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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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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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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2張智明(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是紅磡警區特遣隊,快速應變部隊成員, 約有20多人,由龍加琪女督察指揮,WPC16770是傳令員。當時於黃埔站A出口外向住紅磡道,看到有人在黃埔那邊的德安街用雷射筆、亦有人投石。不久後沿德安街於行人路推進。開始推進時見到有三名女性在對面行人路轉角位向警方叫罵。三人均戴口罩,一高兩矮,兩人穿黑衫一人穿灰衫。較高的那位(D1)在馬莎外面樓梯位被按低,我看一看便繼續向前掃蕩。之後再見到灰衫和黑衫的女性(D2D3)被同事追截到聚寶坊出入口,很快有其他人去幫手。

之後停止推進,作全方位防衛,現場僵持,有很多市民圍觀。在聚寶坊正門,有一名男示威者(D4)帶著灰黑口罩、白色衫黑色褲指罵警方,因為他違反禁止蒙面法,我突破防線上前兩米捉住他,其他同事亦很快來防衛。因他手腳掙扎,我捉住他手腕將他壓在地上,扣上膠索帶,將他帶回聚寶坊入口有蓋位置。

去到那個位置見到D2 D3正接受搜查。我吩咐PC20658看住D4,比交代D4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期間PW4向我匯報地截停了D2 D3,快速地說了她們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亦揾了其他女警嚟幫手。PW1亦向我匯報制服了D1。
我示意WPC14944、16770和PC20658將D2 D3 D4帶上警車AM6271。另外有兩名女警和PW3已看住D1,PW3由PW1吩咐向D1調查搜身。
PW3對我說在D1的背囊內搵到鐵鎚,WPC16770在D2身上搜到有哨子,WPC14944向D3搜身冇特別發現,PC20658向D4搜身冇特別發現。

在警車上我向D1-D4宣佈拘捕。2226警車離開現場,回去紅磡警署。

控方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嚴官提醒他沒有辨認基礎,D4辯方律師亦表示會反對,於是控方就說不播了。

❇️主問part 2
控方再次詳細問及PW2的觀察。
2150驅散開始前站在黃埔站A出口近德民街的行人路。D1-D3在對面行人路,我和他們隔住紅磡道,約20米距離。

在地圖上標示 1. 德安街人群聚集的位置 2. 第一眼看到被告,她們的位置

2150起步時見到她們鬧警察,我一路行一路望住,她們手部有動作,肢體向前傾。之後她們三個一起跑,雖然前方不時有同事經過,但整個過程都清晰。警方在行人路和馬路間向前推進,跑了15米,見到PW1制服D1,亦見到D2 D3跑到聚寶坊附近被截停。截停後有七至八名同事圍住她們,組成防線。D4和我距離約兩米,他和身邊十數人貼住防線。因為普通街坊唔會圍埋嚟,有心人先會。他揸住手機拍片,鬧「死黑警」,身邊的人亦起哄,叫「走啦,呢度私人地方」,D4亦跟著一起叫罵。D4站在人群較後位置,所以我上前撥開人群,捉住他左手手腕。他用力想fing甩手,fing了幾下就冇再fing。之後我將他按在地上,說他涉嫌非法集結,用膠手銬銬住他。

📌枝節 - 辨認事宜
控方又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D4辯方律師反對,嚴官請PW2離庭。
嚴官詢問控方播放片段的用意。
控方希望PW2在片段中辨認自己,及在推進時刻認其他人士,因為有一個鏡頭影到疑似D4在H&M對面掟水樽。
官:係邊個發現呢個鏡頭?
控:偵緝警員PC14726
官:咁點解唔係畀PC14726睇?
辯:如果只是辨認PW2自己是不反對的,但反對用片段辨認D4,因為在PC14726的任何回文中都沒有提及過此發現,PW2在主問中亦沒有提到,亦不是熟人辨認。案發至今已經一年,沒理由現在才回文說有此發現。

官: 控方你打算如何用片段作辨認?你畀PW2睇但佢又唔係調查警員,辯方亦冇同意片內的人係D4
控:PW2已經睇過段片一次先回口供
辯:澄清PW2冇提過觀察到D4,只有拘捕畫面的片段才有提及D4。即使他說在片段中掟水樽的人是D4,這不是熟人辨認,他沒有耳聞目睹,只是傳聞證供。
官:為何不傳召調查警員?
控:我會傳召
官:但辯方而家先知喎
辯:我手上沒有調查警員的供詞
官:供詞亦冇話佢有睇CCTV認到D4喎,(控方)你究竟準備好呢件案未
辯:我問過控方攞調查報告,都冇講過有睇CCTV
官:有睇過CCTV的所有調查紀錄是否已經畀曬辯方?
控: 有另一名警員PC15892負責下載網上串流片段,口供已交給辯方
官:有冇爭議證物鏈㗎
控:畀啲時間我處理... (1分鐘後) 呈堂性冇爭議嘅。

官:做辨認首先要有基礎,例如如果你在CCTV找出可疑人物,話佢係某一人物,你首先要講得出某一人物有咩特徵,然後你喺CCTV裏面見到有乜嘢特徵,報告出match嘅特徵再作推論。呢個過程,證人唔使睇片都可以講得到。
如果證人(警員)有做呢樣嘢,總會有對應的工作紀錄,請問控方整理好相關資料交給辯方未?

控:只有9月21日的書面口供,有提及睇過ER8片段。
官:你建立基礎先,我再決定是否可以播放ER8給PW2辯認

重召PW2。
❇️主問part 3
2020年9月21日在紅磡警署2樓調查房,PC15108用notebook播放了一些3-4段網上片段和3-4段CCTV片段,觀看的過程有記錄在記事冊內,亦有寫在口供。睇片的目的是想確認一些我記憶內的事實。在一段網上片段確定在聚寶坊拘捕一名男子是D4,在另一片段(CCTV ER8)見到D4在警方推進時向防線投擲硬物。主要是憑衣著外形即黑短髮、白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和背包去辨認,兩個片段內的人特徵脗合。但面部特徵因為影像不清晰,加上他帶了口罩,所以睇唔到。
在9月21日才第一次看ER8,D4投擲硬物後海皮方向逃離。由他投擲至逃離這個過程反覆看了兩三次,放大、slow motion、forward backward都有。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

官:現在2019年10月發生,你在2020年9月才睇片, 記憶如何?
PW2:印象深刻,因為是第一次在黃埔作拘捕,上星期睇番片和記事冊亦記起D4衣著。
官:2020年9月21日有冇睇其他相片
PW2:只看了影片

📌枝節 - 辨認事宜part 2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D4辯方律師:PW2是和記憶對比,非辨認證供,明顯是有人同佢講D4掟水樽
控:PW2是睇完網上片段再睇CCTV所以判斷到
官:你們對PW2剛才的證供有不同演繹,那控方你的基礎是否穩妥?

休庭。休庭後,控方重召PW2補充主問。
控:你是基於什麼原因認出D4(有掟水樽)?
PW2:對他在行動時看到的特徵和另一段片對比。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辯:這個答案和他之前答的沒有分別
控:交給法庭決定。可參考在七警案的判詞中,法庭對於片段真確性的判斷。
官:有咩關係?
辯:我又冇反對呈堂性和事實性,只是反對PW2用作辨認。
控:好啦咁我唔做辨認了。

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之後會就片段繼續主問。

10月19日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5/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再次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繼續主問PW2張智明(音)。

PW2確認以下事項:
在片中辨認出自己,看到PW2跪在D4身上,D2 D3站在一旁,之後PC20658在為D4搜身,此時D4冇戴口罩。
PW2:制服D4時他的口罩掉在地上,檢取交給PC20658。
稍後時段市民大叫「收隊放人」,見到警員將眾被告帶上警車。

主問完畢。

休庭至1400,待控辯雙方處理之後的審訊事項及播放影片的器材。原因是十三庭只有一台大電視,對四位辯方律師不便。

1400 律師桌上已增設數台平板電腦。
盤問PW2。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頭盔前的膠片有反光貼,可過濾光線。當時200-300人聚集示威,有不少人戴口罩 (PW2:2-3成人) 即50-60人。當時有多人指罵警方,又向你們投石 (PW2:係)

開始推進時你企得較後。你第一眼留意到三名女子時,前面有其他同事 (PW2:可從隙間觀察,他們企得很疏) D1-3轉頭走 (PW2:警察跑到馬路中央他們就轉頭) 由馬路中央跑到過馬路只需要一秒 (PW2:要好快先得,但跑太快會落單) 你望咗佢哋三秒,急步追,期間人群郁動,前方有同事,D1-3各自分散在人群中穿插。佢哋分開跑,你視線可以同時望住三個人?(PW2:都係喺行人路上跑)

向你指出,你當時根本不可能做出觀察,你眼前的反光貼令你難以辨認衣著顏色深淺,推進時人群四散,根本冇可能同時望曬三人。(PW2:我之後已描述過衣著) 口供和記事冊內冇提及D1叫囂 (PW2:當時記錄有點粗疏) 根本沒有三名女子站在一起叫囂,即使有,D1亦不是其中一員。D1由一開始就站在馬莎外。你見唔到D1戴口罩,你第一眼見到她時已經上了索帶。(PW2:不同意) 你指派PW3向D1搜身,你說你有問PW3搜出物品後D1有沒有解釋,PW3說她沒有解釋,但你沒有在口供及記事冊寫低此事 (PW2:忘記了) 當時唔記得,而家上庭就記得?向你指出PW3根本冇話D1冇解釋,你在庭上一路畀口供一路作口供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作為快速應變部隊的一員,在現場有沒有特定拘捕或觀察的目標?(PW2:會特別留意黑衫黑褲的人) 你當日2055到場,在黃埔站A出口留意馬路對面兩邊的市民,即H&M和馬莎的人群,但當時B出口亦有市民聚集,A出口後方又有人,天橋上又有人。2055-2150你要留意多個地方,有各類人士,有黑衫黑褲有街坊裝,幾個女仔企埋一齊都好常見 (PW2:不常見)

現場情況混亂,掃蕩前沒有說明要拘捕誰,或觀察到誰,只是跟著前方跑。(PW2:同意,但全程見到D1-D3) 你只見到他們背脊,截停前冇再望到正面,見不到他們有冇戴口罩 (PW2:係) 請在地圖上標示她們轉身跑走的位置... 你沒有跑出馬路,是在馬莎那邊的行人路追截 (PW2:係)

你說你見到有人截停D1,看了兩眼想再望番D2 D3,D2 D3被2至3人截停。由見到截停D1到見到截停D2 D3隔左幾耐?(PW2:約5秒) 口供內說你馬莎樓梯位見到三人戴口罩,但你剛才又說因為她們背向你所以看不到?(PW2:其實是在推進前一刻看到,承認寫的方法令人混淆)

播放P11,剛才你說D1-D3一起跑,你描述他們的逃跑路線必然會經過此鏡頭。D2的灰色衣服、osaka字眼和大nike logo應該十分顯眼,但在這個鏡頭都看不到。(PW2:不肯定睇唔睇到)

向你指出,你在D2被捕後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加諸在她身上,影片內看不到你作供的觀察,你沒有追住D1-D3,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門口 (PW2:不同意)

明天0930返回七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繼續盤問PW2。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主問時你提及PW4曾向你匯報D2 D3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這件事沒有任何書面紀錄。(PW2:因為兩人觀察一致所以沒有紀錄) 有很多情況你都沒有在記事冊內交代,不再重複盤問。

向你指出,主問時你說見到D3手部有動作、有追罵, 口供和記事冊都冇寫。你對D1-D3的描述和追截過程是捏造。(PW2:不同意) 被告的身形特徵和外表是目擊的重要資料,你亦沒有寫低,因為你根本冇留意 (PW2:諗住有其他同事做) 你乜都冇寫但又話記得 (PW2:PW4對我講她的觀察,可能和我自己的觀察mix up了)

你的口供內第12段寫「2208在聚寶坊外對D1-D4宣佈拘捕」,但庭上作供時你說是在警車上宣佈拘捕。(PW2:警車在聚寶坊外,沒有衝突) D3當時說自己番緊屋企,你對她說「有咩就喺法庭講啦」向你指出你在拘捕前沒有見過D1-D3,所謂觀察都是之後作的。(PW2:不同意)

🌟D4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到了聚寶坊外就停止推進,多名警員企定作全方位防線。請你在地圖mark低 1. 防線的位置 2. 你的企位 3. 你望住的方向 [證物P15(4)]

現場有很多人圍觀 (PW2: 我認為是冇組織性的臨時示威) 聽唔聽到有人對住警方嗌,或有人用手機拍片?(PW2:全部人都係街坊裝,冇留意) 聚寶坊外有多少人戴口罩 (PW2:只有D4) 你第一次見到D4,是因為他帶住口罩你才望過去,其實他沒有暴力行為。你應該知道他要涉嫌非法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 (PW2:當時見到他明顯有叫罵,亦有動作)

在兩份口供、你的記事冊和主問,你都沒有提及D4做了什麼。你對D1-D3有形容他們的叫罵和動作。叫駡聲就是你按低他的基礎?(PW2:有叫罵就是非法集結)

播放辯方片段,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拍到D4用電話影警察然後被警察撲低。(PW2:同意是我拘捕D4的一刻) 你記唔記得他當時拍緊片,但你乜都冇寫 (PW2:我冇留意他在拍片) 你說他叫罵,他叫了什麼 (黑警死全家,其他唔記得,叫了多於一次) 叫罵內容是重要的,但你都冇寫落口供給記事冊,其實他根本冇嗌過 (PW2:不同意)

播放另一段辯方片段 (街坊提供?) 片段內有人說「佢齋企咋喎,你咁都拉人?你唔係呀?」「你唔好喺度噴胡椒啦」01:16-01:50見到你一直面向馬路,之後轉向行人路,兩秒鐘後就撲向D4,和P15(4)有矛盾。你話佢叫罵,片段中完全聽唔到,但片段的收音清楚到連你耳機內的聲音都聽到。(PW2:未必係叫黑警死全家,總之係叫咗啲有冒犯性嘅口號)

你臨時轉口供係因為根本冇發生過你講的事。向你指出,築起防線時你不是一直面向D4,你觀察他的時間只有兩秒,這兩秒你根本望唔到他的口罩有沒有郁動,亦不能肯定他也沒有叫罵,事實上根本沒有人在你附近叫罵,之前亦沒人叫罵,你根本沒有基礎說D4參與非法集結,拘捕他純粹是因為他帶口罩和拍片。當日D4和父親在聚寶坊吃晚飯,吃完之後在附近圍觀,沒有貼近警方防線,沒有作出擾亂行為。你跪在D4頭部時他表示呼吸困難,眼鏡亦被壓碎。(PW2:不同意)

你在口供內宣佈了兩次拘捕,但你在現場沒有對他警誡,亦冇問D4點解要戴口罩 (PW2:禁蒙面法不需要證明意圖) 其實根本沒人向D4宣佈拘捕和警誡,你亦沒有指示PC20658對D4警誡。到了0452 D4才被告知為何被捕及警誡。你的口供不停轉是因為你一路講一路作。(PW2:不同意)

早休至1130。

❇️控方覆問
控:D2辯方律師盤問,你提到追住D1-D3時見到D1被制服,之後你繼續行,見到D2 D3被兩三名同事截停。他們是誰,什麼動作截停?
PW2:同事追到她們,沒有用手捉住。只知道其中一名同事是PW4。

PW2作供完畢,控方不傳召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至1430,待控辯雙方處理和更改同意案情/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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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宣讀兩份承認事實(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已將兩份事實合拼、整合):
1. 21:50 SGT46523 (PW1)在馬莎樓梯位截停D1,之後交由PC26210看管
2. 22:08 張警長(PW2)拘捕D1-D4
3. 21:50 D2 D3在聚寶坊入口有蓋範圍下被搜查,WPC25223(PW4)在D2身上檢取深灰色口罩
4. WPC16770看管D2,身上有銀色哨子,穿黑短T恤,帶有深藍色cap帽。WPC14944看管D3,檢取深灰色口罩和cap帽。PC20658看管D4,於紅磡警署檢取他的背包
5. 控辯雙方提供的影片、CCTV片段和相片冊,真確性和可呈堂性不爭議
6. WPC26210負責D1警誡口供和會面記錄,D1保持緘默,PC11612檢取她背囊內的物品P16-23,證物鏈不爭議
7. 對D1的醫療報告 (關於D1的舊傷) 沒有爭議
8. WPC16770負責D2 D3警誡口供,D2說「我冇戴口罩,只係同屋企人食完飯路過」,D3說「我喺度跑步,戴口罩係習慣」
9. PC20658負責D4警誡口供,D4保持緘默,期間有父親陪同

四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05。

D1選擇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2-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1510 D1開始作供。

🌟D1作供主問
D1是理工大學設計系學生,住在宿舍。案發當日番完part-time,回去宿舍攞一啲工具,打算去黃埔食完飯之後返studio做功課。

當時打算去聚寶坊食KFC,行到賽馬會時見到黃埔站A出口十字路口有多人聚集,於是行上天橋睇熱鬧,一路行一路睇。落天橋行到馬莎位置都停低咗30秒至一分鐘八卦周圍望,順便上網睇下KFC幾點閂門。橫過德安街時見到警察舉旗和嗌咪,但我有散光睇唔到支旗寫乜,因為現場好嘈都聽唔到佢嗌乜。當時已經背向黃埔A出口。然後身邊市民突然跑,大叫狗呀、走呀,我冇轉頭,下意識地跟住跑,亦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由H&M照去黃埔A出口。

之後很快就被人按住我的左手和頭,又用索帶索住我兩手,索到好緊。過咗一陣有人帶我上警車,有人剪開我手的索帶,問「邊個索到咁緊呀,索到入肉。」回到警署被搜身時我要求去醫院,有警員答我「要等好耐㗎喎」之後就冇理,之後我再要求過兩次,但到我保釋前都冇去醫院。

解釋物品用途:月尾有一件功課要交,要用鎚仔將一些裝飾物 (窩釘) 打上成品。手袖是用來於揼釘時保護曾做過手術的手臂的傷口。Cap帽純粹是因為冇執袋而一直在袋中。頭巾是用來做嘢時箍起頭髮。

路過現場期間冇做叫囂、舉中指、用雷射筆等行為,不認識D2-D4,亦沒有一起行動。

D1作供主問完結,明天接受盤問。

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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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7/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接受盤問。

❇️控方盤問(節錄)
控:你做功課的工具都放在studio,為何不直接去studio
D1:我買鎚仔後放了在宿舍
控:你的半製成品在studio
D1:我想在宿舍用布碎試試效果和練習揼釘,因為到真正要做時要在成品(布)上開窿

辯方將成品及窩釘呈上給裁判官觀看。
官:這些窩釘的長度和你的成品似乎不脗合,揼上成品之後不會很鬆或者有虛位嗎?你去買這些釘時有沒有量度你成品的布的厚度再決定要買哪款?
D1:沒有,這是我的疏忽。但因為我的布並不是特別厚,買普通款式的窩釘應該是合適的。窩釘分了兩部分,上半部是普通的釘,下半部是有坑紋的底座。只要將釘的部分慢慢揼落去坑紋,是不會有虛位的。

控:你在H&M時已見到人群聚集,有人叫口號,有人用雷射筆
D1:有
控:有人從天橋掟下雜物
D1:當時唔知
控:如果你有留意時事,當時應該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示威集結
D1:上了賽馬會的天橋才知道

控方亦挑戰被告往返宿舍、studio和黃埔的路線。被告在地圖畫出 1. 當天由宿舍去黃埔的路線 2. 當天如按照原先計劃,由黃埔去studio的路線

控方指出案情:
你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非法集結,你到了馬莎附近參與,你帶住黑色口罩,你被制服後,PW2將黑色口罩除下,你帶住鎚仔示意圖作非法用途。
D1:不同意

官:不如你試下用鎚仔揼一次嚟睇下,用幾耐時間?
D1:三個字左右

向被告提供當日撿獲的鎚仔、窩釘和手套,其中一位辯方律師提供眼鏡布。被告揼了一會...

D1:支釘「餚」左
官:可唔可以解釋多次個原理
D1:原理係要將釘腳的部分慢慢揼落底坐的坑紋。其實之前嘗試時亦不是每次都成功的。

官:我睇過你粒窩釘嘅構造,我明白原理了。控方是否接受這個講法?如果不接受,你要給機會被告解釋。裁判官宣布休庭一會。
[休庭時一位辯方律師對控方說:其實真係揼到㗎喎,你睇我塊眼鏡布穿咗個窿...]

休庭後
控:不接受,以窩釘的硬度和長度,不可能可以穩妥地套落底座
官:應該套得落的,只係睇下中間距離有幾多
D1:你可以上網睇下啲人點揼,真係得㗎
控:但以你呢支釘的硬度是十分困難
D1:不認同

🌟辯方覆問(節錄)
辯:你成功揼釘的環境和今天有什麼分別
D1:塊布有唔同
辯:對上一次成功揼釘係幾耐之前?
D1:案發前一兩日
辯:你由開始嘗試揼釘到第一次成功用了多少時間,用了多少粒釘?
D1:用咗半個鐘,試咗五六粒
辯:你叫控方上網search,係用咩字眼
D1:用「窩釘 方法」類似字眼就搵到

1220 D1作供完畢。D1辯方大律師考慮是否傳召辯方證人。休庭5分鐘。

D1表示再沒有證人。

押後至10月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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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黃埔
#續審 [8/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D4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了結案陳詞,沒有在庭上讀出。但各律師指出控方陳詞的不準確之處,亦對於當時現場是否屬於非法集結有補充陳詞。

D2辯方律師:
警方是因為較早前現場有堵路而到場,但警員觀察到被告時已沒有堵路情況,不可以納入非法集結的要素。控方陳詞中「有拍攝記者受威脅」只是傳聞證供;「防暴警員推進時有物件從高處掉下」不同意影片可以如此詮釋 (官:我的觀察是「有水樽投出,掉在地上」) 「非法集結持續至警方離開」沒有證供顯示推進後仍有非法集結 (官:推進後已驅散)

D1辯方律師:
沒有證供解釋警方在清理到堵路後為何仍然留守,假設他們是防止有人再堵路,在那個時候仍然在場是否有問題?被告未必知曉當時有非法行為(官:要考慮在場的風險,判斷如果有人在現場有沒有鼓勵了非法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供說明有這種情況。

D3辯方律師:
即使D3有做過控方案情所描述的行為, 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但最大的爭議是辨認方面,可推翻全部證供。希望法庭不接納控方對D3和D4的描述。

D4辯方律師:
控方沒有說D4和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非法集結?

審訊完結,押後至12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裁決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速報
D1 ‼️所有罪名成立‼️
D2 D3 D4 🌟所有罪名不成立🌟

早休,之後聽取求情。
D1暫不還押,但不能離開法庭。

完整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參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判刑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D1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是時裝設計系學生,尚有年半就畢業。被告亦有一份兼職,與家人同住。

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教授、太平紳士和被告父親撰寫。

該教授是被告的學科指導,信中形容被告成績優異,獲推薦參加海外交流計劃,可惜因疫情關係取消。被告表現積極,有紀律,從來不會缺席課堂。即使在聆訊期間需要缺席,仍能準時完成功課及課程。希望法庭可以給她機會,讓她早日回到正常生活回饋社會。

黃太平紳士是一名律師,被告在兼職地方認識她,她是熟客亦是私下朋友。她形容被告有很強的時裝觸覺,她的作品令人驚喜,是一位成熟的設計師。被告有明確的目標和理想,亦非常孝順,兼職幫補家計。她願意作為被告的精神指導,希望被告盡快完成服刑繼續實現時裝設計師的目標。

父親的信件則表示自小為人正直,堅持自己的理想, 即使道路不是一帆風順亦不會放棄。這次事件令被告感到十分痛苦,相信她經過今次事件會更珍惜現在擁有的一切,之後好好生活。

辯方律師形容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對於這次事件為家人帶來傷痛感到後悔和愧疚,服刑後會繼續學業,相信她重犯機會十分低。

這次非法集結的暴力程度比較低,雖然現場有人用雷射筆及投擲石頭,但沒有近距離肢體衝突,D1出現在現場亦只是叫罵,冇做其他行為,現場冇人受傷亦沒有財產受損害。當時行車順暢,集結範圍較小,在關鍵時刻,被告參與時間少於15分鐘。她只是一個人去現場,亦不是領導角色。

最近已有不少非法集結案例,有不同程度的判刑,法庭在考慮刑期時比起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否可以放更多比重在被告的更生?留意到先前不久閣下對一單案件的判刑,案件涉及一名24歲女子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自製投擲器,當時閣下以7個月為量刑起點,希望本案可以採用更低的量刑起點。留意被高管有鎚仔是放在背包內的膠袋內,不是可以即時、隨手就攞到,案情亦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縮短刑期幫助被告盡快重拾學業。

🛑判刑理由
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她帶了多樣物品方便她逃離罪責,在現場亦清楚非法集結的規模。
‼️控罪一:非法集結,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為她帶了鎚子加重了案情,加刑2個月;蒙面嘗試掩飾身份再加刑1個月,共9個月監禁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三: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全部同期執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唯一減刑因素是她過往的良好行為和她想繼續學業的意願,減刑1個月。
‼️即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訟費申請
D2 D3有訟費申請,D4沒有申請。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兩位被告在非法集結附近位置於掃蕩後短時間內出現,兩人有戴口罩 [辯方律師和裁判官即時糾正,D2沒有戴住口罩] D3沒有解釋戴口罩是因為醫學理由,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批准訟費申請,原因是在控方案情中,D2 D3表現合作,警誡下亦有解釋為何在場,D3亦有解釋她帶口罩的原因。事後調查的CCTV片段和重要證人的證供不一致,D2 D3沒有自招嫌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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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繼續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現場拍攝的第16張相片,冒險樂園招牌下有梯級及灰門,灰門是通向停車場,樓梯是通向黃埔花園平台,平台上有天橋可通向其他地方,如黃埔花園八期和港鐵站。PW6回答唔知和唔肯定。辯方問黑衣人是否跑得很快,PW6回答係,亦同意她和同事沒有去追。

🔸D1代表律師盤問(撮要)
辯:根據控方片段,D1 D3兩個都冇跑,而你話20個黑衣人有跑,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
PW6:當時注意力只放喺呢兩個人身上
辯:但你目的係拘捕破壞嘅人嘛,呢20個黑衣人應該會更加引起你注意力
PW6:係,但當時係要根據上級指示而行動
辯:上級冇指示你去追嗰20人
PW6:係
辯:上級有冇指示你拘捕D1 D3?
PW6:冇
辯:咁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而去拉冇跑嘅人?
PW6:當時D1 D3都有可疑
辯:因為佢哋有嗌同埋衣著係黑衫黑褲?
PW6:係
辯:逃跑嗰啲人冇呢啲衣著咩?
PW6:都有

辯:你點樣睇到D1 D3有大嗌?你喺佢地背後追上去架喎
PW6:見到佢地側面。

辯:你到達現場當時已經有警員在場
PW6:唔知
辯:但你話當時已經有三至四架警車在場
PW6:係
辯:傳令員係做啲咩㗎
PW6:主要係傳令,但而家有通信機,都唔使真係大叫出聲咁傳令㗎喇
辯:咁即係傳令員已經冇用喇
PW6:(長篇大論但1999直播員冇抄)
辯:即係協調啦
PW6:係

辯:當日九龍城警區有幾多人去到黃埔?
PW6:至少30人
辯:你唔係第一個落車
PW6:唔記得係唔係 但都跑得幾前
辯:你唔知當時已經有速龍同防暴在場?
PW6:唔知
辯:你前面冇警務人員
PW6:我睇唔到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成條街都係狗都話睇唔到)

辯:睇返片段,首先有速龍跑過,跟住冇爭議你喺片段中見到自己。睇返你哋嘅步速唔快,唔似係想追捕人嘅狀態。
PW6:同速龍比就慢啲嘅,唔肯定。
辯:即係你追捕人嘅時候都係咁嘅速度
PW6:係

辯方指出D1的衣著,播放另一片段,有一名貌似D1的女子在人群中閒逛。PW6指七至八成相似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人。

辯:你到達現場時,其實吉野家經理亦在附近。
PW6:唔知道
辯:你冇向店員作調查
PW6:冇

辯:向你指出,根本冇二十個黑衣人出現過,D1都冇講過「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只見到人群中有街坊、記者,有一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應該是因為有蓄龍衝向人群。下個鏡頭已是D1 D3站在一旁被狗包圍)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你說有20名黑衣人分散在吉野家外,當中有男有女。
PW6:係
辯:你見唔到佢哋有破壞
PW6:當時見唔到
辯:你講唔出嗰20人嘅衣著打扮,只可以籠統形容為黑衣人
PW6:係,冇辦法短時間內一一觀察咁多人,只可以話大部分係黑色衫褲
辯:你講唔到二十人嘅詳細衣著,都講唔到佢哋嘅裝備例如頭盔眼罩豬嘴,如果有嘅話你都會寫落口供啦
PW6:佢哋大部分都冇裝備,如果有我應該會寫
辯:你當時知唔知其實吉野家員工制服都係黑色
PW6:唔知
辯:你到場後,聚寶坊出入口都冇封鎖,市民可以出入
PW6:唔知

辯:看控方片段截圖,截停D1 D3後,鏡頭左手邊有名淺色衫深色褲的人坐喺度食緊嘢,右手邊有一名深色衫的人路過,遠處有三個黑衣人落電梯進入聚寶坊。佢地應該都唔係暴徒啦,否則警員會追截。
PW6:相信係
辯:你唔知該20名黑衣人之前做過乜嘢、唔知佢哋喺邊度走出嚟、佢哋幾時開始喺嗰度
PW6:係
辯:你冇留意在場其他女士,大嗌嗰個可能唔係D3。
PW6:係
辯:向你指出D3冇講過「有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辯:現場的雷射筆光束只是射向死物
PW6:係

PW6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1430續審。

(直播員按: 本案PW6亦曾經在 #1027黃埔 案件中作供,為該案D2 D3的拘捕警員,審訊後法庭裁定D2 D3罪名不成立。處理訟費申請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直指她的證供和控方片段所顯示的完全不符,最後批准她們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