5於2019年9月首次提堂,各被控於6月12日金鐘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6月21日灣仔警總刑事毀壞及8月27日管有危險藥物。

2020年4月22日王承認刑事毀壞罪,即於2019年6月21日灣仔警察總部正門附近外牆寫上「condom」等字。2020年6月10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200元維修費。

2020年6月17日同案的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 ,王於同日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王及D3,D4,D6就非法集結不認罪。

經過多次過堂並罕有地先後經兩位裁判官進行審前審核後,案件於2020年10月27日案件正式開審,王缺席審訊,#劉綺雲裁判官 於王連續兩日缺席並失聯後向他發出拘捕令。王昨日於西貢被警方拘捕,今日帶回東區裁判法院劉官席前處理。

——————————-

【1229】開庭

🔹控方指今日主要處理3事項:
1)執行2020年10月28日發出之拘捕令
2)處理兩項控罪答辯
3)申請押後以便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

📌答辯:承認兩項控罪‼️
(上述控罪編號(2)(3)是根據2020年3月控罪書,案件編號其後有改動)

📌缺席審訊解釋
代表指缺席審訊主要因誤信朋友教唆及擔心法律後果,現在已有真誠悔意,所以今日庭上承認所有控罪,不反對充公$2000保釋金及押後再訊。

【1243】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 第8庭作提訊,到時再處理案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由懲教看管。

📍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進度
經過劉官接手近兩年來最少21堂聆訊後,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早前終於提交結案陳詞,惟控方提示當時律政司正就辯方陳詞中的一宗非集案例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現已取得許可) ,即使控辯雙均指上訴所涉及的範疇與本案不適用,但劉官堅持要等候終審裁決,因此暫時排期8月31日各被告一同提堂,屆時是乎終審上訴結果再作打算。

由於劉官對判刑的一致性極為重視,相信王即使現承認所有控罪,但仍需與認罪近25個月(非集最高判刑為24個月) 的D2,D5一樣等候其他被告裁決後一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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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有修訂案情撮要並已交辯方,辯方代表指同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9日 110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只能聘請私人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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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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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及罰款$1200。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22年7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7月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7月29日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未有到庭。期間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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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另有一單非法集結已認罪,案件將於8月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辯方申請將本案也押後至當天1430處理。

嚴官翻查記錄後表示未有被告的認罪記錄,因此向控辯雙方確認①是否已就非集案認罪②8月31日是否會處理判刑

嚴官擔憂如被告是否真的會於8月31日認罪及處理判刑,否則押後並無意義。

控辯雙方也未能確定7月14日聆訊的的詳情及8月31日 #劉綺雲裁判官 會如何處理(是否當天判刑) ,嚴官押後案件等雙方了解詳情。

重開後,控方確認7月14日被告於劉官席前表示會認兩罪,但由於未及準備同意案情,未進行正式答辯。控方亦需時考慮是否加控不依期回歸押罪,因此要押後到8月31日再提堂。

辯方重申要求押後至8月31日,但嚴官閱讀過感官報告後認為無必要押後。

報告指被告情況不適合再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有毒癮,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可行,建議判處戒毒所。

辯方律師表示自已於1點左右才收到相關報導,未有時間向被告詳細解釋報告。

嚴官認為他因何事潛逃有否被教唆根本不重要,因被告的確違反多感化令中要求,違反了不可濫藥及定時聯絡感化官。
再退庭,等待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報告。

1622 再開庭

辯方確認今日處理先處理被告的違反感化令案件,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判刑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判以短期監禁而非戒毒所。

辯方解釋被告是由於有脊柱側彎、失眠、壓力大等問題,加上受到朋輩影響下吸食大麻。現時對大麻並無依賴性,而且在拘禁之下亦不可能再次濫藥,望法庭判處以星期計的監禁。

嚴官指被告非集案的最終如果處理暫時預計唔到(何時判刑及是否加控) 。認為被告現時最大問題係濫藥問題及意志力薄弱,因此法庭撤銷被告的感化令,改為判處戒毒所‼️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D2、D4今堂無法律代表。

甫開庭,控方指將有因應FACC1/2022裁決的補充結案陳詞,法庭亦已透過書記得悉控辯雙方建議的下次聆訊日期。

劉官打算下次只處理控方和D3案件的補充陳詞,故不會遷就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日誌,唯在法庭程序上,其他同案被告需要在場知悉事件發生;待再下次提堂其他被告需要求情時方遷就眾律師日誌。

劉官提議先休庭15分鐘予D2及D4致電律師索取意見。D2及D4二人均表示明白法庭解釋現況及確認無需休庭問意見。

控方將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書面補充陳詞及將其送達辯方。辯方D3鄒大狀亦需要14天回應。

案件再度押後至9月3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補充結案陳詞,法庭指令控方需於8月31日或之前將補充陳詞存檔及送達,而辯方需於9月14日前存檔回應。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法庭重申⚠️
縱使現在准許眾人繼續擔保,劉官仍然考慮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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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部份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列席,估計大概係因為經歷過太多次對個別被告黎講無意義嘅聆訊,律師除咗黎夾下次時間都無乜嘢做。

根據本台對此案最早的記錄(2020年9月23月),#劉綺雲裁判官 接手此案後至今最少已歷18堂。開審前認罪的D1及D2認罪亦已超過一年。 而原定是今年4月的裁決,因終院上訴案件延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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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月5日。提控至裁決(最少)會跨越5個年頭,確實裁決或判刑日子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今天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本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押後至明年1月5日提堂,即代表2人於認罪後30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決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本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
今日進度:

D1正式就控罪(1) (4) 認罪,判刑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後再與認罪超過26個月的D2,D5一同處理。

由於終審法院已就早前辯方陳詞引用到的非集案例的上訴定下審期(22年11月),本案將押後2023年1月5日1430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續審 [10/5]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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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4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及D3早前已就FACC1/2022裁決提交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中關注嘅係案中申縮棍,根據上述的判詞,如果物品本身係攻擊性武器,控方只須證明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便能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威脅傷害他人。相對控罪嘅門檻係低咗。

辯方當然不同意控方解讀,指控方要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若要證明有意圖威脅傷人,更必需達至恐嚇的程度,intimidation or nervous shock。

最後裁判官重複控辯雙方的理據,確認沒有錯誤理解雙方的陳辭。

下一個議題,就下一堂夾時間。
D3代表示由於辯方各代表由10至12月也難以夾到一日可以同時出席,因此希望劉官揀選一個星期六處理。
劉官一口拒絕,並叫各人寫上一份可以及一份不可以嘅時間表畀佢。

休庭約1小時後,#劉綺雲裁判官 並無揀選最多人可以出席的12月14日,反而選擇了控辯均有代表律師有案在身的11月8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5:30時繼續,屆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D3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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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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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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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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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月日。首次提堂至今已跨越5個年頭,惟最終裁決或判刑日子仍然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22年8月31日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22年8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2022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2022年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FACC3/2022) ,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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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控方今日就終審非集案上訴提交了補充陳詞。
辯方除D4將會有簡短陳詞要補充外,其餘被告無需再陳詞。
控方希望法庭除定下陳詞日子外,也定裁決日子,劉官如常地反對此做法。

D1代表伍大律師得悉法庭今天仍未能定下裁決及判刑日子後,向劉官建議先為已經認罪的D1索取報告,以便日後可盡快判刑。
劉官認為做法不切實際,指出報告有時限,如果判刑時過了時限便會無效。
伍大律師聽後轉為希望劉官今天為D1判刑,以免再等候半年之久,伍大律師又指區域法院有不少暴動案件的認罪被告也會先行索取報告及判刑。
劉官不解伍大律師為何會假切法庭要半年後才判刑,又指區域法院有區域法院做法,對她並無約束性。
最後,伍大律師要求劉官記下D1有不斷嘗試盡早判刑不果,望法庭於量刑時反映。劉官則回應伍大律師可於求情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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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需於1月12日前提供本案所有片段的詳細列表及所需播放器;辯方(D4) 需於2月3日前提交補充陳詞存檔至觀塘法院。
經多番休庭後,本案最終押後至2月24日 1430再再口頭陳詞,認罪的被告不用出席。
案件將於4月14日1430 進行裁決及求情。

1659完庭

⚠️押後至2023年4月14日裁決,即代表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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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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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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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D5)及定罪被告(D3D4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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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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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