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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2/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9 主問D11-DW]

(由於D11-DW第一次上庭作供,先向他解釋流程)

DW是D11好朋友,現年26歲,未婚,與家人同住九龍。現於九龍城區上班,2019年也是同一需要輪班制的工作,所以較常會在平日休假。

DW由小學一年級認識D11,至中學也是同校同學,會一齊放小息。中學畢業後二人到不同大專繼續學業,出社會後也保持聯絡。

D11自小熱愛運動,小學時曾幫學校表演芭蕾舞;中學時有打羽毛球和繼續跳舞、參加班際運動比賽;課餘還會打排球。D11在學校時活躍、熱愛運動的女孩子。

DW認為D11是著重朋友,重情的人。因為D11會積極維繫大家感情,會主動向中學同學提出約食飯、BBQ等等。有時會去DW家天台燒烤,因為他以前有三隻寵物,而動物仔都很受同學們歡迎;據DW所知D11無養寵物但喜歡貓貓狗狗的。大家開始工作後較多食飯喝酒掟鏢聚會,通常約旺角。

DW留意到D11的衣著通常是sporty深色衫,好少穿裙子,喜歡戴帽。D11自青春期開始受暗瘡困擾,在中學嚴重時會被笑說指面油多得可以滴落地下;可能因為常常被笑,所以開始有就算無病無痛都會戴口罩遮著暗瘡的情況。甚至出社會工作後去睇過皮膚科醫生都無太大改善。

(在庭上看了約10張照片,可見D11時常戴口罩和帽的情況)

2019年11月17日,D11打電話給DW約了晚上8:30食飯,同行還有D11的兩位同事共進晚餐。DW和D11在飯後便與同事們分道揚鑣,繼續前往旺角酒吧掟鏢。大約晚上11時左右埋單走,一落樓見到有人站在彌敦道馬路,等的士等得不耐煩便建議搭地鐵。行到近咸美頓街未到地鐵站便見到面前有好多黑衫示威者,突然一大群人向他們方向跑,二人都被撞跌。當時未試過聞催淚煙,但感到「辣眼」,非常不適。然後被一個人拖住扯住向後跑,原以為是D11拖自己走,但能張開眼睛時發現D11已經不在自己身旁,打電話又無人接聽。一路行至好遠,後來通知D11弟弟,告知與D11失散了。

[主問完畢,辯方無其他問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3/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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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控方盤問D11-DW]

DW指D11雖然皮膚不好,但都有去他家玩貓狗,也沒曾投訴過對貓狗敏感。

DW知道:
→2019年6月開始社會發生不同社運事件
→這些事件會變成暴力事件
→2019年11月中開始有理大事件
→理大事件包括一班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
→示威者亦有與警方對峙,即警方包圍理大
→理大事件慢慢演變蔓延至九龍各區
→蔓延至包括油尖旺一帶地方
→2019年11月17日應邀D11時已得悉情況

2019年11月17日約晚飯時沒有講「唔好啦,旺角好亂,不如去xxx?」,也沒有任何反建議。

DW於2019年11月18日放假,留在家中打機,沒有開電視。DW有使用社交媒體軟件:Facebook、Instagram,沒有使用新聞軟件習慣,沒有蘋果動新聞。知道Facebook會彈newsfeed但當日無留意,因為打機要爬積分,一打機就會「打到天荒地老」。

DW上週知道今日要出庭,大約3週前由D11律師聯絡傾過需要作供,期間沒有有與D11就本案傾談過。

DW沒有寫日記、blog的習慣。久不久會在Instagram發佈帖文,除非好想分享否則一般都不會在其他社交媒體發佈。2019年11月18日沒有在社交媒體上載任何圖片或文字;因為打電話約聚會,所以也沒有任何文字記錄。

控方質疑DW三年後會記得三年前的約會細節,DW指「因為去旺角就係佢約囉」。DW不記得2019年11月17或19日吃過甚麼。

[11:26 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4/30] - 是日進度 4/4 辯方案情D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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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1-DW]

大約11點2、3時,二人沿著彌敦道離開,當時通菜街豉油街有好多途人,而彌敦道則是行人路和馬路都有好多人。彌敦道馬路上有雜物,包括磚頭。

平時在登打士附近截的士,有的士駛出彌敦道。

去到咸美頓街,望著碧街方向附近已經聽到呯呯聲。沒有見到有火光強光,有聞到異味,是刺鼻的味道,才意識到聞到催淚煙;開始呼吸不暢順,眼睛澀澀地開始標淚水。DW不知道D11有沒有這些狀況。

控方指出證供一直顯示DW與D11識於微時,一直好好感情,即使畢業各散東西仍會定期聚會。

控:(與D11失散)呢幾個鐘有冇諗過其他方法?或報警?
DW:無
(略)
控:你同佢關係好好,而你都深知你哋唔係示威者,點解唔報警?
DW:嗰個環境本身有警察㗎
控:你(作供)冇講過有警察
DW:如果唔係邊個放催淚煙?
控:你見唔到邊個位放(催淚煙)?
DW:同意
控:你唔知警察會唔會到場同幾時到場?
DW:唔係本身已經喺嗰度放緊催淚煙?
控:你唔知會唔會搵到D11,總之冇諗過要報警?
DW:同意,冇諗過報警
控:叫消防、救護?
DW:冇
(略)
控:以下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你當日去到旺角嘅原因、路線同埋時間都係捏造嘅
DW:唔同意
控:你嘅動機就係希望協助D11去解釋當日去現場原因、路線同埋時間
DW:唔同意
控:而你咁做係因為你同佢好好朋友你想幫佢脫罪嘅
DW:唔同意

平時傾談的話題不包括感情或時事。

至於為何會對約食飯有如此深刻印象是因為:20號就知道D11被捕,二人途徑路線由DW決定,「我揀完啲路線就搞到佢俾人拉咗,我搞到佢俾人拉咗所以我比較記得;因為係我間接害咗佢,令到呢件事情發生,就係因為我害咗我朋友搞到而家喺呢度」。

[12:37 D11案情完畢]

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D15案情會於週三展開,其代表黃大狀交代將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估計早上足夠處理。

[12:38 休庭]

案件將於星期三(10月19日)上午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2/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24 辯方覆問]

[12:26 郭官作出提問]

D15回來時鎖匙一直放咗枱面,但他沒有取,而DW亦沒有提醒D15取。

[辯方再次覆問]

DW沒有想過提醒D15拎鎖匙。

[D15案情完畢]

就D15-DW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3/3 案件管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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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D17]
D17 姚大狀交代當事人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郭官指出控辯雙方已完成呈堂證供,押後至下週二回來,期間會在研究會否有任何證據需要控辯雙方協助。希望屆時可能由雙方討論並以書面陳詞交代。

控方表示相信需要8星期,始終本案涵蓋事實較多,尤其頗多辯方案情的供詞需要花時間分析。

郭官交代下週二會就結案陳詞作出指示,預計1月份控辯雙方會作結案陳詞;並著令所有被告需要遵守保釋條件,今日起至25號繼續毋需到警署報到,唯由於控方沒有改變立場,故有關禁足令宵禁令仍然生效。

[12:42 休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0:00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

簡短理由
本案只依賴PW1 、PW2及PW3警員證供。

分析
被告曾否站在前排位置?
控方依賴PW1口供,但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沒記下,PW1解釋英文差及以point form, 法庭指口供不可靠

人羣曾否投汽油彈?
PW1說見到,但PW2則說沒有見到,法庭未能肯定當刻是否有人投汽油彈

被告口供招認?
PW2承認沒有警誡因環境不安全不方面拎記事冊寫下,法庭認為有合理懐疑可先作口頭警誡之後補寫,其解釋不作警誡理由並不可信,法庭拒絕被告招認口供呈堂。

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暴動?
兩證人均指出多人參與及路面有物品堵路。被告理應從即時新聞知悉十月一日有集結活動。PW1 及PW2對被告衣著有分歧,2人分別說穿長褲及短褲有可能記錯,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有更換褲,兩人同指有穿手袖但警署拍攝照片卻沒有,不排除可能沒有檢取。對於指當時被告戴罩法庭也不排除只帶在身,當日被告雖然身穿黑色上衣在現場出現,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途人。

綜合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0955 完庭
【01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30]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27/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 [27/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審理本案的 #郭啟安法官 今天抱恙,因此口述結案陳詞押後處理。

D1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續審,暫定4月3日1430裁決(有待確認)

💛感謝報料💛
【01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3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謝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2
❗️承認控罪1、3、4

在法
庭詢問下,被告表示同意控罪1、3、4的案情和控方片段。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被告控罪1、3、4成立🔴 控罪2則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
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
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
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示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1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
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被告在內的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在約14:08時被警員23249截停和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

被告的裝備:
被告的裝
束和裝備包括兩部流動電話、三張電話卡、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一個黑色頭盔、一件黑色T-Shirt、一件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支雷射筆。

警誡口供
警誡下
,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的原因是希望香港社會未來變得更好,指自己在11月17日約04:00時進入理大,一直共逗留了1日9小時,主要在內休息,期間有協助其他示威者搬運物資。至於身上的雷射筆,他指是自己在11月17日從飯堂免費取得,主要用作向天觀星用途。

控罪3的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身上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4的抗拒警員情況: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作出激烈反抗,亦嘗試棄置自己身上的裝備,片段亦有拍下上述情況。

控方
控方本
準備了約1小時30分鐘的控罪相關片段播放,但法官表示自己並非不食人間煙火,案發時已經有留意新聞,亦曾處理相關案件,要求控方精簡片段,最後片段只集中於11月18日示威者突圍情況,及被告在控罪4下抗拒警員的激烈程度。

控方一度聲稱從片段截圖中見到被告手持疑似汽油彈,但辯方指無證據指出被告手持的是甚麼物品,而且截圖模糊不清,控方的指控極不穩妥,最後法官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給予控方的指控任何比重。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刑事紀
錄和還押期:
被告現時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確認被告在2021年3月起已因本案而還押懲教看管,至今已達23個月。

個人背景
被告案
發前就讀基礎文憑課程,辯方稱被告完結本案後,會繼續完成課程,並希望升讀大學,重犯機會極低。

量刑時就案發環境的考慮:

辯方希望
法庭考慮到:(1)本案控罪1的案情是希望逃離理大,只是用了錯誤方式;(2)被告不是暴動的領導者;和整體暴動時間歷時較短,不超過29分鐘。

法官指本案案情背景嚴重,但不會構成嚴重加刑因素。

案例: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最近1月18日由 #陳廣池法官 判刑的另一宗 #1118理大 案件,該案法官以2年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該案性質與本案類似,同樣牽涉突圍事件。雖本案突圍事件的發生時間29分鐘較該案的8分鐘長,但不算同類案件中最長,而且發生於同一日,背景亦相同,被告年紀亦較年輕。

法官詢問控方會否就上述案例作出覆核,指案例判刑較輕,擔心自己如判以相近刑期會遭律政司覆核。控方指律政司仍然在考慮會否覆核該案判刑,但按法例需於2月8日前作出決定。

還押時間對量刑考量:
辯方指
被告已還押23個月,相當於總刑期4年4個月,已經對被告有足夠阻嚇性,希望法官平衡被告更生需要。而且,還押期間被告父母親每一天都有探望,顯示被告能夠獲得親友支持其更生,故辯方請求法官判以一個能夠即時釋放被告的刑期。

保釋申請
基於上
背景,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判刑,遭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3時30分同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求情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張潔宜法官
#求情 #判刑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4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______

📌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5年🔴
D5: 即時監禁5年🔴
D6: 即時監禁4年10個月🔴
D8: 即時監禁5年🔴

📌求情
各法律代表已交求情之書面陳詞

D3
現年34歲,法律代表指採納書面陳詞,法官即指D3呈上數封求情信均講相信被告是剛巧經過無辜被捕,同法庭裁決理由背道而馳,再者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案D2判刑,法官又指D2為21歲以下所以自己判處教導所,但對D3並不適用,張官質疑作為代表律師有責任看完每封求情信內容而非只作轉交法庭,D3法律代表要求再索取指示,十分鐘後才作回應。

取指示後代表指不依賴法官所指被告是無辜之求情信,希望法庭只考慮父母及家人之求情信件。案件沒證據D3參與前線衝突,被告已有計劃服刑時利用時間學好英文及溝通技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5
現年31歲,信件交代被告背景,任職非牟利機構,其前攝影師僱主昨日才回港故求情信今天才呈交法庭。所有求情信對其為人均有正面評價。被告未來失去自由,將錯失重要人生片段,重犯機會很低,現在打算入獄後如何增值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代表指沒有證據參與前線暴動,父母今日到庭支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6
現年21歲,自幼父母離異由保母照顧,保母早前去世對其有一定打擊,求情信指其為人樂於助人。沒有證據參與前線行動,被捕時沒反抗掙扎,𠄘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重犯機會不大,現時社會平定,判刑時阻嚇性懲罰比重可以較少。

D8
現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是家中經濟支柱,求情信件指為人積極,受上司愛戴,做事有責任心,現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繼續聘用。被告明白判刑將失去工作及自由,已有計劃服刑時進修考取更多資格以便將來貢獻社會。太太及父母今日到庭支持,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以48- 54個月為量刑起點。

📌簡單判刑理由
二千人同警方對峙人數懸殊,示威者使用大量汽油彈等武器,大多穿黑色衫褲及口罩逃避責任,亦可見是有計劃及組織,事後路上滿佈玻璃碎及雜物引來公共清理及修理開支,量刑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6沒有挑戰案情可作2個月減刑,各人年輕冇定罪紀錄酌情扣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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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理由
案件源於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的「大三罷」行動,行動發展至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各類物品,堵塞紅隧,亦有投擲汽油彈、發射弓箭等,甚至有人在網上呼籲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當時呼籲示威者停止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呼籲停止進入理大,警告進入理大者即是協助暴徒。

被告是當日企圖從理大突圍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他們從暢運道正門逃出理大,並跑往康泰徑,築起傘陣,並發射弓箭,被告其後逃走時被拘捕,並作出反抗,更企圖棄置身上的頭盔等物品。當時亦有人嘗試拉走被告卻不成功。

被告身上的11項物品如下:2部流動電話、3張電話卡、2張八達通卡、1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1個黑色頭盔、1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手袖、1條黑色長褲和1支雷射筆。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前往理大,並在理大內協助運送食物,亦承認當時嘗試突圍,而雷射筆則是在理大飯堂免費取得的,並指只是作觀星之用。

被告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被告被捕後曾踢保獲釋,但在2021年3月再次被捕,至今一直在赤柱監獄還押。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在案發時18歲,沒刑事定罪紀錄,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基礎文憑課程,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呈交予法庭的十多封求情信件亦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眾多信件均稱被告犯案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盼從輕發落;而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也表明會承擔後果,期望自己持續進修和反省,將來能重投社會。辯方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由被捕至今三年多以來飽受精神壓力,無法完成學業,但在獄中仍沒放棄進修,且重犯機會極低。

案發歷時29分鐘,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擔任領導的角色,亦證據指出他向警方作攻擊,同時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身上的雷射筆,雷射筆的距離短、強度低,攻擊性也相對較低。辯方懇請法庭把此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及跟控罪一同期執行,若法庭不考慮三項控罪同期刑罪,亦請求把三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一
郭官表示不應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而作出判刑。

郭官指出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量刑原則,及近期梁子揚及另二人的案件,即一宗跟本案同樣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發生的從理大內突圍的案件,該案的被告突圍後逃至科學館匿藏而被捕,最終在3人在審訊期間達認罪協商,望法庭給予20%認罪扣減。郭官表明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情節,而該案同屬區域法院案件,於本案沒任何約束力。

本案案情指出示威者持續跟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發射弓箭,故不應輕判,郭官亦指理應連同案發時另外約一百名示威者的行為一併考慮,因為被告曾跟其他人一起集結,且不能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被告三年以來所承受的壓力不扣成減刑因素。

🔴最終判刑🔴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4年;就控罪三而言,即使被告身上管有的雷射筆沒有證據指出有實際,但管有就已經有使用的意圖,被告聲稱用作觀星是說辭,有機會是用作照射警方,故判刑時亦需作考慮,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四而言,被告在被捕時曾作激烈的反抗和掙扎,雖控方只憑模糊的截圖就說被告手持汽油彈之說並不妥當,但呈堂的片段顯示被告曾把身上的暴動裝置脫下來,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可扣減1/3刑期,故最終刑期如下:
控罪一:32個月
控罪三:4個月
控罪四:2個月
🔴總刑期共38個月,三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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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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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速報:
所有控罪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作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辯方需於五月二日會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案例存檔法庭。

——————

~以下為口頭裁決理由,文末附有裁決理由原文(見注一),口頭裁決理由與原文有若干出入~

📌就控罪一的口頭裁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西面推進並展開圍捕行動,部分示威者轉身向北面逃走,亦有部分示威者越過碧街,往咸美頓街逃跑。

2326時,警方在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一帶進行封鎖,並形成長方形ABCD(即包括東南西北)的封鎖點。證供指出,當晚的行動中拘捕了213名人士,包括本案審訊中的九名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晚有發生暴動,只否認各被告參與暴動。

證供指出,各被告的住址並非暴動區域的附近。D3、5及7作供時承認自己在小巷一被截停,D10聲稱在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一帶截停,至於D9,PW31則指其於逃跑時在油麻地站A1出口被截停。

📎檢控基礎

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管有之物品。部分被告當時身穿示威人士常見的黑色衣服(包括上衣及褲子),部分被告亦管有暴動中常見的示威者裝備。控方在陳詞之中力稱法庭可以從環境證據中肯定各被告有參與暴動,有關的環境證供包括(不限於):

1.案發時的社會環境
當時正值理大事件,網上有人提出圍魏救趙,在各區進行暴動、分散警力,以營救身處理工大學的人;期間政府有發出新聞公告。此外,彌敦道在日間已經封路、交通受阻,巴士及地鐵停駛,附近商舖亦提早早關門、甚至不營業。

2.被告的住址與案發現場不相近

3.涉案暴動歷時長達45分鐘
當時現場煙霧彌漫,猶如戰場;警方發出催淚煙、橡膠子彈的聲音不絕於耳。然而,警方表示當時正常情況下市民也會盡快離開。

4.各被告的衣著及管有的物品
示威者在警方處理他們之前所棄置的裝備

📎辯方就被告衣著式樣的陳詞

辯方在陳詞中指出批評控方不能舉證被告實際逗留的時間及期間的所作所為,因為沒有任何呈堂影片及證供直接指出,而被告可能只是僅僅經過現場。辯方依賴部分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指出警方推進之前有市民在相關時間在案發周邊的街道遊走,並指出有其中一段片段顯示警方將三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放行,而被告的衣著只是平常不過的日常衣著而已。法庭接納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B連指揮官(PW2)的證供,警方開始推進後很短時間內(約2345時)已經穩妥地設立防線,形成長方形的封鎖區,所以各被告不會在封鎖區外面。

負責設立防線的高級警長33131表示當時警方會觀察人群中有沒有特別人士(例如途人),核實身分之後可以放行。即使辯方提出有影片顯示警方曾放行相關身穿黑衣的人士,亦需要證供指出此說法。事實上,PW2當晚曾經透過傳令員傳達有關放行市民的情況,即便如此,法庭認為不會削弱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辯方如果只是依賴一些影片便要求法庭相信衣著不像一般市民就不是示威者,這是不可行的。警員調查及核實身分後放行市民,這只屬於正常調查。被放行的人士之所以會被放行,必然是因為他們向警方作出解釋。然而,有關負責放行的警員沒有出庭作供,所以法庭不能決定當時警方放行市民的衡量標準。

辯方陳詞指出本案的環境證供未必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地指證各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因為未必每一個被告都知道當時彌敦道的狀況、關注理大的新聞,但憑全黑衣著亦未必可以斷定他們是參與者。

被告衣著的顏色並不是斷定有否參與暴動的決定性因素,法庭也不會就此排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被告。無論如何,法庭不會忽略2019年的暴動場面之中,有眾多參與者均穿黑衣,此外,法庭會綜合其他環境證供以作出充分考慮。

📎證供的整體效應

針對辯方對於環境證供的批評,法庭考慮證供時要考慮其累積效應、並非單一效用。上訴庭在CACC 384/2012 一案(見注二)提出「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案例中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不需要用「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論證標準審視案中事實基礎的證據。

📎案發時被告的住址

有辯方陳詞指出不應該只根據人事登記紀錄的資料斷定各被告案發時的住址,法庭並不同意。《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已經斷定相關登記資料是等於事實的證據,然而,條例亦載明這方面的表面證據可以被其他證供推翻,但辯方沒有提出其他證供以作出推翻。被告作供時亦確認了當時的住址就是人事登記裡的住址,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並非住在案發區域附近。

📎辯方案情

本案中只有D4及17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在這個情況下,有關他們的辯解理由,裁決書裡有很詳盡的分析。簡單而言,法庭在小心考慮下,全盤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認為其證言無非都是辯方為了被告身處現場或身上的裝備作出辯解,不合理的解釋不過是想堆砌謊言、企圖解釋被告在案發的時候經過現場,掩飾其在該處參與暴動。

📎D4及9就證物鏈的挑戰

D4及9並不承認部分呈堂證物來自他們,並對相關證物鏈作出批評。法庭考慮過後,認為即使警員在處理證物的過程之中有紀錄不全或遺漏,也只是證物鏈的瑕疵,故不同意控方未能夠證實證物被妥當處理。法庭將不就此贅述。

📎D5的辯方案情

就著D5指出其身上懷疑有救傷用品及其自稱當日到現場擔任救護員的解釋,法庭考慮時依照上訴庭於 CACC14/2021(#0831銅鑼灣 ,見注三)的判決,決定不接納D5到現場的解釋是為了在深夜時間為醫館購買薑片,順便為受傷的市民提供協助。法庭認為D5根本的到場原因便是參與暴動,根據CACC14/2021 ,D5不會因為其同時在現場救助他人而改變了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和事實。

📎沒有作供的被告

對於沒有作供的被告,法律上他們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但當針對他們的證供明顯需要解釋時,法庭會視他們不能在宣誓之下作出解釋。這情況下,綜合各項環境證供,法庭可以較容易對沒有作供的被告作出不利推論。

📎構成「參與」的準則

部分被告身上沒甚麼裝備,只有口罩之類日常的裝備,辯方援引終審法院於 FACC6/2021( #魚蛋革命 ,見注四)的判決指出被告身處現場之餘,有作出例如舉起抗議標語、徽章之類的行為則可當作參與暴動。法庭認為這些情況只是單純舉例讓法庭在作出裁斷時加以考慮,這樣亦不代表終審法院認為被告必定要作出上述行為方算參與。

終審法院在判詞的85段中指出要考慮案中的所有證供,以推斷一個被告以鼓勵的方式做過什麼事情方可裁定為參與暴動。終審法院強調作出何種行為才足以構成參與,這是事實和程度的區別,只要案件有足夠證供讓法庭作出推論的話,即使被告沒有戴口罩、穿黑衣,並不代表法庭不可斷定其參與暴動。根據案件(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CASJ 1/2020(#0728上環 ,見注五)指出,非法集結暴動的要旨便是示威者以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即使沒有裝備及不作出任何行為,只要有跟他人集結在一起的意圖,法庭亦可將被告定罪。

控方的證供是有壓倒性的,其證供可以助法庭推論出九名被告在暴動範圍出現是沒有合理解釋的,裁定控罪一全部罪名成立

📌就控罪二的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拒絕接納D7的解釋,裁定其管有的不是他口中指稱的工作工具,D7只是利用自己從事的工作及宗教背景,企圖將當時的暴動工具說成工作的工具。法庭認為合適和唯一的推論就是D7管有噴漆的意圖就是對其他公共或私人財產作出損毀。在本席處理過眾多涉及2019年暴動的案件之中,見過不少示威者以噴漆遮蓋閉路電視的鏡頭、在公共的牆壁或者石壆上面噴上標語或者辱警的字眼,所以控罪二罪名成立

—————————

🌟備注
一:本案中文裁決理由全文
二:CACC 384/2012中文判案書 見段21
三:CACC 14/2021(#0831銅鑼灣 )中文判案書 見段18
四:FACC6/2021(#魚蛋革命 )英文判案書
五:CASJ 1/2020(#0728上環 )英文判案書 見段50
【05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8/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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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註:本案原訂於2022年9月2日開審,不過當時法官高勁修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受審,和聽取證供的一致性,決定將審訊押後至今日才開始。

本案於2022年9月2日時提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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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方由關百安先生代表;辯方由邱治瑋先生代表。

被告聽取四項控罪後,否認四項控罪

控方說會於審訊時傳召7個證人,並依賴長約15分鐘的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簡述如下:

控罪1和2:

於2019年9月21日,PW1和PW2因政見不同而與在場的示威者爭執,初時雙方口角,繼而彼此動武。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曾對PW1和PW2以鐵框/易拉架襲擊和用拳擊打8次。

控罪3:

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由示威者和PW1和PW2互相指罵時發生,當指罵行為演變成襲擊行為時,現場發生了暴動。

控方會邀請法庭以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將被告和犯案人作比對,而辨認資料包括被告Facebook照片(控方指照片顯示被告曾身穿涉案的衣服 - 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白色間條上衣)、被告家中的衣服(除上衣外亦包括有不同顏色和花紋的褲、和運動鞋等)、現場的片段、和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被拍攝到的人。

* 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

(i)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在本案,控方亦邀請法庭將影像與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作比對)。

(iii) 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人,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人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人作證。

控罪4: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14時,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進行調查行動。被告初時以不同借口拒絕警員進入單位,後來在單位外視察的警員看到有服飾(即運動鞋)在被告單位跌出並從天而降,片段亦拍攝到有綠色物品從被告的單位跌出,其後被告打開門讓警員進入。警方後來在單位找到曾裝著涉案鞋子的鞋盒。

控方認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曾將運動鞋拋出單位外。

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

警方在被告的單位內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鞋盒、背包、兩部手機、行山仗、鴨舌帽、眼罩、多個3M過濾器、兩包索帶、和生理鹽水等。(有些屋內物品是不被辯方承認)

控辯雙方亦同意PW1和PW2因本案受到的傷害、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PW1和PW2過往的出庭紀錄等。

開始審訊:

📎控方傳召PW1姚先生:

📌背景:

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姚先生與朋友在元朗吃飯,過程中有喝酒。於同日約23:00時左右,姚先生與朋友吃完飯後打算乘的士回家,過程中拿著尚未喝完的酒,但由於等候長時間後仍然沒有的士前來,所以姚先生打算前去康樂站乘輕鐵回家。

在路途間,姚先生看到有數十名(超過30人)身穿黑色裝束的示威者(有些人有蒙面)在大馬路和康樂路的交界叫囂,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混亂。

姚先生在有酒意下與前方的示威者「鬥咀」,向他們說「你哋唔喜歡嘅,唔好留喺香港」。一會後,有人從後方的方向向姚先生投擲物品。於是,姚先生向後走嘗試追截該人,但失敗。

姚先生同意自己印象中當現場有人叫囂時,他與人們彼此未有肢體衝突,然彼此有用粗口對罵。

姚先生同意自己曾多次揮動玻璃樽,但不同意目的是挑釁現場的人,因為他與人們已一早有對罵。

姚先生同意後來自己曾追出馬路與人們對峙,但不同意自己的目的是挑釁和襲擊現場的人士,他推開途人並向其揮動酒樽的目的是「嚇吓」,自己後來面對「普通襲擊」罪的行為,姚先生在庭上表示「原來嚇吓都唔得」


姚先生同意當自己拿著酒樽衝出馬路的時候和稍早的時間,並未有任何人襲擊他。

📌被襲擊的經過:

其後,姚先生被人們包圍,他的朋友(PW2)亦因被人投擲物品並被擊中致暈倒,姚先生亦未能扶他的朋友起來。

後來,有人「前後夾攻」姚先生至少兩分鐘,其間姚先生被人用硬物襲擊,特別是有人鐵架襲擊他。姚先生被鐵架擊中後「醒一醒,迴光返照」。

最後,當姚先生說出「有本事打死我」時(他已預期自己會死在現場),人們已暫停其襲擊行為。

事後,姚先生拒絕自稱急救員的人士協助,並等待救護車送院治理。

關於事發後的後遺症,姚先生指因手術後的併發症導致血壓高,所以他要吃藥。除此之外,姚先生的額部有疤痕,「話深唔深,話淺唔淺」。

事實上,姚先生曾因此事曾被控「普通襲擊」,不過最後而守行為方式了事。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7段片段,顯示的內容綜合如下:

首先,姚先生與示威者互相對罵,粗口橫飛,例如「屌你老母臭閪」一句曾在片段多次出現。其後,當姚先生的頭部被物件擊中後,姚先生嘗試追截施襲者。之後,經一輪對峙後,姚先生被大批人追至「中國銀行」的店舖外,過程中有人向他照射強光,後來亦向他投擲物品,以及準備傘陣使用物品(如棍和鐵架)向他施襲和拳打腳踢。事後,姚先生和他的朋友面部血流如注。

📎PW2是證人X(控方會於稍後撤銷匿名令),其證供會以65B的方式處理,內容大概如下:

📌背景:

X先生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與朋友(包括PW1)在元朗吃飯至約23:30時,其間有喝酒,但未喝完,因此自己有將酒拿走。

當時X先生打算與PW1乘坐的士離家,但由於沒有的士,所以兩人改為乘坐輕鐵回家。

但是,當兩人到達「中國銀行」後,X先生看到有約20人叫喊著「光時」口號。其後,PW1開始與人們理論。雖然X先生曾嘗試調停緊張情況,但有人後來向PW1投擲物品,所以X先生與PW1一同追出去馬路。

📌被襲擊的經過:

然而,X先生被人們包圍,雙方理論,其後有人用棍打向X先生。X先生因激動下而扑爛原本手持的酒樽。最後,X先生被人用棍打頭和用硬物襲擊,而襲擊過程直到X先生嘗試找回在「中國銀行」的PW1仍然持續。

事後,X先生接受義務急救員協助,其後乘坐救護車送院治理。