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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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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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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3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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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鄭(19)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被判處2年7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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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30
👥梁,許,張(20-24) #續審 [2/20]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4/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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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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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提堂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09:30
👤翁(31)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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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馮,曾,王,*(13-21)🛑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14:30
👤葉(34)🛑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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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訊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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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今日於另一庭處理案件)
蘇大律師

今日開庭為處理上述法律爭議。法庭安排專人即時打字員,庭上所有說話於電腦顯示。

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已收到及閱讀,辯方爭議檢控超過指定時限。詳細內容雙方也有不需庭上重複,只用帶出重點。

🔸辯方指本案背景為簡易程序審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案發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本案超逾限期

引用英國RVJ案,十二個月檢控時限,控方雖是性交行為,因非禮無時限而選擇改控告非禮。雖然第26條似乎針對原審但辯方認為同時適用於重審。控方引用法改會指多個英聯邦國家重審需於2個月內進行,但該項只針對公訴罪行而本案非簡易程序。對於控方指第26條沒指明包括重審,辯方回應詮釋案件時法庭要留意堵塞弊病,簡易程序案件必須從速處理。由上訴庭要求重審後控方毫無合理原因為何咁耐才交出檢控書,超過6個月仍未進行重審。

🔹本案關鍵在於第26條是否適用於重審,條文內所涉事項6個月是指案發後,香港從來沒有案例指重審受時間限制。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頒令重審在21年9月,終審法院22年4月駁回撒消重審時不可能不察覺超逾6個月,但仍維持裁決需要重審。(辯方即時指6個月時限是由駁回取消重審計算即22年4月8日後6個月)。

🔸辯方再指控方上次在蘇惠德總裁判官前要求用新案件編號,是否意味是重審。控方回應指重新編號碼只是方便流程而非當作全新案件。

法庭聽取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就法律爭議作裁決,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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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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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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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上訴許可申請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就第一項理據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1月18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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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1/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30
👥徐,何(27-41)🛑已還押逾3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審訊 [1/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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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梁少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6/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0/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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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郝(29) #答辯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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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3/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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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續審 [2/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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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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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裁決速報:
就重審超逾6個月檢控時限法律爭議,法庭裁定案件重審適當。

辯方申請押後提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指示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律師透露已經收到被告指示會就裁決重審將會提出作司法覆核,因此希望押後16個星期。控方指現階段被告仍未正式申請,認為先行押後8星期再提訊。

法庭聽罷陳詞,決定先安排押後較短日子提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 0930同一法庭再提訊,法庭並下指示辯方如有司法覆核申請,已經啓動程序外必須答辯及批准被告索取今日提訊內容騰本,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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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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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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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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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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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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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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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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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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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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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6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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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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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盧,雷(21-23) #續審 [5/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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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何慧嫻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審訊 [1/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審訊 [1/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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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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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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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2019年9月15日PW1唔記得是否星期日。雙方不爭議控方拍攝片段。🫂播放片段00002由3分25秒開始至5分35秒。呈上13張截圖,確認片段是警員拍,4分06秒見到自己片段中出現。片中波斯富街駱克道交界,左前方是銅鑼灣廣場一期。警方行動由灣仔行去銅鑼灣,,唔記得銅鑼灣廣塲一期有冇關門,麥當勞正營業,不記得麥當勞是否冇關門。片段去到5分35秒已形成防線,是去到果個位行唔到,行最後同事自然排開保護我嘅後方。

不同意辯方指照片3其實有防線平衡於駱克道過路處。自己受襲位置是麥當勞對出藍色箱(應是報檔)。確認辯方所指今早作供提及男子A是照片5綠公仔下穿白色上衣孭灰色背囊深色長褲人士。同意在藍色箱右邊截停該人。

警方到達駱克道行人過路處時,根據照片2同意現場其實有很多人,包括有路人/行人,警員,記者及示威者。2019年6至9月社會示威有流動性, PW1不同意出現「無預告示威」,指通常在社交媒體吹雞,所以喺預知。他不排除有不打算參與示威人士從媒體預知A地點示威,但可能去到B地點也遇上示威。

照片2對比照片4,2張也見老鳳祥店,同意照片2階段未有示威者,約1分多鐘後照片4見到威者並包住警方。Ok便到店向海皮方向沒被封,有人可以行入。但老鳳祥位置行人沒可能沿駱克道往中環方向。PW1同意照片5米奇老鼠衫是男子A。相片6白包上衣有個5字,戴白色口罩戴眼鏡男子是被告,企在老鳳祥,同意是多人但並非辯方指肩貼肩。

鄧官問PW1片段男子A行人路突轉身逃跑知不知原因,證人答不知。作供指男子A衝過警方防線,看到是圖片8、9經過藍色箱時,較早前圖片4、5男子A企行人路當時沒看到。

1640今日休庭,PW1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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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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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4/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6/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蔡,丁(39-54) #審訊前覆核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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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2/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2/9] (#0915銅鑼灣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續審 [2/1]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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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2/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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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今日進度]

📌PW1  總警司區永樑 繼續作供
🔸盤問
辯方相冊P2A相片第9張嘅位置,同意男子A在報檔行往銅鑼灣方向,近商場入口黃色燈果度。確認Google街道地圖見到老鳳祥、麥當勞、美心、一郎等店。由行人路去到店位約2.5米,法例規定報檔收合不大於一米,即行人路只餘1.5米。
同意男子A由本來企果個位到圖片9位置約7米,圖片9同10相差8秒。
同意相片10是昨天作供指混亂,有人起哄、叫囂、推撞階段及圖片10有2個人拿相機影緊相。不能確定2人是由老鳳祥走過來,要睇片才確認。
確認相片11駱克道行人路上有非警務人員,記得當時冇路人被碰撞。不同意有人衝上去影相會撞到人,但同意相片9駱克道上有無心參與示威之途人。
問到受襲位置有冇人用警棍,PW1指受襲後有警員使用警棍,是為救PW1。
🫂再播放片段5分28秒到5分35秒,證人指被告在報紙檔右邊開始接觸,拉扯其本人。自己當時不知有警員使用警棍,事後看片才知。同意接觸一刻距離必然肩貼肩有啲推推撞撞。

主問提及個人之傷勢,同意傷口及膝蓋擦傷非由被告人直接打、刮造成,是因落地同地面摩擦。不同意被告接觸楜椒噴劑時,其前後左右冇得郁動彈不得,不同意是意外碰撞,絕對是被告特登搶噴劑。
第一份口供2019年9月16日填寫,距今3年8個月。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揸住其手中楜椒噴劑雙雙跌地,也沒提用左手撥開被告手指。代表指上一次審訊謄本紀錄由接觸到雙方倒地只2秒,昨天作供卻說20秒。PW1指昨天是說整個過程時間。而為何上次完全沒提撥開被告手指,回答是因應不同問題比唔同答案。

受傷後同身傍17025(PW2)談及受傷情況。當時17025同隊便裝執勤,交待時在跌低位置,當時不知其編號因不是自己直屬之下屬。P2證物相片PP2B在C出口認到自己,但不知相中便衣是誰,只肯定是應變大隊。

辯方打算播放一段公開視訊Youtube (大紀元)片段,標題及字幕不會依賴,只依賴影像及聲音。法庭押後十分鐘讓控方先看片段,如有陳詞可作出,鄧官亦要求在法庭先看片段考慮同案件相關性。

控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法庭批准片段CD(D2)呈堂。

🫂播放大紀元 Youtube 視頻D2
片段開始在波斯富街駱克道C出口過路處。不同意警察在過路處一字排開做防線,呢刻仍慢行向C出口等候開閘進入,被誤為停止咗做防線。辯方代表讀出上回審訊作供謄本,PW1指此時去到波斯富街近駱克道交界停下設立防線,主控指沒基礎是指鏡頭所拍到地點。 PW1不同意今次及上次作供對防線嘅講法有出入。

記憶中當日拘捕2人,一是被告,另一為姓鄺男子,非男子A。是片段中灰白色間條衫,辯方代表指照片12中被告十點、十一點位置那位。P2片段5分40秒可見到。
🔹覆問
問PW1警方防線位置說法同第一次審訊作供不同,初審時答「當時去到波斯富街駱克道,由於唔想人進入範圍,我叫墊後同事設立防線」,補充防線是移動,如見則𤯵幕上由左邊行咗去

- PW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傳召 PW2同特別事項有關(被告口供自願性),控方代表抱歉匯報依賴之補錄口頭招認,覊留人士通知書及另一相關文件正本此刻仍未交回警方保管,同辯方商量後現在只能交上副本,控方打算先傳召PW2,相信結束控方案情時可交上正本。

鄧官指上次審訊完結文件應留在法庭,主控同意,但如遺失正本控方會依賴副本。明白即使法庭批准副本呈堂辯方會反對,基於沒有一個正本。

📌辯方大律師讀出反對頭招認及據稱會面書面紀錄呈堂反對理由:
-被告嚴重失聰,聽力有助聽也不及常人,當日被DPC17025拘捕後據稱1912時在C出口梯間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頭先打咗阿sir一下」。之前在駱克道曾被歐打,也曾被楜椒噴劑噴射。在指招認時其沒有配戴助聽器,聽不到作出拘捕或警誡
-書面會面紀錄沒有正確紀錄,也沒記下在C出口所作所有對答,會面在不公平或自願下進行,也沒告知有權先去看醫生。而覊留人士通知書上時間也不正確。DPC17025誘騙被告簽署時稱不是供,稍後才寫可更改,也訛稱招判刑可以扣減,而且不會判監禁。

1620今日休庭,5月11日星期四0930繼續。

裁判官提醒雙方趁明天沒有庭討論如找不到文件正本如何處理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0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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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8/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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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3/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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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一人 3項聲稱三合會 #浴室自稱14K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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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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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