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70)/ A2:譚(22)/
A5:莫(38)/ A10: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於2022年11月30日裁定4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4人的保釋。
=============
進一步求情:
關於A1,辯方指A1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指背景報告已詳細記錄A1的身世和參與非法集結的心路歷程。此外,辯方指A1是初犯,過著健康的退休生活,有做運動和服務社會,他到場是因為擔憂示威者的安全,和希望警方不要拘捕示威者。關於案情,辯方指A1不是領導者;本案不涉暴力和警民衝突;人數雖不是少,也不是多;A1在本案沒有作為,故本案情節是較輕微。
關於A2,辯方指已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求情信,和一系列社會服務奬狀。辯方指背景報告指A2在家庭中是聽話的孩子/弟弟,在家庭以外亦得師長上司賞識,和在社會服務中輔導年青人考試。
關於A5,辯方希望法庭接納A5是孝順的人,在公餘外亦有擔當醫療服務,在教學上為弱勢社群作育英才,願意自願加班和自費購員物品予學生。關於案情,辯方指A5在本案沒有使用暴力和重型裝備。
關於A10,辯方指A10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一系列的求情信可指A10有才華和前途,A10亦在近期獲得一個奬項。
練錦鴻法官詢問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期。辯方指沒有準備。控方指不是高於3年。練錦鴻法官指辯方應要提早閱讀法律條文,控罪刑期上限,和案例,若然話「冇準備」,是件「好醜嘅事」。
判刑理由:
事件起因:
事件起因是來自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1日佔領理大校園,令九龍的心臟地帶停頓,紅磡海底隨道關閉。因此,警方決定圍封理大,故此有人號召營救被圍封的人,警方見狀決定在主要道路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入理大。
本案的分析:
本案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希望借突擊突破防線湧入理大,支援在理大內的人。而警方當時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往理大。 警方的決定是否合理或其執行時有否可供改善之處,並非法庭就職能範圍之內有權批評。
雖然此時的暴力程度未如當天晚上的程度,但其實示威者在和平抗議後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這使位處尖沙咀的通道被堵塞,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示威者們組成人牆和身穿如「制服」般類同的裝束共同進退,用言語挑釁警察,而警方在警告示威者不果後決定大圍捕和催淚煙。法庭認為這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但是本案控罪是非法集結,上述內容只是旨在指出本案的嚴重性。
本案的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應處的刑罰需著重「懲處」和「震懾」,達致防微杜漸之效,而以前的案例對本案判刑沒有重大的協助。就本案而言,雖然本案集結沒有詳細的計劃,但示威者們是有一定協調和共同目的;估計有約200人參與;和雖然沒有人受傷害和財物損失,但尖沙咀是遊客區,酒店和辨公室林立,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損失雖是無形,但可以想像。
就本案而言,被告們沒有案底,除A1外的被告有正當職業,可謂對社會有貢獻和可說是有用,但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要大力打擊只講立場,不理是非的行為。
被告們指他們到場的目的是協助年輕人,但佔據理大的人不一定學生和年輕人。再者,年輕人不是犯法的理由,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雖然年青的好處是來日方長,即使走了歪路也有時間改正。另外,年輕人的精力也較成年人多,亦不會對社會的既定價值觀照單全收,而會對社會提出新的看法和拷問,這是文明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年青的壞處是入世未深,易受他人影響而不能對事實作出客觀批抨,亦無法監管自己的衝動,因而作出對社會和自己損失的行為。此外,這些「協助年輕人」的心態是對年輕人的感情投射,甚至「戀童辟」的傾向是鼓勵年輕人犯案,這對社會損失更大,幫忙變幫倒忙。因此,雖然「協助年輕人」是高尚的心態,亦是一片好心,但非減刑理由。
A1,A2和A5的判刑:
A1表示他到場的原因是害怕年青人被警察傷害。這是自以為好心,態度為先的處理方法,事實上。警方鮮有開槍射向示威者,他們常使用的橡膠子彈和催淚煙本是非致命。雖然警方的手法是有改善空間,但社會不允許有人挾一己之義,出手阻止警方執法。事實上,警方是受制度監管,他們亦得守法。A1承認有推開警方的槍,但以本案證據而言,該槍會是橡膠子彈或催淚煙,並非可致命,故A1推槍之為沒有合法理據。
就A2和A5而言,他人對他們美言有加,有所讃賞。他們指帶有工具到場是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同樣地,他們指的年青人是不合法地佔領和破壞理大校園,事實上並非所有在理大的人都是年青人。這些扭曲的正義之心,不顧事實的推波助瀾的人是暴力行為在當天漸漸激烈的原由,故「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非求情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1的合適起點為2年監禁。A1,A2和A5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10的判刑:
至於A10,他身為記者拍攝現場情況。記者是社會的重要成員,制衡有權者,亦敘述非由當權者所寫的事,這讓世人可對事情作立體的理解,但萬用鉗和雷射筆是記者的非必要物品,A10帶同萬用鉗和雷射筆到場可引伸作在現場協助示威者,或反抗執法者,即將雷射光射向警察。即使雷射光不會警察造成大傷害,因為警察有裝備保護,但這是挑戰執法者的法律。此外,涉案萬用鉗是有利器,可以傷害他人。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1的控罪7的性質不同,但刑責相近。控罪7的最高刑期是3年監禁,法庭採納起點為1年3個月監禁,A10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50C_2020.docx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70)/ A2:譚(22)/
A5:莫(38)/ A10: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於2022年11月30日裁定4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4人的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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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關於A1,辯方指A1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指背景報告已詳細記錄A1的身世和參與非法集結的心路歷程。此外,辯方指A1是初犯,過著健康的退休生活,有做運動和服務社會,他到場是因為擔憂示威者的安全,和希望警方不要拘捕示威者。關於案情,辯方指A1不是領導者;本案不涉暴力和警民衝突;人數雖不是少,也不是多;A1在本案沒有作為,故本案情節是較輕微。
關於A2,辯方指已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求情信,和一系列社會服務奬狀。辯方指背景報告指A2在家庭中是聽話的孩子/弟弟,在家庭以外亦得師長上司賞識,和在社會服務中輔導年青人考試。
關於A5,辯方希望法庭接納A5是孝順的人,在公餘外亦有擔當醫療服務,在教學上為弱勢社群作育英才,願意自願加班和自費購員物品予學生。關於案情,辯方指A5在本案沒有使用暴力和重型裝備。
關於A10,辯方指A10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一系列的求情信可指A10有才華和前途,A10亦在近期獲得一個奬項。
練錦鴻法官詢問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期。辯方指沒有準備。控方指不是高於3年。練錦鴻法官指辯方應要提早閱讀法律條文,控罪刑期上限,和案例,若然話「冇準備」,是件「好醜嘅事」。
判刑理由:
事件起因:
事件起因是來自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1日佔領理大校園,令九龍的心臟地帶停頓,紅磡海底隨道關閉。因此,警方決定圍封理大,故此有人號召營救被圍封的人,警方見狀決定在主要道路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入理大。
本案的分析:
本案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希望借突擊突破防線湧入理大,支援在理大內的人。而警方當時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往理大。 警方的決定是否合理或其執行時有否可供改善之處,並非法庭就職能範圍之內有權批評。
雖然此時的暴力程度未如當天晚上的程度,但其實示威者在和平抗議後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這使位處尖沙咀的通道被堵塞,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示威者們組成人牆和身穿如「制服」般類同的裝束共同進退,用言語挑釁警察,而警方在警告示威者不果後決定大圍捕和催淚煙。法庭認為這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但是本案控罪是非法集結,上述內容只是旨在指出本案的嚴重性。
本案的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應處的刑罰需著重「懲處」和「震懾」,達致防微杜漸之效,而以前的案例對本案判刑沒有重大的協助。就本案而言,雖然本案集結沒有詳細的計劃,但示威者們是有一定協調和共同目的;估計有約200人參與;和雖然沒有人受傷害和財物損失,但尖沙咀是遊客區,酒店和辨公室林立,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損失雖是無形,但可以想像。
就本案而言,被告們沒有案底,除A1外的被告有正當職業,可謂對社會有貢獻和可說是有用,但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要大力打擊只講立場,不理是非的行為。
被告們指他們到場的目的是協助年輕人,但佔據理大的人不一定學生和年輕人。再者,年輕人不是犯法的理由,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雖然年青的好處是來日方長,即使走了歪路也有時間改正。另外,年輕人的精力也較成年人多,亦不會對社會的既定價值觀照單全收,而會對社會提出新的看法和拷問,這是文明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年青的壞處是入世未深,易受他人影響而不能對事實作出客觀批抨,亦無法監管自己的衝動,因而作出對社會和自己損失的行為。此外,這些「協助年輕人」的心態是對年輕人的感情投射,甚至「戀童辟」的傾向是鼓勵年輕人犯案,這對社會損失更大,幫忙變幫倒忙。因此,雖然「協助年輕人」是高尚的心態,亦是一片好心,但非減刑理由。
A1,A2和A5的判刑:
A1表示他到場的原因是害怕年青人被警察傷害。這是自以為好心,態度為先的處理方法,事實上。警方鮮有開槍射向示威者,他們常使用的橡膠子彈和催淚煙本是非致命。雖然警方的手法是有改善空間,但社會不允許有人挾一己之義,出手阻止警方執法。事實上,警方是受制度監管,他們亦得守法。A1承認有推開警方的槍,但以本案證據而言,該槍會是橡膠子彈或催淚煙,並非可致命,故A1推槍之為沒有合法理據。
就A2和A5而言,他人對他們美言有加,有所讃賞。他們指帶有工具到場是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同樣地,他們指的年青人是不合法地佔領和破壞理大校園,事實上並非所有在理大的人都是年青人。這些扭曲的正義之心,不顧事實的推波助瀾的人是暴力行為在當天漸漸激烈的原由,故「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非求情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1的合適起點為2年監禁。A1,A2和A5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10的判刑:
至於A10,他身為記者拍攝現場情況。記者是社會的重要成員,制衡有權者,亦敘述非由當權者所寫的事,這讓世人可對事情作立體的理解,但萬用鉗和雷射筆是記者的非必要物品,A10帶同萬用鉗和雷射筆到場可引伸作在現場協助示威者,或反抗執法者,即將雷射光射向警察。即使雷射光不會警察造成大傷害,因為警察有裝備保護,但這是挑戰執法者的法律。此外,涉案萬用鉗是有利器,可以傷害他人。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1的控罪7的性質不同,但刑責相近。控罪7的最高刑期是3年監禁,法庭採納起點為1年3個月監禁,A10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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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50C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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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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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18-25)
#1118油麻地 #求情
A2:陳/ A8:張/ A9:張
A11:馮/ A13:黎/ A14:劉
A15:梁/ A17:梁
🛑A2陳及A13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背景:
-A2、A13 經審訊後被定罪
-A8、A9、A11、A14、A15、A17承認暴動罪;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A4、A7、A12審訊前已離港。
—————————
控方代表交代各人年紀、學歷及刑事紀錄,只有A14在案發後有另一案底。理大事件共拘捕213人並分成17宗案,本案為第7宗,有4宗已經作判刑,判刑書呈上法庭參考。
📌求情
各人採納書面陳詞
⏺A2
犯案時18歲,背景良好,公開大學本在今年畢業,因案件令學位全功盡廢,家人關係良好,本性溫馴、內向及孝順,喜愛攝影及藝術創作,課餘兼職幫補生計。希望法庭考慮梁天琦案,其只係留守現場沒有作出破壞,也非領導角色。控方呈上4宗案例雖在同日但案情各有不同,被告對大部份案情不爭議,求情信指後悔,監禁未能照顧父母。
⏺A8
案發時19歲,去年大學畢業。父為公務員,過去做大量義工,疫情期間兼職到醫院協助防疫工作,也到屋邨替低下階層子女補習。求情信表示真誠悔意,家人願意協助支持,重犯機會很低。一位傳道人求情信指被告人曾協助走出陰霾,另一人求情信指被告協助避過自殺,整體求情信可見有良好正面品格。被告審前認罪,一般有20-25%扣減,希望法庭考慮予以25%,同時明白案例勞教中心不適合。
⏺A9
案發時19,現在23歲。來自草根階層,在工業學院進修。父親因病提早退休,一直由被告負責供養照顧父母,候審時仍努力進修營養學科望能幫助照顧父親。家人求情信指品性馴良及孝順,雖然家中排行最細卻肩起照顧父母責任。希望考慮坦白認罪,沒證據是牽頭角色或直接參與。呈上2宗在黃大仙及灣仔案例,嚴重性比本宗案大,當中以三十多個月判刑。
⏺A11
去年8月曾去信聯合醫院索取被捕後受傷醫療報告,但早前才收到故今日才能呈堂。去年8月11日去信控方表示認罪,現時氣氛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予以最大認罪折扣。
⏺A13
更正書面求情,父親應已經失業一年,現時環境相信2019情況不可能出現,自己事業發展照顧全家,大部份案情不爭議,希望寬大處理,判刑不會有摧毀其人生之影響。
⏺A14
補充被告受僱情況,沒有直接同九龍區加士居道、彌敦道等事件相關。自己手寫求情信表示歉意,當日判斷錯誤,幾年來有反省,現在付出代價令家人擔心,願承擔責任認罪,去年在7月25日預審認罪。大學及中學老師信件指為人正直、善良及樂於助人。
⏺A15
補充被告教育背景為香港專上學院高級文憑,畢業後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地盤工作,崗位為安全督導工作。被告今已25歲,定罪後仍有漫漫前路要走。被告有反省,其他信件可見是上進青年,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努力工作,判刑對其造成極大打擊,其仍樂觀坦然面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個別角色,被捕身上全為保護裝備,被告再犯機會不大,已經鼓起勇氣𐄘擔,希望輕判並考慮審前覆核認罪給予最多三份一折扣。(控方其後指出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扣減應只為20-25%)
⏺A17
2021大學工程系畢業後入職軟件公司,在被捕後仍努力學業。知道自己不成熟,被傳媒政客誤導,如今非常後悔。代表呈上多封公司老闆及老師信件。同A14一樣在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折扣,代表同時呈上林偉權法官同類案件判刑案例。
法庭需考慮今天各人之補充求情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 1000作判刑,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18-25)
#1118油麻地 #求情
A2:陳/ A8:張/ A9:張
A11:馮/ A13:黎/ A14:劉
A15:梁/ A17:梁
🛑A2陳及A13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背景:
-A2、A13 經審訊後被定罪
-A8、A9、A11、A14、A15、A17承認暴動罪;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A4、A7、A12審訊前已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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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交代各人年紀、學歷及刑事紀錄,只有A14在案發後有另一案底。理大事件共拘捕213人並分成17宗案,本案為第7宗,有4宗已經作判刑,判刑書呈上法庭參考。
📌求情
各人採納書面陳詞
⏺A2
犯案時18歲,背景良好,公開大學本在今年畢業,因案件令學位全功盡廢,家人關係良好,本性溫馴、內向及孝順,喜愛攝影及藝術創作,課餘兼職幫補生計。希望法庭考慮梁天琦案,其只係留守現場沒有作出破壞,也非領導角色。控方呈上4宗案例雖在同日但案情各有不同,被告對大部份案情不爭議,求情信指後悔,監禁未能照顧父母。
⏺A8
案發時19歲,去年大學畢業。父為公務員,過去做大量義工,疫情期間兼職到醫院協助防疫工作,也到屋邨替低下階層子女補習。求情信表示真誠悔意,家人願意協助支持,重犯機會很低。一位傳道人求情信指被告人曾協助走出陰霾,另一人求情信指被告協助避過自殺,整體求情信可見有良好正面品格。被告審前認罪,一般有20-25%扣減,希望法庭考慮予以25%,同時明白案例勞教中心不適合。
⏺A9
案發時19,現在23歲。來自草根階層,在工業學院進修。父親因病提早退休,一直由被告負責供養照顧父母,候審時仍努力進修營養學科望能幫助照顧父親。家人求情信指品性馴良及孝順,雖然家中排行最細卻肩起照顧父母責任。希望考慮坦白認罪,沒證據是牽頭角色或直接參與。呈上2宗在黃大仙及灣仔案例,嚴重性比本宗案大,當中以三十多個月判刑。
⏺A11
去年8月曾去信聯合醫院索取被捕後受傷醫療報告,但早前才收到故今日才能呈堂。去年8月11日去信控方表示認罪,現時氣氛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予以最大認罪折扣。
⏺A13
更正書面求情,父親應已經失業一年,現時環境相信2019情況不可能出現,自己事業發展照顧全家,大部份案情不爭議,希望寬大處理,判刑不會有摧毀其人生之影響。
⏺A14
補充被告受僱情況,沒有直接同九龍區加士居道、彌敦道等事件相關。自己手寫求情信表示歉意,當日判斷錯誤,幾年來有反省,現在付出代價令家人擔心,願承擔責任認罪,去年在7月25日預審認罪。大學及中學老師信件指為人正直、善良及樂於助人。
⏺A15
補充被告教育背景為香港專上學院高級文憑,畢業後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地盤工作,崗位為安全督導工作。被告今已25歲,定罪後仍有漫漫前路要走。被告有反省,其他信件可見是上進青年,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努力工作,判刑對其造成極大打擊,其仍樂觀坦然面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個別角色,被捕身上全為保護裝備,被告再犯機會不大,已經鼓起勇氣𐄘擔,希望輕判並考慮審前覆核認罪給予最多三份一折扣。(控方其後指出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扣減應只為20-25%)
⏺A17
2021大學工程系畢業後入職軟件公司,在被捕後仍努力學業。知道自己不成熟,被傳媒政客誤導,如今非常後悔。代表呈上多封公司老闆及老師信件。同A14一樣在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折扣,代表同時呈上林偉權法官同類案件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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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
[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續審 [4/3]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
[143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庭收到雙方陳詞;裁判官提出辯方依賴一些未做謄本之錄音,該錄音雖是已呈堂可依賴,但沒有謄本卻是不理想做法;裁判官着辯方做謄本(70b,16段)。辯方法律代表同意做謄本。
🌟裁判官批准重開辯方案情
須準備謄本,讓控方接納為承認事實後才正式處理結案陳詞;
裁判官問再有沒有其他證據,雙方法論代表回應已沒有。
辯方大律師要求押後一星期處理,如雙方法律代表可達成共識,需於6月21日12:00時呈交承認事實及謄本。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時同庭續審
[14:4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續審[5/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2/9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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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續審[5/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2/9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黎(36)
控罪: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答辯: 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控方指案件有4次押後, 約7個半月的延誤都是因為被告的申請, 控方不認為案件延誤可以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有一份精神科報告, 指被告有適應障礙及焦慮, 控方不認為這是一個減刑因素, 因為是私人醫生的報告, 但法庭可以考慮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況。
辯方重申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歷時2年, 被告為一個助理技術人員, 幫助學生進行3D打印, 現失去了工作, 不能再在大專院校任職。被告明白言論自由需在法律框架下運用, 知道自己在衝動下發表不合適的言論, 需要正視此問題, 主動尋求精神科的協助。精神科醫生指事件很大可能是基於當時社會不穩, 加上新冠肺炎, 令被告在壓力下作出該言論, 而被告並不是真心希望發生這樣的情況, 沒有暴力傾向。被告需獨力照顧家庭。案發歷時並不長, 帖文並不是被告自己開的, 只是在單一帖文內很短時間回覆兩次。被告沒有參與政治活動, 是一個普通人, 單獨犯案。重犯機會低。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黎(36)
控罪: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答辯: 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控方指案件有4次押後, 約7個半月的延誤都是因為被告的申請, 控方不認為案件延誤可以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有一份精神科報告, 指被告有適應障礙及焦慮, 控方不認為這是一個減刑因素, 因為是私人醫生的報告, 但法庭可以考慮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況。
辯方重申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歷時2年, 被告為一個助理技術人員, 幫助學生進行3D打印, 現失去了工作, 不能再在大專院校任職。被告明白言論自由需在法律框架下運用, 知道自己在衝動下發表不合適的言論, 需要正視此問題, 主動尋求精神科的協助。精神科醫生指事件很大可能是基於當時社會不穩, 加上新冠肺炎, 令被告在壓力下作出該言論, 而被告並不是真心希望發生這樣的情況, 沒有暴力傾向。被告需獨力照顧家庭。案發歷時並不長, 帖文並不是被告自己開的, 只是在單一帖文內很短時間回覆兩次。被告沒有參與政治活動, 是一個普通人, 單獨犯案。重犯機會低。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
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
#王證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黎(36)🛑已還押22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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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見上。
📌控方案情: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21年7月1日在港島一帶示威。
於2021年7月1日晚上,梁姓男子用刀插向一名在崇光百貨外執勤的軍裝警員的背部後自盡。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譴責行為屬恐怖襲擊。
上述事件經傳媒廣泛傳播後為人熟知。
連登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於2023年7月2日約09:00時,被告以連登帳戶在名為「『技術討論』應該點用刀?」的帖文下方留言,包括:
⁃ 刀嘅形狀好重要,首先拮畜牲用嘅,要刺破胸/背肌同布(外國買肉有布包住),要有尖頭,刃口要有適當弧度,常見嘅廚師刀就可以好容易切入大大塊扒;
⁃ 練習,刺入角度,持刀手法要準,刺入同刃口方向配合手嘅擺動方向先會有最大刺殺力;
⁃ 攻擊位置,上面巴打啲GIF;
⁃ 時機,單拖狗不常見啦,唔係好想有手足好似梁叔咁刺殺完自刎,不過一個人如果到咗絕望嘅深處,其他人無法完全開導到你,望珍重。
被告留下上述言論的一分鐘後,引用兩張有人用刀刺傷另一人的頸部和有人在戰術背景下用刀具的照片回應其他人的帖文(「咩刀都係假,最緊要夠大仇口,好似支那gif,往死裡插」)。
根據背景事件及語境,被告的意指要用刀傷害「狗」。當中「狗」就是警員。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連登帳戶過去曾發布大量與政治議題有關的帖文,包括:
⁃ 支持2019年6月以來發生的暴動及仇恨警員;和
⁃ 發布帖文呼籲他人向警員散播肺炎病毒(「手足們,立個誓,中左肺炎去報警」)。
被告於2021年7月9日被捕,他於警誡下指自己曾在連登討論區回應他人帖文,亦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自己當時只是分享屠夫或肉販的「烹飪技巧」,及教授他人如何使用刀具。此外他提及「梁叔」的目的是勸籲他人不要像梁先生般行事。
涉案帖文在被告被捕前已被刪除。
📌本案判刑:
根據CAAR16/2020案,潘兆初法官指出:
⁃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最後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 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
⁃ 在評估被告的罪責時,是要以案發時的情況作考慮,包括處境、針對的地方和對象、犯案手法、對破壞治安構成的風險等因素。
綜合辯方的求情陳詞,被告有良好背景和是家中支柱;被告有身邊人為其撰寫求情信;本案的嚴重性較低,因為涉案帖文的發布時間短、被告的影響力低、沒有證據指有人因受被告的言論影響而犯案等等。
辯方在求情陳詞中亦引述了一些案例:
⁃ DCCC161/2022案
⁃ DCCC160/2022案
⁃ DCCC1059/2020案
⁃ DCCC514/2022案
⁃ DCCC434/2022案
在上述案例中,較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是DCCC161/2022案和DCCC514/2022案。處理這兩案的李慶年法官就相同事件的控罪採納監禁10個月作為量刑起數。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發生刺警事件後沒有預謀地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在發佈帖文後,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方式(例如DCCC514/2022案和DCCC161/2022案中的被告使用置頂)增加煽惑的效果,或實際上導致了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此外。涉案帖文的回應程度亦較DCCC161/2022案為低,內容亦較DCCC514/2022案為少。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9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6個月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68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