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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3/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5:12 開庭
控辯雙方可以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7日,警員A, B, C, D & F 參與列隊認人
(2) 警員A, B, C, D & F 在觀看列隊認人之前,張總督察讀出案情摘要,指要辨認案中白色衫淺色口罩人仕,列隊認人事件部呈堂為P24。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97,因此不需傳召張總督察作供。

辯方不反對控方以P15截圖冊加工,在圖片中圈出一名男子,並加上描述,控方指該名男子就係被告,辯方則不同意,呈堂為MFI 15,以協助法庭,最終由法庭裁決該人物。因此亦不用傳召做截圖的警員作供。

關於片段呈堂,辯方呈上書面陳辭,引用「7警案」做案例,質疑控方連表面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都無;控方只有口頭陳述,表示只想借片段引證被告的身份;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裁定片段不能呈堂。

控方餘下還要傳召警員A作供,但他要明早才可以出庭。

15:45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4/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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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傳召 PW6 高級警務人員A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19年11月10日駐守深水埗刑事部,14:xx時帶同7名警員去又一城,因為留意到新聞,有人破壞美心集團其下餐廳,前往埋伏規視;14:38 去到,見到深水埗特別職務隊符督察和隊員,PW6分配隊員觀察5個重點:八月花、千両、Simply Life、EXP 和牛角,PW6獨自在商場遊走,16:30 行到千両對出,見到有一班記者聚集,知道有事發生,上前查看,衝過記者,見到4名警員 D, F, C & B,D話拘捕咗一男一女,當時只得5名警員,記者情緒高漲,為數15~20人,叫囂和指駡警員,高呼委任證,問做咩拉佢哋,PW6出示委任證和取出警棍戒備。

期間有一名示威者用強光射向警員,PW6撲上前,但佢逃走咗,返回防線,”右”轉時,見到右邊有一男子,襲擊B & D,距離男子一米多少少,望到佢正面,右手臂有紋身,上前揮警棍制止佢,佢無停止,仲衝向PW6,PW6失平衡跌倒在地,面向天,見到佢從正面襲擊,打咗面部幾吓,期間聽到有人大嗌「救人呀」,白衣人離開,PW6起身見到白衣人走入記者群中,上前撲向佢,箍住白衣人頸部,白衣人又箍PW6頸部,糾纏期間有向前移動,後來PW6被撻在地下,左邊上半身被拳打腳踢,持續約兩秒,PW6起返身已唔見白衣人,返回千両與其他警員會合,之後離開商場,去明愛醫院睇醫生,右眼角皮膚流血,雙眼痛,左手手腕痛,係被白衣人襲擊受傷,醫療報告指右手手腕,證人更正。

PW6稱,由第一眼見到白衣人在右邊出現,襲擊B & D,上前揮棍,跌倒,打面、糾纏、離開,前後約30秒,佢襲擊B & D,上前制止,期間大約1秒,到跌倒在地,面向天,見到白迎人輪廓,見到帶口罩、帽嘅頭部。糾纏期間見到佢右手手臂有紋身。

2019年12月27日,做列隊認人手續,張總督察講述案情摘要,認人目的係辨認案中戴淺色口罩、深色帽、穿白色T shirt人仕;認出一名男子,控方指係被告,PW6指係襲擊佢嘅人。認出該人係憑對眼和口罩輪廓。

10:49~12:50 睇咗6條片段:Cable News, NowTV, RTHK, 高登,01, 癲狗,在片段中截圖,主要指出警員A 由開始見到白衣人、打鬥、被打面、糾纏、跌倒、被多人襲擊的過程。

最後,證人澄清早前口供有誤,因睇到第四條片-高登直擊 @01’28” ,見到PW6轉左才見到白衣男子,但早前講咗轉右。

主問完畢,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4/5]

下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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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PW6 高級警務人員A 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由黃大律師發問)
律師重複以下案發情況,現場情況混亂,嘈吵,見到B & D 被襲擊,第一次見到白衣人,走近白衣人揮警棍,向軀幹打。PW6同意。

期間見到右上臂有紋身,PW6不同意,稱上前期間見少少。

之後PW6被白衣人襲擊,失平衡跌倒在地,被白衣男子打面,打中眼,企反起身,見到白衣男背部,佢走入記者群中。PW6同意。

當日案發之後,PW6 在記事冊做補錄,有描述白衣人特徵,但無提及有紋身[同意],本案3份證人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及糾纏期間見到紋身,PW6申請睇第一份口供,從中指出第七段”再”次提及「他右上臂衣袖下露出部份深色紋身」,同意無寫糾纏期間。

14:52 控方覆問
糾纏期間無提,係在受襲擊後起身,望向佢,撲向佢之前見到。
「再次」嘅意思係指同文中,較早段落都有提及。

15:00 PW6 作供完畢

15:03 控方要求在庭上播出CCTV片段,證明截圖的來源和指出被告在片中的行踪。

16:13 播完,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6日)09:30 同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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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P131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以65B形式呈上兩份政府法證化驗師供詞P132 P133 (由辯方代控方讀出)

化驗報告應辯方要求呈堂,許官質疑「呢啲證據有咩幫助?」 #陳偉彥大律師 指,警方在案發現場搜證後交去化驗,與被告DNA做比對,以核實被告當日是否在場,而化驗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證明到他在場,與他不在場的辯方立場「有相連地方」。

主控 #馬藻玉大律師 澄清,控方從沒依賴化驗結果,而即使現場檢獲物品驗不到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他不在場。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傳召被告 韋先生

🔸主問
被告今年37歲,大學畢業,現為觀塘一間於2016年開業的餐廳董事,餐廳目前繼續營運。連同2018年在銅鑼灣開的分店,被告一直以股東身分管理兩間餐廳。

因為欠租3個月後被執達吏封舖,銅鑼灣店於2019年11月4日結業,店內剩餘沒被封查物品 (包括食材及租用的電器)翌日被搬走,當中包括24部租借來的電視。電視全數搬到觀塘店,再於11月10日由被告連同餐廳一位譚姓經理歸還予某公司。當日下午約2時,被告與譚經理將電視由觀塘店運到某公司位於元朗的貨倉 ,大概兩點九至三點到達,與對方公司經理交收電視。對方逐部逐部電視檢查,被告與譚經理至天黑約6時離開,回餐廳工作至約午夜12時收舖。

被告對當時事情記憶深刻,因為是他首次經歷舖頭結業兼被封舖,而之後幾天他都在處理後續工作,包括遣散員工。

🔹盤問
被告同意與剛提及的譚經理「僱主僱員關係非常良好」,但不同意二人有朋友關係,只視之為僱員而非朋友,在聘請對方前並不認識。

被告曾問譚可否就本案作證,對方當時答好,而他只叫對方說出2019年11月10日所發生的事,即是他們去歸還電視。被告沒有告訴譚為何要上庭,但估計他知道原因,因自己被捕後曾還柙約兩個月。保釋後隔了一段時間後,他就問譚可否為他作供。

被告解釋,餐廳安裝多部電視,因全年皆有不同球賽進行,想藉直播球賽吸引顧客。被告表示,自己曾接受多次訪問,沒有印象曾否特地為此作宣傳。控方準備了一段影片,打算現時播放,遭辯方反對。

❗️辯方就反對播片陳詞
#陳偉彥大律師 指出,在控方案情中沒被呈遞為證據或呈遞失敗,不能在被告作供或辯方案情中用作盤問,因這是Backdoor prosecution,對被告不公平。陳大律師引用Bruce and McCoy及一宗香港案例支持。

主控回應,打算播放的影片只是要讓被告作出辨認,不如辯方所引用的典據般涉及警誡招認,亦只打算將影片列作MFI而非正式證物。陳大律師再回應,指其引用典籍及案例並不是指呈堂證物,而是盤問中引用。

許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不批准控方播放相關片段

(盤問繼續)
被告認為餐廳結業與社會運動有關,但經營不善也是原因。舖位業主要求歸還3個月租金,稱如被告可補交租金就撤銷封舖,而他在10月29日執達吏上門封舖後曾聯絡業主。執達吏當日封查了店內的枱櫈、雪櫃、爐具等,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移走,租借物品如24部電視及飛鏢機則不受影響。

被告知道2019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確認是租借電視的公司要求他們當日下午約3時將24部電視歸還。沒有文件證明雙方約定歸還電視日期,但被告記得當日完成歸還過程後曾即場簽收作實,只是現在無法找回屬於他的存根。

身為公司負責人,文件要由被告簽署,所以他當日親自進行交收,而且銅鑼灣店員工已遣散,觀塘店仍需員工工作,不夠人手跟車,協助譚經理去交收。被告供稱,餐廳樓面加水吧共有14名員工;主控質疑餐廳員工眾多,不需出動到經理去交收電視,被告重申自己當時選擇了譚經理。

當日以貨車運送電視,花費約二百多元。主控隨後讀出一車牌號碼,被告確認該車牌以公司名義登記,但不只他一個人用車,有另外4-5員工也會使用,運食材及制服,自己要去簽收文件時才會用這輛車。被告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3-5時上述車輛有沒有被使用過,亦不清楚上述時間有沒有食材或制服需要搬運。

公司在觀塘某大廈租用了一個單位(相冊P27有相關相片),大門用密碼鎖,因此非公司員工的被告姐姐也能入內,而她因為被告與家人相約聚會卻失聯故去找他。被告每一兩個月會去單位提取貨物;除了存放貨物,單位同時為員工休息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5/5]

韋(35)

控罪及詳情: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
被控於在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達之路80號又一城一樓19A號舖「千両」門外分別襲擊警員A、B、C、D
(5) 協助教唆逃離羈押,干犯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和第101I條
被控於同日同時同地,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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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被告 韋先生

🔹繼續盤問

控方盤問謄本📝

🔸沒有覆問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不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雙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作結案陳詞,#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質疑雙方是否需要將案件押後這麼長時間。陳大律師表示十二月亦可再訊,惟 #馬藻玉大律師 表示「我冇陳大律師咁capable,我需要啲時間。我又唔識打中文,要個秘書......」云云。

控方提議於1月19日將陳詞呈遞法庭及辯方,許官多次關心「你夠時間㗎嘛?」,馬大律師尷尬表示「我應承得你,盡趕㗎啦」。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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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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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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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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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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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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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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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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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6/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5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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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主控表示已經交咗結案陳辭給法庭,沒有口頭補充。但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讀出內容。

10:23 辯方表示既然控方讀咗,辯方亦希望讀出。辯方爭議被告嘅身份,被告有出庭作供,有提出不在場證據,控方有責任提出理由去反駁。還從多方面質疑控方的指控證據。

總結陳辭重點:

辯方回應控方對答辯內容的三個挑戰:
1. 關於銅鑼灣分店經營的情況;辯方指這純粹是商業經營的運作和決定,與案情無衝突。

2. 在2019年11月10日交還電視機的細節,為何被告要與餐廳經理譚先生一齊去;辯方指出當時的貨車只有兩個位,所以只有二人,被告是公司股東負責簽文件,譚先生身材健碩可以協助搬運,他熟悉餐廳業務運作,如有需要,可以協助商務事情。至於要在星期日歸還,這是應新亞公司的要求。

3. 電視機在交還之前的存放地點;辯方指出太平洋貿易中心的電梯不能直達被告租用的該樓層,而位於觀塘的餐廳有電梯直達,方便搬運,解釋並非不合理。

辯方質疑各證人在現場到白衣人的觀察的可靠性,因為觀察時間短、見唔到面容、場面混亂有人干擾、各人都係在移動中、證人當時面對大壓力會影響記憶,各項原因都係辨認證據嘅弱點。

質疑拍攝到被告前往和離開又一城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根本影唔到車牌號碼。

質疑在又一城拍攝到白衣人逃走的路徑,片段不能清楚見到面貌,控方指稱白衣人嘅衣服,亦從來無被檢取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09:30同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0
2022.04.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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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1:30
👤郭(24)🛑已還押逾3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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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8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前覆核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1/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裁決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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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3庭
👩🏻‍⚖️梁嘉琪裁判官
🕞15: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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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3/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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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二庭 💩戚愷峯(27) 蓄意傷人 #龍門遇襲案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09:30 書記話許官做緊其他案,延後至最早10:15才開始處理本案。正庭近滿,另設有延伸庭
10:30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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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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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韋(35) #案件呈述上訴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黎婉姫法官
🕦11:30
👤張(22)🛑服刑中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申請保釋等侯法庭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1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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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記協 與 運輸署署長 #司法覆核 (#新聞工作 運輸署因應終院在「蔡玉玲」案的判決,於2024年1月起就傳媒查冊實施新指引,但記協指新指引嚴重影響新聞自由,並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要求法庭頒令新指引屬越權或違憲,並下令運輸署須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彭浩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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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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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